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PEX)探討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成效與對策:兼論對我國之啟示

A Study on the Current Status, Performance, and Strategies of Immigrant Integration in South Korea Based on MIPEX : an Inspiration to Taiwan

柯雨瑞[1] Ko, Yui Rey 孟維德[2] Mon, Wei The 徐嘉助[3] Hsu, Chia Chu


【目次】

◎壹、前言
◎貳、相關重要名詞之界定
  一、「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
  二、移民融合
◎參、韓國移民政策基本方針之介紹
◎肆、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發展、現況與對策
  一、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發展
  二、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與對策
◎伍、從MIPEX剖析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與成效
◎陸、韓國移民融合機制對我國之啟示---代結論
  一、在行政院之下,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委員會」作為台灣移民融合工作之主導機關
  二、機動調整我國內政部移民署之組織編制,成立「移民融合事務組」
  三、我國宜仿照韓國憲法之立憲例與模式,站在憲法之高度,明文保障外國人之權利
  四、仿照韓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之立法例,建構台灣之「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專法
  五、仿照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之立法例,建構台灣版本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條例」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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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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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移民進入一個新國度後,如何與新社會相互整合,這是全球之移民國家要試圖解決之重要政策議題。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透過「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之測量工具,評估韓國之移民融合政策之發展上,是否傾向於有利移民融合,並藉諸韓國之政策評測結果,進一步兼論對於台灣之啟示,上述之問題,本文研究之結果,答案是肯定的。MIPEX是理想之政策指標工具,以勞動市場流動、家庭團聚、教育、政治參與、長期居留、國籍取得與反歧視7大政策指標呈現出移民融合指標,研究結果指出韓國之整體政策制度,係有利於移民融合,韓國移民融合在MIPEX排名之方面,韓國之整體評價,MIPEX之總評,係為60分,亦即,韓國之移民融合機制,係有利於整合,在37個MIPEX之總評國家中,位居第13名。以各別政策領域排名來看,韓國在勞動市場流動位居第5名表現最好,名列前十名者有教育之第9名與政治參與之第10名,其餘皆名列中間,永久居留第15、取得國籍第17,家庭團聚與反歧視分別排在20與22,韓國大部分政策領域排名都在前中段。本研究進一步認為臺灣應該多鼓勵與開啟移民融合政策之議題討論。
  本文並提出以下之建議,以供政府施政與社會大眾參考之用:
  一、我國宜在行政院之下,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委員會」,作為台灣移民融合工作之主導機關;
  二、機動調整我國內政部移民署之組織編制,成立「移民融合事務組」;
  三、我國宜仿照韓國憲法之立憲例與模式,站在憲法之高度,明文保障外國人之權利;
  四、仿照韓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Act on the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之立法例,建構台灣之「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專法;
  五、仿照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Support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 Act)之立法例,建構台灣版本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條例」之專法。
【中文關鍵詞】移民融合、勞動市場流動、家庭團聚、教育、政治參與、永久居留、國籍取得、反歧視


【English Summary】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for a receiving society has been a crucial and political issue for host countries across all the world.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clarify whether the development of South Korea’s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policy and laws favor for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based on the MIPEX Index. Furthermore, the inspirations to Taiwan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South Korea’s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policy and laws would also be addressed through a study on the MIPEX assessment outcome of South Korea. In briefing, the findings are positive to this study. As a policy performance meter Index, MIPEX is a proper and suitable one to demonstrate the indexs of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 South Korea’s Labour Market Mobility, Family Reunion, Education,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Long Term Residence, Access to Nationality and Anti-discrimination policy areas.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MIPEX evaluation, the system of the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policy and laws of the South Korea are proper for integrating immigrants, and as a whole, South Korea get the scoring 60 points and ranking 13th among 37 MIPEX countries. Considering the rank of 7 policy areas separately, most of the South Korea rankings are at the upper and middle section. Accordind to these finding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should be a critical governmental agenda and issue, and it is imperative for Taiwan to encourage and open up for discussion on it.
  Several recommendations are also illustrated in this paper for governmental policies and public as reference data : 1. under the Executive Yuan, to set up the Immigration Policy and Legal Committee as a core body for immigrant integration affairs in Taiwan; 2. To transform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and to establish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affair section; 3. the basic rights of aliens should be guaranteed and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R.O.C.;4. it is necessary to draft a Basic Law on the Treatment of Aliens in Taiwan; 5. To develop and establish the legislations of supporting multicultural families in Taiwan.
【English Keywords】Immigrant Integration, Taiwan, South Korea, Labour Market Mobility, Family Reunion, Education,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ermanent Residence, Access to Nationality, Anti-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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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有關於移民進入目的國之後之移民融合與移民輔導之工作,對於移民之目的國而論,是一項非常重要之移民政策與工作(吳學燕,2011;高佩珊,2015;許義寶,2015;陳明傳,2014;陳明傳,2015;陳明傳、高佩珊、許義寶、謝文忠、王寬弘、柯雨瑞等人,2016;陳明傳、謝立功、孟維德、蔡庭榕、柯雨瑞、許義寶等人,2013;謝立功、張先正、謝文忠、汪毓瑋、柯文麗,2015;謝立功、楊金滿,2013)。植基於此種脈絡之下,韓國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曾輸出勞動人口至波斯灣,但人口之遷移,至1995年後有部分之改變,勞工外流之人數突然明顯減少,相反的,卻有大量外籍勞工之需求陸續產生。至2000年,韓國有31萬2千名之外籍勞工。主要來源是中國大陸,在2000年有10萬人,他們當中有5萬7千人是持有中國國籍之韓國人。其他主要來自菲律賓、孟加拉、泰國和蒙古。而未有身分證明之勞工,在2000年有18萬9千人(Castles & Miller, 2008)。迄至21世紀初期,韓國之婚姻移民不斷增長,2005年國際婚姻占韓國所有婚姻之百分之14%。
  另外,韓國亦通過赦免國內之非法勞工,賦予他們正式之法律地位。2005年,居住在韓國之外國人人數達48萬5千人,首度超過韓國總人口數之百分之一。這個數目除移工(migrant workers)之外,還包括外籍配偶與持中國籍之韓國人。歧視外國人之問題,逐漸增加,韓國視此議題為潛藏之社會衝突之來源,因此,於2006年,韓國成立「外國人政策委員會」,討論外國人之待遇問題(Castles & Miller, 2009)。
  韓國在歷史上一直是一個單一民族之國家,但業已迅速地轉型成為一個多元民族或多元文化之國家。當她決定在全球經濟中,全力參與之,及當她決定積極招募外國移民,以趕上快速成長之韓國社會,對經濟與人口之需求時,成為多元文化社會之決心就已被確認之(Castles, 2007),亦即,韓國已下定決心,擬轉型成為多元文化社會。
  自2005年開始,韓國已變成一個移入移民人口順差之國家,同時亦面臨新之挑戰,包括如何幫助外國居民整合進入韓國之社會中(Chun & Yoon, 2013)。韓國之移民治理政策面向,已從國家層次逐步把移民融合政策制度化,其延續移民政策第1基本方針之開放移民與加強社會凝聚力之宣示,於2012年之第2基本方針明言,針對接納更多元之移民族群、防止對外國人之歧視並保障其人權,應該擴大韓國社會之整合方案。因此把韓國納入國際比較研究之對象,引起國際研究計畫之興趣與關注(Niessen, 2013),該計畫稱為「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
  MIPEX是一項整合政策之綜合性指標,本綜合性政策指標之目的,在於將國家之移民融合之相關政策,轉換成可被紀錄與可被加以評量之科學化之數值,而指標型式更適合用於進行跨國之分析,並為整體移民政策體制,進行客觀化之評量。MIPEX結合勞動市場流動、家庭團聚、教育、政治參與、長期居留、國籍取得與反歧視等此7項政策領域之148個政策指標。測量國家之移民融合政策,可以得知移民在平等之權利、責任與機會上受保障之程度,究竟係為何?(de Haas & Czaika, 2011, 2013)。
  MIPEX研究計畫為歐洲國家之移民與整合政策,提供大範圍之比較與量化之測量,而指標是為達成這個目的,而經常被使用之工具。透過國際比較研究,對回覆一些問題之解答會有幫助,例如可以得知一個國家之情況,與在世界上相同區域或其他區域之國家相較之下有何異同?這些差異與雷同之處在移民與整合之本質以及政策之效能方面告訴吾人何事?政策之主要行為者能從這類研究獲益,因為這使他們得以向有著不同移民歷史之國家學習。國際比較研究會影響政策之型式、促進政策交流,並且在國家之間相互取經(Niessen, 2013)。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歐洲,定居之短期勞工、家庭團聚之家庭成員與尋求庇護者,造成移民融合政策在歐洲之發展。二戰末期,數百萬開發中國家之移民落腳在西歐,移民與關於這些定居者之整合問題,過去20年在歐洲即成為非常顯著之政治議題。許多歐洲國家因為戰後之重建需要,開始引進短期之勞力,直至1970年代初期,由於經濟成長趨緩而停止招募移工。然而,很多短期勞工已經長期居住下來,因為家庭團聚政策與庇護政策,使大量移民與尋求庇護者不斷湧入歐洲。
  這些移入人口定居後,促使各種移民融合相關政策之發展,不僅整合政策,福利、勞動市場、文化政策,加上公民身分之法律,在朝向移民融合之政策取向方面,多少亦形塑出歐洲之整合政策樣貌(Givens, 2007)。韓國與臺灣在引進外國移民方面,有相近之移民模式與歷史,外籍配偶與外籍勞工占移民人口之多數,兩國之政策亦在移民潮之推擠下發展出來,這與上述歐洲之歷史有相同之脈絡。因此得以想見,臺灣與韓國、歐洲一樣,有大量移民定居後,應該會有許多之討論會聚焦在移民之整合,就制度面而言,在移民相關政策與法制上應該考慮移民權利之需要。
  韓國透過制訂移民相關政策與法案做為解決人口老化與少子化,並藉以增加勞動力之國家策略,因應未來即將面臨之人口結構變化,主要目的是為了國家之經濟成長與永續發展。韓國政府意識到移民對國家利益之重要性,因此亦擬訂實施諸項移民融合之相關政策與立法。
  該國開始重視移民地位在國家社會之整合與發展,是受國際婚姻與外國居住人口持續增長,以及政府支持保護移工權益政策等因素之影響。韓國之移民融合相關政策與法制架構,大約自1990年代晚期開始,即加速發展,又2004年起,該國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社會整合政策、移民政策與反歧視政策之取向,使其徹底之改變,其相關法律能夠涵蓋移民基本地位、移民管理與融合歸化、關於外籍工作者、婚姻移民以及海外韓國人等五個類別,其中在韓外國處遇基本法明文授權從國家層級上制訂移民政策,復次,多元文化社會中移民之權益保障與整合措施方面之強化,可從移民政策第2基本方針觀察韓國政府之支持。
  韓國從移民來源國發展成為移民目的國,2012年為其移民政策擬訂第2階段之基本方針,該方針之時程,係自2013年至2017年(The 2nd Basic Plan for Immigration Policy,2013-2017),強化其吸引與整合國際移民之能力;於2012年,韓國根據MIPEX為標竿框架所做之評量,其測量結果在總分100分中,得到60分,呈現韓國之移民融合之相關政策與法制,係相對有利於移民融合(Chun & Yoon, 2013)。
  承上所述,韓國之移民融合政策指標評量計畫於2012年第3季期間,由韓國淑明女子大學之學者以2011年之MIPEX第三版量表進行研究評估(Chun & Yoon, 2013),這些學者之研究經歷與專業都經過MIPEX研究團隊之認可。淑明女子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學系Chun Kyung Ock教授主持該計畫,Yoon Kwang-Il佐理該計畫之推動,以上兩位教授負責大部分之領域研究。
  此外,社會心理學系教授Kim Young Lan擔當教育政策領域之評鑑,反歧視領域另由法律學院教授Hong Sung Soo負責。計畫之研究結論由亞洲女性研究所Yoo Sook-Ran教授審查。之後MIPEX專案計畫之研究人員以此指標評價結果為基礎,針對分歧之意見與韓國研究者進行討論,最後之國家結果,由MIPEX正式發表於研究報告和網站。
  綜上所述,韓國對整合移民,使移民融入社會之保證與支持,反應在政策與法制上之快速進展。韓國從一個向外國輸出勞動力之國家,轉變為有淨移入人口之國家,接著邁入接納民族多元與文化多樣之移民國家,在整合其社會與移民上之強烈意識與實踐,亦獲得國際之認同。
  從韓國之經驗可看出,管制移民入國之制度固然重要,隨著大量移民入國居留,將產生與主流社會在多種構面上之適應與融合,移民融合之議題應該逐漸受到重視,政府應該為移民融合打造適當之政策與法律制度。因此,從觀察韓國抓緊移民潮流之轉變,可能為國家與社會發展帶來之影響,進而朝向整合移民潮流努力著墨,業已引起國際關注而成為研究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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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重要名詞之界定

