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移民法之探討---兼論對我國移民法之啟示》

 柯雨瑞


【要目】

壹、前言
貳、新加坡移民法之體系與內涵
》一、新加坡移民法之全般架構
》二、入出境(國)管控與治理
  (一)2004年後喪失公民權之人之入出境及停留的管制
  (二)船舶船長及所有人等應向移民官提供人員清單及負責安排人員受檢
  (三)非從陸地關卡或機場入境之旅客負有主動向移民官報關受檢之義務
  (四)已遭解僱之運輸工具的工作人員禁止停留於新加坡
  (五)禁止非法標示貨物或承載人員入境新加坡
》三、救濟機制──再入境准證之審核與救濟程序
》四、移民執法人員之相關職權(權限)
  (一)移民長官之詢問查證職權
  (二)移民官有權限命令入境旅客前往指定處所接受更進一步之人身檢查
  (三)對於應受遣送出境之人之逮捕權限
  (四)移民官兼具司法警察權及起訴移民罪犯之權限
  (五)移民長官擁有傳喚及詢問證人之權限
  (六)警察官對於移民長官書面之職務請求必須接受及執行
  (七)內政部長擁有廣泛之豁免權
》五、移民罪行與相關罰則
  (一)被遣送出境之人事後非法入境(國)或停留之罪行與刑罰懲治
   (二)移民法子法之制定、頒布、效力與刑事懲罰
   (三)違反移民法之罪行與制裁
   (四)對於刑罰通則性(總則性)之規範
》六、收容與遣送出境之機制
   (一)對於應受遣送出境(國)之移民罪犯之收容(留置)
   (二)對於外國移民罪犯之遣送出境(國)
   (三)對於非法停留於新加坡之外國移民罪犯之遣送出境(國)
》七、司法審查機制
  (一)法院司法審查之原則與例外
   (二)法院之管轄(Jurisdiction of Courts)及審判權限
》八、禁止移民罪犯進入工作場所及對其提供庇護
  (一)禁止移民罪犯進入或停留於工作場所(Prohibition of immigration offender entering or remaining at work place)
  (二)禁止幫助、教唆或勸誘他人對於移民罪犯提供庇護
參、新加坡移民法制裁體系之立法模式分析
》一、移民法之制裁體系聚焦於刑罰
》二、移民法運用「空白刑法」之立法技術
肆、新加坡移民執法面臨之問題及待精進之處
伍、新加坡移民法對我國之啟示

》一、遭受遣送出國之人應可向內政部長提出(聲明)異議
》二、台灣移民行政行為之司法審查機制尚待精進
陸、結論與建議
》一、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內容中,宜改善外國人司法救濟之機制
》二、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範內容,宜與國際人權法之標準相互接軌
》三、宜強化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中有關受強制驅逐出國之人之救濟機制,諸如,賦予當事人可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
》四、幫助、教唆或勸誘他人對於非法移民提供庇護之行為,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中,似宜訂定適切之處罰規定
》五、對於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之法律規範,宜加入內政部長擁有一定程度之豁免權限,俾利對於特殊案例之當事人,透由內政部長之豁免,賦予當事人權利
》六、我國宜考量增列移民官之職權類型及權限,俾利移民官能有更大的執法能量
》七、勞委會與移民署宜合作共同建置外國人相關資料之線上網路資料庫查詢機制,俾利雇主可透由勞委會與移民署,查詢所聘僱之外國人,究竟是否屬於合法身分之外國人,減少僱用非法外國人之機率
【附錄】新加坡移民法條文標題及內容略述
參考文獻

。。。。。。。。。。。。。。。。。。。。。。回要目〉〉


【摘要】

  新加坡政府為了更有秩序地規範入出國管理,強化移民法之執法能量,整部法律之制裁體系,係以刑罰為核心。新加坡內政部考量因其是一個小國,相關資源有限,而非法移民及逾期停留之人,會形成一個相當困擾之社會問題,故對於上述非法之人及相關之行為,採取強硬之執法立場。並透由將非法移民行為加以犯罪化之方式,並賦予移民官強而有力之職權,諸如起訴移民罪犯之權限等,對非法移民行為進行打擊與取締。新加坡移民法之內涵,從整體之角度觀察,頗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國際人權要求。反觀台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涉及外國人出入境及收容部分之移民執法行為之司法審查機制,尚有精進空間。宜以國際人權法之標準,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進行若干之修改。在修法之參考素材方面,新加坡移民法有相當多之內容,頗值得台灣參考。
  本文綜合上述之論述,臚列以下之建議: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內容中,宜改善外國人司法救濟之機會;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範內容,宜與國際人權法之標準相互接軌;宜強化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中有關受強制驅逐出國之人之救濟機制,諸如,賦予當事人可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幫助、教唆、或勸誘他人對於非法移民提供庇護之行為,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中,似宜訂定適切之處罰規定;對於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之法律規範,宜加入內政部長擁有一定程度之豁免權限,俾利對於特殊案例之當事人,透由內政部長之豁免,賦予當事人權利;我國宜考量增列移民官之職權類型及增強執法權限,俾利移民官能有更大的執法能量;勞委會與移民署宜合作共同建置外國人相關資料之線上網路資料庫查詢機制,俾利雇主可透由勞委會與移民署,查詢所聘僱外國人是否屬於合法之外國人,減少僱用非法外國人之機率。
【關鍵詞】移民法、驅逐出國、遣送出國、移民官、司法審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A Study on the Discussion for the Singapore Immigration Law-An Inspiration for Taiwan Immigration Law

Ko,Yui Ray

【Abstract】

  Singapore Government wants to orderly regulate the entry,stay,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o strengthen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immigration law by establishing the penalty system as the core part of sanction mechanism.Considering its small territories and limited natural resources and illegal immigrants and overstaying people forming a very vexing social problem,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of Singapore takes a tough stance and strategies to tackle above undesirable foreigners and related illegal behavior.Singapore combats and fights illegal foreigners by criminalizing illegal immigration acts and enhancing powers and potencies of immigration officers,such as prosecuting criminal immigrants in courts.From the overall perspective,Singapore immigration law can still mee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On the contrary,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ntry,stay,exit and detention for foreigners in Taiwan needs some improvements.It is necessary to rectify Taiwan immigration law by using the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Pertaining to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rectifying Taiwan immigration law,some contents of Singapore immigration law deserve to be adopted for Taiwan.
  This article integrates above discussions and sets out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for Taiwan: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remedies and mechanism of judicial review for foreigners in immigration law; let immigration law to mee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o strengthen the relief and appeal mechanism of mandatory deport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section 36 of immigration law,such as appealling to the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to stipulate the appropriate penalties in immigration law for aiding,abetting,or inducing others to provide shelters for illegal immigrants; to add the appropriate exemption power for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into immigration law in order to serv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for special cases through the exemption by the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to add more power categories and to enhance law enforcement potencies for immigration officers in order to generate more capacities of immigration law enforcement; let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and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together to establish a foreigners information network online inquiring database in order to serve the employers for verifying the legal employment status of foreigners through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and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and to reduce the probabilities of employing illegal aliens..
【Keywords】
immigration law,repatriation,removal,immigration officer,judicial review,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回要目〉〉

壹、前言

  在新加坡,主管移民事務及國境安全管理的機關,係為「移民暨關卡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簡稱為ICA)。ICA成立於2003年4月1日,其直屬的上級部會,乃為內政部[1]。ICA的前身,由2個機關加以整併而成,分別為「新加坡移民暨註冊局」(Singapore Immigration & Registration,簡稱SIR)與「海關暨執行處」(Customs & Excise Department,簡稱CED)(負責邊境關卡之檢查與執法)。而涉及管理外國人入國、停留及出國等相關事項之法律,主要係為新加坡移民法。移民法之主管部會,係為新加坡內政部。
  根據內政部官方之觀點,由於新加坡是一個小國,資源有限,在新加坡境內之非法移民及逾期停留者,對於新加坡而言,會形成一個頗為嚴重之社會問題;再者,上述人等,對於新加坡公民而言,會危及其安全[2]。對於移民罪犯(違反移民法之人)之取締執法,新加坡內政部從兩個面向著手,第一個面向,係為移民罪犯之供給面(非法移民之來源供給面);第二個面向,則為移民罪犯之需求面。相當特別之處,是內政部所採取之打擊與取締措施,乃聚焦於對移民罪犯提供庇護(藏匿)場所及食物之人,此等之人,加劇非法移民問題之嚴重性。內政部嚴禁窩藏移民罪犯,為了幫助新加坡公民能增強禁止窩藏移民罪犯之法律認知,內政部在此一議題上,加大力度進行廣泛之宣傳。在2000年,因觸犯窩藏移民罪犯之罪行,而被逮捕之犯罪人數,計為529位。
  由於內政部大力宣導禁止巿民隱匿(藏)移民罪犯,在2003年,被逮捕之窩藏移民罪犯之犯罪人數,則為333人,與2000年相較,下降約40%。在2007年之上半年,因藏匿移民罪犯而遭逮捕之犯罪人數,係為145人;與2003年的上半年同期相較之結果,於2007年上半年逮捕之人數,下降14%。在2007年全年度之中,因窩藏移民罪犯而遭逮捕之整體犯罪人數,則為190人。於2008年,遭逮捕之人數,係為110人。於2009年,因藏匿違反移民法之罪犯,而遭逮捕之犯罪人數,下降至80人[3]。由於新加坡內政部之強力掃盪與嚴厲執法,再加上大力宣導禁止公民窩藏違反移民法之罪犯,致其成效逐步彰顯。
  在關於藏匿非法移民罪行之起訴與量刑方面,約有50%之藏匿移民罪犯之人,遭到起訴及受判刑確定之裁判,刑度(期)約介於6個月至2年之間。其他未遭受起訴的窩藏移民罪犯之人,之所以未受到追訴,主要是因符合各種不同的減輕要件,故未受到起訴,而以「嚴厲警告」之方式取代之。
  為了增進房東(地主、房屋之所有權人或領有人)對於承租外國人身分查核之方便性,於2000年,ICA與新加坡「人力部」(the Ministry of Manpower,簡稱MOM)均開始提供線上查證之服務。透過ICA與人力部(MOM)之線上查核機制,地主或房東可立即查證外國人之身分資格。在2000年之前,因無線上即時查詢之功能,故地主或房東須向外國人之僱主共同確認外國人是否有違反移民法之情事?2000年之後,地主或房東可直接地向ICA與MOM查核承租外國人之身分狀況[4]
  在逮捕雇用移民罪犯之非法僱主人數之執法成效方面,於2007年,逮捕130位非法僱主;於2008年,逮捕110位非法僱主;於2009年,則逮捕50位非法僱主。在偵辦走私案件數量之執法成效方面,於2007年,偵辦37800件走私案件;於2008年,偵辦38600件走私案件;於2009年,則偵辦52800件走移案件。在扣留載運非法移民的交通運輸工具數量之執法成效方面,於2007年,扣留5輛(部);於2008年,扣留8輛(部);於2009年,扣留8輛(部)[5]

。。。。。。。。。。。。。。。。。。。。。。回要目〉〉

貳、新加坡移民法之體系與內涵

  在新加坡移民法之體系與內涵部分,本文擬從以下數個面向探討之[6]

一、新加坡移民法之全般架構

  新加坡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共計有6個章及62個條文,章名及條文之標題,如附錄所述[7]

二、入出境(國)管控與治理

  (一)2004年後喪失公民權之人之入出境及停留的管制[8]
  在2004年,經修正後之移民法正式生效,根據移民法第11A條第1項的規定,在2004年移民(修正)法生效後,部分新加坡公民不再具有國籍(公民)之身分資格,此等喪失新加坡公民身分之人,則不應在新加坡停留超過24個小時,除非當事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入境准證或通行證(移民法第11A條第1項;the Immigration Act 11A.—(1) Subject to subsection(4),any person in Singapore who,on or after 15th January 2005,ceases to be a citizen of Singapore shall not remain in Singapore for more than 24 hour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he ceases to be a citizen of Singapore unless he has been issued with a permit or a pass authorising him to remain in Singapore.)。
  上述之人,如欲停留於新加坡,根據移民法第11A條第2項之規範,當事人可向移民長官申請入境准證或通行證(the Immigration Act 11A(2) ---Any person who,on or after 15th January 2005,ceases to be a citizen of Singapore and who wishes to remain in Singapore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Controller in the prescribed manner for the issue to him of a permit or a pass authorising him to remain in Singapore.)。
  另依移民法第11A條第3項之規定,於當事人支付相關之申請手續費用後,移民長官可核發入境准證或通行證(the Immigration Act 11A(3) ---Upon an application made under subsection(2) and upon payment of the prescribed fee,the Controller may issue to the applicant a permit or a pass authorising him to remain in Singapore)。
  依據移民法第11A條第4項第(b)款之規定,假若當事人之申請案被拒絕駁回,則於當事人收到拒絕通知之時起,其停留於新加坡之時間,不得超過24個小時(24個小時之內,必須離開新加坡)。在罰則方面,如無合理理由,違反移民法第11A條第1項或第4項第(b)款(24小時內離開新加坡)之規範者,根據移民法第11A條第6項之規定,係屬於犯罪行為(非法停留罪)。移民法第11A條第6項針對移民罪犯非法停留時間之不同,規範不同之刑罰。
  假若移民罪犯非法停留之時間,未超過90日(非法停留90日以內),則可科處罰金4000元以下之新幣,或者,科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者,兩者併科之(移民法第11A條第6項第(a)款)。假若移民罪犯非法停留之時間,已超過90日,犯罪意圖較重大,則可科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規定,另行科處3次以上之鞭刑;若移民被告生理狀況不適合鞭刑,則可判處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移民法第11A條第6項第(b)款)。
  (二)船舶船長及所有人等應向移民官提供人員清單及負責安排人員受檢[9]
  根據移民法第22條第1項之規範,入出新加坡港口船舶之船長、所有人、代理人或承租人等,於入出新加坡港口時,須負以下之法律義務[10]
  1.向新加坡移民官提供船舶之工作人員之完整清單;
  2.負責安排所有船員接受移民官之檢查及詢問;
  3.向移民官提供3份船舶每位工作人員之身分辨識卡;
  4.假若移民官認為有需要對船舶進行搜索時,則船長等人必須安排此等搜索,俾利移民官確認他人是否非法停留於船舶之上;
  5.向移民官提交船舶證件;
  6.如船舶之上載有偷渡犯,或未經授權可登船之人,或有遭受他國遣受出國之人時,則船長等人必須向移民官報告上述之人,現停留於船上之情事(移民法第22條第1項第(f)款);
  假若船舶之上除了工作人員之外,尚有運載旅客,依據移民法第22條第2項之規範,船舶之船長、所有人、代理人或承租人等,尚負有以下之法律責任[11]
  1.向移民官提供船舶所有旅客之完整清單及附記事項;
  2.向移民官陳交每一位旅客上、下船之特別附記事項;
  3.負責安排所有旅客接受移民官之檢查及詢問;
  船舶之船長、所有人、代理人或承租人等,如有違反或未遵從移民法第22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及任何人有阻礙(擾) 移民官對船舶之搜索執法之情事,均屬構成犯罪之行為(移民法第22條第3項)。另外,依據移民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如移民官於船舶之上,發現有移民法第22條第1項第(f)款所列之人(如偷渡犯及被遣受出國之人等),但船舶之船長等人未向移民官報告之,則此種未報告之情事,構成犯罪行為(船長未據實陳報罪);在處罰之刑度方面,是以罰金為主,每查獲一位非法者,則應判處船舶之船長等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罰金。
  (三)非從陸地關卡或機場入境之旅客負有主動向移民官報關受檢之義務[12]
  依據移民法第26條第1項之要求,以陸路方式入境新加坡之旅客,應自行主動前往最近之移民管制關卡檢查站,向執檢之移民官報關。假若移民官要求入境(國)旅客提供涉及其本人身分之特別資料,入境(國)旅客應提供個人身分之特別(殊)資料給移民官檢查。另外,若旅客係透由水路或空中途徑入境者,依據移民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凡非從被授權之陸地或機場入關者,入境旅客均須主動前往最近之移民管制站關卡,向移民官報關並接受檢查。假若移民官檢查結果,發現入境旅客係屬於被禁止入境(國)者,依據移民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移民官應依據移民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將所檢查發現之結果,告知入境旅客,同時,入境旅客必須依照移民官之指示,離開新加坡。
  在罰則方面,根據移民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違反或未遵從移民法第26條規定之行為,係屬於犯罪行為,負有法律之義務,法院應判處4,000元以下之新幣罰金;或者,科處有期徒刑12個月以下,或者,兩者併科之。
  (四)已遭解僱之運輸工具的工作人員禁止停留於新加坡[13]
  若船舶上之船員,於新加坡境內,即將或業已遭受解僱,或被資遣(下崗),依據移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船舶之船長、所有人、承租人或代理人須通知移民長官。已遭受解僱或被資遣之交通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禁止停留於新加坡,除非符合以下之要件[14]
  1.係為新加坡公民;
  2.當事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准證或通行證;
  若有發生違反移民法第41條第2項(禁止工作人員停留於新加坡)之情事,依移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曾聘僱該工作人員之船舶、飛機或火車的船長(機長或車長)、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或受託人對於上開已遭解僱之工作人員於新加坡生活所需,以及將其驅逐出國至其出生地、母國或經由船長、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或受託人所指定,並經移民長官核可之處所之費用,依法負有支付之法律義務。亦即,上述所需之費用,由船長等人負責之。
  (五)禁止非法標示貨物或承載人員入境新加坡[15]
  依據移民法第42條之規定,以下之非法行為,均構成刑事犯行,屬於犯罪行為。交通運輸公司或任何人,此處,包括駛抵新加坡之船舶、飛機或火車之船長、機長、車長及運輸工具之所有人:
  1.故意將非屬於入境船舶所載運之貨物標示為船舶所有;或意圖使他人以違反本法之方式,非法入境新加坡,使他人假冒交通運輸工具工作人員之名義,而將其運載入境(移民法第42條第(a)款);
  2.向移民官表示(宣稱)他人係真正屬於船舶、飛機或火車等運輸工具之機組工作人員(移民法第42條第(b)款);
  上述之非法行為,均構成犯罪行為,應被判處4,000元以下新幣之罰金,同時,視所承運之非法移民之人數,每人科處200元以下新幣之罰金。

。。。。。。。。。。。。。。。。。。。。。。回要目〉〉

三、救濟機制──再入境准證之審核與救濟程序[16]

  依據移民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合法停留於新加坡之外國人,該人並未持有效之通行證,如欲短暫地出境,或者,離開新加坡之期間未超過1個月,可向移民長官申請「再入境准證」,以俾利授權其能再次入境新加坡(移民法第11條第1項)。
  另依據移民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移民長官收到當事人之再入境申請後,於當事人支付必要費用後,核發「再入境准證」。假若根據涉及護照相關之法規要求,若申請人尚需簽證始可入境,則移民長官有權限根據申請人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明文件之資料,核發簽證賦予當事人,此簽證之效力,可持續至簽證之有效日期截止前,或再入境准證被撤銷之前。
  假若當事人向移民長官申請「再入境准證」被拒絕,依據新加坡移民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在收到拒絕處分通知書之30日內,可以書面之方式,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而部長之行政決定,具有最終決定之效力。亦即,假若再次遭受內政部長之拒絕,當事人無法再次提出異議,再入境准證之異議救濟,僅以一次為限。

。。。。。。。。。。。。。。。。。。。。。。回要目〉〉

四、移民執法人員之相關職權(權限)

  (一)移民長官之詢問查證職權[17]
  對於當事人申請入境准證、通行證或入境所需之證明文件,移民法賦予移民長官有查證詢問之權限,俾利探究申請案件之真偽。依據移民法第13條之規定,移民長官於正式核發准證、通行證或證明文件之前;或者,於准證、通行證或證明文件之上,加註申請人配偶及女子之姓名前,可行使詢問權,或者,要求當事人提出能令移民長官相信申請案件為真實陳述之相關證明。透由移民法第13條賦予移民長官詢問權之機制,能有效防止虛偽不實之申請案件。
  (二)移民官有權限命令入境旅客前往指定處所接受更進一步之人身檢查[18]
  假若移民官對入境(國)旅客之入境(國)權利感到有所懷疑(質疑旅客入境權),則依據移民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授權移民官有權命令入境(國)旅客前往指定處所(depot)接受深度檢查。在此情況下,入境旅客應主動前往指定之處所,並應停留於該指定之處所;除非得到上開執檢移民官之同意,禁止離開此一指定之處所。在收容留置時程方面,依據移民法第27條第2項之規範,原則上,以不超過7日為原則。亦即,除非有內政部長書面之授權,否則,收容留置入境旅客之時程,不得超過7日[19]
  另外,移民長官可依據其行政裁量權,於完成詢問入境(國)旅客之後,以附帶行政處分之方式,釋放入境旅客。在此情形下,移民長官有權核發通行證給予該名入境旅客。入境旅客如拒絕或疏於遵從(守)移民官根據移民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所作之移民命令,或自行擅自離開移民官所指示之處所者,則構成犯罪行為。
  (三)對於應受遣送出境之人之逮捕權限[20]
  若有合理理由確信某人應被遣送出境(國)離開新加坡,依據移民法第35條之規範,移民法、移民長官授權之人或警察官可在無逮捕令狀之情況下,對於該人進行逮捕。逮捕之後,並可將其收容(留置)於監獄、警察局或移民收容中心,俾利等待遣送出境最終之行政處分是否有必要作成之,以決定是否將其遣送出境;而收容之時程,則不得超過14日。如收容期限已達14日,但遣送出境之行政處分尚未作成,則應釋放收容人(收容期限不得超越14日)
  (四)移民官兼具司法警察權及起訴移民罪犯之權限[21]
  有關移民法涉及逮捕、收容(留置)或遣送出境之範疇,根據移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範,移民官擁有警察官之職權與權限,俾利移民官執行逮捕、收容或遣送出境。針對移民犯罪之罪行,依據移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與授權,立法者授權移民官擁有蒞庭(appear in court)及起訴移民罪犯之職權(conduct any prosecution in respect of any offence)。針對於觸犯移民法或其子法之犯罪行為,依據移民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移民官擁有刑事訴訟法上有關於警察官之權限,俾利移民官能進行犯罪偵查及逮捕罪犯。由於移民法第38條第3項之授權,移民官遂比照擁有警察官於刑訴法上之犯罪偵查權限,可對移民罪行進行犯罪偵查。
  (五)移民長官擁有傳喚及詢問證人之權限[22]
  基於移民法有關於詢問目的之需,依據移民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移民長官可傳喚證人( to summon witnesses),並在經由證人正式具結(宣誓),或未經具結(宣誓)下,詢問證人相關事項;移民長官並可要求證人基於詢問之目的,提供所需之文件資料(require the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relevant to the inquiry)。被移民長官傳喚之證人,依據移民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如無合理之理由(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未出席移民長官所指定之時間及地點之傳喚;或雖出席傳喚,但拒絕回答任何之問題;或拒絕提供因詢問目的所需之文件者,則構成刑事犯罪。移民法第39條第2項將上述證人不配合之行為,加以犯罪化,形成證人無故未出席傳喚罪、證人拒絕回答罪及證人拒絕提供詢問所需文件罪等罪行。證人對於移民長官之詢問要求,並無緘默權,均應據實回答。
  (六)警察官對於移民長官書面之職務請求必須接受及執行[23]
  在移民官與警察官兩者之間之連繫方面,新加坡移民法賦予移民長官相當大的移民行政之職務協助請求權,警察官對於移民長官之請求,必須接受與執行,不得拒絕之。依據移民法第40條之規定,有關涉及移民法中對於移民罪犯之逮捕、收容(留置)或遣送出境之事項,移民官可依據移民長官所核發之令狀及書面之公函命令,向警察官請求職務協助,所有警察官必須接受上開移民官之請求,並且加以執行之(receive and execute according to the tenort)。
  (七)內政部長擁有廣泛之豁免權[24]
  依據移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範,對於移民法中之任何法律要求或刑事處罰之規定,內政部長基於移民行政裁量權之行使,有權發布命令,針對某人或某一團體之人,使用附帶條件或無須附帶條件之方式,豁免移民法之要求或制裁。另外,依據移民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須將此種內政部長之豁免命令公告於政府公報之上。

