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PEX)探討我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成效與未來可行之發展對策》

A Study on the Current Status, Effectiveness, and Future Feasible Strategies of Immigrant Integration Mechanism in R.O.C Based on MIPEX :
An Inspiration to Taiwan



柯雨瑞Ko, Yui Rey、孟維德Mon, Wei The** 、徐嘉助Hsu, Chia Chu***

 

要目

壹、前言
貳、相關重要名詞之界定
》一、「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
》二、移民融合
》三、政治參與
參、理論與相關文獻之探討
肆、研究設計與方法
伍、資料分析與討論
》一、我國移民融合機制綜合性之評估與討論
》二、勞動市場流動政策領域
》三、家庭團聚政策領域
》四、教育政策領域
》五、政治參與政策領域
》六、永久居留政策領域
》七、國籍取得政策領域
》八、反歧視政策領域
陸、我國移民融合機制未來可行之發展對策
》一、適度賦予外國人政治參與之權利
》二、建置外國居民之諮詢單位(機構)
》三、我國政府宜積極地與比利時「移民政策小組」洽商,建請接受我國加入「移民融合政策指標」計畫
柒、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參考文獻
 

摘要

  本文主要之宗旨與目的,係從「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出發,探討我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成效與未來可行之發展對策。本文以「移民融合政策指標」之各式評量標準,測量我國之實際狀況,剖析臺灣之移民融合發展程度,對於擁有相當移民人口之臺灣社會,具有一定之重要性。本文之研究方法,在於透過MIPEX指標架構,評估臺灣融合政策之發展上,是否傾向於有利移民融合,MIPEX研究結果顯示,臺灣之整體政策制度,則屬不完全有利於融合,意即,臺灣之融合政策,在法制環境上,對移民之各方面權利有許多之限制,臺灣在MIPEX中最弱之部分,係為MIPEX之政治參與政策指標──外國人未具有選舉權。
  本研究進一步提出以下之建議,供政府施政與社會各界參考之用:一、適度賦予外國人政治參與之權利;二、建置外國居民之諮詢單位(機構);三、我國政府宜積極地與比利時「移民政策小組」洽商,建請接受我國加入「移民融合政策指標」計畫。本研究提出以上之建議,俾利能達到以優質之移民政策,促成移民融合之目標。
【關鍵詞】移民政策、移民融合、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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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paper are to discuss and assess the current status, performances, and future feasible strategies of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Im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MIPEX) Survey focusing on Taiwan society. Using MIPEX assessment standards, the measurement and survey for actual situations, and analys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immigrants integration in Taiwan will be presented and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With considerable immigrant populations in Taiwan, the MIPEX evaluation has a certain importance for Taiwan society. The research method is quantitative. Through the MIPEX index architecture and assessment, this research tends to assess and evaluate whether the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 is favorable policies in order to integrate foreign immigrant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overall policies of Taiwan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are not exactly conducive and suitable for integration. It means that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policies in Taiwan on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on the rights of the various aspects of immigration have many limitations. MIPEX survey focusing on Taiwan indicates that the weakest part of Taiwan is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 all the foreigners have no voting right.
  This study further proposes the following recommendations for all sectors and departments of Taiwan government and our society as references: firstly, appropriately to give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 to all foreigners on Taiwan; secondly, to build advisory units and organizations for foreign residents (organization); thirdly, our government should actively negotiates and contacts with the "Belgium immigration policy group" in order to let Taiwan to be included by the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assessment survey. This study presents the abov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and attain the benefits of high-quality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policy, and to let Taiwan to become a stronger and wealthy State in the world.
【Keywords】Immigrant Policy, Immigrant Integration,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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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移民進入一個新國度後,如何與新目的國之社會相互融合,此是全球接受外來移民之主權國家,欲試圖解決之重要政策議題。全世界之移民在過去半個世紀間成長了兩倍之多,人口遷徙已然成為世界普遍可見之現象,在可見之未來,移民數量仍將持續處在高峰。越來越多之國家被帶進移民圈中,全世界移民總體數中估計約有百分之六十是進入先進工業經濟體,而且是現代之自由民主政體國家。社會學在討論移民被融合進這些國家之社會與文化結構中之問題時,以同化、多元文化主義等理論討論融合之形式,所關注之對象係解釋移民在新之家鄉落地生根後,如何建立新形式之包容性社會連帶(inclusive solidarity)之概念架構;所著重之議題係包容(inclusion)與排除(exclusion)之間之辯證[1]
  為了探討我國移民融合機制之現況、成效與未來可行之發展對策,本文運用之工具,係為2011年版本之「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MIPEX之研究屬性與本質,係屬於標竿評量(Benchmarking)。本文透由標竿評量之研究方法,將其運用在評量我國之移民融合政策之上,復次,本研究係國內學者第一次針對臺灣之移民融合法制架構,以MIPEX之數值資料,進行實證性之評估研究。標竿評量通常被描述為「持續且有系統性之尋找最佳實務作法,並執行該作法以呈現更好之績效」。標竿評量興起於私部門,而後被移植至公部門做為策略管理之工具,用以有系統性且持續性之改善方法、標準,以及商品與服務之品質。它是可以應用在政策共享與政策制定之方法,企業與政府部門藉由相互比較與學習爭取更好之績效。標竿評量有四個基本階段,包括計畫、對應(mapping)、分析與執行。標竿評量程序中之主要元素,包括確認現有政策之主要改善區域、依據最佳實務設定標準、尋找及研究能採用最符合標準之實務作法、最後調整政策與實務運作,以符合甚至超越所設定之標準。Niessen等人在為歐盟建立評估各國融合政策之評量系統所進行之研究指出,標竿評量之方法可被運用在公領域,以找出成功之融合機制,並改善政府政策;做為公共政策工具,其評估程序可被運用在移民融合之政策領域[2]
  Niessen & Huddleston(2007)指出,總體移民融合政策通常被分成可辨別及區分之領域,各種不同之行為者,在這些領域中被賦予職責。例如,勞動部門之責任係在促進融合移民之經濟參與;教育部之任務,則是保障移民能擁有完整之教育;而國民健康部門應該介入移民之健康維護。移民融合可能由一個政府部門負責領導,被挑選之部門,應該在移民融合上,提出明確之整體計劃指標,或提出在特定時間,要達成之優先政策事項,政策促成移民融合之過程,詳如下圖所示[3]
 
【圖1】政策促成融合之過程
【資料來源】Niessen & Huddleston, 2007[4]

  本文以上述之「移民融合政策指標」之各式評量標準(指標),測量我國移民融合政策之實際狀況,同時,並剖析臺灣之移民融合發展程度,並進而提出可行之建議,對於擁有相當移民人口之臺灣社會,具有一定之重要性。
  與世界上傳統之移民國家相比,移民在台灣之發展歷史相對短淺,台灣可謂是新興之移民目的國。外籍勞工與來自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之配偶,通常不是短暫停留,他們定居在台灣工作與生活所產生之權利與福祉議題,持續受到民間組織與學術界之關注,他(她)們亦因而成為左右台灣移民政策與法制之重要因素。多數之聲音提倡台灣對外來移民持更包容與開放之態度,而臺灣所擬訂之新政策,亦對此有積極正面之回應,期望在政策與法制之努力下,使臺灣成為融合外國移民之多元文化社會。
  臺灣從善如流地對移民態度之改變,特別在2007年通過完成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全面翻修,可看出政府之政策方向,從以往抱持之管制移民,在該次修正案中有了大轉變。學者將之歸功於民間遊說團體之努力,與台灣民意在立法過程中之大力支持,因此認為移民政策未來之走向,將朝向較具包容性與保障移民權利之融合趨勢發展[5]
  我國於2012年頒布人口政策白皮書,納入移民議題,規劃期程自2013年至2015年為期3年之移民對策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我國為新興移民國家,形成多元文化之移民接納社會,乃不可避免之趨勢。因此,瞭解我國整體之移民融合政策,在MIPEX指標中之總體評價與國際標竿有何落差?如何填補此一落差?甚至是超越國際標竿,係本文研究發展之主要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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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重要名詞之界定

一、「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

  MIPEX於2004年首次由英國文化協會(British Council)、移民政策小組(Migration Policy Group,簡稱MPG)、外交政策中心(Foreign Policy Centre)與雪菲爾大學(University of Sheffield)合作運用第1個版本「歐洲公民之公民身分與包容指標」(European Civic Citizenship and Inclusion Index),計有5個政策領域,100個政策指標,評估歐洲聯盟15個成員國。此是移民包容或歐盟15國之融合政策,第一次以透明且相容之形式呈現,並於2005年發表研究結果[6]
  本文主要以實證資料驗證臺灣在移民融合之發展,因此本研究乃採用2011 MIPEX III量表為量測工具,測量臺灣移民融合政策與法制。該量表區分7個政策題組,由移民政策與法制研究領域之學者與實務專家填寫,為7個政策領域進行評量。2011 MIPEX III指標結構中,包含:勞動市場流動、家庭聚團、教育、政治參與、永久居留[7]、國籍取得與反歧視共7個政策領域指標,每個政策領域指標有4個構面指標來檢測相同之政策面,又每個構面指標含蓋多個細項指標。一個細項指標會有一個或是多個問題,而有一部分問題係由一組細目問題組成,每個細項指標均指向一個政策領域之某個具體政策要素。細項指標總共有148個,所有指標之問題,即構成整個MIPEX量表,MIPEX共有204個題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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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民融合

