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實證調查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Taichung City

柯雨瑞Ko,Yui Rey 孟維德**Mon,Wei The 吳宛玲***Wu,Wan Lin


【目次】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範圍
貳、名詞界定

》一、新住民
》二、家庭暴力
》三、家庭成員
》四、「恐怖情人」條款
》五、保護令
參、理論與文獻探討
》一、臺中市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現況
》二、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相關理論之探討
》》(一)主流文化(dominant culture)與弱勢文化(sub-culture)之間之對抗
》》(二)被害者學理論---「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of violence)
》》(三)社會交換/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Exchange/Social Control model)
》三、文獻回顧
 肆、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架構
》二、研究方法與流程
》》(一)質性研究---深度(入)訪談法
》》(二)研究流程
》》(三)研究對象
伍、質化資料分析
》一、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
》》1.受理報案
》》2.後續與加強作為
》》3.網絡聯繫
》》4.實作操作遇到之問題
》二、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之互動
》》1.進案、開案與結案流程
》》2.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項目
》》3.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所面臨之問題
》三、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實際案例探討
陸、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1、在警政面向之研究發現
》》2、在社工員面向之研究發現
》》3、在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面向之研究發現
》二、建議
》》(一)對警政之建議
》》》1.加強員警教育訓練,灌輸員警正確保護令之法令觀念
》》》2.多擔待社工人員之難處,協助代新住民個案聲請保護令之工作
》》》3.增加家防官關於「審前鑑定」等專業醫療教育課程,列為高危機個案之訪視紀錄項目
》》(二)對社工員之建議
》》》1.以短期約聘僱之方式,增加人力以保有良好之被害人服務品質
》》》2.尋覓合適後追單位,以延續被害人服務
》》(三)對受暴新住民之建議
》》》1.提昇自我危機意識感
》》》2.適時尋求心理諮商,走出家庭暴力陰影
》》》3.過往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現身分享,指導個案如何應變處置現在所面臨之家庭暴力事件
》》》4.妥適運用由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發揮保護令最大之效力
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實證調查研究」乙文之相關補充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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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新住民抱持著美好之婚姻夢幻(nice marriage dream),橫跨數萬海哩,來到臺灣與本國人民締結婚姻,定居生活並成為我國公民之一分子,據統計我國新住民人口數逼近五十萬。對婚姻美好之憧憬,從遭受相對人家庭暴力時起,就此破滅。相較於本國籍受暴婦女,新住民身分條件之因素,顯得格外弱勢,本研究目的在於瞭解我國政府單位如何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呈現實務運作情形及目前面臨問題,提出建議作為未來政策擬定之參考。
  本期刊論文之研究方法,係為參與觀察法、文獻探討法與深入訪談法。首先,係先以文獻探討法,網羅相關論文、期刊、政府公開資訊等資料,再輔以深度訪談之方式,設定五名警察人員、二名社工人員及三名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充做為本研究之深入訪談之受訪對象。針對研究對象,區分為三份不同之訪談大綱,經過實證科學之質化資料分析技術,得出本研究之結果。
  本文針對研究發現,並對警政、社工員與受暴新住民三個不同之族群,提出以下之建議,俾供政府施政與社會大眾參考之用:
  一、對警政之建議:(一)加強員警教育訓練,灌輸員警正確保護令之法令觀念;(二)多擔待社工人員之難處,協助代新住民個案聲請保護令之工作;(三)增加家防官關於「審前鑑定」等專業醫療教育課程,列為高危機個案之訪視紀錄項目。
  二、對社工員之建議:(一)以短期約聘僱之方式,增加人力以保有良好之被害人服務品質;(二)尋覓合適後追單位,以延續被害人服務。
  三、對受暴新住民之建議:(一)提昇自我危機意識感;(二)適時尋求心理諮商,走出家庭暴力陰影;(三)過往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現身分享,指導個案如何應變處置現在所面臨之家庭暴力事件;(四)妥適運用由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發揮保護令最大之效力。
【關鍵字】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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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empirical surveydata, it shows that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population coming from overseas is nearly about 500 thousands. The wonderful, beautiful and nice dream vision for the marriage of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population is broken up when they meet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Compared with the domestic Taiwan women victim suffered with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are more weaker, and they are the high risk group which could suffer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The main goal and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and find out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the Taiwan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how to protect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from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d the actual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measures and methods, dilemmas, problems, and feasible solutions for the future to against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The research design of this study utilized and used the empirical scientific method. The research method applied and utilized the depth interviewing tool, and this study interviewed 10 interviewees. The 10 interviewee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different groups. This study interviewed 5 policemen, 2 social workers, and 3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who have suffered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Based on the useful interviewing results and conclusions, this study submits the following feasible sugg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readers:For the policing: (1) to enhance the police education quality for the handling the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in order to guide them the proper law and regulations referring 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 (2) to undertake the burdens from the social agencies and to help and assist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to apply for the domestic protection order from the court; (3) to add the professionally medical education courses of the “ pre-judge identification” for the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officer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ly medical knowledgement;
  For the social workers: (1) to add the social workers human resources by using the short-term employment mechanism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high services quality for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suffered the domestic violence; (2) to seek the appropriate units in order to track the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and to extend and maintain the high service quality;For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1) to promote the self-sense ability for the domestic violence crisis; (2) to prevent and to avoid the negative thinking on the past domestic violence experiences and to seek for the professionally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3) to indicate and teach the dealing skills and knowledge for the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s suffered the domestic violence by using the experience sharing from the previous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4) to appropriately utilize the protection order from the court in order to get the most best benefits and merits from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order.
【Key words】 new immigration habitant,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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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本文之作者之一,曾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擔服基層員警之職位[1],並接任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之年資,前後約有6年[2],身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一線之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之女性警察執法人員,專責職掌警政婦幼安全之相關業務,受理過之家庭暴力事件,不知凡幾。隨著我國新住民人口數日趨增加,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
  進入台灣之外籍新娘屬於女性之移民,這群跨國界移動之女性,朝「相對優勢」之文化接近,去尋求自我個人精神與物質方面提昇,但台灣之社會卻令她們處在低劣處境、接觸生活資訊不足、被侵害許多之權益,淪為所謂「買賣婚姻」之犧牲品[3],此令筆者感到相當地不捨。婚姻移民業已顯著地改變我國人口組成之結構,我國現階段人口(移民)政策內涵之中,亦包括外籍與大陸配偶相關輔導之措施,復亦為移民政策發展之相當重要之一環[4]。有關新住民之生活處遇方面,涵括新住民之人身安全保護與法令觀念之宣導,協助新移民適應在地化之生活,保障其權益[5]。本研究動機在於瞭解社工接案後之後續輔導受暴新住民程序,及警政保護新住民人身安全之實務運作,復次,並探討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運作實況、所面臨之困境與可行之對策[6],詳如後續之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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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範圍

  於民國 99 年12 月 25 日臺中市與臺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原臺中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成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緊急庇護、經濟扶助、法律諮詢等保護扶助服務,以保謢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立之宗旨;由於臺中市轄下29行政區 ,幅員遼闊,為完善服務大臺中日益增多之新住民家庭[7],就行政區劃分為臺中市、山線、海線、屯線,共計四處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臺中市新住民家庭相關權益服務。囿於筆者工作與活動範圍大抵為臺中市,為取得研究資源之便利,故選定以臺中市作為本文研究之範圍。本文在家庭暴力案類涉及之範圍,以常見之親密關係(含婚姻/離婚/同居)暴力為主,此外,非典型家庭暴力[8]、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虐待等部分,則非本研究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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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界定


  本文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一、新住民(new immigration habitant)

  依「國籍法」歸化取得中華民國籍之外國人,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取得居留或定居於臺灣之外籍人士,與臺灣發生長期而緊密之生活與法律關係者,皆可稱為「新移民」[9]
  不過,由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射程,並不適用於來自於大陸及港澳地區之配偶,以「新移民」(new immigrant)一詞,似乎無法涵括整個之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且「新住民」(new immigration habitant)一詞具有友善、多元與包容之意義,我國近來逐漸以「新住民」取代「新移民」。為有所區別「新住民」與「新移民」之稱呼,本研究內容統一稱以「新住民」,併此敘明。

二、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or intimate violence in families)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家庭暴力,乃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如身體虐待、遺棄等不當行為)、精神上(如精神虐待、騷擾、跟蹤等不當行為)或經濟上(金錢控制等不當行為)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國際家庭暴力熱線(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網站指出,由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受虐者)移民之身分,而令相對人(施虐者)添加其它之方法,行使權勢控制被害人[10]。再者,新住民身處於此受暴之關係中,面對獨特之難題,幾乎無法(不能)對外求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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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定義,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有關於直系血親之親等,如下圖一所示。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姪孫女、外甥孫、外甥孫女等。有關於旁系血親之親等,如下圖所示。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兄弟妻、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圖1】血親之親系與親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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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恐怖情人」條款

  廣義之家庭暴力,範圍包含血緣關係與姻親關係親屬間所發生之暴力行為,同居男女朋友之間之家庭暴力亦屬狹義之家庭暴力,至於有親密關係卻未有同居事實之(前)男女朋友之肢體暴力行為,或騷擾、跟蹤、糾纏等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除被害人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加害人,嚇阻加害人之效果不彰,個性極端之「恐怖情人」則有可能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採取更激烈之手段,導致悲劇,為防範「恐怖情人」之家庭暴力憾事一再重演。2015年0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條文63條之1訂為「恐怖情人條款」,遇有親密關係卻未有同居事實之家庭暴力個案,納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範疇[13]

五、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由法院核發用來制止相對人(施虐者)施暴行為或課予渠一定程度之義務行使(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之命令。保護令裁定上記載相對人(施虐者)必須遵守之事項(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14]第16條),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之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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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理論與文獻探討

一、臺中市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現況

  依據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15],就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4年第1季報表(參見表1)得知,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以十八歲以上案件類型居多,計有31,521人,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為2,966人,兩者之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性別,大都女性被害人多於男性被害人。


【表1】民國104年第1季(1月至3月)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統計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 未滿十八歲 十八歲以上
本國籍非原住民 1,366 3,181
1,439 12,437
本國籍原住民 103 52
55 472
大陸籍(含港澳) 0 0
0 571
外國籍 0 16
1 1,120
其它 2 2
0 13,670
合計 2,966 31,521
【資料來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並經筆者彙整。
  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4年第2季報表(參見表2),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十八歲以上案件數,為22,417人,相較於第1季減少9,104人或減28.9%,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數,為2,710人,相較於第1季略減256人或減8.6%。


【表2】民國104年第2季(4月至6月)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統計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 未滿十八歲 十八歲以上
本國籍非原住民 1,207 3,693
1,304 15,479
本國籍原住民 72 110
127 352
大陸籍(含港澳) 0 2
0 1,186
外國籍 0 2
0 1,593
其它 0 0
0 0
合計 2,710 22,417
【資料來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16],並經筆者彙整。

  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4年第3季報表(參見表3),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十八歲以上案件數,為23,559人,相較於第2季增加1,142人或增5%,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數,為2,352人,相較於第2季減少358人或減13.2%。


【表3】民國104年第3季(7月至9月)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統計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 未滿十八歲 十八歲以上
本國籍非原住民 1,108 4,094
1,008 15,697
本國籍原住民 115 56
121 779
大陸籍(含港澳) 0 7
0 1,463
外國籍 0 8
0 1,455
其它 0 0
0 0
合計 2,352 23,559
【資料來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17],並經筆者彙整。
  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4年第4季報表(參見表4),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十八歲以上案件數,為25,017人,相較於第3季增加1,458人或增6.2%,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數,為4,309人,相較於第3季劇增1,957人或增83%。


【表4】民國104年第4季(10月至12月)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統計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與性別 未滿十八歲 十八歲以上
本國籍非原住民 2,120 4,245
1,975 17,101
本國籍原住民 130 47
82 590
大陸籍(含港澳) 0 56
0 1,123
外國籍 0 5
0 1,742
其它 2 15
0 93
合計 4,309 25,017
【資料來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並經筆者彙整。

  比較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季報表(第1季至第3季)得知,臺中市家庭暴力事件,以發生在年齡十八歲以上、女性被害人為多,就被害人國籍身分以本國籍非原住民最多,外國籍次之(第3季則為大陸籍(含港澳)次多),每季統計出遭受家庭暴力人數超過2萬人,其中以第1季發生31,521人數最多,第4季發生25,017人數次之。就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量(如表5)與其變化趨勢(如圖1),由以上所得知,雖然我國新住民人士以大陸(含港澳)籍為大宗,但是主要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卻是以外國籍為主,且受暴案件數目呈現顯著增加趨勢,究其原因,中國籍新住民強調其社會強調男女平權,鮮少傳出家庭暴力事件,而越南籍新住民深受其父系社會影響,女性地位遠不如男性,而且越南女性性情較為和順,由於臺灣男性沙文主義作祟,容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18]


【表5】民國104年臺中市遭受家庭暴力新住民(18歲以上)案件數

被害人原國籍別 大陸(含港澳) 外國籍
性別(18歲以上) 合計 合計
104年第1季(1-3月) 0 571 571 16 1120 1,136
104年第2季(4-6月) 2 1186 1,188 2 1593 1,595
104年第3季(7-9月) 7 1463 1,470 8 1455 1,463
104年第4季(10-12月) 56 1123 1,179 5 1742 1,747
【資料來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並經筆者彙整。

 
【圖2】民國104年統計遭受家庭暴力新住民(18歲以上)案件數曲線圖
【資料來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19],筆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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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相關理論之探討

  本節主要以社會學、犯罪學與心理學等相關論點,作為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理論探討,建構本文論述之基礎並找出問題意識。

(一)主流文化(dominant culture)與弱勢文化(sub-culture)之間之對抗

  Spates (1977)指出,全球化之趨勢帶來跨國遷移之大量出現,正當臺灣試著於國際社會建立獨立政體時,同時面臨如何整合外來移民之問題[20]。我國新住民來自大陸(含港澳)地區、東南亞地區(越南、印尼、柬埔寨等)、日本、韓國等其它國家,新住民之移動帶來多樣性文化,不同社會之文化,由於彼此間存在著差異性、誤解或歧視,可能會導致所謂之「文化衝突」[21]。更進一步來說,同一個社會之不同之文化(來自不同之社會團體、階級或族群之文化),亦可能彼此衝突[22]
  新住民來臺繁衍家庭,家庭成員相處存在著文化差異性,打破單一文化之箝制,表現在家庭觀念、夫妻相處、子女教養、宗教信仰、飲食習慣等等,由於部分新住民使用異國語言做為交換他們想法之方式,但是卻得不到主流文化成員之理解,而產生跨文化之調適與磨合問題,增加生活中之衝突機會,導致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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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者學理論---「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of violence)

  被害者學相關理論中,以「暴力循環理論」最常用來解釋家庭暴力行為,主要論述「暴力」係由階段性情節組成,不斷反複發生,暴力事件所呈現之態樣有肢體上、精神上或性虐待[23]。復次,根據Walker(1977; 1979)之觀察,首先,施虐者與被虐者之間溝通協調破局,被虐者試著安撫施虐者情緒,施虐者感到憤怒而家暴被虐者,事後,施虐者對被虐者感到抱歉,對被虐者承諾不再家暴施虐者,施虐者回復穩定情緒,被虐者認為施虐者暴力行為已經結束[24]
  依據Walker (1977; 1979)之研究,家庭暴力中親密關係虐待,長期下來,係逐步上揚發生,暴力循環其實發生在兩代之間(intergenerational),暴力不只重複循環在施虐者與被虐者關係間,年幼目睹家暴或歷經家暴,成人之後,相當悲哀之處,即其亦會產生暴力循環。Walker (1977; 1979)之「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of violence),其將家庭暴力之行為,共分為三個階段與其循環時期,分項說明如下[25]
  1、暴力行為發生之三階段
  第一階段為緊張形成期(tension building):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前,施虐者壓力來源來自工作方面、人際關係等不斷累積,而且雙方相處潛伏衝突原因,劍弩拔張,情緒緊張形成對立之關係,雙方感情變質,甚至厭惡對方,偶有零星爭吵發生。
  第二階段為爆發期(the 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家庭暴力行為一觸即發,施虐者無法再忍受生活中之壓力,情緖無法有效控制,藉由施虐被害人之手段,達到舒解壓力之目的,假使施虐者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劣習,將導致更嚴重之家庭暴力行為。
  第三階段為內疚、和解及蜜月期(a period of contrite, forgiving, loving behavior from the man):施虐者之壓力得到紓解以後,情緒反應趨於平緩,對被害人施虐行為感到虧欠,並且請求被害人之原諒,大多數被害人看在施虐者表面悔改之份上,願意重新接納施虐者,直至再次發生家庭暴力行為。
  2、暴力行為循環階段
  復次,Walker(1979)主張,家庭暴力行為之循環階段,共計有4個層次之循環,如下所言[26]
  暴力行為循環階段一:循環階段一係誘發暴力行為之階段,施虐者之壓力減少部分越來越小,使施虐者更快到達壓力爆發之臨界點,雙方處於更緊繃關係[27]
  暴力行為循環階段二:循環階段二類似上述爆發期,施虐者為解除壓力或掌控局勢,對被害人施以更嚴重之家庭暴力行為[28]
  暴力行為循環階段三:循環階段三仍為悔改期,但是施虐者常常感到壓力,故施虐者之懊悔與自責期間縮短,施虐者逐漸對被害人失去愧對感[29]
  連續階段:施虐者前次之家庭暴力行為若無法有效遏止,暴力行為將就此模式循環下去,而且每一階段反應與循環之週期距離越來越短,施虐者對被害人施暴之行為態樣越來越嚴重,甚至危及至被害人性命(參閱圖3)[30]。  
 


【圖3】暴力循環圖Cycle of Violence(筆者自繪)
【Resource】Walker(1979),The Battered Woman.[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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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交換/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Exchange/Social Control model)

