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與移民及警察機關回應對策之初探》

柯雨瑞、孟維德**、馮貴顯***


【目錄】

壹、緒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動機與目的
》三、重要名詞解釋
貳、理論與文獻回顧
》一、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人口移動之相關理論
》二、相關文獻回顧
》三、小結
參、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架構
》四、資料處理
肆、資料分析與討論
》一、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所面臨問題之現況
》二、移民部門回應對策
》三、警察機關回應對策
》四、其他可行回應對策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附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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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於時空背景之因素,臺灣與東南亞地區之經貿交流、人口遷徙,一直有密不可分之互動,在臺灣與對岸之政治因素不明之情況下,往南發展會是臺灣一個重要之方向。在可預見之將來,臺灣與東南亞之關係將會愈漸重要與密切。然而,東南亞移民藉由跨國婚姻進入臺灣生活所遭遇之問題,會是目前與未來均會面臨到之問題。本文期能透過質化研究之方式,對臺灣之東南亞婚姻新移民做4個面向(政策、法制、執行、環境)之探討,希冀透過現況問題之發現,找出共通之癥結點或困難處,佐以目前政府機關之處置方式,得出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作為日後政策規劃或學術研究之淺見參考。本文先以文獻探討之方式蒐集相關之學術專書、期刊、論文等,再用深度訪談之方式,訪談4名移民署官員、3名警察人員、1名非營利組織人員及4東南亞籍配偶,期望能透過現實問題發現與目前之因應作為,找出可行之建議。
  經綜整、歸納上述之研究成果,得到以下之結論:
  一、政策面向:申請臺灣歸化時需放棄母國籍,政府有傾向開放歸化時保留母國籍,但仍不包含一般歸化者。
  二、法制面向:外事警察法規過於陳舊,又無授權外事警察面談外僑或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拘束力。
  三、執行面向:移民面談人員必須發揮同理心,對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勿有先入為主之假結婚心證。
  四、環境面向: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工作選擇性少與夫家之歧視舉動,造成新移民之經濟來源不穩定與文化適應不良。
  之後,本文並提出以下之建議,謹供政府施政及社會大眾參考之用:
  一、我國政府對於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移入政策宜結合新南向政策,並使其具有一貫性與前瞻性;
  二、涉及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與照顧輔導問題之法制工作亟需要政府之跨部門通力協助與合作;
  三、牽涉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實際執法層面,政府之執法宜剛柔並濟,依法行政又不缺乏同理心;
  四、給予新移民更多充實自己學、經歷之機會,令其快速融入臺灣社會;
  五、運用三級犯罪預防模式,及早發現潛在之危險犯罪因子(如:家暴),以消弭家暴等犯罪問題於無形,甚至令因而可能產生之損害降至到最低;
  六、建請儘速通過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並於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之中,建置家庭團聚權;
  七、政府宜妥適解決東南亞婚姻新住民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需放棄原母國籍,有可能成為無國籍人士之困境;
  八、精進外僑戶口查察之機制,並強化外事警察之相關權責與功能,且能兼具治安維護與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人權保障。
  九、涉及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健康保險卡之申請與持有,衛生福利部宜放寬時限與資格
  十、宜在行政院之層級,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辦公室(或委員會)」
  十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之人才考選機制或門檻,宜適度提升第2試口試成績之比例,俾利新住民通過導遊之國考。

【關鍵詞】人口遷徙、跨國婚姻、東南亞婚姻新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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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Living Adaptation of the New Marriage Habitants from the Southeast Asian in Taiwan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and Police Organization Response Strategies

Ko, Yui-Rey, Mon, Wei-The, Feng, Kuei-Hsien

【Abstract】

  Due to the specific spatiotemporal background, the economic and trade exchanges between Taiwan and Southeast Asia states and the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always both have produced an inextricable and robust interaction and bond. When the political factor and relationship of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re not clear and friend, the new southward development will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and new direction for Taiwan.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iwan and Southeast Asia states will become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and close. However, the issues and topics which have been encountered and faced by the Southeast Asian marriage immigrants entering Taiwan through cross-border marriages will become the significant problems that they have faced now and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e scientific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his journal article has explored four facets (policies, legal systems, enforcement and environment) of newly marriage immigrants from Southeast Asia in Taiwan , and also wants to find out the common crux of the problems or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se Southeast Asian marriage immigrants. This article firstly has collected and analyzed relevant academic books, journal periodicals and dissertations through the way of literature study, and then also has interviewed four immigration officials, three police officers, on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ersonnel and four South-East Asian spouses through the way of in-depth interviewing.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data integration, some feasible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have been proposed by this article to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for policy making and implementation references.
【Keywords
】migration, cross-border marriage, Southeast Asian marriage immig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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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一、研究背景

  自舊石器時代開始之南島語系原住民開始,歷經大航海之西荷、明鄭治臺、清領、日治到民國政府轉進,不論是歷史推進或形勢變化,臺灣一直均是「移民之島」。每個人移居臺灣均有其原因,視其為安身立命之處。從葡萄牙冒險家口中之「福爾摩沙」,到近年之東南亞新移民,臺灣是一個生活與未來之所在[1]
  在臺灣,政府以「新南向」發展為核心之目標下,加上東南亞與臺灣之時空背景因素,在可預見之將來,臺灣與東南亞之關係將會愈漸重要與密切[2]。根據下表1資料顯示,依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統計資料,東南亞十國移民占臺灣外僑居留約71%(東南亞國籍人數39173/總人數55067=71%),足可見其重要性與未來性。


【表1】臺灣地區現持有效外僑居留證(含在臺、離臺)之東南亞婚姻新住民統計表

單位:人
人數 國籍 男性 女性 合計
越南 848 18056 18904
印尼 378 4012 4390
菲律賓 408 3147 3555
馬來西亞 1593 1922 3515
泰國 2816 4187 7003
新加坡 398 302 700
緬甸 276 697 973
柬埔寨 3 100 103
寮國 3 20 23
汶萊 1 6 7
以上東南亞國家加總 6724 32449 39173
非東南亞國 10752 5142 15894
合計 17476 37591 55067
【資料截止日期】2017年10月31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2017)。

  另政府為照顧新住民,亦在移民署專職負責下,開設新住民照顧服務內容,補助內容舉凡施以生活適應、居留與定居、地方民俗風情、就業、衛生(含法定傳染疾病與愛滋病防治)、教育、子女教養、人身安全、基本權益、語言學習、性別平等與權益、有關生活適應輔導及活動等課程,並鼓勵其在臺共同生活親屬參與。除此,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官方網頁之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簡冊亦提供民眾下載服務,除中、英文外,另包含越南文印尼文泰文柬埔寨文緬甸文等5種語言,由此可看出東南亞在臺灣之份量日益重要[3]
  本文研究以現在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我國身分證之東南亞婚姻新移民為核心,排除陸籍配偶、暫時性移工,數據呈現以內政部戶政司及移民署資料為主,並輔以實證訪談(含東南亞婚姻新移民、警政署與移民署專辦人員及相關實務或學術人員),期能以官方資料統計配合訪談等第一手資料,發現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實際所遭遇問題,並有相對應之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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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動機與目的

  依據2008-2017年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歸化(取得)人數統計表(依性別及原屬國籍分,如下表2),亦可看出東南亞移民經由婚姻關係取得或歸化我國國籍所占比例之高,遠高於其他國家所占之比重(例)。其中,又以越南、印尼、菲律賓與柬埔寨所占比例最 高[4],足以可見東南亞籍配偶已成為我們人口組成之重要一環。

【表2】2008-2017年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歸化(取得)人數統計表(依性別及原屬國籍分)

國家名

合計
菲律賓 2,574 117 2,457
新加坡 13 5 8
馬來西亞 169 48 121
印尼 7,497 184 7,313
泰國 882 11 871
越南 51,690 148 51,542
緬甸 1,086 156 930
柬埔寨 2,069 1 2,068
寮國 7 0 7
以上東南亞國家合計 65,987 670 65,317
所有國家(不含大陸籍配偶)總計 66,526 972 65,554
以上東南亞國家占所有國家百分比%(不含陸配) 99.2 68.9 99.6
【資料截止日期】2017年5月31日【單位】人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2017)。

  然而,臺灣一般人民雖自古即是移民社會,但對外來族群之接受度還是因人而異,例如:大眾普遍對來自東南亞或第三世界來之移民(或移工)等政經地位較為弱勢有異樣或歧視之眼光,甚至不時傳出壓榨、剝削、性騷擾(或強制性交)等負面新聞,不只造成天大之國際笑話,更使臺灣形象蒙受陰影。
  本文研究以臺灣日益增加之東南亞婚姻新移民[5]為主要對象,並探討其面對之困境與可能因應之道,加上配合新政府之新南向政策,期許能提供些許拙見供相關單位做參考,為東南亞婚姻新移民提供更多友善之環境、照顧之措施,真正並快速地融入臺灣社會。本研究排除移工、大陸籍配偶、白領(或專技)移民,以東南亞婚姻新移民為本文研究之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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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名詞解釋