  移民如何成為目的國社會之一部分,有不同途徑與各種過程,一般在描述上常見之不同學術用語,例如包容(inclusion)、融合(incorporation),以及定居(settlement)。此外還有同化(assimilation)、吸納(absorption)、適應(accommodation)、參與(participation)、容許(toleration)、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涵化(acculturation,或稱文化適應)等等 。Bauböck, Bosswick & Heckmann等人則認為,移民融合係一個相當新之概念,亦即,就移民抵達目的國後,在定居社會所經歷之過程而論,融合(integration)係一個相當新之詞彙[9]
  整體來說,融合可用以描述移民進入一個新國家之後始開始發生之一種過程,解釋移民與社會間關係變化之一個概念。有些學者強調融合係移民單方面去適應接納社會,多數學者之認知則偏重於融合之雙向過程,認為接納社會亦會去適應移民。Ireland指出融合係朝向整體社會凝聚之過程,需要由當地民眾與移民雙方相互妥協[10]
  另依Bartram等人之看法,移民融合係指移民在抵達目的國之後所經歷之改變,其意涵已延伸至包括移民目的國與移民接納社會之改變,因此融合係一個雙向過程[11]。Penninx主張,移民融合發生在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等不同領域內,此概念通常被詮釋為一種過程,而非一種結束之狀態[12]
  換言之,依據Spencer之觀點,移民融合係發生在移民接受國不同領域,持續交互作用之動態情況,故移民融合不是單一過程,涉及的是移民與一系列之社會參與有關,因此移民融合係用來分析雙向過程之適當詞彙[13]。移民融合可以理解為移民與目的國彼此之積極交流,所涉及的,係移民與一系列之社會參與有關,它是屬於一種持續交互作用之動態情況,移民與目的國雙方均以永續之福祉為目標,主動建立關係,並改善社會制度之過程,移民參與並貢獻其能力,而目的國為移民之身分提供制度性之安排。

三、政治參與

  政治參與包括選舉權(electoral rights)、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ies)、政府諮詢機關(consultative bodies)與實施政策(implementation policies)。最佳實例係指剛入國之外國人享有與目的國每個人一樣之公民自由。移民可以投票以及成為地方層級選舉之候選人,並且享有基本之政治權利與自由,例如組織結社之自由、參與政黨以及創設媒體之權利。在地方、區域或國家層級上,他可以被推選並領導健全且獨立之移民諮詢機關。目的國會告知移民本身之政治權利,並且鼓勵移民公民社會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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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理論與相關文獻之探討

  社會學領域之移民學者,亦對移民融合之過程,進行相關之研究分析,他(她)們使用同化與多元文化主義等理論概念[14] ADDIN EN.CITE ADDIN EN.CITE.DATA ,闡釋移民以不同方式融入目的國之模式,移民在他們所選擇居住之社群中,成為被融合之一部分。Castles等人認為欲瞭解移民融合之一系列過程,可以從民族國家之歷史經驗做為開端,國家經驗進而發展出不同之公民身分觀點。而後處理族群淵源與文化差異之國家模式開始出現,這些模式將影響國家與公眾如何對待移民[15]
  有些學者把融合視為一個涵蓋多種含義之綜合性術語,使同化與多元文化主義這些重要之獨立概念,從屬在融合之下[16]。然而有些則認為融合係一種調適之型態,有較多之學者認同融合係介於同化與多元文化主義之間之折衷說法[17]。從移民融合趨勢之觀察中,Freeman提出融合乃係一種中間型式,此型式拒絕社會永久排除移民擁有完整之成員身分,但既不要求他們同化於被認定之國家文化規範中,亦不要求他們擁抱國家所設定之多元文化主義[18]
  再者,同化之理論分析,特別是在說明文化領域內之改變,通常暗指移民適應在一個同質性之大眾文化中[19]。移民透過單向之適應過程融合進入社會。他們放棄其獨特之語言、文化或社會特徵,變成難以與大部分之人有所分別[20]。在同化之概念中,移民之文化獨特性最後會被主流社會之優勢文化完全吸收。
  Brubaker卻認為同化之概念不是關注在完全融合於社會之最終狀態,移民在此狀態中係同化之目標。同化之概念能夠幫助吾人瞭解,移民如何在文化與社會經濟範疇裡之某些方面變得與其他人相似。因此移民適應於社會之議題不在於同化之程度,而是同化發生在哪方面、何時,以及在哪些人上[21]。因此很明顯的,同化理論概念之焦點係放在移民上,而非聚焦於目的國社會制度同時改變之過程,亦即,上述之改變過程,非其焦點之所在。
  相形之下,融合經常用來表示,移民透過一個共同改變之過程而成為社會之一部分,在此過程中,所有群體均懂得去認識與接納彼此之某種文化特質[22]。在經歷二戰後之經濟榮景,選擇種族之移民規則被打破,有些國家政府採用融合理念來取代同化。融合之意義係指移民之適應過程,在某種程度上是需要相互調適之漸進過程,接受保留少數族群文化與社群型式係必要之步驟,然而最後之目標仍舊是被主流文化吸收。因此,融合可以簡單地地看成是較為緩慢且溫和之同化形式[23]。不過依Favell之見解,融合與同化各有其獨立性,都市社會學之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已同時將融合與同化普及化。此兩個概念之發展主要是在美國與西歐進行,美國通常使用同化一詞,而融合一詞之概念則係較普遍用於歐洲。此兩種概念均係在說明定居之過程、與接受國之相互影響以及移民現象之社會變遷[24]
  Entzinger在其融合之論述中主張,文化有自我調整以適應多變情勢之動態特性,因此朝向移民融合之道路,支持移民文化消失之同化不可行,而過度強調文化平等之文化多元主義(pluralism)會造成移民群體各自孤立,妨礙融合之進展。而Entzinger同時主張一個理想之多元文化社會(multicultural society),會為移民創造更好之機會,要求他們在社會中調適自己,不是去同化他們[25]。依上述文化之觀點,可以看出融合與同化之不同,移民融合不需在他們與當地人變得高度相似時始發生。此外,「多元文化融合」概念之發展亦受上述論點之洗禮。在多元文化融合當中,本地人在心態上及社會制度上逐漸接受族群與文化之不同差異性,移民藉此而獲取部分之歸屬感與社會成員身分[26]
  Castles, Haas, & Miller等3人表示,多元文化主義常與同化概念相提並論,但卻有與之不同之融入途徑,族群之間之文化差異係受公認且持續存在之特徵。多元文化主義表示移民應該能夠在社會所有領域中平等參與,縱使通常會期望在某些重要價值中有一致性,但移民不會被要求放棄他們本身擁有之文化、信仰及語言[27]
  Castles則主張,多元文化主義做為一種政策模式,族群文化差異在此一政策中,受到尊重與調和。多元文化主義透過政策認可族群之基本權利,保障族群之平等機會,避免歧視或種族主義,確保所有社會成員之平等參與機會[28]
  Rudiger & Spencer主張多元文化之融合政策既不支持同化政策,讓文化彼此跨越界線,亦不支持如區隔政策刻意保持文化之分野,多元文化政策之目標係欲培養文化間之可透性。藉由驅使所有群體在社會、經濟與政治領域內之參與,這樣之政策能助長文化與族群身分不斷之發展,並透過相互交流而變得多元豐富,因而有助於克服分歧與隔離[29]
  Carrera從相關文獻對於國家之移民融合,整理出歐洲主要之三類融合之國家模式,共可分為:多元文化模式、同化主義模式,以及分離或排除主義模式[30]
  (一)多元文化模式:Carrera認為,此模式係以對文化多樣性之尊重與保護為基礎,目標係欲明確地保障移民社群之身分。傳統上採用此模型之國家加拿大、荷蘭與瑞典。
  (二)同化模式:Carrera將此同化模式稱為共和模式,平等是這個國家融合途徑之核心,每個個人皆是國民,而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此模型之基礎在於將外國人完全同化或係融合進入主流之傳統國家價值,並認同大家擁有之共同身分。法國即是此融合途徑中常被比擬之例子。
  (三)分離或排除模式:此模式之特色來自於具拘束性,且嚴格之移民法律與移民政策。嚴格在此脈絡中主要係指法律之條件限制,移民一定須滿足該國之法律要求,始能進入或居住在國家領域內。此模式同時亦堅持,移民之定居是一種短暫性質之移民政策。取得國籍通常非常困難,因此國籍之取得係採血統主義。國家認為移民居住在其社會中均是暫時之情況,針對他們而擬定之計畫與政策係屬於客工體制。政治上之公民身分通常會把勞動移民排除。德國、奧地利、瑞士與比利時通常係表列在此模型中之國家。
  Castles、Haas & Miller等3人從二戰後之經濟榮景至冷戰結束與全球化之影響,闡述移民融合不同模式之演變,並重新詮釋國家選擇之四種政策模式[31]
  (一)同化模式,意指移民透過單向之適應過程融合進入社會。他們放棄其獨特之語言、文化或社會特徵,變成難以與大部分之人有所分別。二戰後之英國、法國、荷蘭、美國、加拿大與澳洲等國家均僅接受此模式。
  (二)客工模式,可用差別式排除(differential exclusion)來描述,移民僅是暫時性地融入社會某些領域,尤其是勞動市場,但無法享有其他權利,特別在公民身分與政治參與方面之權利。因應二戰後之經濟情勢,以德國、奧地利與瑞士等國為代表。
  (三)融合之理念取代同化,融合之意義係指適應是在某種程度上需要互相調適之漸次過程。接受文化保留與社群型式會是必要之步驟,然而最後之目標仍舊是被主流文化吸收。簡單而言,融合通常係較緩慢且溫合之同化型式,法國係現代國家中較接近此種同化模式者。
  (四)多元文化主義,表示移民應該能夠在社會所有領域中平等參與,縱使通常會期望在某些重要價值中有一致性,但移民不會被要求放棄他們本身擁有之文化、信仰及語言。多元文化主義起源自加拿大,在1970年代與1990年代以不同型式在澳洲、英國、荷蘭、瑞典與其他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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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研究使用筆者作者自行翻譯之2011年之MIPEX III之中文量表,由學者專家做評量計分。因此為確保2011年之MIPEX III量表之內容效度,此量表中之英文詞句,將由研究者本身自行逐一轉譯為中文後,並請具有外國攻讀博士經歷、具英語專業及移民相關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再次檢視,盡力確保2011年之MIPEX III量表之詞句屬性沒有翻譯上之誤解。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係取法於韓國之施測模式,韓國主要係由5位教授評量其國內之移民融合政策成效。韓國之移民融合政策指標評量計畫於2012年第3季期間,由韓國淑明女子大學之學者以2011年之MIPEX第三版量表進行研究評估[32],這些學者之研究經歷與專業均經過MIPEX研究團隊之認可。淑明女子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學系Chun Kyung Ock教授主持該計畫,Yoon Kwang-Il佐理該計畫之推動,以上兩位教授負責大部分之領域研究。此外,社會心理學系教授Kim Young Lan擔當教育政策領域之評鑑,反歧視領域另由法律學院教授Hong Sung Soo負責。計畫之研究結論由亞洲女性研究所Yoo Sook-Ran教授審查。之後MIPEX專案計畫之研究人員以此指標評價結果為基礎,針對分歧之意見與韓國研究者進行討論,最後之國家結果,由MIPEX正式發表於研究報告和網站。
  由於臺灣未加入MIPEX計畫成為研究夥伴,具體之研究程序無法如上述從學者專業認證,分歧意見之融合討論,最後將臺灣之移民融合成果正式發表。然而本著學術探討之精神,本研究同樣以2011年MIPEX III之量表(非2014年之MIPEX),分別由中央警察大學對於移民融合領域學有專精之學者,針對相關法律規章及政策進行評核,期望能客觀地評鑑臺灣移民融合之法制架構,再將各政策面之法律規範轉換成利於研究進行之第1手數值資料,實施評核之學者,如下表所列。