  根據Gelles之見解,家庭是小型社會之縮影,由於缺少來自外在監控之因素,私人領域不容易受其它外人進入,公部門亦無法扮演積極介入之角色,故家庭暴力施虐者在不需額外付出社會成本或法律代價時,容易對於家庭成員施以家庭暴力之行為[32]。 Gelles並使用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解釋家庭暴力,社會交換理論又稱為「社會交換溝通理論」,以一種心理學觀點聯想人們做出以他們對成本計算,藉由行為或不行為之方式,得到利益增加,換句話說,社會交換係指個人權衡利益得失影響之間互動程度,藉此爭取個人最大利益,交換之對象包含有形之物品(金錢、房地產等)與無形之感受(關愛、認同、信任等),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施虐者就認為透過施虐被害人可以換來報酬(rewards)[33]
  Jill (2011)則運用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model )說明人們慣性之偏差行為---暴力,正規和非正規之社會控制是提高暴力行為之成本手段,警方介入、刑事起訴、監禁、罰款和收入損失等,這些均係正規社會之控制,可以提高家庭暴力行為成本,降低家庭暴力行為之獎勵[34];非正規之社會控制包含社會地位之損失,貼上施虐者之污名和遭到社會上之排斥。Jill(2011)認為,家庭和親密關係獨特且重要之不同點在於,個人的、社會上和心理上權力之差異,由於家庭結構所具有以下三項特質,間接削弱社會控制力[35]
  1、不平等(Inequality):因為語言隔閡、較無經濟自主權、原生家庭資源不易鏈結種種因素,不平等之家庭地位關係,使新住民居於劣勢,受制於本國籍配偶及其家庭成員[36]
  2、家庭具有隱密性(the private nature of the family):無庸置疑,家庭關係為最親密之社交互動,而且家庭具有極高度隱密性,其它人不容易干涉,相對地來自社會方面之控制亦較低[37]。 3、男子氣概形象(real-man image):男性沙文主義下,以男性為中心,在家庭中擁有絕對支配權,婦女必需順服丈夫,以突顯其男子氣概形象[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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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獻回顧

  考量本文係聚焦於國內之新住民家庭暴力之防治,及受限於本文期刊之篇幅限制,故在文獻回顧方面,以國內相關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文獻為主,並進行統整歸納並進行分析與比較,特此說明,詳如以下所述。孟維德教授與黃翠紋教授(2011)於「女性新移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警政系統服務之實施現況、困境與分析」研究報告之中[39],其指出為令政府妥善建構新移民照顧輔導機制,改進警察人員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之態度,以實證研究方法,運用文獻探討法、案例分析、深度訪談、問卷調查,及焦點團體訪談等工具,得出研究結果並且提出建言,供警察機關實務操作之參酌。
  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因素有經濟問題、夫妻雙方感情失和與文化差異、新住民配偶處於較低階社經地位、本國籍配偶就業困境或者是因為新住民配偶因為個人私欲從事不法工作所引起,而且新住民重複受到家庭暴力之頻率高過於本國籍受暴被害人,合併各種家庭暴力態樣,受暴程度亦較為嚴重[40]
  我國警察機關目前處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流程與本國籍受暴被害人並無不同,以加強巡邏、約制相對人及訪查被害人,代為被害人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等執行措施,面臨到與其它單位互動不佳、通譯經費不足、警力不足、被害人對警察不夠信任,相對人處遇無法落實等困境[41]
  針對執行困境因應方式有,建立專業警力、編列通譯名冊(東南亞同籍、同鄉及外事課員警)、強化員警教育訓練與約制查訪之權力、釐清權責單位與加強合作能力並以主動積極心態提供被害人有利資訊[42]
  吳柳嬌君(1994)於其博士論文當中[43],深度訪談10位受虐婦女、18位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人員,將遭受婚姻暴力之婦女,歸納出四種反應類型:父權主義、儀式主義、平權主義、理想主義,從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人員訪談資料得知,第三方角色介入衝突本質差異性, 造就差異之婚姻暴力處遇方案,而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所扮演角色,則共計有:1、支持者;2、調停者;3、邊緣者,對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不同層面之協助,吳柳嬌君(1994)之重大發現,如下之重點[44]
  (一)支持者之角色
  支持者角色通常由社工人員所扮演,支持者介入程度或深或淺,依序帶出訊息提供者、忠告者、倡議者、結盟者以及代理者。社工人員輔導受暴被害人,面對被害人對於保護令之申請與否,游移不定,提出建言,屬於訊息提供者與忠告者;將被害人帶出婚姻暴力陰霾,提供工作媒合機會等經濟方面協助,則屬於倡議者與結盟者[45]
  (二)調停者之角色
  調停者之角色由警察機關之社區家防官所扮演,社區家防官第一時間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除梳理案情發生經過,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受理以外,同時亦是中立第三者角色,有友善型之和事佬、調解者以及高壓型之和事佬;受訪對象之一法官則扮演仲裁者角色,根據呈堂證供,做出核發保護令之判決或駁回聲請裁定[46]
  (三)邊緣者之角色
  治療者為邊緣者之角色,擔服加害人鑑定工作與認知輔導教育,以協助加害人戒除酒癮為例,治療者通常忽略家庭暴力防治之「預防」原意,窄化成為生物醫學上之戒癮之治療[47]
  吳君最後則提出,如何整合社政、警政、醫療等單位第三方角色,於婚姻暴力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前,轉介兩造必需之社會資源,解釋說明未來可能遇到之刑事(民事)問題;還有加強教育單位通報功能、兩性教育、家庭教育,始是家庭暴力防治之重要工作[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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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架構

  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傷害時,我國行政機關如何面對處置,做到完善保護新住民之人身安全,為本研究欲探知之目的,舉臺中市為例,「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承辦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服務對象為家庭成員間[49],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服務項目有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及兒童少年虐待疏忽案件通報及輔導及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於臺中市共有四處,分別為:臺中市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臺中市山線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臺中市海線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及臺中市大屯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其服務宗旨為輔導新住民個案家庭,重建和諧家庭關係,遠離家庭暴力之陰影。
  為深度瞭解社政單位提供資源與支持內容,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利用深入訪談之步驟與方式,找出實務操作面所遇到之問題與難處,從警察、社工人員及被害人角度觀點出發,發掘真正適合被害人保護之方案,以做為我國未來修改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政策參酌,用最少之社會資源成本,將對被害人及其家庭傷害性降至最低。
  從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得出,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謢之業務,主辦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與新移民家服務中心社工人員,其它行政機關,例如警察單位,受理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事件時,先依職權進行通報,集中至婦幼隊及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管制,後續家庭暴力被害人訪視追蹤工作,交由專責社工人員個案輔導,社政單位於被害人保護區塊,為主要之出力單位,剖析家庭暴力防治業務項,有以下幾項,種類多樣[50]
  1、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需事先預約)。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職業輔導轉介。
  3、法院裁定家庭暴力案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4、緊急庇護安置服務。
  5、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通譯服務。
  6、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服務。
  7、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服務方案(家庭維繫、家庭重整、親職教育、追蹤輔導)。
  8、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服務。
  9、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家庭暴力防治之業務,除上述之外,尚有提供被害人以下幾項補助申請[51]
  1、辦理家暴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 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房屋租金費用、子女教育、生活費用、機票費用及其他經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2、提供兒童及少年保護費用補助(醫療、心理諮商、親子鑑定、訴訟、律師費)
  至於加害人業務,則有以下二項[52]
  1、家暴加害人裁定前鑑定。
  2、家暴相對人輔導服務。
  綜合以上所列臺中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項目,筆者以其執行業務情形、特殊新住民個案輔導狀況,採行個別社工人員及其所輔導個案深度訪談,先從被害人所遭受家庭暴力之態樣與成因、針對其受暴事件,被害人所尋求協助之歷程、接案社工人員所輔導個案之分享,現行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困難處與期待獲得之協助。
  警政婦幼安全之工作,包括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防治、兒少保護、兒少性剝削防制及婦幼安全宣導等六大主軸,警政機關自103年01月01日,進行婦幼組織改造,原本隸屬於刑事警察單位之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改弦易轍,轉移至行政警察單位之戶口組,而且正式更名為「防治組」,結合警勤區戶口查察勤務,修改「警勤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遭核發保護令相對人列為記事二人口[53],由勤區員警三個月查訪一次頻率,口頭約制加害人,保障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經由筆者在警察實務上之參與觀察發現,警察實務單位之第一線員警,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時,通常由線上巡邏備勤人員,初步詢問案發之經過,連結警政署之警政知識聯網,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24小時內,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通報至家庭暴力及性侵性防治中心、婦幼警察隊管制,視相對人加害被害人嚴重程度或被害人個人需求,由受理員警會同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協助代為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知社工人員到場評估安置。本研究架構圖,詳如下圖4之所示。

 

【圖4】本文研究架構圖示(筆者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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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與流程

(一)質性研究---深度(入)訪談法

  Crossman(2016)指出,有關於深度訪談法,一般來說,深度訪談過程中,訪談者有一調查性計畫,亦有可能有一組特定之問題或話題要討論,然而更重要之事,訪談者必須熟稔所研究主題及潛在性問題,始能令訪談過程自然又平順[54]。Crossman(2016)表示,理想型之訪談,受訪者回答時訪談者應完整傾聽,並邊做筆記手札,訪談者需要同時進行傾聽,思考和對話,適時引導所要之談話方向,令受訪者切中回答題目,塑造後續問題之連貫性。依據Crossman(2016)之研究,進行深度訪談所使用資料與步驟如下[55]
  1、訪談者必須決定訪談之目的與主題,俾使訪談資料達到訪談目的。對受訪者身分與社交活動經驗感到興趣,令訪談者確定要訪談之問題,闡明所要強調之主題。
  2、接下來,訪談者必須規劃訪談過程。受訪人數?受訪者特質?如何尋找受訪者?於何處進行訪談?及是否有顧及到研究倫理?研究者必須在進行訪談前,解決上述問題。
  3、與受訪者接洽,並且按照研究者方法進行訪談。
  4、收集到訪談資料後,研究者必須透過譯文切換成有用之訊息,雖然有些人認為譯文過程沉悶、耗時,然而大部分研究者還是認為譯文過程,可以更快使研究者熟悉受訪資料,甚至可以看到研究結果雛型。
  5、分析所得到譯文資料。深度訪談中,以閱讀形式分析譯文資料,利用編碼對應所回答之問題。
  6、接下來,根據研究問題和所尋求之答案類型,研究者希望驗證所收集之信息之可靠性和有效性。
  7、最後,以口頭或書面報告,發表所完成之研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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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先蒐集大量之文獻資料(次級資料)作為研究範圍基底,分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家暴案件資料庫,整理臺中市104年第1季至4季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數,搭配臺中市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推展,綜整所得之數據,粗略得知臺中市家庭暴力防治之內容架構。復以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臺中市目前居住之新住民數量、籍別、居留(歸化)情形,得知目前臺中市市民新住民人口數佔全國之比例。
  藉由深度訪談之研究方法,以受訪者親身經歷,作為回應本研究領域之基礎,集結警察人員、社工人員及受害新住民受訪資料,從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警政、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社政至家庭暴力新住民被害人等立場,多方共同檢視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內涵,找出不足層面予以加強,作為未來移民輔導修訂政策之參考,詳如本文建議之所示。
  本文研究之流程步驟,詳如以下說明:
  1、決定本文實證研究之方向與題目:本文認為,新住民之婦幼安全保護,非常值得深入研究。根據衞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六個直轄市中,臺中市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比例數,居全國之冠,而且臺中市新住民人數日趨增多[57],此係誘發筆者研究之動機,並以「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研究」作為本文之主題。
  2、文獻蒐集:汲取來自多方有關本研究主題之資料,瀏覽衞生服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官方網站,下載政府公開資訊統計表格資料;本文作者並實際參與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舉辦有關之新住民活動,至現場收集資料;利用公共圖書館借閱有關本研究書籍及參閱全國碩博士論文網,閱讀其它學者專家先進們之大作,以作為本文著作之基礎。
  3、進行訪談程序:按照研究目的需求,尋找十名受訪對象,計有五名警政人員、二名社工員及三名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針對受訪對象設計三份不同訪談大綱,題目數落在10-15之間,訪談時間以1-1.5小時為度,並徵得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存檔,以完整呈現受訪者訪談資料。
  4、彙整訪談資料進行分析:將所得到之受訪者錄音檔內容,以逐字稿譯文檔輸出,統整歸納譯文內容,分配成三部分,建構出質化資料分析之三個區塊:(1)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2)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之互動;(3)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案例探討。
  5、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就受訪者資料,找出理論與實務面之落差,挑出問題癥結點,做出建議,期許未來我國政府更加完善保障新住民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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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對象

  本文之作者之一,因身為警察人員,並任職於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非常熟稔婦幼安全業務,研究對象係採用立意抽樣法,受訪對象之遴選,首先有警察人員,包括臺中市政府婦幼警察隊副隊長、承辦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警務員、第一分局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職稱警員)、第三分局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職稱警務員)及第五分局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職稱巡佐);與警察機關業務聯繫密切之社工人員亦列為本研究對象,選取臺中市國際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督導及資深社工員;第三類研究對象則是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
  受訪者基本簡歷介紹如下:
  1、警察人員(合計5位)
  受訪者代號P1:任職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職稱為副隊長,職掌範圍為協理婦幼隊隊長五大業務(包含性侵、性侵、家暴、兒少保及兒少性剝削),承辦該項業務約有6年。
  受訪者代號P2:任職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職稱為警務員,職掌範圍為家暴防治,承辦該項業務約有6年。於105年獲選為婦幼安全工作績優員警獎(紫馨獎)。
  受訪者代號P3:任職於臺中市政府第一分局,職稱為警員,職掌範圍為家庭暴力跟兒少保護及綜合業務(婦幼宣導),承辦該項業務年資2年多。
  受訪者代號P4:任職於臺中市政府第三分局,職稱為警務員,職掌範圍為家暴,承辦該項業務年資2年多。於104年獲選為婦幼安全工作績優員警獎(紫馨獎)。
  受訪者代號P5:任職於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職稱為巡佐,職掌範圍為家庭暴力、老人保護及兒童少年保護,承辦該項業務年資2年多。 社工人員(合計2位)
  受訪者代號S1:所屬單位為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職稱為督導,職掌範圍為新住民家暴相對人服務,承辦該項業務年資6年多。
  受訪者代號S2:所屬單位為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職稱為社工員,職掌範圍為新住民家暴被害人服務,承辦該項業務年資3年多。
  遭受家庭暴力新住民(合計3位)
  受訪者代號V1:原屬國籍為大陸籍,受暴類型為親密關係家暴,住台時間約有20年,目前與相對人打離婚訴訟官司。
  受訪者代號V2:原屬國籍為越南籍,受暴類型為親密關係家暴,住台時間約有10年,目前與相對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
  受訪者代號V3:原屬國籍為大陸籍,受暴類型為親密關係家暴,住台時間僅有2年(尚未取得我國公民身分),與相對人分居中,其子女暫由相對人照料,與相對人打子女暫時處分探視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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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質化資料分析


  透過深度訪談五名警察人員(代號為P1至P5)、二名社工員(S1、S2)員與三名遭受家庭暴力新住民被害人(V1、V2、V3),共計十名受訪對象,對於各個有關於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單位,其工作內容有更全面之瞭解。根據受訪者譯文內容加以綜整,分別為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員之互動及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案例探討 等三大面向,詳如以下之論述:

一、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數目龐大,且臺中市共有二十九個行政區,幅員遼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有效達到家庭暴力防治之效果,由婦幼警察隊承辦婦幼安全相關業務,整合臺中市政府十四個分局家防官與網絡成員,共同研議策進作為,督促所轄社區家防官,上行下效,不論是在家庭暴力相對人之約制告誡或是被害人保護工作上,都有顯著之成效。

1、受理報案:

  (1)處理程序: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執行程序(SOP)中,就「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案程序」,警察人員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與本國籍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處理流程,兩者並無二致。
  (2)受理員警線上登打「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第一線員警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瞭解其案情概況之後,應立即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於警政婦幼安全通報系統,繕打個案資料,以利社工後續之追蹤。
  (3)協助被害人接受安置:相關本國籍遭受家暴婦女,新住民家暴被害人缺乏娘家與親友之後援資源,警察機關於值班臺備有值日備勤社工電話,隨時可以為受暴新住民通知社到場評估,接受安置之服務。
  (4)協助評估保護令聲請:運用法律之效力約束相對人,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是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以保障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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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續與加強作為:

  (1)將核發保護令之相對人列為記事二人口: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架設「二代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使上級督導人員容易查看系統資料,得知勤區員警是否確實將相對人改列為記事二人口,查訪情形是否流於形式或者無故缺查,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六十五點規定,家戶訪查扣分事蹟如下:無故缺查者,每次申誡一次;應列入記事卡人口而未列,每件申誡一次。」督促勤區員警落實家戶訪查工作,發揮列管查訪相對人之最大效益。
  (2)訪視高危機個案: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類型,屬於親密關係類型居多,受理人員填寫「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評估項目分數大於8分者亦或經過評估為高危機個案,由社區家防官採現地查訪方式,瞭解雙方目前相處情形,口頭約制相對人不得再犯家庭暴力行為,與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訪視頻率至少一個月一次。
  (3)員警多元文化教育訓練:警政署於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之考核,將「新住民多元文化認知之教育訓練」,列入婦幼考核之工作項目,每上、下年各舉辦一次多元文化講習,納入員警婦幼安全訓練課程中,教育第一線員警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應該具有之多元文化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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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絡聯繫:

  (1)家庭暴力個案高危機評估會議:「家庭暴力個案高危機評估會議」,由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加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十四個分局高危機個案量,平均分配每場次約40件個案,警政負責約制查訪相對人,檢視危險因素是否存在,評估被害人是否有足夠支持系統,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關係是否改善,與網絡其它成員共同討論是否續列或解列高危機個案。
  (2)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研究討論:警政與社政竭盡所能進行家暴之防治,然礙於某些個案有所顧慮,未必照著警政或社政之建議行事,而且仍然有新之家庭暴力事件一直通報進來,且持續列管個案四個月以上,累積二至三名個案後,社政方面之外聘督導、衛政、警政及法院就會建議採「個研」,即所謂之「個案研討」,找心理師或社工師等專家,討論未來訪查方向。
  (3)家庭暴力之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對於家庭暴力政策之擬定與審核,由外聘委員召集家暴委員會,外聘委員成員有NGO幹部、社會學系之學者等,警政方面派員代表列席報告,就委員提供建議與新之政策要求,進行改進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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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作操作遇到之問題:

  (1)代為被害人聲請暫時保護令不單由警政受理,社政亦有權限代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實務上,社政時常要求被害人直接找警察機關聲請保護令,因為社政必須以縣(市)主管機關之名義,代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社政為省去繁瑣行政流程,故要求被害人至轄區警察機關報案(提出聲請保護令需求),徒增警力負荷,且令被害人疲於奔命。
  (2)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藥酒癮問題,強制送醫後應留院接受鑑定安置: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成因複雜,相對人大部分都有酒癮、賭癮或患有精神方面之疾病。第一線警察人員將相對人強制送交至醫院,醫療單位顧慮人權問題,通常留置不到幾小時又令相對人出院,導致警政只是暫時解除被害人之危險因子,警政做足前端工作,但是其它網絡單位接棒後又後繼無力,銜接上出現斷層,導致被害人保護工作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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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員之互動

