《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策略評析~以高鐵炸彈案為例》


An Assessment on the Strategy of Co-operation in the Cross-Strait Joint Fighting against Crime---Focus on the Case of Taiwan High Speed Rail Explosion

柯雨瑞 Jui-Rey, Ko
 

目次

一、前言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現況與困境
三、2013年4月台灣高鐵炸彈案案情之介紹
四、「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在台灣高鐵炸彈案中之角色與實際成效
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策略未來可行之發展方向---代結論
參考文獻
 

一、前言


  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而論,2009年兩岸共同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南京協議),具有劃時代之歷史意義。在上開南京協議尚未簽署之前,學者、專家及執法人員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議題,常有無奈感,筆者常聽聞以下之事實陳述,亦即,各式跨境犯罪之罪犯,來去兩岸通行無阻,且可相互密切合作,共同謀議從事各類型之跨境犯罪,唯獨中國大陸之公安人員,與台灣之檢警調等執法人員,礙於兩岸互不承認主權與政治實體,造成兩岸執法人員缺乏一種制度性之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僅能就個案,進行合作;上述之態勢,造成兩岸各類跨境犯罪層出不窮;於2009年6月,「南京協議」正式生效之後,上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困境,終於有突破性之進展。從2009年6月迄今,「南京協議」業已實施近約4年,其實效如何?值得進一步評估;本文擬以2013年4月台灣高鐵炸彈案為例,探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現況、所面臨之各式困境及未來可行之發展方向,作為未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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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現況與困境

(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現況

  馬總統英九先生上任之後,即非常重視兩岸關係之改善與經營,對於台灣政府之上述改變,中國大陸亦樂見其成;在此種之氛圍下,於2009年4月26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在中國南京共同簽署上開「南京協議」,並於同年6月25日正式生效[1]。「南京協議」正式執行迄今,就其成效而論,有正反兩面不同之看法;在2013年4月,台灣高鐵炸彈案未發生之前,「南京協議」受到頗多之質疑。於2013年3月,陸委會王主委郁琦先生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多位立委曾痛批「南京協議」形同具文。
  更有立委質疑,雖然,從2009年6月迄至2013年3月,我方業已遣返266位罪犯,但這些大多均非指標性罪犯;如果真能遣返指標性之人士回台,諸如:林毅夫、陳由豪、曾正仁、羅福助及其他指標性經濟要犯等,上述指標性之外逃罪犯,一位可比得上已遣返之266位罪犯[2];在國會立委之眼中,指標性個案之重要性,一人可抵得上數百位之外逃罪犯;以上,係台灣高鐵爆炸案未發生之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受到頗多之質疑;於高鐵爆炸案發生之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則受到各方肯定;本案兩位罪犯於2013年4月12日犯案,於4月14日在大陸被逮捕;再經過2日之後,即被押解回台,深受國人及馬總統之肯定;於2013年4月18日,馬總統在內政部李部長鴻源先生之陪同下,親赴警政署,表揚有功人員,並頒發獎勵金,表達由衷之肯定與慰勉[3]
  以下,擬就法務部公布之實際數據,討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之實效。從2009年6月迄至2013年3月31日止,在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方面,我方向陸方請求595人,已完成271人之遣返回台,達成率為46%,近約5成。在犯罪情資交換方面,我方請求1992件,陸方完成833件,達成率為42%,近約4成;在司法文書送達方面,我方向陸方請求23545件,陸方完成21890件,達成率為93%,超過9成;在調查取證方面,我方向陸方請求458件,陸方完成257件,達成率為56%,近約六成[4]。綜合以上之實證資料,就通緝犯緝捕遣返而論,陸方順利完成我方之請求,比例達到5成左右;亦即,在我方向陸方請求之每2位外逃罪犯中,陸方會順利完成1位之緝捕與遣返。此種之緝捕遣返比率(近約5成),可謂不低,亦具有相當之成效,並非如批評者所言,「南京協議」形同具文;比較客觀之論點,應是「南京協議」並非具文,它具有相當之成效;但,仍有精進之空間。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困境