  (一)婚姻移民(Marital Immigrants)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即是與設籍在臺灣人士結婚而生之移民行為,就稱之婚姻移民[6]
  在過去之二十年裡,婚姻移民人數激增對臺灣政府之人口與移民政策與決策,產生非常重大影響力,特別是對臺灣國籍法移民法之修正,以及重新界定非政府組織之社會作用。在臺灣,雖然政府自2009年起禁止「新娘訂購」廣告,但買賣式之婚姻和勞動在婚姻中(mercenary marriage and labor in marriage),Su Weiling (2017)認為,依然是相當地活躍[7]
  婚姻本是雙方你情我願之結合,經濟基礎亦是成就結婚之重要元素,惟雙方若是因經濟條件懸殊而結合,未來是有相當高比例是因經濟因素造成彼此間之衝突。另人權之重視也是國際潮流,在兩公約與禁止歧視婦女公約之推波助瀾下,買賣式婚姻勢必不受世界人權所接受。
  (二)新南向政策(New Southbound Policy)
  台灣於1990年代,實施戒急用忍政策,類似於封鎖戰略,不過,近年來,新南向政策是當朝政府力推之政經走向,台灣擬透由與東南亞各國、東協經濟體之密切互動與聯繫,以降低對於中國大陸之依賴[8]。不過,新南向政策(New Southbound Policy)之實際成效,受到很多之批評。有關於新南向政策理念之形成過程,乃蔡英文總統特別於105年8月16日,召集「對外經貿戰略會談」,並在此一「對外經貿戰略會談」之中,通過「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綱領,以加強台灣與東協、東南亞國家之互動與交流[9]。值基於新南向政策(New Southbound Policy)之大背景與脈絡,係有利於東南亞婚姻新移民者之入台、居留及取得我國之國籍。不過,本文作者認為,新南向政策(New Southbound Policy)固然是一個良善之政策,然而,與中國大陸保持正向之交流、互動與聯繫,亦是不容忽略之,兩者可以併行不背。


【表3】新南向政策有關與東南亞之政策方針

項目 內容 措施與目標
前言 多元族群融合,保障權益平等。 在新住民政策方面,為保障新住民權益,將推動社會福利及救助相關法規之擴大適用、母國學歷之認證及鼓勵新住民語言之傳承等政策,以協助其融入社會、認同土地;結合國家之「新南向政策」,令新住民族群發揮文化優勢,從民間進行多元及多面向之交流,並帶領臺灣與東南亞國家合作與互動。
內政 移民輔導措施 精進移民政策,鬆綁相關法規,吸引專業優質人才來臺(留臺)工作;保障新住民權利,推動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措施,豐富臺灣多元文化,持續強化新住民子女與母國文化鏈結,推動人才培力計畫,培養東南亞經貿關鍵人才。
外交 發展南向政策,取得區域平衡及分散風險 加強與全球及區域之連結,積極參與多邊、複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重要之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強化我國全球貿易競爭力。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8/8/17),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107年8月,https://ifi.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364 62&mp=ifi_zh

  (三)生活適應
  本文嘗試從「生物學」與「社會學」觀點,闡釋何謂「生活適應」,適應本是一種物理或行為特徵,已經發展成允許生物在其環境中更好地生存。適應是進化之結果,並且可能在基因突變或意外改變時發生。這種突變導致生物體更好地存活和繁殖,並將其轉化為其後代。發展適應可能需要幾代人之時間[10]。從社會學言,生活適應亦是個人對其生活感到快樂滿足之程度。另有多面向之概念,包括過程中之期望目標與實際成就之一致程度。生活適應從應付環境到心中渴望之滿足,均是其中之一環。概括言之,適應是一種調適、應變之過程,小從克服問題或大致生命延續,均可稱為「生活適應」。
  (四)三級犯罪預防
  三級犯罪預防之概念,詳如下表4所示,犯罪預防依途徑可區分為初級、二級、三級[11]。初級犯罪預防指辨識出那些提供犯罪機會或促進犯罪發生之現實空間或環境,諸如建立多元平等社會。二級犯罪預防指儘可能提早發現犯罪者,諸如辨識與預測高風險之新住民家庭,如高風險之家暴家庭,並從中介入處理。三級犯罪預防指針對已犯罪人之處理,防止其再犯之可能。三級犯罪預防之實際作法,在特殊威嚇之區塊,如落實家暴令之執行等,以保障新住民之人身安全。


【表4】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與三級犯罪預防模式一覽表

犯罪預防模式 定義
一級預防 一、一般威嚇、多宣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處罰規定。
二、建立多元平等社會。
三、宣導反歧視。
四、社會性預防失業。
五、健全歸化之機制。
二級預防 一、運用相關之警政策略,如:社區警政。
二、舉例:辨識與預測問題點與高風險之新住民家庭,如:高風險之家暴家庭。
三、運用外籍配偶,充任警政署之外事諮詢人員。
三級預防 一、特殊威嚇:如落實家暴令之執行。
二、監禁、隔離。
三、矯正及處遇。
四、驅逐出國:如屬假結婚,被法院判決確定者。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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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理論與文獻回顧

一、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人口移動之相關理論

  (一)推拉理論(Push and Pull theory)
  推拉理論(Push and Pull theory)之內容,根據學者Lucia Kurekova(2017)之觀察,從地理遷徙之觀點言之,推動(push)要素是驅使人類從某個地方,進而被吸引到一處新位置。移民透過這些推拉因素之結合,進而使特定人群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之稱。推拉理論(Push and Pull theory)之推動因素,通常是具有影響力的,會迫使某一個人或一群人離開一個國家前往至另一個國家,或者至少給予該人或某人因而想要移動之動力與驅力,無論是因為暴力威脅還是財務安全等內、外在因素[12]
  簡言之,推拉理論之拉力,是指有利於改善生活條件之因素,其會促使人口流動,諸如:目的國之高薪資、高所得、氣候適宜、高度開發……。推拉理論之推力,是指流出地不利之生活條件,諸如:低薪資、低所得、氣候不佳、低度開發……。人口流動即是由拉力、推力、中間障礙等三因素綜合作用之結果[13]
  (二)世界體系理論(World System Theory)
  世界體系理論(World System Theory)係由華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所提出,認為國際遷移係根源於世界市場結構不同所致,華勒斯坦教授將國家分為三大類:1.核心國家(core country);2.半邊陲國家(semi-periphery country);3.邊陲國家(periphery country)三類。華勒斯坦教授認為,邊陲國家、半邊陲國家之大量勞工、未加工原料等原始資源,其會流向於核心國家(core country),因而伴隨導致國際間資金、移民發生流動現象,跨國遷徙乃是因為全球化及市場滲透之結果[14]
  (三)新古典經濟理論(Neoclassical Economics)
  新古典經濟理論(Neoclassical Economics)之核心思想,係強調個人「最大效用原則」,亦即,移民者之所以作出移民之決定,主因在於尋找符合移民者最大利益之目的國,之後,進行遷徙與居住。亦即,新古典經濟理論(Neoclassical Economics)是從經濟角度分析遷移與移民行為,移民者會事先設定一個預期之利益,移民者根據遷移所需之成本,以及可獲得之報酬間,是否達到其所預期之利益決定是否遷移。因此,全球勞動力不平衡之供給和需求,亦是國際移民產生之原因。國際移民者希望經由遷移,獲得個人最大之利益,移民所獲得之收益,會大於移民所需之遷移成本[15]。高佩珊教授亦認為,國家之間之薪資差距,係為移民產生之主要原因,此種論點,亦是符合上述之個人「最大效用原則」,均為新古典經濟理論 (Neoclassical Economics)所討論之範疇[16]
  (四)移民網絡理論(Migration Network Theory)
  網絡理論之思想,主要係關注於移民者與非移民之間,個人關係之重要作用,亦即,移民者與非移民之間之網絡關係[17]。Stalker認為,而該「移民網絡」係指將現在之移民者、先前之移民者,透過同學、親友、朋友、社群與同鄉之關係,形成一社群網絡而進行遷徙與移民[18]
  (五)雙重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
  雙重勞動力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之主張,係認為「儘管人力資本增加,仍結構性持續之不平等」(persistent structural inequalities, despite increases in human capital),根據該理論,勞動力市場由主要市場(primary market)與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所組成,主要市場(primary market)控制高效能、高收入、核心、穩定之工作,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之區塊,則為低效能、低收入、不太理想、不穩定之工作[19]。由於已開發國家之人民,不願意從事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之區塊,遂由較低度開發國家之人民,透由移民之方式,補足其缺口。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人口移動之趨勢,似乎,是不儘然符合上述雙重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所主張之情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新古典經濟理論較適合解釋目前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人口移動之趨勢。從古至今、不分中外,凡是生命皆會為了生存而找出路與活口,在相同條件下,東南亞婚姻新移民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環境遷徙。簡言之,每次之決定,均是個人(東南亞婚姻新移民)當下之最佳決定。舉例:工業革命後,鄉村人口往都市尋找工作機會而移動。
  相反地,筆者認為移民網絡理論對現今東南亞婚姻新移民現象之解釋較不周全。該理論偏重移民者間之社群網絡來解釋遷徙活動,雖然能符合部分移民現狀,但在今日地球村之環境下,交通便捷與資訊流通皆比過往勝出許多,移民決定因同儕鼓勵或血緣牽絆之因素,或許,有可能會日漸降低。


【表5】移民理論套用於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適用情形一覽表

移民理論 主要內容 適用東南亞移民之優缺點
1.推拉理論 指有利於改善生活條件之因素成為促使人口流動之拉力,而流出地不利之生活條件就是推力。 符合東南亞移民藉由婚姻關係遷入較先進國家之實況。
2.世界體系理論 以機會成本之概念說明經濟全球化必然會推動國際人口之跨國移動[20] 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提供臺灣經濟較弱勢人口有結婚生育及勞動之機會。
3.新古典經濟理論 強調個人「最大效用原則」,亦即個人會經仔細評估比較後,尋找符合個人最大利益之地方居住。 本文比較選擇後,認為新古典經濟理論是最佳之解釋模式,為目前較適合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人口遷徙之論點。
4.移民網絡理論 移民人際關係與聯繫網絡之一種反映,透過血緣、朋友、社群和同鄉之關係形成一社群網絡。 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常藉由親友或鄰里朋友介紹,進而選擇透過婚姻關係進入臺灣。
5.雙重勞動市場理論 確定了工資、職業分配和條件方面之核心和次要工作之間之區別,按照技能水準要求對工作進行分層。 婚姻新住民從「農業東南亞」及「工業臺灣」之勞動市場區分,進而選擇前進臺灣。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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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文獻回顧