。。。。。。。。。。。。。。。。。。。。。。回要目〉〉

五、移民罪行與相關罰則

  (一)被遣送出境之人事後非法入境(國)或停留之罪行與刑罰懲治[25]
  任何人若被新加坡政府遣送出境,在未取得移民長官之書面允許(同意)之下,以非法之方式,入境(國)或停留於新加坡,則構成犯罪行為,屬於非法入境罪,或非法停留罪。在刑罰方面,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以下;同時,併科6000元以下新幣之罰金,並將其遣送出境。
  (二)移民法子法之制定、頒布、效力與刑事懲罰[26]
  根據移民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內政部長在不牴觸母法(移民法)之相關規範下,有權限制定相關之行政命令(授權命令及職權命令),此種移民法之子法,範圍包括:
  1.根據移民法之授權,制定行政命令,作進一步之規範;
  2.基於執行母法(移民法)之所需,透由子法規範相關表格之格式;
  3.規範涉及准證之相關事項,如准證之效期、核發之機關、核可之要件;入境准證或證明文件之效期及核可之條件;對於業已非屬新加坡之公民,涉及核發准證或通行證之效期及條件等事項;
  4.政府對於非法外國人所支出之相關費用,如收容、維持生活、醫療及遣送出境(國)等,以及追繳上述費用之細部規範;
  5.涉及申請入境所需之程序,含申請之處所、承辦人員及方式;
  6.規範入境應遵從之程序;
  7.規範執法機關應加以遵守之移民行政程序(如對於個人身分資料之獲取或紀錄等);
  8.規範當事人提出(聲明)異議應行遵守之程序及所需之費用;
  9.規範入境旅客之保證金或存款等事宜;(入境旅客因准證等問題,致令原金融保證金或存款被沒收);
  10.規範入境旅客申請核發入境准證、再入境准證、證明文件或通行證所需支付之申請費用;
  11.規範刑事制裁之額度處罰,如有違反移民法之子法(行政命令)之情事,可判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判處罰金新幣1,000元以下,或併科之(此處之制裁,係針對違反行政命令之部分);
  12.基於令母法之執行更加順遂之目的,制定相關之子法;
  規範上述事項之所有行政命令於政府公報公告之後,應即送議會備查(移民法第55條第2項);另依據移民法第55條第3項之規範,假若,較晚公告之行政命令之內容,其推翻較早公告行政命令之規範,此時,前公告之行政命令失其效力,但不影響依據前公告之行政命令所執行之行為的效力。移民法第55條第3項之立法精神,旨在解決前、後行政命令相衝突之情事,依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較早公告之行政命令應失其效力。
  (三)違反移民法之罪行與制裁[27]
  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1項之立法規範,將若干違反移民法之不法行為加以犯罪化,由於犯罪化之結果,這些不法行為遂成為刑事犯行。移民法第57條第1項所規範(定義)之犯罪行為,如下所述[28]
  1.企圖以違反移民法或其子法之非法方式入境新加坡,而此處之違法行為,不包括移民法第6條第1項(未持有合法之入境准證等禁止入境)之不法行為(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a)款);
  2.教唆他人以違反移民法或其子法之非法途徑入境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aa)款);
  3.教唆他人以違反移民法或其子法之方式出境(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b)款);
  4.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是被禁止入境之人,而常業從事或以謀利之交易方式,透由交通運輸工具、船舶、飛機或火車,將上述他人運送入、出境(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c)款);
  5.窩藏(藏匿)他人(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
  (1)移民被告明知其行為(窩藏)業已違反移民法或其子法(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目);
  (2)行為人因過失未加注意其行為究竟是否已違反移民法或其子法(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目);
  (3)行為人因本身之不注意而未進一步確認其行為究竟是否已違反移民法或子法(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i)目);
  6.僱用違反移民法第6條第1項(未持合法證件非法入境)、第15條(禁止非法入境及停留於新加坡)、第36條(被遣送出境之人,再次利用非法方式入境及停留)或移民法之行政命令之人(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e)款);
  7.行為人對於移民法或其子法所課予之法律義務,以不實之行為態樣或理由,作虛偽不實之報告、說明或陳述(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f)款);
  8.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於移民官執行勤務之際,加以抵制(抗)或妨礙阻擾(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g)款)
  9.無故阻擾(礙)或妨礙遣送出境之執行(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h)款);
  10.給予、販售或持有部分他人合法所持有之入境或再入境准證、通行證、新加坡簽證或證明文件,俾利能行使上開證件(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i)款);
  11.行使移民當局核發給予他人之合法的入境或再入境准證、通行證、新加坡簽證或證明文件(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j)款);
  12.為自己或他人之目的,藉由虛偽之陳述,俾利能取得或企圖取得入境或再入境准證、通行證、新加坡簽證或證明文件(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k)款);
  13.行使或在無合法權限之下,持有偽變造、非法改造或異常之入境或再入境准證、通行證、新加坡簽證、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或准證、通行證、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之背註(簽註),業已被偽變造或非法改造(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l)款);
  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1項之規範,上述之非法行為,業已構成犯罪行為。在刑罰之刑度方面,如下所述:
  1.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a)款之犯行,應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併科罰金4,000元以下之新幣;
  2.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aa)款之犯行,應被判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同時,若符合下列要件,另行併科之:
  (1)若被教唆之罪行,符合刑法第107條第(b)項或第(c)項之定義,且此一罪行,適合於鞭刑,則上述教唆之犯行,另行併科3次以上之鞭刑;
  (2)在其他之情況下,上述教唆之犯行,應另行併科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
  3.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b)款或第(e)款之犯行,應被判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同時,併科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
  4.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c)款之犯行,應被判處2年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同時,如符合刑訴法第231條之規定,另併科3次以上之鞭刑;
  5.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目或第(ii)目之犯行,應被判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另併科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
  6.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i)目之犯行,應被判處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或判處12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科之;
  7.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f)、(g)、(h)、(i)、(j)、(k)、或(l)等款之犯行,應被判處罰金4,000元以下之新幣,或判處12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科之;
  另外,若屬於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e)款之犯行,並有足夠之證據,令法院相信在同一時間內,被告聘僱超過5位之移民罪犯,則除判處原訂之刑罰外,應再另行科處鞭刑(移民法第57條第1(A)項)。
  有關於移民法第57條第1(A)項所規範之鞭刑,依據刑訴法第231條之規範,如被告不適合於鞭刑,則應判處罰金10000元以下之新幣(移民法第57條第1(B)項)。
  在懲罰僱用非法移民之刑罰部分,若企業法人牽涉其中,根據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第2項之規範,如法人觸犯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e)款之規定,將構成非法僱用之犯行,同時,該犯行被證明係出於公司法人之管理人、經理人、秘書,或其他類似於秘書職位之人,或其他具有職權之人之同意或共謀參與,則上述之人及公司法人,均已構成犯行,並應被科以刑罰。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2A)項之規定,應被判處罰金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之新幣。
  針對非法入境或再次入境,或企圖以非法之方式,入境、再次入境或停留於新加坡,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3項之規範,不論該人現正繫屬於何種程序之中,均應依照移民長官之命令,依法被遣送出境。
  假若船舶之船長因觸犯移民法之規定,其非法行為構成刑事之犯行,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4項之規定,船舶通(報)關之行為應被停止,亦即,拒絕船舶之通(報)關,直至該犯行業已經歷聽證之程序,且被判處之罰金已支付完畢,船舶始可進行報關(通關)之程序。
  有關外國人非法入境,或再次入境,或非法停留於新加坡之判斷基準,符合某些要件下,係可使用「推定」之方式判定其屬於「非法」之方式。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5項之規定,在以下之情況下,當移民官或警察官要求移民被告出示相關之文件,被告無法提示所需之證件時,依法可以論斷移民被告無法履行出示證件之法律責任[29]
  1.依據移民法或子法所核發之有效准證、通行證或證明文件(移民法第57條第5項第(a)款);
  2.移民長官可以接受之其他任何之證明文件,用以證明移民被告合法入境或停留於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第5項第(b)款);
  3.令移民長官相信移民被告享有移民法第6條第(1)項之豁免的其他任何證明文件(移民法第57條第5項第(c)款);
  除非有反證之情事,在符合上述之要件下,推定移民被告係以非法方式入境、再次入境或停留於新加坡。根據上述移民法第57條第5項之規範,可得知當事人如欲證明自己係合法入境或停留,舉證責任落在外國人之身上,若無法舉證,則移民法推定其非法入境或停留。有關於上述之舉證責任,並非由移民官或警察官承擔之,移民官或警察官不負上述之舉證責任。理論上,亦應由外國人當事人自己承擔舉證其係屬於合法入境或停留,主因在於上述之相關證件之持有人,由外國人持有,故須由外國人負舉證責任。
  如何證明移民被告係「故意非法」運送他人入境新加坡?移民被告內心之「故意」,如何加以判斷?移民法第57條第6項係採用「推定」之方式。如移民被告觸犯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c)款之犯行,假若業已證明(發現)移民被告利用任何之交通運輸工具、船舶、飛機或火車,運送被禁止入境之移民者進入新加坡的犯罪事實,除非有反證出現,應推定移民被告係以常業方式,或為獲取利益交易而利用交通工具、船舶、飛機或火車等,運送被列管之移民者進入新加坡;而且,應推定移民被告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所運載之人,係屬於被禁止入境之人。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6項之立法模式,當執法人員發現移民被告有非法運送之犯行事實,原則上,直接推定其係出於「故意」而非「過失」。若移民被告主張係出於「過失」,此時,上開條文並未明定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不過,既然推定移民被告具有「故意」之心理,有關「過失」之舉證,似乎應由移民被告負舉證責任。
  在窩藏非法移民之犯行方面,所涉及之問題,是如何判定移民被告已盡確認被藏匿者(非法移民)之身分?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7項之規範,如被告觸犯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目或第(iii)目,同時,業已被證明被告對於非法移民罪犯提供庇護(給予藏匿),除非有反證,應推定被告係出於一種不在意之態度,疏於確認被庇護者是否為非法移民;或是,被告因過失未確認被庇護者之身分,而藏匿非法移民罪犯。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7項之立法精神,只要執法人員發現被告藏匿非法移民之情事,可依法推定被告對於所庇護之對象,未盡法律上之確認義務。
  另外一個問題,被告是否有權利主張其所庇護之人,擁有合法之相關證件,使用此種理由,以利自己免於受罰?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7A)項之規定,如被告觸犯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目或第(iii)目,被告此時不得主張其所收容之移民罪犯,本身持有合法之准證或通行證,本條禁止被告使用上述之理由,作為其防禦權;除非移民被告能舉證,其曾進一步履行適切之注意義務,確認上開准證或通行證是依據移民法或其子法所核發,且在有效期間之內。
  由於移民法第57條第(7)項對於收容非法移民之被告,一旦確認被告果真有收容非法移民之情事,即依法推定被告未盡身分確認之義務;如被告對此項之推定有爭執,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7B)項之規範,假若被告因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目而遭起訴,但被告卻拒絕承認其係出於不在意之態度,疏於確認被收容人之身分之推定,此時,應改以被告因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i)目之罪行加以起訴,亦即,由於被告拒絕上述之推定,起訴被告之罪名,變更為前揭法條中之第(d)款第(iii)目。
  假若被告因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d)款第(ii)目而遭受起訴,此時,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7C)項之規定,不能將被告視為其對所收容之非法移民,已盡適切之注意義務;除非,被告已履行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中所列舉之3個確認盡務中的2項,始可認為被告業已善盡適切之注意義務。此處,被告所需履行之注意義務,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之規範,被告應對於所收容之人(移民罪犯),履行以下之法律義務,共計有3項[30]
  1.檢查(視)外國移民罪犯所持有之准證或通行證(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第(a)款);
  2.查核外國移民罪犯所持有之護照上所註記之特殊(別)事項須與准證或通行證上所註記之特殊事項相互一致(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第(b)款);
  3.被告須與以下之人士進行相互之查核比對(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第(c)款):
  (1)當被告檢查所收容移民罪犯之准證或通行證,如發現上述證件是屬於有效時,尚須與移民長官或工作通行證之長官互相比對(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第(c)款第(i)目);
  (2)如被告發現所收容移民罪犯之准證或通行證之上,載有雇主之姓名,則被告必須與此一雇主進行聯絡,進一步確認,此一移民罪犯被雇主聘僱之真實性,同時,確認移民罪犯所持有之准證或通行證上所記載之特殊事項,是否與雇主所記載之事項相互一致(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第(c)款第(ii)目);
  有關於雇主聘用非法移民者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之故意的認定問題,當移民罪犯(非法移民者)於任何之房舍或處所被發現,除非此等房舍(屋)係被單獨使用於居住之目的,上述房舍(屋)或處所之領有人,除非有反證,應被推定係在故意明知他人為非法移民罪犯之情事下聘僱此人(移民法第57條第8項)。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8項之規範,雇主非法聘用移民罪犯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意」之認定,立法者採用推定之方式,推定雇主之故意。
  在被告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e)款之罪行(僱用非法移民者)部分,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9)項之規範,被告不能主張其所聘用之人持有依據移民法或其子法所核發之有效准證或通行證;除非,被告能進一步舉證其業已履行適切之注意義務,確認通行證或准證係在有效之期限之內。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9)項之規範,有關於被告是否善盡適切之確認義務的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據理而論,被告是否果真有履行確認所收容之人身分的義務,惟有被告本人知悉,故宜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9項之立法目的,如被告以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e)款之罪行,而遭受起訴,此時,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10項之規範,不得將被告視為其已履行適當之確認注意義務,除非被告符合以下3個要件(移民法第57條第10項第(a)款~第(c)款):
  1.被告對於所聘用之人的准證或通行證業已進行檢查(移民法第57條第10項第(a)款);
  2.被告已查核所聘用之人之准證或通行證,並確認該人護照上所載之特殊事項,與其准證或通行證上所載之特殊事項,兩者互相一致(移民法第57條第10項第(b)款);
  3.被告所聘用之人,如持有訪問通行證,有合理之理由,令人相信此人持有依據「外籍人力聘僱條例」所核發之有效的工作通行證(a work pass issued under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或是此人已獲得人力主管長官之書面同意證書(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ontroller)(移民法第57條第10項第(c)款);
  依據移民法第57條第11項之規範,任何房舍(屋)或場所之所有人、居住人或占有人,不應明知故意地同意或容許(shall knowingly permit or suffer)此種房舍或場所,被充作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e)款之規定,而非法僱用他人之處所。任何人若違反移民法第57條第11項之規定,則構成刑事犯行,應被判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同時,依法應併科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移民法第57條第12項)。根據移民法第57條第12項之處罰規定,本條立法之精神,旨在懲治對於移民罪犯提供非法僱用之處所,對於此等提供場所之罪犯,利用刑罰加以制裁。
  (四)對於刑罰通則性(總則性)之規範[31]
  依據移民法第58條之規定,任何人觸犯本法之犯行,如未有特殊性之刑罰額度之規定,則此種犯行之處罰,依法應判處罰金2000元以下之新幣,或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或兩者併科之。

。。。。。。。。。。。。。。。。。。。。。。回要目〉〉

六、收容與遣送出境之機制

  (一)對於應受遣送出境(國)之移民罪犯之收容(留置)[32]
  任何承受遣送出境(國)行政處分之人,依據移民法第34條第1項之授權,移民長官有合法之權限,對該人進行收容(留置)。在收容時程方面,基於安排當事人遣送出境之目的,視所需要之時程而收容移民罪犯。移民法第34條第1項授權移民長官相當大之彈性,出於安排遣送出境之所需之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arrangements for his removal),視需要性決定收容之期間(for such period as may be necessary),移民法第34條第1項未訂定明確之收容時間,而改以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性」(may be necessary)取代之。
  任何遭受收容之移民罪犯,如依據移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向內政部長提出對於遣送命令異議之聲明,於異議之提出尚未被作成最終決定過程中,移民長官擁有行政裁量權,在向移民罪犯提供保全措施,或移民長官認為是適切之保全作法之後,釋放該名移民罪犯(移民法第34條第2項)。
  根據移民法第33條所提出之遣送出國命令的異議之最終決定,如當事人仍被認為是應被遣送出境(國)之人,依據移民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經由警察官或移民官,移民罪犯可被安置在現正處於新加坡境內之合適的船舶、飛機或火車之上;同時,將移民罪犯收容留置於上述之運輸工具之上,是屬於合法之行為。
  在收容地點之選擇方面,依據移民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移民長官基於收容目的之需,可將當事人收容於由其(指移民長官)所指定之監獄、警察局、移民收容中心,或任何其他地方。移民法第34條第4項授權移民長官於選擇收容之處所時,擁有很大之選擇權限,包括可將移民罪犯收容於監獄之中。
  (二)對於外國移民罪犯之遣送出境(國)[33]
  觸犯移民法第5條(未從被授權指定之關卡、檢查站或機場等處所入出境者)、第6條(未持有合法證件而入境者)、第8條(被列為禁止入境名單之中而非法入境者)或第9條(被內政部長基於公共利益、經濟、社會、工業、教育或其他理由禁止入境而仍非法入境者)之規定,而被法院判罪科刑之入境旅客,在移民長官之命令下,應被遣送出境(國)(移民法第32條第1項)。另依據移民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任何違反移民法第5條之規定而遭定罪之新加坡公民,不應被遣送出境,此即國民不遣送出國原則。
  (三)對於非法停留於新加坡之外國移民罪犯之遣送出境(國)[34]
  任何人因違反移民法第15條(入境准證或證明文件被撤銷而被禁止非法停留)或第62條(保留條款)而非法停留於新加坡,不論其本人是否因涉及刑案而正繫屬於訴訟之中,均應經由移民長官之命令,而將該人遣送出境(國)(移民法第33條第1項)。任何人因植基於移民法第33條第1項之理由,而承受遣送出境(國)之命令者,依據移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可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
  依據移民法第33條第3項之規範,若移民罪犯違反移民法第15條或第62條之理由,係出於准證到期之故,而承受遣送出境之命令,於此種情形之下,移民罪犯不得依據移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而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之聲明。另外,有關於移民異議之提出與遣送出境之中止執行兩者之關連性方面,根據移民法第33條第4項之規定,異議之提起,其效力不得(應)作為中止遣送出境命令之理由。亦即,移民罪犯雖提起異議之聲請,遣送出境命令仍可繼續被執行之。
  根據移民法第33條所作成遣送出境之行政處分,如內政部長、移民長官或任何其他公共執法官員係基於維護新加坡公共利益之考量,於此情況下,根據移民法第33條第6項之規範,不得要求內政部長、移民長官或任何其他公共執法官員揭露任何事實、核發任何證件或告知任何理由。此種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所作成之遣送出境之行政處分,不須附任何理由。移民法第33條第6項之立法,主要之重點,在於因內政部長、移民長官或其他公共執法官員認為如對於遣送出境命令揭露相關之事實,或對當事人核發證件,或告知理由,此種作法,將抵觸公共利益,基此,故不得為之。

。。。。。。。。。。。。。。。。。。。。。。回要目〉〉

七、司法審查機制

  (一)法院司法審查之原則與例外[35]
  原則上,針對於內政部長或移民長官根據本法之法律條文所作成之任何行為或決定(行政處分),法院對於此等涉及移民法之行政行為與行政處分,並無司法審查權。於例外之情況下,依據移民法第39A條第1項之規範,因移民法或相關子法之程序之要求,當事人對於遵從上述移民法所定之程序上之要求,有所質疑時,則法院對此擁有司法審查之權限。
  依據移民法第39A條第2項之規定,本條文中所謂之「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包括由以下方式向法院所提出之事由: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核發強制性命令(a Mandatory Order)、禁制性命令(a Prohibiting Order)或撤銷命令(a Quashing Order);
  2.申請核准宣告處分或禁制處分(an application for a declaration or an injunction);
  3.申請核准對於收容(留置)進行覆審之命令(an Order for Review of Detention)(收容覆審令);
  4.對於內政部長或移民長官根據移民法條文所作出之任何行政處分決定或行為(any decision made or act done in pursuance of any power conferred upon the Minister or the Controller),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或行動;
  依據移民法第39A條第2項對於司法審查標的之定義,並不限於行政處分,只要是內政部長或移民長官之移民行政行為,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移民法上之法律程序要求,即可請求司法審查。
  (二)法院之管轄(Jurisdiction of Courts)及審判權限[36]
  移民法或其子法所規範之所有罪行,依據移民法第60條第1項之規範,各區地方法院(a District Court)或治安法庭(Magistrate’s Court)均可加以受理。在科處之刑度方面,依據移民法第60條第2項之規定,各區地方法院或治安法庭對於移民法所定之刑度,均可判處最高之刑罰刑度;但治安法庭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不得超過12個月(a Magistrate’s Court shall not impose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exceeding 12 months)。亦即,治安法庭對於移民被告所科處之有期徒刑之刑期,須在12個月以下。

。。。。。。。。。。。。。。。。。。。。。。回要目〉〉

八、禁止移民罪犯進入工作場所及對其提供庇護

  (一)禁止移民罪犯進入或停留於工作場所(Prohibition of immigration offender entering or remaining at work place)[37]
  對於工作場所之進出有管控權之占有人,依據移民法第57A條第1項之規範,工作場所占有人不應允許(同意)任何之移民罪犯進入或停留於工作場所。假若在工作場所內發現有移民罪犯,根據移民法第57A條第2項之規定,除非有反證出現,應推定工作場所之占有人具備以下之要件[38]
  1.占有人已對於進出工作場所進行管制(移民法第57A條第2項第(a)款);
  2.占有人允許移民罪犯進入或停留於工作場所(移民法第57A條第2項第(b)款);
  3.占有人已明知他人係為移民罪犯(移民法第57A條第2項第(c)款);
  有關於移民法第57A條第2項第(b)款或第(c)款之推定,依據移民法第57A條第3項之規定,移民被告對於此種推定,不得任意加以拒絕;除非,被告能舉證其業已履行適切之注意義務,防止移民罪犯進入或停留於工作場所。移民法第57A條第3項之立法要旨,著重在於凡在工作場所被發現之移民罪犯,均直接推定工作場所之占有人,具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之故意。占有人如欲證明其已盡適當注意義務,則此種舉證責任,須由被告承擔,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在罰則部分,依據移民法第57A條第6項之規定,違反移民法第57A條第1項之行為,構成刑事犯行,每發現一位移民罪犯,應被判處罰金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新幣,或應判處有期徒刑12個月以下,或兩者併科之。上述之刑罰,其標準在於工作場所被發現之移民罪犯之人數,每發現一名移民罪犯,處罰之標準如上。如被告再次累犯(第2次或超過2次之罪行),則在工作場所每發現一名移民罪犯,應被判處罰金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之新幣,或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下,或兩者併科之。上述之刑罰,亦是以移民罪犯之人數作為科刑之基準。每發現一名移民罪犯,刑罰如上。之所以加重處罰,主因在於懲治被告之累犯罪行。
  (二)禁止幫助、教唆或勸誘他人對於移民罪犯提供庇護[39]
  依據移民法第57B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人企圖獲取費用、利益或回饋,幫助(Assisting)(資助)、教唆(encouraging)或勸誘(inducing)他人對於移民罪犯提供庇護;假若他人由於上述之幫助、教唆或勸誘之行為,促使其進一步提供此種庇護(gives shelter to the immigration offender in consequence of such assistance,encouragement or inducement),則上述幫助(資助)、教唆或勸誘之行為,構成刑事之犯行,行為人應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刑期,同時併科罰金6,000元以下之新幣(移民法第57B條第1項)。
  關於被告所觸犯之移民法第57B條第1項之罪行,依據同條第2項之規範,被告不能主張其所庇護之移民罪犯,持有依據移民法或其子法所核發之合效的准證或通行證;除非,被告能進一步舉證對於上述之准證或通行證,其已履行適切之注意義務,確認上述准證或通行證之效期。
  根據移民法第57B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被告如因違反移民法第57B條第1項之規定而遭受起訴,此時,被告不能被視為(推定)業已履行適切之注意義務,除非,被告業已履行以下之要件行為(移民法第57B條第3項第(a)款~第(c)款):
  1.被告業已檢查對於所藏匿之移民罪犯的准證或通行證(移民法第57B條第3項第(a)款);
  2.被告已查核所藏匿之移民罪犯的准證或通行證,並確認該移民罪犯之護照上所記載之特殊事項,與其准證或通行證上所載之特殊事項,兩者互相一致(移民法第57B條第3項第(b)款);
  3.被告尚須與以下之人士進行交叉比對(移民法第57B條第3項第(c)款):
  (1)於被告查核所藏匿移民罪犯之准證或通行證,如發現上開證件於當時是屬於合法有效時,均須與移民長官或工作通行證長官進行交叉比對(移民法第57B條第3項第(c)款第(i)目);
  (2)如被告發現所藏匿之移民罪犯之准證或通行證之上,有記載雇主之姓名,則被告尚須與此-雇主進行聯絡,進一步確認,此一移民罪犯被雇主聘僱之真實性;同時確認移民罪犯所持有之准證、通行證上所載列之特殊事項,是否與雇主所記載之事項相互一致(移民法第57B條第3項第(c)款第(ii)目);
  有關於移民法第57B條第1項中之幫助、教唆或勸誘等行為之處罰,依據移民法第57B條第4項之規定,必須正犯(第3人)果真因上述之行為,而實行犯行,對移民罪犯加以庇護,始得對於上述之幫助、教唆或勸誘之行為(含意圖犯)加以追訴。若正犯(第3人)並未依照上述之幫助、教唆或勸誘之行為,而實行藏匿之犯行,則上述之幫助、教唆或勸誘之行為,均不得加以起訴,亦即,均不具有可罰性。在法理上,本條立法精神係採用限制從屬原則。當教唆未遂時,則不為罪。在幫助犯部分,因幫助犯從屬於正犯,其處罰係以正犯之存在為前提,若正犯不存在,則幫助亦不為罪。故移民法第57B條第4項規定,必須正犯對於移民罪犯提供庇護(實行犯行),此時,幫助、教唆或勸誘之行為,均構成犯罪行為,犯罪始成立。

