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貳、南韓起訴人口販運之作為
參、南韓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
肆、南韓預防人口販運之對策
伍、南韓防制人口販運之合作夥伴對策
陸、南韓防制人口販運對臺灣之啟示
柒、結論與建議
●作者於2019年4月,在本文文末之補充資料及感想
【參考文獻】
國家
項目 |
南韓 | 臺灣 |
政策層次 |
一、南韓防制人口販運之政策,計分為4個層面,分別為:起訴、保護、預防及合作夥伴。 二、未制定防制人口販運之專法,但透由多層次的法律規範,諸如「懲治買春及協助賣春條例」(the Law on Punishment of Procuring and Facilitating Prostitution)等,架構防制人口販運之法規範體系。 三、對於人口販運之防制,政府非常重視,及提出可行之對策。 |
一、臺灣防制人口販運之政策,亦是分為4個層面,分別為:起訴、保護、預防及合作夥伴。 二、有制定防制人口販運之專法,但內容尚有不足之處。 三、臺灣對於人口販運之防制,政府亦頗為重視之,但所投入之經費及人力,似乎較為不足。 |
執行實務層次 |
一、起訴: (一)於2008年,人口販運私梟所受到之判決刑度,從6個月至12年之有期徒刑,法院對於人口販運之私梟,在實務上,最高科處至12年有期徒刑,係採取重刑處罰。 (二)重視外勞權益,成立勞工部。 (三)南韓勞工部對於未支付薪資之案件,非常重視,2008年,共計調查4,204個案件,並針對上述案件,計起訴 1,385個案件,起訴比率為32.9%。 二、保護: (一)對被害人提供保護處所。 (二)尚未建構一套官方先發預警式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機制。 (三)政府提撥高額經費作為保護被害人之用。 (四)「聘僱准證系統」機制(簡稱EPS,屬於直聘性質) 。 (五)設置「移居勞動者中心」(Migrant Worker Centers)提供外勞所需服務。 (六)設立通譯服務機制。 (七)建構24小時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報案之熱(專)線。 (八)建立對於國際婚姻仲介業者之管理機制。 (九)設置「婦女人權中心」。 (十)成立「犯罪被害人援助小組」(The Crime Victims Support Division)。 (十一)提供法律協助之服務。 (十二)向人口販運被害人支付賠償費用。 (十三)南韓成立「性別平等暨家庭部」。 三、預防: (一)推廣防制人口販運之教育運動。 (二)推展「反性剝削旅遊」及「反兒童性剝削旅遊」運動。 (三)勞工部推展及實施相關措施以防制外勞遭受勞務剝削(如遵守最低薪資之標準、須簽訂書面勞務契約)。 (四)涉及維和部隊之反人口販運宣導。 (五)開設有關防制人口販運之教育訓練課程。 (六)E-6演藝簽證之機制。 (七)架設反人口販運之網站。 (八)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結果作為反人口販運之對策。 四、合作夥伴: (一)與外國簽訂政府對政府直聘外勞模式之備忘錄。 (二)南韓省級警察機關與地方政府雙方之合作。 (三)成立跨部會聯合執法小組。 (四)南韓政府與駐韓美軍基地加強執法合作。 |
一、起訴: (一)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罰則)之規定,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反人口販運聯盟認為上述之罰則,似乎是過低。 (二)截至2010年為止,臺灣尚未正式成立勞動部。 (三)截至2010年為止,近約17萬名外籍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等家事服務業者,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之範圍。因未受到勞基法之保障,工作時間過長,人權受到侵害。 (四)一般而論,因違反勞基法中之勞力剝削,而受到處罰者,通常處以罰金或 一年以下的徒刑,美國國務院認為處罰額度過低[48]。 (五)於2008年,雖有35名被告涉嫌因勞務剝削之販運,而受到定罪,但並未有因違反「勞基法」中涉及勞力剝削相關之條款,而遭起訴的案件,由此可看出,臺灣對於勞力剝削之偵查及起訴,力道似有不足之處[49],主因係「勞基法」未包括近約17萬名外籍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以及「勞基法」刑事制裁之規定較輕。 (六)在臺灣,外籍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特別容易成為勞力剝削之對象。美國國務院多年(次)建議,臺灣應將基勞法之保障對象,擴及至所有類別的勞工,包括外籍家庭幫傭與監(看)護工。 (七)在性剝削部分,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罰則)之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上述之罰則,似乎是過低。 (八)美國國務院指出,臺灣部分之移民官員、警察和地方的執法官員,仍會將人口販運被害人視為罪犯[50]。 (九)業已制定以下法令以利偵辦人口販運案件: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作業程序(警政署、移民署)及人口販運案件偵查流程(法務部)。 (十)各縣市已配置外籍勞工生活訪視之執法人員。 二、保護: (一)於2008年,美國國務院認為尚有許多外籍販運被害人,未被臺灣執法人員加以鑑別出來[51]。 (二)於2008年,臺灣雖已建立被害人之鑑別程序,但執行上,各執法機關之標準並不一致,被害人從執法性質之收容,被轉介到庇護性質之安置的過程,似乎仍是缺乏穩定性[52]。 (三)於2008年,尚有部分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被視為非法移民或非法勞工,並受到收容(拘留)之處分,甚至遭受起訴[53]。 (四)於2008年,美國國務院認為:受收容者在收容(拘留)之期間,收容人所獲得的心理與法律之諮詢,是非常有限[54]。 (五)實際用於保護及關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經費,較為不足。 (六)臺灣未成立「性別平等暨家庭部」,對於外籍婦女人權之保護,尚待強化。 (七)制定以下法令及計畫以保護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內政部98.6.1訂定發布)、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勞委會98.6.8訂定)、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提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98.6.1內政部會銜法務部發布)、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流程、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法務部)、通譯人才資料庫管理運用作業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法務部)、收容所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通報作業內容、治安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庭外安全護送工作作業程序等。 (八)被害人於第一時間鑑別不易。 (九)現有庇護安置處所與相關保護機制仍未完善。 (十)已建立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機制。 (十一)外籍勞工遭受仲介剝削問題層出不窮。 (十二)已建立外籍勞工0800雙語免費申訴專線。 (十三)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對於外勞提供諮商及其他服務。 三、預防: (一)於2008年,臺灣共撥款90多萬美金,投入於反人口販運之訓練和宣導教育[55]。 (二)提供警察人員等之執法人員、社工和司法人員相關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並強化偵辦人口販運之執法技巧[56]。 (三)推廣防制人口販運之教育運動。 (四)開設有關防制人口販運之教育訓練課程。 (五)未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結果作為反人口販運之對策。 (六)訂定「防制人口販運推廣計畫」(高中、高職版) (七)透過教育體系進行人口販運議題宣導。 (八)反人口販運之宣導及認知仍應持續加強。 (九)規劃建置「防制人口販運資料庫」。 (十)正在研訂「跨國人力仲介機構定型化契約」。 (十一)宜落實不適任之仲介退場機制。 四、合作夥伴: (一)臺灣未與外國簽訂政府對政府直聘外勞模式之備忘錄。 (二)臺灣成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 (三)宜繼續持續推動台越、臺灣與其他國家之間司法互助之簽訂。 |
年度
經費需求來源 |
97年度經費編列 | 98年度經費編列 | 99年度經費編列 | 100年度經費編列 | 97-100年度合計 |
中央公務預算 | 96,410 | 97,578 | 114,495 | 155,753 | 464,236 |
基金 | 9,600 | 9,600 | 9,600 | 0 | 28,800 |
合計 | 106,010 | 107,178 | 124,095 | 155,753 | 49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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