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源頭安全管理》


柯雨瑞**蔡政杰***


【要目】

壹、前言
貳、源頭安全管理概論
一、「源頭」之概念
二、安全管理之概念
三、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
參、兩岸關係淺析
一、兩岸關係歷史概述
二、中國大陸仍是台灣國家安全之最大威脅者
肆、大陸人民來台現況概述
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源頭安全管理之實務探討與分析
一、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兩岸發證機制探討源頭安全管理
二、從健檢醫美申辦實務分析源頭安全管理
三、從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經驗切入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源頭安全管理
陸、兩岸互設辦事機構進行源頭安全管理可行性之初探
一、兩岸互設辦事處之緣起與發展進程
二、兩岸互設辦事處之法源依據與「嚴格國會保留」機制之折衝
三、駐員身分、人力、發證方式及源頭安全管理機制
四、辦事處之性質及定位
柒、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摘要】

  自2008年馬英九總統執政以來,台灣與大陸各階層交流相當頻繁,台灣對於大陸人民申請來台之法規開放之幅度愈來愈大,因而促使大陸人民來台灣之人數屢創新高,就目前台灣政府對於兩岸政策之推行方向與台灣社會整體之氛圍觀察,均朝著寬鬆政策,及擴大交流之方向推進,而較令重視安全管理課題之人士擔憂者,在寬鬆政策之法令開放,以及擴大交流之經濟利益背後,台灣政府及社會是否已有完整之安全管理配套措施?或僅因落實國家政策,為開放而開放。就實務上觀察,台灣政府機關在協助推動兩岸政策之過程,均先採取放寬法令後,再視執行現況加以檢討;亦即,待政策執行一段時間之後,再從實際發生之問題,檢討政策之優劣面,始作為加強安全管理作為之依據;以如此亡羊補牢之作法,並不符合安全管理之預防措施;截至目前為止,政府陸續開放許多大陸人民來台之法規,雖然會伴隨而來產生一些問題,但其衍生之相關問題,大部分仍是以社會問題及治安問題居多,較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之議題。故即使是亡羊補牢之事後安全管理作為,亦並未造成國家之嚴重危害,因此,從全面性來看,政府對於兩岸政策推動之方式,尚可在接受之範圍內。雖然,目前尚未發生危害國家安全之重大案例,但在持續開放大陸人民來台之這段期間以來,是否早已經潛藏影響國家安全之危機因數?而僅是尚未被引爆。例如目前在台灣行方不明之大陸人民中,是否業已隱藏著危安分子,並無法證實,假設國安危機之炸彈一旦引爆,所影響之範圍恐難以估計,並非可用處理社會問題和治安問題之模式,進行安全管理,兩者之間恐無法相提併論。
  以國家安全至上之管理觀念,所有會影響國安之可能因素,均宜列入審慎評估之範圍。其實,安全管理與保險之觀念有所雷同,均為一種未雨綢繆之作為,須先假設作最壞之打算,再從中規劃最萬全之準備,所以,過去及現在沒有發生之事,並不代表未來就不會發生,此乃安全管理最基本之概念。正所謂事出必有因,要找出解決問題之方法,必然先要探索問題發生之起因,換言之,須追尋問題之起源;同理,欲達到安全管理最好之方式,須從源頭安全管理進行之。大陸人民來台之管理作為,是屬於跨境人流管理之一種,故若要從源頭方面進行安全管理,就必須從大陸地區實施源頭管理作為,台灣方面不能以被動之方式,等待大陸人民入境時,始啟動相關之安全管理作為。以外交部審發外國人來台簽證之安全管理概念來看,阻絕危險於境外,是最佳源頭安全管理之方法;但考量現實之狀況、兩岸之歷史背景、領導人政策取向及目前兩岸之互動關係,台灣與大陸之間之互信基礎尚不足夠,我方與陸方對於跨境人流管理之工作上,仍然無法就實務面進行全面性之合作,因此若欲由政府派員進駐大陸地區執行源頭安全管理作為,審發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許可證,恐仍有相當之困難度尚待解決之;再者,審發許可證之概念,可視同國家簽證之核發性質,如此,即涉及國家主權之表現,恐挑動兩岸敏感之政治神經。兩岸之間是否能找到彼此均能接受之做法,令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加入審發入出境許可證之功能,仍考驗著兩岸領導人與相關部門之智慧。
  本文將偏重於實務探討,從實務狀況分析源頭安全管理之成效,並以陸客來台自由行及醫美健檢兩種事由作為比較分析,以數據方式呈現兩者之安全管理之差異性,藉以佐證源頭安全管理之重要性,並藉此提出以下之政策建議,俾供各界參考:
  1.由大陸先行審批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我方再憑證審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入出境許可證;
  2.簽署兩岸境管合作協議;
  3.建立資訊交流平臺;
  4.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增設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及面談功能。
【關鍵詞】源頭安全管理、自由行、健檢醫美、兩岸互設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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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tudy on 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e China Mainlanders to Enter and Exit the Taiwan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nalyzes and focuses on 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e China Mainlanders to enter and exit the Taiwan. From the theory perspective, the best way for security management is to control the source or original risk. When the source or original risk is under the Taiwan governmental control,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more effective and powerful. The aforementioned theory can be applied to the border people movement management implemented by the Taiwan government.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e China Mainlanders to enter and exit the Taiwan belongs to the border people movement management. If the Taiwan government wants to establish the effectiv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it must take management measures from the Mainland China side. If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initiated by the Taiwan government until the China Mainlanders have arrived the Taiwan border, it is too passively and lately.
  The proactive policy for the border people movement management initiated by the Taiwan government is to establish 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on the Mainland China side. The best approach for 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is still the way that the Taiwan government sends immigration officers stationing in our side office agency which is located on the Mainland China. The significant and fundamental mission of these immigration officers is to examine and to issue the Travel Permit for China Mainlanders to Enter and Exit Taiwan. Owing to the examining and issuing aforesaid Travel Permit behaviour belonging to the Taiwan national sovereignty , it can be more controversial.
  This article compares two different types of border people movement management for China Mainlanders to enter and exit the Taiwan; the first one which has implemented 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the Free Sightseeing for China Mainlanders to the Taiwan, and the second type which lacks 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 Medical Cosmetic Surgery for China Mainlanders to the Taiwa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ituations, compares the impact and social problems resulting from aforestated two types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finally proposes following suggestions : 1. the Travel Permit for China Mainlanders to Enter and Exit the Taiwan can be firstly examined and issued by the Mainland China, and then the Permit of Entry and Exit the Taiwan for China Mainlanders can be secondly examined and issued by the Taiwan government; 2.the both sides of governments can sign the cooperation protocol on the border people movement management; 3.to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by the both sides governments; 4. to establish office agency on other side land in order to examine and to issue the Entry and Exit Permit and to implement the interviewing functions.
【Keywords】the 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 mechanism, risk minimization, opportunities maximizatio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 Medical Cosmetic Surgery, office agency established by the both side govern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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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兩岸政策隨著時空背景之轉變,以及國家領導人之政治理念不同,近幾年來,已轉向平穩開放之方向持續邁進,現階段之兩岸政策,可從馬英九總統2012年2月21日在總統府接見歐亞集團(Eurasia Group)總裁伊恩‧佈雷默(Ian Bremmer)時之談話內容窺見一二,馬英九總統表示,過去3年多來,政府持續以「風險極小化、機會極大化」作為原則,推展兩岸關係,並使其達到過去60年來最好及最穩定之時刻[1]。而馬總統所提「風險極小化、機會極大化」之原則[2],亦正是目前台灣政府在處理兩岸關係之安全管理準則,所有之政府部門在推動兩岸事務時,均係遵循「風險極小化、機會極大化」之準則方向前進。換言之,在執行兩岸事務,須以降低風險為重,之後,始擴大兩岸交流之契機,而要降低風險,最好之方法,即須從加強安全管理著手。
  馬政府相當強調兩岸政策之開放,係屬政府執行之重要績效,而其績效指標,除了大陸人民來臺後所帶來之經濟效益外,最直接可呈現績效數據之方式,乃以大陸人民來台之數量計算;假若大陸人民來台人數增加,經濟效益自然伴隨而來,亦會帶動國內各項產業之發展;如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台,有助提升國內企業之商業利益;陸客來台觀光,能增加在地消費,促進觀光相關產業;近年來所開放之大陸人民來台接受健康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或醫學美容(Medical Cosmetic Surgery),除宣揚我國國際醫療品質之高水準,亦令醫院增加額外收入。
  不過,此項政策指標卻屬於兩面刃,若來台之大陸人民素質,均在水準之上,當然能達順利到政策開放之預期成果;反之,若大陸人民來台後,即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造成社會問題,容易造成台灣民眾(我方民眾)對於政府極力推行之兩岸政策產生負面觀感,故本文即是從大陸人民來台人數之增加之觀點,以及所產生之負面影響,探討源頭安全管理之重要性。而大陸人民來台之安全管理,屬於國境安全管理之一環,若從源頭管理之角度探討,則應著重在如何有效進行入境前之審查,令對我國有益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而將對我國可能有負面影響之大陸地區人民阻絕於境外;然後,當然尚須依靠相當嚴謹之國境安全管理作為[3]
  然由於兩岸交流日愈頻繁,亦愈趨安穩,台灣逐漸有部分之學者專家開始主張國境管理虛位化之思維,並進一步提出所謂之「國境人流管理無效論」[4],其主張重點如下:
  (一)兩岸之間交流實應正常化,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入出境兩岸境內均應給予全面性之遷徙自由權。
  (二)我國業已規劃成立六港一空「自由經濟示範區」[5],外籍人士及大陸人民未來來台之管道更多元,且更便利,不應用國境安全管理之思維,阻礙自由經貿之精神
  (三)再者,為避免政治歧視,宜撤除台灣對大陸人民入境之境管措施。
  筆者認為,有專家學者提出上述「國境人流管理無效論」之觀念,愈代表大陸對於台灣逐漸劄根之統戰成果,已有逐漸發芽之跡象,故對於大陸人民來台之安全管理,反而不宜鬆懈,益發須重視國境人流管理之重要性與必要性,本文之研究確實有其價值性存在。
  兩岸分屬不同治權,乃不爭之事實,不論就現實面或法律面來探討,大陸地區人民尚係屬於境外人口,欲入境台灣地區,仍然須經過我方政府移民行政機關之許可[6],此係展現我國主權之手段,亦是代表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在國家之主權理念不變之大前提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安全管理作為,仍是屬於台灣不容忽視之重大安全管理之議題,甚至,須將安全管理之手段,延伸到境外,亦即,在對岸端,即進行源頭安全之管理。如此,始能落實阻絕非法或危害於境外,達到令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風險極小化,而台灣獲利之機會,可極大化之政策上預設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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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源頭安全管理概論

一、「源頭」之概念

  正所謂事出必有因,欲找出解決問題之道,必然先要探索問題之起因,亦即須追尋事件之源頭。玆先舉一實例說明,以2013年5月份國內爆發之毒澱粉事件為例,多家知名食品公司被檢出產品含有工業原料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添加物,使得一般人喜愛吃之豆花、粉圓、米粉、黑輪…等食品,均蒙上有毒食品之陰影,重創台灣一向聞名國際之飲食小吃業,甚至登上國際媒體版面,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及韓國紛紛禁止台灣食品上架販賣,對我國不論在經濟面或國際形象層面,均產生重大之影響[7]
  我國政府對於此一事件第一時間之處理方式,為通知銷售通路商下架所有可能有毒之產品,並由下往上追查產品來源,此種追查之流程頗遭質疑,有專家即提出,為何政府不從製造生產順丁烯二酸之原料供貨鏈追查,反而採取比較容易斷線之由下而上之查緝方法。問題起源在於工業原料順丁烯二酸,僅要查出製造原料工廠及供貨廠商,即可查出利用此原料製造澱粉之非法廠商,全面斷絕非法廠商供貨,再追查非法廠商供貨之下游廠商,自然可有效全面追回有毒食品,將事件風險降到最低,民眾傷害減到最少,此始為解決問題之最佳方法,亦即為最為典型之源頭管理概念。亦即從事件之源頭找出問題,始能用最快速及最正確之方法處理問題,達到解決問題之實際效果。
  藉由上開單一社會事件來探討,可清楚地瞭解尋找問題源頭之重要性,而處理問題之最佳方法,即是避免問題發生。梅可望博士於處理警察業務基本原則中提及,其第一重要之原則,即是「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8]之觀念。而要達到事前預防之效果,除找出問題之源頭之外,更要進一步將安全管理與問題源頭作有效之結合。以上述之社會事件為例,找尋到製造工業原料順丁烯二酸之工廠(源頭),發現供貨至食品公司之情形(問題),即可研議是否立法禁止此類有毒原料供貨至食品公司,並定期追查其供貨鏈之狀況,達到安全管理之作為,對於整個事件而言,即能達到源頭安全管理,做好源頭安全管理,即會降低危害之程度,作為源頭安全管理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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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之概念