。。。。。。。。。。。。。。。。。。。。。。回要目〉〉

參、新加坡移民法制裁體系之立法模式分析

一、移民法之制裁體系聚焦於刑罰

  新加坡移民法之制裁體系,相當的特殊,一般而論,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之性質,果若尚有其他可行之制裁手段,則刑罰應加以退讓。不過,在新加坡移民法之中,對於違反移民法之非法行為,幾乎清一色均是使用刑罰加以制裁,罕見用行政罰加以處罰。整體而論,新加坡移民法之制裁體系,係聚焦於刑罰,以刑罰為懲治之手段。而刑罰之中,最具特色之手段,則為鞭刑。立法者對於惡性較重大之移民罪犯,常科以鞭刑。為了達到運用刑罰制裁之目的,移民法之中,創設相當多之犯行,亦即,將違反移民法之不法行為,加以犯罪化,而非除罪化。移民法透由犯罪化不法行為之模式,將頗多之違反移民法之行為,定義為刑事不法行為,即屬於犯罪行為。之後,再用刑罰加以懲治之。

二、移民法運用「空白刑法」之立法技術

  所謂的「空白刑法」之定義,係指在母法之中,僅規範罪名與制裁不法行為的刑罰效果(法效果),但將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委由其子法加以規範,此即為空白刑法之條款。係屬於委任立法,所謂的委任立法,乃指委託由行政機關透由行政命令之方式,在行政命令之中,規範禁止之內容。由於空白刑法在實質上仍受制於立法權之規定(因母法規範罪名與法效果),故空白刑法條款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40]。新加坡移民法中的第55條第1項第(k)款之規範,即屬於空白刑法。
  根據移民法第55條之規範,本條中第1項之第(a)款至第(j)款之事項,均需透由行政命令補充母法之不足,違反者會構成刑事不法,故可視為授權之內容(或範圍);而移民法第55條第1項第(k)款之規範,則可視為是法律效果──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罰金1,000元以下之新幣,或兩者併科之。從法理上而論,空白刑法條款雖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刑罰制裁之範圍,業已明文規範於移民法第55條第1項第(a)款至第(j)款之中),但空白刑法之立法技術,乃屬於罕見之立法,新加坡移民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似有授權行政機關擁有更大及更彈性之執法權限的色彩。整體而論,移民法第55條之空白刑法,仍符合法治國中授權明確性之法理要求。

。。。。。。。。。。。。。。。。。。。。。。回要目〉〉

肆、新加坡移民執法面臨之問題及待精進之處

  在新加坡移民法實際之執法中,新加坡移民法之運作,仍不免受到外在政治因素之影響與干擾,主要是來自中國之壓力[41]。有相關資料顯示,新加坡政府對法輪功學員亦有歧視性之作法[42]。近年來,某位在新加坡中央醫院服務之護士,本文將其隱稱為個案A[43],在申請續簽延長居留准證時,被內政部「移民暨關卡局」(簡稱ICA)拒絕,實際上,ICA之所以拒絕個案A居留准證之延長案,經個案A多方了解結果,主因在於上開申請人係為法輪功學員。個案A向ICA提出抗議,ICA告知此事並非ICA所能決定,由此可見,ICA受到來自上級之政治壓力。
  另外一個案B,向人力部申請更新延續其工作准證時,亦有相同之困擾。工作准證不同於上述之居留准證,工作准證之主管機關為人力部,個案B至人力部多方查詢為何其工作准證會被撤銷?人力部官員亦是告知個案B,主要之理由,在於個案B乃是法輪功學員,迫使個案B僅能改以用旅遊簽證在新加坡作短暫之停留,而無法工作[44]
  在個案C的案例中,她是希望之聲亞洲地區之總經理人,準備至印尼開會,於入境新加坡時,ICA引用移民法第27條之規範,令其至指定處所,作深入檢查,長達兩日。個案C認為,事實上,她是被拘留兩日(假深入檢查之名,實際進行拘留),背後之主因,乃因中國強力打壓希望之聲電台。在上述之案例中,台灣駐新加坡辦事處之外交部駐外人員,亦曾與ICA連繫,ICA官員告知,ICA是有理由拒絕個案C,但不方便告知我國駐外人員。根據個案C多方之了解,其被拒絕入境之理由,在於中國政治力之干擾。站在ICA之立場,這是國家主權之行使。不過,站在當事人之立場,她主觀認為是因政治因素之故,使其無法入境[45]
  在個案D的案例中,其女兒在新加坡就讀中學,她本身是單親母親,至新加坡就近照顧女兒,當其准證快到期時,向ICA申請延長,遭到相當大之困擾。第一次申請延長,遭受拒絕,經個案D了解之結果,主因在於她是法輪功學員,迫使個案D須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46]
  在其他之個案中,原則上,入境許可證(准證)之更新,係每5年更新乙次。但若是法輪功學員,則必須每年更新乙次。此亦顯示出,在移民法之實際運作過程中,仍受到政治因素之影響。新加坡ICA於審核當事人之各式證件時,如當事人屬於法輪功學員,通常會遭受ICA之拒絕,但不告知理由,很明顯地,移民之執法受到政治之干擾。
  中國政府對於法輪功學員之信仰,所採行之打壓政策,實有爭議。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之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47]中國政府對於法輪功學員之打壓與迫害,實未符合上開公約第18條之規定,為違反國際人權法之作法。在國際社會上,已有若干國家之司法機關,包括西班牙及阿根廷等國之法院,運用國際法之普遍管轄原則,判決迫害法輪功學員之若干中國高級官員有罪,主要罪名係為滅絕種族罪、酷刑罪及殘害人群罪,並遭受上開法院之通緝。
  在國際社會上,此是國際人權法之議題,絕大多數之國家、法院、人權團體及律師,全球幾乎是站在同情法輪功學員之立場。很可惜之處,新加坡政府在此議題之上,選擇站在中國政府之立場,遂造成政治因素干預移民法之執法運作的現象,此是新加坡移民法美中不足之處。整體而言,若以國際人權法之觀點,審視新加坡之移民法,大抵而言,是符合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新加坡內政部及ICA於執行移民法之際,尤其是涉及法輪功學員及其他反中國之人權人士之申請案件,如能排除政治因素,依法行政,則當屬更佳。

。。。。。。。。。。。。。。。。。。。。。。回要目〉〉

伍、新加坡移民法對我國之啟示

一、遭受遣送出國之人應可向內政部長提出(聲明)異議

  根據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範,遭受遣受出國之移民罪犯,有權向內政部長聲明異議。移民法第33條第1項規範遣受出國之命令,由移民長官決定。有關於移民法第33條之規範,究竟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法之要求與標準?值得研究。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之規定,「合法處在本公約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僑,只有按照依法做出的決定,才可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依據此一公約第13條之規定,在遣送外國移民罪犯出境之決定上,其要求標準在於須按照依法做出之決定,依此檢視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第1項之規範,已符合上開公約第13條之標準。
  再者,涉及被遣送出境之人之救濟方面,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之規範之中,其要求是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依此標準檢視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第3項之規範,遭受遣受出國之移民罪犯,可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亦符合上開公約第13條之要求。在審查上開異議聲明之機關部分,前揭公約第13條係規範應由合格當局或由合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複審,依此標準檢視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範,亦符合之,主因是異議係由內政部長審理之。
  反觀台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本法第36條有強制驅逐出國之規範,我國之機制,係於強制驅逐出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者,得暫予收容,並有救濟機制,即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姐妹,得於7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經檢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8條之內容後,發現該法相關之條文,並未賦予受強制驅逐出國者可以提出救濟之明文規定[48],外國人雖可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提起行政救濟[49],但目前之作法,站在外國人之立場,其無法從「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條文之中,清楚了解驅逐出國救濟之途徑。亦即,對於不熟悉台灣的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外國人而論,恐會造成其權益受損。如何進一步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之規定,容有改善之處。根據上開公約第13條之內容,我國應賦予當事人提出反對驅逐出境之理由,同時,應令其異議之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據此,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未明文規範賦予外國人救濟的程序,易令外國人混淆救濟之管道,自有不足及改進之處[50]
  再檢視我國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該條文將「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均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亦即,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之救濟,無法適用於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領域,很明顯地,我國行政程序法第3條之規定,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之內容,相互矛盾與衝突。
  我國既然欲標榜人權立國,即宜面對問題,朝國際人權法之方向邁進為佳。在此部分,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之規定,頗值得台灣學習之。若將台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與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相互作比較,很明顯地,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明文賦予受遣送出國之人,可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之規範,較為文明且規範清晰,令外國人易於了解,符合國際人權法之要求。相形之下,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之規定,則為模糊不清,無法令外國人清楚地知悉救濟之方式,欠缺明確性。

。。。。。。。。。。。。。。。。。。。。。。回要目〉〉

二、台灣移民行政行為之司法審查機制尚待精進

  依據新加坡移民法第39A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審查案件之來源,包括: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核發強制性、禁制性或撤銷命令;申請核發宣告或禁制處分;申請覆審收容之行政命令處分;對於內政部長或移民長官涉及移民執法之任何行政處分決定或任何行為,向法院起訴或採取行動。新加坡移民法第39A條第2項第(d)款中,非常重要之處,在於除了行政處分之外,任何由內政部長或移民長官所作出之行為(措施)(act),只要當事人認為未符合移民法或其子法中之法律程序之要求,則有權向法院起訴。
  在大陸法系國家之中,行政法院司法審查行政行為之對象,大多聚焦於行政處分。新加坡移民法第39A條之司法審查之標的,則不限於行政處分,擴大至凡與移民執法有關之行政行為或行動。其中,涉及收容之強制處分,亦可向司法機關提出覆審,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51]第9條第1項之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何逮捕和拘禁。」同條第4項規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之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釋放。」本條第4項所規範之權利,係指當事人有向司法機關(法院)提起訴訟之權,此項之權利,係屬於當事人之人權。用上述國際人權法之標準,檢視新加坡移民法第39A條有關司法審查之規範,新國移民法第39A條之規定,業已符合上開國際人權法之標準。
  反觀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對於外國人之收容機制,存有相當大之改善空間。根據監察院李復甸、周陽山、李炳南等委員之實地調查(2010年6月),目前,對於外國人之收容法制,有以下缺失[52]
  1、未經法院事前審問與裁定,聲請法院提審被拒,均有未洽。
  2、無收容期限之規定,實務上不乏收容數月甚至經年(indefinite detention)者,殊 有未當。
  3、收容之程序欠缺事後迅速之司法救濟,僅能依一般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4、行政爭訟對被收容人保障不足,亦不合憲法與國際公約之要求。
  5、收容所人滿為患。
  6、收容期間超過刑期,現行尚乏完整補償機制,若遭批露,將嚴重影響我國際形象。
  另外,就我國憲法之觀點而論,有關於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權利,被憲法學者認為係屬於人權之部分,故外國人亦在適用及保護之列[53]。依照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受收容人或相關之人僅能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54],究竟是否可提出行政爭訟,該法未明文規範。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如能針對外國人之救濟途徑,作更加明確之詳盡規範,則當屬更佳。台灣有關對外國人收容之司法救濟機制的規範,宜加以改善之[55]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文之中,亦提及憲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此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至遲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再者,憲法第8條第2項亦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目前,台灣有關對於外國人收容之司法救濟方面,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頗有疑義。
  此外,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文(民國98年7月31日)之解釋,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均涉及對虞犯少年於一定期間內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所,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縱須對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之經常逃學逃家少年為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置,亦尚有其他可資選擇之手段,如命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使少年人身自由之拘束,維持在保護少年人身安全,並使法官調查審理得以進行之必要範圍內,實更能提供少年必要之教育輔導及相關福利措施,以維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根據上開釋字第644號文之理由書,大法官們認為,所謂之收容,其本質即屬於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亦即,收容即是拘禁。台灣對外國人之收容機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文在此提出一套審查之原則──採嚴格之審查標準。假若從嚴格之審查標準出發,探究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對於外國人之收容的構成要件,是否完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存有相當大之討論空間。
  依據上開監察院之調查,收容之程序欠缺事後迅速之司法救濟,監察委員建議對於外國人之收容,於發生收容之事實起,事後應容許外國人可迅速於24小時內請求法院審查,且每次延長,應再經司法審查等[56]。另外,依據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之建議,其主張應增列對於外國人之收容,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於24小時內裁定之司法審查條款[57]。根據上述之相關資料,均一再顯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對於外國人收容及司法審查之機制,尚有強化之處。目前,不論收容之前,或是收容之後,雖存有司法審查之機制,但宜再加以精進之。

。。。。。。。。。。。。。。。。。。。。。。回要目〉〉

陸、結論與建議

  新加坡是一個非常高度重視法治之國家,該國政府近年來之移民政策,亦相當成功,新加坡之人口,於2010年6月,根據新加坡統計局之調查,業已超過508萬[58],同時,已吸引大量高技術人才流入新加坡[59],為了更有秩序地規範入出國管理,新加坡強化移民法之執法能量,整部法律之制裁體系,係以刑事法為核心。新加坡移民法之內涵,從整體之角度觀察,大抵而言,頗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0]之國際人權要求。反觀台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涉及外國人出入境及收容部分之移民執法行為,未受到司法審查,落後國際人權潮流近約半個世紀,宜以國際人權法之標準,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進行若干之修改。在修法之參考素材方面,新加坡移民法有相當多之內容,頗值得台灣參考。
  本文綜合上述之論述,臚列以下之建議:
  一、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內容中,宜改善外國人司法救濟之機制。
  二、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範內容,宜與國際人權法之標準相互接軌。
  三、宜強化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中有關受強制驅逐出國之人之救濟機制,諸如,賦予當事人可向內政部長提出異議。
  四、幫助、教唆或勸誘他人對於非法移民提供庇護之行為,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中,似宜訂定適切之處罰規定。
  五、對於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之法律規範,宜加入內政部長擁有一定程度之豁免權限,俾利對於特殊案例之當事人,透由內政部長之豁免,賦予當事人權利。
  六、我國宜考量增列移民官之職權類型及權限[61],俾利移民官能有更大的執法能量。
  七、勞委會與移民署宜合作共同建置外國人相關資料之線上網路資料庫查詢機制,俾利雇主可透由勞委會與移民署,查詢所聘僱之外國人,究竟是否屬於合法身分之外國人,減少僱用非法外國人之機率。

。。。。。。。。。。。。。。。。。。。。。。回要目〉〉

附錄:新加坡移民法條文標題及內容略述[62]

表一、新加坡移民法條文標題及內容略述

條號(含章別) 條文內容概述
第1章 前言
第1條 本法之簡稱
第2條 本法之闡釋(名詞解釋)
第3條 移民長官(Controller)與移民官之任命及職權
第4條 內政部長發布指令之職權(Power of Minister to issue directions)
第2章 入境(國)及離境(出國)
第5條 入境(國)及離境(出國)
5A 入境(國)或出境(國)之人應出示護照等證件
第6條 入境(國)及出境(國)之管制
6A 對於出生於新加坡之非公民應賦予特別(殊)准證
第7條 入境權
第8條 被禁止入境之移民者(Prohibited immigrants)
第9條 內政部長禁止或限制他人入境之權力
2A 新加坡針對非公民所核發之簽證
9A 新加坡簽證
第9B條 旅行用之簽證
9C 新加坡簽證之效力
第3章 入境(國)及再入境(國)准證
第10條 入境准證(Entry permits)
第11條 再入境准證(Re-entry permits)
11A 於2004年新加坡移民(修正)法生效後,不再成為新加坡公民之人的出境義務
第12條 於准證、通行證及入境證明文件之上加註配偶(妻)及子女姓名
第13條 移民長官於核發第12條准證、通行證及入境證明文件之前的詢問職權
第14條 移民長官對於准證及入境證明文件之撤銷及宣告(Cancellation and declarations regarding permits and certificates)(因准證持有人之同行人員未具入境資格)
第15條 禁止非法入境及停留新加坡
第4章 抵達(入境)及出境之程序
第16條 載有非法移民之船舶,船長於該船舶抵達新加坡時,必須依法懸掛本船載有非法移民之移民標誌,未得移民官之授權與同意,禁止取下移民標誌
第17條 船舶必須依照移民官之指示,駛往入港或出港之停泊碼頭
第18條 飛機必須依照移民官之指示,駛往入港或出港之停泊碼頭
18A 火車駛抵或駛離新加坡之程序
第18B條 交通運輸工具駛離新加坡之程序
第19 條 移民官未完成相關檢查及「移民標誌」未取下之前,禁止登船或離開船舶(下船)
第20條 若未取得移民官之同意(許可),禁止離開船舶(下船)或登船
第21條 移民官未完成檢查之前,禁止移動船舶之任何貨物
第22條 船舶之船長有法律義務,出示標記所有人員之清單及指導機上之所有人員接受移民官之檢查。
第23條 飛行器(機)之機長有法律義務出示標記所有機上人員之清單及指導機上之所有人員接受移民官之檢查。
第23A條 火車之列車長有法律義務出示標記所有火車上人員之清單及指導火車上之所有人員接受移民官之檢查。
第24條 藉由船舶運輸工具抵達(入境)新加坡之人,必須主動接受移民官之檢查;移民官於檢查之後,如認有必要性,可命令某人須停留於船舶之上,禁止其下船;
第25條 於經核可之機場,藉由飛行器(飛機)飛抵(入境)新加坡之人,必須主動接受移民官之檢查;移民官於檢查之後,如認有必要性,可命令某人須停留於機上,禁止其下機。
25A 藉由火車抵達新加坡之人,於邊檢站,必須主動接受移民官之檢查;移民官於檢查之後,如認有必要性,可命令某人停留於邊檢站,禁止其離開;
第26條 非從陸地邊檢站或機場而以陸路途徑入境新加坡者,須至附近最近之移民官檢查站,主動接受移民官檢查。
第27條 移民官有權命令某人須至適當地點接受進一步之檢查,未得到移民官之同意,禁止離開該處所。
第28條 移民官或警察官有權對於入出境(國)之旅客進行詢問(詢問權)
第29條 移民官對於入境之旅客,有權命令其接受身體之生理檢查
第30條 為了有效防制旅客或運輸工具工作人員逃避檢查,於合理需要之下,可對旅客或運輸工具之隨行工作人員下達適切之命令
第5章
第31條 對於禁止入境(國)之人,移民長官可禁止其離開運輸工具,或將其收容於移民中心,並將其遣送出境(國)
31A 對於禁止入境(國)之人,移民長官所擁有之相關遣送出境權
第32條 對於觸犯移民法第5條、 第6條、 第8條及第9條之移民罪犯,移民長官所擁有之遣送出境(國)權
第33條 對於違法移民法第15及62條而非法停留新加坡之人,移民長官所擁有之遣送出境權
第34條 對於應受遣送出境之人,移民長官有權將其收容於移民中心(收容留置權)
第35條 對於應受遣送出境之人,移民官在移民長官之授權下,有權進行逮捕(Power to arrest person liable to removal)
第36條 應受遣送出境之人,於出境之後,如以非法方式再入境及停留,構成「非法入境罪」或「非法停留罪」
5A 涉及鑑別(辨別)個人資訊身分之義務
36A 關於本章之解釋
第36B條 在內政部長授權之下,可對涉及個人身分之鑑別(辨別)資訊進行必要之公告或使用(運用)(Authorising disclosure of or access to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36C 未取得內政部長之授權,非法使用(運用)或公告涉及個人身分之鑑別(辨別)資料者,構成非法使用或公告個人辨別資料罪行
第6章 其他雜項
第37條 移民官負有執行本法規定之法律職責
第38條 移民官比照於警察官,擁有逮捕、收容(拘留)或遣送出境之職權; 移民官另擁有出庭及起訴移民罪犯之權(起訴權,可起訴移民罪犯)(Authority of immigration officer to arrest and prosecute)
38A 移民官有權配帶武器、警棍、彈藥及其他配備
第39條 移民長官基於遂行本法相關詢問職權之需,有權傳喚證人,並命其具結作證;如有必要,命其提供所需之文件(移民長官之傳喚權)
39A 對於內政部長或移民長官之移民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必接受司法審查(Exclusion of judicial review);例外時,如對本法及其相關命令之程序要求,如有異議時,始接受司法審查
第40條 對於移民長官針對逮捕、收容、遣送出境移民罪犯之書面請求,警察官有法律上之義務,必須加以接受及執行(Duty of police officers to execute orders)(警察官須接受及執行移民長官之命令;移民長官有權指揮及調度警察官)
第41條 船舶之船員(工作人員)於解除職務(下崗)之後之相關限制,如禁止非法停留於新加坡;若船舶之工作人員(船員)非法滯留於新加坡,該工作人員(船員)之前之僱主,須負責其停留期間及遣送出境之所有相關費用;
第42條 交通運輸公司或任何人故意將某物件標示為運輸工具所承載之貨物,或蓄意宣稱某人為運輸工具之人員,或故意將某人視為工作人員,意圖以違法本法之方式,將其引帶入境新加坡,構成犯罪行為(違法攜帶他人入境罪)
第43條 移民官為預防他人非法入境(國)新加坡,有權命令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提供保安措施(Security to prevent unlawful landing);
第44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對於旅客或運輸工具從業人員發生無法繼續其航程,而留滯於新加坡之情事,負有向移民官或警察官報告之法律義務;
第45條 因在新加坡無力維持生活等因素之人,可向移民長官申請自願被新加坡政府驅逐出國,並由新加坡政府出資,以公費方式,將申請人驅逐出國;
第46條 關於非法入境者於移民收容(拘留)中心、滯留新加坡期間及將其遣送出境(國)之相關費用,交通運輸工具之負責人(或所有人)負有法律上之義務,須負擔上述之費用;
第47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等負有法律上之義務,應提供被遣送出境(國)者免費之航程;負責人等若未遵從,構成犯罪行為;
47A 移民長官有權命令扣留非法入境者之財產,以充作其被新加坡政府驅逐出國、收容、醫療及在新加坡滯留等之費用
第48條 移民長官有權命令海事執法主管扣留違反本法之船舶(扣留船舶權);
第49條 對於76噸以下或涉嫌違反本法之船舶,移民長官或最高警察機關副首長有權命令扣留、留置及沒收該船船(Power to seize,detain and forfeit vessels below 76 tons or vehicles)
第50條 移民官對於應被遣送出境(國)之人,擁有詢問權(移民官詢問權);當事人之回答及文件,在根據本法所執行之各項程序中,均可充作證據;
第51條 移民官、警察官及根據移民官與警察官之指示而協助執法之海關,發現有涉嫌違反本法之情事時,有權進入相關處所、攔停及搜索任何之交通運輸工具,及扣留相關證物,若移民官、警察官或海關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本法之規定,則可進行無令狀逮捕(進入、攔停、搜索、扣留及逮捕權)。
第52條 根據「徵兵登記條例」(Enlistment Act)之規定,業已被登錄為役男者,移民官為防止役男當事人出國,可要求其繳交護照;
第53條 「犯罪人登錄條例」中有關於對遭受驅逐出國者,因基於辨識其身分之目的,所為特殊事項(屬性)之登錄,可類推適用於違反本法而遭受驅逐出國之人;此時,移民官應被視為警察官(基於辨別目的之犯罪登錄、移民官具有警察官之職權);
第54條 根據本法對於移民罪犯所開展之控告的聽證程序中,依本法所核發,且經移民長官核章(可)的准證、通行證、入境(國)證明或其他文件正本、影本或收據聯,均具有證據力,無須另行證明文件之證據力(准證等文件可作為初步的證據);
第55條 內政部長依其職權,可頒布相關之移民行政規則;
第56條 內政部長擁有針對某人或某類族群,賦予其移民豁免之權限(Power to exempt from provisions of this Act)(內政部長之移民豁免權限);
第57條 移民罪行與處(刑)罰(如非法入境罪、教唆他人非法入境罪、教唆他人非法出境罪、非法載運他人入出境罪...等等);
57A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禁止移民罪犯進入工作場所(域),或於其中滯留;工作場所負責人若違反本條規定,構成犯罪行為(工作場所負責人無故令移民罪犯進入或滯留罪);
第57B條 幫助、教唆或引誘他人對於移民罪犯提供庇護場所罪
第58條 違法本法之刑罰之一般性規定(科處2,000元以下新幣,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之)。
第59條 在內政部長之授權下,對於移民罪犯所科處之罰金未超過500元新幣部分,移民長官或移民官可對其加以撤回,不加以訴追(內政部長對於輕微之移民罪行,具有微罪不舉之權限);
第60條 本法所規範之各式移民犯罪,各地方法院或治安法庭均具有審理之司法管轄權限
第61條 根據本法所取得之各式費用、罰金及沒入物,相關費用應歸入「特定基金帳戶」;
第62條 此為保留條款,在本法未正式施行前,根據先前之法規,假若其停滯(滯留)於新加坡期間係屬非法,則根據本法之立法目的,此種行為仍屬於非法。

