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問題之現況與回應對策》


柯雨瑞**蔡政杰***


【要目】

壹、前言
貳、國際人口販運之現象、特色與防制作為
一、國際人口販運之現象與特色
二、國際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防制作為
參、全球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重大新挑戰──2C3D1I1R
肆、台灣面臨人口販運問題之檢討與回顧
伍、台灣因應人口販運問題可行之回應對策
陸、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摘要】

  人口販運是相當古老之犯罪問題,國際刑警組織將其認定為當今國際社會中,最嚴重之三大犯罪問題之一。近年來,全球在打擊人口販運犯行之際,亦遭受相當大之新阻礙與挑戰,此項新興之障礙,被命名為2C3D1I1R──誤用同意權(consent)、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convictions)之比率偏低、收容、遣返、令人口販運被害人失能、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辨識(identification)成功之比率低落、不重視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
  再者,在台灣防制人口販運之建議方面,本文提出以下之建言,供社會大眾參考,如下所述:
1.在整體策略(戰略)上,台灣宜繼續精進4P與積極強力掃除2C3D1I1R之障礙;
2.植基於以防制人口販運之相關法令規範為根本,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之起訴與定罪;
3.積極調查、偵處並起訴涉嫌於遠洋漁船之上,虐待或販運漁工之台灣籍漁船船主;
4.精進我國外勞之聘用與管理機制,並將我國勞動市場之需求,廣作宣傳;
5.不宜對於拒絕協助台灣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之偵審工作者,我國即拒絕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永久居留機制之保護與協助;
6.正視人口販運犯行之嚴重性而適度提升懲治人口販運罪行之處罰額度;
7.修改全台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行動方案和方針,以符合與掌控當今台灣社會人口販運犯罪之實際發展趨勢;
8.釐清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各機關之角色功能與其職權範圍,並能充分協調全台打擊人口販運之各項執法作為;
9.強化涉及人口販運情報之蒐集、整合、解析與運用等相關作為;
10.持續對執法人員、勞動部官員、勞動檢查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相關法律問題之訓練;
11.應大幅提升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成功之比例;
12.台灣宜大力推展「反性剝削旅遊」及「反兒童性剝削旅遊」運動;
13.強化與外國執法調查機關之連繫,並積極推展情報之交換;
14.強化對於台灣附近水域之監視與執法取締;
15.台灣宜將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HIV/AIDS之各項防制服務及作為整合於遣返政策之中;
16.台灣宜大力宣導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機制,令更多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能獲實益;
17.重視人口販運被害人心理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現象,積極鼓勵與宣導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勇於報案;
18.強調與建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罪行之合作夥伴協力關係,確保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資訊能有效共享;
19.台灣宜從需求面降低人口販運之犯行──我國對於買春之人宜進行刑事制裁而非採取行政制裁,藉以強力壓制買春行為;
20.人口販運被害人與雇主之間之契約應屬無效契約;
21.被害人部分違法行為宜加以除罪化;
22.台灣宜與多國簽訂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備忘錄;
23.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結果作為反制人口販運之對策;
24.教育社會大眾積極正視人口販運罪行之多樣性,及其本質之殘酷性、暴力性、迫害性及嚴重性。

【關鍵詞】人口販運、勞力剝削、性剝削、非法移民

A Study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Response Policies for the Human Trafficking Issue
Ko, Yui Rey & Tsai, Chen Chien

【Abstract】

  Firstly, this article reviews and discusses the dilemmas fac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combating the crime of human trafficki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responded by the global community.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is a very old problem.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has recognized it as one of the three most serious crim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day. In recent years, the global governments have suffered and faced considerable obstacles and challenges when fighting against the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These new obstacles have been named 2C3D1I1R --- misused consent, the low convicted ratio of human trafficking offenders, high detention ratio, misused deportation and repatriation, disability of human trafficking victims, the low successful recognization (identification) rate of 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and the inefficiency of correction, trea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for the human trafficking offenders. This paper also examines the problems and issues faced by Taiwan government when combating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Finally,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appropriate recommendat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public and society.
【Keywords】human trafficking, labor exploita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illegal immigrants


。。。。。。。。。。。。。。回要目〉〉
 

壹、前言

  人口販運雖然是相當古老之犯罪問題,但在全球化之潮流中,卻亦是一個新興之議題,國際刑警組織將其認定為當今國際社會中,最嚴重之三大犯罪問題之一[1]。根據統計,國際犯罪組織在人口販運之犯罪所得高達數十億美元[2],又從事人口販運之國際犯罪組織,經常亦從事販賣毒品、槍械及出售偽造文件等不法行為[3],故從事人口販運所得之金錢,常常會被國際犯罪組織用來作為支助其他犯罪所需之開銷[4],亦正因人口販運是屬於高利益之犯罪型態,使得人口販運之犯罪問題一直難以根絕。
  人口販運、偷渡及非法移民三者之關係,可謂緊密地相關,環環相扣。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年所出版之「遷徙者之偷渡」(Smuggling of Migrants)一書中所載,在不正常人口移動中,遷徙(移居)偷渡之行為,事實上,是扮演一個決定性之角色,以利非法移民者能從甲國偷渡至乙國[5];雖然,人口販運之對象不一定經由偷渡入境,亦是有以合法手段入境之情形,但偷渡入境仍為人口販運犯罪中,常見之運輸手法之一[6];另非法移民之產生,有一部分之原因亦是因人口販運所衍生之結果。因此,想要解決人口販運之問題,亦必須同時考量偷渡及非法移民之問題[7]
  在人口販運之定義部分,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之補充議定書」第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之定義,乃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之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情境,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之某人之同意等手段,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之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之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另依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係指:「(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在遷徙偷渡(Smuggling of Migrants,又被稱為偷運移民)之定義方面,則規範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之補充議定書」[8](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Crime)(此乃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附件文件)中之第3條及第6條之條文內涵中。根據上開議定書第3條第(a)款之規定,所謂之「偷運移民」,係指「為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安排非某一締約國國民或永久居民之人,以非法方式進入該締約國」。因上開議定書是對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補充,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之補充議定書」應連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一併予以解釋,亦即,上開議定書亦具有國際法之法律效力。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之補充議定書」第6條則係規定,各締約國應將偷渡行為加以刑事犯罪化。根據上開議定書第6條第1項之規定,「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列為直接或間接地獲取經濟或其他物質利益,而故意實施之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
  (a)偷運移民;
  (b)為得以偷運移民而實施下列行為:
  1.製作欺詐性旅行或身份證件;
  2.獲取、提供或持有此種證件;
  (c)使用本項(b)款所述手段或任何其他非法手段,使並非有關國家國民或永久居民之人,以不符合合法居留於該國之必要規定之方式,而居留於于該國。」根據上述之議定書,可得知國際社會對於遷徙偷渡之行為,並不站在同情或認可之立場,而是使用嚴厲之刑事手段加以制裁之。
  在非法移民之定義方面,有關於「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tion)一詞,尚有另外一種說法,即為「不正常人口移動」(irregular migration),不過,乃以「非法移民」較被廣泛之使用。在國際社會上,聯合國之專門機構之一──「毒品與犯罪辦公室」亦漸漸使用「不正常人口移動」一詞。「非法移民」與「不正常人口移動」於諸多文獻之中,常被混用之。因兩者具有可替代性,故本文就先針對「不正常人口移動」下定義。在國際社會及學術圈內,有關於不正常人口移動之定義,最被人們廣為接受者,乃為「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簡稱為IOM)之定義與見解。 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之文獻資料[9],偷渡與人口販運有以下之最主要差異點:
  一、利益(潤)之來源不同[10]
  人口販運罪行之最主要利潤來源處,以及主要之目的係為「剝削」。相反地,偷渡私梟之利益來源,則為協助偷渡者非法入境或停留。當私梟順利地協助遷徙者非法進入他國或停留之後,偷渡者與私梟兩者間之關係,即告結束。綜合上述,人口販運罪行之構成要件中,非常核心之要素,乃為「剝削」。「剝削」是人口販運罪行中,至為重要之要素。
  二、跨國性質[11]
  在遷徙偷渡之行為態樣中,通常會涉及至少2個國家以上,且具有跨國性質。偷渡之目標,乃在於幫助某人以非法之手段從A國進入B國;偷渡之概念,係著重在利用非法手段,協助他人非法進入他國或非法停留,它具有跨國性。在人口販運方面,於某些情況之下,亦會涉及利用非法之手段,協助某人進入或停留於另一國家;在一般而論,並非如此。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中途運送及停留於他國之情形,亦有可能透由合法之方式進行之。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並不會限定於不具備合法之機會進行遷移(移居)。在地點方面,人口販運罪行之發生處,有可能是在國內,而不會涉及任何之國境移動。人口販運所涉及之範圍,包括跨國及國境之內,兩者可能均有之。
  三、被害特性[12]
  在偷渡之行為中,不必然一定會涉及遷徙者之被害性。偷渡之遷徙者對於其被私梟進行偷渡之行為,通常是知情,且加以同意之。然而,在整個偷渡之流程中,私梟有可能會對於偷渡者施加暴力,或從事威脅偷渡者生命之犯行。當偷渡者之身體或生命遭受威脅時,在此情況下,不排除偷渡者有可能會撤回其最初之同意與承諾之可能性。與偷渡相反的,人口販運罪行之本質,它是一種侵犯他人之犯罪,人口販運本身即是一種罪行。
  在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方面,則不存在同意與承諾之現象。假若人口販運被害人遭受他人綁架或販賣,此時,被害人不會同意之。另外一種之情形,係人口販運私梟透由詐欺或暴力等不法之犯罪手法,而掌控被害人。此時,即使被害人作出同意或承諾,因此種同意,係出於在他人不法之控制下作出,故不具法律效力[13]。主要之法理,在於契約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根據國際遷徙政策發展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 Migration Policy Development)之定義,偷渡或非法移民雖然是違反國家移民政策之行為,但偷渡者或非法移民者之權利,並不一定會遭受侵害;然而,遭受人口販運之被害對象,卻是被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而進行剝削行為,因此,其基本人權是被剝奪的[14]
  為何有必要對於偷渡與人口販運作詳細之區別?從實務與法律效力之觀點著眼,兩者之區別具有重大之意義性。被人口販運之人,她(他)是具有被害人之資格,一般被稱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賦予法律上之權利,可接受法律保護與經濟財政上之補償(助)。相對而論,偷渡者則無此種權利。


。。。。。。。。。。。。。。回要目〉〉
 

貳、國際人口販運之現象、特色與防制作為

一、國際人口販運之現象與特色

  人口販運之現象,可謂是21世紀版之奴役制度[15],嚴重地侵害人性尊嚴。有關於國際社會人口販運罪行之趨勢部分,根據美國國務院「監控暨打擊人口販運辦公室」所出版之「人口販運報告書」[16]中所載之文獻及統計數據,於國際上,人口販運罪行之總體趨勢,如下所述(以全球人口販運罪行之趨勢為計算標準):
  1.針對全球成人及孩童而論,遭受被剝削及被債務束縛之勞工,與被性剝削之被害人,全球合計約1,230萬人;
  2.於2009年,全球各國成功地將人口販運私梟定罪之罪犯總數,合計約4166人;於2013年,全球各國成功地將人口販運私梟定罪之罪犯總數,則合計約5776人;
  3.於2009年,全球各國成功地將勞力剝削人口販運私梟定罪之罪犯總數,合計約335人;於2013年,全球各國成功地將勞力剝削人口販運私梟定罪之罪犯總數,則合計約470人;
  4.於2009年,全球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之總人數,合計約49,105人;於2013年,全球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之總人數,合計約44758人;
  5.被起訴之人口販運罪犯人數與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人數之比值,計為8.5%。亦即,在每100位被害人中,計起訴8.5位人口販運罪犯;
  6.被成功地鑑別為被害人人數與估計為被害人人數之比值,計為0.4;亦即,在100位被評估為被害人之中,成功地鑑別40人為被害人,兩者之差距,達至60%;
  7.依據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17](又名為「巴勒莫(摩)議定書」)之規定,全球各國根據各自所屬之法律,已對人口販運私梟進行定罪之國家數目,計為62國;
  8.全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盛行率,約為每1,000位居住者之中,有1.8位人口販運被害人;
  9.在亞洲及太平洋地區,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盛行率,約為每1,000人之中,有3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以,亞太地區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盛行率,高於全球之平均值(每1,000人之中,有1.8位被害人),約高出全球平均值之1.7倍。

。。。。。。。。。。。。。。回要目〉〉
 

二、國際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防制作為

  依據美國國務院之觀點,在1998年時,由於當時之柯林頓總統簽發「防制對於婦女與孩童進行販運行政備忘錄」(President Bill Clinton’s Executive Memorandum on the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美國政府業已大力倡導基於3P之模範政策,用以反制人口販運罪行,此「3P」係為: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與預防(prevention)。後來,另外陸續新增加1P之模範政策,名為夥伴關係(Partnerships)[18],如下所述。
  (一)起訴(人口販運罪犯)[19]
  美國國務院指出,人口販運之本質,它是一種犯罪,此種犯罪之性質,近似於殺人(謀殺)、強制性交及誘拐罪行。對於「巴勒(摩)議定書」(Palermo Protocol),又名為「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行為之補充議定書」[20]之所有締約國而言,將人口販運行為加以刑事犯罪化,是法律上之強制規定。美國政府認知起訴人口販運罪行之重要性,故已將此種機制落實及反應至美國之實際執法中。然而,令人感到相當抑鬱之處,仍有不少國家對於人口販運罪行之起訴作為,每年之起訴率,實過於偏低。
  國際社會各國實應儘速通過現代型之法律,禁止各種類型之人口販運行為,特別是應聚焦於防制被害人被奴役之部分(focusing on the enslavement of victims),而非聚焦於防制被剝削勞工或被性剝削婦女之召募及運送工作(rather than the recruitment and transportation of workers or people in prostitution)。上述之作法,是有效地遵守「巴勒莫(摩)議定書」及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最低要求之第一個重要步驟。亦即,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律建制,根據美國國務院之見解,核心之重點工作,應在全面性地禁止各種人口販運之形式,特別宜強調防制被害人被奴役之部分。
  上述所建構之法律,如欲有實質之意義,這些法律應被落實執行。徒法不足以自行,重點應在於實際之執行。2009年全球各國對於人口販運罪行之定罪人數,總計約為4,000人。假若全球每年之人口販運罪行之定罪人數,仍維持在4,000左右之人數,它顯示出一種訊息,即人口販運被害人所遭受之不公不義,仍非各國或全球之重要優先議題,被害人所承受之不公平待遇,仍未受到應有之重視。
  依據美國國務院之看法,在很多之情況下,人口販運被害人被多數人視為是該社會之「垃圾物」,它等同於娼妓、逃亡(亡命)者、窮人、民族或種族上之少數族群、低社會地位人群或新近之移入者。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不知曉與瞭解此類人口販運罪行之法律上之定義;因為不熟悉法律之定義,彼等認為其不應該要求進行「自我辨識」。
  由於對於這些處於脆弱階級之被害人之不正確偏見,以及人們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缺乏正確認知之能力,故會影響對於被害人之辨識,以及對於人口販運私梟之調查追訴。由於上述之偏見、缺乏有效之辨識及追訴,已阻礙強而有力之執法作為,同時,令人口販運私梟能免於被處罰。此外,亦會削弱法律對每一個人進行平等保護之承諾,並會侵蝕法律之基本法理。
  在追訴人口販運犯罪人之刑事訴訟過程中,應賦予所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有權利親眼目賭私梟被起訴及被定罪;被害人之案件,應受到法院適切之審理。在反制人口販運之司法措施上,具有熱情及智能之起訴作為,是充作為以人口販運被害人為中心模式之重要基石(礎)。綜整上述美國國務院之見解,認為在打擊與反制人口販運罪行之對策方面,起訴之措施與作為,應建構在以被害人為中心之體認與運作模式之上,並且,加以推展之。
  (二)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21]
  宛如像通過立法打擊人口販運,但不加以執行前開法律,乃為一種空泛不實之承諾一般,假若僅有強調起訴及定罪等執法作為,但缺乏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保護措施,則此種僅有起訴執法但缺乏保護作為之對策,是屬於一種不適切之反應作為。以被害人為中心導向之模式,並不意味者協助潛在可能之證人,直至能取得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法律證詞為止;而是應針對被害人之需求,提供符合其需求之保護與協助,並履行法律上所規範之保護義務,但並不限於與刑事案件有所牽連之部分。
  提供給予被害人之協助與保護,應超越刑事案件之範疇。執法機關與相關保護及協助之資源提供者之間,兩者應建立夥伴關係,而非相互爭功,各欲爭取處理被害人案件之機會;亦即,兩者之關係,屬於一種同僚共事關係,共同承擔人道救助與協助之義務,以符合被害人最佳利益之需求。對於被害人所提供之保護與援助,假若係被制約於端視被害人於政府之起訴過程中,其所扮演積極角色而定,則上述之保護與援助作為,並非適切之作為,已偏離保護被害人之原意,已被錯解與錯用之。
  在很多國家之中,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提供免除於移民上之法律義務,以及社會服務之資源,係被作為一種誘因,誘使被害人能主動(具證人角色)與政府執法機關進行合作。這些國家反制人口販運之對策,不強調(重視)應如何回復被害人之人性尊嚴或身體健康。然而,最理想之保護模式,係要聚焦於所有之被害人,提供她(他)們機會,令其能獲得庇護及廣泛之服務;在特殊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中,對其提供移民豁免權利,免除移民上之法律責任與義務。在對於外國被害人所提供之諸多服務與援助選項中,遣送出國(遣返)不應該是第一個反應(回應)作為,除非是依據適切之行政處分所執行之遣返;同時,對於被害人所進行之遣返作為,必須應符合被害人之最佳利益化之考量。
  將人口販運被害人加以收容(留置)於移民中心之作法,不僅不符合「巴勒莫(摩)議定書」國際公約之規定,且對於被害人有效之生、心理康復及刑事訴追之工作而論,會產生一種不良之效果,亦即,會產生一種反效果。對於被害人所提供之保護與援助,最佳化之模式,係植基於符合及考量被害人之需求,並且,在此被害人之需求上,建構及實施一連串反人口販運之法律及政策。
  (三)預防(人口販運)[22]
  在防制人口販運犯罪之4P對策方面,預防(Prevention)是一項非常重要之措施與目標;不論是在「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行為之補充議定書」(又稱為巴勒莫(摩)議定書)或經美國政府修定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簡稱TVPA)之中,均對於如何預防人口販運犯罪,訂定相當明確及多樣化之指導綱領,諸如:推展喚醒大眾對於反人口販運警覺之運動,強調側重於根除本質性之原因、執行相關法律,或是強化國境安全。在上述「巴勒莫(摩)議定書」通過後之約10年後,世界各國政府對於預防人口販運犯罪之正確認知,業已擴展至制訂可行之政策及實務作法(措施),俾利透由此等政策及實務作法,從現代版之奴役犯行之根本源頭加以斬除。
  上述之政策及實務上之作為,包括諸多之行動方案,而從兩個面向著手,第一,一方面打擊商業化性交易之需求;另一方面,宜確保對於廉價勞動力之需求,應規劃一套之平衡機制,諸如:在勞動力之整個供應鍊過程之中,對於勞工(力)之供應,應具有可追溯(踪)性及透明性,並應對勞工提供妥適之保護作為。在反制勞力剝削部分,全球各國政府、民間公司團體及消費者(雇主)之間,應進行合作及對話,共同確認所謂之自由化商貿活動,係指以自由化之方式提供勞力,同時,雇主對於勞工應支付適當之補償薪資,而非免費地使用他人之勞力付出。
  在防制人口販運犯罪之預防層面上,預防作為應著重於在法制系統中之關鍵性脆弱之處,常見之脆弱處,如下所述:
  1.諸如政策及實際推展過程中之漏洞,這些政策面及實務執行面之漏洞,易促發人口販運犯行;
  2.對於政府採購及對外之契約中,所存在之缺失,加以容忍之,不願改善此等缺失;
  3.缺乏道德使命之勞工召募仲介公司;
  4.嚴厲之簽證實務作為,因而被私梟用作強制及剝削被害人之工具;
  5.在勞工法規之執法部分,過於寬鬆(勞工法規之執法不力)。
  有效之預防對策,實應聚焦於具有重點化之行動方案之上,旨在保護處在國際社會被邊緣化及低收入之勞工之權利,諸如:家庭幫傭、農場勞工、礦工及成衣勞工等。有效之人口販運預防方案,應有效地保護上述勞工之基本人權及權利。這些社會邊緣化之勞工,經常在處在犯罪之迫害下,諸如受到長時間之勞力剝削,而最嚴重之剝削,當屬人口販運中之勞力剝削。
  預防之對策,它能夠及應該產生經濟上之動能,用以打擊人口販運;上述所謂之「經濟動能」,乃指對於那些直接依賴被強制(剝削)勞工進行貨品之生產或服務之提供之公司或雇主,增加刑事或民事之處罰額度,用刑事罰金或民事罰款打擊從事人口販運罪行之違法公司或雇主。
  (四)夥伴關係(Partnerships)[23]
  在防制人口販運之第4個對策方面,美國國務院之見解,仍是建構「夥伴關係」。為何要強調建立夥伴關係?主要之理由,因打擊人口販運犯行需要結合專門化知識(技術)、資源與很多個人及機關部門實體之努力。防制人口販運之議題,它是一個複雜化及多面向之課題,牽涉之範圍相當廣泛,諸如:基本人權、勞力(工)及招募(聘)、醫療健康與服務及執法作為,故需要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組織提供廣泛性之回應措施。防制人口販運之工作,它需要上述所有機關組織之夥伴關係,以利能發揮正向之效果。
  建立夥伴關係之所以會產生更大之正面影響,主要之因素,所下所述:
  1.可匯集各種不同及多樣化之防制經驗;
  2.擴展訊息之交流;
  3.運用槓桿原理分配資源。
  上述夥伴關係所產生之效果,需要多個機關團體通力合作,並非一個單獨機關或團體所能獨力完成之。為了促進起訴、預防及保護作為,國際社會上,各政府之間現存之夥伴關係之範例,如下所述:
  1.世界各國政府間之執法合作,透由國際執法合作途徑,俾利分享情報(資),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執行反制人口販運工作及各國國境間之協同溝通;
  2.政府機關與商業團體組織之間建立夥伴聯盟關係,兩者共同訂定可行之協議,針對免於被奴役之勞力供應鍊,上述雙方共同建構一套可供遵循之機制。
  3.在區域中之各國,共同建立區域層級之夥伴關係,俾利推展反人口販運工作,諸如:美洲國家組織(OAS)或歐盟(EU)等。
  政府機關外之非政府組織間相互建立之夥伴關係,基於共同防制人口販運犯行之理念,相互連結,主要之目的,如下所述:
  1.共同倡導反制人口販運;
  2.分享資訊;
  3.建構被害人之網路。
  上述之非政府組織,以更加多元化及多面向之作為與措施,開展反人口販運工作。國際社會對於建構夥伴關係之目的及其所帶來之利益,有廣泛之交集,且多數均加以認同;但,對於應採取何種已被證明為有效且是成功之策略,此一部分,則較少有共識;在未來之時日,有效及成功之防制策略,仍待國際社會共同努力研發創造及分享之。