一、「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

  「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計畫是一個測量成功之整合政策之標竿評量工具,整合之目標對象是指歐盟官方所稱之移民,一般可理解為不具有歐盟公民身分之第三國國民。以歐盟最高標準之法律整合為標竿框架,這項研究進行政策之標竿評量,為兩個國家之整合政策開啟直接比較之機會。法律上之整合意指移民之法律地位、居留權、公民身分,以及取得權利、公共利益、服務與資源,它獲得學者專家廣泛接受為促進整合之第一步(Huddleston, 2008)。
  MIPEX是一個獨特之長期計畫,評估比較一國政府對移民融合之承諾,目前共計有37個國家加入MIPEX計畫,包括歐洲、北美與亞洲。做為一項評估、比較與改善移民融合政策之參考指南,MIPEX可確立所有居民在法律上之資格範圍,於此資格範圍內擁有平等之權利與責任,以及在平等機會之具體需要能夠獲得一切援助之資格(Huddleston, Niessen, Ni Chaoimh, & White, 2011)。 關於MIPEX方法論方面之信度與效度問題,有些研究對其進行統計上之檢定。Ruedin (2011)之研究以MIPEX II於2007發表之資料進行分析。其結果顯示,MIPEX是具備信度之量表,即使不同政策領域之間有重疊之部分,且有多餘不必要之資料,不過,隨著測量之與時俱進,冗餘資料會被移除而不影響量表之功能。Koopmans等人(2012)以做為測量移民權利之指標工具(Indicators of Citizenship Rights for Immigrants),將該指標研究結果與其他以指標為基礎之研究做比較,包含MIPEX第2版,從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rrelations)平均值0.79來看,該研究認為這些指標工具之研究結果具有高度相關性。Helbling (2011)比較包含MIPEX III在內之幾個以指標為基礎之不同研究途徑,並突顯出它們之間之高度相關性。這是所謂建構效度(construct validity)之重要檢驗,其指出MIPEX III與其他移民與整合政策指標,有相同之建構效度。
  有關於「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之2011 MIPEX III版本之相關結構與其內涵,在政策領域指標部分,共計可分為以下之政策領域指標項目:1. 勞動市場流動;2. 家庭團聚;3. 教育;4. 政治參與;5. 永久居留;6. 取得國籍;7. 反歧視,詳如下表1、2011 MIPEX III指標結構簡表所示。
  首先,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勞動市場流動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1.1謀職;1.2 享有一般性之支援;1.3 針對性之支援;1.4 勞工權利。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家庭團聚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2.1 資格;2.2 取得團聚身分之條件;2.3 身分之保障;2.4 與身分相關之權利。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教育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 3.1 接受教育;3.2 針對性之需求;3.3 新機會;3.4 整體性跨文化教育。
  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政治參與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4.1 選舉權;4.2 政治自由;4.3 諮詢機關;4.4 實施政策。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永久居留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5.1 資格;5.2 獲得永居身分之條件;5.3 身分之保障;5.4 與身分相關之權利。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取得國籍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6.1 資格;6.2 取得國籍之條件;6.3 身分之保障;6.4 雙重國籍。就2011 MIPEX III版本之反歧視政策領域指標項目而論,構面指標可再細分為:7.1 定義與概念;7.2 應用之範疇;7.3 執行機制;7.4 平權政策。

表1、2011 MIPEX III指標結構簡表
政策領域指標 構面指標 細項 指標 問題細目 題數
1.勞動市場流動 1.1 謀職 5 1~5 5
1.2 享有一般性之支援 3 6~8 3
1.3 針對性之支援 4 9~12 4
1.4 勞工權利 4 13~16 4
2.家庭團聚 2.1 資格 5 17(2) 18(2) ~21 7
2.2 取得團聚身分之條件 6 22(8) 23(8)~27 20
2.3 身分之保障 4 28~31 4
2.4 與身分相關之權利 6 32~37 6
3.教育 3.1 接受教育 7 38~44 7
3.2 針對性之需求 5 45 46(3)~49 7
3.3 新機會 4 50(2) 51(2) 52(2)~53 7
3.4 整體性跨文化教育 6 54~59 6
4.政治參與 4.1 選舉權 4 60~63 4
4.2 政治自由 3 64~66 3
4.3 諮詢機關 4 67(5) 68(5) 69(5) 70(5) 20
4.4 實施政策 5 71~75 5
5.永久居留 5.1 資格 3 76(2)~78 4
5.2 獲得永居身分之條件 4 79(8)~82 11
5.3 身分之保障 7 83~89 7
5.4 與身分相關之權利 4 90~93 4
6.取得國籍 6.1 資格 5 94 95 96(2)~98 6
6.2 取得國籍之條件 7 99(6) 100(6)~105 17
6.3 身分之保障 7 106~112 7
6.4 雙重國籍 2 113 114 2
7.反歧視 7.1 定義與概念 7 115~121 7
7.2 應用之範疇 6 122~127 6
7.3 執行機制 12 128~139 12
7.4 平權政策 9 140~148 9
合計 148 204
【註】問題細目欄中括號內之數字代表該題號下包含之子題數。(本文筆者自製)

  MIPEX採用歐盟與國際上之最高標準,該標準以讓所有居民擁有平等之權利、責任與機會為目標。在MIPEX III之204項問題之中,每個問題有三個選擇,每個選項本身代表之分數分別從1至3分, 若政策表現符合移民所擁有之平等待遇之最高標準,則給予最高分3分。當問題所指向之政策表現僅達最高標準之一半,給予2分;如果政策表現與最高標準相差極遠,或者一個國家在特定之指標未有任何政策方案,則給予1分。為了讓排序與比較更方便進行,在計算一個政策指標或是一個構面之第1個平均分數之前,每個問題原始之1至3分之分數級別,會轉換成0、50與100分。政策構面與政策領域之計分,將會以0至100之分數呈現,當然100分是最高分,如此將可輕易辨識出差異,亦就是對移民之限制程度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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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民融合

  本文經遍覽移民融合之研究,結果可清楚地發現一件事實,移民融合之概念未有一個完美且令人滿意之核心定義,它是難以定義之概念(Favell, 2010)。移民融合做為一個規範性用語,它之定義反應在最終目標之不同國家觀點上,而目標通常是指移民與接納社會之理想關係(Spencer & Cooper, 2006),意即國家之新移民與他們居住之社會之間之關係,而整合是用來解釋關係變化之一個概念。整合之定義因不同之國家背景而有所差異。然而做為本文之核心概念,清楚理解移民融合之概念定義始能喚醒本研究之內在原力,許多研究此領域之著名學者,為了處理整合議題,從不同角度提出相關之定義。
  就目前之國際人口遷徙情形看來,在重視多元文化之社會氛圍中,可以藉Pennix之定義方式,便於對整合有合理之瞭解。Penninx (2005)從其研究觀察中提出一個基本且綜合性之整合定義,他認為整合是移民被接受成為社會一部分之過程。這個定義雖然簡單,但刻意地預留討論之空間,它包含兩個重點,首先突顯出整合是一種過程,而不該說是最終之狀態。再者,此定義未指明接納社會在接受移民方面應具備什麼特別要求,因此為不同之中間過程與最終結果留下空間。這代表國家之整合政策能保有差異性,而整合之最後會是開放之結果,此定義更能運用在整合過程之實證研究。
  Heckman等人(2001)認為由於整合之複雜性與其過程之多層次特徵有關,非常難以賦予整合一個單一之定義。他將整合之概念定義為移民目的國將國內人口中之新成員,包容進入國家既有之社會結構中,此社會結構是指現有之社會經濟制度、法律制度與文化關係。Niessen與Huddleston (2007)以標竿評量為基礎,採用在測量中可行之移民融合定義。他們認為整合之標竿定義,是指社會把所有成員整合進新之公民權安排之能力,此安排是在確保所有人在多元社會中之長期福祉。該定義考慮整合之繁雜性,焦點放在整合行為者,即有移民背景與未有移民背景之居民;該定義亦專注於一個終極目標,那就是逐漸多元化社會中之所有成員之福祉。
  另有學者定義整合是一種過程,於此過程中移民在目的國能夠獲得社會成員之身分,並發展在重要制度中之參與能力(Bartram, Poros, & Monforte, 2014)。Joppke與Seidle (2012)對於移民融合是一個過程之概念,更進一步定義為移民在整合之生活過程中,變得愈加有能力參與接納國之經濟、社會與公民政治。取得參與之能力不僅是新移民之責任,接納社會及其國家應該建立制度並提供資源,讓移民與他們之家人能夠取得參與之能力。
  所有這些學者之論述為移民融合概念展現不同定義,決策者從中可以為處理此議題制定不同之政策。藉此,政府對於移民融合理論觀點之選擇,能夠將整合之重點認知具體化,並在這些範圍內提出政策並執行之。本研究綜合上述學者之定義,認為移民融合可以理解為移民與國家彼此之積極交流,故移民融合是指移民與目的國以永續之福祉為目標,主動建立關係並改善社會制度之過程,移民參與並貢獻其能力,而國家為移民之身分提供制度性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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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韓國移民政策基本方針之介紹