。。。。。。。。。。。。。。。。。。。。。。回要目〉〉
 

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文獻英文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文獻:

◎Antonio,Tujan.Jr.著,黃國治譯(2008),勞工遷移、彈性化與全球化,收錄於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編(2008),跨界流離-全球化下的移民與移工上冊,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
◎Babbie,Earl著,劉鶴群等人譯(2010),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雙葉書廊:台北市。
◎Donnelly,Jack原著,江素慧譯(2007),普世人權:理論與實踐,台北巿:巨流,頁7-10。
◎Franklin L.Baumer原著,李日章譯(1988).西方近代思想史,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Kumar,Ranjit著,潘中道.等人譯(2000),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學富文化:台北市。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3),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4),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5),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6),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7),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8),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09),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0),完整六法,https://www.6laws.net/
◎Stalker,Peter.著(2002),蔡繼光譯,國際遷徙與移民:解讀離國出走,台北:書林出版。
◎丁渝洲主編(2004),台灣安全戰略評估2003-2004,台北: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
◎丁渝洲主編(2005),台灣安全戰略評估2004-2005,台北: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
◎丁道源(2002).刑事政策學,台北:三民書局。
◎刁仁國(2000),論外國人入出國的權利,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7期。
◎刁仁國(2000),證照查驗工作之探討,收錄於蔡庭榕編,警察百科全書(九)外事與國境警察,臺北:正中書局。
◎刁仁國(2001).入出境管理法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刁仁國(2006),論外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以按捺指紋及入出境管理資料庫之利用為中心,國境執法與移民政策學術研討會。
◎刁仁國(2007),入出境資料庫建置與利用法律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七期,頁1-18頁。
◎刁仁國(2007),英國反恐法制初探,國土安全與移民、海巡執法學術研討會,頁85-96。
◎刁仁國(2007),淺論美國與歐盟乘客姓名記錄(PNR)協議對我國國境執法的啟示,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 學術研討會,頁75~88。
◎刁仁國(2008),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移民政策初探,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十期,頁103-132。
◎刁仁國(2008),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移民政策析論,第二屆國土安全學術研討會,頁56~71。
◎刁仁國(2008),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析論,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刁仁國(2009),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制之研究---以歐洲委員會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公約為中心,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
◎刁仁國(2010),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制之研究─以歐洲理事會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公約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十三期,第38-45頁。
◎刁仁國(2010),淺論生物辨識技術在機場安全維護之運用與對隱私權之影響,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刁仁國、許義寶、柯雨瑞(1999),國境警察因應發展台灣成為在亞太營運中心所面臨之問題現況與具體對策,警學叢刊第30卷1期,頁203-243。
◎刁建生(2007),全球治理下打擊人口犯運犯罪之策略-我國打擊人口犯運犯罪之個案研究,台灣大學政治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論文。
◎于宗先、王金利(2009),台灣人口變動與經濟發展,台北:聯經。
◎于長豪(2007),開放大陸人民來台政策衍生之犯罪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于達同(2010)。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對國家安全影響之研究。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與兩岸關係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中央研究院(2010),中央研究院報告No.004---人口政策建議書。
◎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研究中心(2008),國土安全研發計畫。
◎中央警察大學國土安全研究中心(2008),國土安全科技研發中程計畫。
◎中國勞工編輯部(1992),首宗非法大陸勞工職業災害案例──雖為非法,只要有受僱用事實,仍可獲勞基法保障,中國勞工,第907期。
◎內政部(2004),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草案。
◎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2010),人口政策資料彙集,內政部99年年刊,內政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7)。跨國人口販運之態樣、原因及防治策略之研究。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9),98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緣起說明,98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頁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9),移民行政白皮書,台北市: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0),2010年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2010),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年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2006).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主辦, 台北:第3屆(2006年)犯罪問題與對策研討會論文集。
◎內政部統計處(2006),內政統計通報2006年第30週。
◎內政部警政署委託研究報告(2005),防制大陸地區人民非法移民之研究--從國家安全利益觀點之分析與對策,台北:內政部警政署。
◎手塚和彰原著(1991),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編譯,外籍勞工問題之探討,臺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文崇一(1995).歷史社會學:從歷史中尋找模式,初版,台北巿:三民書局。
◎王士維(2004),中國大陸出境旅遊政策之研究,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大陸組碩士論文。
◎王仁弘(2003),我國外國人收容政策執行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王文科、王智弘(2005).教育研究法,台北:五南書局,增訂9版。
◎王文科、王智弘(2006).教育研究法,台北:五南書局,增訂10版。
◎王兆鵬(2000).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124),臺北:國立台灣大學。
◎王如哲(2002),知識經濟與教育。臺北市:五南。
◎王育慧(2009),論婚姻移民工作權、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華崗法粹,頁121-146。
◎王佳煌、潘中道、郭俊賢、黃瑋瑩譯(2002) .W.Lawrence Neuman原著,當代社會研究法---質化與量化途徑,台北:學富文化公司,修正版。
◎王孟平、張世強(2006),亞太技術勞工的國際移動與政策議題:人才流失或人才交換,收於國境學報第五期,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王孟平、張世強(2010),涉外執法中的政治考量與人權爭議:美國亞利桑納州移民法爭議的借鏡與省思,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8-37。
◎王尚志(2003),我國外籍勞工許可及管理法制與實踐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52-154。
◎王怡文(2009),日本政府因應少子化對國小衝擊的教育政策研究,國立臺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金永、李易蓁、李婉萍、邱慧雯、許如悅、陳杏容、梁慧雯、劉昭君、簡憶伶、蘇英足譯,Deborah K.Padgett原著(2000).質化研究與社會工作(Qualitative Methods In Social Work Research: Challenges and Rewards),台北:洪葉文化有限公司。
◎王俊南(1992).經社發展與政治參與民生、民權主義理念及其在臺灣的實踐,政治作戰學校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書錚(2004),全球非法移民現況及發展之研究,收錄於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3輯,頁217-240。
◎王書錚(2004),全球非法移民現況及發展之研究,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研究報告2003,國家安全叢書。
◎王泰升(1997).台灣法律史的建立,臺北:三民書局。
◎王乾榮(2004),犯罪偵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第369-372頁。
◎王清峰(2007),人口販運法律及政策初探,婦研縱橫第84期,頁3-22。
◎王清峰(2007),人口販運議題之法律及政策初探,2007年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人口販運防治座談會會議資料。
◎王惠玲(1991),德奧外籍勞工問題探討,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與國際勞工研究資料中心共同舉辦之經社變遷與勞工問題學術研討會論文。
◎王惠玲(1993),德奧外籍勞工問題探討,國立政治大學勞動學報,第1~17頁。
◎王智盛(2005),全球化視角下的兩岸關係,展望與探索雜誌第3卷第7期,台北:展望與探索雜誌社。
◎王智盛(2007),兩岸人民關係的國家安全分析;以台灣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為例,台灣大學國發所博士論文。
◎王智盛(2008),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國家安全解析──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為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
◎王智盛(2010),中國大陸的衛生外交—兼論兩岸衛生合作的可能路徑,2010年中國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高雄:中山大學。
◎王智盛(2010),兩岸政治談判的時機、議題和途徑,全球、兩岸、臺灣—蔡政文教授七十華誕學術論文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王智盛(2010),後ECFA時期大陸在台人士之安全管理,台北: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後ECFA時期大陸在台人士之安全管理座談會。
◎王智盛(2010),陸客來台自由行對我政府之挑戰,台北: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陸客來台自由行對我政府之挑戰座談會。
◎王琪琨等(1996),防制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王寬弘(2003),國境查緝走私處罰之研究,2003年國境安全與刑事政策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07),我國人口販運概念發展之探討,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09),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問題之因應作為,國境警察學報第11期,頁185-232。
◎王寬弘(2010),我國警察機關防制人口販運執行作為之實證調查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頁97-120。
◎王寬弘、柯雨瑞(1997),國境警察、外事警察與入出國及移民署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柯雨瑞(1998),美國1996年移民及國籍法收容、遣返及司法審查制度之介紹 ,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柯雨瑞(1999),國境警察、外事警察及入出國及移民署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比較分析,警學叢刊29卷4期。
◎王寬弘、柯雨瑞(2000),美國1996年移民及國籍法收容、遣返及司法審查制度之介紹,警學叢刊30卷5期。
◎王寬弘、柯雨瑞、簡建章、許義寶(1999),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及遣返問題之研究 ,警學叢刊第30卷2期。
◎王寬弘、簡建章、柯雨瑞(1998),我國商港安全檢查理論與實務,警學叢刊第28卷第5期。
◎王曉明(2006),安全管理理論架構之探討,發表於風險管理與安全管理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合辦),頁16。
◎王澤鑑(2004),民法總則,臺北:三民書局。
◎王燦槐(2009),從我國外籍勞工之逃逸因素看人口販運之預防,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台北: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王鴻英(2007),人口販運的真相,刑事雙月刊,第21期。
◎王鴻英、白智芳(2008),異鄉血淚、溫暖何處尋?---談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律師雜誌第349期,頁43-54。
◎王鐵崖等編著(1992),國際法,台北:五南出版社。
◎丘宏達(1997),現代國際法基本文件,三民書局。
◎丘宏達(2002),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書局。
◎丘宏達(2002),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臺北:三民書局,頁395-400。
◎卡爾-巴柏(Karl R.Popper)著,莊文瑞、李英明翻譯(1992).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下),台北:桂冠圖書公司。
◎古允文、丁華、林盈君、張玉芬(2010),風險基礎的社會政策:永續社會發展之路,收錄於古允文等著(2010),透視台灣軟實力,台北: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頁128-207。
◎田宏杰(200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新刑法法典分則實用叢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版社,第一版。
◎交通部觀光局(2001),觀光政策白皮書。
◎交通部觀光局(2008),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交通部觀光局網站:http://admin.taiwan.net.tw/https://www.6laws.net/6law/law/File/ 200809/辦理陸客觀光作業流程971001.doc
◎交通部觀光局(2010),中華民國2009年觀光業務年報。
◎成之約(1992),十四項重要工程得標業者聘僱海外補充勞工措施之追蹤調查評估,就業與訓練,第10卷第5期,第6~9頁。
◎成之約(1993),美國移入勞動人口問題及相關政策之探討,勞動學報第3期,第69~84頁。
◎朱金池(2007),警察績效管理,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朱金池等著(2009),行政學析論,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朱愛群(1994),論德國外籍勞工管理及其法令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外籍勞工管理論文集。
◎朱愛群(2002),危機管理,台北:五南書局。
◎朱愛群(2007),政府危機管理,台北:空大。
◎朱蓓蕾(2003),兩岸交流衍生的治安問題:非傳統安全威脅之概念分析,中國大陸研究,第46卷第5期。
◎朱蓓蕾(2004),兩岸毒品走私問題:非傳統性安全之分析 ,兩岸關係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朱蓓蕾(2005),外籍勞工與配偶管理問題之探討,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內政(研)094-003號。
◎朱蓓蕾(2005),兩岸交流的非傳統安全,台北:遠景基金會。
◎朱劍明(2003),九一一事件對美國之衝擊及其強化國土安全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論文。
◎朱誼臻(2010),呼喚傳統媒合精神?-營利禁止與跨國婚姻仲介業之運作,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碩士論文。
◎江妮諺(2010),人口販運服務工作者文化能力探索—多元文化觀點,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牟永平(1994),論法國之外籍勞工管理,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外籍勞工管理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7),防制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台北:陸委會編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0),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社會交流類)相關法規彙編,修訂6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199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臺灣地區外籍勞工(幫傭)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頁1至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臺灣地區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印(1990),十四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彙編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譯(1989),日本外籍勞工問題的處理方向,頁12至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譯(1992),外籍勞工問題之動向與觀點──日本關於外工於勞動層面所成影響之研討會報告書,頁130至133。
◎何志鵬(2008),人權全權化基本理論研究,初版,吉林:科學出版社,頁62-257。
◎何雨畊(2007),我國移民政策之探討─吸引國外專業移民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何進財、鄧煌發(2001)。台灣地區國小暨國中學生輟學概況及其與社會鉅觀因素關係之比較分析。犯罪學期刊,7: 1-36。
◎何緯山(2006),外籍配偶子女自我概念、學業表現與生活適應之相關研究。國立臺東大學碩士論文,臺東市。
◎余國成(2007),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 碩士論文。
◎吳秀照(2006),層層控制下不自由的勞動者:外籍家戶勞動者勞動條件、勞雇關係及管理政策析論,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第10卷第2期,頁1-48。
◎吳孟璇(2009),臺灣專業人力移民及投資移民政策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宛芳(2001),開放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之商機評析,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
◎吳武忠、范世平(2004),中國大陸觀光旅遊總論,臺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芝儀(2006),新移民家庭親職教育推展手冊,臺北:教育部。
◎吳俊明(1989),各國對外籍勞工之管理簡介,勞工行政,第18期,頁28至30。
◎吳俊明(1992),就業服務法立法經過及主要內容,就業與訓練,第10卷第4期。
◎吳斯茜(2008)。人力績效科技如何讓訓得更少但績效更好。研習論壇月刊,95,26-30。
◎吳斯茜(2009)。任務式多媒體問題情境對問題定義與問題擁有感影響之研究。警察行政管理學報,5,117-128。
◎吳斯茜(2009)。從數位學習前進組職變革。人事月刊,49(2),46-50。
◎吳斯茜(2010)。情境判斷測驗意涵及國外警察甄選之應用。警察行政管理學報,6,131-140。
◎吳斯茜、計惠卿(2008)。開拓世界公民教育的新生地—以國小語文教學為例。教育資料與研究,83,227-240。
◎吳斯茜、盧恆隆(2010)。警察人員招募考選與錄取訓練之策進芻議。2010警察組織與人事行政研討會。2010年11月4日,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吳斯茜、蘇志強(2010)。論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制度變遷對警察養成教育的影響。執法新知論衡,6(1),1-15。
◎吳景芳(1998),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應有之作法─為兩岸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催生,中興法學,第44 期。
◎吳朝彥(200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旅行業管理制度之比較,中國文化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進發(2006),刑法、刑訴法應試精要,臺北:作者自印。
◎吳雅惠(2005),外籍配偶子女國語文能力之研究─以宜蘭縣一所國小為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教育學研究所,宜蘭縣。
◎吳傳安(1999),台灣省漁港走私與非法移民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嘉生(2000),國際法學原理—本質與功能之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314。
◎吳嘉生(2008),當代國際法(上),初版,臺北巿:五南公司。
◎吳嘉生(2009),當代國際法(下),臺北:五南出版公司,頁123-154。
◎吳學燕(2004),國內外移民政策與輔導之探討,國境警察學報,第3期。
◎吳學燕(2004),移民政策與法規,臺北:文笙書局。
◎吳學燕(2009),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釋義,臺北:文笙書局。
◎吳學燕(2009),移民政策與法規,台北:文笙書局。
◎吳錦棋、曾秀雲與嚴愛群(2008),沒他們行嗎?:從東南亞跨國婚配困境談婚姻當事者與媒合業者的權力-依賴關係,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0期,頁133-178。
◎吳繼文(2007),會議展覽服務業叢書6-獎勵旅遊,台北:經濟部商業司。
◎吳耀宗(200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月旦法學,97期。
◎呂岳城(2000),大陸地區人民海上非法移民偵查活動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呂玫真(2008),東南亞籍新臺灣之子與本國籍幼兒家庭閱讀環境與語言能力之相關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2007),中華民國憲法精義,2版,臺北市:五南公司。
◎呂鴻進(2007),我國外勞管理與強迫勞動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宋世傑(2010),臺灣與新加坡移民政策制定因素之比較研究,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碩士論文。
◎宋學文(2009),全球化下的國際關係理論、政策與治理,台北:巨流圖書。
◎巫立淳(2006),人口販運被害人處理流程之建構:以外國籍性剝削女性受害者為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小麗(2009),歐盟移民難民庇護政策評述,李慎明、王逸舟(編),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200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
◎李佩芳(2005),兩岸非法入出境刑事處罰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依盈(2005)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政策之評估,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其榮(2007),國際移民對輸出國與輸入國的雙重影響,社會科學,第9期。
◎李宗勳、吳斯茜(2010)。新制警察人員評量方法之研究。人事行政,173,20-25。
◎李宗勳、吳斯茜(2010)。警察人員考試問題與雙軌分流考試新制之分析。人事行政,172,61-67。
◎李明(2010),新再現法輪功學員更新工作證遭拒,http://www.youtube.com/watch?v=ktJiejfxQyo(2010.10)。
◎李明峻(2006),針對特定對象的人權條約,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4期,2006年6月。
◎李明峻(2006),針對特定對象的人權條約,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4期,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34/34-08.pdf
◎李明峻(2007),移民人權導讀-外國人的人權,人權思潮導論,台北:秀威資訊科技。
◎李冠弘(2005),移民對我國家安全之研究-以大陸地區合法入境人民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建良(1999),憲法理論與實踐(二),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李建良(2000),自由、人權與市民社會,收於李建良著,憲法理論與實踐(二),學林文化。
◎李政展(2009),全球化人口移動之國境管理安全之研究,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李強(2003),影響中國城鄉流動人口的推力與拉力因素分析,中國社會科學總第139期。
◎李惠宗(2000),行政法要義,臺北:五南出版社。
◎李惠宗(2006),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5版,臺北市:元照公司,頁1-385。
◎李貴雪(2007),歐盟人口販運問題與對策,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李銀英(2009),婚姻無效之有效化--兼論婚姻無效之訴與提訴權失效,法令月刊第60卷第1期,頁61-74。
◎李震山(1993),德國入出境管理法制與執行,載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學術研討會,我國警察安全檢查理論與實務。
◎李震山(1995),入出境管理之概念與範疇,警專學報第1卷第8期。
◎李震山(1999),入出境管理之一般法理基礎,收錄於李震山等著(1999),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李震山(2000),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臺北:元照出版社。
◎李震山(2000),入出國管理之一般法理基礎,收錄於蔡庭榕編,警察百科全書(九):外事與國境警察,臺北:正中書局。
◎李震山(2001),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臺北:元照出版社,頁381-424。
◎李震山(2001),行政法導論,臺北:三民書局,修訂四版。
◎李震山(2006),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觀點論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與遣返- 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 條為中心,警察法學第五期。
◎李震山(2007),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台北市:元照出版。
◎李震山(2009),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台北:元照出版。
◎李震山等編著(1999),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李震山譯(1993),德國外國人法----居留許可之核發與延長,新知譯粹,第9卷第2期。
◎李謀旺、徐坤隆(2001),申根資訊系統之探討與啟示,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
◎李權龍(2008),機場偷渡犯罪分析之資料探勘應用,新竹: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程碩士論文。
◎汪毓偉(2008),台灣國境管理應有之面向與未來發展,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汪毓瑋(2001),移民問題之威脅,收錄於國家安全局主編,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一輯),台北市:國家安全局,頁75-101。
◎汪毓瑋(2002),非法移民問題威脅,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2002,國家安全叢書。
◎汪毓瑋(2003),二十一世紀國家安全議題之探討,台北: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汪毓瑋(2007),人口移動與移民控制政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8期。
◎汪毓瑋(2008),台灣國境管理應有之面向與未來發展,發表於2008年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汪毓瑋(2008),我國專技移民及投資移民之策略研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研究報告。
◎汪毓瑋(2008),國土安全之情報導向警務及台灣警務發展之思考方向,第二屆國土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28。
◎汪毓瑋(2008),情報導向警務運作與評估之探討,第四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9-67。
◎汪毓瑋(2009),社會安全之情治資訊分享網建構與台灣警務發展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1期,頁1-55。
◎汪毓瑋(2009),情報導向警務運作與評估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頁177-217。
◎汪毓瑋(2009),移民政策發展之國家安全、法治、人權內涵之平衡思考----兼論處理人口販運應有之改善作為,收錄於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主辦,頁138-139。
◎汪毓瑋(2010),移民政策之犯罪與安全思考及未來發展方向初探,2010年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1-14。
◎汪毓瑋(2010),移民與國境安全管理機制,2010國土安全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台北),頁 169-186。
◎沈道震等(2001),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可能性研究,台北:遠景基金會。
◎邢啟春(2003),從1996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邢愛芬(2009),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權保護問題,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台北: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阮文杰(2008),兩岸海上偷渡問題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8期。
◎亞太正悟網(2010),新加坡代表聯合國會議上辯解,法輪功學員正面回應,http://www.zhengwunet.org/zhengwunet/article.asp?id=59527(2010.11)。
◎周友彥、陳振順(1987),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居留數額之研究,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自行專案研究報告。
◎周成瑜(2004),兩岸走私及偷渡犯罪之研究,台北:護專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周成瑜(2007),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困境與對策,展望與探索,第5卷第5期。
◎周聿娥、王顯峰(2005),當代中國非法移民活動的特徵-以福建沿海地區非法移民為例,廣州暨南大學華僑華人研究所。
◎周聿峨、阮征宇(2003),當代國際移民理論研究的現狀與趨势,暨南學報,第25卷第2期。
◎周佳靖(2005),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管理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所碩士論文。
◎周佳靖(2006),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管理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周珈宇(2010),防制人口販運之研究-以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及其被害人之保護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愫嫻、呂新財(2006),假結婚真賣淫—大陸女子與台灣配偶之配對研究,國境警察學系,第6期。
◎周愫嫻、曹立群(2007)。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臺北市:五南。
◎周慶東、盧映潔、葛建成(2010),醫療準則之意義與功能,輔仁法學,第40期,頁59-83。
◎周憶如(2008),誰是劊子手?-遭性剥削東南亞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灣之處境與困境分析,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謀添(2006),中共開放大陸人民來臺旅遊之前景分析,展望與探索,第四卷第6期。
◎周繼祥(2000),中華民國憲法概論,初版,臺北市:揚智文化公司,頁1-365。
◎咋觸集李復甸教授部落格(2010),外籍人士在台因案遭「收容」卻形同「羈押」等人權保障問題乙案,http://fuldali.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html(2010.11)。
◎和中公司總部移民中心(2010),新加坡2010年人口普查:總數達508萬,移民占很大比例,http://www.welltrend.com.cn/ym/site/NewsContent_1254018299015_1283493150485.html(2010.11)。
◎孟維德(200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跨境犯罪原因論及防制對策之實證研究。
◎孟維德(2004),公司犯罪-問題與對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孟維德(2004),海峽兩岸跨境犯罪之實證研究-以人口走私活動為例,犯罪學期刊,第7卷第2期。
◎孟維德(2005),海峽兩岸跨境犯罪之實證研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八),法務部編印,頁137~183。
◎孟維德(2006),警察防處兒童及少年犯罪的理論驗證與實踐。警學叢刊,第三十六卷第四期,頁119~152。
◎孟維德(2007),犯罪分析與安全治理,台北市:五南公司,頁331-389。
◎孟維德(2010),跨國組織犯罪及其防制之研究-以人口販運及移民走私活動為例,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頁1~30。
◎房志娟(2010),兩岸防制人口販運與共同合作機制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山田(1995),刑法特論(上),三民書局公司,再修訂5版。
◎林山田(1999).刑法各罪論(下冊),臺北:台大法學院圖書部。
◎林山田(2001),刑法通論上冊,增訂8版,臺北:作者印行,頁76-77。
◎林山田(2003),刑法通論上冊,台北:台大法學院,增訂8版,頁116-117。
◎林山田(2005),刑法各罪論(上),自版,修訂5版。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02),犯罪學,臺北:三民書局。
◎林秀怡、馬傳鎮、陳玉書(2003)。心理特質、緊張對少年偏差及犯罪行為影響之研究。玄奘社會科學學報,1:320-353。
◎林佳和(2003),外勞人權與行政管制---建立外勞保護體系之初步研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林佳和(2007),社會保護、契約自由與經營權─司法對勞動契約的衡平性控制,台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6期。
◎林佳和(2008),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國際法事實之觀察,臺灣國際法季刊,第5卷,第2期。