。。。。。。。。。。。。。。回要目〉〉
 

參、全球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重大新興挑戰-----2C3D1I1R[24]

一、2C
  (一)人口販運被害人所行使之同意權(consent),被全球刑事司法系統內執法人員嚴重地錯解與誤用
  根據美國國務院(U.S. State Department)2014年TIP之報告,各式各樣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於最初始之時,很有可能知道及了解某一位雇主所提供之未來工作性質與地點──貧困之工作條件(poor working conditions),或者,所從事工作之基本職責(the basic duties of the job),並於開始之始點,行使同意權(and initially agree to);然而,在後來時,發覺其被欺騙(but later find that they were deceived),並且,無法離開上述之工作環境(cannot leave the job),主要之理由,在於受到人口販運加害人之恐嚇,如擬對其家人進行侵害(threats against their families),或者,人口販運被害人須對於仲介人負擔龐大之工作仲介債務費用(overwhelming debts owed to the recruitment agency that arranged the employment)。根據「巴勒莫(摩)議定書」[25]第3條(b)之規定[26],假若利用任何強制性(恐嚇、威脅)之手段(if any coercive means have been used),而進一步地取得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同意,則此種之同意權,與其遭受剝削行為之間,無任何之關聯性(a victim’s consent “shall be irrelevant”)[27]。假若某一位女性,自願出國,並可以預見其未來將於國外從事娼妓工作(a woman who has voluntarily traveled to a country knowing that she would engage in prostitution),且自願性地同意之,但後來,其不願再從事娼妓工作,但人口販運加害人利用任何強制之手段(any form of coercion),強迫其繼續從事娼妓工作,俾利維護人口販運加害人之既有利益(to require her to engage in prostitution for their benefit),則上述之自願性地之同意權,不能阻礙此位女性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is also a trafficking victim)[28]
  偵查人員及檢察官於起訴人口販運加害人之過程中,人口販運加害人喜歡使用之手法,即運用人口販運被害人自願性地之同意權,以此同意權,抗辨其罪行。人口販運被害人自願性地之同意權,無法作為人口販運加害人抗辨其罪行之理由與正當防衛權利(consent cannot be a valid defense to the charge of trafficking)。
  美國國務院建議各國政府,宜對於法官或陪審團進行教育,令其知曉各式之同意權樣式,包括:人口販運被害人自願性地對契約行使同意權(contracts)、未主動地離開被剝削之情境(failure to leave a situation of exploitation)及無法正確地辨識自己是否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victims who do not self-identify as victims)等等。綜上所述,人口販運被害人所行使之同意權,被全球刑事司法系統內執法人員嚴重地錯解與誤用之情形,值得各國政府重視之[29]
  (二)全球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convictions)之比率仍偏低
  玆以全球防制人口販運有關性剝削執法為例,全球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convictions)之比率(被定罪人數/被起訴人數之百分比率),從2006年至2013年,分別為54.4%、59.7%、58.8%、74.0%、62.5%、49.5%、64.5%與64.2%,總平均為60.95%,近約6成左右。再者,若以東亞及太平洋地區防制人口販運有關性剝削執法為例,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之比率(被定罪人數/被起訴人數之百分比率),從2007年至2013年,分別為61.9%、62.2%、75.4%、44.9%、44.5%、73.3%與54.2%,總平均為59.5%,近約6成左右,但卻低於全球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之比率。就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之比率而論,似乎,全球各國均仍有相當大之精進空間。被定罪人數與被起訴人數之差距,有可能是司法警察、移民官、檢察官與法官之間之見解有所差異,如何縮短司法警察、移民官、檢察官與法官之間之見解差異,值得各國執法機關加以重視與關注。


【表一】全球防制人口販運有關性剝削執法統計數據表[30]

單位:人數
年度 被起訴人數 被定罪人數 被定罪人數/被起訴人數之百分比率 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
2006 5808 3160 54.4% 未統計
2007 5192 3101 59.7% 未統計
2008 4900 2879 58.8% 未統計
2009 5174 3831 74% 未統計
2010 5410 3382 62.5% 未統計
2011 7453 3691 49.5% 27086
2012 6552 4228 64.5% 29202
2013 8261 5306 64.2% 34155
平均 60.95%


【表二】全球防制人口販運有關勞力剝削執法統計數據表[31]

單位:人數
年度 被起訴人數 被定罪人數 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
2006 未統計 未統計 未統計
2007 490 326 未統計
2008 312 104 未統計
2009 432 335 未統計
2010 607 237 未統計
2011 456 278 15205
2012 1153 518 17368
2013 1199 470 10603


。。。。。。。。。。。。。。回要目〉〉


【表三】東亞及太平洋地區防制人口販運有關性剝削執法統計數據表[32]

單位:人數
年度 被起訴人數 被定罪人數 被定罪人數/被起訴人數之百分比率 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
2007 1040 644 61.9% 未統計
2008 977 608 62.2% 未統計
2009 244 184 75.4% 未統計
2010 374 168 44.9% 未統計
2011 2072 923 44.5% 5345
2012 1567 1148 73.3% 6717
2013 2272 1232 54.2% 6809
總平均 59.5%



【表四】東亞及太平洋地區防制人口販運有關勞力剝削執法統計數據表[33]

單位:人數
年度 被起訴人數 被定罪人數 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
2007 7 7 未統計
2008 106 35 未統計
2009 113 72 未統計
2010 53 9 未統計
2011 55 55 3140
2012 115 103 1804
2013 188 39 1077

二、3D

  由於「巴勒莫(摩)議定書」之通過,在過往之10年間,國際社會運用上開議定書所揭示之3P(預防、保護及起訴),用以抗制人口販運罪行。根據美國國務院2010年之看法與見解,國際社會上,另存有所謂之3D──「收容」、「遣返」與「使被害人失能」(the “3D” phenomenon of detention, deportation and disempowerment)之不適切策略,正嚴重地阻礙反人口販運工作之推展。在國際上,某些國家之移民政策,或是法律體系,未與時更新,過於陳舊,以致於這些國家之移民政策或法律,仍是在執行現代版之奴役機制。由於過時之移民政策或法律,導致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採行收容(留置)及遣返之對策。
  然而,上述之回應作為之情形,係屬於新興之現象,是在最近幾年始出現,但業已嚴重地影響婦女之人權,尤甚於對男性之影響。為何上述國家會採行3D(因收容及遣返,遂導致被害人失能)對策?主要之動機,為了控制及降低潛在之政府財政負擔,遂出於國家自身利益之考量,而對於被害人進行收容(留置)與遣返。採取3D策略之國家,通常,會先短暫地收容(留置)被害人,之後,將此等被害人遣返其母國或原居地,而未提供充足可靠之機會,俾利渠等能獲得相關之保護與援助,諸如:
  1.尋求法律上之補償(包括民事補償金);
  2.適切之心理修(平)復;
  3.長期之居留與工作;
  4.或再前往第3國。
  上述之援助與保護作為,採行3D政策之國家,均未提供之。這些國家企圖將已被成功地辨識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留置於以收容為主之機構之中,很諷刺的,這些收容機構被上述國家稱為「庇護所」,但,無論上開收容機構是如何地舒適與安全,其本質仍是收容中心,而非「庇護所」,會使被害人在她(他)們正需要回復個人自由感覺之關鍵性時刻,迫使被害人失去自由之能力,喪失個人人身之自由。
  收容之模式,會切斷被害人與社會服務之提供者或偵查之執法人員有可能建立之和諧融洽之關係,收容會切斷此種信賴關係,其傷害頗深。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原始創傷,它會持續數個月之久;此時,若加以收容而非提供治療,則會阻礙執法人員之偵查活動,喪失發現重大犯罪事實之時機。主要在於此時若對被害人加以收容,會加劇其創傷,令其失能,其所作出之被害供述,僅是片段且不完整,會嚴重地妨礙偵查之進行。

三、1I──全球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辨識(identification)成功之比率微乎其微,成效非常地低落

  根據美國國務院之報告(U.S. State Department),在2009年,全球各式各樣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人數,計為2700萬人左右,但僅有49105人,被各國執法機關成功地辨識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Only 46,570 out of an estimated 27 million 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were identified in 2012)[34],全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被成功地辨識之比率,事實上,是相當地低,僅為0.0018,近約0.002。再者,在2012年,全球各式各樣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人數,亦計為2700萬人左右,但僅有46570人被各國執法機關成功地辨識為人口販運之被害 人(Only 46,570 out of an estimated 27 million 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were identified in 2012)[35],全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被成功地辨識之比率,可謂非常地低,僅為0.0017,近約0.002。


【表五】全球防制人口販運有關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執法統計數據表[36]

單位:人數
年度 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計含性剝削與勞力剝削總合)
2006 未統計
2007 未統計
2008 30961
2009 49105
2010 33113
2011 42291
2012 46570
2013 44758


【表六】東亞及太平洋地區防制人口販運有關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執法統計數據表[37]

單位:人數
年度 被辨識為被害人人數(計含性剝削與勞力剝削總合)
2007 未統計
2008 3374
2009 5238
2010 2597
2011 8454
2012 8521
2013 7886

四、1R──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未受到全球政府部門之重視
  根據美國國務院(U.S. State Department)歷年來TIP之報告,清一色重視4P之工作,未見其對於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與治療有所著墨。此種重視偵查及審判工作,而輕忽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與處遇,對於防治人口販運而言,仍是屬於有所不足。假若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不落實,則人口販運受刑人出獄後,仍很有可能成為犯罪人,此會加重人口販運之嚴重性,值得全球重視之。


。。。。。。。。。。。。。。回要目〉〉
 

肆、台灣面臨人口販運問題之檢討與回顧

  有關於台灣面臨人口販運問題之檢討方面,本文擬以美國在2003年通過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授權法」為討論之基準,檢視台灣歷年於TVPR[38]評比之等級,與台灣面臨人口販運之相關問題,玆將其摘要整理,如下所述[39]
  1.2003年(第二級):號稱人權立國之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嚴重之程度,在東亞經濟發展程度較高之國家中,僅次於日本,與香港並列第二。
  2.2004年(第一級):台灣是人口販運之來源地,同時亦是中轉地、目的地。並認為台灣當局已認知人口販運之嚴重性,在案件之偵查與預防上均極為努力,達到杜絕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
  3.2005年(第二級):台灣是從事性剝削而被販運之女子之主要輸入地,這些女子大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她們被暴力脅迫從事賣淫,或以工作、婚姻為餌被騙來臺。台灣當局並未完全達到杜絕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不過,台灣當時非常賣力欲達至此一目標,並已加強努力保護販運受害者。
  4.2006年(第二級觀察名單):台灣主要是遭受強迫勞動與性剝削之男性、女性及兒童被販運之目的地,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被販運至台灣,目的是被強迫勞動及被性剝削。儘管台灣擁有充裕之資源,過去一年以來它是否已盡力解決人口販運(特別是處理東南亞外勞及新娘合法入境後遭遇之強迫勞動與性奴役)仍不無疑問。
  5.2007年(第二級):(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台灣被列為第二級,比第一級之香港還差,但比第二級觀察名單之中國、澳門尚佳。美方國務院官員強調,台灣比香港差之原因,主要是尚未制定防制人口販運之專法,台灣政府應該主動保護被害人,始能將人口販運之蛇頭一網打盡。
  6.2008年(第二級):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但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在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有明顯之進步,包括加強調查與起訴人口販運案件;通過台灣移民法修正案,大幅強化對人口販運受害者之法律保護。
  7.2009年(第二級):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但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有關當局亦提供執法人員、社工和司法人員相關之訓練,並強化偵辦技巧和提升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有關法律議題之瞭解。唯過去一年台灣在被害人鑑別與保護之努力上仍有不足。但非政府組織指出,仍有移民、警察和地方之執法官員將販運被害人視為逃逸外勞或罪犯,令一些被害人非但得不到保護,反而受到制裁。
  8.2010年(第一級):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並鑑別出329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並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令他們可以一邊賺錢,一邊協助起訴加害他們之人口販運罪犯。台灣應該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罪犯之起訴。當局應針對2009年人口販運防制法,持續訓練執法官員、檢察官和法官,並根據此法大大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之調查、起訴和定罪。
  9.2011年(第一級):台灣主要是以被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亦是少數以強迫賣淫和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台灣亦是中國公民非法入境美國之過境站,這些中國公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之被害人。
  10.2012年(第一級):台灣主要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之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從事性販運或強迫勞動。
  11.2013年(第一級):台灣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係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營造業和漁業界,從事低技術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部分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進行性販運或強迫勞動。
  12.2014年(第一級):台灣是以強迫勞動和性販運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遭受性販運之女性來源地。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來自印尼、中國大陸、菲律賓、柬埔寨、泰國、越南,少數來自孟加拉和印度。50萬人左右之外籍勞工,多數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之製造業、營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許多這類外籍勞工在其母國受迫於仲介,有些仲介持有台灣護照,或者在台灣受迫於雇主,成為勞動販運之被害人[40]


。。。。。。。。。。。。。。回要目〉〉
 

伍、台灣因應人口販運問題可行之回應對策

  美國國務院對於台灣打擊人口販運之防治工作,於2014年,提出以下正向及積極之建言,頗值得台灣政府部門及社會大眾加以關注及參考,避免此一問題持續地惡化[41]
  一、植基於以台灣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規範為本,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進行起訴和定罪之執法作為;
  二、積極調查、偵處並起訴涉嫌在遠洋漁船之上,虐待或販運漁工之台灣籍漁船船主;
  三、進一步減少外籍勞工被仲介剝削之狀況,其中包括宜有效防制台灣之招募機構和雇主對外籍勞工之剝削情事;
  四、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永久居留簽證,而非對被害人處以罰金並將其驅逐出國(遣返);
  五、確保人口販運罪犯宜受到嚴厲之刑罰制裁;
  六、修改全台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行動方案和方針,以符合當今人口販運犯罪趨勢,例如:台灣宜將漁船上之虐待情節,以及家庭幫傭納入監督管控之範圍;
  七、釐清中央協調機構內部之各單位之角色功能與其職權範圍,確保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資訊能有效共享,並能充分協調全台打擊人口販運之各項執法作為;
  八、蒐集並解析人口販運案件情報,確保接獲舉報之販運案件,皆為真實可信;
  九、持續對執法人員、勞動部官員、勞動檢察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相關之法律訓練;
  十、加強調查、偵處及起訴台灣護照持有人所觸犯之兒童性觀光罪名;
  十一、持續提升台灣社會公眾對於各種形式人口販運之進一步認識(知)。
  本文擬以上述美國國務院正面且積極性之建言為基石,另外,再參酌相關之文獻,綜合彙整上述相關之資料,提出以下之建議,供台灣社會大眾參考之用:

一、在整體策略(戰略)上,台灣宜繼續精進4P與積極強力掃除2C3D1I1R之障礙
  在防制人口販運之對策上,台灣宜繼續精進4P──起訴、保護、預防與夥伴關係之對策,且是以保護被害人權利為核心,加以開展之。在防制人口販運所面臨之2C3D1I1R──誤用同意權(consent)、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convictions)之比率偏低、收容、遣返與令人口販運被害人失能、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辨識(identification)成功之比率低落、不重視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之障礙與問題方面,台灣宜檢討2C3D1I1R問題之所在,面對上述問題,並強力掃除2C3D1I1R──誤用同意權(consent)、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convictions)之比率偏低、收容、遣返與令人口販運被害人失能、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辨識(identification)成功之比率低落、不重視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之障礙,俾利有效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性尊嚴及人權。

二、植基於以防制人口販運之相關法規範為根本,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之起訴與定罪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資料[42],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之人口販運案類,可分為勞力剝削及性剝削兩種,而自2009年起至2013年7月止,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案件中,勞力剝削有343件,性剝削有248件,共計查緝案件591件;惟,我國各級法院自2009年起至2013年7月止,對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制法之判決總件數為143件,其中64件,為程序判決,79件為實體判決,在79件之實體判決中,有罪判決僅占31件[43]。亦即,判決總件數僅占查緝件數24.2%,而有罪判決數僅占判決總件數21.6%,此亦可能是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認為,台灣尚需加強起訴與定罪之理由之一。
  判決件數占查緝件數比例低之原因,應是各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緝案件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後,該管地檢署基於偵查結果未能構成犯罪之因素,而未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此階段之強化作為,應是司法警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再加強證據能力及適法性,以使檢察機關得以將案件起訴,移送法院審判。
  而判決有罪比例占判決總件數比例低之原因,經分析部分地方法院判決書[44]內容發現,其未能判決有罪之因素,大部分均為法律之構成要件適用性問題;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第32條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在實務上,確實很難有證據可證明其入罪要件,始造成判決有罪之比例無法提高。因此,若要提高判決有罪之比例,必須再依其實務狀況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
  另外,我國警察執法人員在偵查跨國(諸如台日)人口販運、賣淫犯行之案件部分,偵查之特性及其可行之解決之道,如下所述[45]
  1.偵辦人口販運集團詐騙我國女子赴日脅迫賣淫之案件,需要長期時間進行偵查,投入相當多之偵查精力,案情常是跨國(境),會增加偵辦之困難度。可行之解決之道,強化跨國(境)偵查之能量,包括:強化外語能力、了解犯罪地國之刑事司法體制、增加跨國(境)偵查之預算等等。
  2.偵辦台日跨國人口販運集團,常需要以下單位之協助:國際刑警組織、刑事局國際科、刑事局國際科駐日本警察聯絡官、日本警察廳國際搜查管理室、日本中央或地方之警察署、我國縣市警察局刑大之協助。成功之偵辦經驗,是雙方密切合作,如日本之地方警察署,指派國際搜查課數名之警察官至刑事局,交換情資及討論案情。可行之解決之道,於平時,警察機關宜重視國內外執法機關相互交流之工作,重視執法人員情感之維繫。
  3.台日跨國人口販運受害人之內心,藏有不為人知之心酸。可行之解決之道,於偵查時,宜運用犯罪偵查心理學,突破其不願詳述案情之心防。
  4.日本法院對於在日本所查獲台日跨國人口販運罪犯,所引述之法條,大多為風俗營業法、賣春防制法、入管法。大多判處緩刑,之後,驅逐出國。可行之解決之道,我國宜呼籲日本法院加重台日跨國人口販運罪犯之刑度,以收威嚇之實效。
  5.刑事局國際科須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發文日本中央局,提供案情之相關司法文書,如起訴書、筆錄。日本中央局提供本案之相關司法文書,如起訴書、筆錄給刑事局國際科,之後,刑事局國際科再請大學教授日文之老師,翻譯為中文。可行之精進之道,我國警察機關宜與日本警察保持良好之溝通管道。
  6.偵辦之困難點:台日跨國人口販運受害人常散佈台灣各地、人口販運受害人受到罪犯之恐嚇、跨國人口販運仲介人常居無定所、手機常更換。可行之解決之道:
  (1)全國各警察機關宜相互支援;(2)加強保護人口販運受害人,勿受到人口販運罪犯之恐嚇;(3)透過監聽之偵查手段,過濾通聯紀錄,高度監控跨國人口販運仲介人之行蹤。
  7.偵辦之法律困難點:台灣仲介與日本賣淫之行為,警察(如刑事局國際科)須能證明因果關係,而犯行常跨國、跨境,犯罪偵查分屬不同之管轄權。可行之解決之道,強化偵查人員蒐證之能量,特別重視人口販運犯行之因果關係之相關證據之蒐證。
  8.成功之破案經驗:偵查員多次南下,製作台日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筆錄;過濾數千筆之通聯,確定仲介人。實施2個月之通訊監察,同步搜索及拘提,並扣押關鍵證物。可行之精進之道,適切地運用監聽及過濾通聯紀錄之偵查手段,持續強化偵查人員蒐證之能量。
  9.打擊台日跨國人口販運常用之法條:刑法231-1296-1297條,但少使用人口販運防制法。可行之解決之道,強化偵查人員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正確認知與了解。