  雖然「南京協議」具有上述之正面實際效益,但,在指標性個案(外逃罪犯)之緝捕遣返方面,仍存有相當大之改善空間。台灣國人及立委所關注之指標性外逃個案人士,包括:有「白狼」稱謂之「張安樂」、「陳由豪」、「曾正仁」、「羅福助」、「林毅夫」及其他多位之指標性經濟外逃罪犯;在諸多指標性個案中,尤以前5位受到眾多國人之關注。我方在請求陸方協助緝捕遣返指標性個案之過程中,通常,較易遭受以下之困境[5]:1.台灣須進行多次之請求,亦即,針對同一指標性個案,須進行多次之請求,仍未獲陸方正面回應;若干個案,請求次數甚至高達7次以上;2.若干指標性個案已入籍中國公民;3.外逃罪犯對中國大陸具有「重大經濟貢獻」,果真將其遣返,會打擊陸方之經濟巿場,造成數千人或數萬人失業;陸方在衡量利害得失之後,拒絕協助;4.就「林毅夫」個案而言,本案具有政治敏感性;再者,陸方尚可利用本案對國軍軍官進行「心理統戰」,間接鼓勵國軍軍官以「林毅夫」為典範而外逃,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之目的;此外,亦因林毅夫已入籍中國公民;陸方明白表示,遣返林毅夫回台,是不可能之事;5.陸方常拒絕之理由,係為「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6.外逃罪犯在中國大陸已取得一定之政治地位;7.國內執法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就外逃罪犯回台之方式,亦會發生衝突與摩擦,本位主義色彩相當濃厚。茲以「白狼」張安樂為,於2012年11月,白狼託人向我方海基會申請「台胞證」之文書證認(他已入籍中國大陸公民),海基會審查其「大陸台胞證」之公證書正本,經查內容屬實,核發「台胞證」之文書證明。之後,白狼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台證」;於2013年3月21日,移民署正式核准白狼之「入台證」;刑事局對於上述行政機關之作為,頗為質疑;刑事局主張,應依照「南京協議」之模式,由刑事局派員至大陸將白狼押解回台;立委則質疑,既然刑事局無法將白狼緝捕,為何不令其自動回台,接受司法程序?由白狼個案可得知,我方在處理指標性個案之回台方式上,執法機關與行政部門之間,似存有門戶之見,相互存有衝突性,本位主義色彩頗為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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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年4月台灣高鐵炸彈案案情之介紹


  台灣高鐵爆炸案之兩名主嫌,係為具有律師身分之「胡宗賢」及司機「朱亞東」;於2013年4月12日(週五)上午約7時左右,兩名嫌犯從台南新營駕駛三菱休閒車北上,車內放置4個行李式之炸彈;於同日之9時左右,廂型車到達高鐵台中站;「朱亞東」攜帶2箱行李炸彈下車,並轉搭高鐵北上,同時,亦將上述兩箱行李炸彈帶上高鐵,而胡宗賢駕駛之廂型車則繼續北上;於同日(4月12日)9時26分左右,高鐵到達新竹站;胡宗賢事前將行李炸彈之鬧鐘,設定在9時30分引爆,僅剩4分鐘令朱亞東逃命之用;依上述兩嫌犯之犯罪計畫,當朱亞東從高鐵新竹站下車後,胡宗賢會在門口接應;事實上,兩人亦於高鐵新竹站會合之後,繼續駕駛廂型車北上。
  約12時31分,朱亞東將兩枚行李炸彈放置於新北市土城立委盧嘉辰先生之服務處;然而,胡宗賢設定引爆之時間係為同日12時30分;如果真引爆,朱亞東並無逃命之時間。之後,兩人於同日(4月12日)下午4時25分左右,搭乘長榮班機飛往澳門,於同日(12日)下午7時零6分左右進入廣東省珠海。兩人抵達廣東省珠海後,入住於珠海「粵海」酒店;約於同月13日中午(翌日中午),兩人離開珠海「粵海」酒店,轉至廣東省中山縣坦洲鎮之「匯昌」酒店;於4月14日(週日)凌晨1時左右,遭中國大陸公安逮捕;於4月16日(週二)左右,被刑事局押解回台。本案之時程,從兩位嫌犯於4月12日犯案至4月16日被押解回台,共經歷5日;此案是兩岸「南京協議」簽定施行之後,以最迅速及最有效率之方式,被加以偵破之首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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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在台灣高鐵炸彈案中之角色與實際成效


  當檢警人員掌握胡宗賢與朱亞東業已外逃至中國大陸廣東省「珠海」之情報後,於4月13日晚上,由檢警人員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模式(由新北市地檢署檢察官黃聖先生指揮刑事局),正式通報大陸公安部及刑偵局等單位協助追捕上述兩位嫌犯。雖然,4月13日係為周六假日,但中國大陸公安部及刑偵局接獲我方請求之後,立即動員相關偵防人力,由廣東省珠海巿公安局局長親自主持專案會議,進行協助我方緝捕之工作。大陸公安對於此案,亦極為重視,當我方向中國大陸公安部等單位請求協助之後,當時,正逢周六假日晚餐時間,諸多公安人員在外休假並用餐,接獲公安局之專案會議命令後,立即返回參與上述之專案會議,研商緝捕對策。
  上述專案會議之後,公安人員至珠海「粵海酒店」緝捕兩位外逃罪犯,但因兩嫌已於4月13日中午離開「粵海酒店」,故並未緝獲。之後,100多名大陸公安人員進行地毯式搜捕,並透由當地「雞頭」所提供之線索與情報,得知兩嫌業已轉至廣東省中山縣坦洲鎮之「匯昌酒店」,分別入住於第10樓及第11樓。中國公安人員於4月14日(週日)凌晨1時許,確認兩嫌業已從夜總會返回上述酒店房間之後,隨即展開緝捕行動,並順利逮捕兩嫌。於4月15日(週一),刑事局派偵七隊隊長鄭清輝先生,持拘票至中國大陸洽談遣返事宜。於4月15日,廣東省公安廳之公安人員,亦來台參訪,警方當面告知本案,令本案之緝捕遣返,更加順暢。於4月16日(週二)下午3時40分,刑事局從澳門將兩嫌押解回台。本案從檢警人員於4月13日晚上正式啟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後,經由中國大陸公安部、刑偵局、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巿公安局等相關公安人員之協助緝捕,至4月14日凌晨1時左右緝捕兩嫌為止,共花費7~8個小時,本案被馬總統英九先生讚許為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經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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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策略未來可行之發展方向---代結論


