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貳、各類毒品之特色及其危害性之分析
》一、海洛因之特色及其危害性
》二、美沙冬之特色及其危害性
》三、快樂丸(搖頭丸)之特色及其危害性
》四、甲基安非他命之特色及危害性
》五、K他命(愷他命)之特色及其危害性
》六、一粒眠之特色及危害性
》七、強姦藥丸(約會強暴藥丸)之特色及危害性
參、「施用毒品」除罪化之再省思
》一、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歷年之解釋文對於毒品犯罪行為之見解與定位:似較偏向於反對除罪化,且似較肯定對於毒品犯罪化之必要性
》二、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恐會侵蝕與挑戰我國傳統之倫理道德價值,會有造成倫理道德淪喪之疑慮
》三、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完全採用醫療戒治之模式,恐會增加醫療成本之支出,恐令全民健保有破產之虞
》四、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恐會造成毒品施用量之大幅上升,會有嚴重地傷害民眾之身體健康之疑慮
》五、假若政府一方面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另一方面,鼓勵民眾戒毒,在整體之防制毒品政策上,恐會自相矛盾
》六、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恐會造成毒駕行為之增多,令用路人處在更不安全之狀態,用路人之生命權與身體權,恐隨時會遭受毒駕者之不法侵害,具似難以求償
》七、如將施用二、三級毒品之行為完全地加以除罪化,未來,基於保障用施用毒品者之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恐亦須面臨將施用一級毒品(如海洛因)之行為加以除罪化,此恐會造成非常嚴重之後遺症
》八、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是否能有效地降低犯罪率,恐尚待進一步評估
》九、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之後,因未成年之青少年仍有吸毒之生理與心理需求,非法毒品恐仍會充斥於黑市之中,以回應未成年之青少年之市場需求,毒品恐仍無法獲得有效之控制,且恐有失控之虞,宛如目前K他命氾濫與失控之情形
》十、如將施用各式毒品之行為加以除罪化之後,投機者為逃避高額毒稅之故,毒梟恐仍會製毒與運毒,毒品走私之行為,恐仍無法消除之
》十一、荷蘭吸食大麻除罪化所面臨之困境及衍生之有組織犯罪問題
肆、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解釋文號 | 主要爭點 | 解釋文摘要 | 對毒品危害之觀點 |
第194號 | 處以死刑是否違憲 | 立法固嚴,亦為必要之制定 | 因戡亂時期,倘不澈底禁絕煙毒,勢必危害民族健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
第476號 | 處死刑、無期徒刑符合比例原則 | 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為必要 | 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身體法益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 |
第512號 | 限制上訴最高法院是否違憲 | 為強化刑事嚇阻效果,所設特別刑事訴訟程序,尚屬正當合理限制 | 鑑於煙毒危害社會至鉅,及其犯罪性質有施保安處分之必要 |
第544號 | 處自由刑之規定是否違憲 | 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尚屬相符 | 施用毒品,或得視為自傷行為,然其影響施用者之中樞神經系統,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積習成癮,禁斷困難,輕則個人沈淪、家庭破毀,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為家庭或社會之負擔;重則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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