  依據陳芬苓教授(2016)之觀察,從全球之角度出發,2005年至2010年,移民人口大幅倍增,男女移民人口之比例,係為51:49。女性因工作或婚姻因素,漸成為移民之主體,此乃為「移民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migration)之現象」[21]
  潘淑滿教授(2013)認為,以「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稱呼「跨國婚姻移民」,隱含著歧視與敵意,因其深層之意義,乃為「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之婚姻,係用買賣方式取得之[22]。於2003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以「新移民女性」一詞,可以中性地代表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係較為客觀與尊重之用語[23]。2016年內政部所訂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將「外籍配偶」、「大陸配偶」、「新移民女性」之名詞,統一為新住民。「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重點工作之一係生活適應輔導,即協助解決新住民因文化差異所衍生之生活適應問題,俾使迅速適應我國社會。具體措施有加強推廣生活適應輔導班及活動,充實輔導內容、教材與教學方法,加強種子教師跨文化培訓,鼓勵家屬陪同參與。
  復次,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2008)則認為,隨著台灣地區之女性,其經濟能力、個人意識、自主性相對地提升,此會令社經地位相對較低之本土男性,在擇偶方面,較難以覓得合適之結婚對象,為解決此難題,故必須透過親友介紹(marriages brokered through ethnic ties)或婚友社之安排(arranged marriages),與來自東南亞之女性結婚,「婚姻新移民」便因運而生[24]。「婚姻新移民」進入台灣之後,便會產生生活適應之困境,此即為本文研究之重點。
  近年來,立法院之委員,計有:林麗蟬、張麗善、楊鎮浯、顏寬恒、柯志恩、王育敏、呂玉玲、林為洲、孔文吉、陳雪生、羅明才、蔣乃辛、李彥秀、林德福、許淑華、曾銘宗、盧秀燕、黃昭順、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等20位國家議員,非常積極地推動「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之要點如下所述[25]
  1.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26]
  2.本法之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27]
  3.本法所保障之對象。(草案第三條)[28]
  4.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服務機關之設置,以及相關職掌業務。(草案第四條以及第六條)
  5.主管機關依法設置前,本法相關事務,以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討論。(草案第五條)
  6.為推動新住民相關事務,而制定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7.為推動新住民語言以及文化,以促進與我國社會相互交流、融合之規定。(草案第八條以及第九條)
  8.鼓勵新住民研究相關學術發展,進一步培力儲備人才,並且建立人才資料庫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9.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社會不因語言的關係,而導致洽公有所困難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10.為促進新住民相關學術之交流合作暢通而制定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11.保障國內新住民工作權之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12.保障國內新住民之生存權以及其尊嚴之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13.為保障新住民接近和使用媒體的權利外,亦推廣相關文化及語言予我國社會,促進族群間的語言及文化交流。(草案第十五條)
  14.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以保障其參政權。(草案第十六條)
  15.本法施行日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依據上述之「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內容之規範,仍是缺乏對於新住民家庭團聚之法制,本法所保障之對象(草案第三條),不包括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父母。相較於中國籍婚姻新住民與其父母之家庭團聚之法制,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6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假若中國籍婚姻新住民(陸配)在台灣取得身分證之後,其70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含父母),得申請來台定居,亦能取得我國之身分證,其他國家之婚姻新住民,卻無法比照辦理之。此涉及中國籍婚姻新住民、外國籍婚姻新住民所依據之法令,係不同之法體系所導致之,外國籍婚姻新住民適用之法體系,乃為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國籍婚姻新住民則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法規依據不同,當外籍婚姻新住民有上述與其父母之家庭團聚考量時,移民署會依據人道需求作個案處理,但不會做通案處置。綜上,上述之「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內容之規範,仍是缺乏對於外籍婚姻新住民與其父母之家庭團聚權之法制之建置[29]
  復次,根據許義寶教授(2017)之觀點,其從法制上之面向著眼,目前,移民法制尚較缺乏家庭團聚之法制之建置,許義寶教授(2017)建議在我國之移民法制上,尚有待加以建置之。再者,許義寶教授(2017)亦建請宜確保跨國婚姻新住民,有適切之管道,可以接近、取得、運用有關其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家庭團聚……等之法令上之知識,俾利保障其法律上應享有之相關權利(內含家庭團聚權)之法制[30],上述之論點,亦屬中肯及非常重要,本文加以肯定、認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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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從前總統李登輝、陳水扁先生之南向發展,到現任蔡英文總統之新南向政策,發展與東南亞密切交流一直均是我們發展經濟之重要關鍵,尤其在兩岸關係不明朗之狀況下,臺灣男性與東南亞女性結婚之比例逐年提高之因素下,如何藉由雙方聯姻之基礎上,發現並解決東南亞配偶所遭遇之困境,來營造一個適合移民宜居之環境空間是臺灣政府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臺灣即將邁入人口縮減之年代,在人口高齡化、勞動力不足甚至是負成長之年代,在可預見之未來,臺灣新住民人數占總人口之比例將會逐步提高,新住民是臺灣人,也是國家未來發展之主人翁,若能及早因應相關問題,勢必能減少與本土籍臺灣人摩擦與衝突,並帶來雙贏互利之結果,這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之人均樂見之。
  本文將上述文獻之重點,摘錄彙整如下所述:
  1.「跨國婚姻新住民」是新移民、新住民,我國為了促進族群融合,民眾宜建立有包容、尊重之同理心。
  2.政府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等政策,重點工作之一係為生活適應輔導,即在協助新住民因解決文化差異所衍生之生活適應問題,以利迅速適應與融入我國社會生活模式。
  3.新移民人口已達55萬人之多,成為繼原有閩南、客家、外省、原住民後成為我國之「第5族群人口」,其中人口已超過原住民,相關之權利、義務等問題必應運而生,主政者宜須未雨綢繆,方能杜微除弊及興利於民,如:儘速通過新住民基本法等草案,並於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之中,建置家庭團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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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對象

  主要訪談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所遭遇之各面向問題,並輔以與相關部門專責處理人員之對談(如: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等),配合民間機構(如:賽珍珠基金會、善牧基金會、南洋臺灣姐妹會等)之協助,期許能以政府之政策面配合執行面,並輔以官方與民間協力,找出最佳之解決之道。面談資料為第一手資料,藉由第一線訪談取得實際遇到之問題與建議之處置方法,以增加本文之實用價值。


【表6】受訪者樣本個資一覽表

機關 職稱(年資)
移民機關 (4人) 分隊長A 資歷11年 視察B 資歷10年 專員C 資歷10年 科員D 資歷新進
警察機關 (3人) 外事警察E 資歷3年 外事警察F 資歷2年 保警副中G 資歷30年
(擔任刑警25年)
東南亞移民 (4人) 泰國外配I 來臺25年 泰國外配J 來臺28年 越南外配K 來臺15年 越南外配L 來臺18年
民間NGO 組織(1人) 專員H 資歷5年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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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本文以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31]、深入訪談法(Depth Interview)[32]並重,採用質化研究,盼能以理論結合實務,對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遭遇問題、因應對策,能有更深入、更完整之剖析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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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架構

  為達成本研究之目的,本研究之章節安排以下列之架構呈現(如圖1所示):
  (一)了解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現況與面臨問題。
  (二)探討相關移民理論與史料了解移民遷臺時空背景。
  (三)文獻分析整理相關資料統整歸納問題與意見[33]
  (四)深度訪談東南亞新移民與臺灣專門處理本文議題之相關部門人員。
  (五)結論與建議。

【圖一】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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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處理

  本文係基於研究動機、目的和題目,先以蒐集資料並進行文獻之整理、蒐集和解讀,並研究問題設計進行編撰,以選擇研究對象標的,藉由深度訪談等質化研究,從受訪者親身經歷、經驗所得之資料彙整檢閱後,並進行內容之析論,呈現報告後為本文提出結論與建議。本研究流程如下:
  (一)決定本文研究題目[34]
  (二)文獻分析。
  (三)實施訪談流程如下;
  1.拜訪各受訪之對象,徵詢其受訪意願後,遞交訪談大綱及受訪同意書,並與受訪對象約定方便受訪之時與地,訪談時間設定在120分鐘內,避免受訪者感受不佳,影響訪談資料品質。
  2.訪談過程全程錄音留存,保留受訪者回答語氣與內容,逐字句做成譯文,若受訪對象使用母語,則請通譯幫忙翻譯,並潤飾還原為文字稿;觀察受訪者特殊非語言行為,留意所對應訪談問題,並稍加紀錄之。
  3.將研究對象以英文字母分類編碼,共計有十二名受訪人員。
  (四)正式實施訪談。
  (五)彙整實證資料與分析[35]
  (六)建議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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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料分析與討論