  韓國政府所謂之「移民政策」乃是指「外國人政策」或稱為「多元文化政策」。韓國移民政策之短期目標,包含防止對外國人之歧視、人權保障,以及明文規定韓語、基本資訊與適應韓國生活所需之教育工具。至於中長期目標,韓國政府則是放在營造所有公民對國族身分認同之凝聚感(Seol, 2014)。2007年生效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要求國家、縣市與地方政府要確保在韓國合法移民之公平待遇。該法案規定各層級政府應該採取措施,特別在促進反歧視、教育外國人認識韓國之基本生活、支持韓國之婚姻移民,以及創造韓國人與外國人融和共處之社會方面。然而不僅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商業、媒體、學校、宗教團體、社會團體等等,亦都積極地參與這個公民社會之特別措施。該法案授權法務部,每五年於諮詢相關之國家行政部門首長後,制定有關外國人之基本政策方針(IOM, 2010)。
  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之授權下,韓國提出之移民政策「移民政策第1基本方針(2008-2012)」(以下稱第1基本方針),經過韓國政府之最高決策機關,移民政策委員會(Immigration Policy Commission)之審核及認可,為未來之長期移民政策奠下基礎,政府部門首長與地方政府皆有責任執行該政策方針(IOM, 2010)。第1基本方針設定四項主要政策目標,以強化國家競爭力與社會整合,建立系統性之移民行政管理,及支持外國人之人權,並擬定詳細之行動計畫,以達成涵蓋近百項具體方案之政策目標(Immigration Policy Commission, 2009)。
  「移民政策第2基本方針(2013-2017)」(以下稱第2基本方針)之發展方式,是延續自第1基本方針,委託國際移民組織之移民與研究訓練中心,對第1基本方針之成果進行評估,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與移民專家,召開數回合之協商會議,並舉辦數場之公聽會(Lee, 2013),涵蓋在第2基本方針中之具體方案,再度要求政府全體部門之積極投入。
  韓國總理辦室下之移民政策委員會,有14個部會及4個機關層級之政府單位組合參與決策,部會間合作之具體方案,是透過協商討論發展而來,並納入基本方針中。法務部是移民政策委員會之核心機關(部會),負責草擬第2基本方針。其中,移工之部分,法務部要與就業及勞動部合作;婚姻移民之整合議題方面,法務部與性別平等與家庭部合作;而大部分之移民融合議題,法務部則是與行政安全部合作;至於海外具外國籍之韓國人之相關議題,法務部則是與外交部合作(Lee, 2013)。
  過去幾年,不同政府部門主導移民相關政策與方案之發展及執行,在國家政策層次上,韓國之整體人口目標,是要追求足夠之人口規模,以及具備各類專業技能之充沛勞動力,以維持或提升韓國在全球之經濟地位。Lee (2013)認為,韓國人口結構之變化,確實影響這個國家之移民政策。因此,除部門間共同合作之方案之外,移民政策需要與人力資源或人口政策,有更進一步之策略性連結,包括移工、學生,甚至女性及老年人口。具體而言,韓國希望能吸引並留住移民與外國工作者,首要之步驟,是為他們規劃一個可依循之途徑,從停留至永久居留,以至於至歸化為韓國籍。例如,可以讓學生與技術移民這類移民,容易取得永久居留。亦可以為高技術性移民,清楚地設計歸化制度,以吸引並留住這些長期性之移民族群。而整合方案亦應該強化,進一步鎖定更多元之族群,並將外國籍工作者包含進來。
  第2基本方針有五大政策目標(Immigration Policy Commission, 2012)如下所述:
  1.為經濟注入生命力,吸引全球人才。
  2.整合移民,追求共同之韓國價值。
  3.防止歧視,孕育更加令人讚賞之文化多元性。
  4.為國民與非國民打造安全有秩序之社會。
  5.與移民之原籍國攜手合作,共同繁榮興盛。
  上列目標各有四至五個子目標,子目標再設定2至3個詳盡之行動計畫。這些行動計畫即為移民政策委員會中,14個政府部會與4個機關所負責之移民方案之基礎。政策目標中之主要方案究竟如何產生政府不同單位之具體化行動計畫?進一步說明如下所述(Lee, 2013)。
  在第1個目標下,韓國將改善簽證系統,為觀光客(特別是醫療觀光)、學生與投資者之各種通關型式帶來便利性。為促進觀光,將採用指紋與臉部特徵辨識科技之自動通關系統,亦會為鄰近國家提供過境免簽證之旅遊型態。一部分高技術移民之電子簽證將協調由韓國國際貿易協會之海外辦公事直接核發,而碩博獎學金計畫將會擴大核發電子簽證。這個目標下之一個值得注意之方案,係針對改善低技術移民之人力資源,放寬對一些移工之簽證資格轉換。
  依照第2個目標,移民方案之發展將重點放在移民之自給自足能力與責任。而第1基本方針所提出之內涵,乃在於開放更多之移民進入韓國以及強化社會凝聚力,為努力平衡上述第1基本方針之需要,韓國政府決定在取得國籍這部分,增加規範上之要求。現在,申請歸化之前,必需先取得永久居留資格。此外,將為移工、學生、具外國籍之韓國人與難民這些不同移民團體,擴大現有之社會整合方案,並使之更加多元化。行動計畫亦包括婚姻移民之生活能力建構方案,透過就業來支持他們成功之整合進入韓國社會。具移民背景、會說兩種母語之兒童數量逐漸增加,他們亦將藉由各種教育支持方案來適應韓國社會。
  第3個政策目標包括在促進文化多元之同時,亦要制定反歧視之法案。保障女性、兒童及被收容者之移民人權與人道案件,在第2基本方針中特別受到關注。促進文化多元係以韓國國民為對象之新元素,相關之方案包括適當之立法、教育方案及媒體之行為準則。
  第4個政策目標在於強化移民管理之法規面向。將加強國境安全與外國居民資訊系統,而逾期停居留與非法工作之查處將變得更有組織且更專業化。更加著重移民法規則反應出民眾已瞭解非韓國人之犯罪增加之變化,以及韓國政府重視法治之程度。
  第5個政策目標是在第2基本方針出現之新元素,它顯然是為了欲進一步擴大韓國移民政策之運作範疇,以及確認移民政策在國際關係之面向。其中3項主要之次目標與相關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與移民原籍國與各種國際組織之間之合作。這個目標可藉由幾個方式達成。運用國家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簡稱ODA)在原籍國設立之訓練中心,將ODA與移民勞動力連結起來;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平台,例如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亞歐會議(Asia–Europe Meeting)、環太平洋大會(PACRIM)、峇里進程(Bali Process)、以及聯合國全球論壇(UN Global Forum);為移民原籍國政府官員與學生提供教育與訓練之機會。
  (二)有尊嚴之難民政策。包括建立堅實之難民安置計畫,保障尋求庇護者在提出難民申請期間之程序性權利。
  (三)加強與韓國海外僑胞社群之交流與合作。此目標之達成,透過讓在中國與獨立國協國家中之韓國海外僑胞,增加持有F4簽證之人數;透過各種交流計畫,支持被收養之韓國人及他們之父母;建立韓國海外人材資料庫。
  韓國移民政策之第2基本方針,主要是為應對人口結構之改變,特別是2016年後之勞動力短缺。現在,在韓國之外國勞動人口主要是由低技術性與暫時性之移工所構成,這有明顯之限制,而且無法改善韓國對未來人口總數之期望,故需要採取更多之作為來建立充裕之勞動力,以確保韓國之持續成長。這有部分可以透過移民來達成,固定之移民人數將對韓國之永續成長,產生建設性之貢獻(Le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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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發展、現況與對策