◎林坤亮(1993),我國外籍勞工管理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明俊(2008),警察人員防制人口販運法制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東星(2004),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安全管理機制之研究,銘傳大學通共事務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政論(1991),日本外籍勞工問題的現況(上),勞工行政,第32期,頁52至54。
◎林政論(1991),日本外籍勞工問題的現況(下),勞工行政,第33期,頁44至46。
◎林盈君(2006),人口販運議題在台灣,婦研縱橫,第77期。
◎林盈君(2009),人口與社會排除: 性別、人口販運與社會排除:以中國女子遭受人口販運至臺灣為例,發表於臺灣大學邁向融合的社會:新時代下的社會排除與社會政策回應國際研討會,台北:台灣社會政策學會年會主辦。
◎林紀東(1993),中華民國憲法釋論,臺北市:大中國圖書公司。
◎林健陽、陳玉書、呂豐足(2010)。新犯罪毒品施用者施用行為及毒品取得管道之研究。行政院研考會97及98年度社會發展政策研究成果發表會論文集,頁:51-77。臺北:行政院研考會。
◎林健陽、陳玉書、李岳芳(2008)。毒品犯高危險行為與感染HIV病毒關聯性之實證研究,2008年毒品與防治研討會論文集。
◎林健陽、陳玉書等(200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毒品犯罪者矯治成效之研究。犯罪防治學報,2:101-124。
◎林健陽、鄧煌發(1996)。監獄受刑人輕微暴行相關因素之研究。警學叢刊,27(2): 177-206。
◎林崑員(2009),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來臺防制實務之研究,中山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淑玲、王麗芹、東育如、袁翠蘋、郭倩妏、陳欣潔、陳靜慧、蔡營娟(2004),外籍配偶家庭教育推展手冊(入門篇),臺北:教育部。
◎林淑馨(2010),質性研究:理論與實務,第1版,臺北: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林萬億(2008),我國的人口販運問題與防制對策,警學叢刊第38卷第6期,頁55-78。
◎林實芳(2007),就子賣落煙花界日治時期台灣色情行業中的婦女人身買賣,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3 期。
◎林璣萍(2003),臺灣新興的弱勢學生—外籍新娘子女學校適應現況之研究。國立臺東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臺東市。
◎林燦璋、鄧煌發(2000)。社區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預防策略之實證研究。警察大學學報,30: 1-36
◎法治斌、董保城(2008),憲法新論,3版,臺北市:元照,頁1-485。
◎法律扶助編輯部(2008),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就國內外NGO團體之社工觀點,法律扶助季刊,第23期。
◎法務部調查局編印(2000),大陸地區毒品氾濫情勢調查研究,臺北: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編印(2001),台海及中國大陸地區偷渡問題調查研究,臺北:法務部調查局。
◎法輪大法在亞太(2006),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揭露新加坡當局歧視迫害法輪功,http://www.zhengwunet.org/zhengwunet/article/2006/9/22/59519.html(2010.11)。
◎邱丞爗(2006),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管理之研究—以國境安全維護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碩士論文。
◎邱念興(2009),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執法運作,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之專題演講,頁9-51。
◎邱垂正、王智盛(2010),中國大陸民主化的二元思考,第11屆海峽兩岸孫中山思想之研究與實踐學術研討會,金門:國立金門大學。
◎邱華君(2009),警察法規,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邱曉華(2006),論外籍人民強制收容之適法性與其行政救濟程序,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頁60-145。
◎邱駿彥(1989),日本的外籍勞工問題及其對策(上)(下),勞工行政第16期,第57~61頁。
◎邱駿彥(2009),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研究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研究報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執行,頁103-109。
◎侯友宜(2010),建構網路電話犯罪追蹤與資料保留機制之研究,警學叢刊,第41卷第3期,頁1-20。
◎侯友宜(2000),暴力犯罪現場剖繪--加拿大暴力犯罪連結分析系統(ViCLAS)簡介,刑事科學,第50期,頁117-126。
◎侯友宜、廖有祿、孝文章(2010),犯罪偵查理論之初探,警學叢刊,第40卷第5期,頁1-25。
◎俞正山(2001),武裝衝突法,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年10月。
◎俞寬賜(2002),從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及國際刑法研究個人的國際法地位問題,初版,臺北巿:國家編譯館,頁124-128。
◎姜皇池(1999),論外國人之憲法權利---從國際法觀點檢視,憲政時代,第25卷第1期,頁15。
◎姜家雄(2010) ,歐洲聯盟與打擊人口販運,2010年中國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姜家雄(2004),移民與國家安全,國家安全之再思考學術研討會,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
◎姜家雄(2009),人口販賣:人類安全的新興議題?,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編)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中正大學。
◎施行德(2004),大陸人士假結婚申請來臺之為治安影響及違法分析,清流月刊,第12卷第7期。
◎施宏彥(2005),強化幼兒教育政策減緩少子化衝擊之研究,嘉南學報,第31期。
◎施念慧(2008),論我國之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與加拿大、德國、新加坡比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明德(2010),實施個人生物特徵蒐集對入出境通關查驗流程之影響,台北市:內政部自行研究報告,頁1-75。
◎施博琦(2005),國際人口販運問題之法律研究。台北,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銀河(1992),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規劃,勞工行政,第53期。
◎柯宜汾(2007),人口販運案件中檢察官之角色,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柯雨瑞(2008),試論美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0期。
◎柯雨瑞(1996),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問題之探討--兼論就業服務法與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若干條文之修訂,中國勞工第949期,頁12-14。
◎柯雨瑞(1996),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台北:三鋒出版社。
◎柯雨瑞(2002),美國2001年航空暨運輸安全法之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3),入出國管理法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8期。
◎柯雨瑞(2003),入出境管理理論之研究,發表於外事警察法制學術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主辦。
◎柯雨瑞(2004),2002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之探討---兼論對我國移民法制之啟示,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4),2002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對我國移民法制之啟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3期。
◎柯雨瑞(2004),我國移民管理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未來發展--美國聯邦移民管理機關的啟示,警學叢刊第34卷第6期,頁161-184。
◎柯雨瑞(2007),日本人口販運防治對策初探---兼論對我國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8期。
◎柯雨瑞(2007),美國打擊人口販運法制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第一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8),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與協助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8),試論美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9期,頁209-247。
◎柯雨瑞(2009),加拿大人口販運防治對策之研究,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2009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09),淺論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與協助,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1期,頁131-183。
◎柯雨瑞(2009),論國境執法面臨之問題及未來可行之發展方向---以國際機場執法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頁217-272。
◎柯雨瑞(2010),2010年來國際反制人口販運與非法移民之作為,收錄於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10輯,台北市:國家安全局,頁91-118。
◎柯雨瑞(2010),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與協助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2010年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暨移民論壇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0),新加坡移民法之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2010年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柯雨瑞(2010),新加坡移民法之探討----兼論對我國移民法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4期,頁151-202。
◎柯雨瑞(2010),論韓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制,警學叢刊第41卷第3期,頁215-244.
◎柯雨瑞(2010),韓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探討----兼論對台灣之啟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3期,頁147-193。
◎柯雨瑞、曾琦(2006),加拿大對於外國人入出國管理救濟機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五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柯慶忠(2007),東協警察組織簡介,刑事雙月刊,第17期。
◎柯麗玲(2007),人口販運概念之研究。檢察新論,第2期。
◎段崇智、李萬柱、愛德華‧卡特森(2001),以間質幹細胞為基礎的骨骼組織工程學,台灣醫學第5卷第6期。
◎洪文玲(2005),行政調查制度之研究,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法學第四期。
◎洪文玲(2006),警察實用法令,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洪孟君(2010),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執法現況之研究---以警察、移民與海巡機關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63-174。
◎洪泉湖、盧瑞鍾、劉阿榮、李炳南、樊中原(2000),憲法新論,初版,臺北市:幼獅,頁1-370。
◎胡佛、沈清松、周陽山、石之瑜(1993),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初版,臺北市:三民,頁1-642。
◎胡龍騰、黃瑋瑩、潘中道合譯(2005),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Ramjit Kumar原著,初版七刷,台北:學富。
◎范世平(2003),從英倫行事件看兩岸旅遊糾紛問題,展望與探索,第1卷第3期。
◎范世平(2005),開放大陸民眾來臺旅遊法令規範之研究,展望與探索,第3卷第12期。
◎范世平(2006),大陸出境旅遊與兩岸關係之政治分析,台北:秀威。
◎范世平(2006),中國大陸發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影響之研究,展望與探索第4卷第7期。
◎范世平(2006)。開放中國大陸民眾來臺旅遊法制遞嬗與影響之研究。臺北:遠景基金會季刊。
◎范世平(2009)。開放第一類陸客來臺旅遊1周年對兩岸關係影響之研究。中共研究。
◎范世平(2010),大陸觀光客來台對兩岸關係影響的政治經濟分析,台北:秀威。
◎范世平、吳武忠(2004),中國大陸觀光旅遊總論,台北:揚智圖書公司。
◎計惠卿、吳斯茜(2008)。人力績效科技取向的公部門數位學習需求評估。人事月刋,46(3),13-25。
◎計惠卿、吳斯茜(2008)。公務訓練機構數位學習之成本效益評鑑研究。數位與開放學習期刋,1,67-90。
◎唐國強(2004),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臺北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夏曉鵑(2003),實踐式研究的在地實踐:以外籍新娘識字班為例,臺灣社會研究季刊,49。
◎夏曉鵑、陳信行、黃德北(2008)。跨界流離:全球化下的移民與移工。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孫三陽(2005),大陸地區女子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孫以凡(1996),外籍勞工法制與國際法上保障之研究,中華法學第6期。
◎孫健忠(2008),移工社會保障宣言及實施:國際經驗與我國現況的初探,社區發展,第123期,頁160-170。
◎徐仁輝、郭昱瑩、陳家榆(2005),美、日、韓、星、泰對大陸觀光客安全控管機制之探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報告。
◎徐軍華(2007),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徐振雄(2008),憲法學導論,4版修訂,新北市:高立,頁1-388。
◎徐福基(2009),我國防制人口販運相關問題之研究—以性剝削為探討中心,基隆,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徐慧怡(2000),國際法中對於婦女性交易之規範-兼論我國之實踐,美歐季刊,第14卷,第4期。
◎徐學陶等編著(1991),新加坡外籍勞工制度考察報告,臺北:職業訓練局,頁3至頁55。
◎柴松林(2001),人權伸張與人權譜系的擴增,收錄於中國人權協會編,人權法典,初版,台北巿:遠流,頁III-V。
◎桑原昌宏(1991),產業國際化下外籍勞工問題對勞動關係之影響,就業與訓練,第9卷第1期,頁65至69。
◎翁里(2001),國際移民法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
◎翁明賢(2003)。全球化時代的國家安全。臺北:創世文化事業出版社。
◎翁萃芳(2010),解讀警察情境實務---保安警察,2010 治安與警政學術研討會。
◎荊長嶺(2009),中國大陸治理跨國跨法區販運人口的理論與實踐,收錄於2009年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
◎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2006),人口結構變遷對經濟發展之影響,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馬財專、王慧鈺(2010),外籍家庭看護工違法使用狀況之探討,就業安全,第9卷第1期,頁122-129。
◎馬傳鎮、陳玉書等(2001)。個人特性和環境因素對青少年中途輟學與犯罪行為影響之實證研究,犯罪防治學報,2:21-54。
◎馬傳鎮、陳玉書等(2002)。中輟生現況分析及輔導策略之研究。犯罪防治學報,3:103-12
◎馬福美(2008),我國移民法制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國家事務與管理在職進修碩士專班碩士論文。
◎高小帆(2007),由台灣人口販運現況看非政府組織的角色,婦研縱橫,第84期。
◎高玉泉(2003),國際人口販運的問題與定義,台灣終止童妓協會人口販賣問題與政策研討會論文集。
◎高玉泉(2009),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與安置,月旦法學第167期,頁15-24。
◎高玉泉、謝立功等(2004)。我國人口販運與保護受害者法令國內法制化問題之研究。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執行。
◎高承濟(1973),韓國移民史,首爾:章文閣。
◎高金桂、洪儷瑜、謝文彥、鄧煌發(1995)。問題行為學生類型及其成因之研究。警政學報,26: 303-322。
◎高政昇(2001),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之探討,2001年犯罪防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高瑞謙(2010),跨國人口販運防制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高鳳仙(2008),論我國法院辦理人口販運之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157期,頁92-101。
◎國立編譯館(2009),人權的概念與標準,臺北巿:國立編譯館,頁58-243。
◎崔衛國、汪建豐(2009),社會科學學導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康月綾(2010),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灣生活適應情形之研究—以印尼看護工為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碩士論文。
◎張中勇,亞太區域防制人口販運實踐對我國之影響與啟示,戰略安全研析,第14期。
◎張中勇,美國2007年人口販運報告之觀察與對應,戰略安全研析,第27期。
◎張五岳(2003)、劉駿耀合著,兩岸關係研究-兩岸通婚與大陸新娘問題臺北:新文京開發出版。
◎張五岳(2010),臺海兩岸政經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全球、兩岸、臺灣—蔡政文教授七十華誕學術論文研討會,台灣大學政治系。
◎張五岳、劉駿耀(2003),兩岸關係研究-兩岸通婚與大陸新娘問題,臺北:新文京開發出版。
◎張亞中、李英明著(2001),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概論,台北: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張紉、陳玉書(2010)。少年偏差行為與犯罪問題。載於瞿海源、張苙雲主編,台灣的社會問題(第二版)(頁448-489)。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張晉芬(2004),台灣女性與兒童的安全—國際比較與本土性議題,施正峰主編,人類安全,財團法人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
◎張淑卿(200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假結婚之探討,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第105期。
◎張添童(2010),台灣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景舜(2003),有關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問題之研析,立法院法制局。
◎張瑞源(2006),台灣外勞管理機制之探討---以高雄捷運泰勞事件為例,東海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頁114-126。
◎張増樑(1998),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問題之研究,警學叢刊,第28卷第5期。
◎張増樑(2002),現階段大陸地區人民偷渡問題研究,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出版。
◎張碧珊(2006),國小一年級外籍配偶子女注音符號能力之研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碩士論文。
◎張增樑(1995),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問題之研究,臺北:三鋒出 版社,初版。
◎張增樑(2000),兩岸人民假結婚問題之研究 ,假結婚、真賣淫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系入出國管理及毒品查緝學術研討會。
◎張增樑(2002),兩岸人民假結婚問題之研究---以假結婚、真賣淫為中心,警學叢刊第33卷第1期。
◎張增樑(2004),國際反制非法移民作為,收錄於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第三輯國家安全叢書。
◎張曉春(1994),引進外勞,根留臺灣,勞資關係月刊,第12卷第11期,頁13至20。
◎張顯超(2003),兩岸三通的開放調整與協商,中國大陸研究,第46卷,第6期。
◎曹顧齡(2010),人權大步走,落實兩公約,移民月刊,第2期。
◎梁國棟(2010),打擊跨國人口販運:中國再注法治力量,中國人大,第1期。
◎梁淑英(2009),論國際法反對販運人口,收錄於2009年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
◎梁添盛(2010),我國警察官使用警械權限規範之商榷,中央警察大學學報47 期,225〜253 頁。
◎梅可望、陳明傳、朱清池等合著(2008),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梅可望等人合著(2008),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2006),「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草案(移民/移住修法監督聯盟版本),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87&prev=288&l=f&fid=11(2010.11)。
◎章光明主編(2006),美國刑事偵查法制與實務,台北:五南。
◎莊國良(2007),強化人口販運防制工作--針對被害者採行之保護與預防措施。台灣勞工季刊,第7期。
◎許世楷編(1995),世界各國憲法選集,初版,臺北市:前衛出版社。
◎許正隆(2005),以香港暨國際觀光管理規範檢視開放大陸人士來臺旅遊之管理,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育典(2006),憲法,初版,臺北市:元照。
◎許育典(2009),憲法,臺北:元照出版社,頁125-185。
◎許春金(2007),犯罪學,台北:三民。
◎許春金、吳景芳、李湧清、曾正一、許金標、蔡田木(1994),死刑存廢之探討,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
◎許春金、馬傳鎮、陳玉書、王珮玲(1990)。強姦犯罪的原因及預防對策。性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主辦。
◎許春金、陳玉書(2003)。性侵害犯罪被害情境與要素之分析。警政論叢,第三期。
◎許春金、陳玉書、王珮玲(1991)。暴力犯罪被害者個人特性與日常活動型態之實證研究。警政學報,19:219-278。
◎許春金、陳玉書、洪千涵(2009)。犯罪青少年中止犯罪歷程及影響因素之研究。犯罪防治學報,12:43-91。
◎許春金、陳玉書、張謹名、張淑慧、高政昇、姚淑文(2008)。泰雅族傳統正義概念內涵之探討。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10:125-174。
◎許春金、陳玉書、游伊君、柯雨瑞、呂宜芬、胡軒懷(2006),從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緩起訴受處分人修復性影響因素之研究,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7期,頁141至188。
◎許春金、陳玉書、黃政達(2007)。調解制度中受調解人修復性影響因素之研究---修復式正義觀點,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9:1-54。
◎許春金、陳玉書等(2006)。從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緩起訴受處分人修復性影響因素之研究,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7:141-190。
◎許春金、陳玉書等(2008)。原住民社區修復式正義實施機制之研究—以泰雅族為例,犯罪防治學報,9:21-68。
◎許春金、曾雅芬、陳玉書(2008)。犯罪青少年十年犯罪變化之追蹤研究,犯罪防治學報,9:69-107。
◎許義寶(2002),外國人居留權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
◎許義寶(2005),淺論聘僱外國人工作之雇主義務,警學叢刊36卷2期,頁1-18。
◎許義寶(2005),論驅逐出國處分之停止執行,警學叢刊35卷6期,頁273-288。
◎許義寶(2006),外國人之入國程序與限制之研究,法令月刊57卷11期,頁27-44。
◎許義寶(2007),外國人入出國與居留之研究—以我國法制為探討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許義寶(2007),從法制面向探討國境警察特考人員分發移民機關之可行性,警學叢刊37卷5期,頁227-247。
◎許義寶(2007),論外國人之居留資格與法定範圍,警察法學第6期,頁265-299。
◎許義寶(2008),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法定程序與事由之研究,收於變遷中的警察法與公法學,皮特涅教授七十歲祝壽論文集,五南,頁201-232。
◎許義寶(2009),日本永久居留權之取得及其衍生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17期,頁89-135。
◎許義寶(2009),外國人相關基本權利之初探,警察法第8期,頁81-127。
◎許義寶(2009),論新移民之基本權與其保障─以工作權與財產權為例,警學叢刊185期,頁113-134。
◎許義寶(2010),入出國法制與家庭保護權,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4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許義寶(2010),入出國法制與家庭權保護,國境警察學報14期,第111-140頁。
◎許義寶(2010),我國移民政策與法制之初探,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與移民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之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
◎許義寶(2010),論人民之入出國及其規範,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4期,頁3。
◎許義寶(2010),論禁止入國之規範--以反恐事由為例,國境警察學報13期,頁67-111 。
◎許慶雄、李明峻(1993),現代國際法入門,臺北:月旦出版社。
◎連橫(1985).台灣通史,臺北市:幼獅文化事業公司,第6版。
◎郭怡青(2007),人口販運案件試探臺灣人口販運問題---以移工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37期,頁50-59。
◎郭振恭(2002),民法,修訂3版,臺北:三民書局。
◎陳文德(2007),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作為之研究-以全球治理的觀點,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世圮、涂維穗(2002),全面開放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振興觀光產業,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陳四信(2006),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管理機制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正良(1990),我國外籍勞工政策之檢討,勞工研究季刊,第100期。
◎陳正芬(2008),兩岸人口販運犯罪之偵查實務概況,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5期,頁81-88。
◎陳正芬(2008),歐洲人口販運之現況與展望---以德國為中心,檢察新論第3期,頁204-224。
◎陳正芬(2010),兩岸人口販運實務案例評析,展望與探索第8卷第2期,頁83-97。
◎陳玉書(1988)。女性少年偏差行為之實證研究。警政學報14:375-422。
◎陳玉書(1997)。Social Relationship,Stress and Adolescent Maladjustment: A Proposed Integrated Model for Delinquency and Health。中央警察大學學報,32:377-412。
◎陳玉書(1998)。 Explaining Delinquency and Psychological Distress: An Empirical Study in Taiwan。中央警察大學學報,33:213-236。
◎陳玉書(2000)。 Gender Differences in explaining Adolescent behavior Problems and Psychological Distress。犯罪防治學報,1:209-236。
◎陳玉書(2000)。女性犯罪之現況與研究發展。中央警察大學學報,36:255-276。
◎陳玉書(2000)。青少年從事特種行業理論模式之實證檢驗。中央警察大學學報,37:253-276。
◎陳玉書(2004)。社會治安與犯罪被害恐懼感。犯罪防治學報,5:39-58。
◎陳玉書(2004)。青少年從事特種行業機會因素之分析。犯罪學期刊,7:81-100。
◎陳玉書(2005)。犯罪問題。載於瞿海源、張苙雲主編,台灣的社會問題2005 (頁346-371)。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陳玉書(2007)。資料蒐集方式(一):調查研究法。載於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編輯小組主編,刑事司法與犯罪學研究方法(頁107-155)。嘉義: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陳玉書(2010)。犯罪問題。載於瞿海源、張苙雲主編,台灣的社會問題(第二版)(頁490-535)。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陳玉書、王秋惠(2008)。網路詐欺被害特性分析,2008年犯罪防治研討會:科技與犯罪防治論文集(頁23-58)。
◎陳玉書、王美娟(2006)。婚暴外籍配偶因應策略及求助行為之研究。載於玄奘大學教育人力資源與發展,中華民國社區教育學會主編,外籍配偶與社區學習(頁105-134),台北:師大書苑。
◎陳玉書、王美娟、方嘉鴻(2007)。婚暴外籍配偶求助行為之質性分析。載於中華民國社區教育學會主編,弱勢族群議題省思與對策(頁131-187)。台北:師大書苑。
◎陳玉書、李明謹、連鴻榮(2010)。成年再犯危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2010年警察學術研究與交流研討會論文集,,111-129。
◎陳玉書、李明謹、黃家珍、連鴻榮(2010)。成年再犯影響因素之追蹤研究。執法新知論衡,6(2):31-64。
◎陳玉書、林健陽、鍾志宏(2010)。女性受刑人處遇之跨國比較與啟發。犯罪防治學報,12:121-148。
◎陳玉書、林學銘、蘇昱嘉(2007)。受刑人假釋准駁影響因素之研究。執法新知論衡,3(2):1~26。
◎陳玉書、林錦坤(2001)。壓力、緊張與警察之自殺傾向─台灣地區基層員警之實證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學報,38:137-154。
◎陳玉書、邱炫棉(2006)。犯罪被害恐懼感影響因素之分析。犯罪防治學報,7:1-42。
◎陳玉書、邱炫綿(2009)。警察作為滿意度影響因素之分析。執法新知論,5(1):73-91。
◎陳玉書、邱曉麗(2010)。具體求刑與量刑準則模式之實證研究。社會福利安全網論壇:2010社會安全及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頁135-158。
◎陳玉書、洪宏榮 (2003)。犯罪行為發展歷程之質性分析。犯罪防治學報,3:153-178。
◎陳玉書、張彩鈴(2001)。青少年從事特種行業之歷程─一個質化研究的觀察。犯罪防治學報,2:181-202。
◎陳玉書、張聖照(2007)。假釋再犯預測模式與審查參考指標之建構,2007犯罪防治研討會論文集(頁213-252)。
◎陳玉書、張聖照、林學銘(2009)。假釋再犯預測因子分析與參考指標之建構。犯罪防治學報,12:149-187。
◎陳玉書、連鴻榮、李明謹(2009)。成年假釋人再犯預測因子與假釋審查指標之建構。2009年犯罪防治研討會論文集,頁199-226。
◎陳玉書、郭豫珍(2006)。少年司法體系,載於許春金主編,刑事司法─體系、組織與策略(頁531-583)。作者自行出版。
◎陳玉書、曾百川(2007)。網路詐欺犯罪理性選擇歷程之質性分析。犯罪防治學報,8:115-146。
◎陳玉書、蔡田木、施雅甄(2005)。台灣地區犯罪趨勢與社會發展之關聯性分析。犯罪防治學報,6:149-176。
◎陳玉書、簡惠霠(2002)。成人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預測之研究。犯罪防治學報,3:153-178。
◎陳玉書、簡惠霠(2001)。台灣地區再犯現況與趨勢分析。犯罪矯正,17:31-43。
◎陳玉書、蘇昱嘉、林學銘(2005)。受刑人在監適應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犯罪防治學報,6:127-148。
◎陳禾耀(2009),入出國及移民署偵查犯罪之研究:以人口販運案件之外國女性遭性剝削為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光偉(2005),外籍勞工平等待遇原則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47-152。
◎陳光華、容繼業、陳怡如(2004),大陸地區來台觀光團體旅遊滿意度與重遊意願之研究,觀光研究學報,第10卷第2期。
◎陳自強(2002),民法講義(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臺北:學林文化,頁175-180。
◎陳志強(2010),全球化語境下的歐洲化移民治理困境,華東經濟管理,第24卷第10期。
◎陳佳秀(2009),人口販運防制法淺介,檢察新論第6期,頁272-290。
◎陳奉林(2009),從全球化的角度看當前國際人口販運問題,2009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陳岳隆(2010),臺灣自動通關系統及生物特徵辨別技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0年國境管理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陳怡如(2010),台灣與德國移民政策之比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明傳(1992),論社區警察之發展,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陳明傳(2001),中華民國百年警察史-警察勤務發展史,臺灣警政發展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39-156。
◎陳明傳(2004),反恐與國境安全管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3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陳明傳(2007),跨國(境)犯罪與跨國犯罪學之初探,收於第一屆國土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陳明傳(2008),國際防制人口販運問題之研究,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主辦。
◎陳明傳(2009),全球情資分享系統在人口販運上之運用與發展,2009年11月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及兩岸學術研討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
◎陳明傳(2009),國土安全相關理論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
◎陳明傳(2010),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文官制度季刊,第六卷第二期,考試院。
◎陳明傳(2010),涉外執法與社區警政,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陳明傳、孟維德(1995),警政品質管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陳明傳、潘志成(2009),全球情資分享系統在人口販運上之運用與發展,2009年防治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陳明傳、潘志成(2010),移民與國境執法,中央警察大學2010年國境管理與移民事務學術研討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際會議廳。
◎陳明傳、駱平沂(2010),國土安全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陳明傳、駱平沂(2010),國土安全導論,臺北市:五南圖書公司,頁21-165。
◎陳信宏(2007),主要國家吸引人才政策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陳信良(2009),警政發展的新典範─COMPSTAT初探,中央警察大學學報46期,頁169-182。
◎陳冠宇(2009),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來臺防治實務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臺北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建榮(2004),中華民國憲法,華立圖書。
◎陳彥君(2009),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管制類型的觀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玲玲(2009),我國與國際合作防制跨國人口販運之研究,臺北,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美華(2010),性化的國境管理:假結婚查察與中國移民/性工作者的排除,台灣社會學,第19期。
◎陳羿婷(2008),新臺灣之子與本國籍幼兒語言能力與同儕互動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論文,臺北市。
◎陳烘玉、周遠祁、黃秉勝、黃雅芳(2004),臺北縣新移民女性子女教育發展關注之研究。載於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學術研討會會議手冊。