【表1】臺灣2011年MIPEX計畫之評核學者一覽表
學者 職稱 教學單位 專長 評量領域
1 王孟平 教授 外事系 移民、外籍勞工與外籍配偶問題、國際關係 勞動市場流動
教育
反歧視
2 柯雨瑞 教授 國境系 入出國管理、移民法制、移民政策、跨國犯罪、刑事政策 全部領域
3 江世雄 副教授 外事系 國際法、國際刑事法、國際人權法 反歧視
國籍取得
勞動市場流動
4 許義寶 副教授 國境系 入出境管理法、外國人法 國籍取得
永久居留
家庭團聚
政治參與
5 林盈君 助理 教授 國境系 社會學、社會政策、社會福利政策、移民議題 家庭團聚
6 簡吉照 兼任助理教授 外事系 全球化與社會變遷、國際關係、性別平等 反歧視
7 蔡政杰 講師兼任 國境系 人口流動管理、就業服務、移民輔導 全部領域
【本文筆者自製】

  MIPEX III之204項問題中,每個問題有三個選擇,每個選項本身代表之分數分別0分、50分與100分。若政策表現符合移民所擁有之平等待遇之最高標準,則給予最高分100分。本研究之數值係運用EXCEL試算表應用程式運算統計,此試算表程式係2011 MIPEX III執行所有國家數據資料分析而內建公式之標準化檔案,利用此檔案已設定之函式將204道問題之分數運算成為各個構面與政策分數,以及最終之國家總分。2011 MIPEX III是以0分至100分之運算數值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臺灣部分每道問題之分數,係學者評分之平均分數,每題分數再帶入標準化試算表中而獲得所有指標之數值,研究結果所有之數值分析均是利用上述之試算表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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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資料分析與討論

一、我國移民融合機制綜合性之評估與討論

  MIPEX指標評估框架呈現出之複合資訊包括1個整體評價、7個政策指標、28個構面指標,及148個細項指標,本文作者以國內7位學者以本研究之中文MIPEX量表所做之臺灣評估資料,將各題目平均數分輸入MIPEX之統一格式化EXCEL試算表後,得到政策領域、政策構面與指標問題之數值得分與我國得分在全球之排名名次如下表。

【表2】臺灣2011 MIPEX III分數得分表
2011 MIPEX III 臺灣分數
1. 勞動市場流動 36分
1.1 謀職 30分
1.2 享有一般性之支援 42分
1.3 針對性之支援 34分
1.4 勞工權利 38分
2. 家庭團聚 51分
2.1 資格 58分
2.2 取得團聚身分之條件 45分
2.3 身分之保障 41分
2.4 與身分相關之權利 63分
3. 教育 54分
3.1 接受教育 48分
3.2 針對性之需求 50分
3.3 新機會 65分
3.4 全體之跨文化教育 53分
4. 政治參與 11分
4.1 選舉權 0分
4.2 政治自由 22分
4.3 諮詢機關 0分
4.4 實施政策 20分
5.永久居留 49分
5.1 資格 47分
5.2 獲得永居身分之條件 44分
5.3 身分之保障 43分
5.4 與身分相關之權利 63分
6. 取得國籍 43分
6.1 資格 44分
6.2 取得國籍之條件 35分
6.3 身分之保障 48分
6.4 雙重國籍 44分
7.反歧視 53分
7.1 定義與概念 56分
7.2 應用之範疇 62分
7.3 執行機制 55分
7.4 平權政策 39分
MIPEX總分 42分
【本文筆者自製】

【表3】2011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 III分數之排序
國家/

政策指標
亞美尼亞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比利時 保加利亞 加拿大 賽普勒斯 捷克 丹麥
勞動市場流動 51 58 56 53 40 81 21 55 73
家庭團聚 76 81 41 68 51 89 39 66 37
教育 5 72 44 66 15 71 33 44 51
政治參與 42 59 33 59 17 38 25 13 62
永久居留 65 61 58 79 57 63 37 65 66
取得國籍 41 77 22 69 24 74 32 33 33
反歧視 26 69 33 79 80 89 59 44 47
總分 44分 68分 41分 67分 41分 72分 35分 46分 53分
總排名 25名 5名 30名 7名 31名 3名 36名 22名 16名
【本文筆者自製】

【表3】2011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 III分數之排序(續)

國家/

政策指標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匈牙利 愛爾蘭 義大利 日本 拉脫維亞
勞動市場流動 65 71 49 77 50 41 39 69 62 36
家庭團聚 65 70 52 60 49 61 34 74 51 46
教育 50 63 29 43 42 12 25 41 19 17
政治參與 28 87 44 64 40 33 79 50 27 18
永久居留 67 58 46 50 56 60 43 66 58 59
取得國籍 16 57 59 59 57 31 58 63 33 15
反歧視 32 78 77 48 50 75 63 62 14 25
總分 46分 69分 51分 57分 49分 45分 49分 60分 38分 31分
總排名 21名 4名 17名 14名 18名 24名 19名 11名 33名 37名
【本文筆者自製】

【表3】2011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 III分數之排序(續)
國家/

政策指標

立陶宛 盧森堡 馬爾他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塞爾維亞
勞動市場流動 46 48 43 85 73 48 94 68 36
家庭團聚 59 67 48 58 68 67 91 65 49
教育 17 52 16 51 63 29 63 20 17
政治參與 25 78 25 79 94 13 70 8 13
永久居留 57 56 64 68 61 65 69 54 51
取得國籍 20 74 26 66 41 35 82 29 48
反歧視 55 48 36 68 59 36 84 73 76
總分 40分 60分 37分 68分 66分 42分 79分 45分 41分
總排名 32名 12名 34名 6名 8名 28名 2名 23名 29名
【本文筆者自製】

【表3】2011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 III分數之排序(續)
國家/

政策指標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韓國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英國 美國 臺灣
勞動市場流動 21 44 81 84 100 53 10 55 68 36分
家庭團聚 53 75 60 85 84 40 55 54 67 51分
教育 24 24 56 48 77 45 3 58 55 54分
政治參與 21 28 60 56 75 59 13 53 45 11分
永久居留 50 69 62 78 78 41 33 31 50 49分
取得國籍 27 33 45 39 79 36 32 59 61 43分
反歧視 59 66 54 49 88 31 24 86 89 53分
總分 36分 48分 60分 63分 83分 43分 24分 57分 62分 42分
總排名 35名 20名 13名 9名 1名 26名 38名 15名 10名 27名
【本文筆者自製】

