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貳、源頭安全管理概論
》一、「源頭」之概念
》二、安全管理之概念
》三、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
參、兩岸關係淺析
》一、兩岸關係歷史概述
》二、中國大陸仍是台灣國家安全之最大威脅者
肆、大陸人民來台現況概述
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源頭安全管理之實務探討與分析
》一、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之兩岸發證機制探討源頭安全管理
》二、從健檢醫美申辦實務分析源頭安全管理
》三、從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經驗切入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源頭安全管理
陸、兩岸互設辦事機構進行源頭安全管理可行性之初探
》一、兩岸互設辦事處之緣起與發展進程
》二、兩岸互設辦事處之法源依據與「嚴格國會保留」機制之折衝
》三、駐員身分、人力、發證方式及源頭安全管理機制
》四、辦事處之性質及定位
柒、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中國大陸 | 台灣 | 倍數比 | ||
總兵力 | 約230萬人 | 約29萬人 | 7.9倍 | |
陸上戰力 | 陸上兵力 | 約160萬人 | 約20萬人 | 8倍 |
戰車 | 98A/99型,96/A型,88A/B型,合計約8200輛 | M-60型,M-48 A/H型,合計約1420輛 | 5.8倍 | |
海上戰力 | 艦艇 | 146.9萬噸級約970艘 | 21.7萬噸級約360艘 | 2.7倍 |
驅逐艦、巡防艦 | 約80艘 | 約30艘 | 2.7倍 | |
潛水艇 | 約60艘 | 約4艘 | 15倍 | |
海軍陸戰隊兵力 | 約1萬人 | 約1.5萬人 | 0.67倍 | |
空中戰力 | 作戰飛機 | 約2580架 | 約510架 | 5倍 |
現代戰鬥機 |
J-10 268架, Su-27/J-11 308架,Su-30 97架,以上第4世代戰鬥機合計為673架。 |
Mirage幻象2000 57架,F-16 146架,經國號 128架,以上第4世代戰鬥機合計為331架。 |
2倍 | |
國防預算 | 3兆5484億新台幣 | 3145億新台幣[25] | 11倍 | |
參考 | 兵役役期 | 2年 | 1年 | 2倍 |
法規名稱 | 修正法令頻率 | 重要修正內容簡述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33] |
1.2008年修正1次。
2.2009年修正2次。 3.2010年修正1次。 4. 2011年修正2次。 5.2012年修正1次。 6.2014年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整併成為一。 |
1.放寬大陸地區航運、海運機組人員及駐點人員來台規定。 2.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探病及停留期間條件,並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台接受醫療服務。 3.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人道探視等條件 4.開放大陸官方人員以非官方身分駐台,及其家人隨行。 5.開放大陸學生父母來台探親。 6.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接受健檢醫美服務。 |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1.2009年修正1次
2.2010年修正1次 3.2012年修正1次 |
1.大陸配偶在台取得身分證期間自8年改成6年
2.開放及簡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居留、定居程式及居留數額。 |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2008年修正1次。 2.2009年修正3次。 3.2010年修正1次。 4.2011年修正1次。 5.2012年修正1次。 6.2013年修正1次。 |
1.全面開放陸客直航來台團體觀光及個人旅遊(自由行)。
2.放寬來台陸客團體人數限制及申請來台及入境程式規定 3.簡化陸客申請來台之文件資格 4.開放陸客優質團,並放寬旅行社申請限制。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1.2008年修正3次。 2.2009修正2次。 3.2010年修正1次。 4.2011年修正1次。 5.2012年修正1次。 6.2014年整併。 |
1.簡化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及入境程式。 2.開放大陸黨職人員以專業人士事由來台。 3.放寬大陸專業人士在台停留期間及規定。 4.放寬大陸專業人士家屬來台條件規定。 |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1.2009年修正1次。 2.2010年修正1次。 3.2011年修正1次。 4.2012年修正1次。 5.2013年修正1次。 6.2014年整併。 |
1.放寬台灣邀請單位限制。 2.簡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及入境程式。 3.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停留限制及證件類別。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 |
1.2010年修正1次。 2.2013年修正1次。 3.2014年整併。 |
1.簡化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服務申請程式及條件。 2.放寬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限制。 |
個人旅遊(自由行) | 健檢醫美 | |
兩岸協議 | 訂有旅遊協議。 |
未訂有旅遊協議: 大陸官方不審發大陸地區人民「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簽注,等於不承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健檢醫美 |
申請資格、處分比較及差異 |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二、資格條件: 1.年滿20歲,且有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年滿18歲以上在學學生。 |
二、資格條件: 年滿20歲,且有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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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地限制:需設籍在公告核可之大陸地區城市。 | 三、設籍地限制:無限制。 | |
四、違規處分對象:旅行社 | 四、違規處分對象:醫療機構 | |
五、處分規定: 1.得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 2.逾期停留屆7日協尋期,第1人處分警示,第2人起,每1人處分停止受理業務1個月。選擇扣繳保證金者,每2人起,每1人扣繳新臺幣10萬元,不適用停止受理業務規定。 3.違反觀光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依情節輕重,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處分;累計一定點數,停止受理業務一定期間。 |