三、積極調查、偵處並起訴涉嫌於遠洋漁船之上,虐待或販運漁工之台灣籍漁船船主
  美國人口販運報告之所以認定台灣遠洋漁船有勞力剝削問題存在,其中原因之一,是因於2013年,夏威夷外海作業之台灣籍漁船,發生了虐待勞工之通報,且該漁船於海上失火,美國海岸防衛隊在該漁船上救出了印尼籍、大陸籍和緬甸籍漁工,在進行面談後,發現漁工均有遭到虐待情形,並被扣留薪水[46]
  為此,行政院召開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第24次會議,主要在於討論落實人權保障,會議中即提及「外籍漁工管理及權益維護」是近來國際間相當重視之人權議題,如何加強預防,避免遠洋漁船漁工遭受勞力剝削,將是政府在人權工作上之新課題。目前政府規劃之作為,是由勞動部及農委會不定期進行靠港遠洋漁船查察訪視,利用訪視之機會,瞭解漁工之工作情形及有無受勞力剝削;另政府亦規劃結合民間資源成立外籍漁工服務站,及針對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研議定型化契約範本等,並研商有關通報及處理我國籍遠洋漁船境外違規事例標準作業程序,希望藉此能落實遠洋漁船管理,維護外籍漁工權益,並營造勞雇和諧關係。
  但行政院之作法,僅是單純之從行政機關之管理角度去做規範,並未實際去瞭解整體漁工之勞工政策及勞雇問題之徵結,恐無助於減少遠洋漁船之勞力剝削情形;部分台灣船主均把漁工視為是附屬品,無視其人權,亦因此曾造成台灣船主將漁工在遠洋漁船上拘禁至死之情形[47],行政機關除加強行政管理作為以外,亦應該教育宣導,提升台灣籍船主對於人權之重視,並從司法之角度對於台灣籍漁船之船主加強調查、偵處,始能有效達到減少勞力剝削之問題。

四、精進我國外勞之聘用與管理機制,並將我國勞動市場之需求,廣作宣傳
  根據聯合國IOM之研究,非法移民者之主要關鍵性動力,係為尋找更高利潤之工作條件及機會(職缺),此乃為工作尋找理論。植基於工作尋找理論,可採行之對策,係為將我國勞動市場之需求,諸如:需求名額、職種、工作地點及時間等資訊,於國內及外勞之來源母國,廣作適切地宣傳,俾利外勞於來源母國,即可得知如何透由合法管道來台工作,避免淪為非法外勞之窘(困)境。
  再者,在精進我國外勞之聘用與管理機制之對策方面,本文提出以下之建議與方案,供社會各界參考:
  1.對我國勞動市場勞動力之需求而論,我國究竟需要多少名額之外籍勞工?此須經由實證調查與分析,始可得知。根據李秀娟氏、林師模氏、李高朝氏等人之研究,外籍勞工人數如達至37萬人,對國內市場仍不會產生排擠效用[48],是以,如將外籍勞工人數控制在一定之數量之下,似不會占用國內勞工勞動力之市場缺額。
  2.當國內勞動市場勞動力供需差距過大,則會鼓勵雇主聘用非法外勞,故根本之解決之道,係宜使用非常科學之實證調查技術,精算台灣所需之外勞人數,避免國內供需不足。
  3.降低引進外勞之申請門檻。
  4.假若原雇主將外勞轉出之後,根據目前之規定,視同放棄原名額,會受到政府管制,無法立即遞補。原雇主如欲重新申請,則相當費時,且原雇主須再一次支付外勞申請費用,造成外勞轉出之機制不易執行,衍生外勞直接以逃逸方式解決問題。本文建議,原雇主將外勞轉出之後,可直接進行遞補,原雇主無須重新申請。
  5.在外勞轉出之機制方面,須由原雇主提出,亦非合理,宜設計一套機制,亦可由外勞提出申請,而非一律須由原雇主提出申請。假若外勞擬提出申請,但原雇主拒絕提出申請,此時,亦會衍生外勞直接以逃逸方式解決問題。
  6.我國目前引進外勞之方式,尚有直聘方式,宜改進直聘所引進外勞之素質與培訓工作,俾利符合雇主之實際要求;再者,亦宜強化以直聘方式引進外勞之管理工作。此外,以直聘方式引進之外勞,因欠缺仲介公司協助解決其相關之問題,其基本人權常受到雇主之侵犯與踐踏,此部分,亦宜改善之。
  7.在引進外勞之機制方面,我國可採取透由直聘中心與民間仲介公司之雙軌並行模式,彼此進行良性競爭,同時,直聘中心與民間仲介公司之功能與角色,亦可進行合作與互補。以外勞之培訓與管理而論,此是直聘中心致命傷與弱點之所在,但卻是民間仲介公司之強項,故以外勞之培訓與管理而論,亦可考量委由民間仲介公司執行。是以,直聘中心與民間仲介公司之角色,似亦可相互合作與互補,進行不同之分工。

五、不宜對於拒絕協助台灣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之偵審工作者,我國即拒絕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永久居留機制之保護與協助
  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提供之保護與協助,宜符合國際人權法之標準: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之「人權保障及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中被推薦使用原則與綱領(E/2002/68/Add.1)」第6個指導綱領之規定,即禁止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保護與協助之際,尚須有當事人協助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案件之偵審之附帶條件。假若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提供之保護與協助,尚須有當事人協助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案件之偵審之附帶條件,業已明顯地違反「人權保障及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中被推薦使用原則與綱領(E/2002/68/Add.1)」第6個指導綱領之規範,附帶條件之作法,係屬為一種違反國際人權法之措施,與國際人權思潮不相符合。
  我國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提供之保護與協助,似不宜以其在刑事訴訟過程之中,協助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之偵審工作,作為交換之條件。亦即,似不宜對於拒絕協助台灣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之偵審工作者,我國即拒絕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保護與協助。主要之理由,人口販運被害人本質上之身分及角色,係為被害人,而非加害人,其基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嚴重地受到國人之不法侵害,故即使其拒絕協助台灣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之偵審工作,其本質之身分及地位,仍是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並未轉變成為罪犯,故我國對於此類之被害人,似仍負有提供保護與協助之國際道義。
  在台灣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機制之中,尚須符合被害人協助偵查或審判之要件,恐非合理之要求。玆以「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為例加以說明之,根據上述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安置處所得依被害人之申請,出具被害人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並協助被害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停留或居留。於上述之內容中,人口販運被害人如擬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許可,尚須符合被害人協助偵查或審判之要件,恐非合宜作法。「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三條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提供之保護與協助,尚須有當事人協助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案件之偵查或審判,作為附帶之條件,上述之規定,是否符合「人權保障及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中被推薦使用原則與綱領(E/2002/68/Add.1)」第6個指導綱領之規定,以及是否會有子法違背母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原始立法精神之虞,似值得進一步加以討論。

六、正視人口販運犯行之嚴重性而適度提升懲治人口販運罪行之處罰額度
  根據加拿大刑法第279.01條之規定,對於行為人觸犯販運人口之罪行,最高可科處有期徒刑14年。此外,依據加拿大刑法第279.01條之立法規範,假若行為人於觸犯人口販運犯罪之過程之中,尚且涉及綁架勒贖罪、加重暴行罪、加重性暴行罪或發生致人於死之情形,則最高可科處無期徒刑[49]。加拿大對於行為人觸犯販運人口之罪行,最高可科處有期徒刑14年。兩相比較之結果,針對人口販運之性剝削罪行而論,加拿大刑罰之額度,高於台灣約2.8倍(14/5=2.8),近約3倍之額度。
  另外,根據南韓政府之「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以不法手段,強迫他人出售性服務者,可科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處1億韓幣(約台幣300萬元)。反觀我國2009年之人口販運防制法,該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50]。兩相比較之結果,我國有期徒刑之刑度,僅為南韓政府之「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18條第1項有期徒刑處罰額度之一半,顯見我國有期徒刑之刑度較低。
  亦即,同樣之人口販運之性剝削罪行,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罰之額度,僅為加拿大刑罰額度之三分之一,或為南韓政府之「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18條第1項有期徒刑處罰額度之一半,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罰之額度,是否過輕?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罰過輕,是否會變相地增進及鼓勵人口販運犯行?不無疑義。台灣之反人口販運聯盟、其他相關團體及維權人士,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罰則機制,大多表示人口販運犯罪之罰則太低[51]。關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罰則過低之問題,值得台灣未來進一步深入加以研究。

七、修改全台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行動方案和方針,以符合與掌控當今台灣社會人口販運犯罪之實際發展趨勢
  2011年11月時,任我國駐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劉姓處長,遭美國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依檢方指控,劉姓處長強迫其菲籍家庭幫傭超時工作,僅給付工作合約上三分之一薪資,禁止自由外出,裝置閉路電視監視菲傭,經認定有虐待情形,因而在美被關2個多月後認罪返台,並遭懲戒休職2年[52]
  從遠洋漁工之虐待案件,至劉姓處長之虐傭案件,再從美國近兩年來公布之人口販運報告,均可察覺美國認為台灣人口販運之犯罪型態,業已經有所轉變,相當可惜之處,而台灣之司法機關,對於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方向,仍然鎖定在人蛇集團,或是非法仲介集團,因此,台灣大部分之人口販運案件來源,仍著重於從逃逸外勞及人蛇集團之案件中鑑別被害人,進而轉變為人口販運案件之偵辦,似乎,並未思考整個大環境之中,台灣人口販運之犯罪型態業已改變,而進行策略上之改變。
  例如,非法外勞衍生勞力剝削之人口販運問題,其問題之最核心徵結與關鍵點,在於全國之勞工政策,而非在於移民政策;各國外勞之引入,涉及薪資結構之問題,目前我國外勞政策中,一直存在高額仲介費及不當仲介之問題[53],始會產生勞力剝削情形,若能解決外勞政策問題,則能有效降低勞力剝削之案件數,此乃是真正地朝向防治人口販運策略思維轉變之方向前進。
  本文建議,政府應該從大環境方向著眼,再重新探討與切入台灣人口販運之結構性問題,根據現況,修正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行動方案和方針,始能令人口販運之問題,能獲得實際與根本上之解決,亦能令國際上認為台灣對於人口販運之問題,確實有全面性之改善作為,而不是一成不變與墨守成規之老舊作為。

八、釐清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各機關之角色功能與其職權範圍,並能充分協調全台打擊人口販運之各項執法作為
  防制人口販運是一項跨域合作之工作,不論是政府機關內部之合作,或是政府與民間之間之合作,均影響防制人口販運之成效;從4P策略而言,打擊人口販運之工作,則是偏向於查緝起訴(prosecution)之面向,主要是由政府部門中之司法與行政兩個體系來執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負責查緝工作;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則負責起訴工作。
  於討論打擊人口販運方面,在查緝工作部分,較容易產生職權分工之問題,因查緝工作主要是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負責,其中入出國及移民署另兼任防制人口販運之秘書幕僚工作(如統計打擊人口販運相關成效數據),但因各機關分屬不同部會,易有機關本位主義與自我中心之問題;相對面言,各級法院之起訴工作職權分工較為清楚,其判刑比例不高,與職權問題較無關聯性。
  依據移民署之統計資料(如下表),在各司法警察機關中,查緝能量最高之執法機關,當屬警政署,其次為移民署;警政署查緝案件數居首之原因,當然和警察人員之人數最高有關,而移民署則是因為人口販運工作為其業務主軸之一,因此,對於查緝人口販運之工作,亦相當盡力。但,著實而論,仍存有精進之空間。其他如海巡署及調查局,因其業務性質關係,在人口販運之查緝工作成效上,自然相較為低。


【表七】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表

單位:案件數
年度 警政署 移民署 海巡署 法務部調查局 總計
勞力 剝削 性 剝 削 勞力 剝削 性 剝 削 勞力 剝削 性 剝 削 勞力 剝削 性 剝 削 勞力 剝削 性 剝削
96年 45 109 154 4 12 16 2 13 15 2 10 12 53 144 197
97年 19 41 60 15 3 18 4 6 10 2 9 11 40 59 99
98年 18 25 43 16 6 22 6 5 11 6 6 12 46 42 88
99年 36 30 66 26 6 32 5 5 10 10 5 15 77 46 123
100年 37 42 79 22 4 26 7 3 10 7 4 11 73 53 126
101年 47 49 96 30 6 36 4 3 7 5 4 9 86 62 148
102年 50 58 108 22 12 34 4 4 8 8 8 16 84 82 166
103年 1~5月 24 30 54 7 4 11 1 0 1 0 4 4 32 38 70
總計 276 384 660 142 53 195 33 39 72 40 50 90 491 526 1017

  台灣若想再提升打擊人口販運之成效,除司法系統需再加強起訴及判刑比例之外,各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應成立較為明確之溝通平台,如在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下,再成立專責查緝及起訴小組,由該小組統籌各機關之查緝及起訴狀況,始能打破各機關之本位主義,確實完備打擊人口販運之職權分工,再進一步提升打擊成果。

九、強化涉及人口販運情報之蒐集、整合、解析與運用等相關作為

  目前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之最高主導層級為行政院,其係透過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方式來進行相關情報之跨域協調,該會報是由政務委員層級擔任主持人,而在該會報第26次會議時,首次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考核,因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相關局、處,在第一線防制人口販運之4P策略工作上,是扮演著相當重要之角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半年亦會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但並非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均重視此項工作。
  根據移民署調查之資料,以101年下半年各縣市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主持人部分,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均是由市長、縣長本人主持;彰化縣及臺東縣是由副縣長主持;苗栗縣是由秘書長主持;雲林縣是由參議主持;而臺北市、屏東縣、花蓮縣及澎湖縣是由警察局長主持;臺中市則是由警察副局長主持。從會議主持人之層級,即可瞭解該縣(市)對於此項工作之重視程度,以及可推測此項工作在該縣(市)之推動狀況。
  從情報之蒐集、整合、解析與運用等觀點來看,跨機關(單位)之情報,若欲充分交流使用,由各機關(單位)之共同上級長官指揮運用,是最直接有效之方法。在中央政府而言,指揮層級已達行政院,其跨部會協調事項及情報整合工作,自然比較容易進行;而地方政府若僅以警察局長或副局長之層級,主持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恐怕,仍僅能從警察之角度,進行相關情報之解析及運用,較難與地方政府其他各局、處進行情報整合,亦難達至防制人口販運之成效。
  因此,若欲強化人口販運情報之相關作為,除了中央各部會之間、地方政府各局、處之間、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民間及地方政府與民間之間之各類情報交流,均應該予以重視,且應該由高位階層級之首長負責主導,規劃情報交流之平台及運用機制,始能令情報獲得最佳效用。

十、持續對執法人員、勞動部官員、勞動檢查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相關法律問題之訓練

  隨著國際社會對於人口販運之問題愈來愈重視,國際人口販運犯罪型態亦為了避免被查緝而不斷變化,而各級執法人員之專業知識而需要隨著國際情勢之演進而更新;台灣防制人口販運之執法人員訓練工作,係由負責秘書幕僚工作之移民署辦理。就102年之辦理情形,移民署除了安排人員前往國外,與相關單位進行交流互訪,並交換工作心得,及分享我國政府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經驗,且於102年6月5日及9月12日辦理2場人口販運通識教育訓練課程;另於102年7月29日及30日連續2天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工作進階訓練網絡研習營,除邀請第一線執法人員及各機關種籽教官參加外,亦有非政府組織代表參與,的確是有持續在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及被害人識別之各種訓練。
  但僅依靠移民署辦理之訓練,相對於台灣各執法單位、勞動單位、檢察單位及司法單位之人員數量,訓練場次是明顯不足,其辦理訓練之宣示效果,恐大於實質效果。訓練工作應該由各部會本身做起,針對各部會本身在人口販運工作之主軸重心,對所屬同仁進行專業訓練,如查緝機關需要進行偵查技巧訓練、勞動機關需要進行非法聘僱及媒介外勞等相關法令訓練、司法機關則需要進行法律議題之訓練。雖然同為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工作,但不同之機關屬性,有不同之訓練主題及方式,並非由移民署每年辦理數場次整合性之訓練,即可以達到訓練之效果。

十一、應大幅提升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成功之比例

  於2009年,針對全球成人及孩童而論,全球各式各樣人口販運被害人合計約2700萬人。於同年一度(2009年)之中,全球人口販運被害人被成功鑑別之總人數,合計約49,105人,其成功辨識比例僅為0.002;相對而論,失敗之辨識比例為0.998。亦即,每1,000位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僅有2人被成功地辨識為被害人,尚有998位未被成功地辨識為被害人。是以,政府及民間部門宜重視此一問題之嚴重性,並應大幅提升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成功之比例。

十二、台灣宜大力推展「反性剝削旅遊」及「反兒童性剝削旅遊」運動

  以南韓為例,在2007年之年中,南韓法務部推動一項名為「勿作一名醜惡韓國人」之運動(Don’t Be an Ugly Korean campaign),法務部並向廣告商及外國旅遊公司進行宣導及教育,令其知曉南韓政府有能力懲治南韓民眾在國外所觸犯之兒童性剝削旅遊行為。南韓法務部並推行另外一項運動,主要在於鑑別與診斷具有良好商譽之南韓旅遊業者及相關之企業公司,同時,法務部呼籲南韓民眾應有預防及拒絕國外兒童性剝削旅遊之觀念與認知。南韓政府之法律機制,對於國民於國外旅遊時,所觸犯之性剝削不法行為,具有領域外之法律效力,仍可追訴前揭不法之行為。南韓上述作法,頗值得台灣效法,台灣宜大力推展民眾「反性剝削旅遊」及「反兒童性剝削旅遊」之運動。

十三、強化與外國執法調查機關之連繫,並積極推展情報之交換

  日本於平成16年(2004年)12月7日制訂「人口販運對策行動計畫」,經分析日本「人口販運對策行動計畫」之內容,發現日本防制人口販運之策略中,在預防策略部分,著重於防患於未然,這是一個良善之防制策略,其作法乃為相當重視與外國執法調查機關之連繫,並積極推展情報之交換。此外,關於偽變造及遺失之護造等旅行文書之情資而論,與外國相關執法機關建構一套情資共享之機制,著重於護造等旅行文書情資之交換及共享。由於人口販運是相當具有隱密性之犯罪活動,依賴正確之國內外情資,將使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事半功倍。日本此種重視防制人口販運情資之作法與態度,值得我國效法之。
  我國已於102年10月1日辦理「2013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邀請澳洲聯邦警察署兒少保護組資深調查官、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暨海關執法局調查處駐香港辨事處副聯絡官、義大利派駐歐盟司法合作部兒少保護問題聯絡官、前國際勞工組織打擊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畫主任、柬埔寨婦幼法律扶助組織計畫經理及泰國佛統府總檢察長辦公室總訴訟處副檢察官等6個國家代表,分別針對兒少性觀光及海上漁工勞力剝削研析等議題,進行專題演講與探討,已踏出了與國際情資交流之第一步與初步,未來應更著重國內外情資之整合。

十四、強化對於台灣附近水域之監視與執法取締

  為了強力打擊人口販運跨國活動,對於進入日本水域之船舶,警察機關、入國管理局及海上保安廳等執法機關之間,緊密地聯繫與合作,相互交換涉及人口販運活動之情資,共同合作打擊及取締人口販運活動。日本上述之作法,頗值得台灣學習。

十五、台灣宜將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HIV/AIDS之各項防制服務及作為整合於遣返政策之中

  我國於規劃及推展國家層級之反人口販運防制策略及行動方案(under their relevant national anti-human trafficking strategies and action plans)之際,亦宜考量納入HIV/AIDS之防制服務,確實可將HIV/AIDS之各項防制服務及作為,提供給處於易遭受人口販運脆弱情境之女性被害人。 我國宜考量及審視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之遣返政策,將HIV/AIDS之事前預防及事後之照護服務,整合於遣返政策之中(to incorporate HIV/AIDS prevention and care services)。

十六、台灣宜大力宣導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機制,令更多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能獲實益

  加拿大政府對於暴力犯罪被害人,包括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設計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機制,此一部分,我國亦有相關之機制。如內政部於民國98年6月4日,以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9975號令,以及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21933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公布「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依據本被害人補償辦法第3條之規定,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計可分為: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精神慰撫金,我國此一方面之立法與執行,可謂相當符合先進國家之保護措施,是一個相當良善之機制。
  承上所述,我國依照「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所建構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機制,是一個非常良善之制度,相關主管機關及非政府組織,似宜透由多重管道,宜多加宣導及教育民眾,諸如網路及流通宣導小冊子等方式,鼓勵人口販運犯罪之被害人或遺屬,於符合條件之情況下,宜多加申請。以利人口販運犯罪之被害人,能夠獲得適當及合法之補償。被害補償金之經費部分,可考量提高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俾令人口販運犯罪之被害人或遺屬,能獲得更多之補償金,彌補其身心之重大創傷與悲痛。

十七、重視人口販運被害人心理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現象,積極鼓勵與宣導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勇於報案

  重視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患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之特殊心理現象,亦即,人口販運犯罪之被害者,對於犯罪者(加害者)會於心理上產生特殊之依附(依靠或依戀)情感,被害人之心理,並未認為其處於被害之情境之中。亦即,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其所處之狀況,事實上,是處在被加害人剝削之中,但不自知[54]。此時,亦透由多種管道及媒介,大力喚起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之被害意識,積極鼓勵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向執法人員或機關報案。

十八、強調與建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罪行之合作夥伴協力關係,確保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資訊能有效共享