一、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所面臨問題之現況

  (一)政策面向
  1.申請臺灣歸化時需放棄母國籍,不能擁有雙重國籍
  依現行國籍法第9條第1與2項,申請臺灣歸化時應提出喪失國籍證明,為防止外國人因喪失原國籍,而又未能歸化臺灣國籍,成為無國籍人,2016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經總統公布國籍法,此為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雖然每一個人有一個國籍就可以,但我認為在國籍法申請身分證時,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就是保留雙重國籍。這對臺灣和外配都有幫助,若外配有保留母國籍,就可以回母國較方便。我們外配當公務員很少,所以應該可以保留母國籍。有時放棄母國籍,還有可能變成無國籍人士,我有碰到很多的例子,有一些外配拿準歸化書,因可能要良民證等波折,導致她們變成無國籍人士。」(I-8)
  「我還是認為在國籍法申請身分證時,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因為放棄國籍就很難恢復,容易變成無國籍人士,因為臺灣與越南歸化時都不能有雙重國籍。」(K-8)
  2.因應修法趨勢,政府有傾向開放歸化時保留母國籍,但仍不包含一般歸化者
  依現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除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加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此即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為順應時代潮流之專技人員攬才,但不包含與臺灣國籍配偶結婚之歸 化者。
  「就業與健保的部分沒問題,但我認為在國籍法申請身分證時,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因為放棄國籍就很難恢復,尤其在申請歸化時段離婚,就有可能變成無國籍人士。尤其,政府在推行「新南向政策」,外配若不放棄母國籍,新二代較有機會返回母國發展。所以,我建議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對來臺的新移民與新二代比較好。」(K-6)
  「有些申請事項可以不需要先生陪同,因為先生也要上班,另外就是不要放棄母國籍。最後,就是希望能設新住民委員會來照顧我們。」(J-8)
  「我認為在申請身分證時,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就是保留雙重國籍。還有,我們有身分證就可以投票選舉,比如現在立委已有新住民(立委林麗蟬,原柬埔寨)擔任了。另外,還有東南亞觀光客來臺灣,目前缺很多越南語導遊,希望可以放寬考照門檻。」(L-3)
  3.東南亞婚姻新住民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但有可能會增加國家社會福利之支出
  依現行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即東南亞婚姻新住民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減少返回母國申請財力證明之困擾,並符合國際公約與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國家社會福利支出。
  「有時要通過移民仲介才可以,但仲介費又很高,加上我們又看不懂仲介寫的東西,容易造成彼此的誤解。所以,我建議外館可以設通譯幫助要移民的人,以免被仲介坑錢,比如寫申請書需要幾百塊,不像臺灣服務站有通譯服務,可聘請當地的華語老師或學生幫忙翻譯,就是雙語人才可以幫忙。」(L-7)
   (二)法制面向
  1.外事警察之權責不清與功能不彰
  外事警察在整個警察系統被邊緣化,變成只是單純之公家免費之通譯人員,除外事警察適用法規陳舊不符時代變遷外,對於外事警察職權規定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容易造成權責不分之弊端,也破壞法治國原則之精神。
  「我們查訪是沒有強制力,基本上還是需要當事人同意,該訪查沒有法律效果,只是例行的行政查訪,所以(警察)移民法規規定事項沒有造成我處理不便之處。相關的外事查察法規有傾向將外籍配偶當記事人口查訪,但沒有如家戶訪查有規定配套,雖有將她們列管,但警察實在沒有太多強勢作為。我有遇到訪查不給查察的案例,有一奈及利亞男性娶臺籍老婆,在世大運前要加強訪查轄內外籍人士,可能是那家來臺較久,比較老油條,她除制止我們拍照,也會質疑我們的問題有涉及她個人的隱私,說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會直接去拒絕我們訪談。另我們轄內東南亞配偶以女性居多,目前沒有遇到東南亞籍的男性配偶。」(E-5)
  2.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居留期間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有可能因無婚姻關係被驅逐出國,造成外配遭受不合理之對待
  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臺居留期間,因尚未取得臺灣國籍而離婚或喪偶者,其歸化國籍之權利模糊不清,亦有造成被臺灣籍配偶要脅之可能,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可能因此遭受虐待或其他不合理之對待。
  「居留時期未領到身分證就離婚,移民法規定不能留在臺灣,除非有生小孩,且監護權在外配,但只能扶養小孩到20歲成年後就必須離開臺灣,我覺得這個法律真得很不好。加上,若沒有取得小孩監護權,移民法規定10天內就必須出境,在戶政機關登記離婚開始算10天內,除非有身分證就沒影響到居留的事情。」(K-5)
  「請問您在申請以配偶身分入國許可時,是否曾經遇過哪些困難?答:對於申請簽證比較困難,有居留證、停留證,其中停留證必須依限出國;另延期居留部分也有困難,若離婚就無法延期居留。我有遇到居留時期未領到身分證就離婚,就變成無國籍人士,要想恢復原國籍也很困難,只能每年去移民署辦延期居留,等到她恢復原國籍。」(K-7)
  3.全民健康保險法對照顧在臺持有居留證人之保障機制容有改善空間: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目前持有居留證者,在臺必須住滿6個月始能申請健保卡,對需要長期居留之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或留學、工作者,有造成極大之不方便,若居留之女性有重大疾病或有分娩之需要,必須額外付出龐大之醫療費用。
  「來臺居留滿6個月才能申請健保卡,這對我們是一個困擾,因為這個期間內可能會生病或懷孕,會必須額外支出很大的診療費用。另有居留證就可以直接去申請工作,這對我較無影響。」(L-6)
  (三)執行面向
  1.外事警察對外僑或外籍人士訪查流於形式
  因上級長官之不重視或忽略,外事警察雖有查訪外僑或外籍人士之規定,但並不落實執行,易生許多之治安死角,因行政警察能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治安顧慮人口會依記事一或記事二人口註記以加強查訪,但對外事警察言,一來是機關消極面對,二來依據之法規太陳舊又對受查者無拘束力,造成一個巨大之治安漏洞。
  「我們負責的是查訪是根據外事責任區訪查服務規定,以及外事訪查辦法(外僑戶口查察實施作業規定,1987年9月29日頒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規定1個月要4小時訪查10戶,我們要寫訪談紀錄表後送警察局,這是目前臺中市的作法。我們查訪是以拿居留證的為主,若她拿身分證後就不會去查訪。」(F-4)
  2.部分(少數)移民面談人員(官)未發揮同理心,對面談者恐有先入為主之假結婚心證之情形
  對初來之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必須發揮同理心,對面談者勿有先入為主之假結婚心證,尤其是對東南亞籍配偶更是需要加強同理心,東南亞籍配偶一般會嫁來臺灣者,其多半學歷不高,除了知識程度不足外,對中文表達與閱讀也是需要再努力,若移民面談人員有使用引導式之假結婚問題設計,或處處刻薄之言語譏諷,易造成受訪者心理受創或面談未通過,這是一個重要且不容忽視之人權問題。
  「我自己一個人不能受理,如辦居留證、身分證都需要先生陪同,即使會中文也不行,認為沒有老公就是假結婚,我真的很討厭移民署,他們對我很不友善,他們一開始就認為我是假結婚,其實就算先生有去,也是不信任我們,一定要我們分開面談,所以我不拿身分證。我覺得臺灣的面談與查核機制應該更加細膩與尊重受面談人,移民署應該要有專責查核小組,必須對用字遣詞更加注意,不要有侮辱人的言語出現。我目前是無國籍人,既放棄母國籍,也因沒有良民證,導致我無法申請臺灣的身分證。我認為在國籍法申請身分證時,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就是保留雙重國籍。比如我們放棄母國籍,也不知道何時可以通過,這樣放棄母國籍有意義嗎?我覺得移民署對我真的不友善,他們的態度如在泰國就完蛋了,真的把我們壓的很低,看我們外籍不是人,就是歧視我們。」(J-3)
  (四)環境面向
  1.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工作選擇性少
  因為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學識程度與腔調或膚色,一般本土臺灣人仍會不經意流露排斥之舉動,尤其是對經濟相對較為落後之東南亞籍外籍配偶或移工為甚,相關負面之新聞仍不時出現,例如:逼穆斯林吃豬肉,或對穆斯林向麥加方向朝拜之舉動不敬等,但最傷害東南亞籍新移民之是在就業歧視,認為她們只能做一些較勞力密集或在家幫傭之刻板印象,這對臺灣人民之國際形象傷害很深。
  「就業的選擇性比較少,大多都是藍領勞動的部分。另外,外配沒有什麼進修的管道,可能是政府沒有著墨這部分,因為學歷較低或無特殊專長,多從事小吃店或美容美甲,所以若有進修大專的機會,可能有找到更好工作的機會,她們會去學技術類,但學術類的少。還有,她們若有諮詢的需要,也會到警察機關處理。若她們有刑事的問題,派出所會通知我們家防官前去處理,除了提供語言諮詢,也會做身分的查核。假設她的語言能力可以,外事警察介入的部分就不多;但若她語言不行,英語行由外事警察,英語不行就必須請通譯,至於筆錄製作會用中文製作,再請通譯母語朗誦給她聽,大部分東南亞移民英文不好。原則我們一定會讓她了解筆錄內容後,再請她簽名,筆錄有中文版本,報案紀錄單則有中英文版,而刑案權利告知就有母語版本,被害人E化通知有英文,通譯會照實翻譯給她聽。」(E-11)
  2.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夫家歧視心態與羞辱作為
  東南亞籍外籍配偶之臺灣籍夫家,總認為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是自己花錢買來,對她們之一切總覺得較為落後或不合時宜,不僅缺乏包容心與同理心,反而以上位要求下位之角度,去限制或剝奪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家中之尊嚴與地位。
  「就是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希望夫家可以了解彼此的文化,兩方都要一起進步,彼此接納與包容。我有聽過很多東南亞姊妹來臺被夫家欺負或暴力對待。臺灣傳統觀念誤解認為外籍配偶嫁來臺灣就是來要錢,造成彼此關係很緊張,我想這種以偏概全的觀念造成很多東南亞籍配偶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L-11)
  3.東南亞籍外籍配偶(新住民)對臺之貢獻度頗受國人之質疑
  相較於其他歐美日等移民制度較完善之國家,臺灣對新移民入臺移居之條件相對容易,尤其在國籍法歸化之部分,其規定限制多為居留滿一定年限即可,並無特殊之限制,這對地狹人稠、資源相對有限之臺灣有時並不使一件好事。若新移民是東南亞籍之時候,更會令一般臺灣民眾內心感到不悅,認為臺灣政府必須支出更多社會福利給新移民。所以,新移民若能提升自己對臺灣之貢獻也是一件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我覺得我們政府對新住民照顧的很多了,有些事應該是少數的新民要來適應我們臺灣,而非一味地要求臺灣政府要去對他們面面俱到,這是一項很公平又現實的事情或要求。」(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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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民部門回應對策

