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壹、前言
貳、各類毒品之本質及其危害性之分析
》一、海洛因之特色及其危害性
》二、美沙冬之特色及其危害性
》三、MDMA之特色及其危害性(在台灣MDMA被稱為快樂丸、搖頭丸)
》四、甲基安非他命之特色及危害性
》五、Ketamine之特色及其危害性(在台灣,Ketamine被稱為K他命,或是愷他命)
》六、一粒眠(nimetazepam)之特色及危害性
》七、FM2之特色及危害性(在台灣,FM2被稱為強姦藥丸、約會強暴藥丸)
參、毒品先驅物之管制
肆、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之觀點探討施用毒品除罪化面臨之困境
伍、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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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號 | 主要爭點 | 解釋文摘要 | 對毒品危害之觀點 |
第194號 | 處以死刑是否違憲 | 立法固嚴,亦為必要之制定 | 因戡亂時期,倘不澈底禁絕煙毒,勢必危害民族健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
第476號 | 處死刑、無期徒刑符合比例原則 | 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為必要 | 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身體法益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 |
第512號 | 限制上訴最高法院是否違憲 | 為強化刑事嚇阻效果,所設特別刑事訴訟程序,尚屬正當合理限制 | 鑑於煙毒危害社會至鉅,及其犯罪性質有施保安處分之必要 |
第544號 | 處自由刑之規定是否違憲 | 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尚屬相符 | 施用毒品,或得視為自傷行為,然其影響施用者之中樞神經系統,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積習成癮,禁斷困難,輕則個人沈淪、家庭破毀,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為家庭或社會之負擔;重則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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