一、韓國移民融合之發展

  近年來,韓國已成為亞洲國家中,受移民喜愛之移民目的國。但是相較於其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國家(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韓國之外國人人口仍然是個很小之數目,長期居留之外國人數甚至更少。目前,韓國有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之人口是韓國人,它是世界上人口組成最單純之單一民族國家之一。低生育率及人口快速老化這兩項數據,使韓國逐漸感到警張與憂心;在OECD國家中,韓國之生育率或許是最低,亦可能有老化速度最快之人口。
  現今,韓國人口之平均年齡大約是38歲,而美國人口之平均年齡將近37歲。兩國之平均年齡至2050年,韓國估計會落在55歲,美國則大約在38歲。如果照現在這個趨勢持續下去,韓國之人口將減少百分之30,亦就是從2012年之超過5000萬人,至2060年大約僅剩3500萬人,而這最糟之情況很有可能發生(Lee, 2013)。
  由於在接下來之數十年,韓國人口將面臨巨大之挑戰,韓國政府開始對移民政策投入更多之關注,因為它會是許多政策中之一個選項,可能幫助韓國達到更有利之人口結構特徵。這是移民政策明顯之轉變,移民政策主要被認為與國家安全有關,或狹義之被定義為國境之控管,現在已被視為社會經濟政策事務,整合亦成為政策中,一個新之重要環節(Lee, 2013)。
  因而在最新頒布之移民政策第2基本方針中,強化整合移民進入韓國社會之方案。韓國意識有發展社會整合與移民政策之需要,Nagy (2009)認為其根本原因是受三個重要因素之刺激。包括驟增之國際婚姻、外國居民之迅速增長,以及政府在1990年代初期,提倡保護合法與非法移工之權利。
  國際婚姻為社會整合與移民政策相關議題,引出三個首列之重要項目。首先,韓國大量之國際婚姻,深刻地描繪出其國內族群組成正在經歷之轉變,而這可能需要政策之配合,將韓國國民之配偶順利地整合進韓國社會。此外,韓國媒體報導揭露外國配偶普遍遭受暴力對待,因為移居韓國之婦女為數漸增,促使韓國政府採取強硬手段解決他們之困境。更重要地,國際婚姻突顯出,他們之孩童即將面臨之教育及社會歧視問題,使韓國政府針對歧視與社會整合相關議題採取一些措施。1990年代起,快速增加之外國居民,以及與之相關之虐待事件蔓延,從不支付工傷意外至低薪資,以及違反韓國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 Act),亦把外國居民在韓國面對之社會歧視攤開來。因此,韓國勞動部宣布提倡保護合法與非法移工之權利,即使雇用非法外籍勞工之企業,亦要強制適用勞動基準法(Nagy, 2009)。
  自2004年起,韓國之多元文化主義、社會整合政策、移民政策與反歧視之政策取向有徹底之變革,上述三個因素對此變革起了相當大之作用。2004年,韓國勞動部正式實施僱用許可制(Employment Permit System;簡稱EPS),回應外籍移工籌組工會,以保護他們自己免於受到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對待。在EPS制度之後,接著是與國際婚姻之配偶與孩童之處境直接相關之7項創建,包括2006年設立外國國民人權與利益保護協會(Council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Interests of Foreign Nationals)、2006年之混血兒與移民社會整合計畫(Plan for Social Integration of Mixed Bloods and Migrants)、2006年之婚姻移民社會整合計畫(Plan for Social Integration of Marriage Migrants),以及2006年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於2007年7月18日生效)。Nagy (2009)認為上述政策強烈證明韓國已轉而朝向保護移工之社會整合與移民政策。這些政策之創立尚包括反歧視措施、支持保護人權,以及有強烈多元文化意識之教育方案,例如最近發布由教育與人力發展部提出之「克服歧視異文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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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韓國移民融合之現況與對策

  韓國已變得越來越瞭解移民融合策略之重要性。因此韓國政府實現諸多努力制頒移民融合之相關立法,以有能力因應外國人逐漸增加之需求(IOM, 2010)。韓國政府態度之積極,表現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與多元家庭支持法之立法,計畫以此兩部法律做為創造更具凝聚力之多元文化社會之手段(Seol, 2014)。
  關於整合之重要立法包括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與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等諸部法案。Seol (2014)將韓國運用於移民之法律分為5個主要類別,如下表所歸納。從實施之時間看來,有關法律身分之保證,及移民與歸化之法律,早在相當長之時間前就已實施。然而,有關移民社會融合之立法則是在1990年代晚期始實行。
  相關法案之名稱,詳如下述表2、韓國移民專用法案與施行細則分類一覽表之所示,韓國移民專用之法案,主要計有:憲法、勞動基準法、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出入境管理法、難民法、在韓外國人處遇法、國籍法、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中小學教育法施行細則、婚姻仲介業管理法、多元家庭支持法、國民基本生活安全法、單親家庭支持法、海外韓僑之移民與法律地位法等。

表2、韓國移民專用法案與施行細則分類一覽表
法律 實施年份
基本地位
憲法 1948
勞動基準法 1953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 2001
移民管理、融合與歸化
出入境管理法 1963
難民法 2013
在韓外國人處遇法 2007
國籍法 1948
外籍工作者
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 2004
中小學教育法施行細則 2001
婚姻移民
婚姻仲介業管理法 2008
多元家庭支持法 2008
國民基本生活安全法 2006
單親家庭支持法 2006
海外韓國人
海外韓僑之移民與法律地位法 1999
【資料來源】(Seol, 2014)

  首先,有關外國人地位於韓國憲法中有明文規定。勞動基準法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則對於禁止國籍之歧視有立法保障。第二,關於移民管制、難民認同、移民之社會融合與外國人歸化之法律規範存於各法。出境與入境管制法決定外國人是否有資格入境與停留在韓國,而難民法闡明與承認難民地位之程序。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規定有關在韓外國人待遇之基本條款,協助在韓外國人適應韓國社會並全力發展其潛能,以達促進韓國之發展與社會整合為目標,創造韓國人與外國人彼此瞭解與尊重之社會。國籍法則包含外國人歸化之規定。
  第三,2001年中小學教育法實施行細則(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之修正案保證少數非法外國人之孩童之受教權。有關在韓國之低技術性移工合法就業之法律,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規定應強制實行(Seol, 2014)。該法是關係雇主聘僱持H2簽證之短期訪問就業,或E9非專業就業之外籍工作者之法案。其立法旨在使外國工作者與其職務相當之韓國人一樣,在公平之基礎上得到應有之對待。該法規定外國工作者之就業應受國家勞動法律之管理,包括勞動基準法、最低薪資法、工業安全與健康法等等(IOM, 2010)。
  第四,婚姻仲介業管理法(Marriage Brokerage Business Management Act)規定國際婚姻媒合機構之商業行為。2006年之國民基本生活安全法(National Basic Living Security Act)與2005年修訂之單親家庭支持法(Single-Parent Family Support Act),明確指出少數之婚姻移民家庭兒童,有資格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Basic Life Guarantee System)之公共援助。而2008年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是關於婚姻移民家庭之法案,該法涵蓋婚姻移民配偶、其韓國籍配偶、以及他們在韓國之孩童之支持政策(Seol, 2014)。受該法規範,國家與縣市政府應明文規定韓語資訊與教育、社會調適、就業以及家庭關係,以改善這些家庭之生活品質為目標。該法亦設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中心,並要求福利部執行多元文化家庭福利之經常性調查(IOM, 2010)。
  第五,針對海外韓國人,有海外韓僑之移民與法律地位法(Act on the Immigration and Legal Status of Overseas Koreans),規範韓僑造訪韓國之入出境規定。
  韓國法務部所屬負責外國人入出境與整合事務之移民署(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於2013年發表一份「2012年在韓國移民與韓國社會之移民融合研究」報告(Chun, Kim, Kim, Yoon, & Hong, 2013),該研究由韓國淑明女子大學之研究團隊以2011年MIPEX III為移民融合之國家法律與相關政策,在7大政策領域中之建構情況進行評估,評量結果並做為韓國移民融合策略之客觀指標。結果顯示整體法制架構有利於移民融合進入韓國社會,從各別政策面來說,勞動市場相關法制最能增加移民之勞動參與率,而家庭團聚、政治參與及永久居留在法律上亦未對移民融合造成太大阻礙,但是移民在教育與在社會各方面不受歧視之法律保障較少,歸化為韓國籍則對移民有最多之限制。
  該研究報告中,MIPEX評量所用之基礎文件,包括下列與移民融合政策領域相關之法律、規章與政策綱領(Chun & Yoon, 2013),整理如下表3、韓國用於MIPEX評量之基礎文件表之所示。相關之法律、規章與政策綱領,主要計有: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國家公務員法、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就業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國家技術資格法、關於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方面之政策綱領、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少年福利支持法及其施行細則、憲法、公務員選舉法、政黨法、新聞促進法、首都及有最多外國居民之城市其相對應之法規條例、有關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與國籍取得方面之政策綱領、國籍法、國家人權委員會法。

表3、韓國用於MIPEX評量之基礎文件
勞動市場流動
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國家公務員法
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
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
就業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國家技術資格法
家庭團聚
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
關於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方面之政策綱領
教育
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
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
少年福利支持法及其施行細則
政治參與
憲法
公務員選舉法
移民管理法
政黨法
新聞促進法
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
首都及有最多外國居民之城市其相對應之法規條例
長期居留
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
有關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與國籍取得方面之政策綱領
國籍之取得
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
國籍法
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與長期居留等與移民及定居政策領域相關之政策綱領
反歧視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
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
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
【資料來源】(Chun & Yoon, 2013)

  (一)勞動市場流動用以評量此領域之依據,包括移民管理法(Immigration Control Act)與該法之施行細則(Enforcement Decree)、國家公務員法(State Public Officials)、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the Framework Act on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Residing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就業保險法(the Employment Insurance Act)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國家技術資格法(National Technical Qualifications Act)等諸部法律。
  (二)家庭團聚評量家庭團聚主要之法令依據有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以及法務部所頒定關於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方面之政策綱領。
  (三)教育教育政策主線之評量是以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Multicultural Families Act)、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少年福利支持法(Juvenile Welfare Support Act)及其施行細則等諸項法令為基礎。
  (四)政治參與此政策領域之評量依據有韓國憲法、公務員選舉法(Public Official Election Act)、移民管理法、政黨法(the Political Parties Act)、新聞促進法(the Act on the Promotion of Newspapers, etc.)、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地方層級之首都及有最多外國居民之城市,其相對應之法規條例亦含蓋為評量之參考依據。
  (五)永久居留此領域之評量是依據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以及法務部有關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與國籍取得方面之政策綱領。
  (六)國籍取得此政策領域之評估是依據移民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國籍法(Nationality Act),以及法務部所頒定之外國居民在家庭團聚與長期居留等,與移民及定居政策領域相關之政策綱領。
  (七)反歧視評估反歧視領域之依據是取自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法(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ct)、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與外籍工作者聘僱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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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從MIPEX剖析韓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與成效


  本文對於韓國之移民融合政策之剖析,乃採用2011年第3版之MIPEX指標量測結果。MIPEX指標評估框架呈現出之複合資訊包括1個整體評價、7個政策指標、28個構面指標,及148個細項指標,本文將韓國之移民融合程度做整體性之綜合說明,以利使讀者能清楚地了解韓國移民融合程度之態勢。從整合之程度加以分析,韓國之立法與政策整體評價,係尚有利於移民融合,若把分數當作政府推動移民融合之意願指標,韓國在政策上有意願運用平等原則,更重視移民在社會中享有之權利。
  韓國在7項政策領域之評估滿分100分之中,最有利於整合者,係為勞動市場流動領域,得到81分;而表現不錯者,係永久居留之62分、以及家庭團聚與政治參與之60分。而被評估為幾乎是不完全地有利於整合之移民政策,是在教育領域之56分與反歧視領域之54分。國籍取得部分,則是不到滿分一半---僅得到45分。韓國之整體評量分數是60分,係相對的有利於整合,韓國分佈概略,如下圖、1中之2011年第3版MIPEX指標韓國分數雷達圖之所示。
  再者,有關於2014年MIPEX指標之最新測量結果,涉及韓國之分數與排名方面,分別詳如下表4表4-1中之2014年韓國在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之實得分數表,與表5中之2014年韓國在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實得分數之總體排序之所示。
  