  安全係一種抽象之感受,從不同之研究領域來探討各有其不同之定義,例如:以國土安全之研究範圍為例,國土安全涉及探討國家面臨外在攻擊(如恐怖主義)、天災侵襲(如颱風、地震)時之預防、處理及從災害中迅速加以復原等善後狀況[9];國土安全結合執法、災難、移民與反恐議題[10],在此國土安全研究領域來看,預防危害發生係安全之概念、即時處理進行中之危害係安全之概念、對於危害造成之損傷,進行善後復原亦是安全之概念,此為頗全面性之安全概念,亦是所謂廣義之安全概念。
  假若從另外一個研究領域加以探討,就犯罪行為造成個人傷害之觀點觀察,僅要個人身體有因犯罪行為而造成損傷,即無法稱為安全,亦即是從個人之角度而言,安全係不容許有絲毫之傷害發生,此係屬於比較狹義之安全概念。不同之學者對於安全之概念均會根據其研究領域限制而給予不同之定義,故,安全之概念,很難有一致之標準性[11]。然而,從眾多研究之通說上,大部分之學者對於安全之概念,仍係比較趨向於狹義之安全,亦即安全應該係在於避免危害之發生,著重於保存主體現況之完整性,不容許安全維護之主體受到傷害或毀損,故,比較偏重於預防性之安全,而要達到預防性之安全,配套之管理作為即顯得格外重要。
  有關安全管理之定義,計有以下數種:1、運用最少之資源,達到無意外事件之最大效益[12];2、係為實現安全之目的,而透由組織及運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物質資源之過程,它利用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機能,控制來自於人之不安全行為,避免發生傷亡事故,保證人們之生命安全與健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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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

  所謂源頭安全管理,即是屬於預防性之安全管理作為,除在於預防危害之情形發生以外,更進一步須有管理作為之機制,而且,管理行為須從源頭端執行為佳。有關於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之定義,乃指為實現安全之目的,而透由組織及運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軟、硬體資源之過程,並利用設計、規劃、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之機能與機制,從人流與資訊流移動之源頭端開始著手,高度控制來自於人流與資訊流之不安全行為,避免民眾及社會發生傷亡事故,達到確保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之目標。
  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根據本文綜合相關文獻資料之研究,它具有以下之重要特色:1、終極之核心目的,係要實現人流與資訊流安全之目標;2、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所處理之標的物,係為國境人流與資訊流,而非國境物流;3、它涉及資源之有效運用,諸如:組織及運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軟、硬體資源;4、運用科學管理之各式機能,諸如:設計、規劃、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機制;5、從人流與資訊流移動之源頭端開始著手管理;6、高度控制來自於人流及資訊流之不安全行為;7、避免民眾及社會發生傷亡事故,儘量達到無意外事件之最大效益;8、確保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之目標,令民眾處在無憂無慮之狀態之中。
  以國境人流管理而言,人員之入出境管理,大致上可分為4大階段:1、入境前之身分審查;2、入境時證照查驗;3、入境後之居停管理;4、必要時之強制驅逐出國之出境手段[14]。在此4個階段之中,入境前之身分審查及入境時之證照查驗,係屬於預防性之安全管理作為,進一步而言,若要達到阻絕非法於境外,落實源頭安全管理,則要從入境前之身分審查階段做起。
  國際間對於跨國之人口移動均有一定之管理規範,本國人欲進入其他國家之前,須獲得該國之同意,取得該國核發之簽證或事先同意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該國,否則,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係有權拒絕其他國家之人民進入國內。國家在核發外國人簽證之前,最重要之處,乃是先審查入境者之身分,確認其入境後,不會對國家及社會造成危害,而基於阻絕非法於境外之安全概念,審發簽證之工作,一般均係在原屬國進行,由申請人在原屬國向欲入境國家派駐當地國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此種境外申請簽證之管理作為,在國境人流之管理上,即屬於源頭安全管理之作為。
  另外,除簽證申請之外,在國際機場之人流安全管理作為上,大多先進國家均利用資訊系統之運作來達到源頭安全管理之效果,例如美國政府規定,所有進入或離開美國之飛機均必須向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提交電子艙單,而美國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有架設一個入口網站,專門在處理電子艙單之訊息,此網站系統稱為電子航前旅客資訊系統(Electronic 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eAPIS);又例如加拿大在旅客入出境資訊管理之部分,由加拿大國境事務署(CBSA)負責,採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API)及旅客資訊系統(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PAXIS),用來查詢和分析旅客姓名紀錄(PNR)之資料。
  就我國而言,目前,台灣入出國及移民署亦成立「入出國查驗監控中心」,採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S),用此項之系統,過濾旅客之資料[15]。以上這些系統,最主要之功能,即是在於當旅客從出發國登機之際,相關資料即會立即傳輸到目的國,由目的國進行背景查核及安全分析,在旅客尚沒到達目的國之前,該國已經知道哪些旅客具有危害性,待旅客到達後,即可拒絕入境,或作其他之處置,此均為國境人流源頭安全管理之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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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兩岸關係淺析

一、兩岸關係歷史概述

  大陸人民來台與外國人來台之安全管理,雖然表面上看來,均是屬於外來人口之管理作為,但對台灣政府而言,兩者之間還是有明顯不同之管理方式,最主要差異之處,在於台灣與大陸之間之「政治問題」,論及兩岸之政治問題,較具爭議性之部分,即在於「一個中國」之政治性問題,此要追溯至國民黨軍與共產黨軍戰爭之歷史因素,從1948年9月到1949年1月,遼瀋戰役、平津戰役、准海戰役(徐蚌會戰),係國共軍方所經歷之三大戰役,僅是最後一役,國軍被共軍殲滅之兵力人數,即高達50萬人,因為國軍之挫敗,共軍得於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亦決定中華民國於1949年12月9日遷台之命運[16]。國軍對於戰敗且喪失國土之恥,耿耿於懷,在當時之時空背景下,僅有滿腹反共之熱血,又怎會承認共軍建國之事實,國軍仍然是以中華民國領導地位自居,認為中華民國總會有反攻大陸之一日。然而,國際關係之交流係相當現實,兩國之間交流所講求之條件與前提,係國家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治理著大陸地區4億人民[17],是國際上有目共睹之事實,亦因此國際間逐漸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所謂之中國,而非遷移來台,僅有2千萬3百餘人口之中華民國。相對而論,中華民國在國際上被重視之地位,遂大幅之降低,亦因此,國民黨政權在遷台之前用中華民國名義在國際上所建立之關係,逐漸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亦造成現今一個中國之問題持續發酵。
  近年來,兩岸政策隨著各自領導人之思維及不同時空背景之影響之下,變化起伏相當大。1995年到2007年之間,兩岸交流幾乎斷絕,衝突狀況頻傳。1995年江澤民先生延續鄧小平先生「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政策,提出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之「江八點」,但仍發生1995年到1996年間之台海飛彈危機[18];至1999年大陸更以台灣為假想敵,進行大規模軍事演習[19];於2005年,胡錦濤先生發表「胡四點」,提出對台工作之四點「絕不」,緊接著頒布反國家分裂法[20],將「台獨」視為違法之行為;直至2008年,胡錦濤再提出「胡六點」,雖不脫離對台政策之基調,但已經表現出對台之善意,並突破兩岸之困境[21],兩岸交流開始漸露曙光。但兩岸之間之政治問題並未隨著兩岸交流之開放而淡化,兩岸之執政者隨著兩岸交流之正常化,不得不正視及處理兩岸之政治問題。在政治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兩岸政府仍然對彼此存有顧忌,因此,在民間與官方之交流上,仍然相當重視安全議題,處處及時時提防,亦使得本文所探討之源頭安全,在如此之兩岸關係中,更顯現出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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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大陸仍是台灣國家安全之最大威脅者

  根據日本平成25年(2013年)防衛省防衛白皮書第1篇第1章第3節有關於中國部分(含台灣)之文獻內容指出,中國大陸對於台灣問題之認知,係認為這是牽涉中國大陸國家主權之「核心問題」,故對於此一課題,中國大陸特別加以重視之。中國大陸軍事能量之現代化之主要目標之一,即在於阻止台灣之獨立[22]
  由於中國大陸與周邊相互接壤之陸地國家,諸如與俄羅斯等國,彼等國家與中國大陸之陸上國境關係,業已達到安定化之情境,在此一背景之下,中國軍事能量現代化之目的,所須最優先面臨之課題,已非處理與解決與中國周邊相互接壤之陸地國家之國境糾紛問題,取而代之者,係為處理台灣之獨立問題,及當台灣宣佈獨立之時,對於支援台獨運動之外國軍隊能進行有效之阻止。簡而言之,中國人民解放軍最主要之建軍目標,即要:1、殲滅台獨;2、阻止外國軍隊支援台獨[23]
  中國大陸為了達到「2020年前實現人民解放軍機械化及情報化(信息化)建設計畫」之建軍目標,在國防預算方面,就2013年而言,中國大陸之國防預算約略為7202億人民幣,約為3兆5484億新台幣。就台灣而論,我國之國防預算約略為3145億新台幣[24],兩者相差約為11倍。中國大陸所公佈之國防預算,持續地快速增長。過去10年以來,國防預算業已成長4倍;過去25年以來,國防預算成長之規模,業已高達33倍。中國大陸所公佈之公開化國防預算,與實際支出之國防預算,兩者仍存有一定之差距性。再者,公開化之國防預算中,並不包括:裝備購入費用及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就2013年而言,中國大陸之國防預算,如將裝備購入費用及研究開發費用一併加以計算,實際上,應超過7202億人民幣(約為3兆5484億新台幣)。


【表1】2013年海峽兩岸軍力之比例

中國大陸 台灣 倍數比
總兵力 約230萬人 約29萬人 7.9倍
陸上戰力 陸上兵力 約160萬人 約20萬人 8倍
戰車 98A/99型,96/A型,88A/B型,合計約8200輛 M-60型,M-48 A/H型,合計約1420輛 5.8倍
海上戰力 艦艇 146.9萬噸級約970艘 21.7萬噸級約360艘 2.7倍
驅逐艦、巡防艦 約80艘 約30艘 2.7倍
潛水艇 約60艘 約4艘 15倍
海軍陸戰隊兵力 約1萬人 約1.5萬人 0.67倍
空中戰力 作戰飛機 約2580架 約510架 5倍
現代戰鬥機 J-10
268架, Su-27/J-11
308架,Su-30
97架,以上第4世代戰鬥機合計為673架。
Mirage幻象2000
57架,F-16
146架,經國號
128架,以上第4世代戰鬥機合計為331架。
2倍
國防預算 3兆5484億新台幣 3145億新台幣[25] 11倍
參考 兵役役期 2年 1年 2倍
【註】本表引自於日本平成25年(2013年)防衛省防衛白皮書[26],並經由作者重新再加以整理兩者軍力之倍數比率。

  海峽兩岸之軍力,具有以下之特色[27]
  1、就陸軍軍力而論,儘管中國人民解放軍擁有壓倒性之兵力數量,但其向台灣本島進行登陸攻擊之能力,卻是有限。亦即,上述之兵力,其登陸作戰能力有其侷限性。中國人民解放軍為瞭解決上述之缺點,近年來,努力地建造大型之登陸艦,以提升其登陸作戰之能力。
  2、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海、空軍軍力方面,中國不僅具有壓倒性之海、空軍數量,且近年來,亦著實地強化其現代化。就台灣而論,海、空軍軍力之優勢,在於重視質之面向,然而,由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海、空軍正強化其現代化,故台灣海、空軍軍力之優勢,並不突出。
  3、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擁有之多數短距離導彈,在射程方面,均能含蓋台灣。對於來自中國大陸之導彈威脅,日本防衛省認為,台灣國防部缺乏有效之對處與回應措施。
  依據日本防衛省之觀察與瞭解,中國大陸對於台灣之政治主張,係認為台灣是屬於中國大陸之一部分,而關於台灣問題之政治屬性,中國大陸則堅持所謂之台灣問題,是屬於中國之內政問題,並非國與國之國際問題。中國大陸與台灣間相關議題之討論與研究,均須植基於一個大前提(大原則)之上,即一個中國。在兩岸問題上,中國大陸仍未放棄以和平之手段,促使兩岸在政治上之統一;有關於運用和平之手段以達統一之目標,是中國大陸努力之方向。就兩岸在政治上之統一議題而論,這是台灣人民非常關切之問題;在中國大陸方面,中國則極力反對外國勢力從中阻撓或干涉兩岸政治上之統一,及台灣獨立之行為。中國大陸為了有效地反制外國勢力阻撓兩岸之統一,及台灣之獨立,經常表明仍未放棄軍事武力之行使與運用。亦即,於必要時,透由人民解放軍之軍力,排除外國勢力之阻撓,並殲滅台獨。為了令上述之軍事行動具有法律之基礎,於2005年3月,中國大陸制定「反國家分裂法」,將不放棄使用武力之原則,透由「反國家分裂法」之制定與頒布,使其明文化與合法化[28]
  於2012年,馬英九總統連任第二個任期,台灣所追求之政治與經濟目標,在政治目標部分,馬英九總統並未主張台灣獨立,亦即,不從事台獨運動,相對而論,台灣設定之政治目標,係為「維持現狀」。「維持現狀」之態勢,是馬英九總統施政之重點。在經濟目標部分,則擴大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經濟交流與貿易,俾利促使台灣經濟之發展。由於海峽兩岸相互簽署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且ECFA業已正式生效,故海峽兩岸現階段之關係,乃是以經濟發展為主要之範疇,以經濟交流為兩岸關係之核心,以此開展兩岸之關係[29]
  根據上述之資料,及其他之相關文獻,本文發現海峽兩岸之關係,具有以下之重要特色:
  1、針對台灣問題而論,中國大陸認為台灣是屬於中國大陸之一部分,這是中國國家主權之「核心問題」,及「內政問題」,而非國與國之國際關係問題,不容美、日等國外國勢力之幹預及阻礙;
  2、中國大陸軍事力量之現代化之主要目標之一,即在於阻止與打擊台灣之獨立;
  3、中國大陸有關於軍事與戰爭之定義,係採取廣義之觀點,軍事與戰爭除涉及「物理之手段」之外,尚包括「非物理之手段」。所謂之「非物理之手段」,此包括三戰,即輿論戰、心理戰及法律戰。而與軍事與戰爭實際之工作項目,則包括:軍事戰爭(物理手段)、政治戰、外交戰、經濟戰、文化戰、輿論戰、心理戰及法律戰。一般而論,台灣民眾較易忽略:經濟戰、文化戰、輿論戰、心理戰及法律戰之戰法;
  4、中國人民解放軍最優先面臨之課題與主要任務,係為:
  (1)殲滅台獨勢力;(2)阻止美、日等外國軍隊支援台獨;亦即,人民解放軍之任務中,最嚴肅與最主要之問題,即為殲滅台獨反動之勢力;人民解放軍之現代化,不僅須具有擊敗台灣軍力之能力,更進一步言,須有能力對抗美、日等國之軍力,以有效地阻止外國軍隊支援台獨;
  5、中國正推動「2020年前實現人民解放軍機械化及情報化(信息化)建設計畫」,中國特別重視如何建構良善之情報化(資訊化)機制;如將其運用於兩岸關係,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之觀點出發,如欲取得台海戰事之勝利,須特別重視情報戰;從台灣國境人流管理機關之反製作為角度出發,台灣則須建構一套境外人流管理機制,有效地防制中國人民解放軍或相關國安機關之諜報人員進出臺灣。
  6、兩岸相關議題之討論,中國大陸設定一個大原則,即須植基於一個大前提之下,即一個中國;
  7、中國大陸對台之政策,仍不放棄使用武力之原則,制定「反國家分裂法」,使武力之使用能合法化;
  8、面對中國大陸巨大之軍事威脅,台灣設定之政治目標,就目前而論,係為「維持現狀」,而非兩岸政治上之統一;為了維持中華民國民主自由憲政之體制,台灣仍堅持中華民國之獨立自主性,拒絕成為中國大陸之一省;在此一民主自由政治體制之選擇下,台灣之國境管理執法機關,勢必須付出相當大之努力與代價,始能反制中國大陸之情報作為,達到良善化國境人流管理之目標;
  9、雖然兩岸處於高度之軍事對抗,但海峽兩岸現階段之關係,乃是以經濟發展為主要之範疇;
  10、有關於建構一套海峽兩岸相互信賴之軍事安全保障之機制,本文認為,這是一條可行之道路;除了軍事安全保障機制之外,兩岸亦可針對國境人流管理之議題,建構一套良善化之境管機制,以防制跨境犯罪分子之竄流。
  11、台灣國境人流管理所建構之境管機制,除了須防制跨境犯罪、不法及違法分子之竄流外,亦須有能力有效地阻絕中國大陸軍事或相關從事諜報工作人員入出臺灣,以斷絕其情報作為與活動。如何有效地過濾出上述之諜報工作人員,此一極重要之工作,亦宜成為台灣國境人流管理機關之核心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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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大陸人民來台現況概述