  1.移民面談人員(官)對受面談者之態度應朝正向改變
  移民署外勤單位除查核護照之國境事務大隊外,與新移民或其配偶接觸最多的是各地專勤隊與服務站,其中服務站當然是為新移民提供各項延期居留或法規諮詢之服務,但專勤隊則是擔服失聯移工查緝、停留改居留面談之工作,扮演執法者之角色,所以自然可能造成言語對話較為嚴肅,但恐須加強面談人員之進退禮節與依法行政之觀念,方符合尊重人權之趨勢。
  「我覺得臺灣的面談與查核機制應該更加細膩與尊重受面談人,移民署應該要有專責查核小組,必須對用字遣詞更加注意,不要有侮辱人的言語出現。我目前是無國籍人,既放棄母國籍,也因沒有良民證,導致我無法申請臺灣的身分證。我認為在國籍法申請身分證時,不要放棄國籍的話會很好,就是保留雙重國籍。比如我們放棄母國籍,也不知道何時可以通過,這樣放棄母國籍有意義嗎?我覺得移民署對我真的不友善,他們的態度如在泰國就完蛋了,真的把我們壓很低,看我們外籍不是人,就是歧視我們。」(J-3)
  2.與戶役政電腦系統連線,令申請居留更方便
  現在之戶政系統均能透過網路互通,希望能令移工以外之外籍人士居留案件也能跟戶政一樣,不限制須於戶籍地辦理之。尤其是在幅員遼闊之縣市尤其重要,例如:新北市服務站位處中和區,但新北市各地之交通便捷度差異性大,若外籍人士能透過大眾運輸如:搭乘捷運赴臺北市之服務站會更加方便。
  3.加強與友軍橫向聯繫配合之能力
  移民署之查核聯繫系統應與戶軍警檢調等系統做配合與更新,例如:林克穎變裝易容潛逃出境之案例,還有國際刑警組織所發之紅色通報警示等,藉由情資交換、計畫分工等,將能有任務達成事半功倍。
  4.宜在行政院之層級,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辦公室(或委員會)」
  「所以有討論到移民政策是否要拉高到院的層級,目前在行政院裡有新住民發展會議,去做跨部會的統合,要來照顧新住民,畢竟它只是一個任務組織,非正式的編組。新移民輔導的區塊牽涉甚廣,可能牽涉到衛生福利部要看醫生、交通部要考駕照、教育部的受教權,當然內政部也有。可是,移民署隸屬內政部,所以移民署長講的話,教育部長會聽嗎?正常來講應該不會,所以如此的政策架構是不妥當的,這其中應有改善的部分。」(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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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機關回應對策

  1.提升外事警察執法功能
  因法規陳舊、法位階低,易使民眾有未依法行政之觀感,這對法治國原則掛帥之臺灣法治實在是一個急需改變之地方,警察職權從警察勤務條例之授權模糊,經由大法官第535號解釋,而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誕生,以彰顯保障人權與警察依法行政之原則,但外僑戶口查察實施作業規定於1987年9月29日頒布,不只屬於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又因立法過於久遠,不僅不合時宜,更對民眾之權益無法有效保障。
  「我們查訪是沒有強制力,基本上還是需要當事人同意,該訪查沒有法律效果,只是例行的行政查訪,所以(警察)移民法規規定事項沒有造成我處理不便之處。相關的外事查察法規有傾向將外籍配偶當記事人口查訪,但沒有如家戶訪查有規定配套,雖有將她們列管,但警察實在沒有太多強勢作為。我有遇到訪查不給查察的案例,有一奈及利亞男性娶臺籍老婆,在世大運前要加強訪查轄內外籍人士,可能是那家來臺較久,比較老油條,她除制止我們拍照,也會質疑我們的問題有涉及她個人的隱私,說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會直接去拒絕我們訪談。另我們轄內東南亞配偶以女性居多,目前沒有遇到東南亞籍的男性配偶。」(E-5)
  2.外事警察執法必須落實
  因上級單位對查核外僑或外國人身分並不重視,在以績效掛帥之警察機關,若無足夠之誘因配合,對於勤、業務繁重之警察人員而言,的確無心也無力在外事業務上多增一分心思。還有,因內政部移民署之成立與任務劃分,外事警察扮演之角色日漸弱化。為有效增強外事警察擔負之職權,應可考慮修法或積極授權,強化外事警察之職權與責任。即是藉由透過修法或積極授權,以強化外事警察之職權與責任,例如:對內之作業規定可以加強考核;對外之法律或辦法可以在修法時加強條文內容之完備。
  「我們負責的是查訪是根據外事責任區訪查服務規定,以及外事訪查辦法(外僑戶口查察實施作業規定,1987年9月29日頒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規定1個月要4小時訪查10戶,我們要寫訪談紀錄表後送警察局,這是目前臺中市的作法。我們查訪是以拿居留證的為主,若她拿身分證後就不會去查訪。」(F-4)
  3.強化與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分工合作打擊犯罪之功能
  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很適合擔任警察之外事諮詢人員,她們多擔任外事諮詢人員或通譯人員,尤其是對外籍移工之情報蒐集,比如:她們之小吃店多為外籍移工所光顧。希望藉由事先之情資掌握,能夠有效遏阻犯罪於未然。
  「我覺得外籍配偶很適合擔任我們的外事諮詢人員,因為她們會接觸較多的是移工,所以她們蠻適合擔任外事諮詢人員或通譯人員,她們多為外籍配偶,並有建立相關人才資料庫,針對外事情資蒐報,尤其是對外籍移工的情蒐,比如:她們的小吃店多為外籍移工所光顧。外籍配偶若為家暴受害者,一樣由分局防治組的家防官受理後,再移送至地檢署。另涉外案件由外事警察處理,牽涉到外國人或外國地或是一些外國事務,和一些通報流程給警察局或她們的駐外館處。若外籍配偶受家暴,同樣是依家暴規定受理,她們沒有區分。另外,家暴與性侵害都有一定的受理流程。」(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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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可行回應對策

  1.考試院人才考選機制或門檻宜放寬 部分國家考試考選門檻或題目設計不利外籍人士通過,例如:外語導遊領隊考試項目的中外歷史、中外地理對非母語之外僑而言,過於困難,導致及格之比例過低。
  「還有東南亞觀光客來臺灣,目前缺很多越南語導遊,希望可以放寬考照門檻。」(L-3)
  2.衛生福利部之健康保險卡之申請宜放寬時限與資格
  對需要長期居留在臺灣之外籍配偶或留學、工作者,使用健保卡必須在臺必須住滿6個月才能申請,造成居留之女性若有重大疾病或有分娩之需要,必須額外付出龐大之醫療費用。
  「來臺居留滿6個月才能申請健保卡,這對我們是一個困擾,因為這個期間內可能會生病或懷孕,會必須額外支出很大的診療費用。另有居留證就可以直接去申請工作,這對我較無影響。」(L-6)
  3.因多數新住民多從事翻譯及居家幫傭之工作,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宜大幅提高通譯與長照員時薪
  總統蔡英文女士於107年1月13日前往南投與當地新住民舉行座談[36],東南亞籍外籍配偶訴說自己多擔任通譯與長照員之工作,其薪資給付採計時薪制,希望薪資能夠提高。總統回應除通譯保障每小時300元計算,長照員配合政府長照2.0政策有32000元之月薪,並會提高長照員之時薪基準,以確保國家照顧新住民之美意。此舉除提高國民平均薪資所得,亦能對政府長照政策能夠落實執行,實為一舉數得之良方。
  4.教育部與勞動部打造新住民學以致用之一條龍管道
  東南亞籍新住民在總統之座談中,有提及希望能有更多之就學進修之機會,一來有更多之學識才能可以選擇自己理想之工作外,可以因學以致用而有多元之就業管道;也能避免因不知法律而誤觸法網,徒增司法資源、訴訟經濟之浪費,並加速融入臺灣社會,能替臺灣社會多付出自己一分心力。
  5.外交部等政府機關應加速國際化之腳步
  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為例,其全球資訊網已有提供中、英文版本[37],但對中、英文閱讀能力均較為弱勢之東南亞籍新住民可能也會很吃力,尤其是政府之政策或法令宣導等均是中、英文版本。所以,政府在許多方面可以做得更細膩與貼心,比如:提供更多東南亞籍之語言版本,令所有居住在臺灣之新住民可以能即時獲得或更新居留、歸化之資訊或機會。
  6.內政部統合戶政司、移民署、警政署通報聯繫機制
  警察機關與戶役政系統合作,可以作為移民署通報失蹤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或失聯移工之路徑,執勤於第一線之行政警察用隨身小電腦就可以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受臨檢人之個人照片與刑案資料,這對移民署專勤隊是一個很好之參考範例,對失蹤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或失聯移工也能建立一大數據資料庫,應能達成科技辦案之成效。
  7.外交部加強外館境外面談之把關機制
  外館對於要移居臺灣之新移民應能加強面談之把關機制,避免部分新住民因而藉結婚之名,而行非法工作之實,還有,外館處應增加翻譯之服務,可以在當地聘請華僑或留學生擔任受面談者之語言或文書翻譯,減少新住民遭仲介公司之剝削與壓榨。
  「我認為外館還是要查清楚,面談看夫妻是否是真結婚,必須讓面談過程更加清楚,不要因為語言不通而造成誤會,容易被誤認為是假結婚。還有,我們泰國女性嫁來臺灣,因學歷多為國中以下,容易被仲介公司剝削服務費,以及泰女與仲介公司的溝通瞭解也有落差,容易被面談官誤會是假結婚。所以,我覺得泰國應有證件代辦的基金會,可以減少這些問題。」(I-7)
  8.建請警政署精進外事法令之修正力道
  目前之外事警察法規過於陳舊,又無授權外事警察面談外僑或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拘束力,導致警察在外僑面談與協助之執法功能弱化,期盼能藉由法務部與警政署法制室之合作,對相關母法進行修正,令法律能與時俱進,避免不合時宜之法令成為執法者與人民之負擔。