◎陳崑員(2005),大陸女子來臺假結婚真賣淫:因素形成與防制作為,高雄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淑芬(2009),人口販運防制法過關罰則太低,Retrieved January 13,2009,from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113/1278291.html
◎陳清福(1999),我國入出境管理法制化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通和(2009),論刑事證據法中證據能力之原則,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6期,第385~411頁。
◎陳湘淇(2004),國小一年級新移民子女在智力、語文能力及學業成就表現之研究。臺南師範學院教師在職進修幼教碩士學位班,碩士論文。
◎陳菀愉(2006),中國大陸開放個人遊觀光政策對香港觀光產業之衝擊探討,高雄餐旅學院碩士論文。
◎陳菊(2001),植基於勞動人權與勞動競爭力之台灣外籍勞工政策,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進盛(1988).日據時期台灣鴉片漸禁政策之研究---1895年~1930年,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隆志(2005),制止中國的侵略併吞台灣法---國際法評判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新世紀智庫論壇第29期。
◎陳嫈瑜、白智芳(2007),從實務、學術觀點探討訂立人口販運防制法之重要性,婦研縱橫第84期,頁40-45。
◎陳慈幸、劉行五(2009),外來人口虛偽通謀婚姻行為與處罰之探討,警學叢刊第39卷第6期,頁193-204。
◎陳慈幸編(2002),組織犯罪,嘉義:濤石文化。
◎陳新民(199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臺北:三民書局。
◎陳新民(199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冊),臺北:三民書局。
◎陳新民(1999),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修訂3版,臺北市:三民,頁1-875。
◎陳新民(2005),憲法導論,5版,臺北市:新學林公司,頁1-466。
◎陳嘉宏(2008),非法移民的跨國性比較-以美、日為例,台中,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維宗(2007),大陸配偶實施面談機制失效因素之研究,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澤憲(2008),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與實施,初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陳錦華譯(1999),國際法,臺北:五南公司。
◎陳霞素(2009),人口販運有關性剝削判決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駿璿(2007),國家安全維護之研究-以大陸人民來臺觀光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彭台臨(1995),瑞士的外籍勞動力引進與管理,就業與訓練。
◎曾文昌(1999),入出國及移民法釋論,台北:中正。
◎曾正一(2004),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可行性研究,第四屆兩岸遠景論壇,兩岸交流的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曾柔鶯(1993),瑞士外籍勞工政策及對我企業適用性之調查,勞動學報。
◎曾英哲(2004),警察違序處分經聲明異議被法院撤銷之原因分析研究,警專學報第3卷第5期,頁1-22。
◎曾國森(1995),非法外勞取締技巧及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
◎曾嬿芬(1998),居留權商品化:臺灣的商業移民市場,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7期,頁37-67。
◎游美貴(2009),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處遇及權益之研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研究案,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執行。
◎湖島克弘,黃蔡玉珠等譯(2001),杜聰明與阿片試食官,臺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湯崇志、王博南(2000),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移植,內科新知,3卷2期。
◎焦興鎧(2005),保障外籍家事工作者勞動權益國際基準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第35期,頁147-180。
◎童振源(2003),兩岸經濟整合與臺灣的國家安全顧慮,台北:遠景基金會季刊第4卷第3期。
◎賀祥宏(2010),中華民國憲法,台北:高點公司。
◎黃文志(2002),赴加拿大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一O八屆年會暨執行委員會出國報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黃文志(2008),前進越南、眺望世界,刑事雙月刊。
◎黃立陞(2010),我國人口販運犯罪手法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坤祥(1994),我國外籍勞工政策的回顧與展望,勞工之友第521期。
◎黃炎東(2006),中華民國憲法新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黃秋龍(2004),大陸非法移民分佈要況及其活動與影響之研析,國家安全叢書-非傳統安全研究報告。
◎黃秋龍(2004),非傳統安全的理論與實踐,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2卷第4期,頁11-22。
◎黃秋龍(2006),國家安全報告與新安全觀,展望與探索,第4卷第6期。
◎黃秋龍(2008),中國大陸網路犯罪及其衝擊,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12期,頁90-106。
◎黃秋龍(2008),兩岸情勢中的網路犯罪因素,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6卷第9期,頁73-89。
◎黃秋龍(2009),大陸社會發展情勢--以中共應對網路犯罪之職能為觀察角度,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7卷第9期,頁90-103。
◎黃秋龍(2009),中國大陸經濟犯罪中的網路安全因素,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7卷第6期,頁89-103。
◎黃秋龍(2010),中亞涉毒恐怖主義及中共應對之研析,展望與探索(新北市新店區),第8卷第1期,頁67-86。
◎黃美美(2006),台灣外籍監護工問題與改進之研究,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黃英慈(2007),東歐人口販運之研究—以性販運為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外事組)碩士論文。
◎黃異(1996),國際法,台北:啟英文化公司。
◎黃紹祥(1994),我國外籍勞工管理實務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
◎黃富源(2008),跨國人口販運被害因素與保護策略之研究。防制人口販運研討會論文集,嘉義,國立中正大學。
◎黃富源、侯友宜、陳振煜(2006),自白理論模式之實證研究--以殺人案為例,刑事科學,第60期,頁37-62。
◎黃富源、鄧煌發(1998)。單親家庭與少年非行之探討。警學叢刊,29(3): 117-152。
◎黃富源、鄧煌發(1999)。單親家庭結構與功能對少年非行之影響:臺北市之調查研究結果分析。警察大學學報,35: 329-392。
◎黃富源等(2007),跨國人口販運之態樣、原因及防治策略之研究期末報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研究報告。
◎黃越欽等編著(1992),十四項重要工程得標業者聘僱海外補充勞工措施之追蹤調查與評估──我國外籍勞工政策之長期研究第一期計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研究。
◎黃雅羚(2004),販運人口行為之研究。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翠紋(2001),婚姻暴力調解措施之實證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
◎黃翠紋(200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運用女性志工現況之探討,警政論叢第四期,頁251-275。
◎黃翠紋(2004),婚姻暴力受虐婦女對於保護令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一期,頁231-254。
◎黃翠紋(2004),婚姻暴力嚴重性影響因素之研究—我國婚姻暴力加害人之危險評估,犯罪學期刊第七卷第一期,頁127-154。
◎黃翠紋(2004),警政民意滿意度之調查研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調查報告摘要,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一期,頁75-106。
◎黃翠紋(2004),警察與婚姻暴力防治—現象與對策之實證分析,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黃翠紋(2005),老人保護現況及其改進措施之實證研究—以社工人員之意見為例,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十期,頁277~320。
◎黃翠紋(2005),婚姻暴力加害人危險評估量表建構之研究—從警察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的觀點,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八),頁209~234。
◎黃翠紋(2005),警政民意滿意度之調查研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調查報告摘要,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二期,頁219~248。
◎黃翠紋(2006),以調解方式處理離婚事件之研究,警學叢刊第三十七卷第二期,頁119~154。
◎黃翠紋(2006),修復式正義理念在婚姻暴力案件調解上的應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九),頁35~60。
◎黃翠紋(2006),警政民意滿意度之調查研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調查報告摘要,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三期,頁1~32。
◎黃翠紋(2006),警政的民意實證分析-以民眾陳情案件為例,執法新知論衡第二卷第二期,頁33-71。
◎黃翠紋(2007),大陸籍女性配偶觸法行為影響因素及其防治對策之研究,執法新知論衡第三卷第二期,頁45~82。
◎黃翠紋(2007),治安維護與城市治理—以台中市為例,警學叢刊第三十七卷第五期,頁1~28。
◎黃翠紋(2007),涉及暴力之家事事件調解現況及改進方向之研究--以試辦法院之推動狀況為中心,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頁97~138。
◎黃翠紋(2007),警察機關民力運用及其改進措施之研究,警學叢刊第卅八卷第三期,頁1~22。
◎黃翠紋(2008),法務部調查局執行取消招生性別比例限制政策之實證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卅九卷第三期,頁47~81。
◎黃翠紋(2009),我國家事事件調解機制運作現況之比較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一七三期,頁42-~62。
◎黃翠紋(2009),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家事事件現況與成效之研究,執法新知論衡第五卷二期,頁125-163。
◎黃翠紋(2009),調解委員調解能力認知與影響因素之研究—以家庭暴力案件調解為例,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二)。
◎黃慶堂(2008),專技移民與投資移民對我國經濟之影響,收於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黃潤龍(2001),中國的非法移民問題,人口與經濟總第124期。
◎黃耀曾(2003),論外國人入出國管理---對外國人遣返程序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馨慧(2010),我國人口販運犯罪之防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齡玉(2006),考察美國移民政策之現況,行政院考察報告。
◎黃齡玉(2010),臺灣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新唐人電視台(2010),拒希望之聲經理入境,新加坡不解釋,http://www.youtube.com/watch?v=kRxHABtQZlc(2010.10)。
◎新唐人電視台(2010),法輪功學員新加坡更新入境許可遭拒,http://www.youtube.om/watch?v=Y4EvuOQz9hU(2010.10)。
◎新唐人電視台(2010),准證遭拒,新國法輪功學員上訴內政部,http://www.youtube.com/watch?v=k9RIC33WfFA(2010.10)。
◎楊子葆(2007),如何防制跨國人口販運及改善面談機制,外交部。
◎楊日旭、鄧學良等編著(1991),高雄市外籍勞工問題研究,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楊正寬(2002),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臺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秀玲(1989),外籍勞工如何引進臺灣﹖歐美各國作法介紹,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12卷第6期。
◎楊秀玲(1989),失衡的西德外籍勞工政策,國際經濟,第12卷第10期,頁71至75。
◎楊采容、林秋蘭、陳玉書(2009)。社會控制與外籍配偶子女偏差行為,警學叢刊,39(4):47-70。
◎楊婉瑩、李品蓉(2009),大陸配偶的公民權困境,臺灣民族季刊,第六卷第三期,頁47-86。
◎楊晴媛(2008),旅行業電子商務營運績效之研究,世新大學資訊傳播學系碩士論文。
◎楊智傑(2010),圖解憲法,2版1刷,台北市:書泉出版社。
◎楊舒涵(2010),歐盟非法移民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適瑜(2006),防制兩岸偷渡犯罪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翹楚(2009),我國移民制度之探討—以大陸地區配偶與外籍配偶為例,國境警察學報,第12期。
◎葉宗鑫(2004),政府人流管理機制之考察與我國制度之省思,發表兩岸經貿研究中心族群與文化發展學術研討會,台北: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葉俊榮(2000),行政法案例分析與研究方法,台北:三民書局。
◎葉桂平(2009)。旅遊與政治之互動:以臺灣海峽兩岸間旅遊政策為例。澳門科技大學學報。
◎葉祐逸(2007),當前海峽兩岸跨境犯罪類型化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5卷第8期。
◎葉肅科(2006),新移民女性人權問題:社會資本/融合問題,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39期。
◎葉毓蘭(2005)。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特殊需求。婦女救援基金會於中央警察大學國際會議廳主辦之防制人口販運國際訓練工作坊會議論文集。
◎葉毓蘭(2007),人口販運與外事警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8卷第1期,頁59。
◎葉毓蘭(2008),人口販運與性別平等,教育部防制人口販運研討會。
◎葉毓蘭(2010),涉外執法政策的擬定與執行:以人口販運為例,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舉辦之2010年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9-146。
◎裘雅恬(2009).毒品施用者緩起訴替代療法成效評估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桃園。
◎詹志文(2006),人道關懷—抗制人蛇集團治本之道,刑事雙月刊。
◎詹寧斯(Robert Jennings)、瓦茨(Arthur Watts)修訂,王鐵崖、陳公綽、湯宗舜、周仁譯(1995),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1分冊,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廖元豪(2008),移民-基本人權的化外之民,月旦法學雜誌,第161期,頁83-104。
◎廖正宏(1995),人口遷移,臺北,三民書局。
◎廖浩彬(2010),外籍勞工休閒參與及休閒效益之研究---以印尼籍外勞為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廖福村(2007),犯罪預防,臺北:警專。
◎廖福特(2007),國際人權法:第一講,國際人權法典---普世人權範疇,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頁88-100。
◎管中閔(2004),統計學—觀念與方法,第2版,台北:華泰出版社。
◎管歐著、林騰鷂修訂(2010),中華民國憲法論,修訂12版,臺北市:三民,頁1-406。
◎翟振武、明豔(2005),定義人口安全,人口研究,第29卷第3期。
◎趙守博(1992),談引進大陸勞工的前提與要件,中國勞工,第905期。
◎趙守博(1993),外籍勞工的引進及因應對策,勞工行政第57期。
◎趙明義(2003),當代國際法導論,初版,臺北巿:五南圖書公司,頁171-177。
◎趙秉志主編(1996),中國大陸特別刑法要論,台北:中庸出版社,初版。
◎趙軍(2008),略論我國拐賣犯罪的立法缺陷-以山西黑磚窯事件及聯合國The UN Traff icking Protocol為視角,法學評論,第1期。
◎趙海涵(2007),美國移民法案的現狀及其展望,瀋陽建築大學學報,第1期,頁53-55。
◎趙穎(2010),請不要讓我們母女分離,http://www.youtube.com/watch?v= zDO-uqXNv_A(2010.10)。
◎劉世林(2006),911後我國國家安全的新思維--警察組織在國安體系中的角色,警學叢刊,第36卷第5期。。
◎劉妃圜(2008),臺灣少子化趨勢下的對策---日本經驗的啟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劉志山主編(2010),移民文化及其倫理價值,北京:商務印書館。
◎劉宗仁(2009),開放陸客來台觀光之管理機制與治安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家綾(2005),我國外籍勞工管理法制合憲性的檢討,國立臺北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劉家綾(2007),外籍勞工在我國憲法上應享有的人權,就業安全,第6卷第1期,頁105-115。
◎劉國福(2010),中國反販運人口法律的理性回顧和發展思考︰以國際法為視角,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第112期。
◎劉國福(2010),試論中國反販運人口法律制度之完善,政法學刊,第27卷,第3期。
◎劉進幅(2000),簽證,收錄於蔡庭榕編,警察百科全書(九)外事與國境警察,臺北:正中書局。
◎劉進福(2007),人口流動與基本人權-從相關國際條約論起,中央警察大學第一屆國安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劉進福(1988),中國兩國外人出入境管理之研究及其比較,臺北:財團法人中日關係研究會,頁240-250。
◎劉進福(1991),中日兩國外國人居留管理之研究及其比較,中日關係研究會。
◎劉進福(1992),日本外人入出境管理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學術研討討會論文。
◎劉進福(1993),論我國外事警察之外國人管理──與日本比較研究,初版一刷,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劉進福(1994),日本外籍勞工管理中之研修制度,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外籍勞工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9~42頁。
◎劉進福(1997),外事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劉德勲(2008),兩岸交流二十週年回顧與前瞻-人員往來,兩岸交流二十年-變遷與挑戰,台北:名田出版社。
◎劉鐵錚,陳榮傳(1998),國際私法論,臺北;三民書局。
◎歐本漢(2002),國際法Q&A,初版,臺北巿:風雲論壇出版公司。
◎潮龍起(2007),移民史研究中的跨國主義理論,史學理論研究,第3期。
◎蔡令恬(2010),我國外籍家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蔡田木(2008),外籍人士在台犯罪狀況及其分析,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九期,頁165-192。
◎蔡田木、陳玉書(2003)。警察機關處理婚姻暴力案件特性之分析--以東南亞外籍新娘為例。犯罪防治學報,4:209-239。
◎蔡百銓(2007),邁向人權國家,初版,臺北巿:前衛。
◎蔡尚宏(2006),我國外籍勞工勞動人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蔡明彥(2010),美國土安全部近公佈四年期國土安全檢討報告之研析,台北:遠景基金會網站,http://www.pf.org.tw/8080/FCKM/inter/research/report_detail.jsp?report_id=8437
◎蔡青龍、謝立功、曾嬿芬等(2004),移民政策白皮書,於2004年12月14日公布。
◎蔡庭榕(1993),入出境安全檢查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庭榕(1998),參加國際機場港口警察首長協會第二十九年會會後報告,內政部出國考察報告。
◎蔡庭榕(1998),國境警察在亞太營運中心應有之角色與作為,警大月刊,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蔡庭榕(1999),加拿大對非法外國人之收容與遣返之研究,警大國境系研討會論文集,頁133-151。
◎蔡庭榕(1999),西方國家移民控制理論與作法,警學叢刊29卷4期。
◎蔡庭榕(199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收錄於警察人員法律須知,五南出版公司。
◎蔡庭榕(1999),國境安全檢查規範,收錄於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第八章),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庭榕(1999),警察人員考、教、用制度之研究-----封閉式與開放式之比較分析(NSC 88—2416—H—015—002,),行政院國科會委託,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執行。
◎蔡庭榕(2000),警察百科全書(9)外事與國境警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庭榕(2003),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規定,警學叢刊,第33卷第6期。
◎蔡庭榕(2003),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規定,警學叢刊,第33卷第6期。
◎蔡庭榕(2003),論反恐怖主義行動法制與人權保障,中央警察大學國境安全與刑事政策學術研討會。
◎蔡庭榕(2007),論跨國人口販運之問題與防制—以4Ps策略為中心,國土安全與移民、海巡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蔡庭榕(2010),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問題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
◎蔡庭榕、刁仁國(1998),論外國人人權 ─ 以一般外國人之入出境管理為中心,中國憲法協會,頁1-29。
◎蔡庭榕、刁仁國(1999),論外國人人權 ---以一般外國人之入出境管理為中心,憲政時代,第25卷1期。
◎蔡庭榕、刁仁國、簡建章、許義寶、蘇麗嬌、柯雨瑞(2000),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制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蔡庭榕、簡建章、許義寶(2007),論跨國婚姻仲介之問題與規範,國境警察學報8期,頁163-234。
◎蔡庭榕、簡建章、許義寶(2009),人口販運防治立法問題之研究,月旦法學167期,頁25-44。
◎蔡培源(200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面談規定之剖析及其實施現況之研究一併提出修法建議,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欽奇(2002),外國人收容制度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40-141。
◎蔡德輝(2009),犯罪學,臺北:五南。
◎蔡德輝、陳超凡、陳玉書(1986)。犯罪學古典學派之探討。警政學報,10:161-176。
◎蔡震榮(2004),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蔡震榮(2008),自外籍配偶家庭基本權之保障論驅逐出國處分---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581號判決,收錄於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移民研究中心第2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79-92。
◎蔡震榮(2009),自外籍配偶家庭基本權之保障論驅逐出國處分---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1號判決,法令月刊第60卷第8期,頁21-37。
◎蔣坤志(2006),兩岸人蛇集團成因、組織架構及偷渡模式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衛民(2007),兩岸是人為造成的制度:以建構主義為本體論的新制度分析,新北市:韋伯。
◎鄧煌發(1988)。美國少年犯罪預防對策之概觀。警學叢刊,19(1): 179-202。
◎鄧煌發(1988)。被害者學相關理論之探討。警政學報,13: 203-224。
◎鄧煌發(1996)。一般性犯罪理論犯罪多樣化概念之驗證:以各類型犯罪人在監負向行為為例。犯罪學期刊,2: 49-78。
◎鄧煌發(1997),犯罪預防,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23。
◎鄧煌發(1997)。少年犯罪與被害預防:建構新的犯罪與被害關係模式之研究。八十六年度犯罪問題研究研究研討會論文集,71-98。
◎鄧煌發(1997)。報復或報應?台北市高中生非行與被害關係之研究。警察大學學報,30: 287-311。
◎鄧煌發(1998)。中等學校犯罪預防教育迫切性之探討。警學叢刊,29(1): 105-135。
◎鄧煌發(1998)。團體療法與犯罪矯治。警學叢刊,29(2): 129-154。
◎鄧煌發(1999)。社區處遇之探討。警學叢刊,30(3): 133-156。
◎鄧煌發(2000),社區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預防策略之實證研究,警察大學學報,第30期,第1-36頁。
◎鄧煌發(2000)。暴力犯罪少年之家庭暨社會學習相關因素之實證研究。犯罪防治學報,1: 153-184。
◎鄧煌發(2000)。輟學少年之家庭與社會學習因素的比較分析。犯罪學期刊,5: 233-276。
◎鄧煌發(2000)。輟學少年觀閱大眾媒體行為之研究。犯罪學期刊,6: 95-126。
◎鄧煌發(2001)。少年恐嚇加害與被害相關因素之比較研究。警學叢刊,31(4): 207-232。
◎鄧煌發(2001)。影響台灣地區近廿年來犯罪問題之社會因素及其未來趨勢預測之研究。警察大學學報,38: 183-212。
◎鄧煌發(2002)。加強社區警民合作預防竊盜犯罪。社區發展季刊,第100期,175-184。
◎鄧煌發(2004)。飆車青少年之休閒需求及因應對策。警學叢刊,34(4),1-28。
◎鄧煌發(2007)。犯罪分析與犯罪學理論—環境犯罪學理論之應用與評析。警學叢刊,38(1),1-20。
◎鄧煌發(2007)。校園安全防護措施之探討—校園槍擊、校園霸凌等暴行事件之防治。中等教育,58(5),8-29。
◎鄧煌發(2008)。美國嚴密社會監控之型態與文化演變。犯罪學期刊,11(1),119-144。
◎鄧煌發、林書慶(2010)。外籍配偶子女偏差行為之研究──以宜蘭地區為例。警學叢刊,41(1),147-180。
◎鄧煌發、張勝銘(2010)。高齡受刑人醫療照護與監禁適應之研究。警學叢刊,40(5),83-108。
◎鄧磊(1994),從外勞逾時加班問題談起,中國勞工,第928期,頁44至45。
◎鄧學仁(2008)。日本人口販運之現狀與防制對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4期。
◎鄭又平(2006),全球化與國際移民:國家安全角度的分析,發表於政府再造與憲政改革系列研討會-全球化之下的人權保障」,台北: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鄭正忠(1996),劫機犯罪之研究(上)﹐臺北:五南公司。
◎鄭正忠(1996),劫機犯罪之研究(下)﹐臺北:五南公司。
◎鄭津津(2008),我國外籍勞工人權保障問題之研究,月旦法學,第161期,頁67-82。
◎餘國寧(2007),從國際法觀點析論我國外籍勞工之法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4-90。
◎盧映潔(2008),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2008年。
◎盧倩儀(1999),從歐盟移民政策決策過程談自由派政府間主義,問題與研究,第38卷,第3期。
◎盧倩儀(2006),政法學與移民理論,臺灣政治學刊第十卷第二期。
◎盧倩儀(2007),發展中的人類安全概念及其在歐盟非法移民問題上之適用,問題與研究,第46卷,第4期。
◎蕭文龍(2009),多變量分析最佳入門實用書(第二版):SPSS+LISREL,台北市:碁峰公司。
◎蕭吟常(2007)新移民子女學業成就與其家庭因素之研究-以臺北縣市為例,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碩士論文,臺北市。
◎蕭明欽(2008),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法制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博銘(2005),全球趨勢下對勞動人權影響的政治經濟分析---以我國外籍勞工勞動人權為例,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立功(2005),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分析,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會訊,第30期。
◎謝立功(2001),國際抗制毒品犯罪之研究-以台灣地區之跨境毒品犯罪為核心,警學叢刊,第31卷第6期。
◎謝立功(2002),兩岸跨境偵查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2002),淺析中美刑事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國境警察學報創刊號。
◎謝立功(2003),中共反偷渡法制之探討,台灣海洋法學報第2卷,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出版。
◎謝立功(2003),兩岸洗錢現況與反洗錢法規範之探討---兼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2007),由國境管理角度論國土安全防護機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謝立功(2007),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收錄於臺北市法務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
◎謝立功(2007),建構打擊犯罪無國界之思維,刑事雙月刊,第17期。
◎謝立功(2008),全球化下台灣人口販運問題現況,法律扶助季刊,第23期。
◎謝立功(2008),兩岸人口販運犯罪問題之研究,展望與探索,第6卷,第5期。
◎謝立功(2009),防制人口販運之國際刑法意涵,月旦法學雜誌,第167期,頁5-14。
◎謝立功、孟維德(2003),兩岸入出境管理法治之比較-兼論防杜偷渡之道,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邱丞爗(2005),我國移民政策之前瞻規劃,中央警察大學我國入出國與移民法制之變革與挑戰研討會論文集。
◎謝立功、邱丞爗(2005),我國移民政策之檢討,國境警察學報,第4期。
◎謝立功、柯雨瑞(2006),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方向之探討----以外國人收容、救濟為核心,發表於2006年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國境執法與移民政策學術研討會。
◎謝立功、柯雨瑞(2007),台日兩國人口販運防治對策之比較,發表於2007年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國土安全、移民與海巡執法學術研討會。
◎謝立功、柯雨瑞(2007),試論外國人之收容及救濟法制,警學叢刊37卷4期,頁133至156。
◎謝立功、黃翠紋(2005),大陸與外籍配偶移民政策與法制之探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謝立功等(2001),跨境犯罪偵查之理論與實務務,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謝立功等(2002),跨境犯罪偵查之理論與實務,中央警察大學。
◎謝立功等(2004),建立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作法與協商機制之研究,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委託研究。
◎謝立功等(2005),我國移民政策之前瞻規劃,我國入出國與移民法制之變革與挑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謝立功等(2006),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面談機制之研究,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輔助研究報告。
◎謝如媛(2007),刑法第二九六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罪之修正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149期。
◎謝青志(1991),外籍勞工對勞動市場影響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庭晃(2009),刑法第296條之1立法之批判及其適用疑義,華岡法粹第43期,頁205-228。
◎謝惠民(2007),雲林縣新移民女性子女數學學習表現之探究—以國小三年級學童為例。國立嘉義大學數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市。
◎謝開平(2009),檢視我國販賣人口刑罰規定之演進,成大法學第18期,頁39-101。
◎謝瑞智(1996),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文笙書局。
◎謝瑞智(1999),憲法新論,臺北市:文笙書局。
◎謝瑞智(2005),憲法概要,文笙書局。
◎謝瑞智(2009),中華民國憲法,初版,台北市:台灣商務書局。
◎謝瑞智(2009),憲法概要,增訂13版,臺北市:文笙,頁1-309。
◎謝瑞智(2010),憲法概要,增訂14版,台北:文笙書局。
◎謝瑞智、謝世雄(2007),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台北市:文笙書局。
◎鍾京佑(2010),後九一一時期美國國土安全政策之探討:戰略的觀點,第六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暨實務研討會。
◎鍾起岱(1998),從政府再造來談政府管制的改革,臺灣經濟,第264期。
◎鍾紹和(2005),因應大陸人士來臺之觀光產業發展策略研究—以南台灣地區觀光實務為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瞿海源、陳玉書(2007)。犯罪趨勢、治安與刑事政策的變遷,載於孫震、于宗先、李瞻主編,台灣危機(頁103-136)。台北:渤海堂文化公司。
◎簡吉照(2002),知識管理我國警察人力資源發展的新策略,警學叢刊,32卷5期。
◎簡建章(1998),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刑事規範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入出境管理暨安全檢查實務與理論學術論文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舉辦。
◎簡建章(1998),我國商港安全檢查之理論與實務研究,警學叢刊,28卷5期。
◎簡建章(1999),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刑事規範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警學叢刊,29卷4期,pp.71-78。
◎簡建章(1999),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入出境管理及非法外國人收容與遣返學術論文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舉辦。
◎簡建章(1999),非法外籍勞工及大陸地區偷渡人民之收容及遣返,入出國管理篇,收錄於李震山等合輯,入出國管理及安全檢查專題研究,桃園龜山:中央警察大學,pp.153-184。
◎簡建章(1999),論行政上之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學術論文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舉辦。
◎簡建章(2001),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警學叢刊,第32卷第1期。
◎簡建章(2006),入出國許可基本問題之研究,國境警察學報,第6期。
◎簡惠霠、陳玉書(2000)。假釋再犯預測之研究。犯罪防治學報,第四期。
◎藍玉春(2001),解析歐盟阿姆斯特丹條約,政治科學論叢,第15期。
◎藍玉春(2004),歐盟尼斯條約評析,問題與研究,第43卷,第4期。
◎羅光智(2007),從美、日立法例論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法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羅吉旺(2004),兩岸司法互助發展之研究,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譚瑾瑜(2005),從大陸開放個人遊成效粗估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效益,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邊子光(1994),兩岸非法移民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
◎蘆部信喜(1997),李鴻禧譯,憲法,臺北:月旦出版公司。
◎蘇秀義編著(1989),新加坡外籍勞工管理暨就業服務考察報告,臺北:職業訓練局,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叢書,頁10至51。
◎蘇俊雄(1995),國內地區間刑法適用之問題-分裂國家之刑法適用理論,刑事法雜誌39卷5期。
◎蘇起(2003),危險邊緣:從兩國論到一邊一國,台北:天下遠見。
◎蘇景輝(2010),弱勢者人權與社會工作,初版,台北巿:巨流。
◎蘇嘉宏(2007),增修中華民國憲法要義,5版,臺北市:台灣東華。
◎蘇麗嬌(2000),在台外國人工作及其相關權利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顧玉玲、張榮哲(2008),談台灣當前反人口販運論述的政治弔詭,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龔文廣(1994),論我國外籍勞工之聘僱與管理,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
◎龔顯宗、王儀君、楊雅惠(2010),移居-國家與族群,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回參考文獻〉〉