  台灣係自1989年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但因為兩岸人民對彼此生活瞭解有限,再加上當時政治因素之影響,一直到2007年之前,台灣社會之氛圍,仍無法友善之對待大陸地區人民,連當時台灣政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案件審查都相當嚴格,甚至部分政府機關人員仍有著大陸地區人民就是匪諜之先入為主觀念;亦即,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來台行為,仍懷有高度之不信任感與輕視[30];同時,台灣政府對於大陸政策,係採閉鎖態度,造成當時之台灣民眾,普遍認為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絕大部分,均是心懷不軌,另有企圖,因此,兩岸人民之間鮮有交流,彼此對待之態度,亦不友善。
  2008年5月,馬英九先生當選中華民國總統,以開放兩岸交流為主要施政方針,且以兩岸政策作為施政績效,逐漸開放兩岸各階層人民之交流,使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人數大幅增加,兩岸交流日趨平穩。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亦曾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於2012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以電話訪問臺灣地區20歲以上成年民眾,共完成1,070個有效樣本[31],其中對於「對兩岸交流速度之看法」,認為「剛剛好」之民眾有39.8%,另有31.7%之民眾認為「太快」,17.8%之民眾認為「太慢」。至於會有高達3成以上之民眾會認為兩岸交流開放太快,可以從兩方面來觀察,一是兩岸主要交流之法令修正之頻率與其他法令比較之下,高出許多;另外,從修法之內容考察,可明顯發現法令之管制作為,係逐步寬鬆化(如表2);另一方面則是可從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人數增加之情形看出開放之幅度,其實際成長之情形,在下文將有較深入之探討。
  另外,根據上述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之實證統計調查,民眾認知大陸政府對我政府之態度,「不友善」(52.2%)比例高於「友善」(28.2%);而在對我人民態度上,有44.4%之民眾認為不友善,38.8%之民眾認為友善,亦清楚顯示多數之台灣民眾,對於大陸仍是存有一定程度之疑慮與不安全感,此和政府一心想開放兩岸政策之方針是有衝突性,亦說明政府在開放兩岸交流之同時,仍需提出相對之安全管理配套措施,俾利令民眾可安心接受兩岸開放之交流,而非對於兩岸開放之狀況,抱持恐懼、懷疑、不信任與擔憂之態度。


【表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法規修正情形及重要修正內容一覽表[32]

法規名稱 修正法令頻率 重要修正內容簡述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33] 1.2008年修正1次。
2.2009年修正2次。
3.2010年修正1次。
4. 2011年修正2次。
5.2012年修正1次。
6.2014年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整併成為一。
1.放寬大陸地區航運、海運機組人員及駐點人員來台規定。
 2.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探病及停留期間條件,並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台接受醫療服務。
3.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人道探視等條件
4.開放大陸官方人員以非官方身分駐台,及其家人隨行。
5.開放大陸學生父母來台探親。
6.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接受健檢醫美服務。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1.2009年修正1次
2.2010年修正1次
3.2012年修正1次
1.大陸配偶在台取得身分證期間自8年改成6年
2.開放及簡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居留、定居程式及居留數額。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1.2008年修正1次。
2.2009年修正3次。
3.2010年修正1次。
4.2011年修正1次。
5.2012年修正1次。
6.2013年修正1次。
1.全面開放陸客直航來台團體觀光及個人旅遊(自由行)。
2.放寬來台陸客團體人數限制及申請來台及入境程式規定
3.簡化陸客申請來台之文件資格
4.開放陸客優質團,並放寬旅行社申請限制。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1.2008年修正3次。
2.2009修正2次。
3.2010年修正1次。
4.2011年修正1次。
5.2012年修正1次。
6.2014年整併。
1.簡化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及入境程式。
2.開放大陸黨職人員以專業人士事由來台。
3.放寬大陸專業人士在台停留期間及規定。
4.放寬大陸專業人士家屬來台條件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1.2009年修正1次。
2.2010年修正1次。
3.2011年修正1次。
4.2012年修正1次。
5.2013年修正1次。
6.2014年整併。
1.放寬台灣邀請單位限制。
 2.簡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及入境程式。 3.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停留限制及證件類別。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 1.2010年修正1次。
2.2013年修正1次。
3.2014年整併。
1.簡化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服務申請程式及條件。
2.放寬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限制。
  上表所列法規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主要法令依據,概可分為五大類計五十三種事由;所謂之五大類別,乃指:1、「觀光」;2、「專業人士」;3、「商務人士」;4、「社會交流」;5、「居留定居」等五大類別,前四類大多屬於短期停留性質。其中「觀光」之類別,尚可進一步分為:「第一類」(團進團出團體觀光)[34]、「第二類」(由第三國家中轉來臺)[35]、「第三類」(向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來臺)[36]及「自由行」等4類事由[3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事由之人數,多為「團體觀光」(第一類)及「個人旅遊」(自由行)。大陸地區人民團體觀光係自2009年7月開放,每日限額3,000人,首年來台陸客人次為5萬4,249人,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9,041人。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日限額提高至5,840人,當年度來台總人次為123萬4,395人,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10萬2,866人。2013年4月1日起,每日限額提高為7,300人,且不含搭郵輪來台之陸客;另為提升觀光品質,同年5月1日實施優質團措施[38],將每日限額7,300人區分為優質團3,650人,一般團3,650人,當年度至5月止,大陸地區人民團體觀光來台總人次為78萬3,362人,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15萬6,672人。就大陸地區人民團體觀光而論,2013年之來台月均人次與開放首年(2009年)月均人次相較之結果,其成長速度高達17.33倍[39]
  個人旅遊自2011年6月22日開放,第1波之開放,為首年開放城市僅有北京市、上海市及廈門市等3城市,每日限額500人,當年度(2011年)來台總人次為3萬281人,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4,325人。第2波之開放,則分為2個階段開放,第2波第1個階段,為2012年4月20日再開放天津市、重慶市、南京市、廣州市、杭州市及成都市等6城市;第2波第2個階段,則為同年(2012年)8月28日起,再開放濟南市、西安市、福州市、深圳市等4城市,自當年(2012年)4月20日起,每日限額提高至1000人,當年度入境總人次為19萬1,148,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15,929人。為舒解陸客來台觀光人潮,於2013年4月1日調整每日限額為2,920人。第3波之開放,亦分為2個階段逐步開放,第3波第1個階段,為2013年6月28日起,再開放瀋陽市、鄭州市、武漢市、蘇州市、寧波市及青島市等6城市;第3波第2個階段,為自2013年8月28日起,再開放石家莊市、長春市、合肥市、長沙市、南寧市、昆明市及泉州市等7城市,以上,合計共開放26個城市[40]。2013年至1月份至5月份止,來台總人次為16萬6,187人,平均每月入境人次為3萬3,237人。2013年個人旅遊之來台每月之平均人次,與開放首年(2011年)每月之平均人次相較,成長達7.68倍[41]
  值得特別留意之處,係於2012年1月始開放之健檢醫美事由,開放至今,來臺總人數雖並不多,但成長速度頗快,且因其安全管理機制存有疏漏之虞,因此,亦是本文主要研究指標之一。首年開放時,對大陸地區人民並無設定任何條件,僅為大陸地區之人民,均可透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合格之醫院,代申請或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開放當年來台總人次計有5萬3,901人,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4,491人。
  然而,惟因來台健檢醫美陸客違規情況嚴重[42],2012年12月立即修改法令,將來台健檢醫美之陸客比照來台個人旅遊之陸客,限制申請資格[43],並且比照觀光局管理旅行業之模式,要求醫院向移民署繳納保證金,一旦代申請之陸客有逾期停留或違規情形,即扣繳保證金,若該醫院未繳納保證金,即停止其代申請之業務[44],當年度至6月份止來台總人次計4萬3,076人,平均每月來台人次為7,179人,修法增加限制後,來台人數不減反增,與首年開放月均來台人數相較之下成長1.59倍[45],其背後之原因,關係到本文主要探討之源頭安全管理之主軸,將在之後之章節會深入探討。
  另外,近十年以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之人次,亦從2002年3萬8,656人,成長到2012年之15萬1,368人,成長近4倍;近五年來,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台之人次則從2006年1萬9,475人,成長到2012年7萬5,564人,成長近4倍[46]。而據瞭解大陸地區具黨政背景之官員,均透過專業人士或商務人士之管道來台,顯少經由旅遊管道來台,經來台之陸方官員表示,他們透過專業人士或商務人士管道來台,可向陸方官方申請差旅費用,若透過旅遊方式來台,則要自費,因此,大陸官員來台顯少選擇觀光途徑。
  由這些主要來台之管道及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人次加以觀察,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方式,愈來愈開放,來台之人數,亦屢創新高,若從馬英九總統推動兩岸政策之角度來看,此是相當亮眼且績效卓著之政策指標,但若從安全管理之角度來看,境管執法者之負擔,亦均將近臨界點之邊緣,更甚者,政府機關正著手進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法令整併之工程,未來,勢必會更簡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程式,相對地削弱國境安全管理之機制。境管機關若不加速採取因應作為,全面改變安全管理思維,從現行之境內管理,改變成境外源頭管理,將危機因數由境內轉移到境外,恐怕,在推動兩岸政策之美意背後,其帶來潛在危機,及增加之社會成本,將會是另一面傷害台灣之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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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源頭安全管理之實務探討與分析