伍、結論與建議


  依據移民署106年11月30日資料[38],臺灣地區現持有效外僑居留證(在臺)之外籍配偶(不含大陸與港澳籍)統計43234人(男: 12841人,女:30393人),其中女性以越南、泰國、印尼分居前3名,人數合計就占26000餘人,遠較其他國家為多,另外裔、外籍配偶人數(不含大陸與港澳籍)歸化取得我國籍人數亦達176408人,也是以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等東南亞國家占超過9成以上之人數,足見東南亞新移民之數量已成為臺灣政府與社會不容忽視之問題;加之,總統與行政院等部門亦在多個場合中,提及我們對東南亞新移民之照顧與協助,所以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生活適應與政府(含警察)回應自然顯得格外重要與迫切,如此方可預見問題,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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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

  藉由東南亞問題之四個面向(政策、法制、執行、環境)了解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生活適應與困難點,期盼藉由政府與民間通力合作,及早發現問題並克服挑戰,以下是從文獻資料與深度訪談所得之研究發現:
  (一)政策面向
  申請臺灣歸化時需放棄母國籍,雖然政府有傾向開放歸化時保留母國籍,但仍不包含一般歸化者。若在不妨礙國家安全之前提下,應可適度保留欲歸化者之原國籍,以順應人力、人才國際化之世界潮流。
  (二)法制面向
  外事警察法規過於陳舊,又無授權外事警察面談外僑或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拘束力。加上,警察上級對外事業務相對冷漠之態度,致整體外事警察執法功能不彰顯。
  (三)執行面向
  移民面談人員必須發揮同理心,對面談者勿有先入為主之假結婚心證。移居或歸化者最常遇見者,就是移民署之專勤隊與服務站人員,相關人員若能第一時間展現專業度與親切度等軟實力,會對臺灣政府之正面形象大幅加分,也能提升機關整體給民眾之觀感。
  (四)環境面向
  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工作選擇性少與夫家之歧視舉動,造成新移民之經濟來源不穩定與文化適應不良。新住民先天在語言與文化差異之劣勢,若加入政府或民間歧視等後天失調等因素,往往會增加新住民之困擾與挫折。另外,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或移工在缺乏原鄉之支持網絡時,若無其移入國之介入協助,往往會增加社會犯罪之潛在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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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一)我國政府對於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移入政策宜結合新南向政策,並使其具有一貫性與前瞻性
  基本上,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移入,對我國之人口、經濟、社會、文化等,均具有正面之效益。是以,無論是新住民火炬或培力計畫,或近年之政府新南向政策,均是希望透過人流、物流或經流之互動往來,達到臺灣與東南亞地區有更緊密之結合,新住民配偶與新二代其實就是很好之橋樑或媒介,透過彼此互惠合作之方式達成雙贏之目標。因此,政府施政之計畫必須有願景,執行也必然要延續。
  (二)涉及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與照顧輔導問題之法制工作亟需要政府之跨部門通力協助與合作
  新住民之照顧問題是各面向的,必須經由跨部會之分工合作與聯繫,始能予問題對症下藥,若只是單方面之單打獨鬥,勢必會有見樹不見林之缺失,以及事倍功半之遺憾。
  (三)牽涉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實際執法層面,政府之執法宜剛柔並濟,依法行政又不缺乏同理心
  對於東南亞新移民移居或歸化臺灣之過程,必須有從頭到尾之把關考核制度,不要有頭重腳輕或權責失衡之安排,例如:外交部之簽證核發及移民署之面談考核,必須有緊密之分工與聯繫,方能篩選合法又優質之新移民進入臺灣。
  (四)給予新移民有更多充實自己學歷、經歷之機會,令其快速融入臺灣社會,建立與臺灣原生國籍人士之互信基礎與和諧共生[39]
  新移民是臺灣新外來住民,我們必須視為一體,藉由認識了解進而合作互助,令新住民成為臺灣之新生力軍。其中,提升新住民之學識與工作經驗,不僅令他們因獲得工作而有穩定經濟基礎,更能增加臺灣整體之和諧與安定,令臺灣真正成為一個適合移居之幸福寶島。
  (五)運用三級犯罪預防模式[40],及早發現潛在之危險犯罪因子,以消弭家暴等犯罪問題於無形,甚至令因而可能產生之損害降至最低
  由於東南亞籍新住民之經濟條件大多較臺灣原生家庭來得差,在相對剝奪感之心理作用下,新住民或新二代是有較高之比例成為潛在之家暴受害人,因此運用三級犯罪預防模式,來對家暴等犯罪之危險因子做預防或消除,此舉能藉由犯罪預防之投入,達成犯罪防治之成果。
  (六)建請儘速通過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並於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之中,建置家庭團聚權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內含家庭團聚權),並對其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族群融合。
  (七)政府宜妥適解決東南亞婚姻新住民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需放棄原母國籍,有可能成為無國籍人士之困境
  實務上,較常遇到之情形,係為東南亞婚姻新住民於居留時期尚未領到身分證即離婚,易變成無國籍人士,如欲擬恢復原國籍亦相當困難,政府對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歸化政策應有完善之制定與配套,對相關之歸化機制應要求更為人性化、細膩化,勿令無國籍人士之情形增加,成為人球般任人宰割之作法並不可取。
  (八)精進外僑戶口查察之機制,並強化外事警察之相關權責與功能,且能兼具治安維護與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人權保障
  落實查察審核與人權保障是同等重要,強化外事警察之相關權責與功能,並能保障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人權,係我國政府推動友善移民環境之重要目標與期許。
  (九)涉及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健康保險卡之申請與持有,衛生福利部宜放寬時限與資格
  在涉及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健康保險卡之申請之區塊,依照衛生福利部目前之規定[41],東南亞婚姻新住民須住滿6個月始能申請健康保險卡(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建請衛生福利部宜放寬時限與資格,以利保障東南亞婚姻新住民之健康權及其新生兒產前檢查之權利。
  (十)宜在行政院之層級,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辦公室(或委員會)」
  新移民輔導之區塊牽涉甚廣、多元,計牽涉以下之相關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外交部、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勞動部……等,故為了事權之統一,宜在行政院之層級,成立「移民政策與法制辦公室(或委員會)」。
  (十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之人才考選機制或門檻,宜適度提升第2試口試成績之比例,俾利新住民通過導遊之國考
  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對於從事導遊、領隊人員相當有意願,但受限於中文之能力,並不容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之國考,本文建議,或可適度地提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第2試口試成績之比例,俾利新住民通過導遊之國考,提升東南亞婚姻新住民從事導遊、領隊人員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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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42]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總說明[43]---隨著婚配關係、商業貿易、職涯選擇以及文化交流等因素,使得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統計至民國106年7月底止,新住民的人數已經超過52萬人。儼然已成為我國繼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及原住民這四大族群之外的第五大新興族群[44]
  依據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部分,第十一項前段,「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等規定,可知我國憲法以促進族群平等為總綱以及人民之權利規範。憲法增修條文則是將促進多元文化,作為我國基本國策之明文規定[45]
  惟,憲法所指之平等為實質之平等,而非齊頭式平等,國家應就各族群狀況、條件以及情形不同,而為有差異之作為。促進多元文化也不應侷限於單一或少數族群,而抱以「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之氣度,對於多元文化包容、接納、保存甚至予以發展[46]
  是故,偉大的國家都會善待且歡迎新住民,讓她成為離鄉背井人士拼搏與圓夢之地。因此,關懷新住民族群、瞭解新住民語言和文化內涵、建構多元文化公民社會、促進族群交流與和諧,進一步落實族群融合是國家重要的發展方向。基於上述理由,特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以資保障,其要點如下[47]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之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本法所保障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服務機關之設置,以及相關職掌業務。(草案第四條以及第六條)
  五、主管機關依法設置前,本法相關事務,以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討 論。(草案第五條)
  六、為推動新住民相關事務,而制定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為推動新住民語言以及文化,以促進與我國社會相互交流、融合之規定。(草案第八條以及第九條)
  八、鼓勵新住民研究相關學術發展,進一步培力儲備人才,並且建立人才資料庫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九、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社會不因語言的關係,而導致洽公有所困難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為促進新住民相關學術之交流合作暢通而制定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保障國內新住民工作權之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保障國內新住民之生存權以及其尊嚴之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為保障新住民接近和使用媒體的權利外,亦推廣相關文化及語言予我國社會,促進族群間的語言及文化交流。(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以保障其參政權。(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本法施行日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48]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49]
條文 說明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並對其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法。
為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進一步達到,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目的。為保障國內新住民之基本權益,應制定法律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障,以促進我國成為多元文化、語言,共存共榮之祥和社會。是故,乃制定本法以資保障。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新住民如下:
  一、配偶為臺灣地區人民,而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已歸化成為本國國民或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居者。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本法之新住民非針對單一血統、種族與來源而言。本法定義之新住民係指,原或現國籍為外國與無國籍者。以及原或現為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抑或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第三條(保障對象)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新住民身分者及其子女。
本法定位為新住民權益保障之「基本法」。是故,有鑑於目前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仍有諸多不便處,且新住民家庭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大多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是故,本法將新住民與其子女一併列入保障,以符合本法立法意旨,並維護人權。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相關事宜。
中央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多元服務相關事宜。
第五條(跨部會首長會議之召開)
  前條委員會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新住民政策之宣示,例如本法所列,「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劃設、輔助新住民文化產業創新提升、設置新住民相關事務之國家考試、建立新住民無障礙語言環境、獎勵製作新住民媒體節目、補助新住民社會與醫療福利、鼓勵新住民與我國本土社會間之學術文化交流,及新住民相關全國事務審議、協調等事項」於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立前,必要時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進行會議。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設置新住民行政局,提供新住民就學、就業、扶助、經濟活動,文化、族群融合等多元服務。
  一、新住民事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二、地方由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行政局,執行新住民多元服務相關業務。
第七條(設置發展基金及來源)
  政府為培力新住民推動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以及第十七條之事務與獎勵措施,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由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定之。
  前項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民間捐款、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為協助我國之新住民適應我國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故而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並且明定其來源。
第八條(推動新住民文化發展)
  為加強新住民文化及產業傳承與發揚,政府應設北、中、南、東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任用一定比例之新住民導覽人員,介紹與推廣新住民語言以及文化。其任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業務於本法第四條委員會設立前之施行,應協調移民署配合辦理。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
  一、藉由選定新住民人數較多之特定聚落,作為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以此保存新住民語言與文化,並且使我國本土之國民能夠了解新住民語言與文化,藉以達到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之政策目標。
  二、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應以新住民為導覽介紹人員,以助新住民就業與推廣文化及語言。重點發展區之人員任用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
  三、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其內部設置,應與移民署協定管理。
  四、中央、地方服務機關以及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應以國家考試項目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招考處理相關事務之公務人員,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
第九條(鼓勵語言與文化交流)
  政府應辦理新住民語言之認證與學習、建立新住民語言資料庫,鼓勵新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華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特殊教育協助。
  一、為期使新住民語言得以發展與交流,政府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增進新住民語言學習之誘因。
  二、透過新住民語言師資之培育以及人才資料庫之建置,鼓勵各級學校、家庭及社區開設新住民語言學習課程,使新住民語言及文化得以順利發展並且交流順暢。
第十條(鼓勵學術發展,培力儲備人才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
  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新住民知識體系。
  前項所培力之新住民事務人才,政府應建立人才資料庫統整規劃,適才運用。
  一、為使新住民語言與文化,發展及交流順利,政府以透過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新住民知識體系。以鼓勵大眾學習新住民語言與文化,並培育新住民語言與文化人才。
  二、另應建立新住民學術資料庫,提供新住民相關學術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等運用。
第十一條(建立無障礙語言環境)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為顧及新住民洽公需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新住民各國語言播音、諮詢、或通譯等服務,以落實新住民語言無障礙環境。
第十二條(建立交流管道)
  政府應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連結之措施,以促進新住民與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
為配合國際化,應從國內進行,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地區與國家,應從新住民連結母國著手,藉由新住民建立順暢的交流管道,間接促進我國與新住民母國間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合作交流,使我國能夠從本土出發走入國際。
第十三條(工作權之保障)
  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輔導新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
新住民因文化、語言、風俗與生活習慣等背景因素,導致在我國就業不易,且常受不公平之待遇,政府應提出具體措施保障其工作權,以維繫其基本生存,為因應上開情事,故應提供同工同酬之工作環境及公平升遷之機會。
第十四條(關懷補助)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 政府對新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資源無力承擔者,應予補助。
  一、政府應關懷新住民與提供融入我國當地社會之必要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以保障其人權。
  二、政府應對於無資力參加社會保險與醫療照護以及社會福利者,應予以適當之補助。
第十五條(獎助媒體近用權)
  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新住民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之媒體。
  前項對於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媒體事業,政府得予獎勵或補助。
  一、鑑於現有媒體播製專屬新住民節目數量,相較起目前新住民於我國人口數明顯不成比例,且又屬短時間的間歇性撥放。除不足以保障新住民對傳播及媒體的接近和使用媒體的權利外,亦無益於推廣相關文化及語言予我國社會,阻礙了族群間的語言及文化交流。遂明定政府應扶助相關公共媒體經營機構,規劃設立全國性之新住民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媒體之媒體。
  二、現行商業媒體基於營業利益考量,對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之意願缺乏,為提升其製播意願,遂明定對製播新住民文化節目之媒體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十六條(鼓勵公共參與)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新住民為我國國際化的起點,應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成為我國之堅實人才,藉由新住民出發邁向國際。
第十七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規定本法之施行日。