1、進案、開案與結案流程

  (1)開案與不開案:新住民被害人部分交由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進案後由社工人員負責追蹤訪查。接案後三天內與被害人進行第一次之聯繫,社工會先以電訪之方式,關心被害人當時受暴情形,後續服務之期待與需求。被害人願意接受開案服務,再約面訪時間,更進一步瞭解被害人家庭成員狀況,提醒留意法院開庭文書,備齊事證以利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2)結案評估:如果接案後十天內,於早、中、晚不同之時段且留下語音訊息,都無法聯繫上被害人,依據開結案評估指標予以不開案。(參閱表6)



【表6】家庭暴力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
 

【資料來源】臺中市國際山海屯生命協會(2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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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項目

  (1)法律諮詢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通常有離婚訴訟、子女扶養權等官司問題,由於不諳我國法令規定,社工會協助社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之律師,陪同出庭或法律諮詢等服務,費用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予以補助。
  (2)被害人經濟補助: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身處弱勢家庭,大多數新住民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工作條件不佳,收入僅夠維持基本生活開銷,社工會提供經濟補助聲請項目,案主只要符合緊急生活扶助評估標準,就可以獲得補助每月生活費用1萬元。
  (3)安置被害人:安置被害人之場所有親心家園庇護安置,即所謂之機構安置,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另一處為特約旅館庇護安置,與臺中市政府合作共有26家旅館。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本身容易符合安置條件,依照個案之需求安排場所,如果有攜帶12歲以上之國中男生就必須接受旅館安置;原則上安置期間為兩個星期,如果個案恐懼返家或身心受創可以入住至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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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所面臨之問題

  (1)心理諮商推行不易:相較於受暴之大陸籍新住民,東南亞籍之新住民對於「心理諮商」之涵意較無法理解,目前台中市尚無會使用東南語言之心理諮商師,如果將通譯人員帶入心理諮商過程,就無法達到預見之效果。
  (2)被害人不想離開受暴環境: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為本國公民或其它因素,選擇繼續待在受暴之情境,即便社工人員評估個案有生命危險之虞,個案仍然堅持選擇留下,令輔導之社工員感到無力。
  (3)缺乏後續追蹤單位: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除有家庭暴力議題之外,尚有一些其他家庭問題亟待處理,譬如夫妻感情相處問題、子女教養問題等等,然而台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社工員人數短缺,無法再應付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後續問題,無法更完善保障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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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實際案例探討

  1、受暴新住民背景資料
  (1)受訪者V1:受訪者V1來自大陸安徽省,家鄉生活貧困,於民國98年來台下嫁給智能不足之前夫,育有一女,不久之後,婆婆擔心受訪者V1謀取家產,而將受訪者V1趕出家門。離婚之後認識現任老公,同樣育有一女,目前受訪者V1與先生、兩名女兒共同生活。
  (2)受訪者V2:受訪者V2來自越南,因為家鄉窮苦,父親罹癌弟弟年紀又小,18歲時透過仲介與相對人結婚。在台生活已經15年,育有一名就讀國中之女兒,目前三人共同居住生活。
  (3)受訪者V3:受訪者V3與相對人在大陸相識交往,於民國102年結婚,原本與相對人在大陸經營小餐館生意,後來考量到小孩未來受教育環境,促成夫妻倆回台之動機。婚後兩人爭吵不斷,目前分居中,3歲之女兒暫時由相對人照料。
  2、新住民個案受暴成因
  (1)V1受暴史:V1之相對人沉迷賭博,背負三百萬之賭債,V1認為自己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選擇隱忍,事與願違,相對人債務如滾雪球般,增加到六七百萬,V1胼手胝足,慢慢還清債務。相對人生性吝嗇又沒有自信,猜疑V1參加同鄉會之活動,另結新歡,或者想到任何事就會找V1吵架,辱罵V1不堪入耳三字經言語,甚至肢體暴力V1。
  (2)V2受暴史:V2與婆婆、相對人、小叔同住時期,就一直遭受婆婆與小叔言語暴力。與相對人搬出去住之後,V2認為相對人「卡到陰」,始會有家暴行為,故意搗亂V2之生活,不停之謾罵V2。
  (3)V3受暴史:V3雖然是自由戀愛結婚,但是雙方年紀相差21歲,V3認為雙方個性不合,無法溝通。
  3、受暴新住民之求助歷程
  (1)V1受暴求助歷程
  A.110報案,警方到場處理:V1選擇向轄區派出所報案,前前後後總共報4、5次,第5次報案時,受理員警更詢問V1是否有聲請保護令之需求,V1認為現在不即刻處理,往後可能還是不斷重複「家暴-報案」之模式,最後決定由受理員警代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B.法院核發保護令:V1用錄音筆錄下相對人辱罵之經過,及同鄉會姊妹拍照留存V1之傷勢照片,提供予警方,併警詢筆錄等附卷資料,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裁定核發V1暫時保護令。
  C.核發V1保護令之功效:相對人對於V1持有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有所戒懼,不再敢對V1施以家庭暴力之行為。
  D.社工人員之協助:社工員以電話訪問之方式關懷被害人,並提供V1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服務。
  E.後續亟待解決之問題:V1與相對人進行離婚前調解,相對人必須按月支付V1新台幣三萬元,當作家中生活開銷,然而相對人卻違反協議,目前又不再支付生活費。
  (2)V2受暴求助歷程
  A.110報案,警方到場處理:V2遇到小叔日常生活惡意刁難時,就會打電話請員警到場排解紛爭,然而協助處理之員警立場不夠中立,令遭受家庭暴力之V2更加委曲與無奈。V2湊足一筆錢之後,搬離與婆婆、小叔之住處,然而這時期相對人卻整日飲酒而無法工作,以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V2。V2實在無法忍受,仍舊只能打電話請員警到場處理。
  B.法院核發保護令:V2 目前持有通常保護令,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29日所核發。
  C.核發V2保護令之功效:V2持有保護令時,員警對相對人口頭約制告誡後,不敢再對V2實施言語暴力行為。
  D.社工人員之協助:社工人員對V2有進行例行性之電話訪視,給予建議跟想法。
  E.後續亟待解決之問題:V2認為只要相對人願意外出找工作,願意與相對人共同經營家庭生活。
  (3)V3受暴求助歷程 A.110報案,警方到場處理:V3曾遭相對人反鎖門外,警方接獲通報到達現場後,相對人仍執意不開門讓V3進門取物,員警只好令V3返回派出所稍作休息,當時V3暫時不想聲請保護令。
  B.法院核發保護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29日,核發V3暫時保護令。
  C.核發V3保護令之功效:相對人自V3持有暫時保護令後,就不曾主動與V3聯繫。
  D.社工人員之協助:V3遭到相對人嚴重之家庭暴力,接受社工人員之安置服務,亦曾經在安置中心短暫工作過。
  E.後續亟待解決之問題:V3與相對人關係惡劣,目前分居中,相對人完全剝奪V3之子女監護權,不令V3可以單獨和女兒獨處,僅能去幼兒園探望女兒,發現到女兒語言行為退化,感到無助,發現到原來女兒始是在這場家庭暴力中最大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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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設計從文獻分析至深入訪談,進行十名受訪人員之深度訪談,分別從5名警察人員、2名社工人員及3名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角度,探討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實務與遭遇困難處,檢視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項目,再藉由新住民家暴受訪者接受警政與社政之服務內容與個人感觸,作為未來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改善之著力點。

一、研究結論

1、在警政面向之研究發現

  (1)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程序:警察機關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時,依循警政署規定「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作業程序」及內政部函頒「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事項,提供被害人必要之協助。
  (2)保護令之相對人列為記事二人口按月查訪:由勤區員警每三個月查訪告誡相對人,間接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且提供其所需要之安全措施。
  (3)高危機個案與網絡會議聯繫:高危機個案則由社區家防官每個月至少訪視一次,紀錄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情形,有無發生新之家庭暴力事件,於高危機個案會議提出討論,依照「臺中市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參考評估指標」,以決定個案續列或解列。
  (4)員警多元文化教育訓練:對於員警多元文化教育訓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上、下半年各舉辦一次50鐘之多元文化講習,體認到新住民具有多元文化之差異,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應更具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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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社工員面向之研究發現

  (1)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承攬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之服務,從受暴個案進案、開案到結案有一定之評估指標。至於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服務項目,則有法律諮詢服務、生活急難救助及安排庇護所。
  (2)與警政之聯繫合作:社工員會要求警政協助之事項主要有聯合訪視、返家取物及陪同至安置處所。轄區派出所在警力允許之下,都會盡力來配合社工人員之請求,協力完成保護被害人之工作。
  (3)網絡聯繫會議:只要有新住民之高危機個案,山海屯國際生命線之社工員就必須列席會議,報告個案進案情形與目前個案處遇及評估續列或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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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面向之研究發現

  (1)受暴新住民個案對員警處理方式不甚滿意:根據本文之調查,發現少部分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之基層員警,採取先入為主之觀念,執法立場不夠中立與客觀,未依法行政,或對於新住民個案欲聲請保護令,以話術規勸被害人暫緩聲請保護令,受暴之新住民個案感到不悅,此種之不作為之消極性執法作為,有未依法行政之嫌,恐已嚴重地侵犯新住民之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之保障,令新住民之人身安全處在一種極不安全之狀態下。假若該名新住民因基層員警之不作為,而導致被相對人殺害,拒絕受理受暴新住民申請保護令之員警,是否因其不作為,而須擔負刑法上之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嫌?亦是非常值得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加以關注之。
  (2)新住民個案後續家庭問題得不到解決,缺乏銜接單位資源:社工人員之服務,僅止於訪視而已,受暴新住民得到應有之關懷,但是後續有關子女教養、家庭生活問題,卻得不到適時之協處。
  (3)案主自「決」與案主自「覺」兩大因素,增添個案人身安全之隱憂:成人保護案件之被害人有權決定要不要離開家庭暴力環境,取決於「案主自決」;另外「案主自覺」則是案主正處於危險情境,感到無所謂、「無感」,不認為自身處於家庭暴力之危機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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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1、對警政之建議:

  (1)加強員警教育訓練,灌輸員警保護令之正確法令觀念:不論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其聲請保護令之目的為何,既然有受暴之事實存在,個案亦確實有需求,員警就應該按照程序依規定代為聲請保護令。臺灣係亞洲大陸法系國家第一個引用保護令之國家,新住民原屬國家未必有保護令之制度,員警易認為新住民被害人係為離婚為由,而拒絕代為聲請保護令之請求,容易令新住民被害人身陷家暴之危險情境之中,而求助無門。
  (2)多擔待社工人員之難處,協助代新住民個案聲請保護令之工作:社工人員並非不願意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而是他們僅能提供訪視紀錄資料,並不像員警可以製作調查筆錄、現場報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現場照片等表件,可釋明被害人所主張之受暴事實,較容易令法院可以核發予受暴被害人保護令。
  (3)增加家防官關於「審前鑑定」等專業醫療教育課程,列為高危機個案之訪視紀錄項目:警政應與衛政等醫療單位接洽,安排家防官接受有關「審前鑑定」等專業醫療教育課程,將其授課內容妥適規劃,納入訪視紀錄項目,作為後續法院或醫療院所強制就醫或戒癮治療之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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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社工員之建議:

  (1)以短期約聘僱之方式,增加人力以保有良好之被害人服務品質: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由2名社工督導及6名社工員,負責整個臺中市29個行政區之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和平區另外有駐點社工)。據受訪者P2提供開會書面資料,105年1至6月外籍配偶家庭暴力通報件數為482件,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85件(21.41%);外籍配偶個案處遇服務人次105年1至6月為5,742件,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2,183件(61.33%)。由此顯見,社工人力不堪負荷,訪視被害人過程,有可能會流於形式,服務被害人之品質,肯定大打折扣。礙於國家財力吃緊,政府預算有限之下,以短期約聘僱之形式,增加社工人員,分擔受暴程度較為輕微及單純之個案,緩解社工人員接案之壓力。
  (2)尋覓合適後追單位,以延續被害人服務:受訪者S1提及網絡聯繫會議中,曾經屬意「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為個案之後追單位,但是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編制於婦女及兒少福利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分屬兩不同單位,其本身自有特殊境遇家庭服務,無法再承接新住民家庭暴力個案後追之服務。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之成立,乃是依據「家庭教育法」,配合政府施政方針,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為目的,家庭教育活動推廣內容廣泛,涵蓋親職教育、多元文化教育與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等[59],與該單位接洽討論,再由政府提撥經費挹注,承攬新住民受暴個案後追服務,未必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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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受暴新住民之建議

(1)受暴新住民宜提昇自我危機意識感:新住民被害人即使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行為,仍然選擇繼續留在受暴情境中,而不願離開。受暴新住民之自我危機意識感較為不足,非得衍生事態嚴重之家暴行為,始會報警處理,通常為時已晚。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行為,第一時間就應該馬上報警處理,令警方及社政可以即時介入處理,提供其所需要之求助資源與管道。
  (2)受暴新住民宜適時尋求心理諮商,走出家庭暴力陰影:新住民被害人在臺缺乏親友可以傾訴心中苦悶,容易產生負面情緒。新住民被害人應該適時接受社政之心理諮商服務,將不好之意念宣洩出來,始能積極面對未來之人生道路,走出家庭暴力事件帶來之傷痛與陰影。
  (3)藉諸過往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現身分享,指導個案如何應變處置現在所面臨之家庭暴力事件:藉由過往遭受家庭暴力之個案,心路歷程分享,令現在正面對家庭暴力事件之新住民,做好心理準備,接下來可能會面對之景況,法院訴訟程序或是家庭關係之轉變;而且令新住民之間搭起友誼之橋樑,傾吐彼此身在異鄉之愁悶,「同是天涯淪落人」互相扶持,不啻是抒發心情之管道。
  (4)受暴新住民宜妥適運用由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發揮保護令最大之效力: 受暴新住民收到由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後,通常是因為本國籍相對人懼怕違反保護令之刑責(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之刑事責任[60]),而不敢造次,受暴新住民對於如何使用保護令,往往一知半解。受暴新住民只要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相對人再有家庭暴力行徑,就應該立即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法偵辦,令相對人接受法律制裁,始能發揮保護令之效力,達到保障新住民人身安全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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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後記】

  作者擬於本文之文末處,針對於「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實證調查研究」,另外,補充以下相關之資料:


【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實證調查研究」乙文之相關補充資料】
 

【目次】

壹、緒言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範圍
貳、名詞定義
》一、家庭暴力罪與違反保護令罪
》二、保護令
》三、家庭成員
》四、家庭暴力
》五、新住民
參、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現況概述
》一、臺中市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現況
》二、臺中市新住民家暴被害人保護扶助
》三、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組織
肆、理論與文獻探討
伍、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流程
》三、研究對象
陸、質化資料分析
》一、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
》二、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之互動
》三、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案例探討
柒、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發現
》二、建議
【關鍵字】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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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言

一、研究動機

  本文最核心之研究動機,乃在於剖析與探究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運行現況、困境與對策,本篇之文章,結合理論與實務,並輔以客觀之實證科學之統計數據,幾乎是完全貼近於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運作實況,再加上本文之作者之一,針對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議題,擁有非常豐富與多年之警政實務經驗,故所提出之建言,相當具體可行,可供作政府施政與社會大眾參考之用。本文之作者之一,曾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擔服基層員警之職位[61],並曾接任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之乙職,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之年資,前後約有6年之久[62],以下提出一則筆者實務上接觸之新住民受暴案例:
  阮氏新住民 (以下簡稱被害人)原屬國籍為越南籍,以婚姻移民(marriage immigration)[63] 之方式進入我國,並已取得本國國籍 ,育有一女小○(以下簡稱案主),年約4歲,家庭成員中除先生、女兒,先生之大哥(以下簡稱相對人),亦與他們共同生活。被害人於警詢筆錄中,透露平時先生就會因為生活習慣不合,以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被害人,而相對人更是時常在被害人外出時,尾隨跟蹤騷擾被害人,被害人均選擇一再忍耐,直到相對人對案主伸出狼爪,對案主施以妨害性自主之行為,被害人基於母性保護之立場,在社工人員之陪同下,始至派出所請求本文筆者之一,代被害人與案主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以制止相對人持續之加害。
  阮姓新住民,遠渡重洋,初嫁臺灣郎,在取得身分證以前,面對家庭暴力行為時,選擇採取隱忍之態度,受制於臺籍配偶與其家庭。這種「絕對控制權」之擁有(夏曉鵑,2005),使相對人(施虐者)更加為所欲為,甚至殃及到被害人(被虐者)之子女。剖析阮氏新住民此案例,除其先生之言語暴力,屬於婚姻關係之家庭暴力,相對人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之一,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大伯,兩人屬四親等內之姻親關係,對被害人施以跟蹤騷擾之行為,案類屬於「其他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另相對人對案主之行為,則涉及到家庭暴力中之兒童虐待。
  國際防治家庭暴力網絡(National Network to End Domestic Violence, NNEDV, 2015) ,提及遭受家庭暴力之移民被害者,在獲得人身安全之保障時,面臨一些阻礙,語言溝通不良與文化差異性,讓被害人(受虐者)不懂得自身之相關權益與報警請求協助。此外,加害人(施虐者)能夠刻意之曲解法令規定,藉此掌控被害人(受虐者)之居留權,威脅被害人(受虐者)不得報(家暴)案,否則就會被驅逐出國或喪失小孩之監護權。相較於本國籍受虐婦女,受暴之新住民配偶,受到缺少原生家庭之支援系統、移民社會資訊之不對稱、社會支持網絡薄弱等因素,時常處於無助及孤立之弱勢族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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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