【表4】2014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實得分數之排序
【單位】分數(分)
國家/
政策指標
勞動市場流動
(第1政策指標)
家庭團聚
(第2政策指標)
教育
(第3政策指標)
醫療健康
(第4政策指標,此為新增部分)
1瑞典 98 78 77 62
2葡萄牙 91 88 62 43
3挪威 90 63 65 67
4德國 86 57 47 43
5加拿大 81 79 65 49
6芬蘭 80 68 60 53
7丹麥 79 42 49 53
8荷蘭 73 56 50 55
9愛沙尼亞 73 67 58 27
10西班牙 72 90 37 53
11韓國 71 63 57 36
12紐西蘭 67 68 66 75
13美國 67 66 60 69
14義大利 66 72 34 65
15日本 65 61 21 51
16比利時 64 72 61 53
17奧地利 64 50 47 63
18瑞士 59 48 42 70
19澳大利亞 58 67 76 67
20羅馬尼亞 57 67 20 45
21英國 56 33 57 64
22希臘 55 55 36 27
23法國 54 51 36 50
24克羅埃西亞 54 69 15 20
25捷克 52 57 38 44
26冰島 51 59 23 40
27保加利亞 50 64 3 28
28拉脫維亞 46 55 17 17
29馬爾他 45 48 19 45
30盧森堡 42 65 48 43
31立陶宛 40 59 17 26
32匈牙利 40 61 15 40
33愛爾蘭 38 40 30 58
34波蘭 38 65 20 26
35斯洛維尼亞 38 80 26 18
36賽普勒斯 34 39 27 31
37斯洛伐克 21 56 24 31
38土耳其 15 49 5 32
【資料來源[33]】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表4】2014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實得分數之排序(續)
【單位】分
國家/
政策指標
政治參與
 (第5政策指標)
永久居留
 (第6政策指標)
取得國籍
(第7政策指標)
反歧視
 (第8政策指標)
1瑞典 71 79 73 85
2葡萄牙 74 68 86 88
3挪威 82 70 52 59
4德國 63 60 72 58
5加拿大 48 62 67 92
6芬蘭 79 70 63 77
7丹麥 64 74 58 50
8荷蘭 52 55 66 73
9愛沙尼亞 21 71 18 32
10西班牙 54 74 48 49
11韓國 54 54 36 52
12紐西蘭 74 64 71 79
13美國 36 54 61 90
14義大利 58 65 50 61
15日本 31 59 37 22
16比利時 57 86 69 78
17奧地利 38 57 26 57
18瑞士 58 51 31 31
19澳大利亞 64 54 69 74
20羅馬尼亞 0 57 34 78
21英國 51 51 60 85
22希臘 30 54 34 60
23法國 53 48 61 77
24克羅埃西亞 13 65 31 61
25捷克 21 51 49 48
26冰島 67 62 53 5
27保加利亞 13 67 21 89
28拉脫維亞 13 53 17 34
29馬爾他 25 50 34 51
30盧森堡 81 64 68 49
31立陶宛 16 59 35 43
32匈牙利 23 68 31 83
33愛爾蘭 73 49 59 66
34波蘭 6 66 56 52
35斯洛維尼亞 23 61 41 67
36賽普勒斯 25 37 37 50
37斯洛伐克 16 54 25 72
38土耳其 11 27 34 26
【資料來源[34]】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表5】2014年全球38個國家MIPEX之8大政策指標實得分數之總體排序
國家 MIPEX之排名 MIPEX之分數 備註
1瑞典 1 78分 瑞典之名次最前面,係為第1名,其計算方式為MIPEX之8大政策指標分別加總之後,再除以8,如下所示:98+78+77+62+71+79+73+85/8=78分
2葡萄牙 2 75分 91+88+62+43+74+68+86+88/8=75分
3紐西蘭 3 70分 67+68+66+75+74+64+71+79/8=70分
4芬蘭 4 69分 80+68+60+53+79+70+63+77/8=69分
5挪威 4 69分 90+63+65+67+82+70+52+59/8=69分
6加拿大 6 68分 81+79+65+49+48+62+67+92/8=68分
7比利時 7 67分 比利時應為68分(64+72+61+53+57+86 +69+78/8),但MIPEX似誤算為67分,少算1分
8澳大利亞 8 66分 58+67+76+67+64+54+69+74/8=66分
9美國 9 63分 67+66+60+69+36+54+61+90/8=63分
10德國 10 61分 86+57+47+43+63+60+72+58/8=61分
11荷蘭 11 60分 73+56+50+55+52+55+66+73/8=60分
12西班牙 11 60分 72+90+37+53+54+74+48+49/8=60分
13丹麥 13 59分 79+42+49+53+64+74+58+50/8=59分
14義大利 13 59分 66+72+34+65+58+65+50+61/8=59分
15盧森堡 15 57分
16英國 15 57分
17法國 17 54分
18韓國 18 53分
19愛爾蘭 19 52分
20奧地利 20 50分
21瑞士 21 49分
22愛沙尼亞 22 46分
23捷克 23 45分
24冰島 23 45分
25匈牙利 23 45分
26羅馬尼亞 23 45分
27希臘 27 44分
28日本 27 44分 日本應為43分(65+61+21+51+31+59+37+22/8),但MIPEX似誤算為44分,多算1分
29斯洛維尼亞 27 44分
30克羅埃西亞 30 43分 克羅埃西亞應為41分(54+69+15+20+13+65+31+61/8),但MIPEX似誤算為43分,多算2分
31保加利亞 31 42分
32波蘭 32 41分
33馬爾他 33 40分
34立陶宛 34 37分
35斯洛伐克 34 37分
36賽普勒斯 36 35分
37拉脫維亞 37 31分
38土耳其 38 25分 土耳其最後1名,係為第38名。
【資料來源[35]】MIPEX(2015), Integration Policies :Who Benefits? Retrieved fromwww.mipex.eu.
  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而本研究將臺灣之2011年MIPEX(非2014年版本)評量結果加入排名後,總分突顯出臺灣之法律架構,整體評價落在對移民融合不完全有利之42分,名列38國中之第27位,教育排在第11名,係名次最佳之政策。此外,亦是排名較佳之移民融合政策,尚有:取得國籍第18名,反歧視第23名[36],家庭團聚是第28名[37],而臺灣排名在末段之移民融合者,有永久居留第32名、勞動市場流動第34名及政治參與第37名,政治參與在全球38個國家中,倒數第2名[38],臺灣各移民融合政策領域在38國中之排名如下表。

【表6】臺灣所得分數在全球38個國家中2011年MIPEX III版本(非2014年版本)之排名
MIPEX指標評估框架中之1個整體評價、7個政策指標 臺灣所得分數在全球38個國家中之排名
勞動市場流動 34名
家庭團聚 28名
教育 11名
政治參與 37名
(在全球38個受測國家中,倒數第2名)
永久居留 32名
取得國籍 18名
反歧視 23名
總分 27名
【本文筆者自製】

  臺灣之移民融合政策有許多缺漏匱乏之處,在所有移民融合政策領域中,皆看得到平等機會與權利保障之不足,移民在整體社會制度中之參與,將可能有值得大家關切之處。

二、勞動市場流動政策領域

  臺灣之勞動市場流動領域總指標得分36分[39],4個指標構面之分數均低於43分[40],讓移民進入勞動市場方面之政策,呈現出幾乎不利於融合之情況,移民在就業與提升工作技能上,難有平等之權利與機會,勞動市場流動是臺灣移民融合政策中評價頗低之領域,臺灣在推動移民參與勞動市場之流動性區塊,有可能是缺乏有利之政策。

三、家庭團聚政策領域

  對於有大量勞動移民之臺灣而言,家庭團聚政策領域所揭示者,是外國工作者在臺灣,與家人團聚不完全受到有利之支持,對其家庭成員之融合策略,亦僅有中等之支持程度。總體分數給家庭團聚領域51分,指標構面在團聚資格(58分)與家庭成員之權利(63分)此兩項指標稍有利於融合,但是不完全有利於融合之兩項構面,取得團聚身分之條件(45分)與身分保障(41分)皆低於50分。

四、教育政策領域

  臺灣之教育體制是否重視移民學童之學習需要,教育領域之調查結果顯示,各項政策指標將反映出政策方向之態度與責任。臺灣在教育領域,在新移民國家中亦屬不差之表現,總分獲得54分,顯示為新移民學童之教育學習有較好之發展策略。在教育系統接受移民帶來之新機會方面幾乎有利,另一方面,幫助所有學童在多元社會取得優勢之跨文化教育上,則是不完全有利。

五、政治參與政策領域

  在參與民主決策之政策中,先進國家之策略取向遠遠超越臺灣,臺灣之政治參與政策領域指標僅有11分,移民者無法在此項不利於融合之政策中受益。各構面極低之分數,反映臺灣不支持之態度,使政治參與政策出現障礙與劣勢,政治自由與實施政策兩構面得到20分左右,而選舉權與諮詢機關構面則均是0分,令人感到非常之憂心。

六、永久居留政策領域

  移民成為臺灣之永久居留者是否係容易之事,從永久居留政策領域中,我國僅有49分,可得到答案,亦即,移民如欲成為臺灣之永久居留者,不是容易之事,此亦顯示臺灣在取得永久居留領域係政策之弱點,設定屬於不完全有利之條件,符合永居資格者以平等機會融合進入社會之路途中,仍面臨許多障礙,有許多類別之移民被排除在申請資格之外,而且許多合法永居者亦被社會救助、退休年金制度(如領取月退俸)與社會福利政策排除。

七、國籍取得政策領域

  移民能否輕易之歸化成為國民,在此項國籍取得之政策指標中,臺灣整體評價獲得43分。但是臺灣在此領域之所有構面,得分平均低於49分。如果可以把臺灣視為一個相當新之移民接納國,僅是通向移民歸化之門不夠寬敞,那麼結果顯示在取得國籍之政策上,似乎有點脫離這個假說,因為在歸化之資格、程序、身分保障與雙重國籍各方面看來,臺灣或許不太歡迎移民入籍。臺灣在歸化政策上不完全有利於移民融合,賦予移民後代公民身分資格以及接受外國人擁有雙重國籍,係政策改革之國際潮流。