  作者於2019年元月,在本文文末之補充資料及感想如下:
仍待解決問題 可行之因應對策
1.新住民二代升學過半以私立技職為主,多居教育弱勢;另母語教學師資普遍不足。 鼓勵新住民二代發揮其多語言優勢,教育機關對學校有關新住民母語教學應有完整落實執行與嚴格考核機制。
2.新住民受限於就業環境陌生與專業職場能力不足的困境,投入職場的質與量均待加強。 政府與民間企業通力合作,給高度工作熱忱的新住民有完善的職前訓練與友善的工作環境,例: 「麥當勞職場體驗─新住民召集令」活動。
3.新住民來臺未滿6個月適用健保補助疑問。 國民健康署重申,新住民只要持有居留滿6個月的證明文件,就能在臺灣繳納健保費用,享有相關醫療資源,然來臺工作之新住民,則須從工作當日起由受雇單位投保健保;但若居留不滿6個月又無業,只要配偶是臺籍,可向衛生所出示戶口名簿、居留證明文件,就能有健保補助的產檢服務。
4. 新住民二代仍有受歧視事件。 愛鄰社區服務協會的微電影「我的火星媽媽」仍透露出新住民受歧視的悲歌。在臺灣社會仍以崇美哈日韓的風氣下,對東南亞地區與人民尚有落後與野蠻的錯誤觀念。為根本解決問題,須從政府與學校廣為宣導與教育,方能拓展臺人正確的國際視野。
5.在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領域,部分新住民被迫工作12小時,僅領9.5小時薪資,已違反相關之法令規定。 違反相關法令及平權政策之規定: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四.違反法務部之平權政策: 法務部為鼓勵國人多元文化包容,強調「人權尊重」、人人自由、平等,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身分等而受到歧視,規劃結合警察廣播電臺,共同合作辦理「童‧新‧原」權益保障全民廣播宣導創作大賞活動,邀請廣播專業人才踴躍參與徵件,透過豐富、多元、活潑的宣導內容,強化兒童、新住民、原住民相關權益之保障[50],展現政府積極推動新住民之平權運動。
  五.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相關之解釋文,涉及人性尊嚴之區塊:
  大法官羅昌發曾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中,指出人性尊嚴嚴是可以作為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大法官羅昌發主張:「尊嚴一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不同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稱「人性尊嚴」、「人格尊嚴」、「個人尊嚴」、「固有尊嚴」等),雖尚無法律或條約之明確定義,然其一般係指人性的維護、人格主體的維持、對於人之主體性的肯認與基本尊重。尊嚴的保護,已成為普世價值及重要的人權內涵。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以及諸多人權公約,均提及對人性尊嚴 (human dignity)的尊重,或提及所有的人權均源自人類固有(與生俱來)的尊嚴(inherent dignity of the human person)。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前言二度提及固有尊嚴:「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與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該宣言之條文更數次以尊嚴作為人權的重要內涵。例如該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條另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尊嚴之維護更普遍成為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極為核心之價值。前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宣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關於大法官羅昌發上述之高見,本文甚表贊同。在長照機構之領域,部分新住民被迫工作12小時,僅領9.5小時薪資,已違反相關之法令規定,且已侵犯新住民「人性尊嚴」、「人格尊嚴」、「個人尊嚴」、「固有尊嚴」。
  六、違反憲法本文第7條之平等原則: 平等權之特色(重點),整理如下所述:
  1.依據憲法本文第7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以,平等權之射程,僅及於中華民國人民。平等權之射程,不及於非中華民國人民。此種制憲規定,似乎過於落後、不文明。
  2.於歷年來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之中,釋字593號涉及平等權之闡釋,具有重大指標性之意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93號指出,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
  3.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4.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須屬合理正當。亦即,如目的屬正當。且分類標準暨差別待遇之手段與該目的之間亦有合理關聯,則與憲法第七條尚無牴觸。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須有其憲法上之正當性。
  5.法規範所以為區別對待,須屬合理。
  6.且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
  7.凡自由、權利遭受同等損害者,應受平等之保障,始符憲法第七條規定之意旨。
  8.系爭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亦即,假若法規範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目的,係屬重要公共利益,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之審查標準,係為兩者是否具有實質關聯性(釋字626號參見)。玆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是否違憲為例,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而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合平等權之保障(釋字649號參見)。
  9.假若法規範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共利益,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之審查標準,係為兩者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以財稅經濟為例,行政機關在財稅經濟領域方面,於法律授權範圍內,以法規命令於一定條件下採取差別待遇措施,如其規定目的正當,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其選擇即非恣意,而與平等原則無違。主管機關基於長期海關實務經驗之累積,及海關查證作業上之成本與技術考量,乃選擇為系爭差別待遇之規定,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之關聯性,其選擇並非恣意,與憲法第七條之規定尚屬無違。
  10.假若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如為有正當理由,則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亦即,如為差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11.憲法第七條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法律如設例外或特別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減輕或免除人民租稅之負擔,而其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12.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須非立法者之恣意,如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則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保障並無牴觸。倘若,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13.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則差別待遇所欲達成之目的,有可能會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因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14.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15.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釋字682號參照)。釋字682號指出,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682號對於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之解釋,其交互使用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及合理之關聯性。
  16.又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即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17.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當差別待遇所欲達成之目的,涉及人民之生存權之時,則此屬重要公共利益,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以釋字694號為例,是系爭規定所採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其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尚欠實質關聯,其差別待遇乃屬恣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換言之,假若法規範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目的,涉及憲法所保障之人民之生存權,則採用實質關聯性之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釋字701號為例,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故系爭規定所為之差別待遇對避免浮濫或淪為規避稅負達成之效果尚非顯著,卻對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形成重大不利之影響,難謂合於憲法保障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之意旨。是系爭規定就受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18.假若法規範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目的,涉及憲法所保障之婚姻與家庭制度,則採用實質關聯性之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釋字696號為例,系爭規定所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其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採用實質關聯性之審查標準。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19.假若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則目的洵屬正當。
  20.系爭規定實質上縱形成差別待遇,惟並非恣意,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
  2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
  22.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23.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24.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第745號解釋參照)。若目的正當,且其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25.釋字760號指出,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次按容訓量僅係基於純粹行政成本之考量,難謂重要公益。至巡官等員額有限,只有部分考試及格人員得派任巡官,事所必然,無可厚非,惟本應從前揭考試及格人員中擇優任用,以貫徹公平競試、用人唯才之原則。是將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訓之手段,與擇優選才目的之達成間難謂具實質關聯。
  26.縱使有差別待遇或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然尚無恣意或顯不合理之情形,且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故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亦即,假若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但符合以下之要件,仍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1)尚無恣意;(2)或無顯不合理之情形,且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者。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含新住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當差別待遇所欲達成之目的,涉及人民(含新住民)之生存權之時,則此屬重要公共利益,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是本案系爭規定所採以外來人口(新住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其所採手段(同工不同酬)與目的之達成(照護長照機構之病人、住民),尚欠實質關聯,其差別待遇(同工不同酬)乃屬恣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換言之,假若法規範所採取分類標準----以外來人口(新住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及差別待遇之目的(照護長照機構之病人、住民),涉及憲法所保障之人民之生存權,則採用實質關聯性之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本案系爭宜採用實質關聯性之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在此實質關聯性標準之下,其所採手段(同工不同酬),與目的之達成(照護長照機構之病人、住民),尚欠實質關聯,甚至可謂無任何之關聯性,其差別待遇(同工不同酬)乃屬恣意、違法與違憲。
  本文作者所提出之對策如下:宜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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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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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雨瑞,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本文特別感謝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業務隊蔡政杰隊長惠予提供諸多寶貴之意見,令本文更加完整化。亦特別感謝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王寬弘教授及許義寶教授兼主任諸多行政上之協助,特此一併誌謝。