圖1、韓國分數雷達圖(本文筆者自製)
【資料來源】2011年第3版之MIPEX指標。


表4、2014年韓國在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之實得分數
單位:分數(分)
政策指標 國家 勞動市場流動(第1政策指標) 家庭團聚 (第2政策指標) 教育 (第3政策指標) 醫療健康 (第4政策指標,此為新增部分)
韓國 71分 63分 57分 36分
【資料來源[4]】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表4-1、2014年韓國在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之實得分數(接續上表)
單位:分
政策指標 國家 政治參與 (第5政策指標) 永久居留 (第6政策指標) 取得國籍 (第7政策指標) 反歧視 (第8政策指標)
韓國 54分 54分 36分 52分
【資料來源[5]】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表5、2014年韓國在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實得分數之總體排序
國家 MIPEX之排名 MIPEX之分數 備註
韓國 18 53分
【資料來源[6]】MIPEX(2015), Integration Policies :Who Benefits?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韓國移民融合政策之主要優勢,係在於它所側重之勞動市場,韓國採行以下之政策作為:針對性之援助、提供移民子女之教育管道與需求、賦予移民者之投票權,以及支持移民成立社團組織。然而這些是相當新之政策,政策之執行與效能,仍需要進行完整之評估(Niessen, 2013)。
  此外,韓國重視移民在勞動市場之權利、保障選擇在韓國永久居留之移民之權利、部分接受雙重國籍,以及在生活各領域中對歧視之禁止規範,這些之強項構面,可謂是在新興移民國家當中,值得參考之典範。另一方面,重大之政策上之弱點,亦在全部7個評估領域中,均有出現之,例如:家庭團聚成員自動取得居留許可、跨文化教育之實施、外國人之政治自由、對持有某些簽證許可者在家庭團聚與長期居留方面之排除、取得國籍之各種限制,以及對歧視缺乏有力之定義與實施監控之機制(Niessen, 2013)。韓國在各項構面之分數表現,由以下之介紹,可得知其有相當程度之明顯差異性。

一、勞動市場流動政策領域

  韓國在勞動市場流動領域之分數是81分,每一構面都相對好之表現,不僅各項構面得分都超過50分,亦超過所有國家之平均值。韓國在兩項構面之表現特別強,針對性支援獲得88分超過整體平均,而勞工權利則得到最高標準之100分(Chun & Yoon, 2013)。
  勞動市場流動政策普遍有利於外國人找到符合他們技能之工作。外國人有權利在公民營企業中就業或自行開業,這部分與MIPEX評估之大多數國家一樣。外國工作者有平等之勞動者權利,這與幾個評分排名在前面之國家相同,例如加拿大、德國、荷蘭、葡萄牙與瑞典。韓國與已建立全面勞動市場整合政策之移民國家一樣,有發展良好之針對性支援與相似之政策優先事項。比日本、一般之歐盟國家,甚至,澳洲或美國這些傳統移民國家而言,具備更有利之勞動市場流動性(Niessen, 2013)。
  韓國較弱之一環,係進入勞動市場與取得一般性支援,其他獲得高分之國家,諸如:加拿大、德國、西班牙與北歐國家,傾向於讓所有包括短期移工在內之外國居民,都能平等進入整體勞動市場,並取得一般性支援。韓國在進入勞動市場面向,僅係稍有利於整合,因為短期工作者在轉換工作與轉換企業方面,未有相同之權利。取得一般性支援對整合一樣,亦僅係稍有利,因為對一些外國工作者在取得公共就業服務與高等教育上,韓國仍有所限制(Niessen, 2013)。

二、家庭團聚政策領域

  韓國之家庭團聚政策領域之分數是60分,其他構面亦都高於50分。伴侶之資格、申請手續之最長期間、到期申請案在拒絕或撤銷之前之處置,以及伴侶、成年子女與其他已團聚之家庭成員,他們自動擁有居留許可之權利,韓國在這些政策指標上有特別限制(Chun & Yoon, 2013)。
  韓國之多元文化家庭團聚政策僅稍有利於整合,與歐洲一般國家差不多,但比日本稍好。韓國與日本及MIPEX之一般國家一樣,有相似之資格與條件,包含小家庭、經濟來源之基本要求,對擔保人之未婚成年子女與父母亦有之額外要求。然而就團聚資格這項分數,韓國低於大部分之MIPEX國家,因為韓國把有申請家庭團聚資格之擔保人,限制在若干類別,而且,不承認長期之親屬關係與伴侶關係。入境前之韓語能力做為取得簽證之要求,這項未來將推行之政策,可能會造成團聚之延遲,亦會讓團聚之條件較不利於整合,除非韓國能在所有移民原籍國提供免費語言課程,幫助申請簽證者可以達語文能力之要求(Niessen, 2013)。
  韓國之政策稍加有利於身分之保障,因為比日本與許多歐洲國家之自由裁量理由更少。已團聚之家庭成員通常獲益於擁有與他們之擔保人相同之權利,亦受益於最近發展成熟之針對性整合援助。但甫入境之家庭成員,僅有不完全有利之權利,這是一項缺失,例如直接平等進入勞動市場之法律障礙,以及大部分之人非常難以自動獲得居留許可(Niessen, 2013)。

三、教育政策領域

  韓國在教育領域僅獲得56分,進入教育系統方面係表現較好之部分,其為79分,但是跨文化教育構面卻比平均值之33分更低。韓國在為新移民學生及其家人,提供學校密集簡介課程之資格要求、學習移民語言之選擇、監督校園族群隔離與提升社會整合、反應多元性之教學課程、支持讓移民成為教師、教師在跨文化教育與文化多元性方面之訓練與專業發展課程,這些政策指標中有特別之限制(Chun & Yoon, 2013)。
  移民學童之教育是大部分MIPEX國家薄弱之環節,少數有良好政策者,係傳統移民國家與北歐國家。韓國亦不例外,整體而言,它在多元文化政策中之兒童教育支援,對於社會整合不完全有利,但比起大多數之新移民國家,例如日本或中南歐國家,韓國之移民教育政策有較好之發展。對於以無證移民方式進入韓國之學童,難以進入職業訓練與高等教育系統是一項不足之地方,有半數之MIPEX國家,使學童有平等機會進入各個層級之教育系統。MIPEX對教育政策之建議,係可以投入更多資源來幫助學校,評估剛入國之移民學童過去幾年之學習經驗,為剛入國之移民學童及其父母,提供強制性之學校教育簡介課程,以韓語做為外國語之教授課程應使用具約束性質之標準,將移民學童之學習成果分類統計進行追蹤觀察(Niessen, 2013)。
  此外,韓國之學校不接受移民學生為教育系統帶來之各種機會,亦不採納健全之跨文化教育教學方法。雖然韓國學校贊同把移民文化與學童之父母帶進校園,卻不像大多數之MIPEX國家,韓國不支持教導移民之母語;不採取措施消弭校園裡之族群區隔,但這是許多國家均有之問題。韓國在跨文化教育上,可以聘用多元師資,考慮校園學生族群多元性,採用之課程與教材上應該給學校更多支持,藉由這些措施來增強實行教學之不足(Niessen, 2013)。

四、政治參與政策領域

  韓國在政策執行這項構面之評量達到最高之標準,因為它在國家、區域與地方層級,包括首都與擁有最多外國居民人口之城市,對移民之組織團體在資訊、政府資金或援助上有積極之政策。永久居留者在區域選舉有投票權,因此在選舉權之構面獲得不錯之67分,然而在諮詢機構這方面,僅達到比平均分數22分稍高之40分,這是因為國家或是其他之諮詢機關成員,僅由政府選擇指派,而且成員之性別、國籍與種族方面未有立法要求。韓國在政治自由亦做得不好,僅得到33分,因為外國人不被允許加入政黨,亦未有創設媒體之權利(Chun & Yoon, 2013)。
  與大多數之新移民國家所不同之處,乃韓國適當地實行一些稍有利之政策,將外國人納入政治決策中。最有利之區塊,則係移民可以利用政府之財政補助,來創立自己之社團組織,但是外國人之投票權在韓國是消極之權利,不受韓國政府絕對之保障。外國人之政治自由是主要之缺點,遠不及MIPEX大部分國家之標準。與少數中歐之晚近小型移民目的國一樣,在韓國之外國人不能加入政黨,未有經營媒體組織之平等權利。雖然韓國在地方、地區與國家層級之結構性決策諮詢機構,有適當之權力,但它們之結構對於推行外國人在政治上之參與,卻略微不利,因為這些機構並非由外國人或他們之社團組織所領導,亦不是由他們自由票選出來(Niessen, 2013)。

五、永久居留政策領域

  韓國在永久居留之相關權利構面,被評估達最高標準,這些權利包括退休後之居留權、就業與社會安全、社會援助、健保與住宅服務之取得,以及承認學術與專業資格。另外身分保障之評價僅獲得57分、取得身分條件構面是50分,而資格構面則是42分。這個結果表示韓國在給予永久居留身分之前有特別限制,僅允許較短期之中斷居留。另外,對於申請程序之最長申請期間,或是對於保護免受驅逐出國,未有法律規範(Chun & Yoon, 2013)。
  韓國在此領域稍微有利於整合,與日本或一般之MIPEX國家相似,永久居留是大多數國家之強項。韓國對永久居留之資格規定,屬不完全有利,與大部分歐盟國家一樣,要求連續居留5年,但是如遇居留期間中斷時,則規定不明確。最重要之一點,韓國仍然比MIPEX大部分國家,有更多外國人之資格之類別被排除取得長期居留。在取得之條件要求方面,亦尚屬有利,與大多數國家一樣,外國人自己自足之能力,係基本要求。不過,永久居留享有無限期之居留權利,及平等之社會與經濟權利,大部分之MIPEX國家亦復如是。但是對不受驅逐出國之保護則不盡周全,這是大多數國家之問題(Niessen, 2013)。