八、反歧視政策領域

  在臺灣之生活各個面向,所有居民能否在種族、族裔、宗教與國籍之歧視中獲得法律有效之保護,臺灣在反歧視領域之法律框架,不完全有利於保護所有人免於成為歧視被害[41],整體分數是53分[42]。從指標構面來看,臺灣之平權政策係較弱之構面,僅有獲得39分,其他三個構面均高於54分。反歧視之定義與概念構面是 56分[43],執行機制獲得55分[44],應用範疇構面是62分[45]


。。。。。。。。。。。。。。回要目〉〉

陸、我國移民融合機制未來可行之發展對策

一、適度賦予外國人政治參與之權利

  有關於外國人政治參與之權利方面,本研究之調查顯示我國政治參與在全球38個受測國家中,臺灣之政治參與政策領域指標僅得有11分[46],倒數第2名,排名非常地後面,係我國移民融合機制之中,最為脆弱之環節,亦是極待改進之處。有關於外國人政治參與之權利方面,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之人權議題。
  經過本文檢視國內外相關文獻之後,發現接受移民之目的國,該國是否開放外國人擁有政治參與權?如針對於外國人之選舉權(suffrage)而論,正反意見均有。玆以日本為例,根據日本井上薰氏之研究,有關於外國人是否擁有地方參政權之爭論,計有反對派與贊成派兩種。日本最高法院曾於1995年之判決中指出,日本國憲法並「不禁止」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同時,日本國憲法亦「不保障」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在非地方參政權之部分,諸如涉及中央政府之「選舉權」之方面,因外國人並非日本國之國民,故日本國憲法並不賦予外國人擁有中央政府之選舉權。涉及選舉權之方面,僅限於日本國之國民。在日本國內之學術界與實務界,有關於外國人是否擁有參政權之爭論與論著,大多似集中於地方參政權之討論,實際上,外國永住者在日本國內,仍未享有地方事務之選舉權。相對而論,涉及中央政府之「選舉權」部分,多數之觀點,大多主張外國人未享有之[47]
  承上,雖然,日本最高法院於1995年之判決中指出,日本國憲法並未明文地禁止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然而,日本最高法院卻於2005年之判決中表示,假若「地方參政權」係涉及地方自治体(組織)中「管理階層」之職位(缺),就此管理階層而論,外國人並未擁有上述「管理階層」職缺之權利。換言之,外國人雖擁有「地方參政權」,但僅限於涉及地方自治体(組織)中「非管理階層」之職位(缺),且未享有地方事務之選舉權[48]
  就浦部法穂氏之觀點而論,因日本國憲法並未明文地禁止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故上述之限制,他認為外國人之人權已受到侵害。為了改善此種之情形,日本擬正式透由法律,正式賦予外国人擁有「地方參政權」。有關於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之立法進度方面,於2010年左右,日本前鳩山首相曾於國會之中,提出一項賦予外国人擁有「地方參政權」之法律案,然而,前鳩山首相之上述法律案一經提出,即受到頗多之負面攻擊,批評之論點,主要集中於:1、外國人如欲取得「地方參政權」,應先歸化成為日本國民(外國人歸化論);2、外國人擬奪取日本國之地方政權(外國人奪權論);3、如賦予外国人擁有「地方參政權」,則會侵害日本之國家利益(外國人侵害國家利益論)[49]。截至目前為止,外國人在日本未有選舉權,且僅限於涉及地方自治体(組織)中「非管理階層」之職位(缺)。
  不過,國際上,從全球之角度出發,仍有一個人權發展之最新趨勢,亦即,文明先進國家對此議題,逐漸地,有採較為開放態度之最新趨勢,亦即,文明先進國家願意開放外國人擁有政治參與權,特別是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性(非全國性及國會)之選舉權(suffrage)。本文之觀點,亦是贊同之。台灣如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性(非全國性及國會)之選舉權,或有可能吸引更多之高階白領人才來台工作,對於台灣移民融合政策與全球競爭力之提升與躍進而言,有可能是一大利多。先進國家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之最新趨勢,本文綜整如下表[50]

【表7】先進國家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性或全國性之選舉權(suffrage)之最新發展趨勢一覽表
國家名稱 接受移民之目的國,是否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
挪威 外國人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can vote in the local elections),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連續居住3年以上(foreigners who have lived in Norway for three years continuously),年齡須達18歲(Suffrage is universal from the year a person turns 18 years old)
奧地利 若是來自歐盟國家之外國人(EU nationals),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may vote and stand for office in local elections)
芬蘭 外國人擁有市政事務與市政公投之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為永久居留者(every foreigne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Finland),年齡須達18歲(having attained eighteen years of age),但若是來自歐盟國家之外國人,無居留年限之限制(亦即,無須於選舉之前,須居留若干年之要求)
瑞典 外國人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居住3年以上,但若是來自歐盟及北歐護照聯盟國家之外國人,無居留年限之限制(亦即,無須於選舉之前,須居留若干年之要求)
盧森堡 外國人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但無全國性之選舉權
加拿大 外國人擁有地方性之選舉權,但無聯邦事務之選舉權
歐盟 根據歐洲理事會於1992年通過之第144號關於外國人參與地方層級公共生活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Foreigners in Public Life at Local Level)第6條之規定,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居住至少5年以上,且外國人須具備入籍(歸化)目的國國籍之合法條件。上述之外國人參與地方層級公共生活公約,歐盟尚有若干會員國未批准之。
立陶宛 (Lithuania) 歐盟會員國,賦予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斯洛文尼亞 (Slovakia) 歐盟會員國,賦予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居住3年以上
南韓 賦予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居住3年以上,年齡須達19歲
瑞士 瑞士有8個省份,賦予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
英國 賦予愛爾蘭與大英國協之國民,於全國與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對於歐盟會員國之國民而言,於國會與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在全國性之選舉中(排除國會選舉),歐盟會員國之國民,未擁有選舉權。如屬於非愛爾蘭與大英國協之國民,於全國與地方政府各式之選舉中,均未擁有選舉權。
荷蘭 賦予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
牙買加 賦予大英國協之國民,於國會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義大利 賦予歐盟會員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以色列 賦予永久居留之外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
愛爾蘭共和國 (Ireland) 賦予非歐盟會員國之外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賦予英國之國民,於國會與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對於歐盟會員國之國民而言,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但於國會選舉中,對於歐盟會員國之國民而言,尚未擁有選舉權。
匈牙利 賦予歐盟會員國之外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
愛沙尼亞 (Estonia) 賦予歐盟會員國之外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賦予非歐盟會員國之外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居住5年以上
丹麥 所有之外國人,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另外之條件,須於目的國居住3年以上。賦予歐盟會員國與北歐護照聯盟之外國國民,於地方政府選舉中,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且無須於目的國居住3年以上。
【備註】本表由作者自行整理之。

  開放政治與公民權利給予外國人,係一個移民目的國有自信之象徵。從本文之研究結果來看,外國人之政治參與權利,係臺灣在融合政策方面最弱之一環,然而政治參與早已成為融合策略之路徑之一,在歐洲與北美各國皆有經常性之討論,國內學者亦有許多研究探討[51]
  本研究建議臺灣移民融合之政策,或可思考臺灣對移民開放政治參與之機會。外國人之政治參與或許需要從修憲進行討論或有更強烈之政治意願支持,本文建議臺灣可以思考先透過調整法律框架,使臺灣政治環境有利於移民之政治權利。首先臺灣可從修改國籍法著手,開放外國人在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之政治參與機會。開放移民在合法居留一段時間後,可以在地方性選舉中投票與參選,能夠如同本國人一般享有基本之政治自由。

二、建置外國居民之諮詢單位(機構)

  在思考建立外國居民在公民活動中能夠參與之諮詢機關部分,使他們在自己之社群、地區或甚至是全國之獨立移民諮詢機關中成為領導者。歐洲理事會於1992年通過之第144號關於外國人參與地方層級公共生活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Foreigners in Public Life at Local Level),此公約對諮詢機關之定義,適用於國家、區域以及地方層級之諮詢機關。根據定義,諮詢機關有三種運作類型[52]
  (一)外國居民代表以顧問之身分,參與地方政府委員會之審議。
  (二)諮詢委員會之成員,由地方政府委員會委員與外國居民代表共同組成。
  (三)諮詢委員會之成員僅由外國人擔任。
  諮詢機關並非投票權之替代品,給予投票權之國家更有可能建立健全之諮詢機關。政治每天均影響著移民之生活,做為有一定外籍居住人口數之移民目的國,臺灣應該逐步解除以法律限制移民之基本政治自由,支持移民公民社會之發展,提升移民政治參與之權利。