  我國官方政府及民間之非政府組織,對於打擊及防制人口販運犯罪之議題,除了傳統上之4P對策──預防、保護、起訴及夥伴合作關係之外,尤其是宜特別重視跨國夥伴關係之建構。加拿大政府與國際及地區層級之防制人口販運犯罪組織進行合作之作法,亦即,強化國內及國際合作協力之機制,相當值得我國學習之。台灣在跨國(境)合作夥伴關係之建構方面,宜加強與週邊國家建立更加緊密合作之機制,透由國際法律文件(包括共同打擊及防制跨國人口販運犯罪備忘錄)之簽署,共同懲治跨國(境)人口販運之犯罪。
  根據本文之研究,美、加兩國為了打擊跨國犯罪,業已共同建構一套「阻斷及辨識性交易買春者」(the Deter and Identify Sex Consumers, DISC)電子資料庫系統,此套系統能提供美、加兩國相互連線,並能交換情報(communicate information)。
  就兩岸國境人流管理之資訊平台而論,假若兩岸能共同建構一套跨境之國境人流管理資訊系統,則能大幅度地提升兩岸國境人流管理之實際成效,並強化兩岸政府間之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之合作,可謂互蒙其利。玆以歐洲之申根資訊系統(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為SIS)為例,加以說明之。
  就歐洲公共安全領域而論(for public security in Europe),SIS是歐洲地區中最大之資訊系統(The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is the largest information system)。為了達到於歐盟地區,人流與物流能夠自由通行與移動(the free movement),且人流與物流之移動,能在一個安全之環境下進行(take place in a safe environment)之目標,它容許歐盟各會員國之國境管理(national border control)、海關(customs)、簽證、司法及警察執法機關(police authorities)等,能相互以簡易之方式,進行國境管理資訊之交換(for easy information exchanges)[55]
  SIS係為歐盟各會員國(含北歐若干國家)跨政府間之一個跨國性之資訊系統倡議計畫(an intergovernmental initiative),其當初設立之法源,係為申根公約。直至今日,SIS業已被整合至歐盟之架構中(integrated into the EU framework)。能夠使用SIS之機關,計包括申根國家所屬之以下部門:國境警備、警察、海關、簽證及司法機關。SIS中所包括之相關資料,包含:牽涉觸犯重大犯罪之跨境犯罪分子(persons who may have been involved in a serious crime)、未取得入境歐盟(may not have the right to enter),或於歐盟境內居、停留之權限。SIS更提供一種強而有力之子系統,即警示功能(contains alerts)。
  這些警示之功能,計包含:1、針對失蹤人口(alerts on missing persons),特別是失蹤孩童之警示;2、就特定之財物,進行警示之作用,這些特定之財物,乃指被偷竊、被侵佔、被盜用或遺失之部分,諸如:鈔票(banknotes)、汽車、貨車(vans)、武器及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s)。SIS傳遞資訊之流程如下:由國家層級之相關機關,能資料輸入SIS(Information is entered into the SIS by national authorities),之後,將其擬欲發布之資訊,透由SIS之中央系統,再傳送至申根之會員國(forwarded via the Central System to all Schengen States);歐盟各個會員國亦可針對於儲存於SIS警示系統中之補充資料,相互進行交換與傳送(exchanges of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on alerts stored in SIS)[56]
  於2013年4月9日,SIS II(SIS第2代)業已正式進行營運,與SIS I相互比較,SIS II(SIS第2代)增強相當多之功能,諸如[57]
  1.可使用生物特徵之資訊(Biometric data),包括被管制人口之指紋及照片(fingerprints and a photograph);
  2.設計新式之警示系統,並提升系統對於人與物之警示功能,此包括:被管制人口(persons)、車輛、武器、已審批核准之文件(issued documents)、空白之文件(blank documents)、鈔票(bank notes);
  3.新增警示系統之項目,包含:被偷竊之航空器(stolen aircrafts)、船舶(boats)、船舶引擎(boat engines)、貨櫃(containers)、工業用之設備(industrial equipment)、有價證券(securities)、金融支付工具(means of payment);
  4.各種不同之警示系統,可相互進行鏈結,如對於人口、貨物與車輛之警示系統,可進行結合(Linking of alerts on persons, objects & vehicles);
  5.新增可直接對於SIS II之中央主系統進行查詢之功能(Direct queries in the central system);
  6.在SIS II資料之保護方面,提供更強之保護功用;
  7.針對歐盟各個會員國所欲加以逮捕,之後送交或引渡之被通緝罪犯(for persons wanted for arrest for surrender or extradition),可直接將歐洲逮捕令狀附加於警示系統之上(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ttached directly to alert);
  8.新增被誤用或被濫用之人別身分之資訊(Information on misused identity),以防制人別身分資料被錯誤地鑑別(preventing the misidentification)。
  SIS II是屬於全世界最大型之資訊技術系統之一(One of the world's largest IT systems),在SIS II中央主系統與會員國國家層級之系統之間(between the Central and the national systems),SIS II之運作機能,它主要係由3個部分組成:SIS II所屬之中央主系統(a Central System);歐盟各個會員國所屬之國家層級之系統(EU States’ national systems);資訊溝通之基礎性設施(網路)(a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network)[58]
  我國與中國大陸之間,基於打擊跨境犯罪之需,似亦可以考量共同建構一套類似於美、加兩國之「阻斷及辨識性交易買春者系統」(the Deter and Identify Sex Consumers, DISC),與歐洲之申根資訊系統(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之電子資料庫系統之機制。亦即,兩岸出資共同建構一套抗制跨境犯罪之網際網路情資分享系統,在此一情資分享系統之中,植入犯罪被告之相關情資,諸如:犯罪被告個人之基本資料、犯罪事實、罪犯之個人生物特徵(如指紋、外表……等)以利兩岸之執法機關能夠相互分享,及查詢犯罪被告之相關情資,以利強化兩岸執法機關打擊跨境犯罪之實際能量。

十九、台灣宜從需求面降低人口販運之犯行---我國對於買春之人宜進行刑事制裁而非採取行政制裁,藉以強力壓制買春行為

  有關南韓對於買春之人進行之處罰,係使用刑事制裁之手段,南韓從2004年9月開始實行「性買賣特別法」,截至同年11月為止,計有約2,600名男性,因買春被警察逮捕,並科處刑事處罰,南韓男性協會提出非常嚴重之抗議,主張男性之身體自由權、生存權及追求幸福權,已遭受「性買賣特別法」嚴重侵犯。「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施行之後,依照後法優於前法(「性買賣特別法」)之原則,「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則取代「性買賣特別法」之效力。
  根據「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21條之規定,任何從事性交易之人,必須被科處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罰金、拘役、或是300萬圓以下之韓幣(約9萬元之台幣)。在南韓,買春之行為,被「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21條加以犯罪化,此種之行為,是必須受到刑事制裁。不過,實際上,對於買春之初犯,則是使用社區處遇,令其參與一日之「約翰學校」[59]研習會,用社區處遇之「約翰學校」,取代監禁。不過,其參與之條件,則必須是買春之初犯。
  反觀台灣,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60]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性交易專區排外條款)。買春之人是不受到任何之法律制裁。此種作法,似乎是頗值得加以深入探討,因無任何之處罰,造成無法管制及消除人口販運性剝削之需求面,唯有澈底消除人口販運性剝削之需求面,始能有效防制人口販運之犯行,這是台灣法制面較為缺陷之處。假若性交易之需求面能加以壓制,則人口販運性剝削之供給面必會減少[61]。相當可惜之處,是國內之民眾,對此尚未有共識,尚待贊同本文之學者、專家及政府廣加宣導。
  從中華傳統文化、道德、東方宗教之觀點而論,已婚者其與配偶外之第三人,所進行之性交行為(含單身未結婚前之同居、性交行為),儘管是雙方志願之性交行為,均是屬於淫邪之範圍,是要加以禁止。內政部似乎未注意到中華傳統文化、道德、宗教及生理健康之觀點。根據中國中醫學家彭鑫博士之近來研究成果[62],過度之性交行為,會嚴重影響一個民族之平均智力。全世界智商最高之人種,係為德系猶太人,平均智商在130以上,德系猶太人秉持極其嚴謹之性禁忌,由於對於性交行為有非常嚴謹之態度及規範,導致其平均智商在130以上。
  另外,根據其他研究資料,亦顯示人類如性交氾濫,平均智商會嚴重下降。以南非沙漠高原之叢林人與非洲剛果雨林地區之人群為例,這些居民於成年之後,如男女雙方出於自願,即可以隱秘方式進行性交,致其平均智商約為54。亦有研究指出,根據人類之歷史,如一個種族,其社會對性交之規範愈低,則其男性生殖器官會越大,大腦容量會越小,整個族群之平均智商會越低[63]。其他之中醫文獻及相關之資料,均顯示頻繁之性交行為,會非常嚴重地影響一個民族之平均智力及生理[64]
  此外,中國中醫對於腎與性交行為之關聯性,亦有以下之主張[65]:1、腎臟是人體先天之本,主藏精;2、假若將人體比做一盞燈,此時,腎之功能,宛如燈芯;3、性交行為之心理快樂感,係在短時間內大量消耗身體之燈油;4、性交行為不節制,身體之燈油不久就會耗空;5、如果腎氣保存很好,可長壽。內政部將行為人在性交易專區所進行之性交易行為除罪化,此並非良善之法政策,本文相當不贊同設置性交易專區,及將性交易行為除罪化。
  本文非常強烈地建議與主張,我國對於買春之人宜進行刑事制裁(中華傳統文化、道德、宗教及生理健康之觀點,可作為應刑罰化之基石),或可以比照南韓之刑事處罰方式,修訂相關之法律,諸如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於該法之中,明文規範任何從事性交易之人,必須被科處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之罰金。
  另外,我國亦宜同時建制用社區處遇之「約翰學校」,取代監禁之刑事政策。不過,其適用之對象,僅為從事性交易之男女初犯,對於從事性交易之男女累犯,則不宜使用社區處遇之「約翰學校」之模式。

二十、人口販運被害人與雇主之間之契約應屬無效契約

  在南韓,根據「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10條之規定,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聘僱或召募出賣性服務、介紹與媒介出賣性服務及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而販運人口等之犯罪人,其與人口販運被害人所簽訂之契約,上述犯罪人根據其與人口販運被害人所簽訂之契約之人內容,所主張之權利,並不具有法律效果。亦即,上述之契約,不具有法效力。
  再者,從牴觸強制禁止規定之角度而論,因為性或勞力剝削人口販運行為,已為我國所明文禁止,是一種犯罪行為。根據民法第71條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66]。是以,假若以性或勞力剝削為契約內容,則符合民法第71條之規定,契約屬於無效。未來,我國似可比照上述南韓「懲治媒介性交易暨相關行為條例」第10條之規範模式,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增訂將不當債務約束之契約,明文規範是屬於無效之契約,更加明確地保障人口販運之權益。

二十一、被害人部分違法行為宜加以除罪化

  南韓政府對於遭受性剝削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所涉及部分違法之行為,諸如:意圖得利所為之出賣性服務行為、違法入出國行為、違法工作就業或是賣淫等行為,南韓政府採取非常寬容及包容之作法,亦即,不將上述被害人之違法行為加以犯罪化,不使用刑罰加以制裁,取而代之者,是用保護、安置及關懷之態度,對待這些外國籍遭受性剝削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不過,大前提必須是被害人要符合遭受性剝削人口販運之要件,亦即,必須是一名被害人始可。此外,所涉及之違法行為之範圍,是限於意圖得利所為之出賣性服務行為、違法入出國行為、違法工作就業或是賣淫等行為,並非所有之違法行為均加以除罪化。

二十二、台灣宜與多國簽訂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備忘錄

  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須藉助於國際合作,截至2002年止,與南韓政府簽訂雙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之國家,已達24個。就台灣而論,因受限於我國之國際處境,本文建議我國政府可與外國政府簽訂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合作備忘錄,以合作備忘錄之模式,取代條約,以擴展我國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廣度與國際網絡,令人口販運之罪犯,即使身處外國,我國仍可透由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合作備忘錄,獲得外國政府之協助,將其遣送回國,接受刑事制裁。

二十三、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結果作為反制人口販運之對策

  以南韓為例,南韓政府對於反人口販運相關政策之制訂,是植基於實證科學統計調查之上。於2003年,南韓「性別平等暨家庭部」進行一項實證性之科學調查研究,以統計調查為基礎,這是南韓政府第1次以實證科學之方式,委由學者專家針對外國女性於南韓性工作巿場之實際相關情形,進行實證調查,研究調查之結果,可以有效解釋南韓買春及賣春之巿場需求與現況,並且依據調查研究之結果與建議,以科學客觀方式,推衍出可行之保護及援助遭受性剝削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政策,俾利有效地保護外國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67]。南韓上述作法,相當值得台灣加以學習,台灣亦宜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之結果,供作為反人口販運之對策。

二十四、教育社會大眾積極正視人口販運罪行之多樣性,及其本質之殘酷性、暴力性、迫害性及嚴重性

  以人文、歷史、東方宗教、倫理學及傳統道德等多重角度之觀點,重新定位及反思人口販運罪行之本質性、嚴重性及巨大危害性:古諺云──「奸近殺」,乃指姦淫一位女性,就如同把她殺了一樣殘酷,亦即傳統東方中國宗教所謂之:「殺人者,殺其一身;淫人者,殺其三世。」因為姦淫一位女性,不僅造成女性當事人終身在心理上之陰影及傷害,同時,亦會令其家人,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子女,感到羞恥及痛苦不堪,某些人(包含受害人)甚至因為忍受不了這種羞恥,而選擇結束自己之生命。故因姦淫所發生之兇殺案件,或男殺女,或女殺男,或婦殺夫,殺人犯罪手法(手段)均極為殘忍[68]。上述所謂之「奸近殺」中之姦淫,包括已取得女性本身之同意,其所造成之危害性,尚且如此地嚴重。以當今21世紀,人口販運罪犯所使用之各式各樣之犯罪手法,諸如: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犯罪手段,常造成人口販運被害女性長期處在被性剝削之中[69],更有可能容易造成性剝削之行為,與殺害被害人及其家人之行為,兩者之間產生關連性。在此情形下,實宜正視人口販運罪行本質之殘酷性、暴力性、迫害性及嚴重性,不宜輕忽人口販運罪行對於被害人及其家人生命及身體,所造成之危險性及風險性。[70]

。。。。。。。。。。。。。。回要目〉〉
 

陸、結論與建議

  全球人口販運犯行之問題,仍是一個相當嚴重之問題,為了有效打擊人口販運犯行,國際社會所採行之最優先之防制對策,仍是強調4P──起訴、保護、預防與夥伴關係。然而,近年來,全球在打擊人口販運犯行之際,亦遭受相當大之新阻礙與挑戰,此項新興之障礙,本文將其稱之為2C3D1I1R──嚴重地誤用人口販運被害人同意權(consent)、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convictions)之比率偏低、收容、遣返與令人口販運被害人失能、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辨識(identification)成功之比率低落、非常不重視人口販運受刑人之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未來,涉及防制人口販運之對策方面,宜朝向如何有效地掃除上述2C3D1I1R之各式障礙,並往良善之方向發展。同時,亦宜更深入及精進上述4P──起訴、保護、預防與夥伴關係之機制與功能,俾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性尊嚴,獲得更佳之保障與保護。
  在台灣防制人口販運之建議方面,本文提出以下之建言,供社會大眾參考,如下所述:
  一、在整體策略(戰略)上,台灣宜繼續精進4P與積極強力掃除2C3D1I1R之障礙;
  二、植基於以防制人口販運之相關法令規範為根本,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之起訴與定罪;
  三、積極調查、偵處並起訴涉嫌於遠洋漁船之上,虐待或販運漁工之台灣籍漁船船主;
  四、精進我國外勞之聘用與管理機制,並將我國勞動市場之需求,廣作宣傳;
  五、不宜對於拒絕協助台灣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人口販運之偵審工作者,我國即拒絕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永久居留機制之保護與協助;
  六、正視人口販運犯行之嚴重性而適度提升懲治人口販運罪行之處罰額度;
  七、修改全台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行動方案和方針,以符合與掌控當今台灣社會人口販運犯罪之實際發展趨勢;
  八、釐清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各機關之角色功能與其職權範圍,並能充分協調全台打擊人口販運之各項執法作為;
  九、強化涉及人口販運情報之蒐集、整合、解析與運用等相關作為;
  十、持續對執法人員、勞動部官員、勞動檢查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相關法律問題之訓練;
  十一、應大幅提升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成功之比例;
  十二、台灣宜大力推展「反性剝削旅遊」及「反兒童性剝削旅遊」運動;
  十三、強化與外國執法調查機關之連繫,並積極推展情報之交換;
  十四、強化對於台灣附近水域之監視與執法取締;
  十五、台灣宜將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HIV/AIDS之各項防制服務及作為整合於遣返政策之中;
  十六、台灣宜大力宣導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機制,令更多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能獲實益;
  十七、重視人口販運被害人心理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現象,積極鼓勵與宣導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勇於報案;
  十八、強調與建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罪行之合作夥伴協力關係,確保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資訊能有效共享;
  十九、台灣宜從需求面降低人口販運之犯行──我國對於買春之人宜進行刑事制裁而非採取行政制裁,藉以強力壓制買春行為;
  二十、人口販運被害人與雇主之間之契約應屬無效契約;
  二十一、被害人部分違法行為宜加以除罪化;
  二十二、台灣宜與多國簽訂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之備忘錄;
  二十三、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結果作為反制人口販運之對策;
  二十四、教育社會大眾積極正視人口販運罪行之多樣性,及其本質之殘酷性、暴力性、迫害性及嚴重性。


【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文獻英文參考文獻網路參考文獻其他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文獻】