六、國籍取得政策領域

  此領域是韓國在所有政策領域中表現最差之地方,僅獲得45分。除雙重國籍接近最高標準之75分外,其他每個構面都低於50分。這意味著移民不易取得並持有韓國國籍,這是因為韓國有較嚴格之資格要求與歸化程序,身分保障亦較不重視。特別在中斷居留許可、伴侶之居留規定、移民第二代與第三代之歸化程序、刑事紀錄之規定、最長之申請程序期間、到期申請案在拒絕或撤銷之前之處置,與撤銷之時間限制這些政策指標上,韓國有相當之限制(Chun & Yoon, 2013)。
  韓國在國籍取得構面,與一般歐洲國家一樣尚屬有利於整合,但是與澳洲、加拿大與美國這些傳統移民國家相比,則較不利。部分之接受雙重國籍是整合之重要價值,然而大部分MIPEX國家朝向完全承認雙重國籍。對於普通申請者及韓國公民之配偶而言,雖然合法居留期間之規定不長,整體之資格規定則稍微不利,因為在韓國出生之第二代與第三代移民,無法在出生時或之後即具有成為韓國公民之資格,取得國籍之屬地主義在大部分之MIPEX國家是一個趨勢(Niessen, 2013)。
  一般歸化條件與身分保障之構面亦出現幾個弱點。雖然申請者在通過韓語及品德表現之要求上,能夠取得免費之支援,但這項評估本身亦應該是自由,且不受政府支配,並且應該讓更多弱勢群體可以豁免這些要求。大約半數之MIPEX國家之歸化條件,已除去經濟來源這項規定。大部分MIPEX國家包括日本,撤銷已歸化者之公民身分,有撤銷原因之限制,而且賦予他們更多之法律保護,避免他們成為無國籍人士(Niessen, 2013)。

七、反歧視政策領域

  韓國在這個政策領域之整體平均分數,僅有比滿分之一半略高之54分。除運用範疇得到最高標準之滿分外,其他構面之平均分數都低於整體平均值。例如定義與概念構面僅有29分,這是7項政策領域之所有構面中,分數最低之構面。此外,實施機制是42分,平權政策是44分。韓國在反歧視之限制,是因為缺少直接歧視之定義與關聯性歧視之定義,對多重歧視亦未有具體規定。同時未有具體法律在種族、宗教、信仰與國籍之基礎上,明確禁止公開煽惑暴力、仇恨或歧視、公開侮辱、威脅或誹謗。在以他們為標準之基礎上,集會、結社及言論自由之限制,是取決於司法解釋(Chun & Yoon, 2013)。
  實施機制方面,不論歧視之原因,亦不論是在司法、民事與行政程序裡舉證責任之移轉,受害者在之司法、刑事與行政程序中,未有明確之法律管道。國家立法不允許法院接受情境測驗與統計數據做為證據。同樣地,在就業、職業訓練、教育、服務與公共利益中,未有明確之法律保護避免因歧視申訴而受害。法律行動不包含個人、集體或公益訴訟(action popularis;或稱群眾訴訟)。此外,因為種族、宗教與國籍原因之歧視動機,並不被認為是歧視之加重情節。
  在平權政策構面,韓國之特別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沒權力經由提供受害人單獨之法律諮詢,及對案件事實之獨立調查來協助被害人;而且未有法律依據為申訴案件代位參與司法或行政程序,亦未有權力以委員會之名義開啟法律程序進行其專屬之調查,以及依調查結果執行法律。未有法律規定政府公部門機關有責任在執行工作時促進平等權,法律亦未有確保給予合約、貸款、補助金或其他福利之當事方不受歧視。再者,法律未有規定採用積極行動措施,以及對該等措施之評估(Chun & Yoon, 2013)。
  在國際間,韓國之反歧視法律框架,僅屬不完全有利於保護受歧視之被害者。MIPEX發現韓國立法中,缺乏許多明確之法律保護定義、概念與實施機制,但比日本之立法,則發展更加完整。與大多數MIPEX國家一樣,以種族、族裔、宗教與國籍為理由之歧視,在生活之各種面向皆受到適當之禁止。然而,韓國之法律在具體之歧視定義上,比大部分MIPEX國家稍顯薄弱,例如直接與間接歧視、多重歧視、因人際關聯性(discrimination by association)及基於推斷個人特質之歧視(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assumed characteristics)、騷擾、指示歧視(instruction to discriminate)以及公開煽動暴力,這大多數之定義都含蓋在歐盟與傳統移民國家之立法中(Niessen, 2013)。
  比起大部分MIPEX國家,歧視之可能受害者,在獲得正義申張上,亦面臨更多之障礙,例如,在韓國司法與刑事事件中,如提出受到歧視之申訴,未有明確之權利保障規範,且舉證責任未有轉移,未有保護免於因申訴而受害,未有提起集體訴訟之可能性。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可資運用之管道,可以為受害者提供諮詢、調查受害案件、以及提供賠償,但是與歐洲與傳統移民國家相比,它之權力比較弱。韓國確實在歧視議題上,努力開始進行公共對談,並且處理這個議題,但對於所有法律都應符合反歧視法方面,韓國尚未建立審查機制,或未要求公權力機關有義務在其職責內,以及在政府契約中促進平等(Niesse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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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韓國移民融合機制對我國之啟示---代結論

一、在行政院之下,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委員會」為台灣移民融合工作之主導機關

  根據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Act on the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第八條(外國人政策委員會)(Article 8,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第1項之法律規範,韓國政府應在總理(首相)之下(under the Prime Minister),設立一個專責之在韓國外國人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Ther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mittee"),其功能主要在審議與協調關於涉及外國人政策之相關事務(for delib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matters concerning policies on foreigners)。
  基此脈絡,關於外國人在臺灣之相關整合事務,本研究建議應有一核心機關負責主導政策方針之形成,目前在政府組織架構中尚無此核心機關。就目前而論,於現行之行政院組織架構之下(詳見下圖2、我國行政院現行之組織架構之所示),我國為因應國家人口結構發展趨勢,統籌、策劃及協調人口政策,並督導各部會逐步落實相關計畫,雖特設「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詳見下表6、行政院任務編組一覽表之所示),並發布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設置要點(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法字第1050043554號函修正核定,民國105.11.15起修正生效)[7],不過,「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之屬性,係為任務性之編組,且其聚焦於人口政策之統籌、策劃及協調,而非處理外國人在臺灣之相關整合事務,是以,移民融合之工作,非「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之重點任務。
  復次,雖然行政院架構之下,已成立跨部會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民國104年公布施行),並發布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8],惟該會報之功能是暫時性之任務型式,在我國行政院現行之組織架構圖中(詳見下圖2、我國行政院現行之組織架構之所示),並無此一單位;相對言之,它是屬於「任務編組單位」,詳見下表6、行政院任務編組一覽表之所示;在行政院任務編組一覽表之中,有此一「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此一單位。亦即,「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是屬於會報型式之運作機制;且「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所針對者,僅是限定於國人之外籍婚姻配偶及其第二代之權益事項(詳如下圖3、發揚新住民潛力願景計畫中之跨部會全面推動新住民事務之示意圖之所示),進行追蹤改善與輔導。
  然而,本研究認為應該從照顧婚姻移民與其第二代之經驗與基礎上,將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提升其位階,成立常設性之「移民政策與法制委員會」,使其成為具有權責之正規組織架構,而非會報型之組織,俾利做為移民移入與整合政策之中央核心統合機關,擴大處理在臺外國人之處遇與權益議題之能量,擬定在各政府層級間連貫、協調且一致性,獨立於人口政策之外之移民與整合政策,本研究並提供韓國移民署之組織架構(如下文之圖4、韓國移民署組織架構圖之所示),作為我國未來施政之參考。
  
◎圖2、我國行政院現行之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我國行政院官網(2016)。


表6、行政院任務編組一覽表
序號 任務編組 幕僚機關或單位
1 行政院文化獎評議小組 文化部
2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5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6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7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8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教育部
9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法務部
10 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國防部
12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交通部
13 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4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 衛生福利部
15 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 法務部
16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17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 內政部
18 行政院治安會報 內政部
19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 中央廉政委員會 法務部
21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2 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 經濟部
23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24 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25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6 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行政院主計總處
27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28 行政院科技會報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29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3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31 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32 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協調會 教育部
33 行政院國際經貿策略小組 經濟部
34 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 交通部
35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衛生福利部
36 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 教育部
37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衛生福利部
38 行政院創新創業政策會報 國家發展委員會
39 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 衛生福利部
40 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 國家發展委員會
41 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 教育部
42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內政部
43 行政院空總創新基地發展會 經濟部
44 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衛生福利部
45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46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國家發展委員會
47 行政院文化會報 文化部
48 行政院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 教育部
49 打擊非法與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專案小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50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 教育部
51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資料來源】我國行政院官網(2016)。


 
圖3、發揚新住民潛力願景計畫中之跨部會全面推動新住民事務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發揚新住民潛力願景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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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動調整我國內政部移民署之組織編制,成立「移民融合事務組」

  韓國因應移民策略之變革,於2007年,將隸屬於法務部之移民局(Immigration Bureau),擴大改組成為韓國移民署(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詳如下圖4、韓國移民署組織架構圖形之所示,並更獨立出擔負移民融合之專責單位,負責執行在韓外國人之移民融合政策,以及促進多元文化主義認知之政策發展。韓國移民署(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在移民移入政策處之下,共計分為以下5科:移民移入規劃科、國境管理科、簽證與居留事務科、調查與執法科、資訊策略與管理科。在國籍與融合政策處之下,共計分為以下4科:移民政策科、國籍事務科、移民融合科、難民事務科。
  我國內政部之移民署(如下圖5、內政部移民署組織圖之所示),雖設有移民事務組負責移民照顧輔導業務,惟各類措施僅側重在協助外籍配偶之生活適應,然而外籍配偶僅是移民之一個類別,外籍配偶僅是移民中之一環,外籍配偶並無法代表整個外來移民之族群,故,本文認為照顧輔導僅是移民融合進入社會過程之一個途徑與工具(tool),對整體移民在社會中之平等待遇保障而論,其機制似乎(有可能)是不足。
  如能依照本文之建言,隨著前述移民融合核心機關之設立,移民署似亦有進行組織調整之必要,將相關之移民照顧輔導整併成為移民融合事務組,使移民署以更廣泛且具系統性之方式執行有關外國人之相關政策,特別是在多元文化社會之建構過程中,順利使外國人整合進入臺灣社會。
 
 ◎圖4、韓國移民署組織架構(本文作者自製)
【資料來源】韓國法務部之移民署官網(2016)。
 


 
◎圖5、內政部移民署組織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網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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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宜仿照韓國憲法之立憲例與模式,站在憲法之高度,明文保障外國人之權利