  阮氏新住民家暴案例看出,由於專責之社工人員定期訪視阮氏新住民,始得以讓整件家庭暴力事件揭發出來,我國政府機關致力於婦幼安全保護工作,法令觀念宣導得宜,在臺生活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時,均能夠適時求助於警察機關。誘發筆者以此作為研究之動機,探討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之網絡,就新住民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內容,歸納出以下之研究目的:
  (一)本文以質化研究為主軸,先以文獻探討法,蒐集與分析相關中英文論文期刊與理論資料,並以實行家庭暴力防治實務單位,使用「半結構型」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ing)之方式,瞭解第一線助人工作者,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例,挑選警察機關幕僚與執行單位人員,作為本研究受訪對象,目前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內容,如何培養員警多元文化之察覺意識與素養,網絡之間之聯繫情形。
  (二)瞭解服務新住民之社工人員,以臺中市國際山海屯生命協會為例,接案之社工,如何協助受暴之新住民,所提供協助之項目,如何與新住民被害人建立信任關係,以利後續之追蹤;受暴之新住民亦為本研究對象之一,藉此得知輔導受暴新住民之狀況,其人身安全是否獲得保障。
  (三)透過研究之過程,網羅實際執行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人員,找出實務之執行與理論之差距,彙整執行面所提出之問題癥結點,以拋磚引玉方式提出建言,以做為政府未來制定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策略,與修改相關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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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範圍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訊,筆者選取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數,統計期間自2011年至2016年止,臺中市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數,計約有50,029件,僅次於新北市之61,223件(衞生服利部保護司,2017);臺中市轄區人口數不及新北市,故整體而言,臺中市發生之家庭暴力事件數比例,可謂居全國之冠。近年來,臺中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結合社政、警政、移民、司法、衛政機關與民間慈善團體等,跨越專業領域共同合作,在推行家庭暴力防治之工作上,可見不遺餘力,故筆者選定臺中市作為地域研究之範圍,當具有足夠之代表性。
  本文主要之研究目的為瞭解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執行現況,選取研究對象之範圍,設定在警察人員(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為主)與中高階婦幼警察人員、臺中市國際山海屯生命協會之社工人員、及遭受家庭暴力新住民被害人。雖然內政部於民國93年設立「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增強與補足男性社會福利資源之不足,提供男性在遇到家庭問題時,有一個情緒宣洩之出口;考慮當前之家庭暴力防治資源著重以女性為設計主體,故有關於新住民被害人為男性部分,不列為本研究之範疇。家庭暴力案類涉及範圍,除常見之親密關係(含婚姻/離婚/同居)暴力,尚有非典型家庭暴力[64]、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虐待等部分,屬於另一門專業領域範圍,亦非本研究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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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定義
 

  本文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一、家庭暴力罪與違反保護令罪

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指相對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裁定之事項臚列如下: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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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係法院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由法院核發用來制止相對人(施虐者)施暴行為或課予渠一定程度之義務行使,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之命令。保護令裁定上記載相對人(施虐者)必須遵守之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之權益及安全。
  (一)通常保護令之核發與時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款項計有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等十三款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二)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之核發與時效
  另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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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定義,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禕祺的網路日誌,2010)。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姪孫女、外甥孫、外甥孫女等(禕祺的網路日誌,2010)。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兄弟妻、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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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or intimate violence in families)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家庭暴力,乃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如身體虐待、遺棄等不當行為)、精神上(如精神虐待、騷擾、跟蹤等不當行為)或經濟上(金錢控制等不當行為)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國際家庭暴力熱線(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網站指出,由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受虐者)移民之身分,而讓相對人(施虐者)使用其它手段,行使權勢控制被害人。再者,新住民身處於此受暴之關係中,面對獨特之難題,幾乎無法(不能)對外求助(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2015)。根據Futures Without Violence and Case de Esperanza(2015)所提供之資料顯示,相對人(施虐者)使用下列手段去加害(家暴)移民之被害人(受虐者):
  (一)孤立隔離:避免被害人學會本國語言,阻止被害人與來自原生國之朋友、家人等親友聯繫溝通。
  (二)威脅恐嚇:脅迫欲使被害人遭驅逐出國或是撤回合法身分之申請書。
  (三)恫嚇脅迫:銷毀具有法律效力性之相關之證明文書,例如護照、居留證、健保卡或駕駛執照等。
  (四)有關歸化或居留權之操控:撤回或不填寫居留表格之申請;欺騙威脅被害人如果報警家暴,將會失去歸化或居留之權利。
  (五)經濟上之暴力:讓被害人遭雇主解雇;或告知被害人雇主,謊稱被害人為不具合法性之移民。
  (六)威脅被害人如果報警家暴,就傷害或是帶走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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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住民(new immigration habitant)

  謂新住民係指離開原生國,去到另一個國家以居留者身分展開新生活,新住民又稱為拓荒者(colonize)、遷移者(migrate)及定居(settle)。依本國「國籍法」規定,歸化取得中華民國籍之外國人,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取得居留或定居於臺灣之外籍人士,與臺灣發生長期而緊密之生活與法律關係者,皆可稱為「新移民」。不過,由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射程,主要是聚焦於外國人、無國籍人、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故入出國及移民法並不適用於來自於大陸及港澳地區之配偶,以「新移民」(new immigrant)一詞,似乎無法涵括整個之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且「新住民」(new immigration habitant)一詞具有友善、多元與包容之意義,我國近來逐漸以「新住民」(new immigration habitant)取代「新移民」(new immigrant)。為有所區別「新住民」與「新移民」之稱呼,本研究內容統一稱以「新住民」,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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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機制之現況概述

一、臺中市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現況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2017年之統計資料,統計2016年1月至12月底,臺中市外裔[65]、外籍配偶人數總計有1萬7,015對(內政部戶政司,2017),另外,大陸、港澳地區配偶人數,總計有3萬7,573對(內政部戶政司,2017),合計約有近54588對之外籍、大陸、港澳地區之配偶,進入臺中市地區居住生活。其中,來自於大陸、港澳地區之配偶,係為最大宗,合計占68.83%[66]。復次,來自東南亞地區之外籍配偶,合計占31.1%[67],以越南9,980人(占18.28%)、印尼2,242人(占4.11%)、泰國832人(占1.52%)為主要來源國,其餘則有菲律賓791人(占1.45%)、柬埔寨742人(占1.36%)、日本477人(占0.87%)、韓國138人(占0.22%)等。
  依據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之統計數據,就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5年第1季(1月至3月)報表得知,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以十八歲以上案件類型居多,計有28343人,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為3752人,兩者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性別,大都以女性被害人多於男性被害人。另外,依據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5年第2季報表(4月至6月),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十八歲以上案件數,為40,521人,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數,為4600人。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性別,仍大都以女性被害人多於男性被害人。再者,依據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105年第3季(7月至9月)報表,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十八歲以上案件數,為37,569人,十八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數,為5,744人。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性別,亦大都以女性被害人多於男性被害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
  比較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季報表(105年第1季至第3季)得知,臺中市家庭暴力事件,以發生在年齡十八歲以上、女性被害人為多,就被害人國籍身分以本國籍非原住民最多,外國籍次之,第3季則為大陸籍(含港澳)次多,每季遭受家庭暴力人數落於接近3萬至4萬多人之間,其中以第2季發生人數最多。就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量與其變化趨勢得知,雖然我國新住民人士以大陸籍(含港澳)為大宗,但是,遭受家庭暴力之外國籍新住民,甚至是多於大陸籍(含港澳)。
  以民國105年第2季(4月至6月)為例,大陸籍(含港澳)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量為1506件(男性51件,女性1455件),外國籍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量,則為1824件(男性33件,女性1791件)(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本文綜整以上之相關數據,可得知:外國籍之「女性」新住民,特別容易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原因為何?究其原因,中國籍新住民強調其社會強調男女平權,較少傳出家庭暴力事件,而越南籍新住民深受其父系社會影響,女性地位遠不如男性,而且越南女性性情較為和順,由於臺灣男性沙文主義作祟,容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夏曉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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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新住民家暴被害人保護扶助

  根據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所編制之「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統計數據之資料顯示,其統計範圍為凡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皆列為統計之對象,經查統計資料背景說明,如下所述(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
  (一)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指接受台中市府社會局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中心自行及委託民間團體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服務人次,項目如下:
  1、諮詢協談:運用電訪或面談個案工作,提供被害人支持性服務及社會技巧訓練等。
  2、庇護安置:提供被害人之住所收容服務,採一進一出方式。
  3、陪同報案、偵詢(訊):陪同被害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或向警察機關報案。
  4、陪同出庭:陪同被害人出席偵查庭及法庭。
  5、驗傷診療:轉介或陪同被害人至醫療院所驗傷採證。
  6、聲請保護令:指社工人員協助或主動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7、法律扶助: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及轉介專業法律諮詢人員。
  8、經濟扶助:指提供案家相關急難救助、家庭收支補助、子女教育補及其他補助。
  9、心理諮商與輔導:受暴被害人往往出現創傷症候群,轉介專業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促進其身心恢復健康發展。
  10、就業服務:提供被害人就業諮詢服務。
  11、就學或轉學服務:提供被害人子女就學或轉學服務。
  12、轉介/提供目睹暴力服務:評估被害人未成年目睹家暴兒,依其受創程度社工人員自行開案輔導,轉介醫院門診治療或知會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續處等。
  13、子女問題協助:提供被害人有關子女問題之協助,就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轉介早期療育等之服務。
  14、通譯服務:提供本國籍及外國籍相關語言翻譯服務。
  15、其他扶助:前揭各項之外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項目。
  (二)依據105年臺中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以下簡稱家暴防治業務)之數據資料,第1季顯示,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大陸籍與外國籍合計),接受保護扶助項目最多之部分,係為諮詢服務(大陸籍1133人次,外國籍1381人次),其次為法律扶助(大陸籍64人次,外國籍49人次)。家暴防治業務第2季、第3季顯示相同,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接受保護扶助項目最多為諮詢服務,其次為法律扶助(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新住民面對家庭暴力情事,婚姻關係決裂,如何提出離婚訴訟或自身在台居留權等法律問題,頗需要法律之扶助。承上所述,就接受保護扶助項目而論,位居第3順位之需求,則為其它扶助,而就業服務、轉介/提供目睹暴力服務及子女問題協助,亦有些許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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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組織

  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涉及政府各部會層級,中央監督地方政府執行情況,進行溝通協調,並結合民間單位力量,攜手共同推行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之工作。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形成,主要參與單位計有警政、社政、戶政、移民、司法檢調、教育、衛生醫療機構(關)及慈善團體等等,各自擔服責任通報、法律或者是經濟方面之協助、生理與心理上創傷療癒角色,彼此建立出跨專業(inter-disciplinary)、跨部門(inter-sector)與跨機構(inter-agency)之互動關係(inter-action)(董靜芬,2007)。
  (一)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各機關部會權責內容:
  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揭櫫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1)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2)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處遇等相關事宜。
  (3)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4)勞工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
  (5)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
  (6)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7)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
  (8)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9)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10)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11)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2)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3)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4)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5)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6)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7)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8)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9)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10)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第7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6)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7)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8)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9)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10)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服務網絡運作概況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來源主要有113專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業務機關及其它,經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統計2016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量,舉臺中市為例,共計有19,968件,以警政為最主要通報來源,計有10,714件,占總通報案件量之53.67%,醫院則有4,849件,占總通報案件量之24.3%,位居第二通報來源。再者,以113專線為第3個通報來源,計有2643件,占總通報案件量之13.2%。以社政為第4個通報來源,計有765件,占總通報案件量之3.9%。以教育為第5個通報來源,計有619件,占總通報案件量之3.1%(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7)。
  網絡(network)建構來自於社會資源之間之鏈結、公部門與私部門間之協力、不同領域之間之互動與組織間之協調與合作,縱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涵蓋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諸如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其它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強調資源整合之重要性(祝健芳,2002),結合各專業部門提供多元化之防治服務,藉此創造更大之防治效力,達到「預防勝於治療」之目的,相關機構、團體或部門,如下所述:
  (一)衛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保護服務司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掌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少保護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政策規劃、法規研訂與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業務範圍涵蓋原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社會司及兒童局之保護性業務。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教育部、法務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推動婦幼安全社區實施計畫」,其目標為結合政府部門及民間資源進行預防宣導,並且遴選婦幼安全示範社區,由社區居民發揮自主性,結合「社區安全」與「家庭關懷」,共同婦幼安全。檢視推動婦幼安全社區執行計畫工作項目分工表,計畫名稱「家庭暴力防治社區紮根計畫」,其策略係將社區參與精神延伸到「暴力零容忍」之社區意識中,工作項目內容為鼓勵縣市政府選出家暴防治示範社區,針對一般社會大眾、原鄉部落、老人、身障、新移民(新住民)、婦女、男性、兒童少年及多元性別等對象,利用社區基層組織或在地民間團體執行反家暴之預防教育,由社區向下紮根,及早灌輸社區民眾預防觀念。(內政部,2014)
  「家庭暴力防治」屬社會福利之一環,衛生福利部整合衛生醫療與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為一便民之e化服務平臺,從前端第一線人員受理(進案),並統一通報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受案(收案)判別家暴類型,進行開會協調聯繫,評估個案是否符合開案指標,再進行後續被害人相關處遇計畫,結案後持續追蹤。
  衛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保護服務司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條第7款:「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等之相關規定,提供責任通報人員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或一般民眾遭受家庭暴力事件時,一個即時線上通報之管道(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4)。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center)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通過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陸續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例,此中心組織編制設有主任及副主任,承接八大項業務,分別為綜合規劃組、兒童少年保護組、成人保護組、性侵害保護扶助組、專線調查組、暴力防治組、醫療扶助組、教育輔導組,職掌範圍做以下說明之(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6):
  1、「成人保護組」所承辦業務內容有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 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規劃及推展家庭暴力相關服務方案。
  2、「暴力防治組」協助辦理24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保護令申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治教育訓練等事項。
  3、「專線調查組」辦理保護專線之受理通報、派案、追蹤連繫、資料庫建檔及個案調查。
  4、「醫療扶助組」協助辦理24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事項,並協調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5、「綜合規劃組」規劃各年度實施計畫,包括教育訓練、預防宣導、綜合文書業務項目及工友人員之管理,不屬於其它各組之事項。
  6、「兒童及少年保護組」相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與評估管理。
  7、「性侵害保護扶助組」關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與評估管理;保護專線接(派)案,追蹤聯繫、資料建檔。
  8、「教育輔導組」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針對疑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協處受暴兒少個案學籍問題,辦理教師輔導 研習及學生防治宣導。
  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所頒布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流程圖之說明,各來源通報(醫療衛生、警察、社政、司法、113專線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匯集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首先向通報人扼要解說後續服務流程及自我保護措施諮詢,必要時應聯繫警察機關提供協助。語言無法溝通時,即時尋求通譯人員協助。受案評估標準:一為是否受到肢體或到精神方面之虐待,二是否為本管轄所範圍,分析家庭暴力事件類別(婚姻暴力、兒童少年保護或老人及其它保護案),進行初步聯繫、調查、協調及會談,如符合開案指標即擬定處遇計畫及危險處遇,服務處遇之區塊,計分為成人保護案及兒童少年保護案。進行再次評估與計劃後,符合結案指標者,結案並持續追蹤;未符合結案指標者,重回評斷是否符合開案指標(衛生福利部,2017)。
  (三)內政部警政署(National Police Agency, 簡稱為NPA)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警政婦幼組織改造方案」,為提昇未來婦幼工作之核心效益,自103年1月1日起,將原本屬刑事警察局預防科之婦幼安全業務,移撥至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下設科接續辦理,為配合警政婦幼組織改造方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組改後,由婦幼警察隊擔任婦幼安全工作業務幕僚單位,負責督考下級單位業務。各警察分局成立防治組,配置至少一名家庭暴力防治官並督考所屬轄區分駐(派出)所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另外協辦偵查隊婦幼刑案,應指派至少一組婦幼專責小隊,分駐(派出)所警勤區數有39個(含)以下配置一名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警勤區數有40個(含)以上,則配置二名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藉此達到增補地方警察機關婦幼安全工作基層人力缺額(李晉偉,2014)。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102年1月訂頒「警政婦幼通報系統管理作業規定」,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所轄範圍內,發現慣性通報個案時,應予以列冊管理,研擬訪視表交由轄區分駐(派出)所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執行加害人查訪、約制並告誡作為,對被害人進行關懷提問,遇有被害人對執行員警提出安置需求時,則呈報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依權責聯繫社工人員協助處理。警察機關運用基層分駐(派出)所家戶訪查勤務,推行家庭暴力防治作業,整合婦幼業務,組織改造戶口組,更名為防治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統籌分析所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建檔管理,按月呈報警察局,結合警勤區員警,針對特殊家暴個案定期訪視,建構更完整婦幼安全體系。
  復次,針對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婦幼通報系統而論,警政單位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不得經由關懷e起來網站通報,應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之後,進行通報。員警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登入警政婦幼通報系統,點啟案件處理鈕,於通報表輸入必要填寫之內容,再按儲存鍵並傳送,「我的案件-建檔中」即會顯示所受理案件數,案件狀態顯示待受理,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接收案件後,案件狀態即轉換為已受理,始完成家庭暴力案件通報工作。所有通報之家庭暴力案件透過網路傳送方式,集中至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管制,係目前政府部門所建置最為完善之次級資料庫。倘若遇有警政婦幼系統維修之時,員警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先行以傳真之方式,傳送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即時掌握案件,以利後續追蹤管制。
  (四)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入出國管理,規範移民事務及落實移民輔導,保護外籍與大陸配偶人身安全與相關法令觀念宣導,為制定移民政策重要項目之一。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訪查時,或者服務站受理發現有遭受家庭暴力與兒少受虐或性侵害案件,應填寫「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及「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量表,評估項目共15題),並立即遵照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作業流程通報之規定,通報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6;內政部移民署,2016)。根據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013)之函示,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為強化對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之處理,特別制定相關注意事項,梗概如下:
  1、發現或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警察機關、移民署及其所屬人員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並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發現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為外國籍配偶,應注意事項:
  (1)視被害人陳述能力狀況,應尋求通譯人員到場協助之。
  (2)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照、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與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配偶陪同非必要條件,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速補正及變更登記。
  3、發現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為大陸籍配偶,應注意事項:
  (1)告知大陸配偶如須辦理居(停)留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配偶陪同非必要條件,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遭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
  (2)告知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4、發現或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若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處理應注意事項:
  發現或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若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時,得依被害人之請求聯繫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被害人取回,如相對人妨礙、規避或拒絕交還,警察分駐(派出)所應協助出具報案證明,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5、移民署人員如遇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處理應注意事項: 移民署人員如遇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時,應立即聯繫警察機關協同處理;被害人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或評估其狀況應代為聲請保護令時,應即聯繫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6、發現或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有緊急安置需求: 發現或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經現況評估或被害人表明需要接受庇護、安置時,應即聯繫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各直轄市、縣(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服務對象係以新新民及其家庭為對象,服務項目計有個案管理、提供個人支持服務及提供家支持服務,各項服務之內容說明如下(衛生福利社會及家庭署,2013):
  1、個案管理服務為提供新住民證件諮詢、婚姻家庭關係協助、生活適應輔導、經濟及就業協助、親子教養服務、福利諮詢、心理情緒支持、心理諮商轉介等。
  2、提供個人支持服務-支持性成長團體,則是透過專業團體諮商師之帶領,協助新住民學習團體之相關知能,建立良好社會支持網絡並有效促進家庭之溝通。
  3、提供家庭支持服務有親子活、家庭聯誼活動,透過各項活動方案,增進新住民之孩子與其他同儕之互動,讓新住民家庭有外出喘息之機會及促進家庭之間之聯結。 為深化新住民移民輔導,促進新住民家庭婚姻關係和諧,落實全面性關懷與照料新住民及其家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所需社會福利資源、醫療生育保健資訊、子女托育照顧、經濟協助與就業輔導、法律諮詢服務等等。全臺灣各直轄市、縣(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共有三十八處,承辦新住民相關福利服務,運作模式計有: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如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及補助民間團體等三種,除臺中市設置四處、臺南市設置三處、屏東縣設置四處、宜蘭縣設置四處,其餘各直轄市、縣(市)皆有設置一處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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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理論與文獻回顧