◎Antonio, Tujan. Jr.著,黃國治譯(2008),勞工遷移、彈性化與全球化,收錄於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編(2008),跨界流離-全球化下的移民與移工上冊,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
◎Babbie, Earl著,劉鶴群等人譯(2010),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雙葉書廊:台北市。
◎Donnelly, Jack原著,江素慧譯(2007),普世人權:理論與實踐,台北巿:巨流,頁7-10。
◎Forsythe, David P.著(2002),高德源譯,人權與國際關係,台北:弘智文化。
◎Kivisto, Peter & Faist, Thomas著(2013),國家教育研究院主譯,葉宗顯譯(2013),跨越邊界:當代遷徙的因果,新北:韋伯文化國際。
◎Kumar, Ranjit著,潘中道.等人譯(2000),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學富文化:台北市。
◎Stalker, Peter.著(2002),蔡繼光譯,國際遷徙與移民:解讀離國出走,台北:書林出版。
◎Symons, Theresa(2012)。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返國—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經驗分享。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辦之2012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會議論文集。
◎刁仁國(2000),論外國人入出國的權利,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7期。
◎刁仁國(2000),證照查驗工作之探討,收錄於蔡庭榕編,警察百科全書(九)外事與國境警察,臺北:正中書局。
◎刁仁國(2001),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23。
◎刁仁國(2006),論外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以按捺指紋及入出境管理資料庫之利用為中心,國境執法與移民政策學術研討會,頁185-207。
◎刁仁國(2007),入出境資料庫建置與利用法律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7,頁1-18。
◎刁仁國(2007),英國反恐法制初探,國土安全與移民、海巡執法學術研討會,頁85-96。
◎刁仁國(2007),淺論美國與歐盟乘客姓名記錄(PNR)協議對我國國境執法的啟示,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 學術研討會,頁75~88。
◎刁仁國(2008),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移民政策初探,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十期,頁103-132。
◎刁仁國(2008),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移民政策析論,第二屆國土安全學術研討會,頁56~71。
◎刁仁國(2008),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析論,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刁仁國(2009),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制之研究—以歐洲委員會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公約為中心,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系。
◎刁仁國(2010),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制之研究─以歐洲理事會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公約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十三期,第38-45頁。
◎刁仁國(2010),淺論生物辨識技術在機場安全維護之運用與對隱私權之影響,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刁仁國、簡建章(2011),我國旅客入出境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介紹及評析,2011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刁建生(2007),全球治理下打擊人口犯運犯罪之策略-我國打擊人口犯運犯罪之個案研究,台灣大學政治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論文。
◎三民補習班(2011),移民實務,臺北:三民補習班。
◎上官涵怡(2013),探討我國人口販運罪構成要件設計之妥當性—從國際間防治組織犯罪及我國實務判決之視角觀察,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于宗先、王金利(2009),台灣人口變動與經濟發展,台北:聯經。
◎于長豪(2007),開放大陸人民來台政策衍生之犯罪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研究中心(2008),國土安全研發計畫。
◎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研究中心(2008),國土安全科技研發中程計畫。
◎中國勞工編輯部(1992),首宗非法大陸勞工職業災害案例──雖為非法,只要有受僱用事實,仍可獲勞基法保障,中國勞工,第907期。
◎內政部(2004),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草案。
◎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2010),人口政策資料彙集,內政部99年年刊,內政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7)。跨國人口販運之態樣、原因及防治策略之研究。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9),移民行政白皮書,台北市: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0),2010年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2010),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年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201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年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警政署委託研究報告(2005),防制大陸地區人民非法移民之研究--從國家安全利益觀點之分析與對策,台北:內政部警政署。
◎天下雜誌(2011),非懂不可---中國2015 獨家解密十二五規劃,天下雜誌特刊50號,台北:天下雜誌。
◎手塚和彰原著(1991),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編譯,外籍勞工問題之探討,臺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方承輝(2011),臺、蒙簽署防制人口販運,第一份合作瞭解備忘錄,移民月刊,第21期。
◎王仁弘(2003),我國外國人收容政策執行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王兆鵬(2000). 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124),臺北:國立台灣大學。
◎王如哲(2002),知識經濟與教育。臺北市:五南。
◎王孟平、張世強(2006),亞太技術勞工的國際移動與政策議題:人才流失或人才交換,收於國境學報第五期,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王孟平、張世強(2010),涉外執法中的政治考量與人權爭議:美國亞利桑納州移民法爭議的借鏡與省思,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8-37。
◎王尚志(2003),我國外籍勞工許可及管理法制與實踐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52-154。
◎王俊元(2012),計畫趕不上變化?風險因素對台灣地方政府策略管理影響之研究,東吳政治學報,第三十卷第三期,頁109-159頁。
◎王保鍵(2013),解析美國2013年移民改革政策,國會,第41卷,第9期。
◎王書錚(2004),全球非法移民現況及發展之研究,收錄於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3輯,頁217-240。
◎王清峰(2007),人口販運法律及政策初探,婦研縱橫,第84期。
◎王清峰(2007),人口販運議題之法律及政策初探,2007年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人口販運防治座談會會議資料。
◎王翊涵(2013),媒合婚姻,媒合適應?!在臺跨國(境)婚姻媒合協會之服務內涵探究,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17:2。
◎王惠玲(1991),德奧外籍勞工問題探討,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與國際勞工研究資料中心共同舉辦之經社變遷與勞工問題學術研討會論文。
◎王惠玲(1993),德奧外籍勞工問題探討,國立政治大學勞動學報,第1~17頁。
◎王智盛(2008),兩岸條例的國家安全解析—以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為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
◎王智盛(2010),後ECFA時期大陸在台人士之安全管理,台北: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後ECFA時期大陸在台人士之安全管理座談會。
◎王智盛(2010),陸客來台自由行對我政府之挑戰,台北: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陸客來台自由行對我政府之挑戰座談會。
◎王智盛(2012),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國境管理機制---以管制理論分析,第二屆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台北:中央警察大學。
◎王智盛(2012),全球化下的人才競逐—臺灣專技移民法制的探討,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辦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84。
◎王智盛(2013),兩岸互設辦事處之前景與展望,亞太和平月刊,第5卷第2期。
◎王智盛(2013),兩岸互設辦事處之芻議:路徑、規制與挑戰,第五屆兩岸青年學者論壇,昆明:全國台灣研究會。
◎王琪琨等(1996),防制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王寬弘(2003),國境查緝走私處罰之研究,2003年國境安全與刑事政策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07),我國人口販運概念發展之探討,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09) ,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問題之因應作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學報,第11期。
◎王寬弘(2010),我國警察機關防制人口販運執行作為之實證調查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11) ,我國司法警察防制人口販運執行意見實證調查,載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5期。
◎王寬弘(2011),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相關入出境法令問題淺探,發表於2011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12),人口販運與偷渡,收錄於跨國(境)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分論,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王寬弘(2012),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相關入出境法令問題淺探,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7期。
◎王寬弘(2012),我國打擊人口販運查緝困境之研究—以警察及移民機關為例,發表於2012年人口移動與國境執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王寬弘(2012),國境安全檢查若干法制問題之探討,發表於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頁1-14。
◎王寬弘(2013),國家安全法上國境安檢之概念與執法困境,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0期,頁155-185。
◎王寬弘、柯雨瑞(1997),國境警察、外事警察與入出國及移民署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柯雨瑞(1998),美國1996年移民及國籍法收容、遣返及司法審查制度之介紹 ,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柯雨瑞(1999),國境警察、外事警察及入出國及移民署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比較分析,警學叢刊29卷4期。
◎王寬弘、柯雨瑞(2000),美國1996年移民及國籍法收容、遣返及司法審查制度之介紹,警學叢刊30卷5期。
◎王寬弘、柯雨瑞、簡建章、許義寶(1999),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及遣返問題之研究 ,警學叢刊第30卷2期。
◎王寬弘、陳佩雯(2012),我國查緝人口販運困境研究─以警察、移民機關為例,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辦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84。
◎王曉明(2006),安全管理理論架構之探討,發表於風險管理與安全管理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合辦,頁16。
◎王澤鑑(2004),民法總則,臺北:三民書局。
◎王燦槐(2009),從我國外籍勞工之逃逸因素看人口販運之預防,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台北: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王鴻英(2007),人口販運的真相,刑事雙月刊,第21期。
◎王鴻英(2012),司法體系中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檢察新論,第11期。
◎王鴻英、白智芳(2008),異鄉血淚、溫暖何處尋?-談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律師雜誌,第349期。
◎王耀德(2012),兩岸打擊人口販運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王鐵崖等編著(1992),國際法,台北:五南出版社。
◎丘宏達(1997),現代國際法基本文件,三民書局。
◎丘宏達(2002),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書局。
◎古允文、丁華、林盈君、張玉芬(2010),風險基礎的社會政策:永續社會發展之路,收錄於古允文等著(2010),透視台灣軟實力,台北: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頁128-207。
◎田宏杰(200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新刑法法典分則實用叢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版社,第一版。
◎成之約(1992),十四項重要工程得標業者聘僱海外補充勞工措施之追蹤調查評估,就業與訓練,第10卷第5期,第6~9頁。
◎成之約(1993),美國移入勞動人口問題及相關政策之探討,勞動學報第3期,第69~84頁。
◎朱金池(2007),警察績效管理,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朱金池等著(2009),行政學析論,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朱愛群(1994),論德國外籍勞工管理及其法令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外籍勞工管理論文集。
◎朱愛群(2002),危機管理,台北:五南書局。
◎朱愛群(2007),政府危機管理,台北:空大。
◎朱愛群(2011),政府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實例系統分析,桃園:中央警察大學,第1-945頁。
◎朱愛群(2012),行政學,初版,新北市:揚智文化。
◎朱蓓蕾(2003),兩岸交流衍生的治安問題:非傳統安全威脅之概念分析,中國大陸研究,第46卷第5期。
◎朱蓓蕾(2004),兩岸毒品走私問題:非傳統性安全之分析 ,兩岸關係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朱蓓蕾(2005),外籍勞工與配偶管理問題之探討,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內政(研)094-003號。
◎朱蓓蕾(2005),兩岸交流的非傳統安全,台北:遠景基金會。
◎朱劍明(2003),九一一事件對美國之衝擊及其強化國土安全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論文。
◎朱誼臻(2010),呼喚傳統媒合精神?-營利禁止與跨國婚姻仲介業之運作,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碩士論文。
◎江世雄(2013),論刑事司法互助之基本理論與其在海峽兩岸的實踐困境,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第3期,頁159-180。
◎江妮諺(2010),人口販運服務工作者文化能力探索—多元文化觀點,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牟永平(1994),論法國之外籍勞工管理,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外籍勞工管理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7),防制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台北:陸委會編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2),大陸事務法規彙編,編訂九版。
◎行政院勞工委員(199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臺灣地區外籍勞工(幫傭)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頁1至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臺灣地區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2011),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印(1990),十四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彙編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譯(1989),日本外籍勞工問題的處理方向,頁12至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譯(1992),外籍勞工問題之動向與觀點──日本關於外工於勞動層面所成影響之研討會報告書,頁130至133。
◎何志鵬(2008),人權全權化基本理論研究,初版,吉林:科學出版社,頁62-257。
◎余昭、陳明傳等合著(2013),涉外執法的傳承與蛻變,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余國成(2007),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 碩士論文。
◎吳俊明(1989),各國對外籍勞工之管理簡介,勞工行政,第18期,頁28至30。
◎吳俊明(1992),就業服務法立法經過及主要內容,就業與訓練,第10卷第4期。
◎吳家慶(2013),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之研究--以消保法觀點探討免責條款在實務上之適用,臺灣法學雜誌第226期。
◎吳啟安、廖福村(2013),警察執行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督之挑戰,警專學報第5卷第5期,頁169-190。
◎吳景芳(1998),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應有之作法─為兩岸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催生,中興法學,第44 期。
◎吳朝彥(200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旅行業管理制度之比較,中國文化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進發(2006),刑法、刑訴法應試精要,臺北:作者自印。
◎吳傳安(1999),台灣省漁港走私與非法移民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嘉生(2000),國際法學原理—本質與功能之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314。
◎吳嘉生(2008),當代國際法(上),初版,臺北巿:五南公司。
◎吳學燕(2004),國內外移民政策與輔導之探討,國境警察學報,第3期。
◎吳學燕(2004),移民政策與法規,臺北:文笙書局。
◎吳學燕(2009),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釋義,臺北:文笙書局。
◎吳學燕(2011),移民政策與法規,台北市:文笙書局。
◎吳錦棋、曾秀雲、嚴愛群(2008),“沒有他們行嗎?”:從東南亞跨國婚姻困境談婚姻當事者與媒合業者的權力—依賴關係,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0期。
◎吳耀宗(200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月旦法學,97期。
◎吳耀宗(2013),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抽血---違法,台灣法學雜誌第228期。
◎呂岳城(2000),大陸地區人民海上非法移民偵查活動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2007),中華民國憲法精義,2版,臺北市:五南公司。
◎呂珊(2011),論拐賣人口犯罪的成因及其應對措施,中國海洋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呂鴻進(2007),我國外勞管理與強迫勞動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宋世傑(2010),臺灣與新加坡移民政策制定因素之比較研究,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碩士論文。
◎宋學文(2009),全球化下的國際關係理論、政策與治理,台北:巨流圖書。
◎巫立淳(2006),人口販運被害人處理流程之建構:以外國籍性剝削女性受害者為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小麗(2009),歐盟移民難民庇護政策評述,李慎明、王逸舟(編),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200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
◎李佩芳(2005),兩岸非法入出境刑事處罰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其榮(2007),國際移民對輸出國與輸入國的雙重影響,社會科學,第9期。
◎李宗勳、吳斯茜(2010)。新制警察人員評量方法之研究。人事行政,173,20-25。
◎李忠榮(2013),我國處理人口販運犯罪之研究-以臺灣各地方法院判決書為例,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明峻(2006),針對特定對象的人權條約,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4期,2006年6月。
◎李明峻(2007),移民人權導讀-外國人的人權,人權思潮導論,台北:秀威資訊科技。
◎李明峻(2011),人口販運的國際管轄問題,台灣國際法季刊,第8卷,第3期。
◎李冠弘(2005),移民對我國家安全之研究-以大陸地區合法入境人民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建良(1999),憲法理論與實踐(二),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李建良(2000),自由、人權與市民社會,收於李建良著,憲法理論與實踐(二),學林文化。
◎李政展(2009),全球化人口移動之國境管理安全之研究,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李強(2003),影響中國城鄉流動人口的推力與拉力因素分析,中國社會科學總第139期。
◎李惠宗(2000),行政法要義,臺北:五南出版社。
◎李惠宗(2006),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5版,臺北市:元照公司,頁1-385。
◎李惠宗(2011),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9版第1刷,台北:元照。
◎李貴雪(2007),歐盟人口販運問題與對策,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李銀英(2009),婚姻無效之有效化--兼論婚姻無效之訴與提訴權失效,法令月刊第60卷第1期,頁61-74。
◎李震山(1993),德國入出境管理法制與執行,載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學術研討會,我國警察安全檢查理論與實務。
◎李震山(1995),入出境管理之概念與範疇,警專學報第1卷第8期。
◎李震山(1999),入出境管理之一般法理基礎,收錄於李震山等著(1999),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李震山(2000),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臺北:元照出版社。
◎李震山(2000),入出國管理之一般法理基礎,收錄於蔡庭榕編,警察百科全書(九):外事與國境警察,臺北:正中書局。
◎李震山(2001),行政法導論,臺北:三民書局,修訂四版。
◎李震山(2006),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觀點論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與遣返- 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 條為中心,警察法學第五期。
◎李震山(2007),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台北市:元照出版。
◎李震山(2009),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台北:元照出版。
◎李震山等編著(1999),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李震山譯(1993),德國外國人法----居留許可之核發與延長,新知譯粹,第9卷第2期。
◎李謀旺、徐坤隆(2001),申根資訊系統之探討與啟示,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
◎李權龍(2008),機場偷渡犯罪分析之資料探勘應用,新竹: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程碩士論文。
◎杜明珍(2011),人口販運被害者庇護安置服務與庇護所經營,載於2011年人口販運被害者保護安置服務方案分享實務研討會,善牧基金會出版論文集。
◎汪毓瑋(2001),移民問題之威脅,收錄於國家安全局主編,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一輯),台北市:國家安全局,頁75-101。
◎汪毓瑋(2002),非法移民問題威脅,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2002,國家安全叢書。
◎汪毓瑋(2003),二十一世紀國家安全議題之探討,台北: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汪毓瑋(2007),人口移動與移民控制政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8期。
◎汪毓瑋(2008),台灣國境管理應有之面向與未來發展,發表於2008年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汪毓瑋(2008),我國專技移民及投資移民之策略研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研究報告。
◎汪毓瑋(2008),國土安全之情報導向警務及台灣警務發展之思考方向,第二屆國土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28。
◎汪毓瑋(2008),情報導向警務運作與評估之探討,第四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9-67。
◎汪毓瑋(2009),社會安全之情治資訊分享網建構與台灣警務發展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1期,頁1-55。
◎汪毓瑋(2009),情報導向警務運作與評估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頁177-217。
◎汪毓瑋(2009),移民政策發展之國家安全、法治、人權內涵之平衡思考─兼論處理人口販運應有之改善作為,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台北: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汪毓瑋(2010),移民政策之犯罪與安全思考及未來發展方向初探,2010年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14。
◎汪毓瑋(2010),移民與國境安全管理機制,2010國土安全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台北),頁 169-186。
◎汪毓瑋(2011),國境執法之情報導向警務與運作, 2011年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頁1-30。
◎汪毓瑋(2012),安全脈絡下之移民政策發展,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辦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84。
◎汪毓瑋(2012),美國強化移民與國境管理之研究,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65-95。
◎汪毓瑋(2012),移民與國境管理,發表於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頁57-70。
◎汪毓瑋(2013),國土安全(上),臺北:元照。
◎汪毓瑋(2013),國土安全(下),臺北:元照。
◎汪毓瑋(2013),從歐盟聯合調查組之運作探討跨境執法合作之發展,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0期,頁105-149。
◎沈道震、宋筱元等編(2002),現階段兩岸有關偷渡之相關法令、管理及其問題之研究,台北:遠景基金會。
◎沈道震等(2001),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可能性研究,台北:遠景基金會。
◎邢啟春(2003),從1996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邢愛芬(2009),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權保護問題,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台北: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阮文杰(2008),兩岸海上偷渡問題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8期。
◎周成瑜(2004),兩岸走私及偷渡犯罪之研究,台北:護專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周成瑜(2007),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困境與對策,展望與探索,第5卷第5期。
◎周聿娥、王顯峰(2005),當代中國非法移民活動的特徵-以福建沿海地區非法移民為例,廣州暨南大學華僑華人研究所。
◎周聿峨、阮征宇(2003),當代國際移民理論研究的現狀與趨势,暨南學報,第25卷第2期。
◎周佳靖(2006),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管理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周珈宇(2010),防制人口販運之研究-以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及其被害人之保護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愫嫻、呂新財(2006),假結婚真賣淫—大陸女子與台灣配偶之配對研究,國境警察學系,第6期。
◎周愫嫻、曹立群(2007)。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臺北市:五南。
◎周慶東(2011),貪瀆罪中的職務行為意義--德國刑法上的觀點,法學叢刊第56卷第3期。
◎周慶東(2012),刑罰執行之司法互助---以德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為考察,司法新聲第103 期,頁26-36。
◎周慶東(2012),檢警關係新探--以德國的檢警關係為考察,警察法學第11期,頁27-47。
◎周憶如(2008),誰是劊子手?-遭性剥削東南亞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灣之處境與困境分析,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豐加(2011),鴨榨外勞工廠,移民月刊,第23期。
◎周繼祥(2000),中華民國憲法概論,初版,臺北市:揚智文化公司,頁1-365。
◎孟維德(200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跨境犯罪原因論及防制對策之實證研究。
◎孟維德(2004),公司犯罪-問題與對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孟維德(2004),海峽兩岸人口走私活動之實證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犯罪學期刊,第7卷,第2期。
◎孟維德(2004),海峽兩岸跨境犯罪之實證研究-以人口走私活動為例,犯罪學期刊,第7卷第2期。
◎孟維德(2005),海峽兩岸跨境犯罪之實證研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八),法務部編印,頁137~183。
◎孟維德(2007),犯罪分析與安全治理,台北市:五南公司。
◎孟維德(2010),跨國組織犯罪及其防制之研究-以人口販運及移民走私活動為例,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頁1~30。
◎孟維德(2011),白領犯罪,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孟維德(2011),國際警察合作機制之研究-以警察聯絡官為例,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創刊號,頁59~92。
◎孟維德(2012),跨國犯罪,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孟維德(2013),全球性執法合作組織的運作與挑戰,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第3期,頁1~39。
◎孟維德、許福生(2011),臺灣警察組織的變遷,臺灣警政發展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37-62。
◎孟維德、黃翠紋(2012),警察與犯罪預防,(台北:五南)。
◎岳綺安(2012),我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政策發展探析:(3+1)i決策模型之應用,國立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碩士論文。
◎房志娟(2010),兩岸防制人口販運與共同合作機制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山田(1995),刑法特論(上),三民書局公司,再修訂5版。
◎林山田(1999). 刑法各罪論(下冊),臺北:台大法學院圖書部。
◎林山田(2005),刑法各罪論(上),自版,修訂5版。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02),犯罪學,臺北:三民書局。
◎林文翼(2013),大陸地區人民假結婚來臺問題之研究,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林佳和(2003),外勞人權與行政管制---建立外勞保護體系之初步研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林佳和(2007),社會保護、契約自由與經營權─司法對勞動契約的衡平性控制,台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6期。
◎林佳和(2008),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國際法事實之觀察,臺灣國際法季刊,第5卷,第2期。
◎林坤亮(1993),我國外籍勞工管理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明俊(2008),警察人員防制人口販運法制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政論(1991),日本外籍勞工問題的現況(上),勞工行政,第32期,頁52至54。