  觀察兩岸之歷史背景,可理解台灣與大陸之交流係無法避開政治因素之影響;從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人數之增長,亦不難看出臺灣之社會及相關產業已經對其產生相當之依賴性;從民調之內容則可發現,台灣人民對於大陸之交流仍然存有戒心,並不放心兩岸可進行全面之開放交流。故,不論從歷史、現況或民意調查各層面來探討,政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安全管理仍然不宜有所鬆懈,愈開放兩岸交流之路,愈需要重視安全管理,始能因應民意,掌握現況。
  本文探討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安全管理,主軸在於跨境人流管理作為,偏向於狹義之安全管理概念,屬於預防性之安全管理,其最好之管理作為,當屬於採取境外管理之源頭安全管理概念,最理想之狀況,就是比照外交部於其他國家核發簽證之作法,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核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如此一來,在大陸地區即可做好源頭安全管理,阻絕非法於境外,也是跨境人流管理之安全準則。但是,以目前兩岸談判之過程來看,要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並且審發入出境許可證,還需仰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再持續與陸方溝通,其設立辦事處之可行性與困難處,將於次節文中深入探討。
  然而,在尚未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前,想達到源頭安全管理之目標,恐怕只能退而求其次,透過官方之交流管道,由大陸公安部及所屬相關單位先行審查欲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背景及文件;雖然兩岸政府在政治關係上之互信基礎尚嫌不足,由大陸官方自行審核來台對象之背景,從國安角度看來,仍有相當之疑慮。但是,如果僅從社會安全面來看,兩岸早已於2009年4月26日在南京市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於打擊犯罪,維護中華人民安全有著共同之信念,而且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大陸公安部刑偵局已有多次跨境合作打擊犯罪之成功經驗,所以,在跨境人流安全管理之部分,只要大陸官方肯協助審核來台者之身分及文件,其安全性一定會高於完全由台灣官方之境內審查。舉例而言,欲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持用大陸虛設公司所開立之在職證明作為申請文件,台灣官方很難去實質查證該公司之真實性,往往僅能就書面資料程式審查後,許可來台;但是大陸官方若能協助審查,則可透過大陸相關政府機關查明該在職證明之真偽,杜絕不法。以下即是要以目前尚無法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之前,就現行管理機制與實務分析,來進行源頭安全管理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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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兩岸發證機制探討源頭安全管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採許可制,並授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子辦法予以規範;檢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附表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相關子辦法規定,可從其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之應備文件發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發證機制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台灣先發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再憑核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通證)及其簽注[47],如團聚、探親、專業、商務等交流。
  (二)大陸先核發大通證及其簽注,台灣再憑發入出境許可證,如團體旅遊、自由行等交流。
  從源頭安全管理之角度加以觀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其檢附之文件,若未在大陸地區先進行實質審核[48],以現代科技之發達,偽變造檔之技術也愈來愈高超之情況之下,台灣官方欲從單方面檢驗申請檔之真實性,難度頗高,很容易讓有心人士利用此一漏洞申請來台。如欲透過海基、海協大兩會機制協助查證,因申請案件都有一定之時效性,恐緩不濟急,再加上外界各方之壓力,造成台灣官方在審查大陸檔時,若在一定審案效期內,無法查出不法證據,就只能認定其為合法,同意發給入出境許可證,大陸人民再持憑入出境許可證至大陸公安部門申請大通證及簽注,此時,公安部門見到申請人已持有台灣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自然會認為台灣官方已審核過申請人之身分無誤,如申請人並非遭大陸限制出境之對象,公安部門將不會再深入追查申請人之身分背景。所以,上述之發證機制,其實是消極性之安全管理作為,並不符合源頭安全管理之觀念。然而,大部分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是以這種「消極性安全管理作為」之審核方式入境,危安之風險相當高,值得政府部門重視之。
  以目前國際上跨國人流之管理機制,一國國民若要前往他國,必須先持有本國之護照後,始申請他國之簽證,再持憑護照和簽證經查驗進入他國;如此之程式,主要之用意,由本國政府先行查核自己國民之身分,有無虛偽冒用之情形,此乃為最基本之國境人流管理之把關措施,亦係國際人流源頭安全管理之開端。由於兩岸之間並非國與國關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係不用護照,亦係由陸方審批核發大通證,作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大陸地區國境時查驗使用;就其本質而言,即為護照之功能,僅因陸方將台灣視為中國之一部分,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簽證功能,陸方亦統籌辦理,依赴台事由審批簽注,就陸方之立場而言,如此之國境管理功能,完全宣示一個中國之主權。
  但在台灣方面,勢必不會依照陸方之管理機制照單全收,而要求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核發入出境許可證,作為簽證之性質,而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台灣亦不會將入出境查驗章蓋在大通證上,而是蓋在台灣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之上,如此作為,就台灣之立場而言,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仍是要經過申請簽證之概念行為,亦是作出主權之表現;兩岸雙方之國境管理機制即在如此之各自表述,互不干涉之規範下,平穩之交流。
  但是,大陸方面要審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大通證和簽注,除2008年始開放之觀光事由以外,以其他事由來台之部分,均須先由台灣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大陸方面始會審批大通證及簽注;而觀光政策由於近年來始推動,且為達到具體之成果,雙方在一開始之協議中,便談妥由陸方先核發大通證及簽注,台灣再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因此審批許可之流程上,是具有差異性與變異性,而觀光政策所推行陸方先發證之措施,始係源頭安全管理之作為,亦為一般國際上認知之國際人流管理機制。假若,先暫不考量陸方蓄意安排人士來台進行諜報之可能性,若由陸方先行審批大通證及簽注,至少,尚能初步審核來台大陸地區人民之背景之虛實,所附財力、專業等證明文件之實偽,且大陸官方較瞭解大陸地區人民之生活民情,亦較容易查出不合乎常理之申請案件,杜絕不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
  反之,若由台灣先行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僅能就大陸地區人民所附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對於所附文書之真偽,亦僅能靠兩岸公證、驗證制度把關,但兩岸公證、驗證之內容有簽署協議規定,並非所有文書均可經由公證、驗證制度處理,亦會造成前文所提司法檢察官所擔憂之處,審查內容偏向程式(形式上之程式)審查,而非實質內容真實性之審查,其審查效用並不大,存有頗大之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尤其對於初次來台,在台完全無任何紀錄之對象而言,僅要申請資格符合,幾乎全數發證,如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所定之入境許可制,在實質上反而成為入境報備、事後追懲制,對於安全管理是否得當,係相當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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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健檢醫美申辦實務分析源頭安全管理

  「消極性之安全管理作為」固然有其風險性,但至少仍由兩岸雙方之入出境管理部門審核合法之證件,亦能達到一定程度之管理效用,但是,筆者近來發現,最近非常受大陸人民喜愛之來台方式,除了觀光之外,即屬「健檢醫美」,但是,健檢醫美之來台管道,即使是屬於消極之安全管理程度與作為,均付之闕如,幾乎均用最低之安全標準,處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作業。而引發相當大爭議及社會案件,可以作為本研究源頭安全管理之負面案例,並可從實務面之案例及數據,與落實源頭安全管理之個人旅遊(自由行)案例,進行比較分析。
  台灣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個人旅遊至今已逾2年,累計來台之人次已有38萬餘人,其中僅有20人在臺發生逾期停留行方不明之狀況,其發生率約僅有10萬分5[49];反觀開放來台健檢醫美開放至今逾1年半,累計來台人次約10萬人,卻已經有115人在臺發生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其發生率達10萬分之115[50];除此之外,健檢醫美常有個案被媒體進行負面報導,大多為大陸地區人民利用健檢醫美來台發生詐財、行乞及從事性交易等案件,亦不乏有案件被媒體以頭條版面進行報導[51],而且發生之頻率相當高,最嚴重時,一個月內即有2至3件之案件在媒體曝光[52],使政府機關不得不正視此一個政策問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衛生局亦組成聯合小組,共同查訪醫療機構,深入瞭解問題之原因,但政府機關之大動作,會造成醫療機構對政府政策之負面觀感,不僅浪費行政資源,亦浪費醫療資源,更影響民眾對於政府及醫院之信任,所造成之影響相當嚴重。
  從實務上探討原因並進行分析,雖然開放健檢醫美之時間上並未開放個人旅遊來之久,但健檢醫美在台逾期停留人數,卻為個人旅遊之23倍,政府雖然採取積極之作為,比照個人旅遊管理模式,全面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健檢醫美之申請資格和增加處罰規定,希望能引用管理個人旅遊之制度,達到管理健檢醫美之效果,不過成效仍為不彰[53]。根據統計,從開放健檢醫美至2012年12月28日修法之前,1年之期間內,逾期停留行方不明之人數,係為38人,但在修法之後,至2013年6月止,短短6個月之期間,逾期停留行方不明之人數,即快速增加77人,且媒體報導之行乞、詐財及從事性交易之違法案件,均是在修法之後發生之事;雖然政府已宣佈在2013年8月中旬之後,會加強管理及審查機制[54],但是否能立竿見影,尚待事後分析與檢討。不過,在政府所強調之加強管理機制當中,提及須公證及驗證申請人所檢附之財力證明文件,此即為源頭管理之概念,若能真正落實,對於阻絕不法案件之發生,定會有所助益。
  另外根據本文之研究發現,個人旅遊和健檢醫美兩種機制相互比較之下,同樣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相同之申請資格,相同之申請流程,相同之處罰規定,卻有截然不同之管理效果,原因何在?究其事實而論,經深入分析之結果,兩種機制之間,仍是有些許之差異性(如表3),但就政府之管理角度而言,對於兩者之管理手段差異性並不大,最重要之處,在於是否落實執行源頭安全管理。


【表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個人旅遊及健檢醫美比較表[55]

個人旅遊(自由行) 健檢醫美
兩岸協議 訂有旅遊協議。 未訂有旅遊協議:
大陸官方不審發大陸地區人民「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簽注,等於不承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健檢醫美
申請資格、處分比較及差異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二、資格條件:
1.年滿20歲,且有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年滿18歲以上在學學生。
二、資格條件:
年滿20歲,且有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三、設籍地限制:需設籍在公告核可之大陸地區城市。 三、設籍地限制:無限制。
四、違規處分對象:旅行社 四、違規處分對象:醫療機構
五、處分規定:
1.得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
2.逾期停留屆7日協尋期,第1人處分警示,第2人起,每1人處分停止受理業務1個月。選擇扣繳保證金者,每2人起,每1人扣繳新臺幣10萬元,不適用停止受理業務規定。
3.違反觀光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依情節輕重,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處分;累計一定點數,停止受理業務一定期間。
五、處分規定:
1.得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
2.逾期停留屆7日協尋期,第1人處分警示,第2人起,每1人處分停止受理業務1個月。已繳納保證金者,每2人起,每1人扣繳新臺幣10萬元,不適用停止受理業務規定。
3.未到院接受健檢醫美,每1人處分停止受理業務1個月。已繳納保證金者,每1人扣繳新臺幣10萬元,不適用停止受理業務規定。
4.從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停止受理業務1年至3年。
發證規定比較及差異 一、陸方先行審核申請人資格,並核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我方再憑受理審核其申請案。 一、我方直接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案,未經陸方事先審核申請人資格,且陸方目前不核發來臺健檢醫美事由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由臺灣旅行社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繳費後,下載電子檔許可證。 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由醫療機構或委託臺灣旅行社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繳費後,下載電子檔許可證。
三、審核期間:48小時。 三、審核期間:48小時。
四、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不需經海基會驗(查)證。 四、自102年8月15日起,最近半年內有被處分之醫療機構代申請時若檢附年工資在職證明者,需經海基會驗(查)證。
五、再次申請來臺個人旅遊無期間限制。 五、自102年8月15日起,半年內再申請來臺接受健檢醫美者,需請醫療機構檢附說明書。
六、不需檢附來臺旅遊繳費收據作為申請文件。 六、自102年8月15日起,需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接受健檢醫美收款收據作為申請文件。
七、不需團進團出。 七、不需團進團出。
八、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15天。 八、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15天。
入出境方式比較及差異 持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入出境許可證,經大陸地區各省市搭機,或經小三通由金馬、馬祖、澎湖入出境臺灣。 持憑大陸護照及入出境許可證,從香港或澳門地區搭機入出境臺灣。
資料來源】筆者參閱法令規範自行整理製表。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之規範,係經過兩岸簽署旅遊協議後,共同制定之規範,兩岸境管機關對於陸客觀光審核制度有一定之共識,均願負擔境管安全之責;相較於健檢醫美之狀況,大陸境管機關並未知悉台灣方面有開放健檢醫美之事由,故,不會審批大陸地區人民以健檢醫美事由來台之簽注,等於從源頭處,即無任何審核身分之管理作為,有此漏洞,令有心之大陸地區人民可藉機申請來台。 另外,個人旅遊有限制大陸地區人民設籍之城市,亦即係雙方認為哪些城市人民之收入及素質均達到一定之水準,再開放令上開城市之人民可來台個人旅遊;比較之下,健檢醫美並未有任何城市限制,故若設籍在未開放個人旅遊之城市,或係生活水準較低之對象,即可透過健檢醫美之管道申請來台,至於財力證明之部分,因為不需經過大陸境管機關之審查,故多用偽造之財力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來台。再者,因為大陸境管機關不肯審發人民來台健檢醫美之簽注,故,經我方許可來台健檢醫美之對象,即不能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從大陸地區直航來台,而是持用大陸護照,紛紛從香港入境來台,如此,又缺少在源頭端之出境查驗管理作為,亦形成安全管理上之大漏洞;以上之種種因素,其重點均脫離不了「源頭安全管理」。
  個人旅遊之機制得以管理良善,乃因從陸方開始即進行層層之管理措施,健檢醫美之機制,雖然比照個人旅遊制訂,甚至於更嚴格,但因缺少陸方之管理作為,違法違規之情形,遂一再發生。以實務現況分析,在於驗證明本文之重要論點,若無法從源頭來進行安全管理,則末端管理作為如何再嚴密,亦均是事倍功半,成效相當有限。由健檢醫美之機制,出現上述之嚴重缺失,頗值得政府相關部門,諸如:陸委會及移民行政機關加以重視之。避免大陸之各類跨境犯罪分子,假健檢醫美之名,而行來台從事犯罪之實,影響台灣社會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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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經驗切入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源頭安全管理