五、處分規定: 1.得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 2.逾期停留屆7日協尋期,第1人處分警示,第2人起,每1人處分停止受理業務1個月。已繳納保證金者,每2人起,每1人扣繳新臺幣10萬元,不適用停止受理業務規定。 3.未到院接受健檢醫美,每1人處分停止受理業務1個月。已繳納保證金者,每1人扣繳新臺幣10萬元,不適用停止受理業務規定。 4.從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停止受理業務1年至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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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規定比較及差異 | 一、陸方先行審核申請人資格,並核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我方再憑受理審核其申請案。 | 一、我方直接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案,未經陸方事先審核申請人資格,且陸方目前不核發來臺健檢醫美事由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
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由臺灣旅行社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繳費後,下載電子檔許可證。 | 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由醫療機構或委託臺灣旅行社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繳費後,下載電子檔許可證。 | |
三、審核期間:48小時。 | 三、審核期間:48小時。 | |
四、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不需經海基會驗(查)證。 | 四、自102年8月15日起,最近半年內有被處分之醫療機構代申請時若檢附年工資在職證明者,需經海基會驗(查)證。 | |
五、再次申請來臺個人旅遊無期間限制。 | 五、自102年8月15日起,半年內再申請來臺接受健檢醫美者,需請醫療機構檢附說明書。 | |
六、不需檢附來臺旅遊繳費收據作為申請文件。 | 六、自102年8月15日起,需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接受健檢醫美收款收據作為申請文件。 | |
七、不需團進團出。 | 七、不需團進團出。 | |
八、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15天。 | 八、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15天。 | |
入出境方式比較及差異 | 持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入出境許可證,經大陸地區各省市搭機,或經小三通由金馬、馬祖、澎湖入出境臺灣。 | 持憑大陸護照及入出境許可證,從香港或澳門地區搭機入出境臺灣。 |
1.2003年(第二級):號稱人權立國之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嚴重之程度,在東亞經濟發展程度較高之國家中,僅次於日本,與香港並列第二。 |
2.2004年(第一級):台灣是人口販運之來源地,同時也是中轉地、目的地。並認為台灣當局已認知到人口販運之嚴重性,在案件之偵查與預防上均極為努力,達到杜絕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 |
3.2005年(第二級):台灣是從事性剝削而被販運之女子之主要輸入地,這些女子大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她們被暴力脅迫從事賣淫,或以工作、婚姻為餌被騙來臺。台灣當局並未完全達到杜絕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不過,台灣當時非常賣力欲達到此一目標,並已加強努力保護販運受害者。 |
4.2006年(第二級觀察名單):台灣主要是遭受強迫勞動與性剝削之男性、女性及兒童被販運之目的地,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被販運至台灣,目的是被強迫勞動及被性剝削。儘管台灣擁有充裕之資源,過去一年以來它是否已盡力解決人口販運(特別是處理東南亞外勞及新娘合法入境後遭遇之強迫勞動與性奴役)仍不無疑問。 |
5.2007年(第二級):(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台灣被列為第二級,比第一級之香港還差,但比第二級觀察名單之中國、澳門尚佳。美方國務院官員強調,台灣比香港差之原因,主要是尚未制定防制人口販運之專法,台灣政府應該主動保護被害人,始能將人口販運之蛇頭一網打盡。 |
6.2008年(第二級):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但是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在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有明顯之進步,包括加強調查與起訴人口販運案件;通過台灣移民法修正案,大幅強化對人口販運受害者之法律保護。 |
7.2009年(第二級):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但是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有關當局亦提供執法人員、社工和司法人員相關之訓練,並強化偵辦技巧和提升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有關法律議題之瞭解。唯過去一年台灣在被害人鑑別與保護之努力上仍有不足。但非政府組織指出,仍有移民、警察和地方之執法官員將販運被害人視為逃逸外勞或罪犯,讓一些被害人非但得不到保護,反而受到制裁。 |
8.2010年(第一級):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之最低標準,並鑑別出329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並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讓他們可以一邊賺錢,一邊協助起訴加害他們之人口販運罪犯。台灣應該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罪犯之起訴。當局應針對2009年人口販運防制法,持續訓練執法官員、檢察官和法官,並根據此法大大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之調查、起訴和定罪。 |
9.2011年(第一級):台灣主要是以被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亦是少數以強迫賣淫和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台灣也是中國公民非法入境美國之過境站,這些中國公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之被害人。 |
10.2012年(第一級):台灣主要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之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從事性販運或強迫勞動。 |
11.2013年(第一級):台灣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目的地;再者,亦是少數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被販運之男、女及兒童之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係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之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營造業和漁業界,從事低技術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部分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國家之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進行性販運或強迫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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