◎林政論(1991),日本外籍勞工問題的現況(下),勞工行政,第33期,頁44至46。
◎林盈君(2006),人口販運議題在台灣,婦研縱橫,第77期。
◎林盈君(2009),人口與社會排除:性別、人口販運與社會排除:以中國女子遭受人口販運至臺灣為例,發表於邁向融合的社會:新時代下的社會排除與社會政策回應國際研討會,台北:臺灣社會政策學會年會主辦,臺灣大學。
◎林盈君(2012),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服務現況及困境:以三個庇護所收容所為例,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辦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林盈君(2012),國境管理中的人口販運議題:分析受害者庇護所方案,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林盈君、王冠謹(2012),人口販運被害者保護服務現況及困境:以移民署庇護所收容者為例 ,發表於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通識中心。
◎林紀東(1993),中華民國憲法釋論,臺北市:大中國圖書公司。
◎林婉婷(2012),跨境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成效評估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
◎林崑員(2009),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來臺防制實務之研究,中山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淑馨(2010),質性研究:理論與實務,第1版,臺北: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林萬億(2008),我國的人口販運問題與防制對策,警學叢刊,第38卷,第6期。
◎林雍昇(2011),從國際刑法觀點檢視我國人口販運法制,台灣國際法季刊,第8卷第3期。
◎林實芳(2007),就子賣落煙花界日治時期台灣色情行業中的婦女人身買賣,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3 期。
◎林寶安(2011),台灣移民史與新移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通識中心。
◎林寶安、鄭瓊月、蔡素穎、鄭雅愛(2011),新移民與在地社會生活,臺北:巨流圖書公司。
◎法治斌、董保城(2008),憲法新論,3版,臺北市:元照,頁1-485。
◎法律扶助編輯部(2008),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就國內外NGO團體之社工觀點,法律扶助季刊,第23期。
◎法思齊(2012),跨域人口販運犯罪之探討與防制,輔仁法學,第43期。
◎法務部調查局編印(2000),大陸地區毒品氾濫情勢調查研究,臺北: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編印(2001),台海及中國大陸地區偷渡問題調查研究,臺北:法務部調查局。
◎邱丞爗(2006),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管理之研究—以國境安全維護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碩士論文。
◎邱垂正、王智盛(2010),中國大陸民主化的二元思考,第11屆海峽兩岸孫中山思想之研究與實踐學術研討會,金門:國立金門大學。
◎邱華君(2009),警察法規,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邱駿彥(1989),日本的外籍勞工問題及其對策(上)(下),勞工行政第16期,第57~61頁。
◎邱駿彥(2009),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研究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研究報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執行,頁103-109。
◎邵宗海(2012),兩岸關係史,兩岸關係研究第2版,新北市:新文京。
◎金國平(2012),台灣非政府組織在處理人口販運問題中之角色與功能,國防大學戰略研究所碩士論文。
◎侯友宜 (2010),建構網路電話犯罪追蹤與資料保留機制之研究,警學叢刊,第41卷第3期,頁1-20。
◎侯友宜(2000),暴力犯罪現場剖繪--加拿大暴力犯罪連結分析系統(ViCLAS)簡介,刑事科學,第50期,頁117-126。
◎侯友宜、廖有祿、朱家瑩(2011),犯罪偵查與媒體報導互動之探討,警學叢刊,第41卷第4期,頁1-20。
◎侯友宜、廖有祿、孝文章(2010),犯罪偵查理論之初探,警學叢刊,第40卷第5期,頁1-25。
◎保成法學苑(2011),基本小六法,臺北: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俞正山(2001),武裝衝突法,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年10月。
◎俞寬賜(2002),從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及國際刑法研究個人的國際法地位問題,初版,臺北巿:國家編譯館,頁124-128。
◎姜皇池(1999),論外國人之憲法權利---從國際法觀點檢視,憲政時代,第25卷第1期,頁15。
◎姜家雄 (2010) ,歐洲聯盟與打擊人口販運,2010年中國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姜家雄(2004),移民與國家安全,國家安全之再思考學術研討會,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
◎姜家雄(2009),人口販賣:人類安全的新興議題?,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編)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中正大學。
◎宣政大(2011),憲法精要,2版,台北市:來勝文化公司。
◎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12),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研究案,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執行。
◎施行德(2004),大陸人士假結婚申請來臺之為治安影響及違法分析,清流月刊,第12卷第7期。
◎施念慧(2008),論我國之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與加拿大、德國、新加坡比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明德(2010),實施個人生物特徵蒐集對入出境通關查驗流程之影響,台北市:內政部自行研究報告,頁1-75。
◎施博琦(2005),國際人口販運問題之法律研究。台北,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銀河(1992),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規劃,勞工行政,第53期。
◎柯宜汾(2007),人口販運案件中檢察官之角色,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柯雨瑞 (2008),試論美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0期。
◎柯雨瑞(1996),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問題之探討--兼論就業服務法與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若干條文之修訂,中國勞工第949期,頁12-14。
◎柯雨瑞(1996),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台北:三鋒出版社。
◎柯雨瑞(2003),入出國管理法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8期。
◎柯雨瑞(2003),入出境管理理論之研究,發表於外事警察法制學術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主辦。
◎柯雨瑞(2004),2002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之探討---兼論對我國移民法制之啟示,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4),2002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對我國移民法制之啟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3期。
◎柯雨瑞(2004),我國移民管理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未來發展--美國聯邦移民管理機關的啟示,警學叢刊第34卷第6期,頁161-184。
◎柯雨瑞(2007),日本人口販運防治對策初探-兼論對我國之啟示,國境警察學報,第8期。
◎柯雨瑞(2007),美國打擊人口販運法制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8),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與協助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8),試論美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9期,頁209-247。
◎柯雨瑞(2009),加拿大人口販運防治對策之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9),淺論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與協助,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1期,頁131-183。
◎柯雨瑞(2009),論國境執法面臨之問題及未來可行之發展方向---以國際機場執法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頁217-272。
◎柯雨瑞(2010),2010年來國際反制人口販運與非法移民之作為,收錄於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10輯,台北市:國家安全局,頁91-118。
◎柯雨瑞(2010),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與協助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2010年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暨移民論壇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0),新加坡移民法之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0),新加坡移民法之探討----兼論對我國移民法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4期,頁151-202。
◎柯雨瑞(2010),論韓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警學叢刊第41卷第3期,頁215-244.
◎柯雨瑞(2010),韓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探討----兼論對台灣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3期,頁147-193。
◎柯雨瑞(2011),加拿大防制人口販運對策之探討---兼論對台灣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5期,頁1-65。
◎柯雨瑞(2011),淺論加拿大安大略省外籍家庭幫傭薪資與工作時間之法制保障,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2011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1),新加坡國境人流管理機制與具體作為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6期,頁47-115。
◎柯雨瑞(2011),新加坡國境管理對策之初探----以人流管理為中心,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2011年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2),從國際法探討驅逐出國相關之法規範,發表於2012年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國土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2),臺灣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驅逐出國機制之現況、問題與未來可行之發展方向,初版,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柯雨瑞(2012),論加拿大安大略省外籍家事勞工薪資與工作時間之法制保障----對台灣之啟示,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第2期,頁55-111。
◎柯雨瑞(2013),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策略評析----以高鐵炸彈案為例,展望與探索第11卷第5期,頁38-43。
◎柯雨瑞、侯夙芳(2012),2010年聯合國國際法院Diallo驅逐出國案例之評析,發表於2012年中央警察大學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侯夙芳(2013),2004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Ahani驅逐出國案例之研究,發表於2013年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侯夙芳(2013),憲法逐條釋義與人權保障,初版增訂,桃園:自行出版。
◎柯雨瑞、曾琦(2006),加拿大對於外國人入出國管理救濟機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五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柯雨瑞、蔡政杰(2012),論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國境人流管理機制之現況與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十七期,頁58~59。
◎柯雨瑞、蔡政杰(2014),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源頭安全管理,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1期。
◎柯慶忠(2007),東協警察組織簡介,刑事雙月刊,第17期。
◎柯麗玲(2007),人口販運概念之研究。檢察新論,第2期。
◎洪文玲(2005),行政調查制度之研究,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法學第四期。
◎洪文玲(2006),警察實用法令,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洪孟君(2010),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執法現況之研究---以警察、移民與海巡機關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洪泉湖、盧瑞鍾、劉阿榮、李炳南、樊中原(2000),憲法新論,初版,臺北市:幼獅,頁1-370。
◎洪嘉仁、王士榮、張若霖、廖瓊樅(2011),憲法與立國精神,新北市:高立圖書公司。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2012),2011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胡佛、沈清松、周陽山、石之瑜(1993),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初版,臺北市:三民,頁1-642。
◎胡龍騰、黃瑋瑩、潘中道合譯(2005),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Ramjit Kumar原著,初版七刷,台北:學富。
◎范世平(2009)。開放第一類陸客來臺旅遊1周年對兩岸關係影響之研究。中共研究。
◎范世平(201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管理機制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案,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執行,頁271-280。
◎唐國強(2004),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臺北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夏曉鵑(2003),實踐式研究的在地實踐:以外籍新娘識字班為例,臺灣社會研究季刊,49。
◎夏曉鵑(2011),全球化下臺灣的移民/移工問題,收錄於瞿海源、張苙雲主編(2011),臺灣的社會問題,臺北: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2008)。跨界流離:全球化下的移民與移工。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孫三陽(2005),大陸地區女子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孫以凡(1996),外籍勞工法制與國際法上保障之研究,中華法學第6期。
◎孫健忠(2008),移工社會保障宣言及實施:國際經驗與我國現況的初探,社區發展,第123期。
◎徐旭輝(2011),破獲剝削外籍勞工案,移民月刊,第19期。
◎徐軍華(2007),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徐振雄(2008),憲法學導論,4版修訂,新北市:高立,頁1-388。
◎徐福基(2009),我國防制人口販運相關問題之研究—以性剝削為探討中心,基隆,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徐慧怡(2000),國際法中對於婦女性交易之規範-兼論我國之實踐,美歐季刊,第14卷,第4期。
◎徐學陶等編著(1991),新加坡外籍勞工制度考察報告,臺北:職業訓練局,頁3至頁55。
◎徐靜儒(2012),全球化人口移動下我國跨境人口販運防制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柴松林(2001),人權伸張與人權譜系的擴增,收錄於中國人權協會編,人權法典,初版,台北巿:遠流,頁III-V。
◎桑原昌宏(1991),產業國際化下外籍勞工問題對勞動關係之影響,就業與訓練,第9卷第1期,頁65至69。
◎翁里(2001),國際移民法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
◎翁明賢(2003)。全球化時代的國家安全。臺北:創世文化事業出版社。
◎翁萃芳(2010),解讀警察情境實務---保安警察,2010 治安與警政學術研討會。
◎荊長嶺(2009),中國大陸治理跨國跨法區販運人口的理論與實踐,收錄於2009年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
◎袁愷(2011),非法人力仲介銀行,移民月刊,第23期。
◎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2006),人口結構變遷對經濟發展之影響,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馬福美(2008),我國移民法制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國家事務與管理在職進修碩士專班碩士論文。
◎高小帆(2007),由台灣人口販運現況看非政府組織的角色,婦研縱橫,第84期。
◎高玉泉(2003),國際人口販運的問題與定義,台灣終止童妓協會人口販賣問題與政策研討會論文集。
◎高玉泉(2009),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與安置,月旦法學雜誌,第167期。
◎高玉泉、謝立功等(2004)。我國人口販運與保護受害者法令國內法制化問題之研究。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執行。
◎高承濟(1973),韓國移民史,首爾:章文閣。
◎高政昇(2001),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之探討,2001年犯罪防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高瑞謙(2010),跨國人口販運防制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高瑞鍾、謝文忠、高瑞新(2013),我國與南韓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之比較研究,金大學報,第3期,頁131-150。
◎高鳳仙(2008),論我國法院辦理人口販運之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157期。
◎國立編譯館(2009),人權的概念與標準,臺北巿:國立編譯館,頁58-243。
◎崔衛國、汪建豐(2009),社會科學學導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張中勇,亞太區域防制人口販運實踐對我國之影響與啟示,戰略安全研析,第14期。
◎張中勇,美國2007年人口販運報告之觀察與對應,戰略安全研析,第27期。
◎張五岳(2010),臺海兩岸政經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全球、兩岸、臺灣—蔡政文教授七十華誕學術論文研討會,台灣大學政治系。
◎張五岳、劉駿耀(2003),兩岸關係研究-兩岸通婚與大陸新娘問題,臺北:新文京開發出版。
◎張亞中、李英明著(2001),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概論,台北: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張明偉(2011),人口販運犯罪之規範檢討。輔仁法學第42期。
◎張春暉(2012)。2012防制人口販運亞洲區域合作論壇論文集。內政部、外交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共同舉辦。
◎張英陣(2011),人口販運的販運網絡與受害者經歷,載於2011年人口販運被害者保護安置服務方案分享實務研討會論文集,善牧基金會出版。
◎張晉芬(2004),台灣女性與兒童的安全—國際比較與本土性議題,施正峰主編,人類安全,財團法人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
◎張素紅(2012),考察新加坡移民政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國考察報告。
◎張淑中、姚中原(2012),台灣憲政改革-修憲理論、政治過程與制度影響,台北市:五南圖書公司。
◎張淑卿(200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假結婚之探討,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第105期。
◎張添童(2010),台灣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瑞源(2006),台灣外勞管理機制之探討---以高雄捷運泰勞事件為例,東海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頁114-126。
◎張増樑(1998),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問題之研究,警學叢刊,第28卷第5期。
◎張増樑(2002),現階段大陸地區人民偷渡問題研究,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出版。
◎張增樑(1995),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問題之研究,臺北:三鋒出版社,初版。
◎張增樑(2000),兩岸人民假結婚問題之研究 ,假結婚、真賣淫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系入出國管理及毒品查緝學術研討會。
◎張增樑(2002),兩岸人民假結婚問題之研究---以假結婚、真賣淫為中心,警學叢刊第33卷第1期。
◎張增樑(2004),國際反制非法移民作為,收錄於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3輯,頁77-110。
◎張曉春(1994),引進外勞,根留臺灣,勞資關係月刊,第12卷第11期,頁13至20。
◎張顯超(2003),兩岸三通的開放調整與協商,中國大陸研究,第46卷,第6期。
◎戚可瑜(2012),我國警察機關執行防制人口販運現況及其問題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曹顧齡(2010),人權大步走,落實兩公約,移民月刊,第2期。
◎梁世興(2013),夜間偵訊容許性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25期,頁181-202。
◎梁國棟(2010),打擊跨國人口販運:中國再注法治力量,中國人大,第1期。
◎梁淑英(2009),論國際法反對販運人口,收錄於2009年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
◎梁添盛(2011),論我國警察任務規範之修正,警察法學10 期,1〜34 頁。
◎梁添盛(2011),論警察權限之強制手段與任意手段,中央警察大學學報48 期,223〜260 頁。
◎梁添盛(2012),論警察權限法上之強制手段與任意手段,101年度警察執法專題研究年報,1〜44 頁。
◎梅可望、陳明傳、朱清池等合著(2008),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25-32。
◎梅可望、陳明傳、朱清池等合著(2008),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梅可望等人合著(2008),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章光明(2013),臺灣警政發展史,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13-114。
◎章光明主編(2006),美國刑事偵查法制與實務,台北:五南。
◎莊國良(2007),強化人口販運防制工作--針對被害者採行之保護與預防措施。台灣勞工季刊,第7期。
◎許世楷編(1995),世界各國憲法選集,初版,臺北市:前衛出版社。
◎許育典(2006),憲法,初版,臺北市:元照。
◎許春金(2007)。犯罪學。臺北:三民書局。
◎許春金,陳玉書(2013),犯罪預防與犯罪分析,二版,臺北:三民。
◎許春金、吳景芳、李湧清、曾正一、許金標、蔡田木(1994),死刑存廢之探討,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
◎許春金、陳玉書、游伊君、柯雨瑞、呂宜芬、胡軒懷(2006),從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緩起訴受處分人修復性影響因素之研究,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7期,頁141至188。
◎許家雋(2011),外籍漁工血汗值多少,法扶會訊第二十九期。
◎許書揚(2013),外籍人才政策彈性化---打造新臺灣競爭力,臺灣經濟論衡,第11卷第2期。
◎許義寶(2002),外國人居留權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
◎許義寶(2005),淺論聘僱外國人工作之雇主義務,警學叢刊36卷2期,頁1-18。
◎許義寶(2005),論驅逐出國處分之停止執行,警學叢刊35卷6期,頁273-288。
◎許義寶(2006),外國人之入國程序與限制之研究,法令月刊57卷11期,頁27-44。
◎許義寶(2007),外國人入出國與居留之研究—以我國法制為探討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許義寶(2007),論外國人之居留資格與法定範圍,警察法學第6期,頁265-299。
◎許義寶(2008),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法定程序與事由之研究,收於變遷中的警察法與公法學,皮特涅教授七十歲祝壽論文集,五南,頁201-232。
◎許義寶(2009),日本永久居留權之取得及其衍生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17期,頁89-135。
◎許義寶(2009),外國人相關基本權利之初探,警察法第8期,頁81-127。
◎許義寶(2009),論新移民之基本權與其保障─以工作權與財產權為例,警學叢刊185期,頁113-134。
◎許義寶(2010),入出國法制與家庭權保護,國境警察學報14期,第111-140頁。
◎許義寶(2010),我國移民政策與法制之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許義寶(2010),論人民之入出國及其規範,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4期,頁3。
◎許義寶(2010),論禁止入國之規範--以反恐事由為例,國境警察學報13期,頁67-111 。
◎許義寶(2011),外國人合法居留期間相關法定義務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15期,頁69-115。
◎許義寶(2011),論外國人之權益保護與行政救濟--以入出國與居留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16期,頁117-168。
◎許義寶(2012),入出國法制與人權保障,臺北:五南圖書公司。
◎許義寶(2012),外國人之相關基本權利保障,收錄於許義寶著入出國法制與人權保障,初版1刷,台北:五南。
◎許義寶(2012),港澳居民在臺居留與定居相關問題之研究,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辦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84。
◎許義寶(2012),論人民出國檢查之法規範與航空保安,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7 期,頁113-153。
◎許義寶(2012),論人民出境安全檢查與航空保安,發表於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許義寶(2013),外國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相關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19期,頁19-61。
◎許義寶(2013),論外國人收容之相關法律問題--兼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未來之修正,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20期,頁151-196。
◎許義寶等編著(2011),國境警察專業法規彙編,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許福生(2010),風險社會與犯罪治理,台北:元照出版。
◎許德琳(2005),台灣外籍勞工問題之研究---以外籍勞工管理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慶雄、李明峻(1993),現代國際法入門,臺北:月旦出版社。
◎連橫(1985). 台灣通史,臺北市:幼獅文化事業公司,第6版。
◎郭怡青(2007),人口販運案件試探台灣人口販運問題--以移工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37期。
◎郭振恭(2002),民法,修訂3版,臺北:三民書局。
◎陳文德(2007),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作為之研究-以全球治理的觀點,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四信(2006),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管理機制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正良(1990),我國外籍勞工政策之檢討,勞工研究季刊,第100期。
◎陳正芬(2008),人口販運案件偵查與訴訟實務—台灣經驗座談會,法律扶助季刊,第23期。
◎陳正芬(2008),兩岸人口販運犯罪之偵查實務概況。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5期。
◎陳正芬(2009),人口販運防制法於偵查實務之影響—以兩岸性販運案件為中心,展望與探索,第7卷第4期。
◎陳正芬(2009),歐洲人口販運之現況與展望──以德國為中心,檢察新論,第3期。
◎陳正芬(2010),兩岸人口販運實務案例評析,展望與探索,第8卷,第2期。
◎陳禾耀(2009),入出國及移民署偵查犯罪之研究:以人口販運案件之外國女性遭性剝削為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光偉(2005),外籍勞工平等待遇原則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47-152。
◎陳自強(2002),民法講義(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臺北:學林文化,頁175-180。
◎陳志強(2010),全球化語境下的歐洲化移民治理困境,華東經濟管理,第24卷第10期。
◎陳志華(201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5版,臺北市:三民公司,頁1-383。
◎陳佩詩等編著(2011),警察專業英文,Professional Police English,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陳佳秀(2009),人口販運防制法淺介,檢察新論,第6期。
◎陳奉林(2009),從全球化的角度看當前國際人口販運問題,2009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陳岳隆(2010),臺灣自動通關系統及生物特徵辨別技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0年國境管理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陳怡如(2010),台灣與德國移民政策之比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怡伶(2011),我國人口販運刑事規範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怡君(2009),外國人逾期收容問題及收容所參訪,台灣人權促進會電子報,上網瀏覽時間:2012年11月1日,http://enews.url.com.tw/human/54882
◎陳怡倩(2012),婚姻移民與子女親權酌定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陳明傳(1992),論社區警察之發展,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陳明傳(2004),反恐與國境安全管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3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陳明傳(2007),跨國(境)犯罪與跨國犯罪學之初探,收於第一屆國土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陳明傳(2008),國際防制人口販運問題之研究,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主辦。
◎陳明傳(2009),全球情資分享系統在人口販運上之運用與發展,2009年11月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
◎陳明傳(2009),國土安全相關理論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
◎陳明傳(2010),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文官制度季刊,第六卷第二期,考試院。
◎陳明傳(2010),涉外執法與社區警政,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陳明傳(2012),公私協力之國土安全管理發展之研究,發表於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陳明傳(2012),國家安全、移民與國境執法,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辦2012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84。
◎陳明傳(2013), 國土安全之新發展與我國因應之新方向,中央警察大學2013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陳明傳、孟維德(1995),警政品質管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陳明傳、潘志成(2009),全球情資分享系統在人口販運上之運用與發展,2009年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陳明傳、潘志成(2010),移民與國境執法,中央警察大學2010年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際會議廳。
◎陳明傳、蕭銘慶、曾偉文、駱平沂合著(2013),國土安全專論,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傳、駱平沂(2010),國土安全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陳明傳、駱平沂(2010),國土安全導論,臺北市:五南圖書公司,頁21-165。
◎陳明傳、駱平沂(2013),國土安全專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陳信良(2009),警政發展的新典範─COMPSTAT初探,中央警察大學學報46期,頁169-182。
◎陳冠宇(2009),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來臺防治實務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臺北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建榮(2004),中華民國憲法,華立圖書。
◎陳彥君(2009),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管制類型的觀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玲玲(2009),我國與國際合作防制跨國人口販運之研究,臺北,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美華(2010),性化的國境管理:假結婚查察與中國移民/性工作者的排除,台灣社會學,第19期。