  跨國(境)人口販運一直是國際上相當重視之問題,亦屬頗難加以杜絕之問題,其重要原因之一即在於跨國(境)犯罪之性質,涉及各國(地區)之法律規範不一,即使有國際公約予以規範,但是若有部分國家不予重視,則亦無強制力可資加以運用。台灣政府在人權議題上,一向相當重視,對於人口販運之問題,亦加以立法規範[56],2009年1月23日公佈實施「人口販運防制法」,更展現台灣對於人口販運之極高度重視。
  美國在2003年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授權法(Trafficking Victim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強化美國國務院對各國有關人口販運之觀察權力,而在觀察他國有關人口販運執行狀況時,並同時評比該國等級,分級說明如下:
  第一級:列入本等級之國家完全符合美國TVPR所規範之最低標準。
  第二級:列入本等級之國家並未完全符合TVPR之最低標準,惟其正致力於滿足該標準。
  第二級觀察名單:列入本等級之國家並未完全符合TVPR之最低標準,惟其正致力於滿足該標準,且:
  1.確認為嚴重人口販運受害者之人數非常顯著或正在顯著地增加中;或
  2.無法提供自上一年度迄今致力於打擊嚴重人口販運之證據;或
  3.判定一國是否正致力於達致上述標準,係依據該國是否承諾於下一年度採取額外措施。
  第三級:列入本等級之國家並未完全符合TVPR之最低標準,且未致力於滿足該標準。
  而台灣歷年在TVPR之評比之等級,其中,涉及與本研究之大陸人民來台源頭安全管理相關之問題,玆將其摘要整理如下所述[57]


【表4】台灣歷年在TVPR之評比之等級

1.2003年(第二級):號稱人權立國之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嚴重之程度,在東亞經濟發展程度較高之國家中,僅次於日本,與香港並列第二。
2.2004年(第一級):台灣是人口販運之來源地,同時也是中轉地、目的地。並認為台灣當局已認知到人口販運之嚴重性,在案件之偵查與預防上均極為努力,達到杜絕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
3.2005年(第二級):台灣是從事性剝削而被販運之女子之主要輸入地,這些女子大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她們被暴力脅迫從事賣淫,或以工作、婚姻為餌被騙來臺。台灣當局並未完全達到杜絕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不過,台灣當時非常賣力欲達到此一目標,並已加強努力保護販運受害者。
4.2006年(第二級觀察名單):台灣主要是遭受強迫勞動與性剝削之男性、女性及兒童被販運之目的地,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被販運至台灣,目的是被強迫勞動及被性剝削。儘管台灣擁有充裕之資源,過去一年以來它是否已盡力解決人口販運(特別是處理東南亞外勞及新娘合法入境後遭遇之強迫勞動與性奴役)仍不無疑問。
5.2007年(第二級):(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台灣被列為第二級,比第一級之香港還差,但比第二級觀察名單之中國、澳門尚佳。美方國務院官員強調,台灣比香港差之原因,主要是尚未制定防制人口販運之專法,台灣政府應該主動保護被害人,始能將人口販運之蛇頭一網打盡。
 6.2008年(第二級):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但是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在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有明顯之進步,包括加強調查與起訴人口販運案件;通過台灣移民法修正案,大幅強化對人口販運受害者之法律保護。
7.2009年(第二級):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但是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有關當局亦提供執法人員、社工和司法人員相關之訓練,並強化偵辦技巧和提升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有關法律議題之瞭解。唯過去一年台灣在被害人鑑別與保護之努力上仍有不足。但非政府組織指出,仍有移民、警察和地方之執法官員將販運被害人視為逃逸外勞或罪犯,讓一些被害人非但得不到保護,反而受到制裁。
8.2010年(第一級):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並鑑別出329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並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讓他們可以一邊賺錢,一邊協助起訴加害他們之人口販運罪犯。台灣應該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罪犯之起訴。當局應針對2009年人口販運防制法,持續訓練執法官員、檢察官和法官,並根據此法大大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之調查、起訴和定罪。
9.2011年(第一級):台灣主要是以被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亦是少數以強迫賣淫和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台灣也是中國公民非法入境美國之過境站,這些中國公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之被害人。
10.2012年(第一級):台灣主要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之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從事性販運或強迫勞動。
11.2013年(第一級):台灣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係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營造業和漁業界,從事低技術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部分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進行性販運或強迫勞動。
 資料來源】參考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2014),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4 日,網址: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ot1306.html

  綜合以上之相關文獻,台灣近年來在人口販運防制之成效,在國際上是受到肯定,且已經連續4年經TVPR評比為第一級[58]。不過,就美國之評比報告內容觀察,台灣在2004年時被評認為人口販運之來源地,同時也是中轉地、目的地;在經過了10年之努力,最近幾年仍被評認為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此外,台灣仍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而其被害人之來源國(地區)之一即為大陸地區;另在2011年時,台灣亦被美國評認為是大陸人民非法入境美國之過境站,且美國亦認為渠等大陸人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之被害人。
  可見在國際社會之認知上,台灣對於大陸人民來台之安全管理仍然有很大之加強空間,對於入境台灣之大陸人民,如何確實審認其身分,瞭解來台動機,避免讓台灣被國際社會認為是人口販運之目的地與中轉地,除了在現行審核機制上再加強外,若能從源頭安全管理著手,確實達到阻絕非法於境外,相信可以有效降低非法來台之大陸人民人數,亦可在國際社會上,更獲佳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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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兩岸互設辦事處進行源頭安全管理可行性之初探

一、兩岸互設辦事處之緣起與發展進程

  在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派員於境外審發入出境許可證,乃能達到最佳源頭管理之作為,但是因為政治關係使然,兩岸之間若想比照在外國設置駐外館處核發簽證之模式,確實有所困難,因為台灣與大陸地區並不適用國際關係規範,在法律上之定位,乃地區與地區之關係,所以若想設立辦事處,其功能定位究竟為何,是很值得探討之問題。然而,大陸前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在民國102年1月時,即提出欲在1年內,爭取互設兩會辦事處之議題,其設立之宗旨則在於服務民眾[59]。在陸方拋出了此一議題之後,兩岸官方對於互設辦事處之作業亦隨即展開。至102年4月11日,行政院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條規定,通過了「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關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為兩岸互設辦事處奠定之法源依據,陸委員副主委張顯耀先生亦表示,兩岸兩會互設分支機構仍積極爭取辦證功能,雙方已同意即日起展開業務溝通,但何時完成協商,我方並沒有時間表[60],此亦正式推翻陳雲林先生先前所提,年內完成之主張;至102年5月,陸委會副主委吳美紅女士(時為陸委會主任秘書兼發言人)亦在媒體上公開表示[61],兩岸兩會已就互設辦事處主要業務功能交換意見清單,提供經貿、旅遊、文化、教育、社會等各項協助與服務,至於在辦理旅行證件服務方面,雙方將會深入討論,另人道探視之問題,涉及雙方內部法律問題,仍有歧視,尚需溝通。
  從海、陸雙方在媒體上之發言內容觀察,兩岸對於互設辦事機構確實有其推動之共識,但是對於辦事機構之性質、功能及立場,仍存有許有需要溝通之問題點,尤其在本文主要探討之發證功能上,似乎沒有共識,因為大陸地區核發台灣之入出境許可證,若解讀為簽證之性質,則屬於國家主權之行使,大陸方面,是不可能同意之,雙方欲化解雙方之歧見,恐非短期內可以達成之目標。因此,原先海、陸兩會已經同意將互設辦事處之議題,正式列入兩會之協商議程,外界推估,應會在兩岸兩會第十次高層會談展開談判,但第十次高層會談,業已在2014年2月28日落幕,雙方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然而從陸委會對外之新聞稿來看,對於互設辦事處之議題隻字未提,似乎是陷入了膠著狀態。兩岸關係是如此,台灣內部對於兩岸互設辦事處之阻礙亦不小,102年6月立法院臨時會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遭在野黨杯葛,無法審查「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關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陸委會還為此發表了新聞稿,表示遺憾,雖然國內民眾有7成以上贊成兩岸互設辦事處,另有8成民眾認為互設辦事處應具有發證之功能[62],但兩岸互設辦事處之進展,似呈現膠著不進之狀態。
  兩岸互設辦事處在內、外交攻下,顯得困難重重,行政機關之間彼此之團結與良性溝通,更顯重要。而在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具備發證之功能,絕對有其必要性,因為惟有在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進行入境前之身分實質審查,始能達到管理實效,否則,在台灣之移民行政機關,僅憑書面資料審查批准遠在大陸地區之申請人,在安全顧慮上,確實是令人擔憂之問題[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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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岸互設辦事處之法源依據與「嚴格國會保留」機制之折衝

  我國政府為了順利推動與達到海峽兩岸於對方境內,互設辦事處之預設政策目標,行政院遂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案[64],不過,因立委對於其中部分之內容,無法達成共識,故本案並未通過立法。依據上述行政院版本之「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之總說明內涵,我國之所以須制定本條例之立法理由,如下所述:
  1.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其許可要件、程式、方式、業務活動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草案第三條[65]
  2.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四條[66]
  3.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其派駐或僱用人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時,亦同。(草案第五條[67]
  4.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後,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處置。(草案第六條)
  5.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基於對等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草案第七條[68]
  6.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及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同意之分支機構人員,其為非臺灣地區人民者,基於對等原則,得享有保障及便利措施[69];其項目、範圍及適用對象,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上開行政院官方版本之「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本文認為具有以下之重要特點:
  1.它是較屬於片面性及單向性之條例,僅規範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至於台灣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本條例則未規範之,這是相當可惜之處,亦即,它並非是雙面性之條例。由於上述台灣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並未受到國會之監督,亦即,未落實嚴格之國會保留機制,民意無法監控,恐有違反民主憲政之虞,換言之,恐有違憲之爭議性。
  2.就草案第4條而論,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主管機關(陸委會)為許可時,應審核之標準,係為:(1).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規定;(2).是否符合國家利益;(3).是否符合對等原則;(4).有無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需要。上述之審核標準,缺乏以下非常重要之原則:(1).中華民國之國家主權與尊嚴原則;(2).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原則;(3).互惠原則。
  3.就目的而論,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功能、角色、職權、權限與目的為何?本條例本文之中,並未作明確之規定,僅於草案第3條第2項之中,採取概括式之授權,授權行政命令制定之,恐有任務不明確之嫌。亦即,假若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設置分支機構於台灣地區設置辦事處,究竟其目的為何?有何種之任務,諸如:可否核發相關之旅行證件,本條例本文之中,均未明文規範,民意無法作有效之監控。
  4.就草案第6條而論,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後,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本條例僅簡略地規範: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何謂「必要之處置」?語意不明,主管機關可否撤銷、廢止其原先之設置許可,亦缺乏明文規範。
  相對於上述行政院版本之「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民進黨對於此一議題之關注,亦相當投入,該黨立法院黨團亦於民國102年,向立法院提出一個提案,其版本係為民進黨「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依據上述民進黨版本之「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總說明與立法理由之內涵,我國之所以須制定本條例之立法理由如下所述[70]
  1.台灣每年到中國旅遊人數已超過530萬人,經常性在中國經商、求學之人數,保守估計也超過百萬人;而中國人到台灣觀光、從事經貿交流之人數,去年也達到250萬人。有鑑於雙方人民之間交流日趨頻繁,為協助解決雙方人民互動所衍生之各項問題,特草擬「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草案第1條[71])。
  2.不過,由於台灣與中國關係特殊,兩會互設辦事處絕非兩個民間組織設立分支機構這麼單純,它不只牽涉兩岸政治定位、台灣國家安全,對台灣未來之政治及社會發展也將會有深遠之影響。因此,未來兩岸兩會互設分支機構,務必不能損及台灣之主權與尊嚴,地位要對等,定位要清楚,運作要透明,功能要符合台商及社會各界之實際需要,尤其不容許香港「中聯辦」之負面經驗在台灣複製(草案第4條[72])。
  3.為達成前述目標,本條例草案在對等互惠之原則下,特別將國人所關心之核發護照及旅行證件、文書查驗證、及為保障國人人身安全、提供法律協助等一般領事所享有之領事探視權規定,皆明訂於法律條文中(第五條),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之合法權益,務使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能夠發揮完整之功能。
  4.其次,為達成運作透明化之目標,讓國會及人民能夠實質監督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之設置及運作,特別將「國會保留原則」之精神,納入法條當中(第三條[73]、第四條、第六條[74]、第十二條[75]、第十五條[76]),透過「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定之」之規定,以落實國會監督。
  5.雖然兩岸關係特殊,但為避免台灣之主權與尊嚴,在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之協商及法制化過程中受到傷害,爰將國旗、國徽之懸掛(第十四條[77]),及本條例規定未盡事項,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範辦理(第一條)之規定納入草案。
  6.最後,為爭取在兩岸協商中對台灣最有利之條件,落實國會保留原則,並作為我國行政機關及談判代表之後盾,本條例特別第十五條明訂施行日期之「日出條款」,亦即應於台灣與中國就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達成協議,且協議內容符合本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經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再由行政院指定日期施行之。
  上開民進黨版本之「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本文認為具有以下之重要特色:
  1.它是較屬於雙面性之條例,不僅規範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至於台灣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本條例則亦納入規範之;就周延性而論,民進黨版本之「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較行政院之版本,更加周延與圓滿[78];行政院之版本,過於單向性,欠缺周延性與圓滿性。
  2.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主管機關(陸委會)為許可時,依草案第4條之規定,應審核之準據,除了須考量以下之標準:(1).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規定;(2).是否符合國家利益;(3).是否符合對等原則;(4).有無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需要;(5)是否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更甚者,尚須考量以下之審核標準與原則:(1).中華民國之國家主權與尊嚴原則;(2).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原則;(3).互惠原則原則。其考量之原則,較行政院之版本,更加廣泛化;為維護台灣之主權與尊嚴,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特別規定本條例規定不足之處,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範辦理。但,就上述維護中華民國之國家主權與尊嚴原則而論,如將其「明文規範」於本條例之中,恐會遭中國大陸拒絕,而不具有可行性,就理想面而論,雖符合多數國人之期待,但卻為本條例之弱項所在。
  3.就目的而論,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功能、角色、職權、權限與目的為何?本條例均已規範之。亦即,假若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設置分支機構擬欲於台灣地區設置辦事處,究竟其目的為何?有何種之任務,諸如:可否核發相關之旅行證件等,本條例均已明文規範。根據草案第五條之規定,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之分支機構,應具有下列功能:(1).依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之規範,協助及保障雙方人民之合法權益;(2).依國際法、國際慣例、及雙方協議之規範,轉送司法書狀與司法以外檔或執行囑託調查書或雙方法院調查證據之委託書;(3).核發護照及旅行證件;(4).文書之查驗證;(5).擔任公證人;(6).雙方人民於遭受拘留、逮捕、羈押、或任何形式之監禁時,得行使探視權,代為委任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7).其他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兩岸協議規範之事項[79]
  4.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後,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有何種之制裁權限?本條例均已明文規範。根據草案第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陸委會)得隨時通知中國政府,宣告其分支機構某一派駐或僱用人員為不受歡迎人員。遇此情事,中國政府應視情形召回該員或終止其在分支機構中之職務(第7條第1項)。如中國政府拒絕履行或不在相當期間內履行前項所負之義務,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撤銷依第六條第一項發給該人員之證書,或不承認該員為其分支機構派駐或僱用人員(第7條第2項)。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一項所為之宣告,無須向中國政府說明理由(第7條第3項)。另外,於草案第8條之內容規定,亦有制裁之規範。根據草案第8條之規定,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許可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後,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其許可,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第8條)。
  5.在中國處理雙方人民事務機構在台灣設立之分支機構之許可方面,依本條例第3條之規定,係運用嚴格國會保留法理,亦即,其設置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始得設立。就上述之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之管制與監督機制而言,此機制運用嚴格國會保留法理。運用嚴格國會保留法理之優勢,係可受到民意之監督,但其缺點則為弱化陸委會之許可權限,是否會影響行政效能,亦有討論空間。
  6.本條例草案之立法精神,係將兩岸視為兩個主權獨立之「不同國家」,而非一個中國,故在本條例草案之中,多處提及此種之精神,諸如:(1).本條例規定之未盡事項,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範辦理(第1條第2項);(2).國家主權與尊嚴(第4條第3款);(3).依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之規範(第5條第1款);(4).比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定,發給其派駐或僱用人員證書(第6條第1項);(5).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中國政府,宣告其分支機構某一派駐或僱用人員為不受歡迎人員(第7條第1項,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23條之規定,訂定「不受歡迎人員」之相關規範);(6).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第10條[80]第1項,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習慣國際法之約定,訂定雙方分支機構得享有保障及便利措施)。以上,將兩岸視為兩個主權獨立之「不同國家」,而非一個中國之立法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恐有高度之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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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駐員身分、人力、發證方式及源頭安全管理機制