** 孟維德,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亞洲犯罪學學會秘書長。

***馮貴顯,現服務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分隊長。

[1] 石文誠、吳佳霓、王受祿、李怡志、段賽英、楊巧鈴、龔尤倩、陳涵鬱(2014),來自四方:近代臺灣移民之故事特展專刊。臺南:臺灣史博館。頁1-97。

[2] 王翊涵(2011),「我很辛苦,可是我不可憐!」東南亞新移民女性在臺生活的優勢觀點分析。臺北:臺大社會工作學刊。頁93-135。

[3]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2018/8/17),新住民照顧服務內容,107年8月,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41715&ctNode= 29699&mp=1

[4]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2017/11/30),統計資料,106年11月,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41715&ctNode=29699&mp=1

[5] 有關於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相關論述,尚可參考以下重要之文獻:許義寶(2017),我國跨國婚姻之規範與家庭團聚權,收錄於許義寶(2017),移民法制與人權保障,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頁163-202。王寬弘(2016)。移民與國境管──入出國證照查驗概念之探討。載於林盈君(主編),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人權與安全的多元議題探析。臺北:獨立作家,頁53-86。

[6] 潘淑滿(2013),新移民社會工作實務手冊。高雄:巨流圖書公司。頁1-226。

[7] Su Weiling (2017). Reading Marriage Immigration Issue in Taiw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tizenship。頁161-176。

[8] 李盈慧、王宏仁(2008),東南亞概論:臺灣之視角。臺北:五南圖書。頁1-277。

[9]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8/8/17),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107年8月,https://ifi.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36462&mp=ifi_zh

[10]Jennifer Kennedy(2017), What Is an Adaptation? https://www.thoughtco.com/ adaptation-definition-2291692.

[11] 許春金(2010),犯罪學著。臺北:三民出版。頁1-800。

[12] Lucia Kurekova (2017), Migration - Theories Of Migration https://cream. conference-services.net/resources/952/2371/pdf/MECSC2011_0139_paper.pdfMigration - Migration And The Family(2017),http://family.jrank.org/pages/1170/Migration-Theories-Migration.html

[13] MBA智庫百科網站(2018),推拉理論(Push and Pull theory),wiki.mbalib.com/zh-tw/推拉理論。

[14] 陳明傳、蔡庭榕、孟維德、王寬弘、柯雨瑞、許義寶、謝文忠、王智盛、林盈君、高佩珊(2016),移民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200。

[15] MBA智庫百科網站(2018),推拉理論(Push and Pull theory),wiki.mbalib.com/zh-tw/推拉理論。

[16] 陳明傳、高佩珊、許義寶、謝文忠、王寬弘、柯雨瑞、孟維德、黃文志、林盈君、王智盛、蔡庭榕等合著(2016),移民理論與移民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12。George J. Borjas(1989), The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Vol. 23, No. 3, Special Silver Anniversary Issue: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 Assessment for the 90's, pp. 457-485.

[17] de Haas, Hein. 2008. “Migration and development.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nstitute Working Paper no.9. University of Oxford.

[18] Peter Stalker(2001)原著、蔡繼光(2003)譯,國際遷徙與移民:解讀「離國出走」。臺北:書林出版。頁1-184。

[19] 陳明傳、蔡庭榕、孟維德、王寬弘、柯雨瑞、許義寶、謝文忠、王智盛、林盈君、高佩珊(2016),移民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200。

[20] 陳明傳、蔡庭榕、孟維德、王寬弘、柯雨瑞、許義寶、謝文忠、王智盛、林盈君、高佩珊(2016),移民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200。

[21] 陳芬苓(2016),台灣婚姻移民政策與權益保障,2016年兩岸社會福利研討會。臺北:臺北大學。頁1-18。

[22] 潘淑滿(2013),新移民社會工作實務手冊。高雄:巨流圖書公司。頁1-226。

[23] 潘淑滿(2013),新移民社會工作實務手冊。高雄:巨流圖書公司。頁1-226。

[24] 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2008),跨界流離:全球化下之移民與移工(上冊)。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頁2-120。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2008),跨界流離:全球化下之移民與移工(下冊)。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頁12-130。李盈慧、王宏仁(2008),東南亞概論:臺灣之視角。臺北:五南圖書。頁1-277。劉金山(2004),臺灣人口成長與國民小學校數調整之研究。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195。

[25]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之總說明如下:「隨著婚配關係、商業貿易、職涯選擇以及文化交流等因素,使得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統計至民國106年7月底止,新住民的人數已經超過52萬人。儼然已成為我國繼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及原住民這四大族群之外的第五大新興族群。依據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部分,第十一項前段,「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等規定,可知我國憲法以促進族群平等為總綱以及人民之權利規範。憲法增修條文則是將促進多元文化,作為我國基本國策之明文規定。惟,憲法所指之平等為實質之平等,而非齊頭式平等,國家應就各族群狀況、條件以及情形不同,而為有差異之作為。促進多元文化也不應侷限於單一或少數族群,而抱以「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之氣度,對於多元文化包容、接納、保存甚至予以發展。是故,偉大的國家都會善待且歡迎新住民,令她成為離鄉背井人士拼搏與圓夢之地。因此,關懷新住民族群、瞭解新住民語言和文化內涵、建構多元文化公民社會、促進族群交流與和諧,進一步落實族群融合是國家重要的發展方向。」以上,請參閱:立法院(2017),「新住民基本法」草案_法律提案,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620&pid=162662

[26]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並對其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法。

[27]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二條(名詞定義)本法所稱新住民如下:

一、配偶為臺灣地區人民,而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已歸化成為本國國民或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居者。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28]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第三條 (保障對象)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新住民身分者及其子女。

[29] 簡惠茹(2016),外配父母來台定居,移民署專案處理,http://news.ltn.com.tw/ news/local/paper/1029976

[30] 許義寶(2017),我國跨國婚姻之規範與家庭團聚權,收錄於許義寶(2017),移民法制與人權保障,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頁163-202。

[31] 葉立誠、葉至誠編(1999)。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臺北:商鼎。頁1-100。本文將蒐集相關東南亞移民文獻資料為基礎,範圍以期刊、論文、圖書館等相關資料,做相關問題設計,以作為訪談相關人士之前置準備,藉以瞭解東南亞婚姻新住民遇到問題與警察、移民機關之相應處置作為。

[32] 天空部落(2018),研究方法──訪談法Interview Method,https://chuvali.tian.yam.com/posts/18350653。本文以深度訪談做為取得第一手資料之手段,為本文核心價值所在。從東南亞婚姻新住民、警察、移民機關之不同角度為出發點,設計相對應之問卷題目,以獲得較深入或具價值之解決問題之可行方案,以作為相關行政部門或學術單位之參考。

[33] 確立本文之研究設計,以東南亞婚姻新移民、移民署專辦人員及相關實務或學術人員為研究對象,以文獻分析、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理論與實際並重地去瞭解研究標之,期盼能以完整之研究架構,對東南亞婚姻新移民之問題可以對症下藥。

[34] 以臺灣之東南亞婚姻新移民目前遭遇問題為探討重點,並輔以目前之處置機制和可行之建議方案,作為研究動機與目的。

[35] 將錄音之訪談資料轉換為逐字稿,將訪談對話內容編號。編碼原則將所有訪談對話內容列入分析,而與研究主題毫無相干之內容,予以剔除;在分析時,再酌予納入本文所蒐集相關文獻之資料,一併進行討論與剖析。

[36] 蘋果日報網站(2018/1/13),新住民盼提高長照時薪 蔡總統允諾:計算基礎來處理,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3/1278138/

[37]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2018/1/14),首頁English,https://www.ncpb.gov.tw/home.aspx

[38]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2017/11/30),統計資料,106年11月,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41715&ctNode=29699&mp=1

[39] 孟維德、黃翠紋(2016),不同國籍新移民生活適應與需求之實證研究,展望與探索,14卷4期,頁36-74。

[40] 黃翠紋、孟維德(2012),警察與犯罪預防。臺北:五南圖書。頁1-451。

[4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018),外籍人士投保規定──外籍人士參加健保相關規定說明,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C09E8D 2218D8E740&topn=CB563D844DBDA35A

[42]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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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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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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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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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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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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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立法院(2017),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印發,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1217號,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49]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17),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34、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立法院公報106卷87期(總號:4489),頁1~106),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立法院(2017),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印發,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1217號,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bcb700721400011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00A0000000953db9

[50]法務部(2014),法務部新聞稿---心手相連、人權大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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