◎陳國勝(2013),從入出國及移民法論海巡機關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關聯,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9期,頁107-135。
◎陳崑員(2005),大陸女子來臺假結婚真賣淫:因素形成與防制作為,高雄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清福(1999),我國入出境管理法制化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通和(2009),論刑事證據法中證據能力之原則,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6期,第385~411頁。
◎陳菊(2001),植基於勞動人權與勞動競爭力之台灣外籍勞工政策,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隆志(2005),制止中國的侵略併吞台灣法---國際法評判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新世紀智庫論壇第29期。
◎陳慈幸、林婉婷(2012),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政策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法學新論,第36期。
◎陳慈幸編(2002),組織犯罪,嘉義:濤石文化。
◎陳新民(199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臺北:三民書局。
◎陳新民(199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冊),臺北:三民書局。
◎陳新民(1999),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修訂3版,臺北市:三民,頁1-875。
◎陳新民(2005),憲法導論,5版,臺北市:新學林公司,頁1-466。
◎陳嘉宏(2008),非法移民的跨國性比較-以美、日為例,台中,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維宗(2007),大陸配偶實施面談機制失效因素之研究,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維宗(2012),血汗私娼寮之人口販運集團,移民月刊,第26期。
◎陳澤憲(2008),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與實施,初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陳錦華譯(1999),國際法,臺北:五南公司。
◎陳霞素(2009),人口販運有關性剝削判決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駿璿(2007),國家安全維護之研究-以大陸人民來臺觀光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鵬先(2011),防制大陸地區人民虛偽結婚進入臺灣地區之研究,臺中逄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 MacKinnon),莊韻親譯(2013),陳昭如審校,人口販運、娼妓制度與不平等,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44期。
◎彭台臨(1995),瑞士的外籍勞動力引進與管理,就業與訓練。
◎彭晟(2011),移民政策(概要),臺北市:志光。
◎曾文昌(1999),入出國及移民法釋論,台北:中正。
◎曾正一(2004),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可行性研究,第四屆兩岸遠景論壇,兩岸交流的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曾柔鶯(1993),瑞士外籍勞工政策及對我企業適用性之調查,勞動學報。
◎曾國森(1995),非法外勞取締技巧及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
◎曾華新(2013),越南偷渡犯於台灣地區上岸時空與海象關係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碩士論文。
◎曾嬿芬(1998),居留權商品化:臺灣的商業移民市場,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7期,頁37-67。
◎植憲(2011),憲法解題概念操作(下),6版,台北:高點文化公司。
◎植憲(2012),憲法必背釋字精研,7版2刷,台北:植憲公司。
◎植憲(2012),憲法解題概念操作(下),7版1刷,台北:植憲公司。
◎焦興鎧(2005),保障外籍家事工作者勞動權益國際基準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第35期,頁147-180。
◎童振源(2003),兩岸經濟整合與臺灣的國家安全顧慮,台北:遠景基金會季刊第4卷第3期。
◎賀祥宏(2010),中華民國憲法,台北:高點公司。
◎黃文志(2002),赴加拿大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一O八屆年會暨執行委員會出國報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黃文志(2008),前進越南、眺望世界,刑事雙月刊。
◎黃立陞(2010),我國人口販運犯罪手法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坤祥(1994),我國外籍勞工政策的回顧與展望,勞工之友第521期。
◎黃炎東(2006),中華民國憲法新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黃俊能,郭燿禎(2013),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估機制之建立-以台北車站重要交通場站為例,前瞻科技與管理,第3卷第1期,頁1-19。
◎黃秋龍(2004),大陸非法移民分佈要況及其活動與影響之研析,國家安全叢書-非傳統安全研究報告。
◎黃秋龍(2004),非傳統安全的理論與實踐,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2卷第4期,頁11-22。
◎黃秋龍(2006),國家安全報告與新安全觀,展望與探索,第4卷第6期。
◎黃秋龍(2008),中國大陸網路犯罪及其衝擊,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12期,頁90-106。
◎黃秋龍(2008),兩岸情勢中的網路犯罪因素,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6卷第9期,頁73-89。
◎黃秋龍(2009),大陸社會發展情勢--以中共應對網路犯罪之職能為觀察角度,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7卷第9期,頁90-103。
◎黃秋龍(2009),中國大陸經濟犯罪中的網路安全因素,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7卷第6期,頁89-103。
◎黃秋龍(2010),中亞涉毒恐怖主義及中共應對之研析,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8卷第1期,頁67-86。
◎黃秋龍(2013),涉毒恐怖主義對上海合作組織治理能力之衝擊,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11卷第4期,頁71-88。
◎黃美美(2006),台灣外籍監護工問題與改進之研究,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黃英貴(2011),臺灣移民仲介業管制治理之政策網絡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
◎黃英慈(2007),東歐人口販運之研究—以性販運為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外事組)碩士論文。
◎黃郁珊(2012),被害人許可對於犯罪成立之影響-以承諾與同意他人的危害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黃祖成、羅志有、張樂泉、蔡景鋕(2013),擴大合作打擊跨境人口販運犯罪,收錄於第八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收錄論文集,頁715-723。
◎黃異(1996),國際法,台北:啟英文化公司。
◎黃紹祥(1994),我國外籍勞工管理實務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
◎黃富源(2008),跨國人口販運被害因素與保護策略之研究。防制人口販運研討會論文集,嘉義,國立中正大學。
◎黃富源、侯友宜、陳振煜(2006),自白理論模式之實證研究--以殺人案為例,刑事科學,第60期,頁37-62。
◎黃富源等(2007),跨國人口販運之態樣、原因及防治策略之研究期末報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研究報告。
◎黃朝義(2013),刑事訴訟法,台北市: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黃越欽等編著(1992),十四項重要工程得標業者聘僱海外補充勞工措施之追蹤調查與評估──我國外籍勞工政策之長期研究第一期計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研究。
◎黃雅羚(2004),販運人口行為之研究。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翠紋(2007),大陸籍女性配偶觸法行為影響因素及其防治對策之研究,執法新知論衡第三卷第二期,頁45~82。
◎黃翠紋(2007),治安維護與城市治理—以台中市為例,警學叢刊第三十七卷第五期,頁1~28。
◎黃翠紋(2007),涉及暴力之家事事件調解現況及改進方向之研究--以試辦法院之推動狀況為中心,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頁97~138。
◎黃翠紋(2009),我國家事事件調解機制運作現況之比較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一七三期,頁42-~62。
◎黃翠紋(2009),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家事事件現況與成效之研究,執法新知論衡第五卷二期,頁125-163。
◎黃翠紋(2009),調解委員調解能力認知與影響因素之研究—以家庭暴力案件調解為例,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二)。
◎黃翠紋、孟維德(2012),警察與犯罪預防,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潤龍(2001),中國的非法移民問題,人口與經濟總第124期。
◎黃錦秋(2011),臺灣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及起訴現況,第一屆兩岸四地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研討會專刊。
◎黃耀曾(2003),論外國人入出國管理---對外國人遣返程序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馨慧(2010),我國人口販運犯罪之防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齡玉(2006),考察美國移民政策之現況,行政院考察報告。
◎黃齡玉(2010),臺灣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齡玉(2012),考察澳洲移民政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考察報告。
◎楊子葆(2007),如何防制跨國人口販運及改善面談機制,外交部。
◎楊日旭、鄧學良等編著(1991),高雄市外籍勞工問題研究,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楊君仁(2011),新移民的勞動-權利與法治,臺北:巨流圖書公司。
◎楊秀玲(1989),外籍勞工如何引進臺灣﹖歐美各國作法介紹,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12卷第6期。
◎楊秀玲(1989),失衡的西德外籍勞工政策,國際經濟,第12卷第10期,頁71至75。
◎楊婉瑩(2012),我國婚姻移民政策措施之影響評估與因應對策,臺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楊智傑(2010),圖解憲法,2版1刷,台北市:書泉出版社。
◎楊舒涵(2010),歐盟非法移民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適瑜(2006),防制兩岸偷渡犯罪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靜利(2011),人口問題,收錄於瞿海源、張苙雲主編(2011),臺灣的社會問題,臺北: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楊翹楚(2009),我國移民制度之探討—以大陸地區配偶與外籍配偶為例,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
◎楊翹楚(2012),移民政策與法規,臺北:元照。
◎葉宗鑫(2004),政府人流管理機制之考察與我國制度之省思,發表兩岸經貿研究中心族群與文化發展學術研討會,台北: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葉俊榮(2000),行政法案例分析與研究方法,台北:三民書局。
◎葉祐逸(2007),當前海峽兩岸跨境犯罪類型化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5卷第8期。
◎葉肅科(2006),新移民女性人權問題:社會資本/融合問題,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39期。
◎葉毓蘭(2005)。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特殊需求。婦女救援基金會於中央警察大學國際會議廳主辦之防制人口販運國際訓練工作坊會議論文集。
◎葉毓蘭(2007),人口販運與外事警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8卷第1期,頁59。
◎葉毓蘭(2008),人口販運與性別平等,教育部防制人口販運研討會。
◎葉毓蘭(2010),涉外執法政策的擬定與執行:以人口販運為例,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9-146。
◎葉毓蘭(2010),涉外執法政策的擬定與執行—以人口販運為例,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10期。
◎葉錦鴻(2011),國際法上人口販運議題的新近發展趨勢,臺灣國際法季刊,第8卷3期。
◎葛廣薇(2011),我國非法外來人口收容制度合憲性之研究—以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為中心 ,政大碩士論文。
◎詹志文(2006),人道關懷—抗制人蛇集團治本之道,刑事雙月刊。
◎詹寧斯(Robert Jennings)、瓦茨(Arthur Watts)修訂,王鐵崖、陳公綽、湯宗舜、周仁譯(1995),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1分冊,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廖元豪(2008),移民-基本人權的化外之民,月旦法學雜誌,第161期,頁83-104。
◎廖元豪(2012),移民收容程序之檢討,行政法學會國境管制/行政法之舉發研討會論文集。
◎廖正宏(1995),人口遷移,臺北,三民書局。
◎廖其偉(2011),中華民國憲法,台北:鼎文書局。
◎廖福村(2007),犯罪預防,(臺北:警專)。
◎廖福特(2007),國際人權法:第一講,國際人權法典---普世人權範疇,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頁88-100。
◎管中閔(2004),統計學—觀念與方法,第2版,台北:華泰出版社。
◎管歐著、林騰鷂修訂(2010),中華民國憲法論,修訂12版,臺北市:三民,頁1-406。
◎翟振武、明豔(2005),定義人口安全,人口研究,第29卷第3期。
◎趙守博(1992),談引進大陸勞工的前提與要件,中國勞工,第905期。
◎趙守博(1993),外籍勞工的引進及因應對策,勞工行政第57期。
◎趙明義(2003),當代國際法導論,初版,臺北巿:五南圖書公司,頁171-177。
◎趙秉志主編(1996),中國大陸特別刑法要論,台北:中庸出版社,初版。
◎趙軍(2008),略論我國拐賣犯罪的立法缺陷-以山西黑磚窯事件及聯合國The UN Traff icking Protocol為視角,法學評論,第1期。
◎趙海涵(2007),美國移民法案的現狀及其展望,瀋陽建築大學學報,第1期,頁53-55。
◎趙晞華(2011),人口販運之防制與我國立法之檢討,刑事法雜誌,第55卷,第5期。
◎劉世林(2006),「911」後我國國家安全的新思維--警察組織在國安體系中的角色,警學叢刊,第36卷第5期。。
◎劉兆榮、林麗香、林宗達、柳金財、梁文興、陳朝政、葉怡君、蔡志昇(2011),中華民國憲法綜論,新北市:晶典文化出版社。
◎劉志山主編(2010),移民文化及其倫理價值,北京:商務印書館。
◎劉家綾(2005),我國外籍勞工管理法制合憲性的檢討,國立臺北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劉家綾(2007),外籍勞工在我國憲法上應享有的人權,就業安全,第6卷第1期,頁105-115。
◎劉國福(2010),中國反販運人口法律的理性回顧和發展思考︰以國際法為視角,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第112期。
◎劉國福(2010),試論中國反販運人口法律制度之完善,政法學刊,第27卷,第3期。
◎劉進幅(2000),簽證,收錄於蔡庭榕編,警察百科全書(九)外事與國境警察,臺北:正中書局。
◎劉進福 (2007),人口流動與基本人權-從相關國際條約論起,中央警察大學第一屆國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劉進福(1991),中日兩國外國人居留管理之研究及其比較,中日關係研究會。
◎劉進福(1992),日本外人入出境管理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學術研討討會論文。
◎劉進福(1993),論我國外事警察之外國人管理──與日本比較研究,初版一刷,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劉進福(1994),日本外籍勞工管理中之研修制度,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外籍勞工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9~42頁。
◎劉進福(1997),外事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劉德勲(2008),兩岸交流二十週年回顧與前瞻-人員往來,兩岸交流二十年-變遷與挑戰,台北:名田出版社。
◎劉擇昌、黃俊能(2011),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與犯罪製圖提升警政執法效能之探究,執法新知論衡(Law Enforcement Review),第7卷第2期。
◎劉璟薇(2013),勞力剝削人口販運罪成因及其防治之研究—以桃園縣為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鐵錚,陳榮傳(1998),國際私法論,臺北;三民書局。
◎歐本漢(2002),國際法Q&A,初版,臺北巿:風雲論壇出版公司。
◎潮龍起(2007),移民史研究中的跨國主義理論,史學理論研究,第3期。
◎蔡文豪(2011),移民署查獲豆腐血汗工廠,移民月刊,第21期。
◎蔡令恬(2010),我國外籍家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蔡田木(2008),外籍人士在台犯罪狀況及其分析,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九期,頁165-192。
◎蔡百銓(2007),邁向人權國家,初版,臺北巿:前衛。
◎蔡育岱(2011),人口販運與人的安全:以美國2010年人口販運報告對台灣的評議探析,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創刊號。
◎蔡育岱(2011),國際法律脈絡下的人口販運:以人類安全概念分析,臺灣國際法季刊,第8卷,第3期。
◎蔡宜瑾(2011),自由與安全:申根資訊系統對歐盟內部安全的影響,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尚宏(2006),我國外籍勞工勞動人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蔡青龍、謝立功、曾嬿芬等(2004),移民政策白皮書,於2004年12月14日公布。
◎蔡庭榕(1993),入出境安全檢查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庭榕(1998),參加國際機場港口警察首長協會第二十九年會會後報告,內政部出國考察報告。
◎蔡庭榕(1998),國境警察在亞太營運中心應有之角色與作為,警大月刊,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蔡庭榕(1999),加拿大對非法外國人之收容與遣返之研究,警大國境系研討會論文集,頁133-151。
◎蔡庭榕(1999),西方國家移民控制理論與作法,警學叢刊29卷4期。
◎蔡庭榕(199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收錄於警察人員法律須知,五南出版公司。
◎蔡庭榕(1999),國境安全檢查規範,收錄於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第八章),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庭榕(1999),警察人員考、教、用制度之研究-----封閉式與開放式之比較分析(NSC 88—2416—H—015—002,),行政院國科會委託,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執行。
◎蔡庭榕(2000),警察百科全書(9)外事與國境警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庭榕(2003),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規定,警學叢刊,第33卷第6期。
◎蔡庭榕(2003),論反恐怖主義行動法制與人權保障,中央警察大學國境安全與刑事政策學術研討會。
◎蔡庭榕(2007),論跨國人口販運之問題與防制—以4Ps策略為中心,國土安全與移民、海巡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蔡庭榕(2010),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問題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
◎蔡庭榕、刁仁國(1998),「論外國人人權 ─ 以一般外國人之入出境管理為中心」,中國憲法協會,頁1-29。
◎蔡庭榕、刁仁國(1999),論外國人人權 ---以一般外國人之入出境管理為中心,憲政時代,第25卷1期。
◎蔡庭榕、刁仁國、簡建章、許義寶、蘇麗嬌、柯雨瑞(2000),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制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蔡庭榕、簡建章、許義寶(2007),論跨國婚姻仲介之問題與規範,國境警察學報8期,頁163-234。
◎蔡庭榕、簡建章、許義寶(2009),人口販運防治立法問題之研究,月旦法學167期,頁25-44。
◎蔡培源(200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面談規定之剖析及其實施現況之研究一併提出修法建議,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德輝(2009),犯罪學,臺北:五南。
◎蔡震榮(2004),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震榮(2008),自外籍配偶家庭基本權之保障論驅逐出國處分---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581號判決,收錄於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移民研究中心第2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79-92。
◎蔡震榮(2009),自外籍配偶家庭基本權之保障論驅逐出國處分---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1號判決,法令月刊第60卷第8期,頁21-37。
◎蔡震榮(2012),國境管制與人權保障,月旦法學雜誌第204期,頁5-33。
◎蔡震榮(2012),國境管制與人權保障,收錄於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2012年國境管制/行政法上之舉發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21-48。
◎蔣坤志(2006),兩岸人蛇集團成因、組織架構及偷渡模式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衛民(2007),兩岸是人為造成的制度:以建構主義為本體論的新制度分析,新北市:韋伯。
◎鄧煌發(1997),犯罪預防,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鄧煌發(2000),社區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預防策略之實證研究,警察大學學報,第30期,第1-36頁。
◎鄧煌發(2012),犯罪預防理論與實務,台北:洪葉。
◎鄧煌發、李修安(2012),犯罪預防,臺北:一品。
◎鄧煌發、陳淑雲、鍾志宏等(2012),犯罪預防理論與實務,臺北:洪葉。
◎鄧磊(1994),從外勞逾時加班問題談起,中國勞工,第928期,頁44至45。
◎鄧學仁(2008)。日本人口販運之現狀與防制對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4期。
◎鄭又平(2006),全球化與國際移民:國家安全角度的分析,發表於政府再造與憲政改革系列研討會-全球化之下的人權保障」,台北: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鄭文竹(2012),警察職權行使之研究,桃園市:中央警察大學。
◎鄭玉琴(2011),移民署破獲熊哥賣淫集團,移民月刊,第16期。
◎鄭安玲、宋鎮照(2011),勞動移民政策之政經分析:臺新兩國之比較研究,稻江學報,第5卷第2期。
◎鄭津津(2008),我國外籍勞工人權保障問題之研究,月旦法學,第161期,頁67-82。
◎鄭津津(2011),外籍勞工之政策及人權保障之檢視,監察院第四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論文集。
◎餘國寧(2007),從國際法觀點析論我國外籍勞工之法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4-90。
◎黎熙元、陳惠雲、陳國賁(2012),流動與跨地域認同:香港內地專才移民的生活經驗,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43期,頁83-123。
◎盧映潔(2008),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2008年。
◎盧倩儀(1999),從歐盟移民政策決策過程談自由派政府間主義,問題與研究,第38卷,第3期。
◎盧倩儀(2006),政法學與移民理論,臺灣政治學刊第十卷第二期。
◎盧倩儀(2007),發展中的人類安全概念及其在歐盟非法移民問題上之適用,問題與研究,第46卷,第4期。
◎蕭文龍(2009),多變量分析最佳入門實用書(第二版):SPSS+LISREL,台北市:碁峰公司。
◎蕭明欽(2008),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法制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勝芳(2011),大陸配偶面談政策之研究---以高雄為例,高雄中山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博銘(2005),全球趨勢下對勞動人權影響的政治經濟分析---以我國外籍勞工勞動人權為例,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銘慶(2012),美國設置國家情報總監對情報組織管理與工作執行的啟示,警學叢刊,第42卷第6期,頁135-158。
◎賴械壹、彭鏡琴、吳慧娟(2005),淺析外國人之基本權及其限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4期,頁157-189。
◎賴農惟(2012),憲法與立國精神,第(2)版第1刷,台北:千華書店。
◎戴鼎翰(2009),全球化與勞動販運防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外事組碩士論文。
◎薛學團(2012),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之研究—以人類安全的觀點,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立功 (2005),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分析,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會訊,第30期。
◎謝立功(2001),國際抗制毒品犯罪之研究-以台灣地區之跨境毒品犯罪為核心,警學叢刊,第31卷第6期。
◎謝立功(2002),兩岸跨境偵查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2002),淺析中美刑事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國境警察學報創刊號。
◎謝立功(2003),中共反偷渡法制之探討,台灣海洋法學報第2卷,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出版。
◎謝立功(2003),兩岸洗錢現況與反洗錢法規範之探討---兼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2007),由國境管理角度論國土安全防護機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謝立功(2007),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收錄於臺北市法務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
◎謝立功(2007),建構打擊犯罪無國界之思維,刑事雙月刊,第17期。
◎謝立功(2008),全球化下台灣人口販運問題現況,法律扶助季刊,第23期。
◎謝立功(2008),兩岸人口販運犯罪問題之研究,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5期。
◎謝立功(2009),防制人口販運之國際刑法意涵,月旦法學雜誌,第167期,頁5-14。
◎謝立功(201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現況及因應作為,展望與探索第9卷第9期,頁29-35。
◎謝立功、孟維德(2003),兩岸入出境管理法治之比較-兼論防杜偷渡之道,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邱丞爗(2005),我國移民政策之前瞻規劃,中央警察大學我國入出國與移民法制之變革與挑戰研討會論文集。
◎謝立功、邱丞爗(2005),我國移民政策之檢討,國境警察學報,第4期。
◎謝立功、柯雨瑞(2006),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方向之探討----以外國人收容、救濟為核心,發表於2006年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國境執法與移民政策學術研討會。
◎謝立功、柯雨瑞(2007),台日兩國人口販運防治對策之比較,發表於2007年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國土安全、移民與海巡執法學術研討會。
◎謝立功、柯雨瑞(2007),試論外國人之收容及救濟法制,警學叢刊37卷4期,頁133至156。
◎謝立功、黃翠紋(2005),大陸與外籍配偶移民政策與法制之探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謝立功、楊金滿(2013)。強化移民適應與營造多元文化友善環境。公共治理季刊,1(4)。
◎謝立功等 (2001),跨境犯罪偵查之理論與實務務,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謝立功等(2002),跨境犯罪偵查之理論與實務,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等(2004),建立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作法與協商機制之研究,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委託研究。
◎謝立功等(2005),我國移民政策之前瞻規劃,我國入出國與移民法制之變革與挑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謝立功等(2006),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面談機制之研究,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輔助研究報告。
◎謝如媛(2007),刑法第二九六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罪之修正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149期。
◎謝青志(1991),外籍勞工對勞動市場影響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建國(2013),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觀點論兩岸防制人口販運犯罪應有作為,收錄於第八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收錄論文集,頁295-318。
◎謝庭晃(2009),刑法第296條之1立法之批判及其適用疑義,華岡法粹,第43期。
◎謝開平(2009),檢視我國販賣人口刑罰規定之演進,成大法學,第18期。
◎謝瑞智(1996),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文笙書局。
◎謝瑞智(1999),憲法新論,臺北市:文笙書局。
◎謝瑞智(2005),憲法概要,文笙書局。
◎謝瑞智(2009),中華民國憲法,初版,台北市:台灣商務書局。
◎謝瑞智(2009),憲法概要,增訂13版,臺北市:文笙,頁1-309。
◎謝瑞智(2010),憲法概要,增訂14版,台北:文笙書局。
◎謝瑞智(2011),國際法概論,初版,臺北巿:台灣商務印書館公司。
◎謝瑞智、謝世雄(2007),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台北市:文笙書局。
◎謝銘元(2012),中共發展史,中國大陸研究第3版,新北市:新文京。
◎鍾京佑(2010),後九一一時期美國國土安全政策之探討:戰略的觀點,第六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暨實務研討會。
◎鍾起岱(1998),從政府再造來談政府管制的改革,臺灣經濟,第264期。
◎簡建章(1998),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刑事規範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入出境管理暨安全檢查實務與理論學術論文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舉辦。
◎簡建章(1998),我國商港安全檢查之理論與實務研究,警學叢刊,28卷5期。
◎簡建章(1999),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刑事規範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警學叢刊,29卷4期,pp.71-78。
◎簡建章(1999),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入出境管理及非法外國人收容與遣返學術論文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舉辦。
◎簡建章(1999),非法外籍勞工及大陸地區偷渡人民之收容及遣返,入出國管理篇,收錄於李震山等合輯,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桃園龜山:中央警察大學,pp.153-184。
◎簡建章(1999),論行政上之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學術論文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舉辦。
◎簡建章(2001),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警學叢刊,第32卷第1期。
◎簡建章(2006),入出國許可基本問題之研究,國境警察學報,第6期。
◎藍玉春(2001),解析歐盟阿姆斯特丹條約,政治科學論叢,第15期。
◎藍玉春(2004),歐盟尼斯條約評析,問題與研究,第43卷,第4期。
◎顏敏如(2012),移民署專勤隊角色定位之研究-以屏東為例,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魏靜芬(2011),國際法,初版1刷,台北:五南,頁1-266。
◎羅光智(2007),從美、日立法例論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法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羅吉旺(2004),兩岸司法互助發展之研究,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邊子光(1994),兩岸非法移民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
◎關宇(2011),移民人權(含Q&A與案例探討),臺北:學儒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蘆部信喜(1997),李鴻禧譯,憲法,臺北:月旦出版公司。
◎蘇秀義編著(1989),新加坡外籍勞工管理暨就業服務考察報告,臺北:職業訓練局,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叢書,頁10至51。
◎蘇俊雄(1995),國內地區間刑法適用之問題-分裂國家之刑法適用理論,刑事法雜誌39卷5期。
◎蘇起(2003),危險邊緣:從兩國論到一邊一國,台北:天下遠見。
◎蘇景輝(2010),弱勢者人權與社會工作,初版,台北巿:巨流。
◎蘇群恩(2013),移民署成立及其移民管制研究探討---以歷史角度探討我國境管沿革,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史學系碩士論文。
◎蘇嘉宏(2007),增修中華民國憲法要義,5版,臺北市:台灣東華。
◎蘇麗嬌(2000),在台外國人工作及其相關權利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顧玉玲、張榮哲(2008),談台灣當前反人口販運論述的政治弔詭,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龔文廣(1994),論我國外籍勞工之聘僱與管理,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
◎龔顯宗、王儀君、楊雅惠(2010),移居-國家與族群,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回要目〉〉