  (一)駐員身分與人力
  台灣在處理兩岸互設辦事處之作業上,對內,是由陸委會在處理協調整合各行政機關,並擔任發言之窗口,但對外(大陸)之談判,仍是架構在兩岸兩會高層會談,亦即,透過海基、海協大兩會之模式進行之,因此,未來即使在大陸設置辦事處,必然亦是以海基會之名義在大陸地區駐點,雖然派駐之人員可能都是台灣正式之官員,但實質上應該用何種適切之身分派駐於大陸,仍然是個問題;雖然台旅、海旅小兩會已有模式可循,但是畢竟小兩會是以旅遊為主,服務性質為重,沒有行使公權力之問題。但是,假若未來可在大陸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則是在大陸地區行使台灣之行政處分,是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將是截然不同之狀況。
  接上所述,在大陸地區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是台灣公權力之延伸,是否會獲得大陸方面之同意,仍是未知數,但若以海基會之名義在大陸核發證件,或可避開官方公權力行使之問題,但是,入出境許可是受益之行政處分,海基會能否代表移民署行使公權力,恐怕是有其困難度。若欲完全地避開上述之問題,可行之作法,係令駐點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案件和實質審核申請人之身分,之後,再將申請案件核轉回台灣審核發證,再交由大陸派駐人員轉交證件,但如此一來,派駐大陸地區之人員是否須由官方指派,即非重點所在。但此時設置辦事處具備發證之功能,恐將失去實質意義,亦無法落實源頭安全管理之作為。是以,比較理想之作法,台灣仍應積極地與陸方協商,可令移民署派遣移民官駐在大陸審批及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因大陸與台灣之土地與人民之數量相差懸殊,即使與陸方協商成功,互設辦事處,我方需要派多少之人力駐陸?駐陸之地點需要多少處?需要在大陸地區審發多少之案件量?依現在外交部派駐外國之領務秘書人數情形來看,能派駐陸方之移民署人員恐怕亦僅有個位數,如此之移民官人力,能否達到真正之源頭安全管理作為,尚有待考驗。為瞭解決上述困境,派駐陸方之移民署所居屬之移民官員,宜增加所需之人數,俾利能消化待審發之案件數量。
  (二)入境前之源頭安全管理機制
  如前文所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發證機制,如其屬於團聚、探親、專業、商務、團體旅遊或自由行等交流事項(不包括健檢醫美),均須經由大陸核發大通證及其簽注,始可來台。在此,本文擬先檢視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之機制。就此機制而論,在中國中央政府方面,係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之,在公安部之下,計可分為三個不同之出入境管理系統層次,如下所述: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設置出入境管理部門,換言之,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公安局之下,設置出入境管理局(處),負責本地區之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其下轄地市層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地市層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之下,管轄縣、市公安局、城區公安分局之出入境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之出入境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之指導,同時,亦接受同級公安機關之領導;
  2.公安部垂直領導之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下轄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前,中國大陸於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廈門、海口、汕頭等9個城市成立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由公安部垂直領導;
  3.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之邊防檢查工作,下轄邊防檢查站之邊防檢查工作[81]。 在2013年,中國大陸公安部為了方便內地民眾來台,分別頒行兩種之行政命令:1、「大陸居民可在居住地提交換發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種類簽注的申請」;2、「31個城市允許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異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首先,就「大陸居民可在居住地提交換發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種類簽注的申請」而言,其實施之範圍,計可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適用之民眾方面,則為在非戶籍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之大陸居民。所需提交之檔部分,則需:申請人須提交本人戶口名簿、居民身分證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之居住6個月(含)以上之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以及與申請赴台事由相應之證明文件[82]
  其次,就「31個城市允許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異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而言,其實施範圍,計為: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等31個城市。適用之民眾,係為上述城市之戶籍居民之外地戶籍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以及非本市戶籍之就業、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可在居住地(非戶籍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申請所需之文件,計為:如為上述城市戶籍人員之非本市戶籍之配偶、未滿16周歲之子女者,須提交本人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以及雙方親屬關係之證明檔,以及與申請赴台事由相應之證明文件。非本市戶籍之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之子女,則須提交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與申請赴台事由相應之證明文件。就業人員尚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之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之證明;就學人員則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上述人員之配偶、子女,尚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之居住滿6個月以上之文件(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名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文件[83]
  於2014年3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為了為便大陸居民赴台探親,滿足大陸親屬多次赴台探望親人之需求,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放寬來台探親簽注之政策,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上述新政策之特點如下[84]
  1.係屬於赴台探親之多次簽注;
  2.大陸居民須持台主管部門簽發之相應事由之多次有效入台許可等證明文件;
  3.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有效期為1年、2年或3年;
  5.新政策之開始時程,係為2014年3月15日起。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手續之流程中,除了需要具備上述陸方公安機關核發之大通證及簽注外,尚須具備我國移民署所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近年來,移民署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所需之「入出境許可證」之申請作業,逐漸改為線上系統申請。目前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健檢醫美、或是從事專業、商務活動,均須至移民署之線上資訊電腦系統申辦,其仰賴資訊系統之程度愈來愈高,而實務上,確實僅能依賴資訊系統,始能處理如此龐大之申請案件量。
  未來,兩岸互設辦事處,若依上推估,移民署派駐大陸地區之發證人力每一辦事處僅限於1至2人,欲在當地審發入出境許可證,若缺乏上述資訊系統之協助,幾乎是不可能達成之任務。但是,此處會面臨一個相當大之難題,即大陸之資訊網路並不開放,大都仍由由官方所掌控,對於特定網站是採取限制或封鎖,尤其對於台灣之政府機關網站,亦是禁止聯結。故移民署所屬之移民官派駐大陸地區後,如何能使用資訊系統發證,是一大問題,亦是雙方尚須再細部溝通之問題;若是大陸同意局部開放,而令移民署使用網路系統,台灣方面之資訊安全管理是否能抵擋可能伴隨而來之網路攻擊,更是需要提早思考和預防之問題。
  承上所述,雖然,架構安全化及便利化之資訊系統有其難度,本文仍強烈建議台灣有必要積極地向陸方協商,架構安全之資訊系統,俾利我國政府駐大陸辦事處之外派移民官能在駐點內,進行實質性之審批及面談工作;亦即,採取線上電腦系統(移民資訊系統)審批及面談雙軌並行之機制。較單純之案件,採取線上系統(移民資訊系統)申辦與審批;較複雜之案件,則由外派移民官採用人工面談之機制。 再者,更積極之作法,則是努力協調中國公安部,能與我國政府駐大陸辦事處及移民署所屬之相關部門(諸如:國際事務組、入出國事務組、移民資訊組、專勤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之移民資訊系統,相互進行聯結與資訊之分享,兩岸政府共同建構跨境罪犯之資料庫。如此,我國即可落實與強化境外源頭之人流管理工作。此外,駐大陸之移民官,亦宜與公安機關及執法部門加強雙邊之互動,建立相互之聯繫管道,俾利相互強化打擊跨境罪犯情報之交流。
  (三)入境中之人流安全管理
  我國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國境線上之移民官,如發現某位大陸民眾恐有安全顧慮,此時,可先暫予留置;或者,先准其先行入境,並進一步追蹤調查其安全資料;國境線上之移民官即時透由移民署國際事務組,或逕自通報我國政府駐大陸辦事處之外派移民官,請其再與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其下轄之公安機關所隸屬之出入境管理部門,再度確認該人之素行及安全資料;或者,如上述之途逕不可行,則由移民官自行調查該人之素行資料,再回報我國移民署國際事務組或國境事務大隊。假若我國政府駐大陸辦事處未設置駐外移民官,則在查核與確認某人之素行資料方面,頗有困難之處。為了落實入境中之人流安全管理工作,我國政府駐大陸辦事處與移民署國際事務組、入出國事務組、移民資訊組及國境事務大隊之間,宜建構安全、防網路攻擊之移民資訊連絡網絡為佳。
  (四)入境後之人流安全管理
  我國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專勤隊、服務事務大隊及服務站之移民官,於台灣境內執行2次面談、協查、查察、訪視、入出國之審理、許可或移民輔導時,如發現某位大陸民眾恐有安全或治安顧慮,此時,可仿照上述入境中之人流安全管理之程式流程機制,確認該人之素行及安全資料。假若我國政府駐大陸辦事處未設置駐外移民官,則在入境後之人流安全管理方面,將出現相當大之漏洞。為了有效落實入境後之人流安全管理機制,我國政府移民署駐大陸辦事處、移民署國際事務組、入出國事務組、移民資訊組、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各服務站及專勤隊之間,宜相互建構安全與防網路攻擊之移民資訊連絡網絡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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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事處之性質及定位

  設置辦事處首要在於服務兩岸人民,以經貿為優先,這是普遍被瞭解之觀念,但是,辦事處若單純只有服務性質,而不具有政治性質,其設置之意義何在?由官方駐員之意義何在?是否委由民間機構代辦之程式?另外,尚須考量設置辦事處其實質之價值何在?此均是行政機關須思考之問題。雖然,馬英九總統已曾明確表明,兩岸互設辦事處是屬於政治性質之事[85],但是,行政機關在談判之執行上,是否果真能以政治性質之面向進行談判,尚待考驗。
  另外是定位之問題,駐陸辦事處是否就像駐外國之辦事處一般,擁有相當之外交權力?或是被陸方定位成外省之「駐京辦」[86],還是香港、澳門之「中聯辦」?定位若沒有明確,很容易被提出質疑,如欲在立法院通過駐陸之法律,有其一定之難度。
  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之功能性,亦直接關係派駐人員之組成分子,依目前媒體報導涉及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之功能性觀察,我方駐陸機構主要仍是以經濟部為主,強調之處,係為台商提供在地化服務,而民眾對於兩岸交流之期待,亦比較在意陸方是否能有助於我方經濟之提升及發展,對於安全管理之事,並非政府所推動之主軸政策,因此,恐怕除主要業管人流管理之移民行政機關之外,較少會有其他政府部門在意能否在駐陸機構審發入出境許可證之議題,此亦是行政機關之間,需要加強溝通之部分。本文建議,移民署宜主動向相關行政機關(含陸委會)及海基會表示,政府實有必要建構一套在駐陸機構審批入出境許可證之機制,並請相關行政機關提供必要之資源,諸如:提供辦公處所、軟硬體設備及住宿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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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論與建議