  有關於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相關理論之部分,常見者,計有:1、主流文化(dominant culture)與弱勢文化(sub-culture)之間之對抗[68];2、被害者學理論---「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of violence)[69];3、社會交換/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Exchange/Social Control model)[70];4、父權體制(Dominant Paternalism)構成對新住民不平等之待遇;5、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創傷情結」(traumatic bonding);6、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習得無助感」理論(learned helplessness theory)。受限於期刊篇幅之限制,兹擇要介紹,如下所述: 一、父權體制(Dominant Paternalism)構成對新住民不平等之待遇
  就衝突論觀點認為社會之運作是以資源爭奪為基礎,並且所有之社會制度均是為維繫資源之不平等分配而設。「父權」之反面解釋為仁慈(benevolence),大部分批判性評論「父權」,認為它是一種意識形態、充滿著源自混合仁慈與控制之矛盾(Jackman,1995),從衝突之角度看,家庭便具有體現男性統治之制度與女性從屬地位之功能,因此,家庭是父權制度之一環。
  借助強化對抗家庭暴力之立法,然而非預期性之「持續成長之父權體制國家」(growing paternalism of the state),卻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帶來負面結果,舉例來說,由都市正義中心所做出之一份家庭暴力計劃報告,針對紐約城市所頒布強制逮捕法令之影響,發現到危險性、高頻率性「逮捕受害者」(victim arrest)一詞,因為施虐者虛妄之指控,或者是為保護自己或子女而反擊,使家庭暴力被害人遭逮捕。「逮捕受害者」不好之效應是廣範性且持續性的。此份計畫聲稱:「遭逮捕之女性受害者,她們之身心靈、經濟狀況、家庭各方面,皆因為被逮捕而受到影響。」(Koyama,2006)。 國外學者以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解釋遭受暴力之移民女性狀況(Heise,1998;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報告,2002),於1970年由布朗芬布倫納(Bronfenbrenner)所提出之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結合心理學及社會學觀點來看待婚姻暴力之發生,此生態系統由四個部分所組成,分別為巨系統(macro-system)、外系統(exo-system)、中系統(mesosystem)及微系統(macro-system),生態系統理論主張,四個層面依與個體互動頻率產生由淺至深之影響,生態系統中之四個層級系統特性是有活力的、均衡且沒有一個層級系統是全部開放或是封閉的。
  父權制度為助長家庭暴力事件之因素,巨系統用來檢驗父權制度文化價值性,傳統大男人主義,讓男性掌控家庭主導權,使「家庭暴力」合法化,讓遭受家庭暴力之女性被害人噤若寒蟬;外系統則是家庭關係之外環範圍,雖然未與個案直接接觸,對個案仍然發揮作用(許雅惠,2012);中系統為社會心理層面,指個人受到與家庭以外之機構影響,例如學校、街坊社區、公司等互動情形;家庭暴力事件中相對人與被害人歸類於微系統,相對人之所以施虐被害人,大都是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濫用物質成癮或反社會行為,而被害人之所以被害來自卑微之家庭地位、經濟無法自主及與原本期待婚姻生活出現落差(許雅惠,2012)。
  當臺灣社會之本土女性意識嶄露,經濟獨立自主,逐漸取代臺灣男性優勢之父權地位時,尤以處於臺灣農漁業社會之男性,所感受到之威脅為最大,為延續其父權主義思維,進而迎娶所謂「第三世界」、「邊陲地帶」之東南亞女性,認為外籍配偶是購買來之「商品」(commodities)(潘淑滿,2003),賦予生兒育女、照顧老年人、負擔家計之功能。利用其移民之身分作為掌控,為鞏固其父權制度下之家庭地位,甚至利用家庭暴力之各式態樣,施虐於新住民,而受虐之新住民為維持家庭之完整性或其它目的,迫於無奈地蜷縮在已經變質之婚姻關係中。
  二、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創傷情結」(traumatic bonding)
  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被害人,容易產生「創傷情結」依賴感(attachment),面對施虐者間歇性肢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卻仍能有正面之感受與態度。發展「創傷情結」第一個重要徵候為權力之不對等(imbalance of power),受虐之新住民通常居於低下之家庭地位,自我負面評價,認為自己係附屬於施虐者,願意受施虐者支配控制,認同施虐者擁有較高權利地位,導致其更需要施虐者(劉宏恩,1998)。
  心理學家史金納(Skinner,維基百科,2015)操作制約(operant conditioning)理論[71],解釋「強化」作用係產生學習之主因,而「強化」分為正增強(positive reinforcement)與負增強(negative reinforcement)。正增強是個體表現正確行為後,給予正增強物,因而對該反應產生強化作用;負增強是指個體表現適當行為之後,終止或取消其所厭惡之刺激,因而對該反應產生強化作用。「創傷情結」第二個重要徵候為間歇性家暴(虐待),誠如上述暴力循環理論施虐者進入第三階段(蜜月期),施虐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後,施虐者恢復正常理性態度對待被害人。對被害人而言,經歷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得到施虐者正常理性之對待,消除其對家庭暴力行為所帶來之厭惡感,係負增強產生強化作用,回應解釋被害人之「創傷情節」所帶來強烈依附感。
  三、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習得無助感」理論(learned helplessness theory)
  「習得無助感」理論[72]係個人察覺到無論如何努力,所做出之「反應」對最後「結果」產生亦起不了影響作用,事實上「如果不能控制你之命運,你將會選擇放棄並接受所處任何環境」。「習得無助感」理論實驗由一隻受到驚嚇之狗開始,把提供食物之鈴聲替換為電流,對狗實施電擊,並且在它身上束上帶子,於此控制條件之下,接著把它放進裝置柵欄區分二處之箱子中。實驗者認為當他們搖鈴(電擊),狗兒會跨越柵欄,逃離受到電擊之空間,但事實不然,狗兒繃緊自己選擇坐在原處。實驗者見狀,試著先驚嚇狗兒再搖鈴,狗兒仍然不動如山;實驗者再放進一隻未受到先前條件控制(搖鈴後電擊並綁上束帶),當狗兒一受到電擊後就立即逃離-越過柵欄(McRaney,2009)[73]。 由以上實驗得知,造成「習得無助感」最主要成因,為心理上認為自己無法控制(改變)負面之情事,進而產生消極之回應,以「無論你再努力都於事無補」想法解釋所發生之事情。套用在新住民面對家庭暴力行為時,容易受制本國籍配偶(或同居人)傳遞錯誤訊息,誤以為報警處理無濟於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得不到小孩監護權、訴請離婚會遭遞解出境,新住民被害人苦無求助管道,被動、放棄改變施虐者施暴行為,為順利取得本國籍身分或妥善照顧小孩等因素,即使身處在受虐環境中,亦只能選擇隱忍並繼續待下去,而不願(不能)離去。
  本文就國內相關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文獻,統整歸納並進行分析與比較,詳如以下所述。孟維德與黃翠紋兩位教授(2011)於「女性新移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警政系統服務之實施現況、困境與分析」研究報告中,為讓政府妥善建構新移民照顧輔導機制,改進警察人員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之態度,以實證研究方法,運用文獻探討法、案例分析、深度訪談、問卷調查,及焦點團體訪談等工具,得出研究結果並且提出建言,為警察機關之實務操作,提供可行之參酌對策。
  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因素有經濟問題、夫妻雙方感情失和與文化差異、新住民配偶處於較低階社經地位、本國籍配偶就業困境或者是因為新住民配偶因為個人私欲從事不法工作所引起,而且新住民重複受到家庭暴力之頻率高過於本國籍受暴被害人,合併各種家庭暴力態樣,受暴程度亦較為嚴重(孟維德,2011)。
  我國警察機關目前處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流程與本國籍受暴被害人並無不同,以加強巡邏、約制相對人及訪查被害人,代為被害人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等執行措施,面臨到與其它單位互動不佳、通譯經費不足、警力不足、被害人對警察不夠信任,相對人處遇無法落實等困境(孟維德,2011)。
  針對執行困境因應方式有,建立專業警力、編列通譯名冊(東南亞同籍、同鄉及外事課員警)、強化員警教育訓練與約制查訪之權力、釐清權責單位與加強合作能力並以主動積極心態提供被害人有利資訊。
  蕭綉如君(2011)選取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及服務隊人員,作為深度訪談對象,從質化資料發現新移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之求助現況、困境及特徵,如下所述:
  (一)新移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之求助現況
  新移民女性遇到家庭暴力情事,會向同鄉親友、政府民間團體求助或者乾脆離家出走;而因為顏面問題、不知道求助管道、無法信任求助對象、擔心無法照料子女或居留證等因素,進而不敢對外求助。
  (二)新移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之困境
  新移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面臨主要困境有:不瞭解相關法令與政策、選擇重回家庭,導致家庭暴力事件不斷反復發生、工作與子女教養問題無法兼顧、患有精神疾病、相對人(施虐者)家暴行為無法改善、處理新移民遭受家庭暴力事件程序過於繁瑣。
  (三)新移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特徵
  新移民女性與台灣籍配偶感情基礎薄弱、台灣籍配偶位於社會中下地位階層、新移民女性中文識字困難,造成新移民自信心不足、經濟能力薄弱等等均是新移民遭受家庭暴力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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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

  (一)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ing)
  有關於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部分,本研究採取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中之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ing)。主要之考量點,乃在於社會工作之研究方法,主要分為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兩類。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中,質性訪談最為廣泛使用,訪談法或調查訪談法[74](interview)基於特定研究目的,透過訪談者與被訪談者,雙向對話之交流,共同討論研究範圍之有關議題,訪談者從受訪者取得研究範圍資訊與個人意見看法,歸納出研究結果。研究者整理研究領域之文獻資源,設計訪談問題架構,以深入訪談之方式獲得受訪者更進一步之資料,經由紀錄和匯整之後,達到切合研究之目的(Burnham;Gilland;Grant,W.,&Zig;何景榮譯,2008)。
  (二)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review)
  復次,本文亦使用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review)。作者蒐集大量文獻資料(次級資料)作為研究範圍基底,分析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家暴案件資料庫,整理臺中市民國105年第1季至3季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人數,搭配臺中市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推展,粗略得知臺中市家庭暴力防治內容架構。復以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臺中市目前居住之新住民數量、籍別、居留(歸化)情形,得知目前臺中市市民新住民人口數佔全國之比例。使用「文獻探討法」目的在於透過蒐集目前學者與研究者已發表之有關論述,向讀者傳達建構在研究主題基礎之學問與知識,透過資料分析之方式,判別其中優勢與劣勢。而研究者之研究目的、研究問題或研究議題,係作為引導撰寫文獻探討所依循之概念,將本身之研究摘要植基於先前之研究基礎上,成為研究者形塑解釋問題之新理論。除擴張所研究主題知識領域,使用「文獻探討法」亦可以讓研究者獲得和顯現兩個領域之技巧,首先是能夠有效辨識出相關文獻和專書「尋找資訊」(information seeking)能力,再來是有批判能力(critical appraisal),運用分析原則作出不偏頗與有效性之研究。「文獻探討法」必須符合以下幾點(Taylor,2008):
  1、有組識性圍繞相關研究論點或者是你所發現研究問題。
  2、綜述所得到和不知道之研究結果。
  3、發現文獻中有爭議部分。
  4、制定出需更一步研究之問題。
  筆者網羅國內有關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因與防治政策之相關文獻與實證研究,加以歸納整理,以做為本研究之立基點,藉此瞭解我國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執行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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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步驟如下:
  (一)決定撰文方向與題目:基於本文作者們之工作背景、職掌業務與學術上之專業知識,引起研究動機與目的,敲定以「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研究」作為本文之研究主題,將範圍限縮於臺中市,最後以「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研究」做為本文之題目。
  (二)文獻蒐集:汲取來自多方有關本研究主題之資料,瀏覽衞生服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官方網站,下載政府公開資訊統計表格資料;本文作者並親自參與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舉辦有關新住民活動,至現場收集資料;利用公共圖書館借閱有關涉及本文之相關書籍,及參閱全國碩博士論文網,閱讀其它學者專家們之著作,以作為本文之文獻基礎。
  (三)建構本文之研究架構:透由分析大量文獻,建立本文架構,使用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設定研究對象,按照類別,擬定半結構式訪談大綱。
  (四)實施訪談流程如下:藉由深度訪談之質化研究方法,以受訪者親身經歷,作為回應本研究領域之基礎,集結警察人員、社工人員及受害新住民受訪資料,從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警 政、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社政到家庭暴力新住民被害人等立場,多方共同檢視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內涵,找出不足層面予以加強,作為未來移民輔導修訂政策之參考。實施訪談流程如下:
  1、拜訪各受訪之對象,徵詢其受訪意願,遞交訪談大綱及受訪同意書,預留受訪者準備時間,並且以受訪對象方便受訪時間與地點,訪談時間設定在60-90分鐘,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避免受訪者感覺疲倦,影響訪談資料品質。
  2、訪談過程全程錄音留存,保留受訪者回答語氣與內容,逐字逐句做成譯文稿,稍加潤飾轉換為文字稿;觀察受訪者特殊非語言行為,留意所對應訪談問題,並稍加紀錄之。
  3、將研究對象分類編碼,以英文字母P代表受訪警察人員(police),計有P1、P2、P3、P4及P5;以英文字母V代表受訪新住民家暴被害人(victims),計有V1、V2及V3;以英文字母S代表受訪社工員(social worker),計有S1、S2,共計有10名受訪人員。
  4、就警政、社工員及受害新住民等三大族群,擬訂三份訪談大綱,設計約10至15個問題,做為訪談之依據,將訪談大綱交予各訪談對象,使其事先準備,達到事半功倍之效率。
  (五)彙整實證資料與分析:將錄音訪談資料轉為逐字稿,將訪談對話內容編號,例如:P1-1,代表第一位受訪警察人員(police)之第1題回答內容。編碼原則將所有訪談對話內容列入分析,但是與研究主題毫無相干之內容,予以剔除,遇有錄音內容不完整,再次與受訪者電話聯繫確認,使訪談資料完整呈現。訪談過程中,穿插筆者聯想到之問題,補強受訪者回應之內容,並以斜體字之方式呈現,作為區別。
  (六)結論與建議:歸納訪談資料,得出研究結果,俾利呼應研究主題,並提出建議作為,期許我國於未來能更周全地保障新住民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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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對象

  本文作者之一,身為警察人員,曾長期任職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熟稔婦幼安全業務,研究對象採立意抽樣,受訪對象之挑選部分,首先,第三類研究對象為警察人員,計5位,包括:1、臺中市政府婦幼警察隊副隊長(協理隊長處理婦幼五大業務---性侵、性騷、家暴、兒少保與兒少性剝削);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承辦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警務員;3、第一分局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職稱警員,負責家庭暴力、兒少保護及綜合業務(婦幼宣導));4、第三分局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職稱警務員);5、第五分局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職稱巡佐,負責家庭暴力、老人保護及兒童少年保護);其次,第二類研究對象,為與警察機關業務聯繫密切之社工人員,亦列為本研究對象,選取臺中市國際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督導及資深社工員,計2位;第三類研究對象則是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計3位,分屬大陸籍、越南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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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質化資料分析