三、我國政府宜積極地與比利時「移民政策小組」洽商,建請接受我國加入「移民融合政策指標」計畫

  移民在臺灣早已成為社會重要之組成部分(元素),然而移民政策中之「融合」這一項重要元素,在臺灣卻未受重視。成功之移民融合能夠加速移民功成名就、強化移民社群,並幫新移民與其他社會成員搭起橋樑。移民對於臺灣經濟與社會之發展更是舉足經重之角色。根據內政部移民署之統計資料,截至2016年7月,在臺灣之外僑居留人數,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大約64萬人[53],佔臺灣總人口約2.8%。
  然而,除了少數已歸化我國籍之外國人外,對於大部分移民在完整參與臺灣社會生活時,所面臨之困境與限制,我國政府並未特別作過調查研究,亦因此無法得知外國人在臺灣生活中,所身處之貧困或受社會排除之風險。因此,政府有必要深入瞭解國家之政策與法律,是如何影響移民,政策與法律是阻礙,仰或是促成移民社會之融合,此乃設定融合政策之重要工作。
  MIPEX提供一個起點,讓我國在如何對待移民人口上,得以進入更廣泛之對話,更深入討論我國移民相關法律規範會出現之連銷效應,以及更有策略地思考接受移民之程序。決策者亦能夠從MIPEX迅速取得我國在移民融合政策方面之優勢與缺點,進而尋找可能之問題解決之道。此外從MIPEX評量而得分數所披露之意義,讓我們得知應該如何更謹慎地迎接並鼓勵新移民。同時,藉由加入MIPEX計畫,亦得以跟世界各國合作,透過各項政策議題之交流、學習、分享來獲得更多之啟發。
  因此本文建議我國政府應積極與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PEX)計畫團隊洽商,建議接受我國加入MIPEX計畫,以提供我國之數據資料跟其他各國相互比較。移民政策小組(MPG)是MIPEX之核心主持團隊,負責自2004年起到2015年之各版評量計畫,各版計畫另分別由MIPEX之夥伴與MPG合作執行,例如2011年版是英國文化協會共同合作,而最新2015年版則由西班牙智庫巴塞隆納國際事務中心(Barcelona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 CIDOB)共同協作。除了與MIPEX洽商外,我政府亦應選擇跟國內熟稔移民融合事務、與公民社會有良好互動之智庫或學術團隊合作,使其加入MIPEX成為其國家夥伴(National Partner),建立政府與MIPEX之間之計畫運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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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移民融合涉及許多不同之政策領域,移民參與目的國經濟、社會與生活等各面向之平等權利與機會,與政府之政治意志與民意之風向有關聯,對一個非移民傳統社會之新興移民國家而言,茲事體大,所涉及之層面廣泛。本研究所做之探索是一項大膽而首創式之嘗試,因為讓外國人成為臺灣社會長期居民,一直是個隱晦之議題,雖然在政治術語上,常看到我國係包容多元族群之社會,並開闢了人權之康莊大道,但本研究跳過了意識型態之宣傳,試圖尋找可用來回應這些主觀宣稱之客觀事實。研究結果從移民在勞動市場、家庭之團聚、子女之教育、政治活動、永久居留、歸化以及不受歧視之立法規範中,評鑑臺灣接納移民成為社會成員之實際現況,反映臺灣移民融合之程度。
  然而移民融合牽涉極廣,本文目的在於為臺灣各項政策評鑑實際成效,再提出政策處方箋。單一政策領域創建之體制之好壞,可能會連帶引發其他領域之表現,本文認為,政策領域之間,可能存在交互影響之關聯性。移民融合這個課題需要各界專家學者投注更多之關注,共同喚醒臺灣移民融合之內在原力,朝創造外國人與臺灣社會雙向融合之局面前進,有適當之機制選擇讓各類人材移入,更應該舖好路,須有完善機制規劃移民定居條件,並積極發展促進移民定居之支援方案,引領臺灣累積人材資本,貢獻臺灣之人口紅利。
  本文係關於以移民融合政策指標評估框架為基礎,分析臺灣之移民融合在相關政策領域之發展,首先,在運用以實證研究為基礎之途徑方面,本文已成功地透過2011年MIPEX III做為系統性量測工具,為臺灣移民融合政策之發展進行評量,回顧過去之相關文獻,本文上述之調查,係為首創,在本次調查之前,尚未有學者專家進行過此一方面之研究。
  此政策評估工具能夠做為調整政策、追蹤進展,以及促進政策討論之有效評估機制與指標。做為理想之政策工具,本研究發現MIPEX之優勢如下:
  (一)MIPEX係專注在法律融合之國際性比較研究計畫,2011年之MIPEX III使用融合政策主要領域之148個指標,調查37個國家夥伴之立法,建立移民融合之法律與政策國際資料庫。
  (二)MIPEX係可靠之標準工具,MIPEX指標評估框架使調查研究能有一個基準。使用此政策工具量測所得之量化比較資料,能開啟臺灣各界對融合政策之討論,使吾人更理解融合政策。
  (三)MIPEX之發展能抓住融合過程之動態特性,從2005、2007至2011各版本設計之重要融合要素不斷擴展,並設定融合在各政策領域應達到之標準。
  (四)MIPEX對融合之動態評估具備評斷準則,可以展現融合政策之強弱之處,看出在平等原則與相同權利方面之規範是否偏離,讓促進融合之政策能有合宜之討論。
  (五)MIPEX對融合模式之分析,跳脫僅探討少數國家融合政策之限制,研究分析不受國家制度模式分類之牽絆,國家政策規劃能隱含同化、多元文化或是客工等其他理念,但研究結果不會自動對號入座至已預先定義好之類別中。量化途徑之實證資料所呈現者,係國家具備之特徵,與哪些國家擁有共同特徵。
  以2011 MIPEX III之規範性標竿框架,為每個政策領域與構面設定之高標準100分來說,臺灣之融合政策與100分標竿有相當大之距離,表示在法制環境上對移民之各方面權利有許多之限制,大部分政策領域與構面分數表現均不及50分。7大政策領域中,有4個不及50分,占了約6成,僅有3個政策領域超過50分,對移民限制最多之政治參與僅有11分,最高分之教育政策領域還不及55分;構面指標將近7成達不到最高標準之一半,更有2個構面僅有20分左右,以及2個令人氣餒之0分構面。復次,超過50分者亦寥寥無幾,28個構面中僅有9個構面高於最高標準之一半,而且最高分之構面不超過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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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移民融合並非全盤接受國際最高標準,來做為政府施政仿效之最佳實務,但政策背後之原理、原則、精神與內涵,如何真實體現在具體法律與制度中,國際標竿係一個重要評斷之根據。以國際標竿建立之資料庫有助於對大環境走向之判讀,從趨勢發展來反觀國家本身之策略是否有調整之必要。本文認為國際趨勢能為新興移民社會之臺灣帶來發展啟示,已有良好融合政策之新舊移民國家,即使各有不同之移民傳統、移民經驗與政治意志,但均是臺灣政策發展之借鏡。
  本文認同Huddleston之觀點[54],其指出MIPEX之意旨,即認為融合政策領域之間,有相互拉拔之牽引力。有良好政策吸引勞動移民之國家,除了協助新移民在職場上找到符合其能力與專長之工作,移民之家庭亦能夠享有較好之家庭團聚關係,使他們在移入國有較健康之社會參與;讓成年移民能改善就業、提升技術、取得學位及專業資格之國家,更能夠看到移民子女在學習上之具體需要與學習機會,並且滿足他們之學習需求與動機;鼓勵新移民歸化成為國民之國家,新移民亦會被鼓勵參與政治活動。促進移民歸化之國家,亦傾向於保護所有居民免於各種形式之歧視;保障勞動移民、家庭團聚之家庭成員與永久居留者之身分地位,並賦予他們平等之權利,亦是許多國家之政策。本研究對臺灣移民融合政策施測之結果,雖然亮起不完全有利於移民融合之燈號,但臺灣在移民融合領域之施政能量,有可能是尚未完全開發,整體框架有很大之空間可以調整對融合移民之承諾。
  移民融合政策在傳統移民國家與已開發民主國家中,係重要之政策課題,歐盟在推動移民融合方面更是不遺餘力,大部分歐盟成員國以歐盟共同融合原則為基礎,擬定獨立之融合政策與立法,政府部門中設立專門推動移民融合之核心角色。臺灣是否應更有遠見之推動移民融合,提升政府各部門對融合概念之理解,建構對外國人一體性之基本融合政策與法制,係值得各界思考之面向。推動移民融合制度之受惠者不僅是婚姻移民,尚包含產業勞工、社福勞工、高技術勞工與白領高級人才等經濟移民。之後,亦能進一步討論無證移民之保護,並為未來接收難民之融合策略做準備;國家競爭力不僅因移民融合而提升,整體社會之秩序與安全體系,亦將隨之變得更穩定。具包容性之融合政策,既能夠鼓勵更多之移民永久居留,亦能讓大眾對移民有更多之信任。本文從研究結果,綜合台灣之MIPEX之調查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下列政策性之建議,供政府施政與社會大眾參考之用:
  一、適度賦予外國人政治參與之權利;
  二、建置外國居民之諮詢單位(機構);
  三、我國政府宜積極地與比利時「移民政策小組」洽商,建請接受我國加入「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PEX)計畫。
  本研究因為時間限制而設定2011年之MIPEX III為最佳研究工具之選擇。惟MIPEX之最新研究計畫,已增加醫療健康之政策領域,2015年4月,MIPEX於網站釋出其第4版之MIPEX量表,MIPEX並開始陸續發表各國家別報告與數據資料,並於2015年5月底,發表總結報告書。當時本研究已開始進行臺灣之2011 MIEPX III評量計畫,亦收集了完整之各項書面資料與數據資料,因此在取捨上,決定不使用2015年最新量表進行本研究。最後,由於本研究於6月底,開始將量表發送給學者,為了讓評量之基礎法律文件有能適度之限制,因此2015年6月以後可能影響評量結果之修法,非常可惜之處,係無法在本研究中納入考慮。
  基於研究之限制,難免產生力有未逮之處,本文提出未來可研究之方向,供各界先進與前輩參考之用:
  第一,MIPEX測量之不同政策量表可分拆運用,從事不同專門領域之獨立研究,各別進行更深入與細緻之探討,對不同領域之政策與法律提出更具體之研究建議。此外,亦可以依臺灣特殊之公民身分脈絡,另外針對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做相關之融合政策評估。
  第二,以MIPEX所發表之2015年第4版之量表,繼續進行臺灣之移民融合追蹤研究,MIPEX 2015新增了移民之健康醫療領域政策調查,而此領域之調查還納入了尋求庇護者與無證移民之健康醫療服務之討論,因此包含2011年之7大領域政策指標,2015年之計畫總共量測8個政策領域,細項指標數增加達到167個。MIPEX各版本之政策領域、細項指標與研究國家數,整理如下表,詳細資料請造訪MIPEX官網。
  第三,為了更進一步了解移民融合制度之實現程度,移民之主觀意識亦是政策改善之基礎指標。未來,可以利用MIPEX各政策領域量表,轉而發展出移民之社會生活調查,進行法制與政策在實施後之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之差異研究,以突顯出整體制度架構與移民在真實生活體驗兩者之間之差距,做為未來之立法參考依據。