  為整合移民,韓國政府早已著手改善其法律與制度體系。係由上而下,大韓民國憲法將在其領域內之外國人地位與權利之保護,明文規定於憲法第6條第1款與第2款[9]。韓國於1990年批准之人權相關國際條約,包括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正式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在1966年隨後通過之兩公約,亦就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外,尚包含其他重要之國際人權標準,諸如1965年通過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和1985年通過之非居住國公民個人人權宣言。
  復次韓國政府所正式批准與公布之上述這些國際條約,以及國際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其效力等同於韓國之國內法,此乃符合韓國憲法第6條第1款之規範意旨(Treaties duly concluded and promulgate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generally recognize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shall have the same force and effect of law as domestic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在韓國之外國人地位,依韓國憲法第6條第2款所揭示,韓國應遵守國際法與國際條約之規範,對外國人之地位賦予應有之保障(Status of aliens shall be guaranteed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s and treaties)。因此居住在韓國之外國人在解決法律之權利問題中,期望能從韓國簽署之國際人權條約獲取應用之準繩,這方面有韓國憲法第6條第2款妥善之支持。
  韓國因這些條款之約束,迫使政府有義務保護居住在韓國之外國人,同時亦保障他們之權利。如此之立憲方式,亦與國際承諾截然一致,同時亦與韓國為提倡與保護人權之目的,而制訂之2007到2011年之國家行動計畫(National Action Plan 2007-2011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兩者能互相呼應。韓國將聯合國之條約監督機構所做之觀察與建議,設定成為國家行動計畫中之標準。
  鑑於上述韓國之民主先進與文明之立憲模式,本文亦特別大力主張:考量我國是一個以人權立國之國家,基此脈絡,在台之外國人之基本人權,似亦應獲得我國憲法上之認可與明文之保障。因此,對於外國人基本權利之保障所持之立場,本文傾向於似應將其明文入憲,補足我國憲法條款在這方面之缺憾,整體憲政制度亦能因而更加周延,避免導致外國人之地位落於法律保障不足之灰色地帶,進而展現臺灣社會在種族、族裔、國籍與文化等等多元性方面,是一個能兼容並蓄之民主進步且友善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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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仿照韓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之立法例,建構台灣之「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專法

  韓國在過去十多年間,對於非韓國籍移民之政策有相當顯著之正向轉變。隨著居住在韓國之外國人數量逐漸增加,韓國政府逐步推動將外國居民整合成為社會成員之政策。韓國於2007年制頒「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以促進韓國國力之發展,並且維持韓國社會之完整性。此法案旨在保護外國人之人權,並支持外國人之社會整合,該法亦明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在人權與社會整合方面之義務。因此在設立外國人政策委員會、建構外國人政策基本方針、在韓外國人之處遇等等方面,該法案皆有詳細規範。
  有關於2007年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Act on the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之條文標題概況,如下表7中之2007年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Act on the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之條文標題概況之所示:第1條、目的(Article 1 (Purpose));第2條、定義(Article 2 (Definitions));第3條、國家級、直轄市市級、與地方政府之責任(Article 3 (Responsibilities of a National, Municipal, and Local Governments));第4條、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Article 4 (Relation to other laws));第5條、對外國人處遇政策之基本計畫(Article 5 (Basic Plan for Policy on Foreigners));第6條、年度之行動計畫(Article 6 (Yearly Action Plans));第7條、國家級、直轄市市級、與地方政府相互間之合作(Article 7 (Cooperation in Works));第8條、外國人政策委員會---韓國政府應在總理(首相)之下(under the Prime Minister),設立一個專責之在韓外國人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Ther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mittee"),其功能主要在審議與協調關於涉及外國人政策之相關事務[10];第9條、涉及外國人政策之研究與執行情況(Article 9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第10條、保障在韓國之外國人之人權(Article 10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of Foreigners in Korea));第11條、支援外國人在韓國之社會調適(適應)( Article 11 (Support for the Social Adjus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第12條、藉由婚姻及其子女移民至韓國之移民者之待遇(Article 12 (Treatment of Immigrants by Marriage and their children));第13條、永久居留者之處遇(Article 13 (Treatment of Persons with Permanent Residency));第14條、難民待遇(Article 14 (Treatment of Refugees));第15條、獲得韓國國籍後之社會適應(Article 15 (Social Adjustment after Acquiring Nationality));第16條、外國人處遇/外國籍技術移民者之改進(善)措施(Article 16 (Improvement of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Skilled Foreign Workers));第17條、獲得韓國國籍後之處遇措施(Article 17 (Treatment of Persons who had Korean nationality));第18條、理解文化多樣性之強化措施(作為)( Article 18 (Enhancement of Understanding about Cultural Diversity));第19條、融合日(Article 19 (Together Day));第20條、公務員與外國人之諮詢(Article 20 (Civil Service and Consultation for Foreigners));第21條、與私(營)部門之合作(Article 21 (Cooperation with Private Sector));第22條、促進國際交流(Article 22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第23條、公告和政策之實施(Article 23 (Announcement and Delivery of Policies))。

表7、2007年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Act on the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之條文標題概況
條號 條文之標題概況 備註
1 第1條、目的 Article 1 (Purpose)
2 第2條、定義 Article 2 (Definitions)
3 第3條、第1條國家級、直轄市市級、與地方政府之責任 Article 3 (Responsibilities of a National, Municip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4 第4條、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Article 4 (Relation to other laws)
5 第5條、對外國人處遇政策之基本計畫 Article 5 (Basic Plan for Policy on Foreigners)
6 第6條、年度之行動計畫 Article 6 (Yearly Action Plans)
7 第7條、國家級、直轄市市級、與地方政府相互間之合作 Article 7 (Cooperation in Works)
8 第8條、外國人政策委員會---韓國政府應在總理(首相)之下(under the Prime Minister),設立一個專責之在韓外國人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Ther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mittee"),其功能主要在審議與協調關於涉及外國人政策之相關事務 Article 8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1) Ther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mittee") under the Prime Minister for delib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matters concerning policies on foreigners.
9 第9條、涉及外國人政策之研究與執行情況 Article 9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
10 第10條、保障在韓國之外國人之人權 Article 10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of Foreigners in Korea)
11 第11條、支援外國人在韓國之社會調適(適應) Article 11 (Support for the Social Adjus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
12 第12條、藉由婚姻及其子女移民至韓國之移民者之待遇 Article 12 (Treatment of Immigrants by Marriage and their children)
13 第13條、永久居留者之處遇 Article 13 (Treatment of Persons with Permanent Residency)
14 第14條、難民待遇 Article 14 (Treatment of Refugees)
15 第15條、獲得韓國國籍後之社會適應 Article 15 (Social Adjustment after Acquiring Nationality)
16 第16條、外國人處遇/外國籍技術移民者之改進(善)措施 Article 16 (Improvement of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Skilled Foreign Workers)
17 第17條、獲得韓國國籍後之處遇措施 Article 17 (Treatment of Persons who had Korean nationality)
18 第18條、理解文化多樣性之強化措施(作為) Article 18 (Enhancement of Understanding about Cultural Diversity)
19 第19條、融合日 Article 19 (Together Day)
20 第20條、公務員與外國人之諮詢 Article 20 (Civil Service and Consultation for Foreigners)
21 第21條、與私(營)部門之合作 Article 21 (Cooperation with Private Sector)
22 第22條、促進國際交流 Article 22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23 第23條、公告和政策之實施 Article 23 (Announcement and Delivery of Policies)
【本表資料來源】本文作者根據韓國之2007年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Act on the Treatment of Foreigners in Korea)之條文,自行整理與製作之。

  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是一部先整體而後細節之綜合型基本法(Moon, 2015),地方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根據中央之政策規劃,並依輔助機構之專長,與移民在特定場域之特別需求,視情況採納並支援中央之政策。舉例來說,受到非政府組織與公民團體,在促進移民人權與多元文化社會轉型等議題上之極力倡言與持續之討論,移民融合與多元文化主義之實現,再度出現成為韓國移民政策第2基本方針之政策主軸。而依據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第5條所建構之外國人政策第2基本方針,外國人之基本人權就是該基本政策中之一項政策目標。為此,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在2013與2014年,共提出超過300項之具體政策任務。又例如為因應在本世紀初突增之國際婚姻,韓國政府亦以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為基礎,為韓國公民之外國籍女性配偶擬訂社會整合計畫,放寬韓國公民之配偶之居留地位之取得規定,並簡化他們之歸化程序。
  對於外國人之法律地位,韓國除憲法條款之規範外,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更是看到對外國人地位與權利保障之落實。然而該法所涉及之相關爭議仍持續受到關注與討論,例如該法第2條明文將無證移民排除在居住在韓國之外國人類別之外;而外國人政策基本方針之主管機關明定為韓國法務部,這亦是另學者專家感到疑慮,因為法務部同時亦負責處理移民管制之議題。韓國此部法律之制訂,值得臺灣思考關於起草一部移民基本法之必要性。本文原則上肯認外國人之基本權利應受保障,因此建議臺灣仿照韓國之立法經驗,對於可行之立法內容進行系統性研究,建構在臺灣之外國人處遇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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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仿照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之立法例,建構台灣版本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條例」之專法