  透過深度訪談五名警察人員(代號為P1至P5)、二名社工員(S1、S2)員與三名遭受家庭暴力新住民被害人(V1、V2、V3),共計十名受訪對象,對於各個有關於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單位,其工作內容有更全面之瞭解。根據受訪者譯文內容加以綜整,分別為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員之互動及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案例探討等三大面向,詳如以下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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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警政實務運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數目龐大,且臺中市共有二十九個行政區,幅員遼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有效達到家庭暴力防治之效果,由婦幼警察隊承辦婦幼安全相關業務,整合臺中市政府十四個分局家防官與網絡成員,共同研議策進作為,督促所轄社區家防官,上行下效,不論是在家庭暴力相對人之約制告誡或是被害人保護工作上,均有顯著之成效。
  (一)受理報案:
  1、處理程序: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執行程序(SOP)中,就「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案程序」,警察人員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與本國籍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處理流程,兩者並無二致。
  2、受理員警線上登打「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第一線員警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瞭解其案情概況之後,應立即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於警政婦幼安全通報系統,繕打個案資料,以利社工後續之追蹤。
  3、告知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遇有新住民家暴被害人尚未取得我國公民身分,或者是不太能夠使用我國語言表達時,警政署備有東南亞語系通譯名冊及東南亞語版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
  4、協助被害人接受安置: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缺乏娘家後援系統,為遠離受暴環境,在別無去處情形之下,依當事人需求通知社工人員到場協助評估安置事宜。
  5、協助評估保護令聲請:協助或代為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聲請暫時保護令2個月內會由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書面審酌核發;至於通常保護令4個月內會家事庭法官開庭核發,時效性為2年,得聲請延長,每次為2年。
  6、執行保護令:保護令由法院核發之後,通常由勤區員警或社區家防官執行保護令,通知相對人至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告誡約制相對人,向其宣讀保護令基本款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及第2款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違反上述法院裁定主文內容,即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點相對人保護令有效期間,並且收到法院正本文書十日內,可以針對裁定內容提出抗辯,向家事庭提起抗告。
  7、提供被害人資源及轉介相對人所需管道: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除尋求庇護所及代為聲請保護令,其它像是離婚訴訟問題、子女教養問題或者是職業媒合,警政皆可以提供轉介資源,讓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依循相關管道獲得協助。約制告誡相對人時,發現其可能需要轉介其它網絡單位,譬如精神衛生醫療、職業輔導等等,就會直接替他們做轉介之動作,讓相對人進到處遇部分。
  (二)後續與加強作為:
  1、將核發保護令之相對人列為記事二人口:分局家防官於接獲法院核發或撤銷保護令之司法文書,應知會分局戶口業務承辦人,俾利後續記事人口列管及家戶訪查事宜。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二十三點規定,「警勤區員警應隨時使用電腦核對社區治安危害可能性較大之人口等具有特別記事人口資料,並依下列分類,於戶卡片目錄予以註記:法院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之加害人列為記事二人口。」;復依第二十四點規定,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自移送後開始訪查,並應於判決確定,執行徒刑完畢賡續訪查二年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
  2、訪視高危機個案: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類型,屬於親密關係類型居多,受理人員填寫「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評估項目分數大於8分者亦或經過評估為高危機個案,由社區家防官採現地查訪方式,瞭解雙方目前相處情形,口頭約制相對人不得再犯家庭暴力行為,與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訪視頻率至少一個月一次,並且將訪視內容登載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內,做為後續解列高危機個案之參考。
  3、員警多元文化教育訓練:警政為最貼近民眾之公務機關,故更需要多元文化之素養,始能與時俱進。警政署於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之考核,將「新住民多元文化認知之教育訓練」,列入婦幼考核之工作項目,每上、下年各舉辦一次多元文化講習,納入員警婦幼安全訓練課程中,教育第一線員警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應該具有之多元文化觀念,勿厚此薄彼,一視同仁對待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被害人。
  (三)網絡聯繫:
  1、家庭暴力個案高危機評估會議:「家庭暴力個案高危機評估會議」又稱為馬瑞克(MARAC)會議,屬於跨機構會議,由警政、社政及衛政輪流擔任會議主持人,邀集專家學者列席,由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加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十四個分局高危機個案量,平均分配,每場次約40件個案,警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負責約制查訪相對人,檢視危險因素是否存在,評估被害人是否有足夠支持系統,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關係是否改善,與網絡其它成員共同討論是否續列或解列高危機個案,而其決定之標準,係依據「臺中市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參考指標」,此一指標,由3大部分組成之:1、相對人評估指標;2、被害人評估指標;3、被害人與相對人共同評估之指標。
  2、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會議: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會議種類多樣。警政除固定每個月之家庭暴力個案高危機評估會議,尚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主管或業務承辦人代表參加之每三個一次之「安全網主持人的共識會議」;每二個月一次之「工作會報」;每半年一次之「家暴的委員會」及「家庭暴力安全網的聯繫會議」;每季一次之「臺中市政府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暨家事服務中心年度聯繫會議」;每兩個月開一次之「重大家暴的案件檢討會」則由警察局婦幼安全業務承辦人及分局家防官代表參加。
  3、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研究討論:警政與社政竭盡所能,礙於某些個案有所顧慮,未必照著警政或社政之建議進行,而且仍然有新之家庭暴力事件一直通報進來,且持續列管個案四個月以上,累積二至三名個案後,社政方面之外聘督導、衛政、警政及法院,即會建議採「個研」,即所謂之「個案研討」,找心理師或社工師等專家,討論未來訪查方向。
  4、家庭暴力之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對於家庭暴力政策之擬定與審核,由外聘委員召集家暴委員會,外聘委員成員有NGO幹部、社會學系之學者等,警政方面派員代表列席報告,就委員提供建議與新之政策要求,進行改進與執行。
  5、家庭暴力工作會報:網絡成員每兩個月就各自工作情形,於工作會報中提出檢討報告,網絡負責業務職掌內容不同,網絡之間互相支援,常見其它網絡單位要求警政配合協助,網絡成員應該各司其職,為避免額外增加警政工作量,除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以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另外訂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行政(職務)協助工作執行計劃」,提供其它網絡成員按照職務協助計劃要點來做申請協助。
  (四)警政實務操作遇到之待解決問題:
  1、護送被害人至安置場所時,應由社政會同警政派員一同前往: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孤立無援,常有需要安置之請求。社工人員輔導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過程中,知悉被害人有意尋求庇護所,讓被害人支身前往當地派出所請求警方派員護送。警政受訪者認為,社工人員必須陪同被害人前來派出所,一同前往安置場所,被害人性別大都為女性,礙於警察同仁大都為男性,避免護送過程引發其它不必要紛爭,社工人員必需會同被害人至派出所,與警察一同乘車前往安置場所。
  2、代為被害人聲請暫時保護令不單由警政受理,社政亦有權限代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不諳我國法令,通常需要受理人員代為撰寫聲請保護令書狀。實務上,社工人員輔導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過程中,知悉被害人有聲請保護令之需求,時常要求被害人至轄區派出所請求警方代為聲請保護令。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究其原因,社政必須以縣(市)主管機關之名義,代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社政為省去繁瑣行政流程,直接要求被害人至轄區警察機關報案,徒增警力負荷,且讓被害人疲於奔命。
  3、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藥酒癮問題,強制送醫後應留院接受鑑定安置: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成因複雜,相對人大部分都有酒癮、賭癮或患有精神方面之疾病。第一線警察人員將相對人強制送交至醫院,醫療單位一來顧慮人權問題,二來留置相對人鑑定,結果如屬正常,恐怕相對人又會對醫療人員提出妨害人身自由告訴,通常留置不到幾小時又讓相對人出院,導致警政只是暫時解除被害人之危險因子,等到相對人又回到被害人之住所,又是一顆未爆彈。警政做足前端工作,但是其它網絡單位接棒後又後繼無力,銜接上出現斷層,導致被害人保護工作成效不彰。
  4、社工人員過於注重與被害人所建立之信任關係,忽略非告訴乃論罪(公訴)案件之嚴重性:社政與警政養成教育與工作原則南猿北轍。警察人員現場處理案件,判斷雙方當事人說詞,還原事實真相,至於社工人員則是努力與被害人建立信任關係,比較容易偏信被害人說詞,切入案件之角度不一樣。社工人員於高危機聯繫會議中,報告被害人情形,透露日前被害人曾遭相對人以刀架住脖子威脅,卻沒有立即報案處理,警察人員認為參與網絡會議屬於執行勤務,知悉恐嚇威脅等非告訴乃論案件,必須立即偵辦,但是卻遭社工人員勸阻,原因是會影響到社工人員與被害人之間之信任關係。警察人員認為社工人員必須斟酌被害人告知之事情,如果事態嚴重,仍須要規勸被害人去報案或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告發,尤其涉及到被害人人身安全恐嚇或重大議題,假設恐嚇威脅話語成真,事後追查,網絡成員皆有參與其中,如何承擔法律後果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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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社工員之互動

  (一)進案、開案與結案流程
  1、開案與不開案:開案與不開案之客觀決定標準,係為「家庭暴力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所有臺中市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統一匯整至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新住民被害人部分交由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進案後由社工人員負責追蹤訪查。接案後三天內與被害人進行第一次之聯繫,社工會先以電訪之方式,關心被害人當時受暴情形,後續服務之期待與需求。被害人願意接受開案服務,再約面訪時間,更進一步瞭解被害人家庭成員狀況,提醒留意法院開庭文書,備齊事證以利通常保護令之核發。如果接案後十天內,於早、中、晚不同之時段且留下語音訊息,均無法聯繫上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則予以不開案。
  2、結案評估:社工開案後至少服務被害人六個月為原則,依據「家庭暴力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被害人家庭暴力情形已改善、被害人已無需要提供服務之地方、被害人遷往他縣市已同意轉介至他縣市防治中心服務、被害人移民或者死亡,符合上述結案評估指標之一者,得予評估暫予結案。
  (二)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項目
  1、法律諮詢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打離婚訴訟、爭奪小孩子監護權或夫妻財產分配等法律問題,社工會協助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之律師,受暴新住民通常只要檢附戶籍騰本、所得清單、財產清單及受暴事證,通常均會通過聲請,律師費用介於3到5萬之部分,就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來補助。社工亦會在法院開庭時,被害人請求之下,陪同被害人出庭。
  2、被害人經濟補助: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工作能力較為不足,卻又身負家中經濟之重擔,社工會提供經濟補助聲請項目。社會工作師(員)先進行評估,之後,撰寫「臺中市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社會工作師(員)調查報告表」,案主只要符合本表中之緊急生活扶助評估標準三至五項以上,補助每人每月生活費用1萬元,每人最多補助三個月,一年最多補助一次,緩解案主燃眉之急,屬於救急不救窮之性質。臺中市政府編列個案緊急生活補助預算,向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經濟協助之項目則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房屋租金費用、子女生活費用、機票費用及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3、安置被害人:安置被害人之場所有親心家園庇護安置,即所謂之機構安置,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另一處為特約旅館庇護安置,與臺中市政府合作共有26家旅館。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本身容易符合安置條件,依照個案之需求安排場所,如果有攜帶12歲以上之國中男生就必須接受旅館安置;原則上安置期間為兩個星期,如果個案恐懼返家或身心受創可以入住至一個月。社工人員通常會請求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護送被害人至安置場所,如果遇有警力不足時,另有合作之計程車腹案,同樣可以安全護送被害人至安置場所。被害人接受安置之後,除讓被害人暫時遠離受暴環境,亦會將相對人轉介相對人服務,向相對人解釋被害人目前接受安置中,社工將儘快安排會談諮商,討論是否返家取物或做其它打算。
  (三)輔導受暴新住民之實際個案剖析
  1、受訪者S1投入最多心力之個案:個案是一名中國籍新住民,該個案與先生年齡差距年紀30歲,育有一名高功能自閉症之小孩。由於個案先在大陸產子,小孩進入臺灣之前必須先做親子鑑定,然而親子鑑定費用昂貴,大人加上小孩之費用,每人1萬元,合計新台幣3萬元。受訪者S1從移民署得知調查局有減免親子鑑定費用之資源,最後個案完成親子鑑定,順利入臺灣籍、入學及加入健保。受訪者S1表示其實個案之家暴問題沒有完全解決,安排個案諮商亦達到不效果,個案先生時常因為小孩之事情,對案主不斷謾罵,個案先生認為他之上一段婚姻生之兩個兒子均是醫生,均是案主之關係小孩始會有問題。令受訪者S1印象最深刻的是,一般來說,中國籍之新住民個性較為強悍,但是該名個案溫和有禮,雖然與先生年齡相差30歲,但是個案對他是真愛。受訪者S1服務個案一段時間之後,她就向社工說:「我不會再做通報了,反正這些資源就給更需要之人,我應該知道怎麼好好保護我自己。」與先生之間,個案學會了隱忍或不再討論,只求穩定工作,好好將小孩扶養長大。
  2、受訪者S2投入最多心力之個案:個案是一名中國籍新住民,前前後後總共換三名社工,受訪者S2是個案之第三名社工,該名個案持續hold案(指持續服務個案)之原因是,個案之離婚訴訟尚未結束。相對人透過婚姻媒合與個案結婚,個案先前已有一段婚姻,但是相對人婚後始知曉,自此之後雙方為生活相處問題發生零星之衝突。個案曾經於妊娠時入住安置機構,且於安置期間分娩。小孩目前暫時由個案照顧,雙方有約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事宜,固定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地點於東海大學,讓小孩與相對人晤談,然而相對人與小孩互動情形不積極,父子關係疏離。個案工作繁忙,小孩又有發展遲緩現象,必須每個星期至榮民總醫院接受治療,冗長之離婚訴訟程序,讓個案身心俱疲,情緒容易不穩,時常與受訪者S2電訪中大哭。受訪者S2表示,「法院之流程均很拖呀,一下要他們去上課,可能又移付調解,調解不成又回來法院,就這樣來來回回呀。(個案有聲請到保護令嗎?)受訪者S2回答:「她沒有保護令,亦是這樣拖比較久,雙方各說各話,個案就會比較焦慮…」。
  (四)社工與警政之分工合作
  1、聯合訪視相對人與高危機個案:台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除承辦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服務,亦負責相對人之協助。社工之身分不像警察之角色具有公權力,面對暴力態樣嚴重之相對人,期待警政派員配合訪視,以保護自身之安全。高危機個案持續無法取得聯繫,社工會在轄區員警執行訪查個案時,請求一同前往。
  2、陪同被害人返家取物:新住民被害人受暴當下,急於脫離危險情境,而直接進到安置中心,重要之身分文件通常會遺留在相對人家中或遭相對人扣留,需要轄區員警陪同社工、被害人一同返家取物,讓警方告知現場相對人及其家屬,扣留他人證件或物品之違法性,始能讓被害人順利取回身分證明文件或者重新補辦申請。
  3、協助社工員代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社工人員接受過基本之核心家庭暴力防治課程訓練,對於聲請保護令程序有一定之概念,然而實務上社工人員鮮少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大都是請被害人至派出所找員警受理聲請保護令。受訪者S1有過成功替個案聲請到保護令之經驗,S1表示:「就是直接幫他撰寫書狀,附他過往保護令之紀錄,就直接遞狀上去,然後就有核發了。可是那是在早期民國97或民國99年之時候,那時候我們的督導就說:那是因為你服務的個案她剛好過往有豐厚的受暴史,所以法院可以調紀錄它就直接受理了。否則我們是要請婦幼隊,來現場幫個案做筆錄的。」受訪者S1透露,臺中市之法院,有一不成文之規定,代為個案聲請保護令,最好檢附警方之筆錄,社工人員所製作之調查報告,較無法讓家事庭之法官完全採信,核發予被害人保護令。
  (五)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所面臨之問題
  1、心理諮商推行不易:新住民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後,心理難免會留下受暴之陰影,社政備有心理諮商之資源提供給個案使用。相較於受暴之大陸籍新住民,東南亞籍之新住民對於「心理諮商」之涵意較無法理解,目前台中市尚無會使用東南語言之心理諮商師,如果將通譯人員帶入心理諮商過程,就無法達到預見之效果。而且大多數受暴之新住民,平日必須工作,假日公務部門場地又不開放,心理諮商資源難以推行。
  2、被害人不想離開受暴環境:新住民遭受本國籍配偶家暴之後,原本脆弱之婚姻關係,更加容易崩解,就兩名受訪社工人員表示,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很少想到要恢復夫妻關係和諧,只要相對人停止再對被害人施暴即可。而且為了成為本國公民或其它因素,選擇繼續待在受暴之情境,即便社工人員評估個案有生命危險之虞,個案仍然堅持選擇留下。
  3、缺乏後續追蹤單位: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經過社工人員服務之後,急迫之家庭暴力事件處理完畢後,社工就會結案。但是受暴之新住民不只有家暴之議題,他可能仍會有子女教養、就業媒合、生活適應等等輔導問題。台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社工員人力吃緊,已無多餘社工再進行個案之後續追蹤服務,曾經有意讓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接手,但是該單位卻不願意承接後追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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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實際案例探討

  (一)受暴新住民背景資料
  1、受訪者V1:受訪者V1來自大陸安徽省,家鄉生活貧困,於民國98年來台下嫁給智能不足之前夫,育有一女,不久之後,婆婆擔心受訪者V1謀取家產,而將受訪者V1趕出家門。離婚之後認識現任老公,同樣育有一女,目前受訪者V1與先生、兩名女兒共同生活。受訪者V1透露,本身曾經因為遭受家暴患有憂患症,必需靠服用藥物控制情緒,對任何事物漠不關心,後來察覺必須靠自己之力量走出夢魘,開始手工水餃販售,同時亦加入社團法人臺灣台中安徽省同鄉會,積極接觸與面對人群,始逐漸恢復正常軌道。
  2、受訪者V2:受訪者V2來自越南,因為家鄉窮苦,父親罹癌弟弟年紀又小,18歲時透過仲介與相對人結婚。在台生活已經15年,育有一名就讀國中之女兒,目前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受訪者V2起初以飲料店工作為主,屬於工讀生之性質,夫家為控制其行動,不讓受訪者V2使用機車,不論颳風或下雨,受訪者V2就是騎乘腳踏車上班。原本與夫家婆婆、小叔同住,受訪者V2辛苦攢錢,積累到一筆存款後,始購屋搬出去獨立門戶,而且亦找到一份正職工作,月薪3-4萬之作業員,收入穩定生活尚可。。
  3、受訪者V3:受訪者V3與相對人在大陸相識交往,於民國102年結婚,原本與相對人在大陸經營小餐館生意,後來考量到小孩未來受教育環境,始促成夫妻倆回台之動機。婚後兩人爭吵不斷,目前分居中,3歲之女兒暫時由相對人照料。受訪者V3住台時間不長,故尚未取我國公民身分,其擁有大學學歷,認為不必依附在相對人之下,可以經濟自主,獨立生活。在台生活期間亦順利考取保母證照,但是因為本身受暴紀錄,社會局認定將來受托育之小孩會遭受暴力行為,而遭到評判不符合資格;目前任職於一家國際貿易公司。
  (二)新住民個案受暴成因
  1、V1受暴史:受訪者V1(以下簡稱V1)嫁給相對人時,相對人沉迷賭博,背負三百萬之賭債,V1認為自己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選擇隱忍,一再給予相對人改過自新之機會,事與願違,相對人債務如滾雪球般,增加到六七百萬,V1一肩扛起債務,胼手胝足,慢慢還清債務。相對人生性吝嗇又沒有自信,猜疑V1參加同鄉會之活動,另結新歡,或者想到任何事就會找V1吵架,辱罵V1不堪入耳三字經言語,甚至肢體暴力V1。
  2、V2受暴史:受訪者V2(以下簡稱V2)與婆婆、相對人、小叔同住時期,就一直遭受婆婆與小叔言語暴力,百般刁難,永遠得不到婆婆與小叔之認同。擔心V2學習太多知識,甚至阻隢V2進修,V2最後仍是取得我國國中之學歷,學會如何自力更生。與相對人搬出去住之後,V2認為相對人「卡到陰」,始會有家暴行為,故意搗亂V2之生活,不停之謾罵V2。相對人整天喝酒不工作,酒癮導致罹患口腔癌第二期。
  3、V3受暴史:受訪者V3(以下簡稱V3)雖然是自由戀愛結婚,但是雙方年紀相差21歲,V3認為雙方個性不合,無法溝通。相對人控制欲強,篤定V3與同學有染之後,衝突不斷。相對人除時常揚言恐嚇對V3不利,居住於大陸期間,甚至不顧V3已懷有5個月身孕,將V3從二樓推下一樓,脫光V3衣物推出去冰天雪地中。
  (三)受暴新住民之求助歷程
  1、V1受暴求助歷程
  (1)110報案,警方到場處理:受訪者V1(以下簡稱V1)前些年遭遇家暴,向相對人之親友求助,希望可以代為規勸相對人,卻換來冷嘲熱諷。V1選擇向轄區派出所報案,前前後後總共報4、5次,第5次報案時,受理員警更詢問V1是否有聲請保護令之需求,V1認為現在不即刻處理,往後可能仍是不斷重複「家暴-報案」之模式,最後決定由受理員警代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法院核發保護令:相對人每隔兩三天就會辱罵V1粗鄙之言語,或者是動手毆打V1。V1用錄音筆錄下相對人辱罵之經過,及同鄉會姊妹拍照留存V1之傷勢照片,提供予警方,併警詢筆錄等附卷資料,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裁定核發V1暫時保護令,民國105年8月開庭審理之後,核發V1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之主文內容為,「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為騷擾。」、「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及「程序費用言相對人負擔。」
  (3)核發V1保護令之功效:相對人對於V1持有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有所戒懼,不再敢對V1施以家庭暴力之行為。
  (4)社工人員之協助:社工人員接到V1之家暴通報紀錄之後,有用電話訪問及外約之方式,關懷V1之近況,亦有至幼稚園探訪過小孩之情形,給予V1之建議是與相對人離婚,並協助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讓雙方進行調解。
  (5)後續亟待解決之問題:V1與相對人進行離婚前調解,相對人必須按月支付V1新台幣三萬元,當做家中生活開銷,然而相對人卻違反協議,目前又不再支付生活費;V1注重子女教育,幼女管教之問題是V1認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相對人時常灌輸幼女錯誤之觀念,幼女曾於社工人員家訪時,回答:「媽媽錯在找男人。」V1為此感到恐慌。V1已無法再與相對人復合,等待離婚訴訟判決。
  2、V2受暴求助歷程
  (1)110報案,警方到場處理:V2由衷感激自從遭受家庭暴力行為,警察對自己之幫忙。每當遇到家庭暴力事件,第一個想到就是打110報警,部分員警甚至會指導V2下一步該如何進行,如何蒐集事證,向法院提出告訴及聲請保護令,或者告知V2法院有免費法律諮詢可以使用。
  (2)法院核發保護令:V2忍受相對人精神虐待多年,無法再一直縱容相對人,最後始決定讓受理員警代為聲請暫時保護令。V2目前持有通常保護令,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核發,主文內容裁定如下,「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3)核發V2保護令之功效:V2對於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內容,清楚瞭解到其用意,及相對人如果違反保護令可能會面臨到之刑責。V2持有保護令時,員警對相對人口頭約制告誡後,不敢再對V2實施言語暴力行為。
  (4)社工人員之協助:社工人員對V2有進行例行性之電話訪視,詢問有無需要協助之地方,給予建議與想法。V2認為警察幫忙最大,其它人員之協助不大。
  (5)後續亟待解決之問題:只要相對人好好找一份工作任職,不要再終日酗酒,V2願意與相對人好好經營家庭生活。
  3、V3受暴求助歷程
  (1)110報案,警方到場處理:V3顧念小孩子,一直忍受相對人肢體上與精神上之家庭暴力行為。V3曾遭相對人驅逐家門,反鎖門外,警方接獲通報後,到達現場瞭解案件情況,相對人執意不開門讓V3進門取物,員警只好讓V3返回派出所稍作休息,告知相關權益事項,當時V3暫時不想聲請保護令。因為需要好好之休息,在台灣又沒有其他親友,最後V3接受安置之服務,因為心中牽掛小孩,僅住2天又返回相對人之住處。
  (2)法院核發保護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核發V3暫時保護令,主文內容裁定如下,「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子女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子女為騷擾行為。」、「相對人應依本院函示期 間至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六樓調解室報到接受處遇計畫鑑定。」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3)核發V3保護令之功效:V3對於暫時保護令之功效不是很瞭解,不清楚在何種情形之下可以使用保護令,約略知道違反保護令有一定刑責,經過筆者向其講解之後,始明白核發保護令對其人身安全保護之效益。相對人自從V3持有暫時保護令,就不曾主動與V3聯繫。
  (4)社工人員之協助:V3遭到相對人嚴重之家庭暴力,報警尋求庇護,接受社工人員之安排,進到機構接受安置,亦曾經在安置中心短暫工作。社工亦提供V3經濟上及法律補助之訊息,讓V3有需要之時候可以使用。
  (5)後續亟待解決之問題:V3心願只想好好陪伴在女兒身邊,盡到為人母應盡之責任。V3與相對人關係惡劣,目前分居中,由相對人照顧女兒,相對人完全剝奪V3之子女監護權,不讓V3可以單獨和女兒獨處,僅能去幼兒園探望女兒,發現到女兒語言行為退化,感到無助,發現到原來女兒始是在這場家庭暴力中最大之受害者。V3稱社工亦沒有辦法介入協處,只能安排雙方協商,但是卻無法達成協議,只能眼睜睜看著相對人「霸佔」著小孩,一切靜待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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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研究結論與建議