英文參考文獻:

◎Aldershot,David.Bonner.(2007).Executive Measures,Terrorism and National Security : Have the Rules of the Game Changed? Vermont : Ashgate.
◎Andreas,Peter.(2009).Border Games: Policing the U.S.-Mexico Divide(Cornell Studies in Political Economy).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Ankarlo,Darrell.(2010).Illegals: The Unacceptable Cost of America's Failure to Control Its Borders.Tennessee: Thomas Nelson.
◎Apap,Joanna.(2002).The Rights of Immigrant Work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 Evaluation of the EU Public Policy Process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Labor Immigrants from Maghreb Countries in the New Receiving States.New York : Springer.
◎Asekun,Olusegun.(2005).A Handbook for Aliens to Remain Legal in the United States.Indiana: Author House.
◎Balderrama,Francisco.E.,& Rodríguez,Raymond.(2006).Decade of Betrayal : Mexican Repatriation in the 1930s.Albuquerque :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Banting,K.,& Kymlicka,W.(2006).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Welfare State: Recognition and Redistribution in Contemporary Democraci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arbieri,William.A.(1998).Ethics of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Group Rights in Germany.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Bauböck,R.(2002).Farewell to multiculturalism? Sharing values and identities in societies of immigrat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Integration/Revue de l’integration et de la migration internationale,3(1),pp.1-16.
◎Bausum,Ann.(2009).Denied,Detained,Deported : Stories From the Dark Side of American Immigration.Washington,DC : National Geographic.
◎Benhabib,Seyla.(2004).The Rights of Others: Aliens,Residents,and Citizens.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enhabib,Seyla.(2004).The Rights of Others: Aliens,Residents,and Citize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erkowitz,Peter.(2005).Terrorism,Laws of War and the Constitution.California: Hoover Institution Press.
◎Besselink,L.F.M.(2006).Unequal Citizenship: Integration Measures and Equality.Paper presented at the Immigration,Integration and Citizenship: The Nexus in the EU,Brussels at CEPS on 25 January 2006.
◎Blake,Nicholas.,& Hussain,Raza.(2003).Immigration Asylum and Human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loemraad,I.,Korteweg,A.,& Yurdakul,G.(2008).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Multiculturalism,assimilation,and challenges to the nation-state.Sociology,34(1),p.153.
◎Bloemraad,Irene.(2006 ).Becoming a Citizen: Incorporating Immigrants and Refuge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Californi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ooth,Daniel.(2006).Federalism on Ice: State and Local Enforcement of Federal Immigration Law.Michigan : Thomson Gale.
◎Borjas,G.J(1989).,“Economic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Vol.23,No.3.
◎Borjas,G.J(1989).,Economic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Vol.23,No.3.
◎Borjas,George.J.(Ed.).(2000).Issues in the Economics of Immigration .Chicago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osniak,Linda.(2008).The Citizen and the Alien: Dilemmas of Contemporary Membership.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Boswell,C.(2008).European Migration Policies in Flux: Changing Patterns of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John Wiley & Sons.
◎Boswell,Richard.A.( 2010).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Brotherton,David.C.,& Kretsedemas,Philip.(Eds.).(2008).Keeping Out the Other: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Today.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Brubaker,R.(1992).Citizenship and nationhood in France and Germany(Vol.21).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urn,Jennifer.(2001).The Immigration Kit: a Practical Guide to Australia’s Immigration Law.Sydney: The Federation Press.
◎Butcher,Kristion.F.,& Piehl,Anne.Morrison.(2000).The Role of Deportation in the Incarceration of Immigrations,pp351-383.In Borjas,George J.Issues in the Economics of Immigration.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alhoun,Frederick.S.(1982).Supreme Court Decision on Right to an Education: The Case of Illegal Alien Children,Plyler v.Doe.U.S.A.: Educational Research Service.
◎Cann,Steven.J.(2005).Administrative Law.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Carens,Joseph.H.(2010).Immigrants and the Right to Stay.Massachusetts : MIT Press.
◎Carrera,S.(2006).Towards an EU Framework on the Integration of Immigrants.Paper presented at the Immigration,Integration and Citizenship: The Nexus in the EU,Brussels at CEPS on 25 January 2006.
◎Casablanca,Maria.Isabel.,& Bodin,Gloria.Roa.(2010).Immigration Law for Paralegals.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Castles,S.(2007).Will Labour Migration lead to a Multicultural Society in Kore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Global Human Resources Forum 2007,Seoul on 23-25 October 2007.
◎Castles,S.,& Miller,M.J.(2009).The Age of Migration,4th ed: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Palgrave Macmillan Limited.
◎Chacon,Justin.Akers.,& Davis,Mike.(2006).No One Is Illegal: Fighting Racism and State Violence on the U.S.-Mexico Border.Chicago: Haymarket Books.
◎Chan,Wendy.,& Mirchandani,Kiran.(Eds.).(2002).Crimes of Colour : Racialization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Canada.Peterborough: Broadview Press.
◎Cholewinski,Ryszard.I.(1997).Migrant Workers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ir Protection in Countries of Employment.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omsky,Aviva.(2007).They Take Our Jobs!: And 20 Other Myths about Immigration.Boston: Beacon Press.
◎Clayton,Gina.(2010).Textbook on Immigration and Asylum Law.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layton,Richard.,& Tomlinson,Hugh.(2000).The Law of Human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oates,David.,& Siavelis,Peter.(2009).Getting Immigration Right: What Every American Needs to Know.Dulles: Potomac Books Inc.
◎Cohen,Katherine.Benton.(2009).Borderline Americans : Racial Division and Labor War in the Arizona Borderlands.Massachusett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ohen,Steve.(2005).Deportation Is Freedom!: The Orwellian World of Immigration Controls.Philadelphia: Jessica Kingsley Pub.
◎Cole,David.(2005).Enemy Aliens: Double Standards And Constitutional Freedoms In The War On Terrorism.New York: New Press.
◎Cole,David.,& Dempsey,James.X.(2006).Terrorism and the Constitution: Sacrificing Civil Liberties in the Name of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 New Press.
◎Coleman,Nils.(2009).European Readmission Policy : Third Country Interests and Refugee Rights.Boston :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Collins,Donald.E.(1985).Native American Aliens: Disloyalty and the Renunciation of Citizenship by Japanese Americans During World War II.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Collyer,M.(2006).States of insecurity: Consequences of Saharan transit migration,Working Paper No.31,UK: Centre on Migration Policy and Society(COMPAS),University of Oxford.
◎Cornelisse,Galina.(2010).Immigration Detention and Human Rights : Rethinking Territorial Sovereignty.Boston :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Council of Europe.(1997).Measurement and Indicators of Integration.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Daniels,Roger.(2002).Coming to America: A History of Immigration and Ethnicity in American Life.New York: Harper Perennial.
◎Davis,Howard.(2009).Human Rights Law : Directions.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Davis,Jeffrey.(2008).Justice Across Borders: The Struggle for Human Rights in U.S.Courts.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awson,Frank.Griffith.(1971).International Law National Tribunals and the Rights of Aliens.London: Eurospan.
◎Demissie,Fassil.(Ed.).(2010).African Diaspora and the Metropolis : Reading the African,African American and Caribbean experience.New York : Routledge.
◎Doomernik,Jeroen.,& Jandl,Michael.(2008).Modes of Migra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in Europe.Amsterdam: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Dow,Mark.(2005).American Gulag: Inside U.S.Immigration Prisons.Californi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Drori,Israel.(2009).Foreign Workers in Israel : Global Perspectives.Albany : Suny Press.
◎Düvell,F.and Vollmer,B.,“Improving US and EU Immigration Systems’ Capacity for Responding to Global Challenges: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s”.
◎Düvell,F.and Vollmer,B.,Improving US and EU Immigration Systems’ Capacity for Responding to Global Challenges: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s.
◎Easton,D.(1967).A systems analysis of political life: Wiley New York.
◎Edwards,Alice.,& Ferstman,Carla.(Eds.).(2010).Human Security and Non-citizens : Law,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llermann,Antje.(2009).States Against Migrants: Deportation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ngbersen,G.(2003).Spheres of integration: towards a differentiated and reflexive ethnic minority policy.Identity and integration: migrants in Western Europe,pp.59-76.
◎Entzinger,H.(1990).The lure of integr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4,pp.54-73.
◎Entzinger,H.,& Biezeveld,R.(2003).Benchmarking in Immigration Integration.Erasmus University of Rotterdam: European Research Centre on Migration and Ethnic Relations.
◎Faragher,John.Mack.(2006).A Great and Noble Scheme: The Tragic Story of the Expulsion of the French Acadians from Their American Homeland.New York: W.W.Norton & Company.
◎Favell,A.(2010).Integration nations: the nation-state and research on immigrants in Western Europe.In M.Martiniello & J.Rath(Eds.),Selected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Immigrant Incorporation(pp.371).Amsterdam: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Fekete,Liz.(2009).A Suitable Enemy: Racism,Migration and Islamophobia in Europe,New York: Pluto Press.
◎Fernandes,Deepa.,& Zinn,Howard.(2007).Targeted: Homeland Security and the Business of Immigration.New York: Seven Stories Press.
◎Fisher,Anne.(1970).Exile of a Race; a History of the Forcible Removal and Imprisonment by the Army of the 115,000 Citizens and Alien Japanese Who Were Living on the West.U.S.A.: F&T Publishers.
◎Foerstel,Herbert.N.(2008).The Patriot Act : a Documentary and Reference Guide.Connecticut : Greenwood Press.
◎Fox,Stephen.(2009).Homeland Insecurity: Aliens,Citizens and the Challenge to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in World War II.Bloomington: iuniverse.
◎Gale Reference Team.(2008).In Action by Foreign National under 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 against U.S.and its Officers for Removal Plaintiff from U.S.to Syria .U.S.A.: Transnational Law Associates.
◎Gania,Edwin.T.(2006).U.S.Immigration : Step by Step.Illinois : Sphinx Pub.
◎Garcia,Michael.John.(2010).Immigration: Terrorist Grounds for Exclusion and Removal of Aliens.U.S.A : BiblioGov.
◎Geddes,A.,Niessen,J.,Balch,A.,Bullen,C.,& Peiro,M.J.(2005).European Civic Citizenship and Social Inclusion Index 2004.Brussels: British Council Brussel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of United States.(2005).Immigration Enforcement: Better Data and Controls Are Needed to Assure Consistency with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on Long-Term Alien Detention---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Reports & Testimony.USA: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Genova,Nicholas.(2005).Working the Boundaries: Race,Space,and Illegality in Mexican Chicago.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Books.
◎Genova,Nicholas.,& Peutz,Nathalie.(Eds.).(2010).The Deportation Regime : Sovereignty,Space,and the Freedom of Movement.North Carolina : Duke University Press.
◎Ghosh,Bimal.(1998).Huddled Masses and Uncertain Shores: Insights into Irregular Migration.New York: Springer.
◎Gibney,Mark.(2010).Global Refugee Crisis : a Reference Handbook.California : ABC-CLIO.
◎Givens,T.E.(2007).Immigrant Integration in Europe: Empirical Research.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10(1),pp.67-83.
◎Goldberg,Danny.,Goldberg,Victor.,Greenwald,Robert.,& Garofalo,Janeane.(2003).It's a Free Country: Personal Freedom in America After September 11.New York: Nation Books.
◎Goodman,S.W.(2010).Integration requirements for integration's sake? Identifying,categorising and comparing civic integration policies.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36(5),pp.753-772.
◎Grose,Howard.Benjamin.(2008).Aliens or Americans? USA: BiblioBazaar.
◎Guild,Elspeth.(2004).Legal Elements of European Identity: EU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Law.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Gutiérrez,David.D.,& Hondagneu-Sotelo,Pierrette.(Eds.).(2009).Nation and Migration : Past and Future.Baltimore :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Hammar,T.(1985).European immigration policy: a comparative stud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ammar,Tomas.(1990).Democracy and the Nation State: Aliens,Denizens,and Citizens in a World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U.K.: Gower.
◎Hardy,Colleen.E.(2009).The Detention of Unlawful Enemy Combatants During the War on Terror.USA: LFB Scholarly Publishing.
◎Heckmann,F.,Lederer,H.,& Worbs,S.(2001).Effectiveness of national integration strategies towards second generation migrant youth in a comparative European perspective--- EFFNATIS Final Report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University of Bamberg: european forum for migration studies.
◎Henry,Zig.Layton.(1990).The Political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in Western Europe.California: Sage.
◎Hernandez,Kelly.Lytle.(2010).Migra!: A History of the U.S.Border Patrol(American Crossroads).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Higgins,Imelda.(Ed.).(2004).Migration and Asylum Law and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 FIDE 2004 National Reports.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ing,Bill.Ong.(2004).Defining America Through Immigration Policy.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Hofinger,C.(1997).An index to measure legal integration.In Council of Europe(Ed.),Measurement and Indicators of Integration(pp.29-37).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Hofmeister,P.Rueppel,Y.Pascouau,& A.Frontini(Eds.),Migration and Integration: Common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 from Europe and Asia(1 ed),Singapore: Konrad Adenauer Stiftung,pp.73-98.
◎Holbrook,Ames.(2007).The Deporter : One Agent's Struggle Against the U.S.Government's Refusal to Expel Criminal Aliens.New York : Sentinel.
◎Howard,M.M.(2009).The politics of citizenship in Europe.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uddleston,T.(2008).From principles to policies: Creating an evidence base for a European approach to migration management.European Governance of Migration,p.32.
◎Huddleston,T.,Niessen,J.,Citron,L.,Geddes,A.,& Jacobs,D.(2007).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Brussels: British Council and Migration Policy Group.
◎Hull,Elizabeth.(1985).Without Justice For All: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Aliens.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Huntington,Samuel P.(2004).Who Are We? 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s National Identity,NY: Simon & Schuster.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2010), ICA annual report 2009,Singapore,p65-70.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1982),Ten Years of Activities -1971-1981 .Washington : IACH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0).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0,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1).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1,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2).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2,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3).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3: Managing Migration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 for People on the Move,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4).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4,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5).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5: Costs and Benefits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6).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6,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7).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7,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8).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8,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09).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09,UN: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2010).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10---The Future of Migration: Building Capacities for Change,UN: Geneva.
◎Jacqueline Oxman Martinez.,Andrea Martinez.,& Jill Hanley(2001).Human Trafficking: Canadian Government Policy and Practice.New Directions for Refugee Policy,Vol 19(4).
◎Janeiro,Rio.(2001).The Human Rights of Aliens under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New York : Springer.
◎Janis,Eark.W.,Kay,Richard.S.,& Bradley,Anthony.W.(2008).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Text and Material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asper,Margaret.C.(2008).The Law of Immigration.New York : Oceana.
◎Johnson,Kevin.R.(2004).The Huddled Masses Myth: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Johnson,Kevin.R.et al.(2009).Understanding Immigration Law.New Jersey : Lexis Nexis.
◎Kahn,Robert.S.(1996).Other People's Blood: U.S.Immigration Prisons In The Reagan Decade.USA: Westview Press.
◎Kalir,Barak.(2010).Latino Migrants in the Jewish State : Undocumented Lives in Israel.Bloomington :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Kamto,Maurice.(2006).Second Report on the Expulsion of Aliens(A/CN.4/573).Geneva :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Kamto,Maurice.(2007).Third Report on the Expulsion of Aliens(A/CN.4/581).Geneva: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Kamto,Maurice.(2009).Expulsion of Aliens---Draft Articles on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Persons Who Have Been or Are Being Expelled,as Restructured by the Special Rapporteur,Mr Maurice Kamto,in the Light of the Plenary Debate during the First Part of the Sixty-First Session(A/CN.4/617).Geneva: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Kamto,Maurice.(2009).Fifth Report on the Expulsion of Aliens(A/CN.4/611).Geneva: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Kamto,Maurice.(2010).Six Report on the Expulsion of Aliens(A/CN.4/625).Geneva: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Kansas,Sidney.(1940).U.S.Immigration,Exclusion,Deportation,and Citizenship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ew York:Matthew Bender Co.
◎Kanstroom,Daniel.(2007).Deportation Nation : Outsiders in American History.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Kanstroom,Daniel.(2010).Deportation Nation: Outsiders in American History.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Karmi,Ghada.,& Cotran,Eugene.(Eds.).(1999).The Palestinian Exodus,1948-1998.Reading : Ithaca Press.
◎Kershaw,Roger.,& Pearsall,Mark.(2004).Immigrants and Aliens: A Guide to Sources on UK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Surrey: UK National Archives.
◎Koopmans,R.,Statham,P.,Giugni,M.,& Passy,F.(2005).Contested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Europe(Vol.25).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Larkin,Larae.(1997).The 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Detention and Interment of Aliens and Minorities in the Interest of National Security.USA: Edwin Mellen.
◎Laufer,Peter.(2004).Wetback Nation : the Case for Opening the Mexican-American Border.Chicago : Ivan R.Dee.
◎Lee,E.S(1966).,“A Theory of Migration,” Demography,Vol.3,No.1.
◎Lee,E.S(1966).,A Theory of Migration,Demography,Vol.3,No.1.
◎Legomsky,Stephen.H.(1999).The Detention of Aliens: Theories,Rules,and Discretion.Washington : Washing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Legomsky,Stephen.H.(2005),Immigration and Refugee Law and Policy.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Letsas,George.(2008).A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evinson,A.(2005).The Regularisation of Unauthorized Migrants: Literature Survey and Country Case Studies,COMPAS,UK: University of Oxford.
◎Lewis,Mary.Dewhurst.(2007).The Boundaries of the Republic: Migrant Rights and the Limits of Universalism in France,1918-1940.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Library of Congress of U.S.A.(2003).Clear Law Enforcement for Criminal Alien Removal Act of 2003: Clear Act---Hearing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Immigration,Border Security,and Claims.U.S.A: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Lillich,Richard.B.(1985).The Human Rights of Alien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U.S.A.: William S Hein & Co.
◎Lin,Ying-Chun.(2007).Globalization and Sex Trafficking: Changes in Trafficking for Sex Exploitation in Taiwan.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 Slavery: Unfinished Business.Hull: Hull University.
◎Lin,Ying-Chun.(2010).Sex Trafficked Women in Taiwan: An Examination of the Trafficking Process and Implications for Policy,PhD thesis.UK: Newcastle University.
◎Lin,Ying-Chun.,& Ku,Yeun-Wen.(2009).Gender Inequality and Social Exclusion: an Example of Sex Trafficking in Taiwan.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 6th EASP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Global Economic Crisis and Welfare Restructuring in East and West.Sheffield: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Luibheid,Eithne.(2002).Entry Denied: Controlling Sexuality at The Border.Minnesota :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Martin,P.L.(2004).“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tinuing Immigration Debate.” Controlling Immigration – A Global Perspective.Ed.Wayne A.Cornelius.,et al.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Martin,P.L.(2004).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tinuing Immigration Debate.Controlling Immigration – A Global Perspective.Ed.Wayne A.Cornelius.,et al.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McDonald,William.F.(2009).Immigration,Crime and Justice.Bingley : JAI Press.
◎Meyers,E.(2004).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Policy: A Theoretic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NY:PALGRAVE MACMILLAN.
◎Meyers,E.(2004).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Policy: A Theoretic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NY:PALGRAVE MACMILLAN.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2010),Immigration(Amendment)Bill 2004,http://www.mha.gov.sg/basic_content.aspx?pageid=81(2010.10).
◎Nagy,S.R.(2009).Migration and the potenti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ast Asia: a comparative examination of state integration policies in Japan and Korea.Asian Regional Integration Review,1,pp.1-19.
◎Nash,K.(2000).Contemporary Polilical Sociology.Massachusetts:Blackwell Publisher Inc.
◎Nash,K.(2000).Contemporary Polilical Sociology.Massachusetts:Blackwell Publisher Inc.
◎Nevins,Joseph.(2001).Operation Gatekeeper: The Rise of the 'Illegal Alien' and the Remaking of the U.S.-Mexico Boundary.New York: Routledge.
◎Newman,Lori.(2006).What Rights Should Illegal Immigrants Have? U.S.A.: Greenhaven.
◎Ngai,Mae.M.(2004).Impossible Subjects : Illegal Aliens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America.Princeto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Ngai,Mae.M.(2005).Impossible Subjects: Illegal Aliens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America.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Nicole A.Barrett(2010).An Exploration of Promising Practices in Response to Human Trafficking in Canada.Canada,Vancouve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pp1-6.
◎Niessen,J.(2006).Immigration,Citizenship and the Benchmarking of Integration in the EU.Paper presented at the Immigration,Integration and Citizenship: The Nexus in the EU,Brussels at CEPS on 25 January 2006.
◎Niessen,J.,& Huddleston,T.(2007).Setting up a system of benchmarking to measure the success of integration policies in Europe.EU: European Parliament.
◎Niessen,J.,& Huddleston,T.(Eds.).(2009).Legal Framework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Third-Country National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Oeppen,Ceri.(2010).Hopes,Needs,Rights & Laws: How Do Governments and Citizens Manage Migration and Settlement? U.S.A.: Crabtree.
◎Ovey,Clare.,& White,Robin.Jacobs.(2002).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rk,John.S.W.,& Park,Edward.J.W.(2005).Probationary Americans : Contemporary Immigration Policies and the Shaping of Asian American Communities.New York : Routledge.
◎Passel,Jeffrey S.& Cohn,D’Vera.(2010).U.S.Unauthorized Immigration Flows Are Down Sharply Since Mid-Decade,NW: Pew Research Center,pp 1-3.
◎Pecoud,Antoine.,& Guchteneire,P.F.A.(2007).Migration Without Borders: Essays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People.USA: Berghahn Books.
◎Penninx,R.(2005).Integration of migrants: Economic,social,cultural and political dimensions.The new demographic regime: Population challenges and policy responses,pp.137-152.
◎Pratt,Anna.(2006).Securing Borders: Detention and Deportation in Canada.British Columbia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ton,William.(1994).Aliens and Dissenters: Federal Suppression of Radicals,1903-1933.Illinoi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Publius,John.(2008).How To Report Immigration Violations.USA: 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
◎Qureshi,Asim.(2010).Rules of the Game: Detention,Deportation,Disappearance.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Redpath,J.(2007).Biometrics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n R.Cholewinski,R.Perruchoud and E.MacDonald(Eds.),International Migration Law: Developing Paradigms and Key Challenges,The Hague :Asser Press,pp427-445.
◎Reitz,J.G.(2004).“Canada: Immigration and Nation-Building in the Transition to a Knowledge Economy.” Controlling Immigration – A Global Perspective.Ed.Wayne A.Cornelius.,et al.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Reitz,J.G.(2004).Canada: Immigration and Nation-Building in the Transition to a Knowledge Economy.Controlling Immigration – A Global Perspective.Ed.Wayne A.Cornelius.,et al.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Roberts,Barbara.(1988).Whence They Came : Deportation from Canada,1900-1935.Ottawa :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Roth,A.J.(1999).The Research Paper – Process,Form,and Content.Boston: Thomson Wadsworth.
◎Roth,A.J.(1999).The Research Paper – Process,Form,and Content.Boston: Thomson Wadsworth.
◎Rudiger,A.,& Spencer,S.(2003).Social integration of migrants and ethnic minorities: policies to combat discrimination.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Aspects of Immigration organiz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OECD.
◎Sarat,Austin.,Douglas,Lawrence.,& Umphrey,Martha.(2010).Law and the Stranger.California: Stanford Law Books.
◎Scaros,Constantinos.E.(2007).Learning about Immigration Law.New York : Thomson Delmar Learning.
◎Senate of Congress of United States.(2010).To Amend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o Facilitate the Apprehension,Detention,and Deportation of Criminal Aliens,and for Other Purposes.USA: BiblioGov.
◎Sheikh,Iram.(2008).Racializing,Criminalizing,and Silencing 9/11 Deportees,pp81-107,in the Brotherton,David.C.,& Kretsedemas,Philip.(Eds.).Keeping Out the Other---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Today.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Sheikh,Irum.(2008).Racializing,Criminalizing,and Silencing 9/11 Deportees,pp 81-102,in Brotherton,David.C.,& Kretsedemas,Phiclip.(Eds.).Keeping Out the Other: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Today.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Singapore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2009).ICA annual report 2009,p65-7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2010),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html/homepage.html(2010.10).
◎Sparke,Matthew.(2006).A Neoliberal Nexus: Citizenship,Security and the Future of the Border.Political Geograph,25(2),pp151-180.
◎Stana,Richard.M.,& Blume,James.M.(2000).Illegal Aliens: Opportunities Exist to Improve the Expedited Removal Process .U.S.A.: Diane Pub Co.
◎Steiner,Josephine.,Woods,Lorna.,& Twigg-Flesner,Christian.(2007).EU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wain,Carol.M.(2007).Debating Immigration.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choupitoulas,Claiborne.(2010).The Deportation Officer Handbook .USA: 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 of Congress of United States.(2010).To Strengthen Procedures Regarding Detention and Removal of Aliens.USA: BiblioGov.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Congress of U.S.A.(2010).Solving the OTM Undocumented Alien Problem: Expedited Removal for Apprehensions Along the U.S.Border.U.S.A.: BiblioGov.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Congress of U.S.A.(2010).To Amend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o Permit Certain Long-Term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s to Seek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under Such Act,and for Other Purposes.U.S.A: Biblio Gov.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Congress of U.S.A.(2010).To Permit Certain Long-Term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s to Seek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or Waiver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and for Other Purposes.U.S.A.: BiblioGov.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Justic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2003).The September 11 Detainees: A Review of the Treatment of Aliens Held on Immigration Charg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eptember 11 .USA: William S Hein & Co .
◎The Senate of Congress of U.S.A.(2010).An Act to Restore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s Authority to Detain Dangerous Aliens,to Ensure the Removal of Deportable Criminal Aliens,and Combat Alien Gang Crime.U.S.A.: BiblioGov.
◎The Senate of Congress of U.S.A.(2010).To Authorize the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and Adjustment of Status of Certain Alien Students Who Are Long-Term United States Residents.U.S.A.: BiblioGov.
◎Tiburcio,Carmen.(2001).The Human Rights of Aliens under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New York : Springer.
◎Tichenor,Daniel.J.(2002).Dividing Lines: The Politics of Immigration Control in America(Princeton 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s).New Jersey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Toynbee,Arnold.Joseph.(2010).The Belgian Deportations.USA: Nabu Press.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2010).CBP Private Air APIS Guide.Version 2.0.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2010).CBP Private Air APIS Guide.Version 2.0.
◎Uehling,Greta.Lynn.(2004).Beyond Memory : the Crimean Tatars' Deportation and Return.New York : Palgrave Macmillan.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2010).Smuggling of Migrants :A Global Review and Annotated Bibliography of Recent Publications,pp6-12.
◎United Nations Statistical Commission(2010).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 2008,Series M No.83/Rev.1,New York.
◎United Nations(2004).Combating Human Trafficking in Asia: A Resour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gal Instruments,Political Commitment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2004).Combating Human Trafficking in Asia: A Resour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gal Instruments,Political Commitment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United Nations.
◎Uysal,M.(1994).Global Tourist Behavior.N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ress.
◎Varsanyi,Monica.(Ed.).(2010).Taking Local Control: Immigration Policy Activism in U.S.Cities and States.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Vrachnas,John.,Boyd,Kim.,Bagaric,Mirko.,& Dimopoulos,Penny.(2008).Migration and Refugee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Australia.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Waldrauch,H.,& Hofinger,C.(1997).An index to measure the legal obstacles to the integration of migrants.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23(2),pp.271-285.
◎Walters,William.(2010).Deportation,Expulsion,and the International Police of Aliens,pp83-94,in the Nicholas De Genova & Nathalie Peutz(Eds.).The Deportation Regime---Sovereignty,Space,and Freedom of Movement.U.S.A.: Duke University Press.
◎Weissbrodt,David.(2005).Immigration Law and Procedure in a Nutshell.Minnesota : Thomson/West.
◎Weissbrodt,David.S.(2008).The Human Rights of Non-Citize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eissbrodt,David.,& Danielson,Laura.(2005).Immigration Law and Procedure.U.S.: Thomson West.
◎Welch,Michael.(2002).Detained: Immigration Laws and the Expanding I.N.S.Jail Complex.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Welch,Michael.(2005).Quiet Constructions in the War on Terror: Subjecting Asylum Seekers to Unnecessary Detention.USA: Thomson Gale.
◎Wikipedia(2010),Immigration and Checkpoints Authority ,http://en.wikipedia.org/wiki/Immigration_and_Checkpoints_Authority(2010.10).
◎Wilborn,Derrick.R.(2006).USCS Court Rul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United States Tax Court,Military Courts,Rail Reorganization Court,Veterans Claims Court,Alien Terrorist Removal Court,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New Jersey: LexisNexis.
◎Worthington,Andy.( 2007).The Guantanamo Files: The Stories of the 774 Detainees in America's Illegal Prison .Ann Arbor: Pluto Press.