【英文參考文獻】

◎Borjas, G. J(1989)., “Economic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Vol. 23, No. 3.
◎Collyer, M.(2006). “States of insecurity: Consequences of Saharan transit migration”, Working Paper No. 31, UK: Centre on Migration Policy and Society (COMPAS), University of Oxford.
◎Düvell, F. and Vollmer, B., “Improving US and EU Immigration Systems’ Capacity for Responding to Global Challenges: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s”.
◎Huntington, Samuel P.(2004). Who Are We? 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s National Identity, NY: Simon & Schust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4). 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4, 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8). 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8, 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10). 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10, 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11). 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11, UN: Geneva.
◎Lee, E. S(1966)., “A Theory of Migration,” Demography, Vol. 3, No. 1.
◎Levinson, A. (2005). “The Regularisation of Unauthorized Migrants: Literature Survey and Country Case Studies”, COMPAS, UK: University of Oxford.
◎Martin, P. L. (2004).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tinuing Immigration Debate.” Controlling Immigration – A Global Perspective. Ed. Wayne A.Cornelius., et al.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Meyers, E. (2004). 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Policy: A Theoretic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NY:PALGRAVE MACMILLAN.
◎Nash, K.(2000). Contemporary Polilical Sociology.Massachusetts:Blackwell Publisher Inc.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2011). Growing Global Migrat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United States.
◎Passel, Jeffrey S. & Cohn, D’Vera. (2010). U.S. Unauthorized Immigration Flows Are Down Sharply Since Mid-Decade, NW: Pew Research Center, pp 1-3.
◎Redpath, J.(2007). “Biometrics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n R. Cholewinski, R. Perruchoud and E. MacDonald (Eds.),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Law: Developing Paradigms and Key Challenges, The Hague :Asser Press, pp427-445.
◎Reitz, J. G. (2004).“Canada: Immigration and Nation-Building in the Transition to a Knowledge Economy.” Controlling Immigration – A Global Perspective. Ed. Wayne A.Cornelius., et al.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Roth, A. J. (1999). The Research Paper – Process, Form, and Content. Boston: Thomson Wadsworth.
◎Singapore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2009). ICA annual report 2009, p65-70.
◎The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Undocumented Migrants (PICUM)(2013). PICUM Submission to the UN Committe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Day of General Discussion on the role of migration statistics for treaty reporting and migration policies, UN: Geneva, p1.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2010). CBP Private Air APIS Guide. Version 2.0.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United Nations(2004). Combating Human Trafficking in Asia: A Resour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gal Instruments, Political Commitment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United Nations.

。。。。。。。。。。。。。。回要目〉〉


【網路參考文獻】

◎Archibold, Randal C. (2010). Arizona Enacts Stringent Law on Immigration, 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nytimes.com/2010/04/24/us/politics/24immig.html.
◎BBC中文網(2012),美非法移民數量下降,亞裔移民增多,retrieved 02/02, 2014, from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d2PRMLzbAlwJ: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2/12/121206_us_census_immigration.shtml+&cd=7&hl=zh-TW&ct=clnk&gl=tw
◎BBC中文網(2012),美國境內非法移民人數達1,150萬,retrieved 02/02, 2014, from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rolling_news/2012/03/120324_rolling_us_illegals.shtml
◎Bloomberg(2013). “The Madness of U.S. Immigration Policy, Continued”, September 26, 2013, from http://www.bloomberg.com/news/2013-09-26/the-madness-of-u-s-immigration-policy-continued.html
◎CBS News(2010). Number of Illegal Immigrants Plunges by 1M: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Reports Sharp Drop in Undocumented Population, Renewing Divisive Debate,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cbsnews.com/stories/2010/02/11/national/main6197466.shtml.
◎Chehade, Alonso. (2010). ICE Upgrade: Dismissing 17,000 Unjust Removal Proceedings.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immigration.change.org/blog/view/ice_upgrade_dismissing_17000_unjust_removal_proceedings.
◎Dream Act of 2009 © 2009 at Homestead(2013), Dream Act 2013 , retrieved 03/01, 2014, from http://www.dreamact2009.org/.
◎Foley, Elise. (2010). ICE Halts Some Deportation Proceedings.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ashingtonindependent.com/95926/ice-halts-some-deportation-proceedings.
◎INTERPOL(2014).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http://www.interpol.int/Crime-areas/Trafficking-in-human-beings/Trafficking-in-human-beings (visited 2014/7/21).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2010).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 2004, 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mha.gov.sg/basic_content.aspx?pageid=81.
◎Naik, Abhijit. (2010). Illegal Immigration Statistics,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buzzle.com/articles/illegal-immigration-statistics.html.
◎Novosti, RIA. (2010). Russia reports 4 mln illegal migrant workers,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en.rian.ru/russia/20100908/160519155.html.
◎Passel, Jeffrey S. & Cohn, D’Vera. (2010). U.S. Unauthorized Immigration Flows Are Down Sharply Since Mid-Decade, NW: Pew Research Center, pp 1-3.
◎Preston, Julia. (2010). Immigration Agency Ends Some Deportations.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nytimes.com/2010/08/27/us/27immig.html?_r=1.
◎Restrepo, Marcos. (2010). New ICE rules stop deportation of immigrants trying to gain legal status (Corrected).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floridaindependent.com/6677/new-ice-rules-stop-deportation-of-immigrants-trying-to-gain-legal-status.
◎Reuters, U.N(2010). Warns states on illegal immigrant rights,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TRE68T2OT20100930.
◎Simanski, John F. & Sapp, Lesley M.(2013).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Action: 2012,”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ecember, 2013 , from <http://www.dhs.gov/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ois_enforcement_ar_2012_0.pdf>。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html/homepage.html.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3),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4),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5),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6),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7),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8),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9),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0),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1),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2),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3),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4),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U.N.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esa.un.org/migration/p2k0data.asp.
◎US State Department(2003).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3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04).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4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05).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5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06).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6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07).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7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08).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8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09).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9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10).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4,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
◎US State Department(2011).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1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12).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2 , from http://www.state.gov/.
◎US State Department(2013).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3,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10737.pdf.
◎US State Department(2014).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Watanabe, Teresa. (2010). Illegal immigrant numbers plunge, 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0/feb/11/local/la-me-immig11-2010feb11
◎Wikipedia(2010). irregular migrant population , retrieved 11/01, 2010, fr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Illegal_immigration.
◎大紀元(2013),美國遣返有犯罪紀錄移民5年增89%,2013年11月5日, from http://www.epochtimes.com/b5/13/11/5/n4002957.html
◎大智人力(2013),外勞行蹤不明人數破4萬人大關,越政府提懲罰防堵措施,勞委會肯定,retrieved 02/22, 2014, from http://www.dart-wits.com.tw/_chinese/06_latestnews/02_newsdetail.aspx?NID=170
◎大智人力(2013),法令不具嚇阻效果,外勞逃逸毫無忌憚,行蹤不明人數破4萬,社會治安隱憂,retrieved 02/25, 2014, from http://www.dart-wits.com.tw/_chinese/06_latestnews/02_newsdetail.aspx?NID=163
◎中工網工人日報(2012),非法移民---“難念的經”, (http://news.163.com/12/0525/02/82AKFC7600014AEE.html) (2014/04/14)。
◎中央通訊社(2014),陸人在台行方不明,國安局查處,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14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aipl/ 201403140164-1.aspx
◎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系統示意圖(2008),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165/1291517.html
◎中國新聞網(2014),美國參議院提議移民改革為保通關可延後實施,2014年2月10日, from 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02-10/5816123.s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05),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6月9日,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 n1640809/1702060.html
◎中華民國總統府(2013),全民焦點---兩岸和解-風險極小化、機會極大化,瀏覽日期:102年3月4日,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103&rmid =2780&itemid=26540
◎內政部(2012),難民法草案,(http://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sn=2)(2014/02/16).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2),如何澈底解決行蹤不明外勞之問題?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48449&ctNode=32862&mp=soc)(2014/04/1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2013),移民署長謝立功關懷外籍漁工工作生活,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7日,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241011&ctNode=34815&mp=mobmp1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08),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165/1291532.html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3),31個城市允許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異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 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211/n84288/n398967/3942574.html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3),大陸居民可在居住地提交換發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種類簽注的申請,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211/n84288/n398967/3942618.html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4),增加赴台探親多次簽注,進一步為大陸居民赴台探親提供便利,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 n84196/4009433.html
◎台北歌德學院(2011),歐洲移民潮的新動向,2011年11月, from http://www.goethe.de/ins/cn/tai/ges/pok/cn8368613.html
◎石剛,全球非法移民問題綜述(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annian.net/show.aspx?id=19740&cid=16
◎安全管理網(2010),安全管理之定義,上網瀏覽時間:2013年8月12日,http://www.safehoo.com/Manage/Theory/201003/40388.shtml
◎呂苡榕(2011),元旦慶融合,孤軍後裔仍流浪,retrieved 02/22, 2014, from https://groups.google.com/d/topic/yotu/tEX7zGxrBeE
◎李明峻(2006),針對特定對象的人權條約,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4期,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34/34-08.pdf
◎李雲陽(2010),臺灣當前外勞政策之盲點,(http://www.maar.org.tw/maa-4_view.php?vid=18)(2014/04/15)。
◎美國在台協會,美國201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第一列),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7月3日,http://www.ait.org.tw/zh/2014-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taiwan.html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2013),外勞組工會,謝立功赴南方澳參訪,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6日,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71644
◎張福昌(2014),歐盟內部安全治理的發展趨勢,台北論壇, http://140.119.184.164/view_pdf/182.pdf
◎梁勇律師事務所(2013),波城爆炸案移民改革延遲,2013年4月16日, from http://www.lianglaw.com/illegal-immigrant-reform/illegal-immigrant-plan-update.html
◎陳瑞榆、杜旻霏(2013),620世界難民日,我要活下去,給我難民法,(https://www.tahr.org.tw/node/1246)(2014/04/15)。
◎維基百科(2014),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6月9日,http://zh.wikipedia.org/wiki/
◎蔡明彥(2010),美國土安全部近公佈四年期國土安全檢討報告之研析,台北:遠景基金會網站,http://www.pf.org.tw/8080/FCKM/inter/research/ report_detail.jsp?report_id=8437
◎謝立功(2010),境外過濾及國際情資交流精實國境人流管理,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nownews.com/2010/04/30/301-2597676.html
◎謝立功,臺灣人口販運問題分析,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7日,http://www.pra.cpu.edu.tw/paper/3/8/pdf
◎蘋果日報(2014),2317位中國人行蹤不明,台聯:國安危機,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14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14/360040/

。。。。。。。。。。。。。。回要目〉〉


【其他參考文獻】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1),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簡介。


。。。。。。。。。。。。。。回頁首〉〉

**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基隆)分隊長、第一大隊(台北)警務員,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蔡政杰,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碩士,現就讀於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博士班。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隊員、偵查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警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助理員、科員、專員,現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視察,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兼任講師。

[1] 謝建國(2013),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觀點論兩岸防制人口販運犯罪應有作為,收錄於第八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收錄論文集,頁295-318。根據國際刑警組織分析顯示,人口販運、販毒及恐怖活動,是當今國際社會最嚴重之三大犯罪型態。

[2]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available at INTERPOL Webside,http://www.interpol.int/Crime-areas/Trafficking-in-human-beings/Trafficking-in-human-beings (visited 2014/7/21)

[3] 謝立功(2009),防制人口販運之國際刑法意涵,月旦法學雜誌,第167期,頁5-14。

[4] 謝立功(2009),防制人口販運之國際刑法意涵,月旦法學雜誌,第167期,頁5-14。

[5]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 (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6]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 (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7]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 (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8]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之補充議定書」又名為「遷徙偷渡議定書」(Migrant Smuggling Protocol)。

[9]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10]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11]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12]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13]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 Smuggling of Migrants :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 pp6-12.

[14] 黃祖成、羅志有、張樂泉、蔡景鋕(2013),擴大合作打擊跨境人口販運犯罪,收錄於第八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收錄論文集,頁715-723。

[15] 葉毓蘭(2010),涉外執法政策的擬定與執行:以人口販運為例,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9-146。

[16]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4,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17] 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是對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補充,故本議定書之性質,亦屬於國際公約。

[18]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5,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2010.11).

[19]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5,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2010.11).

[20] 亦可名為「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

[21]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5,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2010.11).

[22]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5,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2010.11).

[23]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5,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2010.11).

[24]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10/142744.html.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25] 根據本議定書(「巴勒莫(摩)議定書」)第1條之規定,本議定書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關係,如下所述:

1.本議定書是對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補充。本議定書應連同公約一併予以解釋。

2.除非本議定書中另有規定,公約的規定應經適當變通後適用於本議定書。

3.根據本議定書第5條確立的犯罪應視為根據公約確立的犯罪。

[26] 「巴勒莫(摩)議定書」第3條(術語的使用)在本議定書中:

(b)如果已使用本條(a)項所述任何手段,則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對(a)項所述的預謀進行的剝削所表示的同意並不相干;

(c)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兒童,即使並不涉及本條(a)項所述任何手段,也應視為“人口販運”;

(d)“兒童”係指任何18歲以下者。

[27]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28]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29]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0]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1]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2]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3]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4] US State Department(2010).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0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5] US State Department(2013).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3,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10737.pdf.

[36]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7] US State Department(2014).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 retrieved 08/04, 2014, from http://www.state.gov/.

[38] 美國在2003年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授權法(Trafficking Victim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該法簡稱為TVPR。

[39] 柯雨瑞、蔡政杰(2014),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源頭安全管理,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1期。有關於TVPR評比等級及摘要內容,資料來源:參考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2014),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4日,網址: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ot1306. html. 有關於臺灣人口販運犯罪所面臨之問題,及可行之解決對策,尚可進一步參閱以下相關之文獻:

1.謝立功,臺灣人口販運問題分析,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7日,http://www.pra.cpu.edu.tw/paper/3/8/pdf

2.謝立功(2007),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收錄於臺北市法務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2013),移民署長謝立功關懷外籍漁工工作生活,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7日,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241011&ctNode=34815&mp=mobmp1

4.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2013),外勞組工會,謝立功赴南方澳參訪,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6日,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 nid=471644

5.高瑞鍾、謝文忠、高瑞新(2013),我國與南韓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之比較研究,金大學報,第3期,頁131-150。

[40] 美國在台協會,美國201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第一列),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7月3日,http://www.ait.org.tw/zh/2014-trafficking-in- persons-report-taiwan.html

[41] 同上。

[4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官方網站統計資料,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29699&CtUnit=16434&BaseDSD=7&mp=1,瀏覽日期:2014/7/21。

[43] 高玉泉(2013),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方向之研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研究計畫案期末報告。

[44] 以「人口販運」為關鍵詞,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查詢近期之判決書,再將判決書內容對於人口販運罪刑「無罪」之認定情形進行分析。(分析之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0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94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612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45]柯雨瑞(2009),中央警察大學民國98年暑假教師赴實務機關參觀考察報告書。

[46] 謝文忠、洪世明、高瑞新(2014),我國與澳洲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之比較研究,執法新知論衡,第十卷,第一期,頁133-162。

[4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50號,台灣船主吳○○及漁工及南太平洋海域補漁,因其中一名漁工身體不適,為避免影響其他漁工作業,竟違反該名漁工意願,將其關入簡陋船艙內,遠洋漁船無足夠之醫療設施,該船艙空間狹小、光線微弱、通風不佳,屬陰暗潮濕之環境,易滋生黴菌、細菌及病媒,導致該名漁工病菌分泌毒素至血中,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48] 李秀娟、林師模、李高朝,〈外籍勞工的競爭性與互補性對我國勞動需求及外勞政策的影響〉,retrieved 11/02, 2010, from http://proj3.sinica.edu.tw/~tea/images/stories/file/WP0074.pdf

[49] US,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to Monitor and Combat Trafficking in Persons(2008),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8, pp52-292.

[50]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罰則)──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 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1] 陳淑芬(2009),人口販運防制法過關罰則太低,Retrieved January 13, 2009, from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113/1278291.html

[52] 劉○○事件,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89%E5%A 7%8D%E5%A7%8D,瀏覽日期:2014/7/22。

[53] 林國榮(2014),未來十年我國外勞政策變革方向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54] 邱念興(2009),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執法運作,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之專題演講,頁9-51。根據刑事警察局邱念興氏之專案報告,被害人缺乏被害意識,不認為其是被害人,縱使遭人口販運之剝削而不自知,常拒絕協助偵查或不願接受安置,影響刑事警察局執法人員之後續偵查作為。是以,如何有效喚醒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被害意識,勇於向執法人員報案,亦是當前宣導重點之所在。

[55] European Commission(2013),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SIS), retrieved on 2013/08/27, from http://ec.europa.eu/dgs/home-affairs/what-we-do/policies/borders-and-visas/schengen-information-system/index_en.html.

[56] Ibid.

[57] European Commission(2013), Questions and Answers: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SIS II), retrieved on 2013/08/27, from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309_en.html.

[58] European Commission(2013),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SIS), op.cit.

[59] 英文中之Johns,中文翻譯為約翰,另外之意思,係指嫖客。此部分,可參見:汪毓瑋,2009,移民政策發展之國家安全、法治、人權內涵之平衡思考──兼論處理人口販運應有之改善作為,收錄於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主辦,頁139。

[6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2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96條之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至第27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285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2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231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80條、本條第1項及第2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61] 此部分之討論,尚可參閱:汪毓瑋(2009),移民政策發展之國家安全、法治、人權內涵之平衡思考──兼論處理人口販運應有之改善作為,收錄於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主辦,頁138-139。汪毓瑋教授亦主張賣淫合法化絕對不是一個可行之經濟策略,此會增加執法人員之經費負擔,以及其他相關問題。言下之意,其亦反對合法化之主張。亦即,其似較傾向於將賣淫保留成為犯罪化,本文亦強烈支持此種觀點。

[62] 彭鑫(2009),色情、手淫、婚外情對身體的巨大傷害. retrieved 10/19, 2010, from http://blog.udn.com/bluest1937/3496910

[63] 冠龍(2010),性縱欲過度智商降低:日本恐將面臨滅頂之災. retrieved 10/20, 2010, from http://news.boxun.com/forum/201003/boxun2010/120700.shtml.

[64] 彭鑫(2009),色情、手淫、婚外情對身體的巨大傷害. retrieved 10/19, 2010, from http://blog.udn.com/bluest1937/3496910

[65] 中國反色情網(2014),人命如燈,性快樂就是快速消耗“燈油”,retrieved 25/09, 2014, from http://www.haongo.com/xingyujiankang/2014/0217/1919.html.

[66] 陳自強(2002),民法講義(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台北:學林文化,頁175-180。

[67] Korea.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2003). Korean Government's Role in Preventing Transnational Trafficking in Persons --- Focusing on Trafficking in Women, pp12-24.

[68] 周安士,欲海回狂,第一卷,http://www.buddedu.com/liaowu/yhkl/yhkl-40.html(2009.06)。

[69] 在桃園縣,有受害個案顯示,女性被害人每人平均每7天要接客70至80次,每人每天接客約10餘次,http://www.newchinacity.com/bbs/redirect.php?fid=25&tid=19356&goto=nextnewset(2009.06)。

[70] 在這樣之思維下,更宜重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法治教育及訓練,令相關之執法人員及廣大之台灣民眾,深切體認人口販運罪行之嚴重性及對基本人權之嚴重侵害,不僅拒絕人口販運犯行,並且,支持保護與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相關措施。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