  新住民遠渡重洋嫁來臺灣,遇人不淑遭受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等到事態嚴重時,始懂得如何對外求救,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保護,刻不容緩。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與執行,主要落在警政與社工員身上。本研究從文獻分析到研究設計,進行十名受訪人員之深度訪談,分別從5名警察人員、2名社工人員及3名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角度,探討臺中市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實務與遭遇困難處,檢視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項目,再藉由新住民家暴受訪者接受警政與社政之服務內容與個人感觸,作為未來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改善之著力點。
 

一、研究結論

  (一)在警政面向之研究發現:
  1、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程序: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1)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2)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3)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4)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5)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2、代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時,警察人員通常會建議被害人至少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能達到約束相對人行為之效果。被害人持有保護令,不但對其本身有保護力,一旦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之行徑,警方就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逕行逮捕或得逕行拘提之。
  3、將保護令之相對人列為記事二之人口,並由勤區員警按月查訪:
  警政署修改「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將保護令之相對人,列為記事二人口,交由勤區員警每三個月查訪一次,除查訪並告誡相對人,間接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且提供其所需要之安全措施。
  4、高危機個案與網絡會議聯繫:
  此外,高危機個案則由社區家防官每個月至少訪視一次,紀錄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情形,有無發生新之家庭暴力事件,於高危機個案會議提出討論,依照「臺中市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參考評估指標」,以決定個案續列或解列。透過其它形式之網絡聯繫會議,成員之間慢慢磨合與認識,就個案或執行上遇到困難,共同研議,分工合作解決問題。誠如受訪者P2所言,「我們是網絡要有良好之網絡合作,就要有良好之網絡分工」。
  5、向新住民宣導法令觀念:
  據受訪者P1提供書面統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5年1月至6月針對新住民舉辦法令宣導場次,共計206場,約有5萬多人次參加。法令主題囊括認識家庭暴力議題與性別平等,宣導增強自我保護能力、認識防治資源與救助管道、婚姻家庭教育、性病防治、親職教育、就業促進、職場安全、毒品防制與多元文化,利用說明會、講習、座談會、文字宣導、口頭宣導、電子化宣導、行動服務車、大型活動、派講與設攤宣導等方式。不論是新住民或者是本國人,全面性推廣家庭暴力防治與多元文化概念。
  6、員警接受多元文化教育訓練:
  受訪者P2係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婦幼安全業務承辦人,對於員警多元文化教育訓練,要求所轄14個分局家防官,上、下半年各舉辦一次50鐘之多元文化講習,體認到新住民具有多元文化之差異,受理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應更具有同理心。由此可見,警政在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上之周延。
  (二)在社工員面向之研究發現
  1、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
  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承攬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之服務,從受暴個案進案、開案到結案有一定之評估指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多有法律諮詢之需求,舉凡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社工人員會協助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安排雙方調解。遇有新住民生活急難,亦有補助一個月一萬至三萬不等之金額。安置部分則有機構安置與旅館安置,提供受暴新住民一個避難所,暫時得以遠離受暴之情境。
  2、社工員與警政之聯繫合作: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社工員會要求警政協助之事項主要有聯合訪視、返家取物及陪同至安置處所。轄區派出所在警力允許之下,均會盡力來配合社工人員之請求,協力完成保護被害人之工作。
  3、個案聲請保護令之諮詢:
  基本上,社工人員之養成,必須受過基本之核心家暴教育課程,對於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流程,有一定程度之瞭解,面對新住民之諮詢,能夠給予準確之回覆。受訪者P2、P3提及社政規避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一事,社工人員對此做出回應,訪視等書面紀錄並不足以讓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對被害人核發保護令,唯有警詢筆錄始足夠完整呈現被害人案發經過及受暴史,故始會讓被害人至轄區派出所向員警提出聲請保護令之需求。
  4、網絡聯繫會議:
  只要有新住民之高危機個案,山海屯國際生命線之社工就必須列席會議,報告個案進案情形與其危險因子、預訂達成目標為何、目前個案處遇及評估續列或解列。然而網絡聯繫會議上,社工人員認為他們之聲音不被注意到,意見反應亦得不到回應,社工人員認為自己僅是列席而已,消極地看待網絡聯繫,認為那些不關自身單位之事,無法融入到會議之討論中。
  (三)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研究發現
  1、受暴新住民個案對員警處理方式不甚滿意: 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當下,通常選擇報警處理,員警到達現場時,少數員警仍然存在對新住民之偏見,立場不夠中立,對受暴新住民不夠友善,或是一再拖延,不讓受暴新住民聲請保護令,讓受暴新住民觀感不佳,不作為之消極性執法作為,有未依法行政之嫌,恐已嚴重地侵犯新住民之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之保障,令新住民之人身安全處在一種極不安全之狀態。
  2、新住民個案後續家庭問題得不到解決,缺乏銜接單位資源:
  然而大多數之員警處理方式,仍均能夠獲得受暴新住民之肯定,尤其是在口頭約制告誡相對人部分,皆能夠有效達到嚇阻相對人作用,減少家庭暴力事件再次發生。相對於社工人員之服務,僅止於訪視而已,受暴新住民得到應有之關懷,但是後續有關子女教養、家庭生活問題,卻得不到適時之協處。
  3、案主自「決」與案主自「覺」兩大因素,增添個案人身安全之隱憂:
  成人保護案件之被害人有權決定要不要離開家庭暴力環境,尊重「案主自決」之意願。另外「案主自覺」係指案主自身之察覺,社工人員訪視案家狀況,意識到案主正處於危險情境當中,譬如相對人有吸毒問題,但是案主可能因為其它因素,對於相對人毒癮之危害,感到無所謂、「無感」,不認為自身處於家庭暴力之危機當中。
  4、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遭違反保護令案件數不多,隱藏黑數問題:
  新住民家暴被害人遭違反保護令案甚少,除保護令發揮嚇阻相對人之作用,其中隱藏黑數問題。違反保護令罪即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實上違反保護令並不是一個重罪,法官量刑刑度以得易科罰金為主,然而罰金仍是由家中主要經濟支柱之被害人來繳納,加重被害人家庭支出負擔,最後即便遭違反保護令行為,亦可能選擇以不報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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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集結警察、社工及受暴新住民之訪談內容,得出研究發現,筆者提出以下改善之芻議,期望使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之工作,更臻完善:
  (一)對警政之建議:
  1、加強員警教育訓練,灌輸員警保護令之正確法令觀念:
  法院審酌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之程度及繼續受侵害之危險性,始准予核發被害人保護令。保護令之最大功用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持續出現。姑且不論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其聲請保護令之目的為何,既然有受暴之事實存在,個案亦確實有需求,員警就應該按照程序依規定代為聲請保護令。臺灣係亞洲大陸法系國家第一個引用保護令之國家,新住民原屬國家未必有保護令之制度,員警以認為新住民被害人係為離婚為由,而拒絕代為聲請保護令之請求,容易讓被害人身陷家暴之危險情境之中,而求助無門;或讓新住民被害人誤認因為身分關係而遭到歧視。
  2、處理新住民家庭暴力事件,堅守中立執法立場,且宜富有同理心:
  本國籍配偶與其家屬,多認為婚姻是買賣交易而來,家暴新住民為理所當然之情事,到場處理員警,應該聽過雙方說詞之後,避免先入為主,秉持公正之立場處事,不應該一昧附和相對人與其家屬,讓被害人感到灰心。而且受暴新住民以母性角色居多,因為相對人關係而無法與子女見面,受理員警應該居中協調,切勿以揶揄口吻或指責態度對待受暴新住民,應該富有同理心,保護新住民被害人抵擋加害人。
  3、多擔待社工人員之難處,協助代新住民個案聲請保護令之工作:
  社工人員並非不願意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而是他們僅能提供訪視紀錄資料,並不像員警可以製作調查筆錄、現場報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現場照片等表件,已堪釋明被害人所主張之受暴事實,讓法院更容易核發被害人保護令。雖然基層員警須受理之案件種類多樣,無暇再處理他行政單位再轉進來之案件,但是警察機關本來即有設置社區家防官一職,專責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況且受暴被害人通常在員警受理報案時,第一時間就會完成聲請保護令之程序。經過社工輔導之後再提出聲請保護令之個案甚少,基本上不太會壓縮到警力之使用。
  4、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過於浮濫,第一線處理員警應審慎查處: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之規定,逾24小時始通報家庭暴力事件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為此警政目前推行「疑似」家暴,就「逕以職權通報」,導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量暴增。社工接案後,由於案量太多,在汱案時可能會汱到真正需要協助之個案。社工人員表示如此浮濫通報,失掉通報家暴之涵義,排擠到真正需要社工服務之個案。
  5、增加家防官關於「審前鑑定」等專業醫療教育課程,列為高危機個案之訪視紀錄項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6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依據法令規定,警政單位應協助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面對高危機個案之相對人,通常具有不確定性暴力因子,家防官在訪視案家時,除關懷被害人目前狀況,亦要側面觀察相對人平日表現情形,瞭解其主要社交活動與嗜好,判斷相對人是否因為某種因素成癮,而成為家庭暴力事件之導火線。
  6、事前密切與社工員聯繫討論,交叉比對,深入瞭解受暴個案真實景況,事中導入三級犯罪預防觀念,事後減少家庭暴力罪發生:
  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與被害人,分別由警政與社工員各自負責訪查,於網絡聯繫會議中再提出來綜整討論。運用三級犯罪預防觀念,警政事前應密切與社工員討論案家情形,察覺到相對人疑似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應立即介入查處,在其違犯之前予以干預,避免相對人再犯;一旦明顯觸犯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規定,予以逮捕移送,交由法院進行判決裁罰。
  7、警政署所屬之各縣市警察局之網站宜建制新住民能加以了解之家庭暴力防治之資源為了令新住民能方便地了解我國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機制,警政署所屬之各縣市警察局之網站,宜建制新住民能加以了解之家庭暴力防治之資源。玆以南投縣警察局為例,其並未建制新住民能加以了解之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源,雖然,在英文版之法令之建制上,其有提供以下相關涉外之法令,諸如: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Immigration Act)、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s Act)、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 of Employment Service Law)、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Act Governing Issuance of 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s)、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Issuance of ROC Visas to Foreign-Passport Holders),但缺乏英文版及其他東南亞語言版本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未有英文版及其他東南亞語言版本之相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資源。本文建議,內政部警政署所屬之各縣市警察局及其分局之網站,宜儘速建制新住民能加以了解之家庭暴力防治之資源,在上述資源之語文介紹方面,不以英文為限,宜擴充至其他東南亞語言版本,諸如:印尼文、越南文、泰文、、、等等。
  (二)對社工員之建議:
  1、主動積極提供被害人與其子女社福資源之連結,以符合被害人之期待:
  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結束了家暴之議題,往往尚有子女教養或監護權等家庭問題,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時,察覺到孩子未來發展之隱憂,應即時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介入評估,提供相關之社福資源。陪同被害人至法院開庭,主動提出家庭與學校訪視結果,供家事庭法官審核,以兒童之最大利益做為考量,核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6款內容,「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孩子是未來之主人翁,切勿淪落為家庭暴力底下之犧牲品。
  2、以短期約聘僱之方式,增加人力以保有良好之被害人服務品質:
  臺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由2名社工督導及6名社工員,負責整個臺中市29個行政區之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和平區另外有駐點社工)。據受訪者P2提供開會書面資料,民國105年1至6月外籍配偶家庭暴力通報件數為482件,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85件(21.41%);外籍配偶個案處遇服務人次105年1至6月為5,742件,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2,183件(61.33%)。由此顯見,社工人力不堪負荷,訪視被害人過程可能會流於形式,服務被害人之品質肯定大打折扣。礙於國家財力吃緊,政府預算有限之下,以短期約聘僱之形式,增加社工人員,分擔受暴程度較為輕微及單純之個案,緩解社工人員接案之壓力。
  3、鼓勵心理諮商師積極、認真地學習東南亞語言,或者,增聘熟悉東南亞語言之心理諮商師,以利其向東南亞籍之遭受家暴之新住民被害人推行「心理諮商」服務工作:
  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提撥經費聘請東南亞系外師,開設有關心理諮商專業課程,安排從事諮商心理之社工員學習東南亞語(越南語、印尼語等),藉此習得專業術語,輔導受暴新住民溝通過程中能夠更順暢,並達到預期之心理輔導效果;建議考選部招考諮商心理師,能夠額外開闢東南亞語系諮商心理師名額,增加新住民報考機會,除提昇新住民社會地位亦能夠服務來自同鄉之受暴婦女,互相扶持,走出家暴陰影。
  4、強化社工員法制方面之法學素質與涵養
  前文曾提及某位社工人員於「高危機聯繫會議」中,知悉被害人曾遭相對人以刀架住脖子威脅,卻未立即報案處理,於上述之「高危機聯繫會議」中,警察人員了解本案之後,認為必須立即偵辦,但卻遭社工人員勸阻,原因是會影響到社工人員與被害人之間之信任關係。本文認為,似宜大力地強化社工員法制方面之法學素質與涵養,相對人以刀架住新住民之脖子,並加以威脅,此項之威脅,有可能是殺人或傷害之威脅,恐業已涉及刑法預備殺人罪(第271條第3項)、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妨害自由罪(第302條),此為非常嚴重之犯罪行為,是為現行犯,社工人員似宜立即通報警察機關,立即逮捕為佳。
  社工員不僅未通報警察機關,尚且「積極地介入阻止」警察機關之偵辦,實令人感到非常匪夷所思,且令筆者感到相當地震驚,社工員是否已涉及違法事由,亦值得深入研究。本文認為,上開社工員實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礙公務之行為,很明顯地,這是一個非常嚴重之違法行為,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之。其有可能導致新住民被殺害,是以,如社工知悉被害人遭相對人以刀架住脖子威脅,宜立即報案處理之為佳。此外,警察人員如已知曉上情,且未加以偵辦,是否亦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用職權,無故不使有罪之人受追訴或處罰罪?值得討論之。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是否適用於警察人員,有正、反面之看法,司法實務上,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論點,並不適用之。但,亦有少數之學者、專家主張應適用之(黃仲夫,2005)。
  根據上述之肯定說(亦即,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亦適用於警察人員),警察人員如未偵辦上述案件,因而導致新住民被殺害,根據刑法第125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可對此等警察人員科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要之理由,在於警察人員濫用職權,無故不使有罪之人受追訴或處罰之不作為,與新住民之被殺害,兩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司法實務上,雖然不採用上述肯定說之見解(黃仲夫,2005),但是,如警察人員已知曉上情,且未加以偵辦,業已令警察人員陷入上述之爭議論點之中,且令警察人員之存在價值與功能,備受質疑。本文認為,台中市警察人員倘若如已知曉上情,應以非常積極之態度,嚴肅地加以偵辦,並將本案移送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署偵查為佳,而非任由新住民處在隨時可能被相對人殺害之高風險之中。綜上,強化社工員法制方面之法學素質與涵養,恐是非常必要之作法。
  (三)對受暴新住民之建議
  1、教導新住民,建立、強化、提昇自我危機意識感:
  被害人之創傷情結理論解釋 ,新住民被害人具有韌性與高度容忍性,讓案主選擇一再原諒相對人之加害,繼續留在受暴環境中,非得衍生事態嚴重之家暴行為,始會報警處理,不過為時已晚。新住民在面對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提昇自我意識危機感,讓警政與社政資源及早介入處理,除保障自我人身安全,亦可以避免憾事之發生。
  2、教導新住民,適時尋求心理諮商管道,避免產生負面想法,走出家庭暴力陰影:
  套用被害人習得無助感理論解釋 ,新住民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有些家庭問題無法立即得到解決,累積太多低落情緒與無助感,一昧封閉自己,拒絕外來聯繫,進而產生負面想法,甚至有尋死之念頭。新住民被害人應該勇於對外求助,走向人群尋求心理諮商管道,讓自己盡快走出家庭暴力事件之陰霾,活出自我。
  3、藉諸過往遭受家庭暴力之新住民現身分享,指導個案如何應變處置現在所面臨之家庭暴力事件:
  藉由過往遭受家庭暴力之個案,心路歷程分享,讓現在正面對家庭暴力事件之新住民,做好心理準備,接下來可能會面對之景況,法院訴訟程序或是家庭關係之轉變;而且讓新住民之間搭起友誼之橋樑,傾吐彼此身在異鄉之愁悶,「同是天涯淪落人」互相扶持,不啻是抒發心情之管道。
  4、教導新住民,令其了解保護令之相關機制,俾利受暴新住民妥適運用由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發揮保護令最大之效力:
  受暴新住民收到由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後,通常是因為本國籍相對人懼怕違反保護令之刑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規定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或嫌疑重大者應逕行逮捕或拘提),而不敢造次,受暴新住民對於如何使用保護令,往往一知半解,政府相關之部門,或私部門,宜教導新住民,令其了解保護令之相關機制。受暴新住民只要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相對人再有家庭暴力行徑,就應該立即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法偵辦,讓相對人接受法律制裁,始能發揮保護令之最大效力,達到保障新住民人身安全之作用。
  (四)對內政部移民署之建議
  新住民進入台灣之後,其有必要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縣市之服務站,辦理停、居留許可之相關事宜,移民署所屬各縣市之服務站之第一線移民官,於新住民來站洽辦、取得停、居留許可之際,移民官可適時向其介紹如何預防與處理家庭暴力之相關法令規定或知識,移民官可適時向其介紹於何處可取得預防與處理家庭暴力之相關法令規定或知識之資源,令新住民知曉我國預防與處理家庭暴力之相關機制,避免其遭遇家庭暴力之危害。
  (五)對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建議
  1、強化相對人家庭觀念認知教育,並且輔導相對人學習控制管理情緒:
  受訪者P2、S1談及新住民家庭暴力案件,部分相對人是由被害人所「型塑」出來的,相對人不見得就是相對人,被害人報警家暴別有目的,可能因為已成為我國公民為離婚或其它原因,而積極、主動「製造」家庭暴力被害之各種因子,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似可強化相對人之家庭觀念認知教育,學習控管自身情緒,強化夫妻之間之感情鍵,避免誘發家庭暴力循環事件。
  2、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可扮演成為受暴之新住民之後續追蹤單位,以延續被害人服務:
  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任務與角色,本文建議,可扮演成為受暴之新住民之後續追蹤單位。根據本文之實證調查,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經過社工人員服務與結案之後,有可能尚有:如何經營夫妻關係及家庭生活、法律諮詢、子女教養、就業媒合、生活適應等等輔導問題,需要一個後追之服務單位,玆以台中市為例,因台中市山海屯國際生命線協會社工員人力吃緊,已無多餘社工可再進行個案之後續追蹤服務,是以,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似可接手與承接之。
  社工人員服務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6個月內個案家庭暴力情形已改善或安全無虞,就會進行結案。然而個案會有夫妻相處、親子溝通、家人關係之問題,尚未解決,尋覓合適後追單位,始能延續被害人服務。筆者知悉「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其成立乃是依據「家庭教育法」,配合政府施政方針,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為目的,家庭教育活動推廣內容廣泛,涵蓋親職教育、多元文化教育與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等(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2016),與該單位接洽討論,再由政府提撥經費挹注,承攬新住民受暴個案後追服務,未必不可行。
  3、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可研議規劃經營家庭關係及夫妻相處等課程,要求本國籍國民及外國籍配偶,累積時數課程,以提昇家庭暴力預防機制層級:
  新住民家庭暴力發生數比率,遠遠高於本國籍家庭暴力數,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似可研議、規劃經營家庭關係及夫妻相處等課程,並提議研修相關法令,必須上滿一定時數課程,否則處以罰鍰,藉此灌輸新住民配偶及本國籍國民經營圓滿夫妻關係之道,以預防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遠勝於事後之修復與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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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文獻英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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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基隆)分隊長、第一大隊(台北)警務員,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本文特別感謝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王寬弘教授諸多行政上之協助,並感謝匿名審查教授之寶貴審核意見,特此誌謝。