  「安全」係一個很簡單易懂之概念,但知易行難,尤其要將安全擴展到國家之層次,更需面面俱到。國境人流之安全管理,已係國家安全之層級,稍有不慎,很容易引發國安危機,甚至影響到國際關係。我國國民於2012年11月獲得美國同意免簽入境美國,在全球近200個國家中,僅有30幾個國家獲得美國同意免簽入境美國,而我國又是唯一未有邦交國之國家,如此之高規格待遇,難道係為用美牛換來之代價[87]?相信對國境安全稍有研究之人均會同意,以美國如此重視安全之國家,絕不可能犧牲國家安全,以換取商業利益,更何況以我國之貿易需求,又能提供美國多少之經濟利益?能獲得美國同意免簽之主要原因,除我國在人口販運防制之表現優異之外,在國境人流管理之成效亦是主因之一,包括採用自動通關系統(e-Gate)、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等,這些均係安全管理措施上之資訊系統,亦呈現出我國對於國境線上安全管理之決心。
  然而,就如前文所述,在兩岸如此開放之狀況之下,我方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管理機制仍嫌不足,目前仍有2317人在臺行方不明,部分民意代表更直接指出,這些行方不明之大陸人士將會造成國家危安[88],國安局亦承認有如此多大陸人民停留在台,的確有相當之安全顧慮[89],可見大陸人民來台之管理作為,確實有其重要性,而其重點即在於缺乏源頭安全管理。就本文之研究之結果而言,在兩岸政策持續開放之狀況下,兩岸入出境管理之作為,亦應愈來愈有制度化,首重即在改革兩岸人民往來之發證機制,在前文章節內容,本文已從源頭管理角度,探討發證機制之利弊情形,因此,在未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並派員審核許可證之前,最佳之方法,仍是應持續與大陸方面進行積極與良性之溝通,比照陸客來台觀光模式,不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事由,均應該由大陸方面先行審批大通證及簽注。
  雖然在與陸方之信任基礎不足之前提下,如此之源頭安全管理方式並非完美,但至少可減少許多來台動機不單純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機率,對國境安全管理上有實質之功效。而且,陸客觀光之發證程式已有前例,可見陸方對於如此之發證程式並非不能接受,僅要循例持續溝通,或採個點突破,欲令陸方接受,並非不可能之事,當然最僅化之方法,是兩岸境管機關可以透過溝通協商方式,簽署境管協議(或備忘錄),將法令規定明文化,甚至內國法化,誠如本文一再強調,兩岸交流已經發展到相當之規模,兩岸在國境管理作為不應該仍是各自為政,應朝向以相互攜手合作、建立共識、相互支援及共創安全為理想目標,如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意旨一般,均係為兩岸人民安全所努力。故就境管合作部分,理應簽署協議,制訂兩岸合作之範圍,詳細規範兩岸人民入出境之管理作為,令兩岸人民有所遵循,減少境管問題發生,令人民確實體會到兩岸合作之成果。透過大陸先審發大通證及簽注,進行實質審核後,再由台灣來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始能達到源頭管理之效果。
  即使兩岸境管協議之門檻可能較高,但是,建立兩岸資訊交流之平臺,卻是須要積極推動之作為,一來可作為兩岸互設辦事處之資訊安全管理之平臺,再者,就兩岸國境人流管理之資訊平臺而論,假若兩岸能共同建構一套跨境之國境人流管理資訊系統,則能大幅度地提升兩岸國境人流管理之實際成效,並強化兩岸政府間之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之合作,可謂互蒙其利,可創造雙贏之局面。
  跨境人流管理資訊係相當具有高度之即時性,兩岸在人流管理之作為上有何改變,均應該透過資訊交流平臺令對方有所因應,若資訊來不及傳遞,所影響之處,即是兩岸人民入出境之權益,亦會打擊到兩岸入出境管理機關人員之工作士氣,因此建議可仿照上述歐盟SIS II之模式,建立資訊交流平臺,令兩岸政府認為可相互公開之境管資訊,可互通有無,掌握彼此最新動態,除達到安全管理之效果,亦可減少人民無法入出境之困境發生,加速通關之速度,與提升安全性。
  目前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商之方向,雖然均偏重於經貿互助事宜,其審發證件之問題仍在協調中,但如欲要實施源頭安全管理之概念,達到維護國家安全之要求,在駐陸辦事機構審發來台許可證,係必要且必須之功能,甚至對於結婚來台申請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應比較駐外館處之作法,在駐陸辦事機構先進行面談,或許要獲得陸方之同意並不容易,但僅能朝此方向逐步推進,不宜輕言放棄。依筆者觀察,在駐陸辦事機構審發來臺許可證及面談功能,陸方在意之國家主權行使之觀念,而我方在意之處,則為源頭安全管理之維護,雙方立場並不衝突,故仍有相當大之可協商空間。
  玆以我方審發許可證功能為例,主要係要確認申請人之身分背景,及入台後是否會有危害國家及社會安定之虞,至於陸方介意之審發許可證動作,我方可行之因應措施,可作以下之重點考量:1、是否須在駐陸辦事機構,由我方移民官直接審發?2、或是由駐陸視窗之我方移民官,僅負責核對申請人資料及初審工作,再將申請案件以保密電郵、保密傳真或外交郵袋方式,寄回或傳送台灣,由移民署審發許可證。我方可採取陸方亦能接受之模式,如此,我方亦達到源頭安全管理之效果,陸方亦不用擔心主權之問題……。諸如此類作為,均可廣泛討論作為政策參考,我方實不宜輕言放棄落實源頭安全管理之機會與途徑。
  另外,大陸配偶申請來台需在駐陸機構面談功能,陸方在意之處,仍係主權之行使問題,而我方在意之部分,則係人流之安全問題,故,若將「面談」之用詞,轉換為「兩岸婚姻輔導」或其他較為中性之用詞,如此之感受,會減少很大之衝突,美其名,為令大陸地區人民瞭解台灣之民情,及台灣配偶之生活狀況,避免被台灣配偶欺騙赴台,故先由駐陸辦事機構進行婚姻輔導或其他來台事由之會談,但實際上,即是面談之效用,能達到防制假結婚,或來台從事與申請目的不合之活動案件之發生,且能避開兩岸關係之敏感神經,諸如此類之替代方案,亦均可討論,作為政策參考。故,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增加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及面談功能,並非完全行不通之管道,事在人為,宜瞭解兩岸深層之關係,避開地雷區,並以兩岸共同之利益為考量進行談判,始能得到雙贏之氛園。
  兩岸關係存在不確定性之政治因素,欲平穩且安全之發展,確實係一門相當大之學問與課題,期望透過本文之研究成果,達到拋磚引玉之效果,令國境人流管理中之源頭安全管理之議題,能逐漸浮現,令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審發入台證,及進行面談之功能,可受到相當程度之高度重視,逐步形成政府政策之參考指標,有助於兩岸常態化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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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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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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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要目〉〉

其他參考文獻: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1),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簡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3),102年6月18日編字第039號新聞稿聲明內容。
◎吳岳修(2013),中國祈福黨落網,反嗆台灣人也騙錢,自由時報A29版,2013年5月31日。
◎李明賢、陳柏廷(2013),海協駐台機構可享外交特權,中國時報A17版,2013年4月12日。
◎李順德(2013年),假醫美真觀光?陸客來臺把關,聯合報A27版,2013年7月20日。
◎林克倫(2013),陳雲林提時間表:爭取年內互設兩會辦事處,聯合報A4版,2013年1月13日。
◎林郁方(2012),新增軍事投資偏低,中央通訊社,2012年9月1日。
◎莊莉萍(2013),大陸金光黨,假元寶騙法師305萬,自由時報B4版,2013年5月20日。
◎董介白(2013),陸客來台健檢醫美,滯留行方不明人數最多,聯合報A2版,2013年7月19日。
◎錢利忠(2013),來台健檢醫美,中國假僧民詐財,自由時報頭版,2013年5月13日。
◎藍孝誠(2013),兩會互設辦事處,文本獲共識,中國時報A17版,2013年5月17日。


。。。。。。。。。。。。。。回頁首〉〉

本文承蒙匿名審查教授多方費心指導及修正,令本文具有更佳之學術及實務雙重價值性,在此表達十二萬分感謝之意。

**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基隆)分隊長、警務員,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現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蔡政杰,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碩士,現就讀於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博士班。曾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隊員、偵查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警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助理員、科員、專員,現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視察。

[1] 請進一步參閱:中華民國總統府(2013),
【全民焦點】---兩岸和解-風險極小化、機會極大化,瀏覽日期:102年3月4日,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103&rmid=2780&itemid=26540

[2] 「風險極小化、機會極大化」之重要特色如下:1、它涉及風險管理工作;2、它與「兩岸和解制度化、增加臺灣對國際社會之貢獻以及結合國防與外交」之政策產生連動;3、它是屬於「壯大臺灣、連結亞太、佈局全球」之一種方式,請參閱:同上註。

[3] 根據謝立功教授之研究,兩岸關係雖趨緩,但中國大陸仍是持續對我進行情工滲透,從民國97年5月20日迄100年9月止,我國國安團隊已偵破國人遭中共吸收從事間諜案,共計約10件,中國大陸對台灣蒐情範圍擴大,我國仍需慎防中共情工人員來臺之後,與國人進行勾聯布建,並蒐集相關之國家安全情報。以上,請參閱:謝立功(201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現況及因應作為,展望與探索第9卷第9期,頁29-35。

[4] 國內某知名大學從事兩岸議題研究之教授曾在與筆者交談時,表達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境管措施已無實質效益,為何其會作如此之主張,該教授提出一種觀點,即政府於未來,極可能於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落地簽證,故境管措施已無真正之實效。該教授之所以會認為境管無效,主要之觀點,係考量自由經濟示範區一旦開放,極可能會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落地簽證,但此僅為部分學者個人之推測。該教授另提出,又從近幾年來之觀察,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雖有逾期情形及從事不法行為案件發生,但案件數不高,影響社會治安層面不大,且實際上能影響到國家安全層面事件更是極為少數,因此該教授曾向筆者提出研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安全管理之價值,業已不復存在之看法,尚可進一步參閱:經濟日報社論(2013),自由經濟示範區已跨出正確之步伐,瀏覽日期:2013年8月29日,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069424.shtml#ixzz2dMXxXzku

[5]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制定「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且已於102年12月時送立法院審議。所謂之自由經濟示範區,係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推動之政策,其核心理念為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之核心理念下,大幅度鬆綁物流、人流、金流,資訊流及知識流之各項限制,打造便利之經商環境,落實市場開放,並規劃發展具有前瞻性之產業。以「突破法規框架,創新管理機制」之原則,研提包括物流、人流、金流,資訊流及知識流等相關具體推動措施。目前正在修訂特別條例,對於該示範區內之外來人口入出境規定,將擬訂專用辦法適用之。

[6]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

[7] 維基百科(2013),2013年台灣毒澱粉事件,瀏覽日期:2013年7月4日,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2013%E5%B9%B4%E5%8F%B0%E7%81%A3%E6%AF%92%E6%BE%B1%E7%B2%89%E4%BA%8B%E4%BB%B6#.E6.BA.90.E9.A0.AD.E7.AE.A1.E7.90.86

[8] 梅可望博士提出處理警察業務之五大基本原則為:1.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2.主動重於被動;3.經常重於臨時;4.最先五分鐘重於最後五分鐘;5.運用民眾力量與運用警察力量並重。參考梅可望等人合著(2008),警察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67-69。

[9] 國土安全研究係相當專業之領域,此處僅為概念引述,詳細國土安全之理論,可進一步參閱:汪毓瑋(2013),國土安全(上),臺北:元照,頁1-75。陳明傳、駱平沂(2010),國土安全之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頁56-201。陳明傳、駱平沂(2010),國土安全導論,臺北市:五南圖書公司,頁21-165。

[10] 汪毓瑋(2013),同上註,頁17。

[11] 安全之定義,可參閱楊翹楚(2012),移民政策與法規,臺北:元照,頁273-276。

[12] 王曉明(2006),安全管理理論架構之探討,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合辦之「風險管理與安全管理」學術研討會,頁16。

[13] 此部分有關安全管理之定義,係改寫來自於:安全管理網(2010),安全管理之定義,上網瀏覽時間:2013年8月12日,http://www.safehoo.com/Manage/Theory/201003/40388.shtml

[14] 有關入出國(境)管理制度及其流程之機制,王寬弘教授認為:係指針對入出一國國境之人、物(包含貨物及交通工具)所施行措施之總稱。就人之管理部份,約略可涵括入出國前之申請許可,入出國當時之國境管理,入國後之居停留管理,以及必要時出國之強制。以上,請參閱:王寬弘(2011),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相關入出境法令問題淺探,發表於2011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15] 參閱蔡政杰(2012),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對我國國境管理衝擊與影響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碩士論文。

[16] 參閱謝銘元(2012),中共發展史,中國大陸研究第3版,新北市:新文京。

[17] 1949年大陸地區人民之概數約4億人,因此早期國軍打著反共之標語為「解救水深火熱之4萬萬同胞」。

[18] 1995年6月美國柯林頓總統同意當時我國之李登輝總統赴美訪問,並參加康奈爾大學之畢業典禮,引起大陸方面不滿,於1995年7月和1996年3月,進行兩次大規模飛彈實彈發射演習,亦令第二次之"辜汪會談"因此延期。

[19] 1999年7月9日,當時我國之李登輝總統接受德國媒體訪問,提出「兩國論」之主張,使大陸方面認為台灣領導階層已有獨立之計畫,便在台灣海峽進行大規模軍事演習,兩岸情勢已經緊張情勢幾乎升到最高點。