【表8】MIPEX版本整理列表
MIPEX版本年* 政策領域數 細項指標 國家數
2005 MIPEX 5個 (勞動市場流動、家庭團聚、永久居留、取得國籍、反歧視) 100 歐盟15國
2007 MIPEX 6個 (加入政治參與) 140 28國 (歐盟25國、加拿大、挪威、瑞士)
2011 MIPEX 7個 (加入教育) 148 37國 (歐盟27國、加拿大、挪威、瑞士、美國、澳洲、日本、韓國、土耳其、亞美尼亞、塞爾維亞)
2015 MIPEX 8個 (加入健康醫療) 167 38國 (歐盟28國、加拿大、挪威、瑞士、美國、澳洲、日本、韓國、土耳其、紐西蘭、冰島)
*以MIPEX版本總結報告提出時之年份為準(本文筆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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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基隆)分隊長、第一大隊(台北)警務員,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本文之正式刊登,特別感謝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王寬弘教授諸多行政上之協助,特此誌謝。此外,本文亦特別感謝匿名審查教授之寶貴意見:「本文內容詳實,架構完整,相關論述兼顧學理與實務,所提建議於我國移民政策尤其是移民輔導政策尤有助益,可供相關單位參考,值得刊登。……1.英文integration一詞,中文可迻譯為融合、融合、統合、融入等解釋。,若依本文內容而言,”Immigrant Integration”建議譯為「移民融合」為宜,尤以本文可謂在此相關研究領域的先驅,譯名若能名實相符,當可為後續研究者引用時之參考。是以(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MIPEX)強烈建議本文譯為「移民融合政策指標」;2. 2014年MIPEX排序結果已於2015年5月公布,請更新相關資料;3.註5、註6:Ibid.;註11 p.371;註12 pp. 1-16(註21, 24、、等同此);註19. See supra note 11。」本文均業已依照上述匿名審查教授之寶貴審查結果,逐一加以修正之。有關於匿名審查教授指出之2014年MIPEX排序結果,本文作者業已於本文之文中增加之,特此說明之。
**孟維德,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 Stanford University)研究、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研究,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亞州犯罪學學會秘書長。
***徐嘉助,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法學碩士,現任職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防治組。

[1] Kivisto, R. & Faist, T. (2013),跨越邊界:當代遷徙的因果(Beyond a border :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ontemporary immigration),第1版,國家教育研究院主譯、葉宗顯譯,新北市:韋伯文化國際。上述之當代遷徙的因果(Beyond a border :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ontemporary immigration)一書,其原作為2010年出版。

[2] Niessen, J., & Huddleston, T. (2007). Setting up a system of benchmarking to measure the success of integration policies in Europe. EU: European Parliament. Retrieved from  http://www.migpolgroup.com/public/docs/18.Benchmarking_Integration_EN_01.07.pdf.

[3] Ibid.

[4] Ibid.

[5] 黃秀端、林政楠(2014),移民權利、移民管制與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在立法院修法過程的分析,臺灣民主季刊,第11卷第3期,頁83-133。有關於保障移民權利的相關論述,尚可參考以下重要之文獻:王寬弘(2016),移民與國境管理──入出國證照查驗概念之探討,收錄於林盈君、陳明傳、王寬弘、黃文志、高佩珊、許義寶、柯雨瑞、蔡政杰、王智盛等合著(201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Homeland Security and Immigration Policy),台北:獨立作家出版公司,頁53-85。

江世雄(2010),在臺灣越南籍配偶之國籍問題──從國際人權法中無國籍者保護之角度談起,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7期,頁275-296。

李建良(2006),國籍與公民權:人民與國家「身分連結」的法制溯源與法理分析,「公民權: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八次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台北:南港。李國基(2010),東南亞外籍配偶子女的雙族裔認同境遇與適應策略,國民教育學報,第7期,頁35-60。吳學燕(2011),移民政策與法規,台北:文笙公司。阮曉眉(2012), 功能分化社會的涵括與排除機制:以臺灣「外籍新娘」為例。社會分析,第4期,頁1-43。林盈君(2015),當代臺灣婚姻移民現象與挑戰:論國家角色在「準國民」移民政策的方向,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4期,頁63-91。林盈君、陳明傳、王寬弘、黃文志、高佩珊、許義寶、柯雨瑞、蔡政杰、王智盛等合著(201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Homeland Security and Immigration Policy),台北:獨立作家出版公司。柯雨瑞、蔡政杰(2012),從平等權論臺灣新住民配偶入籍及生活權益保障,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18期,頁91-172。

翁燕菁(2013),不歧視原則之經濟社會權利保障效力:歐洲人權公約當代課題。歐美研究,第43卷第3期,頁637-707。高佩珊主編(2016),陳明傳、柯雨瑞、蔡政杰、王智盛、王寬弘、許義寶、黃文志、何招凡、高佩珊等合著(2016),全球化下之國境執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張亞中(2004),移民與基本權利:移民「政治參與權」的提出,政治科學論叢,第22期,頁67-90。張晉芬(2013),全球化效果的侷限:臺灣民眾對接納跨國移民的態度,臺灣社會學刊,第52期,頁131-167。許義寶(2014),論移民的概念與其基本權利的保障,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2期,頁175-219。許義寶(2015),國際法與國內法對移民相關規範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23期,頁139-179。郭耀昌(2011),臺灣新移民社會融合困境初探──一個「課責」的角度,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第1期,頁93-119。陳志柔、于德林(2005),臺灣民眾對外來配偶移民政策的態度,臺灣社會學,第10期,頁95-147。陳明傳(2014),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文官制度季刊,第6卷第2期,頁35-63。陳明傳、高佩珊、許義寶、謝文忠、王寬弘、柯雨瑞、孟維德、黃文志、林盈君、王智盛、蔡庭榕等合著(2016),移民理論與移民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陳明傳、蔡庭榕、孟維德、王寬弘、柯雨瑞、許義寶、謝文忠、王智盛、林盈君、高佩珊等合著(2013),移民的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陳燕禎(2008),臺灣新移民的文化認同、社會適應與社會網路,國家與社會,第4期,頁43-99。黃昭元(2012),論差別影響歧視與差別對待歧視的關係──評美國最高法院Ricci v. DeStefano(2009)判決,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1期,頁1-63。廖元豪(2010),外人做頭家?──論外國人的公民權,政大法學評論,第113期,頁245-306。潘淑滿(2004),從婚姻移民現象剖析公民權的實踐與限制,社區發展季刊,第105期,頁30-43。潘淑滿(2008),婚姻移民、公民身分與社會福利權,社區發展季刊,第122期,頁136-158。謝立功、楊金滿(2013),強化移民適應與營造多元文化友善環境,公共治理季刊,第1卷第4期,頁212-219。謝立功、張先正、謝文忠、汪毓瑋、柯文麗(2015),美國移民政策的發展,新北市:人類智庫數位科技出版公司。

[6] Geddes, A., Niessen, J., Balch, A., Bullen, C., & Peiro, M. J. (2005). European Civic Citizenship and Social Inclusion Index 2004. Brussels: British Council Brussels.

[7] 雖然,MIPEX量表所使用之英文字詞係為long term residence,但綜觀整個量表之實際意涵,應指長期居留之外,尚包括永久居留,故本文以永久居留稱之。

[8] Favell, A. (2010). Integration nations: the nation-state and research on immigrants in Western Europe. In Martiniello, M. & Rath, J. (Eds.), Selected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Immigrant Incorporation. Amsterdam: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p. 371.

[9] Bauböck, R. (2002). Farewell to multiculturalism? Sharing values and identities in societies of immigra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Integration (Revue de l'integration et de la migration internationale), 3(1), pp.1-16.Bosswick, W., & Heckmann, F. (2006). Integration of migrants: Contribution of local and regional authorities. Retrieved from http://www.cities-localgovernments.org/committees/fccd/Upload/library/integrationofmigrantscontributionoflocalandregionalauthorities_en.pdf.

[10] Ireland, P. R. (2004). Becoming Europe: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and the welfare state, Pennsylvania :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1] Bartram, D., Poros, M., & Monforte, P. (2014). Key Concepts in Migra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2] Penninx, R. (2004). Integration policies for Europe's immigrants. Performance, conditions and challenges. Retrieved from https://ec.europa.eu/migrant-integration/librarydoc/integration-policies-for-europes-immigrants-performance-conditions-and-challenges.

[13] Spencer, S. (2011). Policy primer: integration. Oxford:Migration Observatory.

[14] Kivisto, R. & Faist, T. (2013),跨越邊界:當代遷徙的因果(Beyond a border :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ontemporary immigration),第1版,國家教育研究院主譯、葉宗顯譯,新北市:韋伯文化國際公司。上述之當代遷徙的因果(Beyond a border :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ontemporary immigration)一書,其原作為2010年出版。

[15] Castles, S., de Haas, H., & Miller, M. J. (2014).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5th ed. New York: Guilford Publications.