** 孟維德,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 Stanford University)研究、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研究,曾任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所長,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亞州犯罪學學會秘書長。

***吳宛玲,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法學碩士,現服務於內政部警政署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督察組巡官。

[1] 筆者(吳宛玲巡官)為97年公務人員特種警察人員考試四等及格,民國99年01月結訓後,分發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擔服基層員警之工作,社區家防官資歷約有6年。

[2]分駐(派出)所設置一至二名「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分駐、派出所警勤區數39個(含)以下置社區家防官1人,警勤區數40個(含)以上置社區家防官2人,並得指定職務代理人為「儲備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主要承辦婦幼安全業務為主。本項人員應遴選具熱忱愛心,並需定期參與婦幼安全專業訓練,以強化專業能力。

[3]邱琡雯(2005),性別與移動:日本與台灣的亞洲新娘,高雄市:麗文文化事業機構。

[4]吳學燕(2009),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釋義,修訂2版,台北市:文笙書局。

吳學燕(2009),移民政策與法規,修訂2版,台北巿:文笙書局。

陳明傳(2014),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臺北:文官制度季刊,6(2)。

陳明傳、王寬弘、黃文志、高佩珊、許義寶、柯雨瑞等人(201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人權與安全的多元議題探析。台北市:獨立作家。

陳明傳、柯雨瑞、蔡政杰、王智盛、王寬弘、許義寶等人(2016)。全球化下之國境執法。台北市:五南。

陳明傳、高佩珊、許義寶、謝文忠、王寬弘、柯雨瑞等人(2016)。移民理論與移民行政(第1版)。台北市:五南。

陳明傳、謝立功、孟維德、蔡庭榕、柯雨瑞、許義寶等人(2013)。移民的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5] 謝立功(2013),強化移民適應與營造多元文化友善環境,臺北:公共治理季刊,1,(4)。

謝立功、張先正、謝文忠、汪毓瑋、柯文麗(2015)。美國移民政策的發展。新北:人類智庫數位科技出版。

謝立功、黃翠紋(2004),大陸與外籍配偶移民政策與法制之探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系執行。

[6]有關於被害人之全般性之保護機制,讀者尚可進一步參閱王寬弘教授以下之論文:

王寬弘(2008),美國犯罪被害人社會安全管理保護網絡初探,2008第二屆風險社會與安全管理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09),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成效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防所博士論文。

王寬弘(2009),美、英、日、台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比較分析,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10期,頁213-260。

王寬弘(2010),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成效之研究—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為例,2010年人口變遷與社會發展學術研討會。

王寬弘(2011),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成效之研究—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為例,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1卷第4期,頁57-98。

[7]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顯示,臺中市外籍配偶已超過5萬對數,統計期間自76年1月至104年9月止。統計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2015),人口資料庫快速下載-08.縣市結婚人數按原屬國籍(按登記),取自http://www.ris.gov.tw

[8]非典型家庭暴力之關係,例如:包含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被害人年齡65歲以上)、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被害人年齡未滿65歲)、老人保護事件(遭直系血親卑親屬疏忽、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照顧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

[9]周志宏(2008),新移民‧新未來,台北: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10] The 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 (1996).Is This Abuse? Retrieved from http://www.thehotline.org/

[11] Ibid。

[12]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發展處(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2017),血親姻親之親等圖,取自於http://ora.nsysu.edu.tw/files/11-1049-4512-1.php?Lang=zh-tw

[1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新增內容如下:「一、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以上法條,引自於:L-Link(2017),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s://www.6laws.net/6https://www.6laws.net/6law/law/https://www.6laws.net/6law/law/家庭暴力防治法.htm

[15]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業務統計資料,取自http://www.dvc.taichung.gov.tw/

[16]同上。

[17] 同上。

[18]夏曉鵑(2004),流離尋岸-資本國際化下的外籍新娘現象,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19]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5),同前。

[20] Spates, J. L .(1977). Counterculture and Dominant Culture Values: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of the Underground Press and Dominant Culture Magazines, 41(5):868-883.

[21] Ibid.

[22] Ibid.

[23]饒紋慈(2009),家庭暴力對社會的影響與防治,2009年南台灣社會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4]饒紋慈(2009),家庭暴力對社會的影響與防治,2009年南台灣社會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Walker,L.E. (1977).Who are the batted women? A journal of Women Studies, 2(1):52-57.

Walker,L.E.(1979),The Battered Woman.Retrieved from:http://www.domesticviolence.org/cycle-of-violence/.

[25] 同上。

[26] Walker,L.E.(1979),The Battered Woman.Retrieved from:http://www.domesticviolence.org/cycle-of-violence/.

[27] Ibid.

[28] Ibid.

[29] Ibid.

[30] Ibid.

[31] Ibid.

[32] Gelles,R.J.(1983). An Exchange/Social Control Theory in The Dark Side of Families: Current Family Violence Research. D. Finkelhor, R. J. Gelles, G. T. Hotaling, & M. A. Straus.(Eds),, Beverly Hills, CA: SAGE.

[33]Ibid.

[34] Jill,T.M.(2011).The Social Control of Family Viloence.Affilia,26(2):154-168.

[35] Ibid.

[36] Ibid.

[37] Ibid.

[38] Ibid.

[39]孟維德、黃翠紋等(2011),女性新移民家庭暴力被害人警政系統服務之實施現況、困境與分析,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研究報告。

[40] 同上。

[41] 同上。

[42] 同上。

[43]吳柳嬌(1994),婚姻暴力的成因與處遇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高雄市。

[44] 同上。

[45] 同上。

[46] 同上。

[47] 同上。

[48] 同上。

[49]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0]臺中市政府社會局(2016),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取自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content/index.asp?Parser=1,3,473,321

[51] 同上。

[52] 同上。

[53]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4點,記事二人口判決確定,執行徒刑完畢訪查三年,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執行受刑法裁判徒刑宣告之易刑處分及非執行徒刑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訪查二年,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經裁判緩起訴、緩刑者期間未經撤銷者,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及不受理案件應立即改列無記事人口。

[54] Crossman,A.(2016).How to Conduct an In-Depth Interview. Retrieved from http://sociology.about.com

[55] Ibid.

[56] Ibid.

[57]內政部戶政司(2015),人口資料庫快速下載---縣市結婚人數按原屬國籍(按登記),取自http://www.ris.gov.tw

[58]臺中市國際山海屯生命協會(2016)家庭暴力案件開結案指標。

[59]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2016),關於我們,取自http://www.family.taichung.gov.tw/ct.asp?xItem=219774&ctNode=21901&mp=104030

[6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或嫌疑重大者應逕行逮捕或拘提):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雖非現行犯,但警察人員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以上法條,引自於:L-Link(2017),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s://www.6laws.net/6https://www.6laws.net/6law/law/https://www.6laws.net/6law/law/家庭暴力防治法.htm

[61] 本文之作者之一,係為97年公務人員特種警察人員考試四等及格,民國99年01月結訓後,分發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擔服基層員警之工作,社區家防官資歷約有6年。

[62]分駐(派出)所設置一至二名「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分駐、派出所警勤區數39個(含)以下置社區家防官1人,警勤區數40個(含)以上置社區家防官2人,並得指定職務代理人為「儲備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主要承辦婦幼安全業務為主。本項人員應遴選具熱忱愛心,並需定期參與婦幼安全專業訓練,以強化專業能力。

[63]婚姻移民之定義方面,顧名思義,婚姻移民是以婚姻為目的的移民。

[64]非典型家庭暴力關係例如有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被害人年齡65歲以上)、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被害人年齡未滿65歲)、老人保護事件(遭直系血親卑親屬疏忽、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照顧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

[65] 外裔配偶係指外國籍者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人數,外籍配偶係指外僑居留者持有效外僑居留證及永久居留證人數。

[66] 68.83%之計算方式如下:3萬7,573對/54588對=68.83%。

[67] 31.1%之計算方式如下:1萬7,015對/54588對=31.1%。

[68] Spates (1977)指出,全球化之趨勢帶來跨國遷移之大量出現,正當臺灣試著於國際社會建立獨立政體時,同時面臨如何整合外來移民之問題。我國新住民來自大陸(含港澳)地區、東南亞地區(越南、印尼、柬埔寨等)、日本、韓國等其它國家,新住民之移動帶來多樣性文化,不同社會之文化,由於彼此間存在著差異性、誤解或歧視,可能會導致所謂之「文化衝突」。

[69]依據Walker (1977; 1979)之研究,家庭暴力中親密關係虐待,長期下來,係逐步上揚發生,暴力循環其實發生在兩代之間(intergenerational),暴力不只重複循環在施虐者與被虐者關係間,年幼目睹家暴或歷經家暴,成人之後,相當悲哀之處,即其亦會產生暴力循環。

[70] Gelles(1983)並使用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解釋家庭暴力,社會交換理論又稱為「社會交換溝通理論」,以一種心理學觀點聯想人們做出以他們對成本計算,藉由行為或不行為之方式,得到利益增加,換句話說,社會交換係指個人權衡利益得失影響之間互動程度,藉此爭取個人最大利益,交換之對象包含有形之物品(金錢、房地產等)與無形之感受(關愛、認同、信任等),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施虐者就認為透過施虐被害人可以換來報酬(rewards)。

[71]史金納箱的實驗原理為,是將老鼠關進有設置一個桿子箱子內,老鼠因為肚子餓誤觸了桿子食物掉出來,經過多次的探尋(誤觸桿子後就會掉落食物),老鼠漸漸知道觸碰桿子,就會有食物掉落,只要牠肚子餓就會去壓桿,老鼠因為食物的增強,知道要壓桿取得食物,在實驗中老鼠學會了壓桿這動作。由於老鼠按槓桿的反應中,按壓槓桿變成了取得食物的手段或工具,故稱之為「操作制約」(Skinner,維基百科,2015)。

[72] 「習得無助感」理論於1965年由賓州大學馬汀.塞利格曼(Martin Seligman)所創始。

[73] How To Do What You Want By Overcoming Learned Helplessness , Retrived from:http://everythingweknowsofar.com/2016/07/19/want-overcoming-learned-helplessness/。

[74]訪談法主要有三大類型,一為結構型訪談法(structured interviews)又稱標準化訪談(standardized interviews),另一種類型為無結構型訪談法(unstructured interviews)或稱作開放式訪談(opened interviews),及介於兩者之間半結構型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其中之無結構訪談法,即受訪者與訪談者會面晤談,以開改式問答方式,瞭解到受訪者對研究領域之看法與見解,真實反應現實層面,故又稱為臨床式訪談。研究者在使用深度訪談法前,必須先決定即將探訪對象、如何接觸欲訪談對象、進行訪談的最適宜方式及如何分析訪談結果(Burnham;Gilland;Grant,W.,&Zig;何景榮譯,2008)。成功之訪談建立在研究者是否能夠掌握訪談技巧,與受訪者建立互信互賴之情感,使受訪者主動積極提供資料,訪談法可以靈活運用於大規模調查,或是小規模研究,與受訪者面談除了可以獲得語言訊息,受訪者的肢體、情緒反應亦透露出非語言訊息。使用訪談法之最大優點,在於問答過程中,當受訪者回答方向錯誤或者不夠完整時,研究者可以即時矯正或要求補強之,圍繞研究目的之核心而不致偏移。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以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為主,用於社會學實證研究的重要來源,訪談係訪談者以一問一答形式,透過晤談獲得受訪者實際經驗與感受,引導式問題,鼓勵受訪者對此作出更多回應,「深度訪談法」有益於蒐集有價值性資料,個人觀點與經歷,冀望找出理論與實務面的落差,提供政府未來修改相關法令政策的參考方向。典型深度訪談法係以面對面方式,但是亦有以電話或視訊完成訪談,有別於日常談話,深度訪談係透過雙向互動的歷程,深入受訪者的內心底層,探究受訪者真正的想法,得到更真實的資訊。換句話說,有別於問卷調查法(survey interviews),深度訪談法較具有彈性與連續性。筆者以「半開放型」訪談方法採集所需的研究資料,根據本研究目的預擬訪談大綱,訪談過程中未必按照訪談順序提問,就受訪者的回答,穿插提出開放式問題,保留彈性空間調整訪談的程序。 一般來說,深度訪談過程中,訪談者有一調查性計畫,亦有可能有一組特定的問題或話題要討論,然而更重要的事,訪談者必須熟稔所研究主題及潛在性問題,始能讓訪談過程自然又平順。理想型之訪談,受訪者回答時訪談者應完整傾聽,並邊做筆記手札,訪談者需要同時進行傾聽,思考和對話,適時引導所要的談話方向,讓受訪者切中回答題目,塑造後續問題之連貫性(Burnham;Gilland;Grant,W.,&Zig;何景榮譯,2008)。進入深度訪談所使用資料與步驟如下(Crossman,2016):1、訪談者必須決定訪談之目的與主題,俾使訪談資料達到訪談目的。對受訪者身分與社交活動經驗感到興趣,讓訪談者確定要訪談之問題,闡明所要強調之主題。2、接下來,訪談者必須規劃訪談過程。受訪人數?受訪者特質?如何尋找受訪者?於何處進行訪談?及是否有顧及到研究倫理?研究者必須在進行訪談前,解決上述問題。3、與受訪者接洽,並且按照研究者方法進行訪談。4、收集到訪談資料後,研究者必須透過譯文切換成有用之訊息,雖然有些人認為譯文過程沉悶、耗時,然而大部分研究者還是認為譯文過程,可以更快使研究者熟悉受訪資料,甚至可以看到研究結果雛型。5、分析所得到譯文資料。深度訪談中,以閱讀形式分析譯文資料,利用編碼對應所回答之問題。6、接下來,根據研究問題和所尋求的答案類型,研究者希望驗證所收集的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7、最後,以口頭或書面報告,發表所完成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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