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警政署保三總隊分隊長、警務員,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專任副教授。本文承蒙匿名審查人之多方費心指導及修正,俾利提升本文更高之學術價值,在此表達感謝之意。

[1] Wikipedia, Immigration and Checkpoints Authority ,http://en.wikipedia.org/wiki/Immigration_and_Checkpoints_Authority(2010.10).

[2]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 2004,http://www.mha.gov.sg/basic_content.aspx?pageid=81(2010.10).

[3]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 ICA annual report 2009, Singapore, p65-70 (2010.10).

[4]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 2004, http://www.mha.gov.sg/basic_content.aspx?pageid=81(2010.10).

[5]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 ICA annual report 2009, Singapore, p65-70.

[6]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html/homepage. html (2010.10).

[7]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 html/homepage. Html (2010.10).

[8] 新加坡移民法第11A條。

[9] 新加坡移民法第22條。

[10] 新加坡移民法第22條第1項。

[11] 新加坡移民法第22條第2項。

[12] 新加坡移民法第26條。

[13] 新加坡移民法第41條。

[14] 新加坡移民法第41條第2項。

[15] 新加坡移民法第42條。

[16] 新加坡移民法第11條。

[17] 新加坡移民法第13條。

[18] 新加坡移民法第27條。

[19] 新加坡移民法第27條第2項。

[20] 新加坡移民法第35條。

[21] 新加坡移民法第38條。

[22] 新加坡移民法第39條。

[23] 新加坡移民法第40條。

[24] 新加坡移民法第56條。

[25] 新加坡移民法第36條。

[26] 新加坡移民法第55條。

[27] 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

[28] 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a)款~第(l)款。

[29] 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第5項。

[30] 新加坡移民法第57條第(7D)項第(a)款~第(c)款。

[31] 新加坡移民法第58條。

[32] 新加坡移民法第34條。

[33] 新加坡移民法第32條。

[34] 新加坡移民法第33條。

[35] 新加坡移民法第39A條。

[36] 新加坡移民法第60條。

[37] 新加坡移民法第57A條。

[38] 新加坡移民法第57A條第2項(a)款~第(c)款。

[39] 新加坡移民法第57B條。

[40]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增訂8版,臺北:作者印行,民90年,頁76-77。

[41] 新唐人電視台,准證遭拒,新國法輪功學員上訴內政部,http://www.youtube.com/watch?v=k9RIC33WfFA(2010.10)。

[42] 另可參閱:亞太正悟網,新加坡代表聯合國會議上辯解,法輪功學員正面回應,http://www.zhengwunet.org/zhengwunet/article.asp?id=59527。(2010.11)法輪大法在亞太,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揭露新加坡當局歧視迫害法輪功,http://www.zhengwunet.org/zhengwunet/article/2006/9/22/59519.html(2010.11)

[43] 新唐人電視台,法輪功學員新加坡更新入境許可遭拒,http://www.youtube.com/watch?v=Y4EvuOQz9hU(2010.10)。新唐人電視台,准證遭拒,新國法輪功學員上訴內政部,http://www.youtube.com/watch?v=k9RIC33WfFA(2010.10)。

[44] 李明,新再現法輪功學員更新工作證遭拒,http://www.youtube.com/ watch?v=ktJiejfxQyo(2010.10)。

[45] 新唐人電視台,拒希望之聲經理入境,新加坡不解釋,http://www.youtube.com/watch?v=kRxHABtQZlc(2010.10)。

[46] 趙穎,請不要讓我們母女分離,http://www.youtube.com/watch?v= zDO-uqXNv_A(2010.10)。

[47]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臺北:三民書局,民91年,頁395-400。

[48] 另請參閱:劉進福,論我國外事警察之外國人管理---與日本比較研究,桃園:中央警官學校出版社,民82年,頁384-396。劉進福,中國兩國外人出入境管理之研究及其比較,臺北:財團法人中日關係研究會,民77年,頁240-250。

[49] 刁仁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民國90年,頁196-209。

[50] 刁仁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論,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民國90年,頁114。

[5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視為是國際人權憲章之一,請參見:吳嘉生,當代國際法(下),臺北:五南出版公司,民98年,頁123-154。黃異,國際法,臺北:啟英文化公司,民85年,頁235-255。

[52]咋觸集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外籍人士在台因案遭「收容」卻形同「羈押」等人權保障問題乙案,http://fuldali.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html (2010.11)

[53] 許育典,憲法,臺北:元照出版社,民98年,頁125-185。有關人權及人性尊嚴之討論,另請參閱:李震山,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臺北:元照出版社,民90年,頁381-424。謝瑞智,憲法新論,臺北:文笙出版社,民88年,頁146-156。謝瑞智教授認為除了參政權、國民教育權、公用事業及全民健保之外,其他之平等權、自由權及受益權,外國人均是憲法所保障人權之行使主體。亦即,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權利,外國人亦是權利之行使主體。

[54] 有論者主張收容異議之性質,應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而非先行程序,請參閱:邱曉華,論外籍人民強制收容之適法性與其行政救濟程序,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民95年,頁60-145。

[55] 另請參閱:蔡欽奇,外國人收容制度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民91年,頁140-141。許義寶,外國人入出國與居留之研究---以我國法制為探討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民96年,頁358-368。

[56]咋觸集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外籍人士在台因案遭「收容」卻形同「羈押」等人權保障問題乙案,http://fuldali.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html (2010.11)

[57]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草案(移民/移住修法監督聯盟版本),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 =287&prev=288&l=f&fid=11(2010.11)。

[58] 新加坡的人口在2000年時,人口總數是403萬,10年之間,增加100多萬人。其中,新加坡公民有323萬,永久居民(持綠卡)54萬,其餘約131萬人係持工作準證等證件而停留於新加坡。以上數據引自:和中公司總部移民中心,新加坡2010年人口普查:總數達508萬,移民占很大比例,http://www.welltrend.com.cn/ym/site/NewsContent_1254018299015_1283493150485.html(2010.11)

[59] 汪毓瑋等人,我國專技移民及投資移民之策略研究,內政部移民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執行,民國97年10月,頁110-145。

[60]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臺北:三民書局,民91年,頁395-400。

[61]有論者主張,我國宜訂定「移民官員職權行使法」,請參閱:蔡欽奇,外國人收容制度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民91年,頁140-141。 [6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html/homepage.html(2010.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