[16] Boswell, C. (2008). European Migration Policies in Flux: Changing Patterns of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New Jersey: John Wiley & Sons. See supra note 8.

[17] Boswell, C. (2008). European Migration Policies in Flux: Changing Patterns of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New Jersey: John Wiley & Sons.

[18] Freeman, G. P. (2004). Immigrant Incorporation in Western Democracies.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38(3), pp.945-969.

[19] Rudiger, A., & Spencer, S. (2003). Social integration of migrants and ethnic minorities: policies to combat discrimina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Aspects of Immigration organiz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OECD.

[20] Castles, S., de Haas, H., & Miller, M. J. (2014).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5th ed, New York: Guilford Publications.

[21] Brubaker, R. (2001). The return of assimilation? Changing perspectives on immigration and its sequels in France,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 24(4), pp.531-548.

[22] Castles, S. (2007). Will Labour Migration lead to a Multicultural Society in Kore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Global Human Resources Forum 2007, Seoul on 23-25 October 2007.Castles, S., & Miller, M. J. (2009).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4th ed , Australia :Palgrave Macmillan Limited.Castles, S., de Haas, H., & Miller, M. J. (2014).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5th ed ,New York: Guilford Publications.

[23] Castles, S., de Haas, H., & Miller, M. J. (2014).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5th ed, New York: Guilford Publications.

[24] Favell, A. (2005). Assimilation/Integration. In Gibney, M. J. & Hansen, R. (Eds.), Immigration and asylum: from 1900 to the present. Santa Barbara, CA: ABC-CLIO.

[25] Entzinger, H. (1990). The lure of integr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4 , pp.54-73. Retrieved from http://www.european-journal.org/archives/ issues/old/n10/n10p54-73.pdf.

[26] Bartram, D., Poros, M., & Monforte, P. (2014). Key Concepts in Migra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7] Castles, S., de Haas, H., & Miller, M. J. (2014).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5th ed, New York: Guilford Publications.

[28] Castles, S. (2007). Will Labour Migration lead to a Multicultural Society in Kore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Global Human Resources Forum 2007, Seoul on 23-25 October 2007.

[29] Rudiger, A., & Spencer, S. (2003). Social integration of migrants and ethnic minorities: policies to combat discrimina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Aspects of Immigration organiz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OECD.

[30] Carrera, S. (2005). 'Integration'as a Process of Inclusion for Migrants?: The Case of Long-term Residents in the EU, EU: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Brussels.Carrera, S. (2006). A Comparison of Integration Programmes in the EU: Trends and Weaknesses. CEPS CHALLENGE Papers No. 1, Retrieved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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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Castles, S., de Haas, H., & Miller, M. J. (2014). The Age of Migration :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5th ed , New York: Guilford Publications.

[32] Chun, K. O., & Yoon, K. I. (2013). MIPEX and Korea: Assessment and Lessons. OMNES, 4(2), pp. 27-58. Retrieved from http://www.dbpia.co.kr/Article/3495509.

[33] MIPEX(2015),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2015,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34] Ibid.

[35] MIPEX(2015), Integration Policies: Who Benefits? Retrieved from www.mipex.eu.

[36] 江 世雄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15 Definition of discrimination includes direct and indirect discrimination, harassment and instruction to discriminate──歧視之定義涵蓋直接與間接歧視、騷擾、以及指示歧視):我國在歧視之定義之法制上機制,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禁止因「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之歧視。《就業服務法》第 5條:禁止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歧視。簡吉照教授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19 Legal prohibitions in matters of discrimination──歧視事件之法律禁止規範):以下之法令,均有明文歧視事件之法律禁止規範,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就業服務法第5條。

[37] 許義寶教授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7a Eligibility for ordinary legal residents──一般合法居留者的資格):特定移工排除適用,差別待遇與移民政策有緊張關係,需要檢討政策對移工的限制。另外,許義寶教授受訪時亦表示(MIPEX題目係為:18a Eligibility for stable long term relationships or registered partnerships──合於穩定的長期關係或有登記註冊的伴侶關係的團聚資格):沒有法定的伴侶關係,在移民法中只規範配偶的居留權。

[38] 許義寶教授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64 Right to association──結社權):依人民團體法第44條,只有政治團體明確規定要為本國國民。

[39] 江世雄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 Immediate access to employment──直接就業的權利):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應僅有取得合法居留之外國人,才可能享有與本國居民相同的就業權利。

[40] 王孟平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6. Access to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s──享有公共就業服務):政策法規未有排除規範,但對外國人仍有限制。尚未取得身分證或歸化的婚姻移民,是有相同條件,移民署甚至有特別培育計畫。王孟平教授於受訪時,另外,亦表示(10 Measures to further the integration of third-country nationals into the labour market──將外國人進一步整合進入勞動市場的措施):對婚姻移民有相當多的輔導措施、政策、作為,對高階投資、技術移民似乎缺乏融入的政策。

[41] 簡吉照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34 Protection against victimization──保護免於因歧視申訴而受害):我國目前保護免於因歧視申訴而受害,有以下法令: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證人保護法(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但未有保護免於因歧視申訴而受害之法令。

[42] 簡吉照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45 State itself disseminates information and provides and ensures structured social dialogue on discrimination with civil society──國家自己傳播資訊,也規定並且確保在歧視議題上,與公民社會有建設性的對話):「勞動部整合就業歧視防治業務與性別工作平等業務,建置專屬資訊平台──「就業平等網」。藉由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提供相關法令及線上宣導等,俾利於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防制的認知、推動宣導與訊息傳遞。希冀透過本網站,結合國內性別工作平等、就業歧視防制、勞工、法律、協商、談判、企業經營管理等專才,提供我國及其他國家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及就業歧視防制概況、勞動市場概況及其重要企業資料蒐集、友善職場、勞資關係動態資訊之蒐集及研究、相關教材等,俾利勞、資、政、學四方能夠貼近使用、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以達成就業平等之目標。」

[43] 簡吉照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20 Restriction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ssembly and speech is permitted when impeding equal treatment ──當妨礙平等待遇時,允許限制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依據我國集會遊行法,條文內容僅提到對於集會遊行的定義、主管機關、集會遊行的限制、集會遊行的禁制區、集會遊行負責人的條件與責任、以及集會遊行秩序的維護等,並未提及編號120所指事項。

[44] 簡吉照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35 State provides financial assistance to pursue complaint where victims do not have the necessary means and interpreter free of charge──於訴訟中被害人欠缺必要的訴訟手段與免費通譯,國家提供財務援助在法庭上進行追訴):例如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另法院設有通譯人員, 移民署為營造在臺外籍人士友善多元的生活環境,亦於98年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

[45] 簡吉照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24 Social protection, including social security──社會保護,包括社會保險):社會保護,包括社會保險方面,計有以下相關法令,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就業保險法、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國民年金保險。江世雄教授於受訪時表示〔MIPEX題目係為:123 Education(primary and secondary)──教育(小學與國高中)〕:教育基本法》第6條有禁止強迫參與宗教活動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46] 第1名之挪威,外國人政治參與政策領域指標之得分,則得到高達94分,領先台灣83分,挪威之外國人政治參與政策領域指標之得分,領先台灣高達8.5倍。

[47] 井上薫(2010),ここがおかしい、外国人参政権,日本:文藝春秋出版社,頁10-180。

[48] Ibid.

[49]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2011),各國移民參政權之比較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頁12-339。浦部法穂(2010),外国人参政権問題,上網瀏覽時間:2012年5月27日,http://www.jicl.jp/urabe/backnumber/20100222.html。本文作者曾與陳國勝教授討論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之議題,其指出此一議題恐會涉及我國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敏感問題,故我國仍未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參政權」。

[50] wiki(2016), Elections in Norway, Retrieved 2016/09/01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lections_in_Norway.wiki(2016), Right of foreigners to vote, retrieved 2016/09/01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ight_of_foreigners_to_vote.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2011),各國移民參政權之比較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頁12-339。先進國家賦予外國人擁有地方性或全國性之選舉權之國家數量,事實上,不限定於本表,本表僅是「例示」說明。

[51] 此一部分之討論,尚可進一步參閱:吳學燕(2011),移民政策與法規,台北:文笙公司。張亞中(2004),移民與基本權利:移民「政治參與權」的提出,政治科學論叢,第22期,頁 67-90。

[52] Huddleston, T. (2010). Consulting immigrants to improve national policies.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Retrieved 2016/08/21 from http://www.eesc.europa.eu/resources/docs/eesc_study_on_consultative_bodies.pdf

[53] 內政部移民署(2016),臺灣地區現持有效居留證(在臺)外僑居留人數統計,Retrieved 2016/09/01 from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 1317687&ctNode=29699&mp=1

[54] Huddleston, T. (2008). From principles to policies: Creating an evidence base for a European approach to migration management. European Governance of Migration, 32. Retrieved from
http://heimatkunde.boell.de/sites/default/files/ dossier_european_governance_of_migration.pdf#page=32.Huddleston, T. (2010). Consulting immigrants to improve national policies.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Retrieved from http://www.eesc.europa.eu/resources/docs/eesc_study_on_consultative_bodies.pdf.Huddleston, T., Niessen, J., Citron, L., Geddes, A., & Jacobs, D. (2007).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Brussels: British Council and Migration Policy Group.Huddleston, T., Niessen, J., Ni Chaoimh, E., & White, E. (2011). 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 III. Brussels: British Council and Migration Policy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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