  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策略,未來可行之方案部分,本文提出以下之觀點,謹供各界參考:
  (一)宜用「如是因、如是果」及「因果迴圈」之理論,說服中國大陸協助我方緝捕外逃罪犯;事實上,中國大陸外逃貪官之情形,可謂非常嚴重;從1988年至2002年,中國外逃貪官人數高達約1萬6000人至1萬8000人之間,外逃資金超過1.5兆人民幣,平均每位外逃貪官攜帶約1億人民幣;如何說服西方民主先進國家,協助緝捕外逃貪官遣送回中國接受司法制裁,亦頗為困擾中國大陸;假若中國對我方之請求,能主動積極協助,提高緝捕比例,則可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功之典範,以此為模範,積極遊說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協助將外逃貪官緝捕送回中國大陸。所謂「因果迴圈」之理論,乃指中國大陸積極協助我方緝捕外逃罪犯之付出與辛勞,在因果迴圈之作用力下,當中國大陸請求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協助緝捕中國外逃貪官之時,亦會得到西方先進民主國家之允諾。
  (二)假若中國大陸更加積極地緝捕我方之外逃罪犯,會獲得以下之正面利益回饋:1.可爭取台灣廣大民心;2.減少兩岸對立;3.可有效地增進兩岸人民之互信、互賴與互愛情感;4.就台灣人民對於中國大陸之整體觀感,會有加分效果;5.避免中國大陸成為台灣外逃罪犯之天堂與避風港;6.對於「潛在」外逃罪犯有威嚇力,可避免重大犯罪之發生,間接保障台灣人民生命及財產之安全;7.中國大陸可藉此機制,展現對於台灣民眾關愛之真誠心與愛心。
  (三)我方之檢警調人員於緝捕外逃罪犯之時效上,宜重視「迅速時效」之黃金法則,如追緝時程過長,待外逃罪犯已入籍中國公民,甚至已取得一定之政治、社會及經濟地位之後,如欲將其遣返回台,會增添許多困難與變數。主要之理由,係受制於「己方人民不遣返」之法理。
  (四)對於外逃罪犯之追捕,司法、檢、警、調等執法機關宜展現高度「鍥而不捨」及「窮追猛打」之精神與能量,即便無法令外逃罪犯返台受審,亦可令其面臨有家歸不得、思鄉及思親情之人生困境,此會令其他「潛在」外逃罪犯產生心理之壓力;藉此心理上壓力,壓制罪犯外逃至中國大陸之動機;
  (五)運用相關之法令,諸如洗錢防制法等,令罪犯之資金勿流入中國大陸,以斷其後援,兩岸執法人員再進行「堅壁清野」,將其緝捕返台;
  (六)宜向台灣民眾宣導經濟犯罪之嚴重性,勿將外逃重大經濟罪犯所觸犯之犯行,視為倫理或道德犯行,宜將重大經濟罪犯所觸犯之罪行,適度地定位為具有高度之「罪責性」、「應刑罰性」及「可非難性」,宜透由官方網站及媒體等相關途徑,明確地指出其嚴重地侵害台灣之經濟利益;當多數之台灣民眾聚焦於外逃至中國大陸重大經濟罪犯之時,會促使中國大陸嚴肅地看待此一問題,轉而更積極地協助緝捕;同時,亦會迫使外逃罪犯產生心理上之壓力,迫使其返台接受審判;
  (七)兩岸宜互設辦事處,並互派執法人員進駐辦事處,以此辦事處為溝通平台,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能量與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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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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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炎輝,「淺述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執行成效」(2011年3月5日),2013年4月20日瀏覽,《陳炎輝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0mSKiPyTQkfjttaAeJAqnA--/article?mid=-2&next=9747&l=a&fid=17

[2]羅添斌、林俊宏、黃敦硯,「白狼今可領入台證,可逃第三國」(2013月3月21日),2013年4月21日瀏覽,《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1/today-t2.htm

[3]王智勇,「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成效顯著」,青年日報,2013年4月19日,第2版。

[4]法務部,「兩岸司法互助實施現況及成效」(2013月4月23日),2013年4月22日瀏覽,《法務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88&ctNode=32135&mp=001

[5]中央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4年遣返271人」(2013月4月16日),2013年4月23日瀏覽,《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18119

吳景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盲點(2009年12月23日),2013年4月23日下載,《今日新聞網》,www.nownews.com/2009/12/23/142-2549741.htm

羅添斌、林俊宏、黃敦硯,同前註。

[6]王智勇,同前註。

林郁平、蕭承訓,「攜鉅款逃大陸,連夜胡搞4P」,中國時報,2013年4月17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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