[20] 主要起因在於2002年11月,當時我國之陳水扁總統提出「一邊一國論」,造成大陸方面之學者開始針對台灣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統一法」之概念,將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宣佈審議「反國家分裂法」,於2005年3月14日頒布,將分裂國家之行為,適用《刑法》之「分裂國家罪」或「煽動分裂國家罪」。

[21] 參閱邵宗海(2012),兩岸關係史,兩岸關係研究第2版,新北市:新文京。

[22] 日本防衛省(2013),防衛白書,上網瀏覽時間:2013/08/26,http://www.mod.go.jp/j/publication/wp/wp2013/pc/2013/index.html

[23] 同上註。

[24] 林郁方(2012),新增軍事投資偏低,中央通訊社,2012年9月1日。

[25] 同上註。

[26] 日本防衛省(2013),防衛白書,同前註。

[27] 同上註。

[28] 同上註。

[29] 同上註。

[30] 而早期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是相當沒有地位,男性大陸地區人民常被稱為「阿六仔」(閩南語發音),大多被認為是來台灣非法打工賺錢;女性大陸地區人民,年紀稍長者,會被稱為「大陸婆仔」(閩南語發音),大多被誤認為係來台騙取老榮民之退休金;年紀較輕之女性大陸地區人民會,被稱為「大陸妹」,稍有姿色者,即會被誤認為係來台從事性交易。

[31] 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12),「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研究案,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執行。信賴度為95%,抽樣誤差在±2.99%。

[32] 筆者自行查閱各項法規沿革,及筆者本身曾參與部分法規修正之經驗,自行彙整製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辦法相當繁雜,本表僅就筆者個人於移民署服務所見,以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主要法規臚列整理,並未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依據辦法全數臚列。

[33] 有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之入出國法源:在憲法位階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在法律位階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行政命令位階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7號解釋指出,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佈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八十年五月一日公佈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現行增修條文改列為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之特別立法。內政部依該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授權分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式及停留期限,係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尚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上揭憲法增修條文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以上,請參閱:王寬弘(2011),前揭文。

[34] 第一類「觀光」──可經由團進團出之方式申請來臺觀光。

[35] 第二類「觀光」──大陸地區人民經由第三國家中轉來臺觀光。

[36] 第三類「觀光」──旅居在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向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來臺灣觀光。

[37] 有關於五大類計五十三種事由之詳細分類,請參閱柯雨瑞、蔡政杰(2012),論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國境人流管理機制之現況與檢討,國境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十七期,中央警察大學,頁56-112。

[38] 交通部觀光局於2013年4月22日,訂定「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規範「優質團」內容如下:

(一)行程:

1.每日出發時間至行程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里(容許誤差十公里)。

3.應為區域旅遊、主題旅遊或最近三年獲得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評選為金質旅遊等行程之一。

(二)住宿: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星級旅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八天七夜行程須有三夜以上住宿於星級旅館)。

(三)餐食: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每人每日新台幣五百元以上或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於本局評選之台灣團餐特色餐廳用午餐或晚餐。

(四)交通工具:應提供與遊覽車公司簽訂之租車契約,該契約應載明車資及遊覽車應安裝GPS行車軌跡紀錄器,如有業務檢查需要,遊覽車公司並應配合提供三個月內之行車紀錄等約定內容。

(五)購物: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未安排指定購物商店(如全程無安排指定購物商店之購物時間或於商圈、百貨公司、商場、夜市等安排自由購物時間均屬之)。

2.有安排指定購物商店:

(1)購物商店(含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不含免稅商店)總數不得超過全程總夜數。

(2)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送本局核備之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二條所定編號為A(珠寶玉石類)、B(精品百貨類)等類別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僅得擇一安排一站;環島行程得於花東地區增加一站前述類別之購物商店。

(3)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以五十分鐘為限。

(六)參觀點:參觀時間應充分。

[39] 計算公式為: 15萬6,672人/9,041人=17.33。統計數據來源:參閱移民署官方網站業務統計資料(2013),瀏覽日期:2013年7月17日,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29698&mp=1

[40] 蕭介雲(2013),陸客自由行7試點今開放 8月入境將創新高,瀏覽日期:2013年8月29日,http://n.yam.com/liontravel/travel/20130828/20130828713950.html

[41] 同上註。計算公式為:3萬3,237人/4,325人=7.68。

[42] 將於之後實務分析章節深入討論相關違規情形。

[43] 申請資格需年滿20歲,且具一定之財力證明檔;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7-2條規定。

[44] 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8-1條至18-3條規定。

[45] 相關統計數據由移民署業務單位提供參考。

[46] 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12),同前註。

[47] 大陸地區人民如擬從大陸地區出境來臺,必須持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不能使用大陸護照,且仍要依來台之事由向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簽注,每一事由簽注代碼均不同,如來台定居之簽注事由代碼為『D』,來台團體旅遊之簽注事由代碼為『L』,來台個人旅遊之簽注事由代碼為『G』……等,出境時,由大陸出入境部門人員查驗通行證及簽注後,始能出境來台。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亦被稱為「陸胞證」,簽發機關係為中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上,請參閱:維基百科(2014),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6月9日,http://zh.wikipedia.org/wiki/。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之要求,大陸居民如擬辦理大通證,須符合以下條件:1、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臺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2、大陸居民應邀前往臺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大陸居民在辦理大通證之程序方面,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符合異地辦理條件者,可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大通證。以上,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05),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6月9日,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09/1702060.html

[48] 本處所稱實質審核,是指除了就文件本身真偽予以辨識外,尚可就文件之出處追查求證。如銀行開立之存款證明,可以大陸官方之身分,直接聯繫開立證明之銀行或指定之機構,查明其是否曾開立該單號之存款證明。若相同檔直接在台灣審核,恐怕只能就檔本身真偽審查,無法進行實質審核。

[49] 數據資料來源:參考移民署官方網站業務統計資料。

[50] 數據來源:董介白(2013),陸客來台健檢醫美,滯留行方不明人數最多,聯合報A2版,2013年7月19日。

[51] 錢利忠(2013),來台健檢醫美,中國假僧民詐財,自由時報頭版,2013年5月13日。

[52] 莊莉萍(2013),大陸金光黨,假元寶騙法師305萬,自由時報B4版,2013年5月20日。吳岳修(2013),中國祈福黨落網,反嗆台灣人也騙錢,自由時報A29版,2013年5月31日。

[53] 內政部於2012年12月28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增加健檢醫美之申請限制及相關罰則。

[54] 李順德(2013年),假醫美真觀光?陸客來臺把關,聯合報A27版,2013年7月20日。

[55] 筆者參閱法令規範自行整理製表。

[56] 在2009年「人口販運防制法」還沒公佈實施之前,入出國及移民法即已訂有人口販運之相關規定。

[57] TVPR評比等級及摘要內容,資料來源:參考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2014),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4 日,網址:http://www.ait.org.tw/zh/ officialtext-ot1306.html.

[58] 有關於臺灣人口販運犯罪所面臨之問題,及可行之解決對策,尚可進一步參閱以下相關之文獻:

1.謝立功,臺灣人口販運問題分析,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7日,http://www.pra.cpu.edu.tw/paper/3/8/pdf

2.謝立功(2007),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收錄於臺北市法務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2013),移民署長謝立功關懷外籍漁工工作生活,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7日,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241011&ctNode=34815&mp=mobmp1

4.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2013),外勞組工會,謝立功赴南方澳參訪,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6日,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71644

5.高瑞鍾、謝文忠、高瑞新(2013),我國與南韓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之比較研究,金大學報,第3期,頁131-150。

[59] 林克倫(2013),陳雲林提時間表:「爭取年內互設兩會辦事處」,聯合報A4版,2013年1月13日。

[60] 李明賢、陳柏廷(2013),海協駐台機構可享外交特權,中國時報A17版,2013年4月12日。

[61] 藍孝誠(2013),兩會互設辦事處 文本獲共識,中國時報A17版,2013年5月17日。

[6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2年6月18日編字第039號新聞稿聲明內容。

[63] 近來,曾有臺北地檢署某檢察官因偵辦醫美健檢來台詐財之大陸地區人民案件,來電詢問筆者申請案件之流程及審核之規定,該檢察官瞭解申請流程之後,對於政府機關僅單純審查書面資料,而未查證其資料之真實性,即可同意令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行政作為,感到非常不可思議與驚訝,甚至表示,如此之審核過程,當然會造成有如此多大陸地區人民可自由自在在台行乞、詐財甚至街頭賣藝之情形發生。從司法檢察官偵辦案件之角度來看,如此思維邏輯的確有其道理存在。

[64]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之立法目的,係規範於第一條,第一條內容如下:為規範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65]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三條: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之許可要件、程序、方式、業務活動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66]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四條: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二、是否符合國家利益。三、是否符合對等原則。四、有無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需要。

[67]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五條: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其派駐或僱用人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時,亦同。依前項規定派駐或僱用之大陸地區人員與其隨行家屬之入出境、在臺灣地區居留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68]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七條: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基於對等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69]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八條: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基於對等原則,得享有下列保障及便利措施: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四、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免於民事、刑事或行政管轄之保障。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臺灣地區之不動產而涉訟。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六、稅捐之徵免。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便利。八、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保障及便利措施。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九條: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同意之分支機構人員,其為非臺灣地區人民者,基於對等原則,得享有下列保障及便利措施:一、免於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臺灣地區所攜帶自用物品及行李之稅捐徵免。

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保障及便利措施。

[70]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委柯建銘、潘孟安、邱議瑩。

[71]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一條:為規範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規定之未盡事項,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範辦理。

[72]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二、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三、損害國家主權與尊嚴、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四、違反對等互惠原則。五、無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之需要。六、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不予設立。

[73]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三條: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始得設立。前項分支機構之許可要件、程序、方式、設置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經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定之。

[74]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國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其派駐或僱用人員名單及人數,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比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定,發給其派駐或僱用人員證書;變更時,亦同。依前項規定派駐或僱用之中國人員與其隨行家屬之入出境、在台灣居留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經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定之。

[75]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國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其人員,依前二條各款規定得享有保障及便利措施之人員、項目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經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定之。

[76]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十五條:本條例施行日期,於台灣與中國就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所簽定之協議,符合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並經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及立法院院會同意後,由行政院指定日期施行之。

[77]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十四條 基於對等互惠原則,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之分支機構,得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館舍所在之建築物及其正門,及執行公務時搭乘之交通工具上,懸掛國旗並揭示國徽。

[78] 草案第1條立法理由書亦指出:1.法源依據部分,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條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故制定本條例;2、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條對於台灣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機構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及兩岸對於互設分支機構所簽署之協議,並無任何規範,為使相關法制更為完善,避免「一國兩區」等不必要之爭議,特將本條例規範範圍擴及台灣與中國雙方。

[79] 根據草案第五條之立法理由說明,分支機構功能,均以正面表列方式加以陳述,主法理由書指出:1、本條明訂台灣與中國基於對等互惠原則,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之分支機構應該具備之功能;2、為保障台灣與中國雙方人民之合法權益,提供往來兩岸人民旅行、經商、求學之便利,並保障雙方人民之人權,有關處理雙方人民事務機構相互設立之分支機構功能,均以正面表列方式,將核發護照及旅行文件、領事探視權、文書查驗證、擔任公證人等基本業務功能明訂於條文中。

[80] 「台灣與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相互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第十條:基於對等互惠原則,台灣與中國依協議之約定及本條例許可相互設立之分支機構,得享有下列保障及便利措施: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捨棄免於民事、刑事或行政管轄之保障。(二)為反訴之被告。(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四)因在對方境內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

六、稅捐之徵免。

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便利。

八、其他經雙方協議約定之保障及便利措施。

中國處理雙方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設立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享有之保障及便利措施,以台灣在對方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亦同等享有為前提。

[81]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系統示意圖(2008),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165/1291517.html。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08),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165/1291532.html

[82]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3),大陸居民可在居住地提交換發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種類簽注的申請,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211/n84288/n398967/3942618.html

[8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3),31個城市允許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異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2月1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211/n84288/n398967/3942574.html

[8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4),增加赴台探親多次簽注,進一步為大陸居民赴台探親提供便利,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25日,http://www.mps.gov.cn/n16/n84147/ n84196/4009433.html

[85] 政治中心(2013),兩岸互設辦事處 馬:屬政治性質,蘋果日報A14版,2013年10月19日。

[86] 因大陸地區土地面積廣大,為利偏遠省份可便於處理行政事務,於是在北京市設立辦公室,就近處理省務。

[87] 民視新聞(2012),美簽換美牛? 歐巴馬:台列免簽,上網瀏覽日期:2013年7月29日,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7%be%8e%e7%b0%bd%e6%8f%9b%e7%be%8e%e7%89%9b-%e6%ad%90%e5%b7%b4%e9%a6%ac-%e5%8f%b0%e5%88%97%e5%85%8d%e7%b0%bd-060117904.html

[88] 台聯黨於2014年3月14日上午舉行記者會,指出馬政府上任以來,中國人士在台逾期居留人數不斷增加,至今仍有2317位中國人士在台行蹤不明,國安陷入危機。參閱:蘋果日報(2014),2317位中國人行蹤不明,台聯:國安危機,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14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14/360040/

[89] 國安局第三處組長黃永睿會中表示,這些人潛存在台,有相當安全顧慮,國安局非常重視,已統合相關情資單位,成立不同專案機制。參閱:中央通訊社(2014),陸人在台行方不明,國安局查處,上網瀏覽時間:2014年3月14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3140164-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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