  婚姻移民是臺灣移民社群中占最多數量之一群,移民署現行之組織架構更有特定單位,將照顧輔導外籍配偶做為核心業務,婚姻移民受政府重視之程度可見一般。韓國政府之施政措施中,對於與韓國國民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外國籍女性配偶和他們之孩童之支援,已成為政策之重要工作事項。首先,於2006年由性別平等與家庭部(The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建構多元文化家庭援助中心之全國網絡。接著,「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於2008年立法通過,本法共計有16個法律條文。
  有關於2010年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Support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 Act)之條文標題概況,如下表8之所示:第1條(目的)(Article 1 (Purpose) );第2條(定義)(Article 2 (Definitions))----根據本法第2條所創制之「多元文化家庭」(multi-cultural family)之定義,其僅適用於由韓國國民與外國籍移民配偶所組成之家庭,包含於婚後歸化之配偶及其孩童;第3條(中央和地方政府之職責)(Article 3 (Responsibilities of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第4條(發覺多元文化家庭實況之實證調查)(Article 4 (Fact-finding Survey));第5條(增強對於多元文化家庭之理解)(Article 5 (Enhancement of Understanding of Multi-Cultural Families));第6條(日常生活與教育支援資訊之提供)(Article 6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about Daily Life and Educational Support));第7條(建構多元文化家庭關係中之民主與平等之機制與措施)(Article 7 (Measures for Maintenance of Equality in Familial Relationship));第8條(保護與支持家庭暴力之受害者)(Article 8 (Protection of and Support for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第9條(分娩前後健康管理之支援)(Article 9 (Support for Health Management before and after Childbirth));第10條(兒童保健與教育)(Article 10 (Care and Education of Children));第11條(多種語言服務之提供)(Article 11 (Provision of Services in Diverse Languages));第12條(多元文化家庭之支援中心之指定等)(Article 12 (Designation, etc. of Support Centers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第13條(為涉及參與多元文化家庭之支援工作之公職人員提供適切之教育)(Article 13 (Educa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Involved in Supportive Services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第14條(為真實婚姻之配偶及其子女提供適切之處遇)(Article 14 (Treatment of Spouses in De Facto Marriage and their Children));第15條(性別平等與家庭部部長(The Minister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之職權之委任與委託)(Article 15 (Delegation and Entrustment of Authority));第16條(支援非政府組織)(Article 16 (Support t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復次,「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並經歷3次之修法,為多元文化家庭提供各方面之必要援助。

表8、2010年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Support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 Act)之條文標題概況
條號 條文之標題概況 備註
1 第1條(目的) Article 1 (Purpose)
2 第2條(定義)----根據本法第2條所創制之「多元文化家庭」(multi-cultural family)之定義,其僅適用於由韓國國民與外國籍移民配偶所組成之家庭,包含於婚後歸化之配偶及其孩童。 Article 2 (Definitions)
3 第3條(中央和地方政府之職責 Article 3 (Responsibilities of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4 第4條(發覺多元文化家庭實況之實證調查) Article 4 (Fact-finding Survey)
5 第5條(增強對於多元文化家庭之理解) Article 5 (Enhancement of Understanding of Multi-Cultural Families)
6 第6條(日常生活與教育支援資訊之提供) Article 6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about Daily Life and Educational Support)
7 第7條(建構多元文化家庭關係中之民主與平等之機制與措施) Article 7 (Measures for Maintenance of Equality in Familial Relationship)
8 第8條(保護與支持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Article 8 (Protection of and Support for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9 第9條(分娩前後健康管理之支援) Article 9 (Support for Health Management before and after Childbirth)
10 第10條(兒童保健與教育) Article 10 (Care and Education of Children)
11 第11條(多種語言服務之提供) Article 11 (Provision of Services in Diverse Languages)
12 第12條(多元文化家庭之支援中心之指定等) Article 12 (Designation, etc. of Support Centers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
13 第13條(為涉及參與多元文化家庭之支援工作之公職人員提供適切之教育) Article 13 (Educa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Involved in Supportive Services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
14 第14條(為真實婚姻之配偶及其子女提供適切之處遇) Article 14 (Treatment of Spouses in De Facto Marriage and their Children)
15 第15條(性別平等與家庭部部長(The Minister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之職權之委任與委託) Article 15 (Delegation and Entrustment of Authority)
16 第16條(支援非政府組織) Article 16 (Support t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本表資料來源】本文作者根據韓國之2010年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Support For Multicultural Families Act)之條文,自行整理與製作之。

  該法之目標,乃在於有效處理目前多元文化家庭,在順利適應新文化與建立健全家庭生活之過程中,因種族或族裔背景、語言障礙與文化差異,所面臨之各式社會問題。為達成這個目標,該法要求韓國之國家與地方政府,主動支持這類家庭,俾利其改善生活品質,並安穩地生活。該法要求衛生福利部每3年進行一次調查、防止不平等待遇與歧視,以及營造一個認同多元族群之社會環境,並且為這些家庭提供資訊與教育之支持。
  有這項婚姻移民及其孩童之輔導照護專法,韓國政府得以為多元文化家庭在以下之階段:
  1、跨國婚姻之籌備階段;
  2、建立多元文化家庭之初期階段;
  3、兒童撫育與調適階段;
  4、最後之生存能力建構階段。
  於此4個階段之生命週期中,韓國政府相當貼心地已規劃客制化之全面性服務計畫(Chin, Lee, Lee, Son, & Sung, 2014)。該法案推出後,韓國在全國各地所成立之「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至2012年,業已超過200處。這些中心主要由韓國之地方政府營運,以系統性之支持移民配偶與他們之孩童,提供之服務,計有婦女與兒童諮商、語言教學課程及就業援助計畫,並為這些家庭組成志工隊。性別平等與家庭部亦建構一個名為「Danuri」之多元文化家庭支援入口網站(http://www.liveinkorea.kr),以柬甫寨語、漢語、英語、菲律賓語、韓語、蒙古語、俄語及越南語等8種語言,提供生活中之日常資訊與知識,多元文化家庭已成為政府社會福利計畫與企業之社會責任計畫之主要受益者。
  雖然韓國政府所創制之多元文化家庭立法,有招來若干之批評,例如:對象僅針對外國籍新娘而具有排他性,移工子女之受教權在多元文化教育支持政策中,似乎已受到排擠,立法背後真正之目的,主要在於解決韓國之適婚女性,不願踏入婚姻,本法之立法目的,另外係為克服低出生率及高齡化社會照顧者短缺之社會問題,支持計畫之目的,事實上,是在加速移民同化之進展,並支持把韓國之父權傳統強加在移民身上,對於納入女性婚姻移民之多元需求,似乎是缺乏關注與重視(Ahn, 2015; M. K. Lee, 2014)。
  但是,韓國政府針對多元文化家庭之立法、決策與支持計畫,對於創造理解不同文化,且能長期維繫之國際婚姻,仍佔有重要之地位,本文建議我國似可參照韓國之經驗與立法例,並以上述批判為借鏡,建構臺灣環境適用之婚姻移民家庭照顧輔導專法。 綜上所述,本文在此提出以下之結論,作為政府機關施政與社會大眾參考之用。移民融合涉及許多不同之政策領域,移民參與目的國經濟、社會與生活等各面向之平等權利與機會,隨政府之政治意志與民意之風向有關聯,對一個非移民傳統社會之新興移民國家而言,茲事體大,所涉及之層面頗為廣泛。
  移民融合這個課題需要各界專家學者投注更多之關注,共同喚醒臺灣移民融合之內在原力,朝創造外國人與臺灣社會雙向融合之局面前進,有適當之機制選擇讓各類人材移入,更應該舖好路,要有完善之機制規劃移民之定居條件,並積極發展促進移民定居之支援方案,引領臺灣累積人才資本,貢獻臺灣之人口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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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基隆)分隊長、第一大隊(台北)警務員,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本文之正式刊登,特別感謝: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教材設施組葉泉源組長及彭振華區隊長兩人於諸多行政上之協助與指導,特此誌謝。此外,本文亦特別感謝以下2位匿名審查教授之寶貴意見:審查教授A(送審單A):1、本文對韓國之移民整合機制之論述與MIPEX之移民整合政策指標之介紹,甚有移民學術研究之參考價值;2、各表及圖應有更詳述之論述,例如表1之援引均無所說明,建議文內之圖與表宜於文內有緊密之聯結;3、第陸與柒節或許可以加以整合,否則第柒節過於簡略;4、第5頁第10行潮流之「朝」字有筆誤,圖表之「標示」宜居中間位置。審查教授B(送審單B):本文探討之韓國移民整合機制對我國具啟發及可參考性,但篇幅達36頁恐有過多之疑慮,因此建議作者盡量刪減(若警學叢刊認為可接受,則另當別論)。以下內容建議作者修正:1、第2頁,中文關鍵詞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與英文Long Term Residence(長期居留)不一致,請確認究採何者後修正;2、第19頁以下,”陸”之內容與第33頁”柒 建議”之內容相同,建議前或後適度調整;3、第23頁以下,除韓國憲法外,尚列出德國基本法、瑞典憲法等,與標頭重點略有出入,建議可精簡。本文均業已依照上述2位匿名審查教授之寶貴審查結果,逐一加以修正之。

[2]孟維德,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 Stanford University)研究、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研究,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亞州犯罪學學會秘書長。

[3]徐嘉助,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法學碩士,現任職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防治組。

[4] 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5] 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6]MIPEX(2015), Integration Policies :Who Benefits?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7]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設置要點之內容,如下所述: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國家人口結構發展趨勢,統籌、策劃及協調人口政策,並督導各部會逐步落實相關計畫,特設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人口政策與重大措施之籌劃、整合、協調及諮詢。

     (二)人口政策計畫與措施之督導。

     (三)其他有關人口重大政策之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衛生褔利部部長。

     (八)勞動部部長。

     (九)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十)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一)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第十一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報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機關(構)首長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為辦理幕僚作業,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派兼之。

六、本會報討論之議題,由本院交辦,或由各部會提案。必要時,得由工作小組先行召開會議研商,再提報本會報報告或討論。

七、本會報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協調推動特定專案。專案小組之執行長由召集人指派之。

八、本會報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8]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之內容,如下所述: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並統整各項資源運用,以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布局國際接軌,特設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新住民事務相關政策之規劃、諮詢、協調及整合。

(二)新住民事務相關措施之執行、督導及推動。

(三)其他重大新住民事務之督導及協調。

三、 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一人或二人為副召集人,連同其餘委員均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內政部副首長。

(二) 外交部副首長。

(三) 教育部副首長。

(四) 法務部副首長。

(五) 經濟部副首長。

(六) 交通部副首長。

(七) 勞動部副首長。

(八) 衛生福利部副首長。

(九) 文化部副首長。

(十)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 本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 本院顧問一人。

(十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副首長代表各三人。

(十六) 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代表八人至十人。

前項委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十六款委員之任期二年,任期期滿得續聘兼之。

四、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內政部辦理,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內政部派兼之。

五、 本會報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首長、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列席。

七、 本會報由召集人指定成立諮詢小組,負責提供新住民相關議題之建議,諮詢小組主持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另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協調推動特定專案。專案小組主持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八、 本會報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9]Constitution of South Korea(大韓民國憲法)Article 6---

1.Treaties duly concluded and promulgate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generally recognize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shall have the same force and effect of law as domestic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2.Status of aliens shall be guaranteed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s and treaties.

[10] Article 8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1) Ther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eigners' Policy Committe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mittee") under the Prime Minister for delib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matters concerning policies on foreig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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